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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誠為您提供優質參考資料,若有不當之處,請指正。離婚時,雙方可否協議一方放棄探望權?1998年元旦,房地產公司女職員張某與中學教師馮某登記結婚。婚后不久生一女,起名馮格格。馮某性格內向,自尊心強;而張某則正好相反,性格外向,大大咧咧。所以,婚后兩人性格不合,經常鬧矛盾,馮某還時常悶悶不樂,對如何撫養教育孩子也不感興趣。最終還是緣于性格不合,兩人于2000年10月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    離婚協議約定:(1)婚生女兒馮格格,1歲,由母親張某撫養;(2)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存款5萬元,每人各25萬元;(3)兩套房屋中兩居室及屋內財產歸女方張某所有,一居

2、室及屋內財產歸男方馮某所有;(4)父親馮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5)每兩周父親可以看望孩子一次。    自2000年10月份離婚后,最初馮某還按規定看望孩子,按月送撫養費,半年后就以學校工作忙為借口,先是隔2個月、3個月,后來隔半年才來看望一次孩子;撫養費也是不要不給,后來干脆半年支付一次。2002年11月,馮某再婚,從此以后就一直沒來看望女兒,并推說學校工資低,要求減少撫養費。張某一生氣與馮某又訂立了一份協議,內容為“即日起,馮某不再承擔支付馮格格撫養費的義務,同時也不再享有探望孩子的權利”。    但隨著年齡的增長,父親馮某總

3、是放心不下女兒格格,多次要求探望女兒,都被張某以雙方之間存在協議為由拒絕。無奈父親馮某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協議無效”,并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權。    張某辯稱:當初雙方的約定是馮某主動提出的,是馮某不盡義務導致的,不許看望孩子和不支付撫養費是權利、義務對等的體現,探望女兒的權利是他自愿放棄的。故堅決不同意馮某行使探望權,并提出馮某行使探望權的前提是承擔撫養義務。    審理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父母子女間的血緣關系不因父母的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后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義務,雙方婚生子

4、女隨一方生活時,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馮某、張某二人離婚后,雖然雙方自愿訂立協議并明確父親馮某不再支付撫養費、也不再享有探望女兒的權利,但該協議中涉及探望問題的內容,違反了法律規定,應視為無效民事行為。現在馮某要求探視女兒,其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依法應予支持。    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第36條、第38條和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判決如下:父親馮某每月可以探望女兒2次,每次24小時,張某應為其提供方便。    評析    本案是因協議離婚,雙方自愿達成放棄探望權利、也不承擔撫養義務的協議后引發的探望權糾

5、紛。爭議的焦點是該協議中要求終止探望權的部分是否有效。    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該條規定了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是可以由離婚當事人協議的,但這并不意味著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協議的方式放棄探望權,更不能以放棄權利的形式達到不盡義務的目的。因為父母與子女間的血緣關系,不因父母的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后,子女不論由父或母誰來撫養,仍

6、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是處理父母子女關系和子女撫養糾紛的基本原則,它既是自然血親關系的一種客觀倫理要求,也是身份關系的法律要求,進而成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的立法價值的基礎。    探望權是撫養權的補充和拓展,是離婚后教育權的延伸。所以,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撫育既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義務,是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權利、義務,而不是離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一般權利、義務。所以,對于這種涉及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權利義務內容,離婚雙方是不能做任意處置的。    但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又都是借助父母雙方的行為來實現和履行的,

7、借助一種法定代理關系和撫養關系來實現和履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是通過直接撫養行為來實現,另一方則通過探望和負擔撫養費的方式來實現。撫養費的支付方面形式各樣,有一次性支付的,也有以財產抵付的,遇到特殊情況也有協議不支付的。但無論哪一種,只要協商一致都是允許的。法律要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代理子女的民事活動時,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同時,還有義務協助離婚的另一方實現他享受和承擔的權利和義務。這就決定了離婚雙方無權用“協議”的方式放棄探望權,也無理由以各種方式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探望權只能在出現法定情形時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事由裁定中止,不存在可以由法院剝奪或由離婚雙方協議放棄的可能。在該案中,孩子父親馮某的探望權是受法律保護的,母親張某依據雙方協議拒絕前夫探視子女的做法是錯誤的。故該“協議”中涉及探望部分的內容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是正確的。    此外,本案當事人之間就撫養費給付問題的協議內容是有效的。離婚后如何撫養子女,應當由父母雙方協商解決。作為直接與子女生活的一方當事人在自己有負擔能力時,作出由自己支付撫養費的全部的約定,該內容既不損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這部分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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