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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文檔供參考,可復制、編制,期待您的好評與關注!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為復習內容(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民事法律行為,簡稱法律行為,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有以下幾個特征:1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基本要素。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體將設立、變更或消滅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構成要素,沒有意思表示就沒有法律行為。但是,意思表示并不等于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在多數情況下,需要由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除了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必須要交付實物才能成立,如貨物運輸合同等。即使只有當事

2、人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也應將意思表示理解為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而不能將二者混淆。2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的行為。任何有意識的活動,都有一定目的,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是,民事法律行為不是要達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發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后果。在現實生活中,如邀請朋友看電影、去飯館吃飯等,并沒有希望產生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就不是民事法律行為;有的雖然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并不是行為人所預期的或正好相反,如侵權行為所引起的賠償對方損失的結果等,這些都不是民事法律行為。3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合法行為。從

3、本質上說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合法民事行為。因為,只有合法行為,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確認和保護,才會產生行為人預期的目的。為非法目的而進行的行為,不是民事法律行為。所謂合法,既包括形式合法,也包括內容合法。(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主要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任何民事法律行為都要通過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當法律規定某項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某種形式時,這種形式就成為該項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若不采用這種形式,則法律行為不成立或者不生效。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是為了確保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并使其行為具有公開性、公示力,以便他人知曉,并做合理預測。1口頭形式口頭形式是用語言進行意思表示的

4、法律行為形式。包括面對面地交談、電話交談等。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的法律行為,都可以采取口頭形式進行。其優點是簡便易行,直接迅速。缺點是沒有文字根據,一旦產生爭議,不易取得確實的證據。因此,口頭形式一般只適用于價額不大,或當時清結的法律行為。2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指行為通過文字形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成立民事法律行為。書面形式根據明顯,證據清楚,可以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對預防糾紛有很大好處。書面形式又分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一般書面形式指用文字來進行意思表示,如書面合同、授權委托書、書信、電報等。特殊書面形式指除用文字進行意思表示外,還必須對書面的法律行為采取公證、鑒證和核準登記

5、等形式。3推定形式指根據一般的法律觀念,對行為人進行的某種積極行為能夠推斷出行為人的內在意思的形式。如租賃合同期屆滿,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并租用房屋,而出租人繼續收取租金,即可推定雙方同意延長租期。4沉默形式默示是指當事人既不用語言,也不用文字,更不實施任何行為,而是以完全消極的不作為的方式進行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一)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共同行為依法律行為的成立須有一方、雙方還

6、是多方的意思表示為標準,可將其分為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指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債務免除、繼承權的拋棄等。雙方行為是指基于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意思表示一致,是指雙方都有達成某種協議的意思表示,但他們的目標卻不一致,是相互交叉的。共同行為是指多方意思表示平行一致地互相結合的民事法律行為,即多方意思所追求的目的在方向上是相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如合伙協議。(二)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以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依照某種特定的形式為標準,可以將其分為要式的法律行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為。要式的法律行為,是指必須履行某種特定的

7、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私有房屋買賣,法律規定必須要有書面協議。不要式的法律行為,指不需要履行某種特定形式而只要符合社會生活的一般要求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一般生活用品的買賣這類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究竟采取何種形式,由其自由選定。(三)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有償行為是指一方給對方某種利益,而對方接受這種利益時需支付相應代價的民事法律行為,也稱有代價的法律行為。比如買賣、租賃、互易、運輸等,都是有償行為。無償行為是指一方給對方某種利益,而對方接受這種利益不需支付報酬的民事法律行為,也稱 無代價的法律行為。比如贈與、無償借貸等,都是無償行為。(四)諾成性行為和實踐性行為這是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

8、成立是否以交付實物為必要條件而進行的劃分。諾成性民事法律行 為,指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約)經對方承諾(也是意思表示)后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即 一旦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按照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民法上的法律效力。如買賣、租賃等 都是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除了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交付 實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又稱要物法律行為,如贈與、借貸等。(五)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根據法律行為與其原因的關系不同,可將民事法律行為分為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有因行為,指行為與其原因在法律上互相結合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為。多數民事法律行為屬有因 行為。無因行為,指行為與其原因可

9、以分離的法律行為。如票據行為。 (六)主行為和從行為這是依彼此關聯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某行為能否獨立存在為標準進行的劃分。主法律行為,是 在彼此關聯的行為中,無需相關行為存在即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從法律行為,是在彼此關聯的行為 中,必須以相關行為為前提的行為。例如,在借貸合同與擔保借款人履行債務的保證合同之間,借貸 合同是主法律行為,保證合同是從法律行為。從法律行為以主法律行為為前提,主法律行為如不成 立、無效或被撤銷,從法律行為也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三、民事行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也稱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或構成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 立民事法律行為所必不可少的事實要素。可分

10、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一)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為依法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二)民事行為的特殊成立要件特殊成立要件,是指某些民事法律行為特別要求的必要條件。這些要件,相對于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有所不同:1對于有因行為來說,標的的給付原因是特殊成立要件。也就是說,除要有給付標的的意思表示這個一般成立要件外,還必須有標的給付原因這個特殊要件,有因行為才能成立。例如在買賣關系中,一方有了交付標的物的意思表示,還要有“買賣(即一方賣,一方買)”這個原因,如果沒有這個原因,就不能成立買賣行為。2對于實

11、踐行為來說,標的物的授受是特殊成立要件。實踐行為又叫“要物行為”,它的成立以意思表示和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其中,意思表示為一般成立要件,標的物的“授”與“受”共同構成特殊成立要件。四、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法律對于業已成立的法律行為肯定、支持其法律效力的要件。具體地講,它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主體合格主體合格,指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據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資格。法律要求在實施法律行為時,行為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對于公民來說,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單獨實施法律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當

12、的法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不能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于法人來說,其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相一致法人的行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毒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二)內容合法我國民法通則把民事法律行為限定為合法行為,所以,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如不得買賣禁止流通物,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無效。社會公共利益是法律的本質要求,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也是無效的。(三)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外部表示與其內心的真心意思相一致。實際生活中,造成行為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由于相對人的威脅、欺詐或是乘人之危,使行為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而成立民事行為;二是由于行為

13、人自己對該行為的重大誤解,使其行為與其內在意思不一致。對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根據不同的情況,應當認定為無效或者撤銷。五、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特別生效要件是某些法律行為特別要求的生效要件,包括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一)附條件的法律行為的概念與條件的種類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規定了一定的條件,并把該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生效或失效的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甲有一房,經協商以20000元賣給乙,但甲同時提出,待他獲準調至丙地工作時,房屋買賣才正式成交,乙也同意。這就是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為。甲是否獲準調至丙地工作,直接影響該法律行為的效力,是所

14、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所附的條件,是一種特定的法律事實,它既可以是某種自然現象,也可以是人的某種行為,還可以是某種特定的事件。但并非任何自然現象或任何行為都可以作為條件,作為所附的條件必須有下列特點:1條件必須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當事人把已經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時,如果該條件決定著法律行為效力的產生,則視為沒有附條件;如果該條件決定著法律行為效力的消滅,則推定當事人不希望實施該民事行為。2條件能否成就是不確定的。如果在法律行為成立時,當事人確定作為條件的事實是將來必然發生的,則該事實是法律行為的期限而不是條件。3條件應當是當事人選定(商定)的事實。法律規定的或基于行為性質所決定的事實,不能作為

15、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如在保險合同中規定:當當事人出現事故時,保險公司賠償其多少保險費。這里的“當事人出現事故”是保險合同本身性質決定的必須規定的條件,所以,在保險合同中,這種事實就不能作為所附條件。4條件應當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對條件的種類從不同的角度可以把條件分為兩組:一組是延緩條件和解除條件;另一組是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1)延緩條件與解除條件延緩條件是指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決定于所附條件的成就。附延緩條件的法律行為,已經明確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行為已經成立,但是這種法律行為的權利義務處于停止的狀態,只是在條件成就時才有效。解除條件是指民

16、事法律行為效力之終止決定于所附條件的成就。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是已經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已經開始行使權力或承擔義務。當條件成就時,權利和義務就隨之失去效力。(2)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積極條件,是指把某種事實的發生作為條件,又稱肯定條件。例如,某甲與某乙約定,如果某乙考上大學,某甲即送其一臺收錄機。這里的“某乙考上大學”即是積極條件。消極條件,是指把某種事實的不發生作為條件,又稱否定條件。還如上例,雙方約定,如果某乙考不上大學,某乙送某甲一臺收錄機。這里的“某乙考不上大學”即是消極條件。上述兩組條件可以了解起來運用,成為積極的延緩條件、消極的延緩條件、積極的解除條件、消轂的解除條件。(二)附

17、期限的法律行為的概念與期限的種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并把該期限的到來作為當事人的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生或消滅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為。如在買賣合同中規定,自合同成立后,1個月內付完全部貨款,否則,供貨方可以終止合同。期限可以是一定的時間,也可以是一段時間。期限和條件都是當事人約定的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某種限制。但二者又有不同特點。條件的成就與否,是當事人所不能預知的,它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而期限則是當事人可以預知的,期限是必然要到來的。期限以其作用的不同可以分為延緩期限和解除期限。1延緩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規定的期限到來之前,該民事法律行為所確定的民

18、事權利和民事義務不發生法律效力;待期限到來時,其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始發生法律效力。發生法律效力是指權利人開始有權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因此,延緩期限又稱始期。如某甲答應給某乙50萬囂,但同時提出到10月1日某乙才能來取款。這里的“10月1日”即是延緩期限。2解除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規定的期限到來時,該民事法律行為所確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的期限,又稱終期。(三)其他特別生效要件法律對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有特別規定的條件的,或者當事人對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有特別的約定條件的,只有具備了法定或約定的條件,該民事法律行為才生效。法定的條件如不動產買賣的登記,約定的條件如當事人訂立合

19、同時約定的“公證手續”等。六、無效民事行為(一)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無效民事行為,是指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因而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無效民事行為有以下特征:無效的民事行為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它不需要任何人的主張,而且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但無效的民事行為也是一種民事行為,不能說無效的民事行為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它不能產生行為人進行民事行為時所預期的后果,但能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其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即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

20、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以及法人超出經營范圍違反禁止性法律實施的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他行為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則,其實施的行為無效。(三)虛構的民事行為與惡意通謀的民事行為虛構的民事行為,又稱虛假的民事行為,指行為人雖已實施、但卻根本無意使其發生法律后果的行為。如訂立假合同的行為。虛構的民事行為包括單方虛構的民事行為和雙方虛構的民事行為。單方虛構的民事行為,在傳統民法中被稱為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根本沒有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卻虛偽地作出意思表示的行

21、為。雙方虛構的民事行為,指行為人雙方故意使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不一致的行為。惡意通謀的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雙方惡意通謀故意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的行為。它是一種無效民事行為。其要件有:1行為人雙方有惡意通謀的故意;2行為人雙方有惡意通謀的行為;3行為人雙方有通過惡意通謀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而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四)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指一方當事人因對方當事人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 從而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58條第3款規定,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無效。 (五)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威脅強迫

22、,陷入恐懼而作出不真實意思表示 的無效民事行為。它具有以下要件:1須有脅迫行為存在。脅迫是不正當地預告危害,以使對方陷入恐懼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 民通意見第69條指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 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 行為。2須有脅迫的故意。脅迫人的故意包括兩個方面:第一,須有脅迫相對人使之產生恐懼的故意; 第二,須有使相對人因恐懼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脅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對人作出迎合性意思 表示。3須預告危害屬于不正當。所謂不正當,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道德準則。4須因受到脅迫而產

23、生恐懼。如果脅迫人雖然施加脅迫,但被脅迫人并不因此恐懼;或雖有恐 懼,但恐懼并不是因脅迫而生,就不能構成受脅迫而實施的無效民事行為。5須因恐懼做出意思表示。即脅迫人的意思表示與其恐懼須有因果了解0而且,其意思表示, 又須迎合脅迫人的意思作出。這兩個方面必須同時存在,如果被脅迫人并不因脅迫而恐懼,就不能 構成受脅迫而實施的行為。而且,進一步看,即使被脅迫人產生恐懼,但是所實施的行為卻不迎合脅 迫人的意思,也還是不能構成受脅迫而實施的行為。因為,受脅迫而實施的行為,其實質在于行為人 的意思形成和表示均受到不正當干涉。(六)違反法律、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根本屬性之一是合法性。因此,違

24、反法律的行為沒有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 無效民事行為。違反法律是廣義的,包括了違反國定有關的各種法律,不限于民法。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民族優良的風俗習慣。違反公序良俗的,沒有法律行為的效力。 (七)規避法律的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58條第7款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這里的以合法形 式掩蓋非法目的實際上就是行為人用一個民事行為掩蓋另一個民事行為,這種情形被稱為規避法律 的民事行為,又稱偽裝的民事行為、隱匿的民事行為。如為逃避債務而故意將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 偽裝的民事行為實際包含兩個民事行為:一個是被掩蓋的真實行為,另一個是偽裝行為。真實行為 具有目的的非法性,偽裝行為則不具備

25、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因而兩個行為均屬無效。七、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指行為人對行為有重大誤解,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利益明顯不公平,因麗 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民事行為。這種民事行為的特征是:行為在撤銷之前有效,撤銷之時,行為自始無效,也就是撤銷的效力游 及至行為開始時。因此,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又叫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二)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重大誤解行為是基于重大錯誤認識而實施的意思表示。所謂重大誤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 見第71條的解釋是:“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 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

26、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重大誤角行為的要件可以為:1須有錯誤認識。所謂錯誤認識,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錯誤,也包括受意人的誤解。前者是發動型錯誤,后者則是受動型錯誤。錯誤的形態很多,有把想要設定的法律關系性質搞錯的,如把租賃當成借用;有把價格搞錯的;有把履行時間、地點甚至當事人搞錯的,等等。2須當事人不了解其錯誤。即當事人屬無意中犯了錯誤。如果是故意搞錯的,那就屬欺詐或虛偽行為,而不再是誤解行為。3須錯誤性質嚴重。判斷錯誤是否嚴重,采用一般標準,即從般人處于表意人的地位,如果有此誤解,會不會實施該行為的標準來把握,如果不會實施,則屬性質嚴重。(三)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一方

27、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是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顯失公平的行為的構成只有一個客觀要件,即根據實施民事行為時的情形,民事行為的內容明顯地有失公平。實踐中通常以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對等為判斷標準。此外還可以結合其他標準予以綜合判斷,如一方獲利或者對方受損是否違背法律、政策或者交易習慣,當事人一方主觀上是否具有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輕率、無經驗的故意等等。(四)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參見“合同的效力”) 八、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的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后,有以下法律后果

28、:1民事行為被撤銷或被確認無效后,屬于自始無效,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凡是尚未履行的,當事人有權拒絕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中止。對已經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應按照本條規定,分別發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等后果。2返還財產。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項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這里包括雙方返還和一方返還兩種情況。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后,原來因該行為所取得的財產即失去了合法根據,就應當返還給對方,否則,即是不當得利。3賠償損失。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4追繳財產。指雙方

29、當事人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或返還第三人。同步練習一、選擇題1為確定當事人責任的大小和范圍,將法律行為劃分為 ( ) A單方法律行為與雙方法律行為 B雙務法律行為與單務法律行為C有償法律行為與無償法律行為 D要式法律行為與不要式法律行為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屬 ( ) A有效民事行為 B無效民事行為C效力待定民事行為 D可撤銷民事行為3甲無煙草銷售權,請在煙草公司工作的乙赴云南購煙時代為購買玉溪煙10箱,二人之間產生 A轉委托、復代理的民事法律關系B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民事行為 C可以變更或撤銷的民事行為D違反法

30、律的無效的民事行為4民事主體問因重大誤解而發生的民事行為 ( ) A一方只可以請求宣布無效B一方只可以請求撤銷C一方既可以請求撤銷也可以請求變更D一方既可以請求變更,也可以請求宣布無效5某甲看到某旅游商店正在出售銅車馬,標價3800元,即出價7600元買回兩座。后經朋友指 認,此二車不是正品。此時某甲可依法采取的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方式是 ( ) A以受欺詐為由要求商店雙倍賠償B以合同內容違法為由主張買賣行為無效C以對標的物有重大誤解為由主張撤銷該行為 D以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撤銷該行為6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中,一方有權請求予以變更或撤銷的是 ( ) A惡意串通的民事行為B顯失公平的民事行

31、為C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為D受欺詐或脅迫而為的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7下列屬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是 ( ) A乘人之危實施的民事行為 B受欺詐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C無權處分行為 D惡意串通的民事行為8丙于1998年2月1日簽訂鋼材供貨合同,合同中附有“三個月后合同開始生效”的條款,該條 件為 ( ) A延緩條件 B肯定條件 C始期 D終期9乙在甲處存放一臺電視多年,甲以為乙不要了,于是將電視機拿到舊貨市場上去賣,丙以適中 價格購得。正巧乙到丙家作客發現電視機,便向丙討還,丙不給。那么該電視機應 ( ) A還給乙,甲退款給丙B還給乙,由乙退款給丙 C還給甲,由甲退款給丙 D歸丙取得,乙向甲要求賠

32、償10買方代理人和出賣人協商后,抬高價金,由后者付給一定回報,這種行為是 ( ) A欺詐 B顯失公平C惡意通謀D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11甲與乙簽訂租房合同,其中訂有“如甲方兒子調回北京工作,則該房屋的租賃關系即行終 止”的條款,該條件是 ( ) A延緩條件 B解除條件 C肯定條件 D否定條件12民事行為無效,其無效的含義是什么 ( ) A沒有任何法律效力B自始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C在當事人之間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 D行為人之意思表示無法律效力13對于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法律行為應采用 ( ) A口頭形式 B書面形式 C默示形式 D公證形式14甲、乙相約,若甲2002年司法考試通過,即由乙贈甲手機一

33、臺。該行為 ( ) A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 B所附條件為停止條件C所附條件為解除條件 D所附期限為始期15下列屬于多方行為的是 ( ) A買賣合同 B立遺囑 C合伙合同 D代理行為二、簡答題1簡要回答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2簡述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三、論述題1試論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之構成及法律效果。 2試論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四、案例分析題1996年10月6日,楊樹清從縣良種場以每頭800元的價格購得8頭奶牛和部分越冬飼草。同羈,楊樹清又與同村周振華達成購買飼草的口頭協議。協議商定,楊樹清以每公斤2角的價格,共計800元人民幣購買周振華的飼草4000公斤,約定于1997年2月

34、10日交錢交貨。1997年1月1日,楊樹清之子燃放鞭炮,不慎將自家飼草燒光,楊樹清便找到周振華要求提前交付購買的飼草。周振犟稱“飼草可以按去年的價格,但我現在要牛不要錢,購買4000公斤飼草所需要的800元錢要用兩安良種奶牛來折抵。”楊樹清迫于大雪封山,又沒有別的辦法可想,被迫同意將兩頭良種奶牛折抵,1000公斤飼草。但第二天,楊樹清又找到周振華,表示愿以1500元的價格買回兩頭奶牛,周振華則稱“買賣既做,決無反悔之理”,堅持不同意,楊樹清只得起訴于人民法院,要求返還兩頭奶牛。問:本案應如何處理?一、選擇題1C 2D 3D 4C 5C 6B 7C 8C 9D l0C 11B l2D 13B l

35、4B l5C二、簡答題1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指決定法律行為本身發生或者不發生的必要條件。按照是一切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需的,還是某些民事法律行為特別要求的,分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需的必要條件。該要件只有一個,即意思表示。特殊成立要件,是指某些民事法律行為特別要求的必要條件。這些要件,相對于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有所不同:(1)對于有因行為來說,標的的給付原因是特殊成立要件。也就是說,除要有給付標的的意思表示這個一般成立要件外,還必須有標的給付原因這個特別要件,有因行為才能成立。(2)對于實踐行為來說,標的物的接受是特殊成立要件。實踐行為又叫“要物

36、行為”,它的成立以意思表示和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其中,意思表示為一般成立要件,標的物的“授”與“受”共同構成特殊成立要件。2民事法律行為,又稱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1)以發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為了設立、變更、終止一定的民事權利或者民事義務的民事行為,是與人們的意志相了解的一種法律事實。(2)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所謂意思表示,是行為人將其期望發生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達于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最基本的要素,若沒有意思表示,就不會產生民事法律行為。(3)是一種合法行為合法的民事行為才會得到法律的保障,才能產生當事人期望發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合法性正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 三、論述題1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威脅強迫,陷入恐懼而作出不真實意思表示的無效民事行為。它具有以下要件:(1)須有脅迫行為存在。脅迫是不正當地預告危害,以使對方陷入恐懼的行為。(2)須有脅迫的故意。脅迫人在故意包括兩個方面:第一,須有脅迫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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