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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重慶市農藥經營許可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藥經營行為,加強我市農藥經營許可管理,根據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藥經營許可的申請、審查、核發和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第三條 重慶市農業委員會負責監督指導全市農藥經營許可管理工作。區縣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藥經營許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由重慶市農業委員會核發,實行定點經營,實名制購藥,農藥經營許可證范圍標注為“農藥”。限制使用農藥以外的其他農藥經營許可一般由區縣農業主管部門核發;設立的分支機構分布在多個區縣的、未設立農業主管部門的區由
2、重慶市農業委員會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標注為“農藥(限制使用農藥除外)”。第四條 農藥經營許可實行一企一證管理,一個農藥經營者只核發一個農藥經營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上的經營主體名稱與工商營業執照的主體名稱保持一致。第五條 負責審批工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許可窗口或在受理大廳的顯著位置公示許可事項、依據、辦理條件、程序、申請書示范文本、應提交的資料目錄等內容。第六條 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藥經營許可信息化管理,實行快捷申報、高效審查、實時查詢、全程監控。區縣農業主管部門在作出審批決定后,及時將農藥經營許可信息上傳至重慶市農業委員會規定的農藥管理信息平臺,由重慶市農業委員會上傳至農
3、業部農藥管理信息平臺。第七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式樣由農業部統一制定,重慶市農業委員會負責全市農藥經營許可證底板的印制,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翻印。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第八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下列情形,應當依法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一)在本市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批發、零售企業和個人;(二)從事農藥經營服務的專業化病蟲害統防統治的組織和機構;(三)利用互聯網經營除限制使用農藥之外的農藥的,電子商務在本市有實體店、倉儲點、配送站等情形的。第九條 從事下列農藥經營活動,不需要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一)專門經營衛生用農藥的;(二)農藥經營者在發證機關管轄的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三)農藥生產
4、企業在其生產場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農藥,或者向農藥經營者直接銷售本企業生產農藥的。第十條 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三)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四)有可追溯電
5、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五)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六)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的專業技術人員,并有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二)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柜、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三)符合重慶市農業委員會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布局。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也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相關規定。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經營
6、限制使用農藥的,應當符合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定。第十一條 首次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1、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2、重慶市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推薦意見表(僅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申請);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4、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5、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6、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7、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8、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第十二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農藥的,農藥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原
7、發證機關申請延續。農藥經營者申請延續農藥經營許可,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1、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表;2、農藥經營許可證原件;3、農藥經營情況綜合報告;原發證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或者不符合農藥經營條件要求的,不予延續。第十三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改變農藥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調整分支機構,或者減少經營范圍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申請變更農藥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2、農藥經營許可證原件;3、與變更農藥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經營范圍增加限制使用農藥的或者營業場
8、所、倉儲場所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重新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第十四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1、農藥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表;2、農藥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網站或者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農藥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農藥經營許可證原件。因遺失、損壞補發的農藥經營許可證,其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第十五條 農藥經營者終止農藥經營,應當在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并提交如下材料:1、農藥經營許可證注銷申請表;2、農藥經營許可證原件;3、與注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有關
9、的其他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發證機關依法注銷農藥經營許可證:1、農藥經營者申請注銷的;2、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3、農藥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4、農藥經營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吊銷的;5、依法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農藥經營許可證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發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農藥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第十七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大廳負責對申請人提出的農藥經營許可申請進行要件審查,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不需要農藥經營許可
10、的,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應當在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注明更正日期;(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農藥經營許可申請。農藥經營許可申請受理后至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農藥經營許可申請的,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應終止辦理。第十八條 審批大廳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
11、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第十九條 農藥經營許可審查包括材料審查和實地核查。受理申請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申請經營許可的內容確定審查形式。(一)材料審查由審批部門的審查人員對照申請表和申請材料逐條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材料審查通過后需要進行實地核查應及時組織安排實地核查。(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實地核查:1.首次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2.已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增加限制使用農藥的或更改經營場所、倉儲場所地址的;3.新設立或新增分支機構的;4.材料審查意見中建議需要實地核查的。第二十條 重慶市農業委員會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的,需要進行實地核查的,重慶市農業委員可自行或委
12、托區農業委員會組織核查;承擔實地核查任務的部門,應在組織核查2個工作日前通知申請人。重慶市農業委員在自行開展實地核查2個工作日前,還應通知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派一名觀察員參與實地核查。第二十一條 實地核查人員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派,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第二十二條 實地核查的程序。(一)介紹實地核查要求,向申請人通報核查人員,出示“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告知書”(見附件6),并告知核查內容、程序等,宣讀核查紀律,聽取申請人情況介紹,如對核查人員有異議,申請人應當及時向農業行政主管提出書面意見;(二)核查人員通過查閱材料、查看現場、詢問有關情況等,對照重慶市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表(見附件7)進行逐
13、項審查。(三)向申請人反饋核查意見,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核查組人員、申請人分別在重慶市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表簽字。申請人不簽字的由審查人員在核查表上注明理由。重慶市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表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報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屬重慶市農業委員會委托核查的,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完成核查后2個工作日內將重慶市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表報送市農業委員會。第二十三條 材料審查與實地核查結論不一致的,以實地核查結論為準。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實地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經營(變更、延續等)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農藥經營許可證;對不
14、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第二十五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證編號、經營者名稱、住所、營業場所、倉儲場所、經營范圍、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事項。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注明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等事項。農藥經營許可證編號規則為:農藥經許+省份簡稱+發證機關代碼+經營范圍代碼+順序號(四位數)。發證機關代碼采用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縣及縣以上行政區劃代碼(六位數)。經營范圍代碼:經營所有農藥的為“1”,經營限制使用農藥以外農藥的為“2”。第四章 監督檢查第二十六條 農藥經營者應當將農藥經營許可證置于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農藥管
15、理條例規定,建立采購、銷售臺賬,向購買人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必要時應當實地查看病蟲害發生情況,科學推薦用藥,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不得誤導購買人。限制使用農藥的經營者應當為農藥使用者提供用藥指導,并逐步提供統一用藥服務。第二十七條 限制使用農藥不得利用互聯網經營。利用互聯網經營其他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超出經營范圍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或者利用互聯網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按照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處理。第二十八條 農藥經營者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季度農藥經營數據上傳至農業部規定的農藥管理信息平臺或者通過其他形式報發證機關備案。農藥經營
16、者應當配合農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產品抽查。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對農藥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調查統計農藥銷售情況,建立農藥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發現農藥經營者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吊銷其農藥經營許可證。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職責,自覺接受農藥經營者和社會監督。第三十二條 上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農業主管部門農藥經營許可管
17、理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調查處理;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履行農藥經營監督管理職責,所轄行政區域的違法農藥經營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經營許可或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準予經營許可;(三)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有權向農業主管部門舉報
18、,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嚴格為舉報人保密。經查證屬實,并對生產安全起到積極作用或者挽回損失較大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第三十五條 農藥經營者違法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 附 則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本細則施行前已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應當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根據本細則規定的條件,于2018年8月1日前依法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在本細則施行前已按有關規定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可以在有效期內繼續從事農藥經營活動,但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應當重新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農藥的,應當在有效期
19、屆滿九十日前,按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 附件: 1、重慶市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重慶市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推薦意見表; 3、重慶市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4、重慶市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表; 5、重慶市農藥經營許可證補發申請表; 6、重慶市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告知書; 7、重慶市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表。附件1: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適用于首次申請,經營范圍增加限制使用農藥、改變營業場所或倉儲場所地址)申 請 人: (公章)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重慶市農業委員會 制一、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人名稱(公章)住 所營業場所倉儲場所郵政編碼傳 真電子郵
20、箱成立時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固定資產(萬元)注冊資金(萬元)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電話聯系人固定電話手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二、申請農藥經營范圍經營范圍分類申請經營范圍(在對應的欄目中打“”)農藥農藥(限制使用農藥除外)三、分支機構序號營業場所地址營業場所面積倉儲場所地址倉儲場所面積四、提交材料清單材料名稱是否提交(在相應欄目中打“”)備注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3、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復印件4、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5、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房產證或租賃證明6、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
21、單及照片7、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8、農藥經營許可證明文件復印件9、申請資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10、申請材料電子文檔11、其他申請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和擴大農藥經營許可范圍的還應提供以下材料:12、縣級以上地方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管理機構出具的重慶市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推薦意見表13、經營人員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證明14、明顯標識限制使用農藥的銷售專柜、限制使用農藥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等清單及照片15、有關限制使用農藥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附件2:重慶市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推薦意見表經營者名稱營業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固定電話手機聯系人固定電話手機營業場所倉儲場所縣級農
22、業主管部門農藥管理機構核查意見(是否滿足布局規劃、是否符合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條件等):(單位公章)負責人: 年 月 日 市級農業主管部門農藥管理機構審批意見:(單位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附件3: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適用于改變農藥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調整分支機構或者減少經營范圍的變更)農藥經營者名稱: (公章) 農藥經營許可證號: 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重慶市農業委員會 制一、申請人基本情況經營者名稱(公章)聯系人固定電話手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二、變更許可事項變更前事項名稱變更后事項名稱變更主要原因三、所
23、提交的相關證明等材料清單材料名稱是否提交(在相應欄目中打“”)備注農藥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公章)變更后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分支機構變更的除外四、分支機構變更情況(僅對需要變更分支機構的)序號營業場所倉儲場所變更類型(增加或減少)五、分支機構材料清單(僅對增加分支機構的)材料名稱是否提交(在相應欄目中打“”)備注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3、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復印件4、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5、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房產證或租賃證明6、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7、有關管理制
24、度目錄及文本8、農藥經營許可證明文件復印件9、申請資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10、申請材料電子文檔11、其他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者增加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供以下材料:12、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管理機構出具的重慶市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推薦意見表13、分支機構經營人員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證明14、分支機構明顯標識限制使用農藥的銷售專柜、限制使用農藥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等清單及照片15、分支機構有關限制使用農藥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附件4: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表(適用于經營許可延續)農藥經營者名稱: (公章) 農藥經營許可證號: 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 聯 系 人
25、: 聯系電話: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重慶市農業委員會 制一、申請人基本情況經營者名稱(公章)聯系人固定電話手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農藥經營許可證號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二、經營情況綜合報告事項內容摘要特別說明經營人員變化情況營業場所或倉儲場所面積變化情況管理制度變化情況農藥銷售情況被相關部門監管及整改情況其它三、所提交的相關證明等材料清單材料名稱備注農藥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公章)經營情況綜合報告附件5:農藥經營許可證補發申請表經營者名稱: (公章) 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重慶市農業委員會 制一、申請人基本情況經營者名稱(公章)聯系人固定電話手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農藥經營許可證號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法定代表(負責人)簽名二、補發原因事項內容摘要特別說明三、所提交的相關證明等材料清單材料名稱備注附件6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告知書XXX(經營者):根據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重慶市農藥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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