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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位名稱: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文檔編號文檔文名稱:文檔密級文檔制訂陳先生分享資料,共同進度文檔審核周小姐單位名稱: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文檔編號文檔文名稱:文檔密級文檔制訂陳先生分享資料,共同進度文檔審核周小姐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進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物業項目的監 督管理,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 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北京市物業 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號)、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 辦法(建設部令第16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項目

2、 實施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發布和使用活 動。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通常視為一個物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本辦法所稱項目負責人,是指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在項目 中組KGD108選取日期 施物業服務活動,并保障物業服務質量符合約定標準的責任人。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在物業服務活動中 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信用狀況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 業績信息和警示信息。第三條 本市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系統,對 其物業服務活動實施動態監督管

3、理。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行業的信用信息管理工 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制定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 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和北京市物業項目負責人考核記分標準(以下簡稱記分標準),并適時調整補充;負責項目負責人考試與執 業注冊,并建立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檔案。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及其負責人 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處理、記分,并將結果記入信用信息檔案。 企業注冊地所在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應職責分工,依 據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信用信息記錄,做好企業資質管理工作。北京物業管理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北京物協)負責制定、組織實 施本市物

4、業服務行業人才培養方案,組織項目負責人繼續教育的培訓 工作;可以制定發布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形成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建立物業管理行業的信用激勵與懲戒機制。第四條 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統一和審慎的原則, 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五條 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其職責范圍內的物 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加強與工商、稅務 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聯系,實現信用信息互通、共享。第二章 項目管理的監督管理第六條本市實行物業服務合同備案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 15 日內向項目所 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

5、設單位應當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 15 日內向項目所 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手續。業主共同決定聘請其他管理人的, 應當與其他管理人簽訂物業服 務合同,并應當自簽訂之日起 15 日內向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 管部門備案。第七條 各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應 在受理后 10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并在備案后 5 日內將相關信息告知 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項目基本信息, 應當通過北京建設網向社會 公示。第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服務內容及費用、項目負責人等事 項發生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原備案申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6、 后 15 日內到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備案。第九條 擬退出項目的企業,應當在發出退出公告的同時,以書 面形式告知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及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 民政府。第十條 本市實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項目負責人包括:(一)建設單位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指派的項目負責人;(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指派的項目負責人;(三)業主共同決定聘請的其他管理人。一個項目應當有一名駐場項目負責人, 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項目負責人持證上崗制度。(一)項目負責人經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頒發合格 證書;(二)合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期

7、滿前三個月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三)取得合格證書后,項目負責人每年須參加不少于 40 學時 的繼續教育。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應取消其合格證書,并在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檔案中予以記錄:(一)未按規定參加崗位考核、繼續教育的;(二)在記分周期被累計扣分超過規定分值的;(三)其他應予取消合格證書的情形。 項目負責人被取消合格證書的, 自證書取消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 本市擔任項目負責人,不得受聘擔任本市物業管理行業專家。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 相關規定的,項目所在地的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行政處罰 或者處理,并在信用信

8、息系統中予以記分處理。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與發布第十四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的 信用信息進行收集、記錄、分類和儲存,形成反映其執業情況的信用 信息檔案的活動。信用信息采集渠道, 包括市、 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 主管部門提供、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自行申報。信用信息的采集應當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和誰提供誰負 責的原則。第十五條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業績信息和警示信息。(一)基本信息。企業在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基本 情況、物業項目基本情況、 資質等級核定情況, 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 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執業情況。(二)業績信息。企業或

9、者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項目 負責人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受到的省部級以上的獎勵、 表彰、認定 情況,或我市區縣政府, 或市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方面的 獎勵、表彰、認定情況。(三)警示信息。企業或者項目負責人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違 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被行政處罰或者處理,以及北京物協 按照行業自律辦法給予處理等情況。第十六條 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和自行申報人應當對所提供和申報 信用信息的真實性、 完整性負責; 發現提供和申報的信用信息變更或 失效的,應當及時修改并在信用信息變更或失效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 向原報送部門提交修改后的信用信息。第十七條 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信

10、用信息的錄入和變更, 應當以已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為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權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刪信用信 息。第十八條 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 信息的公示和查詢等。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通過北京建設網、 北京物 業管理行業協會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詢的有關規定, 查詢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情況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動態監管第十九條 本市實行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記分制度。 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查詢信用記分情況, 并予以改 進。記分標準中企業記分滿分為 20 分,項目負責人

11、記分滿分為 15 分。 記分周期從每年 1月1日至 12月31日止。記分周期期滿,重新記分。 原分值記錄作為歷史數據保存在信用信息檔案中。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的信用 行為進行調查、確認,按照記分標準記分,并記入信用信息系統。記 分信息同時通過手機短信平臺發至企業負責人或者項目負責人。依據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記分結果, 企業的法定代表 人、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應當接受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 的北京物協組織的物業管理行業相關法規和信用知識培訓。第二十條 依據信用記分結果,對企業分別進行如下處理:(一)企業記分達到 3 分時,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12、 對其提出書面警示, 責令限期整改, 改正期間該企業不得參加物業管 理示范項目考評,并告知企業注冊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二)企業記分達到 5 分時,注冊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約談 該企業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告誡,同時核查企業的資質條件。經核 查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間不得承接新項目,一 年內不得參加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一年內不得晉升資質等級。(三)企業記分達到 20 分時,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 核查企業的資質條件, 一年內不得承接新項目, 不得參加物業管理示 范項目考評,不得晉升資質等級,不予開具出京誠信證明材料;核查不達標的,重新核定資質等級或注銷企業資質證書市

13、、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做出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或注 銷資質證書的, 不再記分, 將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信用 信息系統,并在北京建設網上予以公示。上述處理措施中, 依法應當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核定一級資質等級、 注銷資質證書的, 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 人違法違規行為的信用信息和處理建議報告住房城鄉建設部。 在住房 城鄉建設部做出行政處罰或處理決定前, 不予辦理該企業在京承接新 項目的物業服務合同備案、 不予開具出京誠信證明材料和參加物業管 理示范項目考評,不予辦理項目負責人執業注冊。第二十一條 依據信用記分結果,對項目負責人及其企業分別進 行如下處理:1、項目

14、負責人記分達到 3 分時,由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 管部門對該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警告;2、項目負責人記分達到 5 分時,由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 管部門對該項目負責人進行約談,記入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檔案。3、單個項目負責人記分達到 15 分時,注銷北京市物業項目負 責人考試合格證書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建議企業撤換該項目負責 人,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記入信用信息系統, 在北京建設網 進行公示,并扣除企業 5 分。第二十二條 榮獲物業管理示范項目稱號的項目,記入信用信息 系統, 并可作為企業晉升資質核查的業績; 項目負責人獲得本市物業 管理相關榮譽的,可作為入選物業管理行業專家的業績條

15、件。第二十三條 北京物協可以建立物業管理行業年度信用排行系統。 以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基本信息、 業績信息、 警示信息等為評定指標,進行年度信用排行,并向社會公布。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第二十四條 信用信息可為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 政主管部門以及北京物協等實施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核定、 物業管 理示范項目評定、 物業服務評估監理、 物業管理行業專家選聘等工作, 提供監督管理的依據。個人、企業及其他組織在社會經濟活動中, 可以依法申請查詢本 辦法中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于沒有任何違法行為 記錄或者有多項業績信息記錄的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

16、人, 給予鼓 勵:(一)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可以優先提供相關服務;(二)在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評定中,可以作為優良或優秀業績;(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鼓勵措施。第二十六條 北京物協可以建立行業失信警示制度,對于信用記 分中減分累計達到 20 分以上的企業,從業人員記分達到 15 分以上的 項目負責人, 可將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予以公布, 并報告有關主管部 門。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服務的,物業項目及項目負 責人的信用信息納入系統。前期物業管理期間 ,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建設單位委托提供物業服 務的, 該項目不計入其基本信息。第二十八條 業主共同決定聘請其他管理人的,物業項目及項目 負責人的信用信息納入系統。第二十九條 業主共同決定自行管理的,應當在業主委員會委員 中確定一名負責人,并自決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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