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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XX縣農村信用社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農村信用社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 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銀監會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及省聯社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XX縣農村信用合作聯 社(以下簡稱“信用社”)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 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人民幣貸款。第三條 信用社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 慎經營、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第四條 流動資金貸款項目的選擇必須符合國家產業

2、政策和金融 政策,向有利于農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農村各項社會事業 全面進步的中小企業、新型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及具有較大競爭力和發 展潛能的新興產業傾斜。第五條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必須按聯社內控制度要求,實行貸款 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按照XX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信 貸管理制度和XX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信貸業務操作規程的要 求,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崗位, 并對各崗位實施考核 和問責機制。第六條辦理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 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辦理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

3、模和周期特 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 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 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第七條流動資金貸款要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并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第八條 信用社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流動資 金貸款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 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流動資金貸款實行實貸實付制度,信用社應指定專門柜員在貸款 發放前對貸款用途、支付方式進行審核,加強貸款資金的支付管理, 有效防范信貸業務風險,嚴禁化整為零,規避支付管理。對實行受托支付的流動資金貸款,如非一次性全額使用,應

4、與客 戶簽訂流動資金循環借款合同??蛻艚浝?、信貸員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 用情況。第二章基本程序從申請到受理不得超過1個工作日,做到當天申請當天受理;- 般信貸業務調查原則上不得超過 2個工作日;審查、風險評價原則上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審議、審批原則上不得超過 1個工作日 第十條辦理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管理流程:客戶申請 -客戶經理、信貸員 -信貸主管-信用社權限內發放超權限貸款聯社業務發展部聯社風險管理部 貸審會| - 聯社主任 -|聯社風險管理和關聯交易控制部門-省聯社備案 -|貸款發放及貸后管理(一)受理、調查、審查、會辦與審批。1、受理與調查:客戶向信用社提出信貸業務申

5、請,信用社受理并進行初步認定,對同意受理的業務由客戶經理、信貸員(以下簡稱信貸人員)進行調查。2、審查:審查崗(或風險監控崗)對信貸人員送審的調查報告和客戶資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貸款準入條件的簽署退回意見; 對符 合貸款條件的出具審查報告(風險評價報告)。3、會辦與審批:基層信用社貸款會辦小組對需會辦的信貸業務進行審核、審議,信用社主任根據會辦意見簽署審批意見。4、屬于基層信用社權限范圍的貸款由基層信用社信貸主管根據審貸小組和主任的審批意見辦理貸款發放。5、超過基層信用社權限范圍的貸款將調查報告、審查報告、貸 款會辦書、貸款清收責任書和客戶申貸等資料報送聯社業務發展部調查崗調查、審查崗審查。

6、屬于業務發展部權限范圍內的貸款由有權審 批人根據審查結果進行審批; 超過業務發展部權限范圍的貸款, 提交 風險管理部,風險管理部風險監控崗對業務發展部提交的調查材料, 提出審查意見,報貸審會審批。6、屬聯社主任室授權范圍內的信貸業務由貸審會集體審議后, 由貸審會主任委員根據審議結果進行審批; 超過聯社主任室授權范圍 的信貸業務由貸審會集體審議后提交聯社主任審批; 超過理事會對主 任室授權范圍的信貸業務由貸審會辦公室主任提交理事會授權機關 決策審批;需報省聯社的上報省聯社備案。(二)信貸業務管理。信貸業務經縣聯社有權審批人審批后,通過 信貸管理部門批復至基層信用社, 由信貸人員與客戶簽訂信貸業務

7、合 同并負責信貸業務發生后的管理。(三)貸款的發放與支付。流動資金貸款要通過專門的賬戶進行 發放與支付,實行“T+0”制度,即對實行受托支付的流動資金貸款, 用戶提出用款申請后, 款項的支付與發放在同一日進行, 所放款項不 得在客戶賬戶上停留,對當日不能劃款的,最遲不得超過次日,并要 書面說明原因。 客戶提出用款申請, 指定柜員審核并在提款申請書和 支付委托書 (如是受托支付) 上簽字確認經主任審批同意后辦理貸款 的發放業務, 對受托支付的由指定柜員根據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 客 戶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書即時辦理款項的支付業務。第十一條流動資金貸款種類(一)按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分1、臨時流動資金貸款

8、,期限在 3個月(含)以內,主要用于企 業一次性進貨的臨時性需要和彌補其它支付性資金不足。2、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在 3個月(不含)至1年(含), 主要用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周轉的資金需要。3、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在1年(不含)至3年(含),主 要用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經常占用。(二)按流動資金貸款周轉分1、一般流動資金貸款。貸款按合同發放,到期收回,不得循環 使用。2、流動資金循環貸款,信用社與借款人一次性簽訂最高額借款 合同,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內,允許借款人在最咼額度內多次提取貸 款、逐筆歸還、循環使用。(三)按流動資金貸款還款方式分1、流動資金整貸整償貸款,借款人一次提取,到期一次償還

9、。2、流動資金整貸零償貸款,借款人一次提取,分次償還。第十二條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第十三條 流動資金貸款的對象為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 事業法人或其他組織。第十四條流動資金貸款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借款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二)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 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并按規定履行了各項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的合 法管理程序;(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明確的、合法的還款來

10、源;(五)借款用途明確、合法;(六)符合信用社發放貸款的如下條件:1、在信用社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2、持有人民銀行核發的、有效的貸款卡;3、落實信用社認可的擔保。(七)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貸款申請借款人需要流動資金貸款,應當向信用社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包 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期限、還款方式等主要內容的借款申請書, 同時提供如下資料:(一)借款人基本情況資料主要包括反映借款人基本情況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貸款卡、經工商管理機關簽章后的公司章程、特許經營許 可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等。(二)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資料主要包括反映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的各類產

11、銷合同資料、有權機 構核準的近三年的財務報表及當年度近三個月的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 主要項目明細、各類稅費、電費及工資發放資料等。(三)借款人申請貸款資料主要包括貸款用途證明材料、股東會或董事會借款決議、擔保人 同意擔保承諾、各類授權文件、擔保人基本情況資料及財務資料、抵 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等。(四)信用社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信貸人員必須對借款人提供的上述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 提出要求,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 整、有效,并在簽訂合同時給予明確載明。第十六條 流動資金貸款的受理信貸人員在收到借款人提供的所有資料后, 在一個工作日內對其 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

12、、完整性進行認真審核,決定是否受理。對 不予受理的業務及時將所有材料退還申請人。 對決定受理的在規定的 時間內由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第十七條 貸款盡職調查(一)盡職調查的程序 貸款盡職調查是指信貸人員通過調查掌握借款申請人生產經營 狀況、資產負債結構、發展前景和管理存在的問題,分析借款人的償 債能力和貸款潛在風險,為貸款決策提供準確的信息和依據。1、確定至少 2 名信貸人員組成調查小組作為貸款調查人;2、制訂調查工作計劃;3、調查、收集整理材料;4、對資料進行分析、審查,與借款人的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 人交談,現場、實地檢查,做出預測與評價;5、編寫調查評估報告。(二)盡職調查的方法貸款調查采取

13、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 采取定 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形成書面報告, 調查人對其內容的 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1、查閱信貸管理系統、征信系統有關報告、資料和信貸檔案, 適當進行外延走訪;2、查閱借款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和近三年的財務報表,并對 各種資料和財務報表的真實性進行審核;3、深入實地查閱客戶有關報表、賬簿,調查客戶提交的有關資料是否真實;4、與客戶主要負責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工作人員交談;5、查閱提供的擔保資料、實地檢查抵質押物情況,走訪保證人;6、測算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程度。(三)盡職調查要點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

14、、借款人的組織架構(關注人、財、物、產、供、銷部門是否 齊全)、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關注財務制度、產供銷制度是否健全) 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素質等情況;2、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 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3、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4、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5、根據借款人流動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測算流 動資金貸款需求量;6、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7、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占用等情況;8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 他合法收入等;9、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

15、(質)押物的權屬、 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10、其他需要調查和核查的事項。調查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征及應收賬款、存貨、應 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測算方法參 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 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第六章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評價與審批第十八條信用社應建立完善的流動資金貸款風險評價制度,設 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標和標準,由審查崗(或風險監控崗)從借款人主 體資格、條件滿足程度、生產經營情況及還款來源可靠性、擔保、保 險等角度,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

16、第十九條審查人員負責對流動資金貸款進行基本審查和風險評 價,并形成全面的審查評價報告。(一)基本條件審查要點1、調查崗送審的材料是否齊全;2、借款單位、擔保單位是否符合信用社規定的條件;3、借款人生產經營、財務狀況、信譽狀況、發展前景及內部管 理是否良好;4、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規;5、貸款金額、期限、利率是否合規;6、第一、第二還款來源是否充足、可靠、合法、有效;7、借款人信用總量及各分項信用余額是否控制在最高綜合授信 額度及各分項授信額度內;8借款人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及對貸款安全的潛在影響;9、調查報告是否真實、完整、準確;10、其它需要審查的內容。(二)合規風險審查要點1、借款單位、擔保單

17、位的資格、資信情況是否符合法律、法規 和各類監管制度的規定;2、貸款調查報告是否對風險點進行了充分揭露,是否制定了有 效的風險防范措施;3、賬戶監管、支付委托等相關手續的合規性、有效性;4、其它需要審查的內容。第二十條 流動資金貸款的審批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嚴格按照信用社授權管理制度 的規定,各級審批人員在授權范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第七章流動資金貸款的合同簽訂第二一條 合同簽訂之前,由原調查人對流動資金貸款的條件 進行再確認,即按照調查報告、審批意見的要求,對借款人的借款資 格、信譽狀況、財務狀況及擔保措施等進行審核,發現借款人情況有 較大變化,有可能加大貸款風險時,須及時將變化

18、情況及處理方案以 書面形式上報原審批人,待原審批人二次審核同意后再進行合同的商 談。第二十二條經再確認符合貸款條件的,主調查人通知借款人、 擔保人進行合同商談,信用社參與合同商談的人數至少為 2人。第二十三條 合同商談的主要內容有(一)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應避免對重要事項 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二)具體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還款方式、還款保 障及風險處置等要素和有關細節。(三)約定貸款支付的相關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額標準;2、支付方式變更及觸發變更條件;3、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為;4、借款人應及時提供的貸款資

19、金使用記錄和資料。(四)與借款人約定的提款條件以及貸款資金支付需接受信用社 管理和控制等與貸款使用相關的條款;(五)與借款人約定設立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 并對相關賬戶實 施監控;(六)要求借款人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做出承諾,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具體承諾事項應包括:1、及時向信用社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2、一定比例的銷售回籠資金存入借款人在信用社開立的結算賬 戶;3、配合信用社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后管理及相關檢查;4、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信用社;5、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并、分立、 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必須征得信用社書面同意;6、信用社有權根

20、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7、其它需要借款人做出承諾的事項(應收賬款賬齡限制、庫存 產品限額等)。(七)告知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信用社可米取停止發放新貸款和收回已發放的貸款等措施:1、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2、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3、未遵守承諾事項的;4、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5、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6、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四條 合同商談完成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監管制度的 要求,結合合同商談的結果,主調查人就借款合同的具體條款與借款 人和擔保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經信貸主管審查合規后, 借款人、擔保人當面簽章,

21、需要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的,由主調查人 持相關合同、抵押清單到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質押登記。第二十五條信用社可以要求借款人、擔保人到有關保險機構辦 理相關保險,保險期限不得短于貸款主合同履行期限, 保險金額不得 小于主合同貸款本息,保險合同及保險單中應當注明出險時信用社為 保險賠償金的第一受益人。第二十六條合同變更合同變更包括合同當事人變更、貸款額度調整、合同展期等。合 同當事人向信用社提出合同變更申請的,由調查崗重新履行盡職調查 后出具調查報告,審查崗審查,會辦小組會辦報有權人審批后辦理具 體變更事項。第八章 流動資金貸款的發放和支付第二十七條合同簽訂后,主調查人應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 在信用

22、社開立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第二十八條 信貸主管對貸款手續、合同、抵押登記、貸款發放 賬戶等要素進行最終審核,主要審核貸款手續是否齊全、抵押登記是 否合規、貸款發放賬戶是否開立等。第二十九條指定柜員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 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和控制。受托支付是指信用社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 將貸款 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信用社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后,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 人交易對象。使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需提供用款申請書、支付委托書、結算 憑證、相關

23、商務合同,指定柜員要首先確認借款人是否滿足合同約定 的提款條件,然后根據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委 托所列的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用途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 料相符,指定柜員在支付委托書和用款申請書簽字確認并經主任簽字 同意后,方可辦理款項的出賬、發放及支付業務,指定柜員通過借款 人賬戶將受托支付款項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象,支付委托書作為結 算憑證附件裝訂保管,結算憑證需加蓋借款單位預留印鑒并由借款單 位經辦人簽字確認,用款申請書交信貸主管存入客戶信貸檔案保管。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指定柜員應審核客戶用款申請金額是否超出 自主支付的金額、款項用途是否與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相一致,指

24、定 柜員審核同意在借款人用款申請書簽字確認并經主任簽字同意后,方可辦理款項的出賬、發放及支付業務,支付完畢后用款申請書交信貸 主管存入客戶信貸檔案保管。第三十條信用社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征、經營規模、管理水平、 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借款人貸款資金的支付方 式及受托支付的金額標準,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簽訂最高額借款合同實行循環放款的,可以確定支付方式的在合 同中約定相應的支付方式;不能確定支付方式的,應根據核定額度及 期限內每筆貸款的實際用途,在借款人書面提款申請批復上予以明 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應采用受托支付方式:1、 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借款人信用等級

25、在BBB (不 含)以下且單筆支付金額超過 300萬元的;未進行信用等級評定的, 其等級視同BBB (不含)以下;2、 上述對象之外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超過800萬元的;3、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條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調查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 要求借款人在用款后15日內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同時提供 采購發票、入庫單等相關證據(查驗原件后保留復印件),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 途,并將調查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及相關佐證資料存入信貸檔案。第三十二條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下列情形的,信用社 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的條件,或根據合同約

26、定變更貸款的支 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1、信用狀況下降;2、不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資金;3、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4、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5、違反合同約定,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信用社受托支付的。第九章流動資金貸款的貸后管理第三十三條原調查人應于貸款發放 15日內進行首次現場檢 查,了解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此后每季度至少進 行一次現場檢查,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結合非現場監測, 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 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貸后檢查的重點內 容有:(一)檢查借款、擔保手續是否合規,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

27、規定的用途使用信貸資金,對未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的,應查明原因并提 出處置意見和建議。(二)檢查借款人、擔保人的資產和生產經營、財務狀況是否正 常,是否能按月正常付息,主要產品的市場變化是否影響產品的銷售 和經濟效益。(三)了解掌握借款人、擔保人的家庭、機構、體制及高層管理 人員人事變動等重大事項,分析這些變動是否影響或將要影響借款人 的生產經營和貸款安全。(四)檢查抵質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價值是否受到 損失,抵押權是否受到侵害,質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規定。(五)檢查借款人與關聯人之間的關聯交易是否正當,是否對信 用社的貸款資金構成威脅。(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

28、利情形時, 原調查人應對貸款風險進 行重新評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三十四條 信用社應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并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信用社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 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 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信用社應定期分析借款人資金回籠賬戶資金進出情況, 關注大額 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第三十五條 信用社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 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采取提前收貸、 追加擔保等 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貸款風險。第三十六條 信用社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 狀況、還

29、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后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 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第三十七條 信用社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參 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 算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第三十八條借款人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展期的,信用社應審查貸 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 決定是否展期,并 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后續管理。第三十九條 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信用社應對其進行專門 管理,及時制定清收處置方案。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 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其協商重組。第四十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按照

30、相關規定對貸款進 行核銷后,信用社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第十章責任追究第四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辦理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將依據 相關的法律、法規及XX縣農村信用社員工違規違紀處罰辦法等 給予責任人必要的經濟或行政處罰:1、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后管理未盡職的;2、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 未及時米取有效措施的。3、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4、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5、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6、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于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7、超越或變相超越權限審批貸款的;8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9、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一章附則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XX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負責解釋。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監管制度為準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主題詞:信貸管理流動資金貸款通知內部發送:理事長主任監事長各副主任聯系人:范月考聯系電話:87779602XX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辦公室2010年8月26日印發附件1: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測算方法流動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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