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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論繼續完善我國的選舉制度 內容提要 本文在回顧我國選舉制度發展歷程、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針對目前我國選舉理念與制度的缺陷,分析原因并提出可行性對策,對繼續完善我國的選舉制度進行了一番思考。 選舉是發揚民主的重要形式和渠道。毛澤東指出:“歷史給予我們的革命任務,中心的本質的東西是爭取民主。”鄧小平提出了“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的論斷。黨的十七大指出:“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可以說,我們黨執政的實質就是牢牢把握住民主最為本質的東西人民當家作主。人民當家作主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國家權力,這是最大的民主。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選舉制度進行了

2、重大改革。實行改革開放的基本國策,確立走向市場經濟的康莊大道,堅定不移地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國選舉制度不斷改革和完善的經濟、政治根基和前提,并且決定了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是不斷擴大社會主義民主。現代意義上的選舉,是指“具有選舉權的公民,根據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定程序,選出國家權力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在當代各國普遍承認和倡導的“主權在民”的理念推動下,優良的選舉便不僅僅是實現民主政治的一種程序和手段,更是一種集合民眾呼聲的公共選擇,一種順應歷史發展規律的價值追求。我國既有的政治文化中缺乏現代民主的內生土壤和選舉傳統,選舉現代化才剛剛起步。在追求中國特色政治

3、發展道路上,如何繼續完善現有的選舉制度,走出屬于自己的優良民主模式,仍是我國民主政治發展過程中不可規避的重要話題。 一、選舉制度概述 (一)選舉制度的概念 “選舉制度是指關于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與國家公職人員的原則、程序與具體方法的各項制度的總稱。”其內容主要有:制定選舉工作實施方案,確認選民資格,劃分選區,組織選民正確行使選舉權利,確定候選人的標準及其產生,確定當選標準以及處理選舉舞弊與選舉訴訟等一整套選舉工作方面的運行機制和工作程序、方法和各項規定。在我國,按照選舉制度主要是選舉產生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縣長、副縣長、鄉

4、(鎮)長、副鄉(鎮)長、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等。選舉制度是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結果與標志。 (二)選舉制度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普遍性原則 普遍性原則,指公民參加選舉的范圍和比例,有無對選舉權的各種資格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平等性原則 平等性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反映了民主的性質。選舉權平等的基本含義是: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能有一個投票權,不

5、能同時參加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地方的選舉,不充許任何選民有特權,禁止對選民投票行為的非法限制和歧視。 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 選舉方式的采用取決于一個國家的實際需要與具體條件。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4、差額選舉原則 實行差額選舉是指候選人多于應選人名額的一種選舉方式,它是民主選舉的基本原則之一。 5、秘密性原則 選舉的秘密性原則是指投票人在選票上不簽署自己的名字,按照自己的意志選舉國家立法機關的代表和國家行政官員的投票方式。 二、我國選舉制度的歷史及現

6、狀 (一)我國選舉的發展歷程 我國現行的選舉制度是從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的選舉制度發展而來的,也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政權建設和選舉經驗的總結。我國在民主革命時期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民主的選舉制度,雖然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內容上都還不夠完善,但卻都是從當時的階級關系和具體情況出發,最大限度地發揚民主,團結和組織廣大人民,為鞏固人民政權和完成各個不同時期的革命任務服務的。它所確立的許多民主原則為建國后建立更加完備的選舉制度奠定了基礎。 (二)我國選舉制度的現狀 1979年第二部選舉法頒布以來,經過幾次修改和補充,中國的選舉制度在民主性、科學性、可操作性方面均逐步有了發展,人民行使國家權力也得到了

7、充分保障,在以人民代表大會為根本政治制度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體制下形成了以人大代表選舉和政權機關選舉的政治選舉為主體、居民選舉村委會和居委會的社會選舉為重要內容的,宏觀民主與微觀民主齊頭并進、政治民主與社會民主協調融和的制度體系。結合選舉現代化發展的理論與實踐,我國現行選舉制度呈現出如下特點: 1、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給合 作為民主的實現方式,直接選舉是直接民主的形式,間接選舉是間接民主的形式,直接選舉是比間接選舉更高程度的民主。當前我國人大選舉實行的是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的方式,即縣、鄉級人大代表以及農村自治實行直接選舉;而間接選舉主要指全國人大代表、省級人大代表和設區市級人大代表,分別由

8、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政權機關領導人則是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間接選舉產生,也即我國的政治選舉以間接選舉為主。 2、等額與差額選舉并存 等額選舉與差額選舉兩種選舉方式同樣是民主不同程度的反映,和等額選舉相比,差額選舉更能保障選民的自由選擇和真實意愿的實現,同時也能體現選舉的競爭性。我國實行以差額選舉為主體、等額選舉為補充的制度形式。 3、平等原則與差別條款互補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我國公民選舉資格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而且“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人民解放軍單獨進

9、行選舉,選舉辦法另訂。保證每一選民在投票時具有平等權利,而不受差別對待。但在實際選舉過程中,并不一定保證所有類別公民平等地獲得代表的權利。修改后的選舉法第十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所轄的下一級各行政區域或者各選區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三、我國選舉的理念與缺陷 (一)我國選舉發展的本土特征 回顧歷史,我國具有現代意義上的選舉隨著近百年來中國社會的巨大變遷,也同樣經歷了許多波折。在我國傳統政治文化體制機制環境中逐步發展起來的選舉

10、制度,具有鮮明的本土性特征,主要包括: 第一,起點和基礎薄弱。如果說優良或完善的選舉制度應有經濟、制度、文化等條件作為支撐,那么,我國現代選舉制度的形成與發展不僅起步較晚,而且基礎相對薄弱。即使在民主法治日益完善的今天,我國選舉制度也并不夠成熟和完備,公民社會也尚在發育中,傳統政治文化與機制對當代選舉的負面影響還根深蒂固。因此,走出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化選舉之路,是完善我國選舉制度、構建公民社會的當務之急。 第二,政策主導性強。我國的選舉多是自上而下踐行的,即動員型或確認型選舉。這種選舉模式在選舉工作中具體體現為,選舉動員工作做得越好,選民參加選舉的熱情越高。然而,高參選率并不代表選民具有較高的

11、參選意識,即主動確認自身公民身份并積極參與到選舉中。大部分人的選舉行為還是一種政治動員的結果,這與選舉本來的價值和宗旨相去甚遠。大量存在的、完成任務式的被動選舉也很難選出真正合格和負有責任感的人民代表。 (二)我國選舉存在的缺陷 1、直接選舉的范圍相對狹小 我國選舉法第2 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這表明我國實行的是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人大代表多層次間接選舉使我國先進的民主選舉理論與落后的選舉實踐形成反

12、差,我們的理論歷來為我國的高度民主而自豪,而民主實踐卻沒有跟上去”。從實際情況看我國直接選舉僅限于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其范圍過于狹窄,而間接選舉范圍過大。而無論是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選民抱怨最多的還是無法了解候選人的具體情況,其知情權得不到保障。選民在選舉時只是聽取有關候選人的介紹,在這種情況下選民選舉代表具有很大的隨意性,這嚴重影響了選舉的質量和公正性。 2、選區劃分隨意性大 選區劃分是選舉的一個重要環節, 也是被一般選民所忽視的。中國選舉法僅在第五章用兩個條文簡潔表達。在選區的具體劃分方法上, 選舉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分

13、配到選區, 按選區進行選舉。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 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這說明我國實行的是地域代表制, 選區按地域劃分。候選人不一定需要是當地居民, 選區劃分隨意性非常嚴重, 這就極大的方便了各級官員當選為代表。這種選區劃分辦法, 加上候選人身份無限制, 無異于給各級官員的順利當選大開綠燈。 5、選舉爭議解決方式單一 在選舉過程中, 及時處理爭議、維護正常選舉秩序, 具有重要意義。我國目前對選舉爭議僅限于選民資格上。選舉爭議的解決方式限于對破壞選舉的制裁和申訴, 除選民資格訴訟外, 其它訴訟在我國選舉法中沒有依據。現行選舉法以及其他法律中關于選舉訴訟問題的規定過于簡略,

14、很不全面,表現在對選舉訴訟的范圍規定過于狹小,只規定了選民資格案件的申訴、起訴、審理程序和破壞選舉的犯罪案件,對于諸如選區劃分、候選人提名、選民投票、當選計票等方面的糾紛和違法行為,則無明確具體的規定;而關于選舉違法行為及制裁,則規定的過于概括,缺乏具體的程序性規定,制裁手段以及責任承擔方式也過于簡單。 四、我國選舉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二)制約選舉的因素我國公民社會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公民選舉訓練還很不充分,現行選舉制度弊端較多,直接選舉的范圍、對代表的監督和罷免等方面都存在著許多不足。歸結起來,有一層重要原因在起決定作用。即為選民素質的培養和公民社會、法治精神的真正形成。具體分析,我國選舉制度

15、發展的制約因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選民文化層次較低,權利意識十分模糊。把民主搞好,從長遠看就是要提高選民的文化素質,增強其權利意識。知識層次低的選民在選舉過程表現出的參與性,多數是出于從眾或聽命的心理反應,而并不是對選舉內涵的真正理解,更非對選舉權利的主動把握。 第二,制度設計不盡合理。我國現行的選舉制度對選舉機構和選舉操作程序以及選舉過程中的救濟等具體規定,還很不完善。這些問題表現在選舉細則中,即為規定模糊、權力失范,造成在選舉過程中出現嚴重違反選舉原則的行為。 第三,選民利益不受關注。社會層面來看,缺乏足夠的利益驅動,是人們對選舉或政治改革興趣冷漠的內在原因。理論身上雖不能完全靠自

16、身利益驅使來左右選舉中的投票行為,但選民卻不可能拋棄實際利益參與選舉,如何平衡這兩者的關系,鍛造公民社會,培育公民精神和正確的選舉理念是我國選舉制度改革的關鍵。 (三)我國選舉改革與發展的方向 伴隨著社會群體利益的多元化,公民利益表達的愿望空前強烈,中國人民政治參與意識也今非昔比。無論是基層選舉,還是人大代表選舉,公平、公正、公開的選舉實踐正展現出頑強的生命力。然而,處于轉型期的中國諸多社會矛盾積聚,民主法治尚待進一步完善,現行的選舉制度也有很多需要改進的的地方。要解決當前我國選舉實踐中暴露出來的各種問題,繼續完善我國的選舉制度,必須著眼于以下幾個方向: 一是理念上的更新,要加快公民社會的培育

17、和公民選舉理念的發展。選舉是政治參與的核心內容,自覺的選舉意識的存在標志著公民意識的成熟。因此,培育公民的選舉意識,使其能夠積極參與國家的政治活動,對政治行為進行獨立、理性的思考,是我國進一步完善選舉制度,以實踐人民主權、維護人民當家作主地位的不二選擇。 二是制度上的完備,健全和完善具有前瞻性且具備中國特色的選舉規制。選舉現代化的實現需要合理、完備的制度保證。分析我國當前選舉制度中的種種不足及缺陷,在擴大選舉范圍、健全選舉機構、科學劃分選區等制度設計上還需做足功夫。 三是充分的實踐,要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各種方式,推進公民對選舉的認識、認知和認可,從而增強對國家和法治的認同。選舉制度的設計不可能

18、解決政治選舉的所有問題,因此只有在充分的實踐中才能使制度更加合理化、科學化。必須將選舉的民主精神與實踐相結合,不斷完善我國的選舉制度。 (四)完善我國選舉制度的可行性建議 1、擴大直接選舉的范圍和層次 在多大范圍內實行直接選舉,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列寧說過:“民主是大多人的統治。只有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選舉才可以說是民主的選舉。只有根據選舉法,由全體居民選出的委員會才是真正的委員會。”列寧還說過:“從人民專制論的觀點看來,首先必須切實保障充分的宣傳自由和選舉自由,然后召開真正全民的立憲會議,這個會議應當通過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無記名投票的選舉產生,應當掌握全部權力,即完

19、整的、統一的和不可分割的權力,應當真正體現人民專制。”可見直接選舉原則是馬列主義強調的真正民主原則之一。直接選舉是相對于間接選舉而言的,兩者的劃分是以選舉次數為標準的,前者是指選民直接投其所選候選人的票,候選人根據選舉法規定,取得簡單多數或者絕對多數票,就被認為當選,后者是指由特設的選舉團來決定選舉的結果。也有人指出,直接選舉是指由選民直接投票選出代表或國家公職人員,間接選舉是指選民將選票投給選舉人,再由選舉人投票選出議員或國家公職人員。直接選舉相對于間接選舉而言,是一種直接民主,其民主形式更為完備,民主程度更高,間接選舉是間接民主,民主程度相對較低,而且間接的層次越多,民主的程度就越低。通過

20、直接選舉的方式,選民不必借助中介或代表,有利于表達真實的民意。因此,進一步擴大直接選舉的范圍和層次,是實現人民利益,履行人民民主職責的必由之路。 2、關于公民選舉權的規定與選舉權定義問題 我國選舉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該規定一概否定了公民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可分離性,將二項權利的取得與消滅籠統結合在一起,導致部分公民本身雖然主體資格不適合當被選舉人,但作為公民行使投票表決權的權利也一并被剝奪了。比如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這類罪犯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國家的公共安全,理應認定這種人在思想及素質上的不稱職,不予作為被選舉人參加選舉自然說得通,

21、但是我們應該說這類罪犯仍應具有參與選舉其它代表的權利,仍具有參與表達個人意愿的權利。因為選舉權本身就是一個憲法權利,對憲法權利的剝奪對一個公民來說是一個相當嚴重的問題,直接關系到人權的維護與保障。所以,在維護其利益的必然要求下憲法應該賦予其投票表決權才是法律價值追求的真正體現。 改進該項規定中的不足,在于將公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分離,將選舉權分為二項衍生權利:一是投票表決權,作為基礎權利;二是被選舉權,作為高級權利。在實際應用中得根據每個公民的不同情況分別賦予不同的選舉權,比如精神病人我們應該認為這種人是完全沒有選舉權的,因為即使憲法賦予其投票表決權,其也無法正確表達意愿,更不用說被選舉權了;

22、而對于因觸犯刑法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我們應該只剝奪其被選舉權,而保留其投票表決權,當然剝奪其被選舉權自然不存在非議,而保留其投票表決權是維護其人權的必然要求。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權力機關對司法機關起到了監督作用,假若法律給予罪犯投票表決權那么罪犯就可以通過自己的投票行為來選舉維護司法正義的人大代表,這樣就可以減少司法機關對其作出違法裁判行為的可能性。最后,在這項改進措施中我們必須分析到的是,全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具有層階性的特點,及我國存在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并用原則的特殊情況,所以選舉權中的投票表決權的獨立行使只可能存在直接選舉的情況下,否則將與我國的選舉制度產生沖突。 3、關于選區劃分的問題 (1)建立以居住狀況為主導的選區劃分依據 在我國現行的選舉法中規定,選區劃分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這種規定造成近一半的選區是以單位作為劃分依據的,結果就是使選舉出來的人大代表近半是從干部中產生的,這樣將影響其它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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