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義發展研究的一些問題——兼及《現代漢語規范字典》的義項處理_第1頁
詞義發展研究的一些問題——兼及《現代漢語規范字典》的義項處理_第2頁
詞義發展研究的一些問題——兼及《現代漢語規范字典》的義項處理_第3頁
詞義發展研究的一些問題——兼及《現代漢語規范字典》的義項處理_第4頁
詞義發展研究的一些問題——兼及《現代漢語規范字典》的義項處理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6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詞義發展研究的一些問題兼及現代漢語規范字典的義項處理    關鍵字:詞義,發展研究,一些,問題,現代漢語,規范,字典,義項,處理         中國、希臘和印度是古代語言學的三個中心。由于各國的歷史文化背景不同,語言學的起始點或側重點也有所不同。中國傳統語言學是從語義研究開始的。早在先秦時期,我國就產生了易書詩禮樂春秋等被奉為經典的一批著作。這些經典著作學各有師,口傳耳受,代代相傳,但也不敢自專。為了保證對經典共同而準確的理解,約在公元前三世紀前后,我國產生了第一部為解經服

2、務并被稱為傳統訓詁學鼻祖的詞書爾雅。自此延綿兩千多年,逐步形成并發展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傳統訓詁學。傳統訓詁學屬語文學范疇。王力先生說:“語文學(philology)和語言學(linguistics)是有分別的。前者是文字或書面語言的研究,特別著重在文獻資料的考證和故訓的尋求,這種研究比較零碎,缺乏系統性;后者的研究對象則是語言本身,研究的結果可以得出科學的、系統的、細致的、全面的語言理論。中國“五四”以前所作的語言研究,大致屬于語文學范圍的。”(王力中國語言學史·前言)由于傳統語言學偏重于對書面語言的微觀研究,雖然在文字、音韻、訓詁方面的研究是很有成績的,但是我國具有悠久傳統的語義研

3、究與語言研究的其他領域相比,仍然是一個比較薄弱的環節。除了語義現象比較復雜、比較抽象、比較開放這一客觀原因外,從主觀原因來看,可能是由于還沒有形成科學的研究手段、方法和成熟的理論有關。早在50年代,羅常培先生就已經明確提出:“對于語義研究,咱們不應該再墨守傳統的訓詁學方法;應該知道詞義不能離開上下文而孤立,詞書或字典里的解釋是不可靠的;應該用古生物學的方法分析各時代詞義演變的累積基層;應該用歷史唯物論的方法推究詞義死亡、轉變、新生的社會背景和經濟條件。”羅先生還認為,語義研究還必須從語言材料本身入手,“研究的方法,一方面要由自上而下地從經籍遞推到大眾口語,另一方面還得根據大眾的詞匯逆溯到它們的

4、最初來源”(語言與文化1989年版第95-96頁)。可是,近半個世紀來,我們無論是在方法方面,還是在理論方面,并沒有取得多少進展。舉例來說,方法方面的如:    收集并整理能反映各個歷史時期詞義面貌的斷代的詞匯語料,為對詞義“向下遞推”和“向上逆溯”做好資料準備;    聯系各個歷史時期的文化背景和經濟條件分析該時期詞的義域和詞義變化、轉移、新生的情況;    用歷史比較的方法,對舊有或新生的詞義進行分析比較;    考察舊詞的死亡或轉

5、移,新詞的產生,對相關詞義的影響。    理論方面的如:    本義是“產生這個詞的其他意義的基礎”(語言學綱要第134頁)。弄清詞義發展脈絡,首先應弄清楚詞義賴以發展的本義是詞的本義還是字的本義;    確定詞的本義的依據;    漢語的詞和漢字的一般關系與特殊關系;    漢語各個歷史時期產生的新詞新義的本義的確定;    詞的本義和與之相對的傳統語言學

6、中的假借義;    詞的本義和詞義的引申;    詞義引申的途徑和方式;    詞義引申的理據與語言環境;    詞義引申的理據與文化、經濟背景;    引申義的時代層次;    詞義引申和詞類活用;    引申義與漢字的關系;等等。    當然,上面這些都屬于舉例性質,并不是問

7、題的全部。這些方法或理論問題現在都還處于探索階段。單就上面提到的這些問題,在沒有解決以前,弄清楚少量詞的意義發展脈絡或許是可能的,但要大面積地解決詞義發展脈絡是不現實的。即使這些方法問題和理論問題全都解決了,要大面積弄清漢語詞義的發展脈絡,由于任務的細致、復雜、艱巨和繁重,不僅需要集體的共同努力,甚至需要幾代人的集體共同努力,也決不是少數人三年五年、十年八年能解決的。    最近出版的現代漢語規范字典(以下簡稱字典),在規范方面是很有特色的。如果對詞義的處理定位在“現代”上,還是一本適應讀者需要,有實用價值的字典。令人不解的是,字典最終還是為自己加了一項

8、勉為其難的任務理清詞義發展脈絡,并在各個義項之間畫出箭頭,以示詞義之間所存在的聯系。其用心良苦,其用意可感,但其力不勝,勢必自陷被動。下面就上面提到的一些方法和理論上的問題,結合該字典作為詞義處理的典型例子,根據現有的研究資料和研究成果有選擇地談談自己粗淺的看法。    葉    葉(è)ye名。葉子:落枝繁茂。-名。較長時間的分段:明代中葉19世紀末葉。-像葉子的東西:肺。頁。活文選。    字典吸收了說文通訓定聲的解釋,認為義項和是本義和引申義的關系,并進而補充

9、說:“古人常把祖先和子孫百代說成本(樹干)支(樹枝)百世。樹枝可以比喻世,比喻時段。枝和葉都是從樹干分出來的,葉于是也可比喻世,比喻時段。”最后還引林義光的文源:“(金文世)當為葉之古文,像莖及葉之形。草木之葉,重累百疊,故引申為世代之世。字亦作葉。”以證其說“有更充分的理由”(見現代漢語規范字曲義項排列,以下簡稱義項排列。語文建設1997.11)。這個說法看起來也的確是合情合理的,但驗之于語言實際,未必盡然。金文中不僅有“世”,“像枝莖有葉”,而且還有“”字,上像枝條帶葉,下似樹干之形。兩字有的枝條帶葉,有的不帶葉。“世”“”異形而同詞,都用于世代義。用于枝葉義則一例未見。根據語言事實,“世

10、”的最早意義當為表示世代,且在“葉”字產生之前;從文字的發展來看,也當先有“世”,再有“世”下加木的“”,然后才有“”上加艸的“”,如果我們接受金文的研究成果,既然“世”“”和后起字“”在表示世代義時是同一個詞,就不能不承認表示世代義的“世”,應早于表示枝葉義的“”。“說文木部,有從木世聲之,字從,二字皆孳乳于世,謂其聲義同原于世字,可也,”(周名古籀考卷下)如以“葉”為本字本義,以“世”為“葉”的引申義“是無疑的”,難免給人以本末倒置的感覺。時間的長度義,非常抽象。先民可能是從自然現象中樹木的枝條帶葉與時枯榮并繁茂生長而產生聯想,用以喻比較抽象的時段義。表枝葉義的“葉”,則是表世代義的“世”

11、的孳生字。我們在考察一個詞的本義時,不能全憑字形,見“世”字的初文枝條帶葉,就斷定“世”為“本樹葉之義”。這就像甲骨文中的“大”,字形是正面舒臂叉腿而立的成年人形狀,我們不能據字形認為本義是成年人;“小”的字形是三粒呈三角形排列的沙粒,我們不能據字形認為本義是沙粒一樣。當然,我們也不能絕對排除“世”在金文時期也有可能用于枝葉義的假定,但我們在討論詞義發展問題時,總不能建立在假定的基礎上。在討論下面的問題時,我們也本著這個原則。即便是說文的解釋,也應該受語言事實的檢驗。    還有“葉”的第4個義項也讓人產生疑問。說文中還有一個“è”字。清代研究

12、說文的大家,認為是“頁”的本字。說文“è”下段注:“今書一紙謂之一頁,或作葉,其實當作此è。”說文通訓定聲:“按:小兒書寫,每一謂之一è。字亦可以葉為之。俗用頁。”(按:此按語在說文通訓定聲“è”下,義項排列誤為在“葉”下;“謂之一è”,“è”,義項排列也誤作“葉”。)其他研究者也持有相同意見。再進一步查證語言事實,因沒有斷代的詞匯語料,我們還只能參考工具書。據查,“葉”用作書頁義最早的書證是唐人的作品;“è”不見書證,而唐宋時期的韻書卻有釋義。廣韻:“è,篇簿書。”集韻·帖韻:“è葉,書篇名。

13、或從艸。”集韻的體例,在數字并出時,第一個是本字,其后是異體字或假借字;而且集韻的收字原則,是“務從該廣,經史諸子及小學書,更相參定。凡字訓悉本許慎說文,慎所不載,則引他書為解”(集韻·韻例)。“è”,集韻共三見。其中,葉韻兩見,一引說文,一引博雅,且字條都只有一個字;帖韻一見,è、葉兩字共條并釋,既不引說文,也沒有引其他字書。我們根據集韻的收字原則,“è”的實際用法,編者是在“經史諸子”中見過的。通常的情況,字書或韻書中所收的釋義,都是一個詞的某個義項在社會上流行已久并比較固定時才會收入。“è”收有書篇義,而“葉”集韻雖也三見,卻不見書頁義,

14、這也應該可以說明,是“è”先有書頁義。但因“葉”更為常用,時人習書“è”為“葉”,后又寫作“頁”。在沒有建立斷代詞匯語料庫以前,我們至少應該暫時先相信唐宋時期的韻書和段、朱等人以及其他說文研究者的意見,或者不妨先存疑,而不宜貿然斷定并以字典形式確認書頁義是從“葉”直接引申而來的。    除    除ú名。文臺階:灑掃庭階。動。文更易(官職);授予(官職):忠州刺史。動。去掉:三害草根。動。進行除法運算,即一個數連續減去相同的數。介。表示不計算在內:此之外。  

15、60; 字典所確定的“除”的詞義發展脈絡:臺階更易去掉,缺乏語言事實的支持。先秦作品中的“除”,都是動詞,都用于除去義或與除去義相近的意義,而不見名詞臺階義。“除”,論語孟子不見;尚書2見,易經1見,詩經4見,周禮26見,儀禮5見,左傳45見,國語27見,墨子31見,莊子3見,荀子17見,韓非子28見,禮記52見,均為動詞,而不見用于名詞臺階義。他如商君書,翻閱一過,也沒有發現臺階義。除,一般都是除去舊有的,因此同時也意味著開始新生的,因此,“除”有時往往可以兩解。如詩經·唐風·蟋蟀:“今我不樂,日月其除。”又小雅·小明:“昔我往矣,日月方除。”兩句中的

16、“除”,語言環境基本相同,但前一句,毛傳:“除,去也。”后一句,毛傳:“除陳生新也。”而且兩字,陸德明俱音直慮切。從“除”在先秦時期的實際用法來看,除去義與除陳生新義的關系更為密切,把后者看成是前者的引申義,應該說更為合理。義項排列因囿守說文的解釋,采用了宋人沈括夢溪筆談的說法。沈括引用了易經中“除”的唯一一例用法:“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見“萃卦”),釋“除”為“以新易舊”,并進而推論“階謂之除者,自下而上,亦更易之義”。但這也只是眾多解釋中沈括的一己之見。“除”,王弼無注,孔穎達疏:“除者,治也。”另據十三經注疏本周易注疏校勘記卷九:“如字。本亦作儲,又作治。鄭云:除,去也。蜀才云:除

17、去戎器,修行文德也。”(按:鄭為漢人,蜀才為魏晉時人)這是易經中唯一的一例“除”,解釋不一,或釋為“治”或釋為“去”,且是異文,義項排列用以為立論依據,顯得過于單薄而又脆弱。    “除”從“除陳生新”義引申為任免官員義(一般都用于免去舊職,任命新職),更符合語言事實,而且在史記的實際用例中得到驗證。史記“除”共561見。其中用為任免義11見,用為臺階義兩見,其余都用為除去義或與除去義近似的意義。且看史記中“除”用于任免義的兩組例子:    一組是有古注的。    1.諸買武功爵官首者

18、試補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平準書)    司馬貞索隱:“官首,武功爵第五也,位稍高,故得試為吏,先除用也。”    此文又見漢書·食貨志,顏師古注:“今則先除為吏,比于五大夫也。”    2.當是時,丞相入奏事,坐語移日,所言皆聽權移主上。上乃曰:“君除吏已盡否?吾亦欲除吏。”(魏其武安侯列傳)    此文又見漢書·田é傳顏師古注:“凡言除者,除去故官就新官。”又景帝紀“列侯薨及諸侯太傅初除之官”下有相同注文。&

19、#160;   一組是句式相同的。    1.擇郡國吏木詘于文辭,重厚長者,即召除為丞相史。(曹相國世家)    其后除為三老,舉為親民,出為三百石長,治民。(田叔列傳)    2.于是除千夫五大夫為吏,不欲者出馬。(平準書)    此文又見漢書·食貨志,顏師古注:“千夫、五大夫不欲為吏者,令之出馬也。”    使孔僅、東郭咸陽乘傳舉行天下鹽鐵,作官府,除故鹽鐵家富者為吏。(平

20、準書)    此文又見漢書·食貨志,在“除為吏”后,改史記“吏道益雜”為“吏益多賈人矣”。    3.趙隱王如意死,除諸侯丞相為相。(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    第一組例子,是現今字書或詞書中引用的最早書證。“除”單獨用于表示任命義。古注還明確注出“除”是“除去故官就新官”義。漢書顏師古的注文是吸收了三國魏人如淳的注(見漢書景帝注)。第二組例子,例1是“除為”連用,可理解為“任命為”。例2是“除為”分用,可理解為“任命為吏”。但是例3一般也可理解為“任命諸侯的丞相為相”,不

21、過,這里還涉及一個史實,不能排除也可理解為“去諸侯丞相為相”。漢初,“高祖時諸侯皆賦,得自除內史以下,漢獨為諸侯置丞相,黃金印。諸侯自除御史、廷尉正、博士,擬于天子。自吳楚反后,五宗王世,漢為置二千石,去丞相曰相,銀印。”(五宗世家)據此可知,“去丞相曰相”,是“吳楚反后”的事。而“趙隱王如意死”是在吳楚反之前,也曾有過“除諸侯丞相為相”。因此,這句話,理解時有可能出現兩可情況:“除諸侯丞相為相”,可理解為“去諸侯丞相曰相(注:“為”,有時用同“曰”。如論語·為政:“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荀子·子道:“故君子知之曰知之,不知曰不知,言之要也。”);“去諸侯丞相曰

22、相”,也可理解為“除諸侯丞相為相”。可見,“除”的除去義與任免義關系殊為密切,而與“除”的臺階義似了不相涉。    現在我們再來看看“除”的臺階義和除去義的關系。到底是臺階義引申為除去義,還是除去義引申為臺階義,理解歷來是有分歧的。段玉裁認為,“殿謂宮殿,殿陛謂之除,因之凡去舊更新皆曰除,取拾級更易之義也。”(說文“除”下注)以闡發段注為主并時有創見的徐灝,卻提出完全相反的看法。他認為,“段以拾級更易為除舊更新義,殊繆。戴氏侗曰:辟草移地為除。廷除之義取此。凡除治皆取此義。灝按:辟草移地為除,雖未見古訓,然由除治引申為階除,其義為順。玉篇亦曰:去也;開也

23、;而后言殿階也。”,(說文解字注箋)而清代另一個研究說文的大家王筠則認為,“除”的臺階義是漢代才產生的。說文句讀:“摯虞決疑要注:凡大殿乃有陛,堂則有階無陛也。然則除亦漢名。以字從阜,故不用古義也。”王筠認為表示臺階義的“除”,是“漢名”,即漢代的名(字),是有道理的。我們還可以補充幾條論據:    1.先秦沒有殿、堂之分,“殿”的宮殿義是秦漢時期才產生的。說文:“除,殿陛也。”“殿陛”,即宮殿的臺階。又:“堂,殿也。”段注:“以殿釋堂者,以今釋古也。古曰堂,漢以后曰殿。”又:“殿,擊也。”段注:“此字本義未見,假借為宮殿字。”   

24、 2.階陛的“陛”,也是秦漢時期產生的。“陛字始見于戰國策,蓋秦語。”(見說文句讀“陛”下)    3.據此,可以認為,說文以“殿陛”所解釋的“除”,在先秦還不存在。    我們還可據此認為,表示除去義的“除”和表示臺階義的“除”,很可能是共用一個文字形式的兩個詞。集韻也正是這樣認為的。集韻·御韻:“除(遲據切),去也。詩:日月其除。”與經典釋文·毛詩音義的音義同;又集韻·微韻:“除,陳如切。說文:殿陛也。一曰:去也。”與說文:“除,殿陛也。”下徐鉉加注的唐韻讀音同。除去義的“除”,讀去聲;臺階

25、義的“除”,讀平聲,是兩個同形而不同音義的詞。    根據前人研究的成果和語言事實,至少可以說明這樣幾點:    1.除去義在前,臺階義在后;    2.除去義和任免義,兩者的關系更為密切;    3.除去義的“除”和臺階義的“除”,可能是兩個不同的詞。    程    程é名。古代長度單位,十程為一分;度量衡的總稱。名。規矩;法度:章規式。名。(旅行的或物體行進的)距離:行射

26、。名。(旅行的)道路:一段路;登送了一又一。名。事物發展的經歷或步驟:過療。名。指一段時間:這子。    義項“十程為一分”,是說文的解釋,但語言中從未見過應用;“度量衡的總稱”的意義,確實在語言中一再應用過。最早見于荀子。近似的意義也見于兩漢時期的作品。史記·張丞相列傳:“若百工,天下作程品。”集解:“如淳曰:若,順也。百工為器物皆有尺寸斤兩,使皆得宜,此之謂順。”漢書·高帝紀下:“天下既定,命蕭何次律令,韓信申軍法,張蒼定章程。”顏師古注:“如淳曰:程者,權衡丈尺斗斛之平法也。”但義項排列說,這個意義,是由“十分為一程”的本義,“

27、擴大為度量衡的總稱”。這就是說,后者是應用過程中由前者引申而來的。現在我們來討論“程”的引申義問題。    這里涉及到一個理論性的問題,即一個只見于字典,從來未見應用,始終是處于靜止狀態的字義,能不能成為產生其他詞義的基礎?能不能引申出新的詞義?答案應該是否定的。引申義是詞義在應用過程中產生的詞義現象,詞義的引申過程是新的詞義形成的過程,也就是詞義發展的過程。詞義的擴大、縮小、轉移就是詞義發展的三種情況。確定詞義的引申,不能脫離語言實際,不能不受語言檢驗,而只憑主觀理念的推斷或想像。因此,引申義的產生,必須具備兩個前提:一是所由引申的詞義必須先在具體語言

28、中應用過。一個從來沒有應用過的詞義,它本身是否存在過應用價值,尚且是一個疑問,豈能產生出新的引申義?如果一個從未應用過的詞義,從完全靜止的狀態,就直接擴大為新的詞義,簡直是不可思議的;一是引申義與所由引申的詞義(本義或引申義)必須是相鄰的,而且兩者之間的意義聯系能得到合理的并符合語言事實的說明。    義項的“十程為一分”,雖然是說文的解釋,但是從來未見應用,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為產生其他詞義的基礎。說文的解釋,對確定本義有重要參考作用,但必須經過語言的檢驗,而不能作為產生其他詞義基礎的唯一依據。說“度量衡的總稱”是“程”的本義的擴大,缺乏語言事實的支持,不

29、能成立。再看“度量衡的總稱”和其后各義項的關系。由義項的“度量衡的總稱”引申為“規矩;法度”,符合語言事實。因為度量衡本身就是法定的人人必須遵守的單位,含有法規性質。禮記·深衣:“五法已施,故圣人服之。故規、矩取其無私,繩取其直,權、衡取其平,故先王貴之。”孫希旦集解:“(五法)謂規、矩、繩、權、衡也。”上面所引漢書·高帝紀下顏師古轉引如淳對“程”是度量衡的具體解釋后,自己又加注:“師古曰:程,法式也。”漢書·律歷志關于度量衡與規矩、法式的關系還有專門的論述。可見,“程”的“度量衡總稱”義和“規矩;法度”義,兩者之間有著可以得到說明的關系并是到語言事實的支持。但是

30、說“長度單位可以引申為空間距離”,義項之間,即“十程為一分”與“距離”之間存在直接引申的關系,則值得討論了。    上面已經論及,從未應用過的“十分為一程”,不能作為詞義引申的理據。從現有資料來看,“程”的程限義,與字典所說的“距離”義,兩者之間的聯系倒能得到更為合理且符合語言事實的說明。    第一、度量衡是法定的單位,計量有嚴格的要求和界限。據前人研究,“程”除引申為法式義外,還引申出限度義。左傳·宣公十一年:“程土物。”杜預注:“為作程限。”禮記·月令:“陳祭器,按度程。”孔穎達疏:“按度

31、程者,謂于按此器舊來制度大小及容受程限多少。”    第二、“程”“限”常同義連用。除以上兩例的注文外,另如水滸傳第三六回:“便斷配在他州外府,也須有程限,日后歸來,也得早晚伏侍父親終身。”清紀昀閱微草堂筆記·如是我聞四:“某迫于程限,委曲遷就。”“程限”,日期的限度,即期限。值得注意的是,在明清時期,“程限”一詞,還經常出現在口語體作品中。    第三、“程”的程限義,可包括長度(兼包空間或時間的長度)、重量、容量的限度,自先秦、兩漢一直沿用至隋唐時期甚至現代。東觀漢記·東平憲王蒼傳:“蒼到國

32、后,病水氣喘逆,上遣太醫丞相視之,小黃門侍疾,置驛馬傳起居,以千里為程。”這是空間距離的限度。左思魏都賦:“晷漏肅唱,明宵有程。”李善注:“程,猶限也。”這是時間距離的限度。漢書·刑法志:“至于秦始皇,晝斷獄,夜理書,自程決事,日縣石之一。”顏師古注引“服虔曰:縣,稱也。石,百二十斤也。始皇省讀文書,日以百二十斤為程。”“為程”,即為限。這是重量的限度。上引禮記的例子是容量的限度。現在所說的射程、療程的“程”也仍然潛含限度義。射程,是指一定限度以內的空間射擊距離。各種火器有不同的射程或有效射程;療程,是指一定限度以內的治療時間。根據病情和治療方法不同,療程的長短也有所不同。字典釋療程

33、的“程”為過程,也不是十分準確的。    第四、因此,“程”的空間距離義,不是泛指的距離,而是指一定限度內的距離。開始可能多指驛站之間的距離。“程”所表示的距離義,都是可以計算的。玄應一切經音義:“里程,程猶限也。”“里程”,是以里計算一定距離內的道路限度。唐白居易從陜至東京詩:“風光四百里,車馬十三程。”清人顧炎武日知錄卷十:“凡陸行之程,馬日七十里,步及驢五十里,車三十里。”白居易詩中所說的“四百里”“十三程”,正與顧炎武所說的“凡陸行之程,車三十里”大致相符。他如:宋歐陽修與尹師魯書:“及來此,問荊人,云去郢止兩程。”清魏源圣武記卷九:“改道便捷,

34、較舊驛近七八程。”超過驛程的距離接著趕路的稱兼程、倍程。如日夜兼程,星夜倍程,就是現在所說的“送了一程又一程”,開始也是指有限度的距離,一般一程是指長亭之間的距離。長亭是古人送別的處所。有的詞中的“程”,限度義雖然已淡化如路程、航程,但也不同于路途、航路,仍隱含有限度和可計算義。    由此我們還得到啟發,能得到合理說明的引申義,不僅兩個意義應該相鄰,而且在時間上也應該能相銜接。因為引申義是在應用過程中產生的,不可能與它所由引申的詞義,兩者時期相隔很遠。如果相隔很遠,所由引申的詞義,在新的引申義產生時早已廢棄不用,如“十程為一分”的“程”與射程的“程”,

35、還說它們之間還存在語義聯系,那只能是離開語言事實的純主觀推理了。    附圖    這是字典“凡例”里的例子。我們先看義項的解釋:“動。仿效;學習(別人的優點)”。“法”用如動詞很早,先秦時期就有。“法”的賓語,都是表示作為理想楷模的整體,而不是“別人的優點”部分。如荀子中常用的“法先王”“法圣王”,意思是效法先王、圣王。現在還說的“法古今完人”,意思是效法古今完美無缺的人。從語法角度來看,這實際上是名詞活用為動詞,應理解為“以為法”。“法先王”,即以先王為法或以先王為楷模;“法古今完人”,即以古今完人為法或以古今

36、完人為楷模;絕不能理解為學習先王、圣王、古今完人(的優點)。而且“法”的賓語也不限于人。如“上則法堯舜之制,下則法仲尼子弓之義”(荀子·非十二子)。不論賓語是人還是事,都應理解為以為法或效法。“法”主要用作名詞,很少用如動詞,古今都是如此。用如動詞時帶賓語的更少。韓非子中共用了400多個“法”,帶賓語的只有“不法常可”(五蠹)一例;荀子中帶賓語的稍多一些,除了上引的4例外,也只有“法君子”(非十二子)、“法后王”(儒效)、“法其法”(解蔽),都可理解為以為法或效法。“法”用如動詞時,還未見過“學習(別人的優點)”的用例。字典所舉的用例“師法古人”,頗覺別扭,我懷疑是編者生造的。且不說

37、“師法”不同于“法”,即以“師法”而論,其基本意義仍是以為師、以為法,也即效法。可為師法的,一般是學術流派、演藝風格、技能工藝或道德文章、堪為楷模的個人等,且從現有辭書中收有動詞義“師法”的書證來看,沒有一例是帶賓語的。漢語大詞典的“師法”下雖有“效法,學習”的解釋,但卻沒有可解釋為學習的書證。所引魯迅華蓋集·夏三蟲中的“殊不知便是昆蟲,值得師法的地方也多著哪”,仍應理解為仿效。有一門仿生學,就是專門研究昆蟲和其它生物“值得師法的地方”。漢語大詞典釋“師法”為“學習”雖不妥,但也沒有用括號注出所學習的是“別人的優點”。字典所以增釋“法”的動詞義為“學習(別人的優點)”,可能是由于對“

38、法”本義的理解不甚確切。    字典以“刑法”列為義項之首,恐怕是誤解了說文所解釋的意思。說文:“法,刑也。”有影響的說文研究者,都認為“刑”當作“”。段注說文,逕改“刑”為“”。桂馥的說文義證也說:“刑也者,當從井為。本書下引易:井,法也。經典皆用刑字。釋詁:刑,法也。(見釋詁上,郝懿行疏:“刑,當作。”)”王筠的說文句讀也認為,“刑當作。”徐灝說得更明確:“刑,當作,謂法制也。法者,典則之義。”這些出自眾說文研究家之口的看法,是可信的。說文本身也證實他們的意見是正確的。說文中從刀的“刑”和從井的“”,是兩個字。說文:“刑,剄也。”“剄,刑也。”“刑”

39、“剄”互訓。而“”,說文雖釋為“罰罪也”,但終覺未安,又補充說:“易曰:井,法也。”一切經音義引“易曰刑,法也。”清人徐灝還舉例以證“刑”即“法”:“堯典曰:觀其刑于二女。大雅·文王篇:儀刑文王。思齊篇:刑于寡妻。孝經:刑于四海。皆法則之義。如訓為罰罪,則不可通矣。”(說文解字注箋)說文釋“法”為“刑也”,爾雅釋“刑”為“法也”,“刑”“法”互訓。在先秦時期,即便是法家筆下的“法”,也是泛指國家制定的法令、法規,其中當然包括刑法。商鞅變法,是改變舊有的法度,而絕不是改變刑法。商鞅認為,“法者,所以愛民也”(商君書·更法)。另一個法家代表人物韓非認為,“法者,事最適者也”(韓

40、非子·問辨)。“法”與“型”“”“模”還是同義關系。說文:“型,鑄器之法也。”“,法也。”“模,法也。”其中,“刑”“型”音義俱同,為同源關系;“法”“”聲近義同(“法”為幫母葉韻,“”為并母談韻,兩詞主要元音相同,聲母、韻尾發音部位相同,只是發音方法不同。),為同源關系。據此,“法”的最基本的意義應該是治理國家并規范社會行為的模式,也即法度。根據前人的研究和語言事實,說文所說的“刑”即“”,是法度、法制、法則、典則的意思,也即現在所說的,是由國家制定的規范人們社會行為的一切法規,包括法律、法令、規章、條例甚至政策等,而非字典所說的“刑法”;字典所說的“刑法”,是與民法類相對,是懲治

41、犯罪行為,用以量刑的強制性的法令條款,是法律的一部分,而非說文所說的“法,刑也”。    字典的“字頭分合的處理”(現代漢語規范字典對字頭分合的處理以下簡稱分合處理,語文建設1997.12),也涉及到詞義的處理問題。一般說,字頭的分合處理得當,對讀者理解詞義是有幫助的。但字典為體現“其自身的特點”,對現代漢語詞典(以下簡稱現漢)的字頭分合作了調整。如現漢把動詞“使”和名詞“使”,名詞“被”、動詞“被”和介詞“被”,雖同形但因詞性不同而分立條目。從現代語言學的觀點來看,它們已經是屬不同詞類的不同的詞,分立條目應該說是合適的,有利于讀者理解并掌握詞義。字典卻

42、認為它們之間意義存在聯系,應該合。現漢把詞義有明顯區別,并各自有相對的反義詞的詞,如與“死”相對的“生”、與“熟”相對的“生”、主要用于與“師”相對的“生”和用作某些副詞的后綴的“生”,分立條目。這樣處理是有益于讀者使用的,但字典也認為應該合。不過,該分不分,只是對讀者理解和掌握詞義不方便,一般不致于出錯。但該合而分,則說不定會出問題。首先是字典所定的分立的標準就存在理論上的缺陷。字典分立字頭的標準,“簡單地說就是為假借義分立字頭”(分合處理)。從現代語言學的觀點來看,詞是否存在假借義就是一個疑問。80年代就有學者提出,只有文字存在假借,詞義不存在假借。傳統語言學所說的假借字,相當于現在的寫別

43、字。談假借,最好嚴格限止在文字上的假借。如把“早”寫成“蚤”,或者說“蚤”假借為“早”,字形各異,但用在具體的語言中讀出聲來,音和義并沒有區別,當然也就不存在詞義假借問題。現代漢語詞典或字典,不宜再立假借義。其次,漢語字和詞的關系相當復雜,即使沿用傳統的說法,通假字、假借字、古今字、同源字,它們之間的界限也不是十分清楚的。單以通假字而論,一個詞的文字形式,往往有好多假借字;一個假借字,往往可以假借為好幾個詞的文字形式;有時甚至連本義與假借義也難以區別。由于這些原因,要區別字典所說的假借義,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以字典所分立字頭的“表”為例,分合處理認為“表”的“本義是外衣,引申為外表、表示、表

44、格、中表等。表又假借為標。標是標志用的木柱。”,“因此,應分立表2”。根據是:管子·君臣上:“猶揭表而令之止也。”尹知章注:“表謂以木為標,有所告示也。”另引漢書顏師古的注,但顏注只是說:“表者,樹木為之,若柱形也。”沒有與“標”相聯系。字典據此認為“表”假借為“標”,應另立一個字頭。這是沿用傳統說法,假借義與本義相混的典型例子。    第一、如確認表“假借為標”,“標”就應該先有過“標是標志用的木柱”的用法,“表”才有可能假借為“標”。而語言實際并非如此。“表”在先秦時期就用于字典所說的“標志用的木柱”。如周禮·夏官·大司

45、馬:“虞人萊所田之野為表。”孫貽讓正義:“樹木為表,表識步數,以正進退之行列也。”呂氏春秋·慎小:“吳起治西河,欲諭其信于民,夜日置表于南門之外。”高誘注:“表,柱也。”又察今:“今水已變而益多矣,荊人尚猶循表而導之,此其所以敗也。”又自知:“舜有誹謗之木。”高注:“書其過失以表木也。”后一例還以“表”釋“木”。而“標”,先秦用得很少。常見的典籍中,僅墨子有3見,莊子有1見,且都用于與本相對的末梢義。如墨子·經說下:“相衡則本短標長。”莊子·天地:“上如標枝。”說表“假借為標”,沒有根據。    第二、“表”不僅可以用于如字

46、典所說的“標志用木柱”義,還廣泛用于表識(幟)義,即彰明醒目的徽幟或標志。“表”在先秦頗為習用。尚書6見,左傳12見,國語5見,墨子21見,莊子5見,荀子20見,禮記5見。其中用于表識義尤為常見。官署、車服可以稱表。國語·魯語上:“署,位之表也;車服,表之章也。”韋昭注:“署者,位之表識也。”疆界的標志也可稱表。左傳·昭公元年:“引其封疆而樹之官,舉之表旗而著之政令。”春秋左傳注注引“楊樹達先生讀左傳云:表旗即后世界碑之類。”報警的標志也可稱表。墨子·號令:“居高便所樹表,表,三人守之。比至城者三表,與城上烽燧相望。”例中的“表”,就是城上守衛者報警的一種標志或信號。說文:“烽,燧,候表也,邊有警則舉火。”以“表”釋“烽”。史記·周本紀:“幽王為烽燧大鼓,有寇則舉烽火。”張守節正義:“晝日燃燧以望火煙;夜舉火以望火光也。烽,土魯也;燧,炬火也;皆山上安之,有寇舉之。”按這個注釋,烽、燧,就是說文所說的可舉的“侯表”。王國維敦煌漢簡跋十三:“蓋渾言之,烽、表為一物;析言之,則燃而舉之謂之烽,不燃而舉之謂之表。”旗幟、酒簾也可稱表。國語·晉語五:“車無退表,鼓無退聲。”韋昭注:“表,旗也。”晏子春秋·問上九:“人有酤酒者,為器甚潔,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