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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釋義第一章總則本章共七條,主要規定了條例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城鎮燃氣工作的 基本原則, 城鎮燃氣監督管理體制, 促進燃氣科技進步, 建立燃氣安全監督管理 制度與燃氣知識宣傳普及。總則在整個條例中起著統領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條例的立法精神和 宗旨,是整個條例制度安排的集中體現。因此,學習和掌握條例,首先 應該理解和領會總則的各條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 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釋義本條是關于條例立法目的的規定。 近年來,我國城鎮燃氣事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
2、據統計,到 2009 年年底,全國人工煤氣供應總量達億立方米, 天然氣供應總量億正方米, 液化石油氣供氣 總量達萬噸。全國用氣人口約 5 億人;其中,城市用氣入門約億人,用氣普及率 約 91;縣鎮鄉用氣人口約億人,用氣普及率約 49。燃氣的普及應用對優化能源結構,改善環境質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隨 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燃氣行業也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第一,部分地方對燃氣發展統籌規劃不夠,重復建設燃氣設施、不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等現象比較突出。 燃氣設施無序建設、 重復建設、 任意改建以及燃氣配套設施建設不健全等現象比較突出, 造成資源浪費、管理混亂和安全隱患等問題。
3、 第二,燃氣應急儲備和應急調度制度不健全,燃氣安全供應能力不足,應急保障能力不強。 燃氣的安全穩定供應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活和社會生產。 而目前 城鎮燃氣氣源保障能力不容樂觀, 供需處于微弱平衡, 管網之間互相支撐能力弱, 儲氣能力有限, 保障冬季用氣峰值需求壓力大。 各種突發事件, 都可能引起燃氣 供應中斷。第三,燃氣經營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氣經營者違法經營,無序競爭,造成燃 氣經營市場秩序的混亂。 此外,燃氣經營者服務行為不規范, 服務質量不高等現 象普遍存在。第四,燃氣運輸管理不規范,對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的管理 不嚴格。駕駛員等有關運輸人員無證上崗、 不按規定路線和時間駕駛等違
4、反交通 運輸安全的現象大量存在,導致燃氣安全隱患問題突出。第五,燃氣用戶對燃氣的危險性認識不夠,缺乏安全用氣常識,隨意安裝、 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 不及時更換到期或者非安全型燃氣器具, 由此造成的 傷亡事故時有發生。第六,燃氣設施保護制度不完善、 措施不到位, 造成了大量的燃氣安全事故, 影響了燃氣正常供應, 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 施工,未事先與燃氣經營者進行溝通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 由此導致施工不當 損壞燃氣設施, 造成燃氣泄漏等事故。 此外,還有其他一些人為損害燃氣設施的 現象,如侵占、占壓、毀損燃氣設施等。第七,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機制不健全,政府
5、部門間的職責分工與配合不夠明確,在各地的燃氣行業安全監管工作中,燃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等部門時常出現權責 “錯位”或者“缺位” 。同時, 燃氣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 針對城鎮燃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住 房和城鄉建設部在總結燃氣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草擬了條例送審稿,于2007年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了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公安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有關部門和北京、天津、上海、山東、海南等地方人民政府 以及部分科研院所、企業、專家的意見,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和部門協調會,并
6、赴 上海、江蘇、遼寧等地進行實地調研。 2009年 3 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條 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共收到意見和建議 752 條。各方面意見普遍認為, 燃氣與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息息相關, 條例 草案總結了我國多年來燃氣管理 的實踐經驗,比較成熟,建議盡快出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分析和研究, 對 條例草案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2010年 10月 19日,經國務院第 129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自 2011年 3月 1日起施行。條例的立法目的,可以從四個方面來理解。首先,條例旨在加強城鎮燃氣管理。為了加強燃
7、氣管理,條例明確 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 履行職責的手段, 規定了燃氣經營者、 燃氣用戶等 管理相對人的義務,對政府及其部門、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的違法行為,設定 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條例旨在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燃氣供應涉及千家萬戶,供應不及時、供應中斷會帶 來嚴重的問題。為此, 條例第二章規定,燃氣發展規劃中應當明確燃氣供應 保障制度, 并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 采取綜合措施 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并規定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 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在出現燃氣供應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
8、時,要求地 方人民政府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確保燃氣供應。安全是燃氣管理中的核心問題。燃氣是危險物品,發生燃氣安全事故時,不僅危及個人生命、財產安全,往往危 及公共安全。為了保障燃氣安全, 條例對燃氣經營、使用、運輸、儲藏等均 作了一系列規定。例如, 條例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完 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燃氣經營者 應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 用戶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 場所儲藏、 使用燃氣;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 禁止從事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 動等。同時,條例沒專章對燃氣事故的預防與處理作了規定。再次,條例旨在維護燃氣經
9、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燃氣經營者和 燃氣用戶之間是供氣、 用氣合同關系, 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由合同約定。 對于合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以下簡稱合同法 )有專門規定。因此,條 例并未對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之間的合同關系作詳細規定, 而是從保障燃氣 安全、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 對燃氣經營者的經營服務活動和燃氣用戶的用 氣行為作了規范。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既要遵守供氣、用氣合同,履行約定義 務,也應當遵守條例,履行法定義務。條例關于燃氣經營者經營服務活 動和燃氣用戶用氣行為的規定, 目的也在于平衡雙方利益, 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最后,條例旨在促進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當前,雖然燃氣事業
10、發展很快,但也存在一些阻礙燃氣事業健康發展的問題。制定條例,就是要解決燃 氣行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有利于燃氣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環境,促進 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第二條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 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 作為工業生產原料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 氣(含煤層氣 )、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釋義本條是關于條例適用范圍的規定。 本條第款對條例調整的行為作了規定
11、。按照該款規定,條例主要調整下列活動:是,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活動。條例第二章對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然氣發展規劃制度,明確了規劃的組織編制、內容、審批程序,強化了規劃的權威性。確立燃氣應急保障制度,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在燃氣儲備、 供求狀況監管、 應急處 置中的職責作了規定, 要求提高應急保障能力, 遇到突發事件要及時采取應急措 施。二是,燃氣經營和服務活動。條例第三章對燃氣經營與服務作了明確規定。確立燃氣經營許可制度, 結合各地實踐情況, 對燃氣經營許可的條件、 程序、 實施主體、 禁止行為等作了明確規定。 確立了燃氣服務制度, 明確了燃氣經營者
12、的服務義務和禁止性行為, 強調了燃氣經營者應當提供普遍服務, 詳細規定了燃 氣經營者應當履行的服務義務。明確了燃氣經營者對相關燃氣設施運行、維護、 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要求燃氣經營者建立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等, 對從事瓶裝 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 定。完善了燃氣定價機制。明確了燃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三是,燃氣使用活動。條例第四章對燃氣使用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燃氣使用制度, 對燃氣用戶的用氣行為予以規范, 明確了燃氣用戶的權利和應當履 行的義務,確立了燃氣燃燒器具的標識制度和安裝維修制度。四是,燃氣設施保護活動。條例第五章對燃氣設施保護作
13、了明確規定, 確立了燃氣設施保護制度, 明確了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的劃定以及在保護范圍內的 禁止性活動,明確了有關單位從事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時應當采取安全保 護措施,確立了市政燃氣設施改動審批制度。五是,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活動。條例第六章對燃氣安全事故預防 與處理作了明確規定, 確立了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度, 規定了單位和個人發 現燃氣安全事故或隱患等情況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明確了對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 處置措施, 明確了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處置措施, 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 依法進行燃氣管理的法律責任等。六是,與前述五個方面相關的燃氣管理活動。條例對燃氣管理部門和有 關部門對燃氣經營
14、服務、 燃氣使用、 燃氣安全等的監管職責、 監管措施等作了明 確規定。本條第二款排除了不適用條例規定的情形。主要是其他法律、法規已有 明確規定的事項, 具體包括天然氣、 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 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其中,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 )等法律法規的調整;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使用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以下簡稱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以下簡稱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以 下簡稱道路運輸條例 )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
15、沼氣與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主要是農村農戶的分散獨立適用, 未形成規模和經營條件, 與城鎮燃氣經營、 適 用有較大區別, 主要受有關規范農業活動的法律法規的調整, 故將其排除在適用 范圍外。這里的沼氣,是指有機物質在厭氧環境中,在一定的溫度、濕度、酸堿 度的條件下, 通過微生物發酵作用, 產生的一種可燃氣體。 由于這種氣體最初是 在沼澤、湖泊、池塘中發現的,所以人們叫它沼氣。沼氣含有多種氣體,主要成 分是甲烷(CH4。秸稈氣,是用農業作物的秸稈,例如苞米芯、玉米、高粱、稻、 麥的作物秸稈、 柴草等通過氣化系統生成的一種燃氣, 主要成分是甲烷、 二氧化 碳和一氧化碳等。本條第三款對燃氣作了界定。按
16、照本款規定,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定要求的氣體燃料。首先,本條例規定的燃氣應當作為燃料適用;其次,燃氣 應當是氣體燃料;最后,燃氣的燃燒值、氣質成分等應當符合一定的要求。燃氣 主要包括天然氣 (含煤層氣 )、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其中,天然氣,是指天然 蘊藏于地層中的烴類和非烴類氣體的混合物, 主要存在于油田氣、 氣田氣、 煤層 氣、泥火山氣和生物生成氣中。 天然氣的主要成分足烷烴, 其中甲烷占絕大多數, 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此外一般還含有硫化氫、二氧化碳、氮和水氣, 以及微量的惰性氣體, 如氦和氬等。在標準狀況下, 甲烷至丁烷以氣體狀態存在, 戊烷以上為液體。 煤層氣是通過地面鉆
17、井直接從煤層中抽采出來的, 吸附在煤層 中的可燃氣體,是天然氣的一種。其成分主要是甲烷,另有少量的氮氣、二氧化 碳和烴類氣體。 液化石油氣, 是以丙烷、 丁烷為主要成分作為燃料使用的液態石 油氣。人工煤氣,是指以固體、液體或氣體 (包括煤、重油、輕油液體石油氣、天然氣等 )為原料經轉化制得的,且符合現行國家質量要求的可燃氣體。人工煤 氣簡稱為煤氣。 除天然氣、人工燃氣、液化石油氣外, 燃氣種類還包括生物質氣。目前,作為城鎮燃氣供應氣源的是天然氣、人工燃氣、液化石油氣,但不能排除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再出現其他作為城鎮燃氣供應氣源的燃氣種類, 所以條例用了“等”字。值得指出的是, 條例名稱
18、為“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調整范圍為“城鎮”燃氣管理。這里的“城鎮”,是指城市、鎮行政區域。目前,國家正在加快新農 村建設,推動城鄉一體化進程,推行城鄉基礎設施共建共享,讓農民用上清潔、干凈的新能源。在實踐中,瓶裝燃氣由于其運輸便捷、價格便宜的特點,在農村 地區發展較快。 大部分農村地區已經使用瓶裝燃氣, 還有部分城鎮燃氣設施覆蓋 到的農村地區已開始使用管道燃氣。 考慮今后燃氣發展的一大特點是配合新農村 建設,加快燃氣管網和配套設施向新農村延伸和覆蓋, 滿足農村地區工業、 商業、 居民生活和當地建設對燃氣的需要, 結合現在農村沒有專門的燃氣管理法規的現 狀,條例附則規定: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
19、的規定執行。第三條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 高效的原則。釋義】本條是關于燃氣工作基本原則的規定。在燃氣管理工作中,應當堅持以下基本原則。一)統籌規劃燃氣發展規劃是加強燃氣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依據, 是在一定空間和時間范圍 內,協調各種條件, 對各種規劃要素的系統分析和總體安排。 制定規劃有利于統 籌安排燃氣行業科學合理發展, 平衡天然氣、 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各類燃氣 氣源發展應用, 提高燃氣利用效率, 引導燃氣行業加快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 加 強燃氣供應安全保障工作, 保障燃氣供應的安全、 穩定。為規范燃氣發展規劃的 編制、審批,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條例
20、第二章明確了全國和地方層面燃 氣發展規劃的組織編制主體、 審批程序和內容。 全國燃氣發展規劃規定的是燃氣 發展的原則性、戰略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項,指出發展目標,科技進步目標,對 各地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發展規劃具有重要的指導和規范作用, 是各地編制規 劃的重要依據。 全國燃氣發展規劃, 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組織實施, 是 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城鄉規劃和全國天然氣、 液化石油氣、 煤制氣等 發展情況, 根據各地的需求情況, 站在全國角度編制的全國性規劃, 同時也是國 家能源規劃的組成部分。 地方燃氣發展規劃, 以國家級燃氣發展規劃為依據, 由 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
21、編制,經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二)保障安全 燃氣是一種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氣體燃料,城鎮燃氣安全涉及千家萬戶。隨著近年來城鎮燃氣供應量的快速增長, 燃氣安全事故已成為繼交通事故、 工傷 事故之后的第三大殺手。 有關部門管理的不到位、 燃氣經營者行為的不規范、 燃 氣用戶安全用氣知識的缺乏等均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 燃氣安全事故具有意 外性、突發性,一般表現為中毒、爆炸、火災等,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 亡。有的燃氣安全事故, 還易引發二次事故, 后果極其嚴重, 往往造成群傷群死, 給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極大的危害,甚至直接影響社會運行秩序的穩 定。條例第六章對燃氣安全事故的預防與處理
22、中不同主體的責任和義務作了規定:一是,明確了燃氣管理部門的責任,要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要對 燃氣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發生事故后要采取相應措施, 對責任事 故依法追究;二是,明確了燃氣經營者的責任,要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要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生事故后要采取相應措施;三是, 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后有報告的義務。同時,條例其他章節中對安全保障也作了專門的、系統的規定:第二章 規定,在燃氣發展規劃中要有安全保障內容等;第三章規定,在燃氣經營中,從 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要有安全管理制度、 有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并對燃氣設 施定期進行安全檢
23、查的責任和義務、 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在 運輸中要遵守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有關規定等; 第四章規定,在燃氣使用中, 用 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等; 第五章規定,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危及 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保 護裝置和警示標志。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燃氣經 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有安全防護措施等。(三)確保供應 燃氣供應直接影響到城鎮經濟社會平穩運行和人民群眾日常生活, 必須采取 切實措施加以保障。 條例第二章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應急儲 備制度,供應嚴重短缺或中斷等事件發生后, 要
24、采取動用儲備、 緊急調度等措施;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 預測和預警; 燃氣經 營者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配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 承擔相 關應急任務。條例第三章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 不得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 位或者個人供氣,因特殊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暫停供氣的應提前 48 小時公告,停業、歇業的應事先對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其中第2l 條規定,燃氣管理部門對影響燃氣用戶正常用氣的四種情形,要采取措施,保障供氣。條例第五章規定,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
25、方案,報燃氣管理部門批準,方案中要有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四)規范服務條例進一步明確對燃氣工作要加強管理、規范服務。主要體現在兩個層 面:一是,燃氣管理等有關部門為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提供的服務;二是,燃 氣經營者為燃氣用戶提供的管理和服務。條例第三章規定,管道燃氣銷售價格的確定和調整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 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 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燃氣經營者對從事 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促進燃氣經營者提 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條例第四章規定,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部
26、門對用戶就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投門以及其他部門對用戶就收費、 服務等事項進行投訴的, 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予以處訴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 氣質成分等信息; 燃氣經營者對用戶就燃氣收費、 服務等事項進行查詢的, 要在 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確立燃氣燃燒器具的標識制度和安 裝、維修制度,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提供售后服務。(五)節能高效節約能源是我國的一項長期戰略方針。隨著城鎮建設的發展,燃氣節能潛力
27、 巨大。條例規定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 編制并實施燃氣發展規劃, 規范燃氣經營、服務、使用行為,宣傳普及燃氣知識,有利于加強對燃氣節能的 管理,實現提高燃氣利用效率的目標。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 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 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釋義】本條是關于人民政府對燃氣工作責任的規定。國內外的實踐表明,燃氣工作需要人民政府的管理和引導。燃氣工作涉及燃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質量監督、安全監管、工商管理、能源等多個 部門,需要政府的統一協調和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燃氣工作的責任主要包 括:一是,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目前個別地方對燃氣管理未予以高度重視,
28、 導致市場秩序混亂、事故頻發。政府必須充分重視燃氣管理工作,綜合利用法律、 行政、經濟等多種措施對燃氣市場加以引導和規范。二是,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是具有戰略意義的規劃,對城鎮的經濟社會發展建設工作起指導性作用。 燃氣工 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 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規劃,一方面提升了燃氣管理工作的地位,另一方面也豐富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 展規劃的內涵。三是,其他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發展規劃, 根據規劃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
29、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建 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 保障能力;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及時采取動用儲備、 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等等。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釋義】本條是關于燃氣工作管理體制的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是全國燃氣工作的主管部門, 對全國的燃氣工作進行監 督管理。按照現行國務院機構設置,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為住房和
30、城鄉建設部。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主要包括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 織實施,制定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指導燃氣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制定國 家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的標準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燃氣工作的主管部門, 對本行政區域內燃氣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目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 門是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的設置不一致, 有的是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的是市政管理部門。燃氣管理部門的職責主 要包括: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 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
31、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 燃氣管理部門備案;在規劃、施工等環節對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審查和監督;對 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依法實施燃氣經營許可,加強對燃氣經營 活動的審查、審批和監督檢查;及時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依法 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受理燃氣用戶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的投訴并予以處理;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劃定燃氣 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加強對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管理;制定燃 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加 強對燃氣安全事故和隱患的管理,對燃氣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事
32、故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要 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包括發展改革、公安消防、質檢、安 全監管、工商等部門,應當依據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燃氣管理 有關工作。例如,燃氣管理、質檢、工商都負有燃氣質量監管職責,質檢部門負 責生產環節的燃氣質量監管,工商部門對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負有監管職責,氣管理部門從監督燃氣經營者經營活動的角度對燃氣經營者提供的燃氣質量進 行監管。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 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釋義】本條是關于促進燃氣科技進
33、步的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燃氣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結合燃氣行業的特殊性,國家鼓 勵加強對燃氣經營、使用、安全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加強燃氣管理研究,以科學技術的創新和發展來提升燃氣行業的總體水平。國家應當從獎金、政策、人 才等各個方面采取優惠政策、措施,加大對燃氣科技進步的支持力度。安全、節 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的推廣使用,是推動燃氣科技進 步的重要內容。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只有在實踐中檢驗,才能逐漸成熟、 完善,發揮作用。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和有關單位,都應當積極推廣使 用科學技術的新成果,共同推動燃氣事業的發展進步。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
34、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釋義】本條是關于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加 強宣傳普及工作方面職責的規定。安全管理是燃氣工作的重中之重。燃氣安全工作,貫穿于燃氣工程建設及設 施保護、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用具的生產 和銷售、燃氣安全事故及隱患的預防和處理等多個環節和步驟。加強燃氣安全監 督管理,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 條例明確要求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的制度化,就是通過規劃、應急保障、經營許可、質量檢測、安全管理、設施
35、保 護、事故預防與處理等一系列制度,把燃氣工作日常實踐中形成的有效經驗和做 法,通過法規、制度的形式予以確立、規范,形成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長效機制, 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是燃氣安 全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 近年來,各地燃氣 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如煤氣膠管脫落或者使用非安全型燃氣器具致人傷亡事故、 因市政施工損壞燃氣管道事故、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煤氣致人傷亡事故 等。這些事故多是由于燃氣用戶、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燃氣經營者安全意識淡 薄,缺乏安全使用常識,對燃氣設施
36、的保護和檢查不重視等原因造成的。因此,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切實采取措施,加強燃氣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燃氣 安全知識,力爭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燃氣事故的發生。當前,應盡量創造條件, 在大中專院校和中小學中開設安全知識課程,提高青少年在城市燃氣等方面的識 災和防災能力。同時,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做好燃氣安全知識的 公益宣傳活動,從而提高全社會的燃氣安全意識。第二章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本章共六條,規定了燃氣發展規劃與燃氣應急保障的相關管理制度。對燃氣 發展規劃編制、實施與備案,燃氣設施配套建設、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 應急儲備制度、燃氣應急保障能力等進行了規定。第八條國務院建設
37、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 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 發展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城鄉規劃以及能源規劃, 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 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 依據國民經濟和社 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 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 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并報上 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釋義】本條是對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部門、編制依據、規劃批準實施和備案管理的規定。依據本條例規定, 燃氣發展規劃分為全國燃氣發展規劃、 省(直轄市、自治區 )燃氣發展規劃、設
38、區市燃氣發展規劃、縣 (市 )燃氣發展規劃。國家級燃氣發展規劃具體內容主要是根據各地的需求情況和全國燃氣氣源特別是天然氣氣源的情 況,站在全國角度,編制全國性規劃,規定燃氣發展的原則性、方向性的重大事 項,指導各地編制具體的燃氣發展規劃。 本條例規定全國燃氣發展規劃由國家住 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并組織實施。 燃氣已發展成為一個 獨立的行業,明確燃氣的發展方針、原則、目標、內容等,是指導行業發展的重 要依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燃氣發展規劃是落實國民經濟和 社會發展規劃、 城鄉規劃和能源規劃的需要, 對指導各地、 各城市編制燃氣發展 規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無
39、論全國還是地方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燃氣管 理部門都有責任和義務組織編制燃氣發展規劃, 指導燃氣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國 家級燃氣發展規劃對各地、 各城市的燃氣發展規劃具有重要指導作用, 地方的燃 氣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國家級燃氣發展規劃為依據。 從當前來看, 天然氣、人 工煤氣、液化石油氣以及二甲醚等新型燃氣已被大力推廣應用, 如何平衡各類氣 源應用、提高燃氣利用效率, 統籌安排燃氣科學合理的發展利用, 亟待國家層面 編制燃氣發展規劃, 指導各地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各類燃氣的發展利用, 推進 燃氣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省 (直轄市、自治區 ) 的燃氣發展規劃重點考慮燃氣發展預測、氣源方案、重大基
40、礎設施布局和相關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問題,設區市、縣 (市)的燃氣發展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應符合全國和省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 其規 劃范圍應覆蓋鄉 (鎮)村。重點考慮本行政區域的燃氣設施工程建設、規模、管網 鋪設范圍等具體事項。 地方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并報 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燃氣發展規劃成果一般要經過燃氣管理部門 組織專家評審,對規劃成果的科學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進行技術審 查,作為政府批準燃氣發展規劃的依據。經批準的燃氣發展規劃,具有法律效力。燃氣管理、發展改革、規劃等相關 部門要嚴格按照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審查審批燃氣設施建設
41、工程。各項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應當嚴格按照規劃進行。 規劃組織編制部門根據有關 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 對燃氣發展規劃進行修訂, 修訂燃氣發展規劃應當報 原審批機關,由原審批機關批準后組織實施。承擔燃氣發展規劃編制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規劃成果應包括: (1)規劃文本; (2)圖紙; (3)規劃說明書; (4)基礎資料匯編。第九條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氣方式 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 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釋義】本條是關于燃氣發展規劃內容的規定。本條例出臺前,全國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的有關燃氣管理的地方
42、性法規都明確要求燃氣管理部門編制燃氣發展規劃。 許多地方也根據地方性法規的 規定開展了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 比如,山東省、 山西省已經編制完成本省 的燃氣發展專項規劃, 上海、 浙江、 江蘇三省以及珠江三角洲已經分別完成長三 角燃氣發展規劃和珠三角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在燃氣發展規劃編制中,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主要是,各地編制的燃氣規劃內容不一, 編制質量參差不齊, 需要行業主管部門就燃氣規劃的內容和質 量作統一要求, 進一步規范和指導各地的燃氣發展規劃編制工作。 因此,本條對 編制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作了明確而統一的規定。 燃氣發展規劃根據規劃分類的 不同,編制內容、深度應當有所區別
43、,但應當具備以下內容。(1)燃氣氣源和種類。為城市提供燃氣的來源稱為氣源;燃氣種類,一般按照燃氣來源和生產方式可分為天然氣、人工燃氣、液化石油氣和生物質氣。其中, 天然氣、人工燃氣、 液化石油氣可以作為城鎮燃氣供應的氣源。 燃氣發展規劃應 當通過技術與經濟的比較論證, 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資源、 能源、交通運輸條件 和財力、物力狀況,因地制宜合理選擇近期、遠期結合的氣源方案,確定氣源種 類,既要考慮可行性,又要兼顧連續性、科學性和先進性。(2)供氣方式和規模。 城鎮燃氣供應方式包括管道輸送和瓶裝兩種方式; 供氣 規模是指燃氣的供應總量、供應區域和用戶數量。(3) 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 這里的
44、燃氣設施布局, 主要是指市政燃氣設施的布點,比如門站、加氣站、灌裝站等,燃氣設施的布局應當結合近、遠期城市 居民的生活方便的需要。 建設時序主要是指根據當地的社會狀況和用戶需求, 對 燃氣設施的建設確定合理的時間、 順序。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當通過方案論證 確定工藝流程、氣源站點的位置、規模和建設時序。(4) 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對于將來要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認真、科學的論證,決定為其預留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并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中。燃氣設 施建設用地屬于城鎮基礎設施用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范法 (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 )的規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等內容,屬于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
45、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禁止擅自改變用途。本條例第 ll 條對預留 燃氣設施用地作了明確規定。(5) 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由于燃氣設施多設置在主要交通道路、 生產生活區和建筑居住小區之間,為有效保護燃氣管道、管道燃氣閥門、燃氣調壓站、燃氣儲 氣設施及液化石油氣灌裝站設立的保護距離稱為燃氣設施保護范圍。本條例第33 條對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的劃定,以及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的活動 作了規定。(6)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燃氣供應保障措施, 是指為保證燃氣的正常供應,用戶能夠連續、不間斷地使用燃氣所采取的措施,如:新建燃氣接 收門站及對門站的改、擴建,更換燃氣老舊管網,建立燃氣調度指揮系統,建
46、立 人戶檢查安全體系等采取的措施; 燃氣安全保障措施, 一般是指各種燃氣應急保 障預案的建立,燃氣事故搶修、搶險方案的制訂,各種搶修人員、車輛、工具、儀器的配備,以及對燃氣管網及各類燃氣設施的檢查等。本條例第1213條和第六章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作了詳細規定。以上事項為編制燃氣發展規劃應當具備的項目,規劃編制原則、編制規劃需 收集的基礎資料、文本和圖紙內容等其他事項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 編制大綱、 標準規范等執行。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 加大對燃氣設 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釋義】本條是關于燃氣設施建設資金投入的規定。本條規定
47、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發展燃氣設施的責任。目前,全 國燃氣設施投入不足, 歷史欠賬較多, 特別是天然氣作為優質城鎮燃氣氣源引進 以后,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原有的燃氣設施特別是地下管網老化、腐蝕嚴重,頻 頻發生安全事故, 亟待更新改造, 需要加快建設天然氣設施。 本條明確了縣級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燃氣設施的投入, 既符合城鎮經濟社會發展要求, 又 利于保證燃氣設施運行安全。對于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鼓勵的政 策。社會資金是指政府財政資金或者政策性資金等以外的各類民間投資、資金, 如:企業資金、機構資金、個人資金和可利用外資等。本條規定明確了社會資金
48、 投資燃氣設施的法律地位, 與國家有關鼓勵民間投資的政策相銜接, 對加快燃氣 設施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第十一條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 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 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 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 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 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 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 合格之日
49、起 15 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釋義】本條是對新區建設、舊區改造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燃氣設施工程規劃選址和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規定。、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新區建設、舊區改造要依據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燃氣設施配 套建設,是指按照城鄉規劃、 燃氣發展規劃, 在進行一定的新開發建設區域或改 建區域建設時, 應當充分考慮到人民群眾生產、 生活需要, 同時進行相應燃氣設 施的投資和建設,以保證城市功能健全、協調發展,減少重復投資避免浪費。預 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 是指在不具備建設條件時, 應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屬于城鎮基礎設
50、施用地。 按照城鄉規劃法 第 17 條的規定, 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等內容, 屬于城市總體規劃、 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 內容。同時,城鄉規劃法第 35 條規定,城鄉規劃確定的基礎設施、公共服 務設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 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因此,對規劃確 定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應當實施規劃控制, 不得擅自改變土地規劃用途或者改作 他用。、燃氣設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本條第二款是關于規劃部門對燃氣設施建設工程作出規劃許可時應遵守程 序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燃氣設施建設,必須遵循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按照城鄉規劃法第 36 條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燃氣設 施建設工程,
51、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 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按照城鄉規劃法第 38條的規定,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 在簽訂國有土 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 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 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 許可證。按照城鄉規劃法第 4l 條的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燃氣設 施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 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考慮到燃氣設施的建設與燃氣發展規劃
52、的實施密切相關, 為確保燃氣發展規 劃的有效實施, 本條第二款規定,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實施規劃許可前, 應當就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意見。 從燃氣設施建 設的時序來看,建設單位應當先行辦理選址意見書,因此條例首先規定城鄉 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時需征求燃氣管理部門意見。 同時,鑒于并非所 有的燃氣設施建設項目均需領取選址意見書, 條例還規定,對不需要核發選 址意見書的燃氣設施建設項目,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征求燃氣管理部門意見。 燃氣管理部門則應當依據 燃氣發展規劃提出意見, 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意見反饋
53、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為 了切實落實 條例的規定,各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燃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本 條規定建立聯動工作機制,明確相應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三、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及驗收備案本條第三款規定了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內, 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是建設工程的一類,其竣工驗收應當服從國務院建設工 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 16 條的規定,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建設 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 應當組織設計、 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 竣工驗收。
54、 進行竣工驗收時, 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 項內容; 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 建筑 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實驗報告;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 的質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未經驗收合格的燃氣設施建設 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 49 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將竣工驗收報告和其他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 門備案。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通常應提交以下材料: (1)燃氣設施建 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2)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包括工程報建
55、日期,施工許可證號,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工程驗收文件及驗 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等 ); (3)規劃、公安消防、環保、質檢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4)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應符合有關程序規定要求。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收到建設單 位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后,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報告, 若發現建設 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 應責令停 止使用,限期整改。 燃氣設施工程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后, 應重新辦理
56、竣 工驗收備案。按照本款規定,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這里的“燃氣管理部門” 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 工程建設單位要將匯總整理竣工驗收文 件及時報當地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上級燃氣管理部門要求備案的, 燃氣設施工程 建設單位也要及時報上級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是 加強燃氣設施工程監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會的一個重要制度保障。需要說明的是,本條例規定的備案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 備案有所差別。一是,備案部門不一樣。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備案 部門是建設行政主管部
57、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 條例規定的備案部門 是燃氣管理部門。二是,備案內容不一樣。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是 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 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的認可文件和準許使用文件的備案;條例規定的是竣工驗收情況的備案。三是,備案目的不一樣。 建設工程質 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備案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工程質量符合國家規定; 例規定的備案制度, 主要目的在于確保燃氣設施建設符合燃氣發展規劃。 因此,條例規定的備案制度并非取代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的備案制度,而 是對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新增加的要求。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 組織編制 燃氣應急預案, 采取綜
58、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燃 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 施監測、預測和預警。釋義】本條是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和燃氣管理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的規定。本條第一款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方面的 職責,包含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 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和采取綜合措施。首先是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省 (自治區、直轄市 )、設區市、縣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這是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的基礎。燃氣具有易燃易爆特性, 其儲存輸配有其自身規律, 從運行的實踐看, 燃氣供應 中斷、燃氣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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