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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工程發包人: 專業承包人: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工程發包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專業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資質證書號碼: 發證機關: 資質專業及等級: 復審時間及有效期: 營業執照號碼: 安全生產許可證號碼: 鑒于承包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責任和義務,并保證以誠信、敬業和積極的態度與發包人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確保本工程的圓滿竣工;另鑒于承包人已對工程現場環境、地質條件及所有有關資料進行了全面細致勘查和研究,已對工程施工所有相關圖紙進行了詳細研究和計算,并已對發包人有
2、關項目管理制度規定充分了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況分包工程名稱: 分包工程地點: 分包工程承包范圍: (具體范圍以圖紙及工程量清單為準)分包工程承包范圍解釋: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圖紙設計的鉆孔灌注樁、預制管樁、基坑圍護(包括但不限于基坑支護圖紙設計的支護樁、鎖口梁、掛網噴射砼、噴錨施工、坡頂排水溝等達到樁基驗收合格條件所需的一切工作內容)、包括完成樁基施工所需的一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破樁頭及清運出場、樁基施工場地內臨時道路修整、辦公及
3、住宿臨建、施工現場水電接駁計量、淤泥外運、內業資料編制及通過報審、符合甲方管理規定的現場質量、技術、安全文明施工、趕工措施增加等。二、分包合同價款本分包合同為 固定綜合單價 合同。(固定總價/固定單價,本合同價格不因工程量變化及材料價格變化等而調整。)價款為:人民幣 元。金額大寫:人民幣 三、工期4.1 開工日期:本分包工程計劃于 年 月 日開工;4.2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計劃于 年 月 日竣工;4.3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 天。4.4 保修期為全部工程整體竣工后: 年。四、工程質量標準本分包工程質量標準雙方約定為:按國家相關規定及專用條款約定 五、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除專用條款另有
4、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見通用條款第 2條。六、本合同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解釋相同。七、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完成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的工程(以下簡稱為“本分包工程”,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履行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發包人的所有義務,并承擔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及確保本分包工程質量、工期等的全部責任。九、合同的生效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本合同經雙方加蓋公章并經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后生效。(本頁無正文)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所(地址): 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
5、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電話: 電話:傳真: 傳真: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賬號: 賬號: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1.詞語定義2.分包合同文件的構成及解釋順序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4.圖紙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6.承包人對總包合同的了解與接受7.總包合同中有關時間的限制8.指令和決定9.項目經理/授權代表10.發包人義務1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12.雇員、勞務人員的安排13.特殊工種上崗證14.現場文明施工及企業形象宣傳( CI 工作 )15.事故處理16.水、電供應17.測量、定位、放線18.工程試驗19.承包人遵守規章、制度20.現
6、場內、外通道及運輸21.工程的照管22.由發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項目23.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合理化建議24.避免干擾25.環境保護作業26.承包人保密義務27.承包人雇員的職業健康安全28.安全防火監管29.合同工期30.承包人質量保證31.承包人的質量管理體系32.臨時工程、設備、材料和工藝33.保函34.分包合同價款及支付35.材料、工程設備、工藝和檢查、驗收36.變更37.索賠38.計量39.工程竣工驗收和結算40.質量保修41.違約42.遵守法律、法規43.爭議44.保險45.不可抗力46.分包合同的轉讓、再分包47.分包合同的解除48.分包合同的生效與終止49.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50
7、.補充條款1.詞語定義下列詞語除本合同的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都應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含義。1.1 業主:指在總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條件所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2 發包人:指在總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條件所約定的具有工程施工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3 監理:指總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條件所規定由業主根據相關規定及合同委托并常駐工程現場對工程實施進行監理的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及其工作人員。1.4 承包人:指本分包合同所規定的,且其投標已被發包人或業主接受并被授予本分包合同涵蓋的施工內容的法人或其它經濟
8、組織。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受讓人不被視為承包人。1.5 總包合同:指業主與發包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文件。1.6 分包合同:指第 2 條內約定之所有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條件(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分包工程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分包合同工程圖紙、工程量清單、承包人的報價文件、發包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分包合同協議書,以及其它明確列入或共同構成本分包合同的組成部分。1.7 工程建設標準:指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建設標準,以及經發包人確認的對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的任何修改及補充。1.8 圖紙:指由業主、發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被相關部門審批后同意使用于本分包工程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有效的圖紙、計算書、配套說
9、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1.9 報價書:指由承包人根據分包合同的規定,為完成分包工程,向發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報價。1.10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開始施工或發包人指令開工的日期。1.11 竣工日期:指業主簽發的竣工確認函或政府質量監督部門簽發的工程質量核定證書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較遲的一個日期為準。1.12 分包合同價格: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1.14 總包工程:指總包合同中所規定的由發包人負責承建、實施的工程內容和工
10、作。1.15 分包工程: 指分包合同協議書和/或分包合同條件中所述的由業主/發包人委托承包人承建、實施的工程內容、工程變更以及因總包工程需要而向承包人追加的任何工作。1.16 發包人的設備:指由發包人所提供的用于實施和完成總/分包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機械、儀器和其它設備(臨時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設備、材料等其它物品。1.17 承包人的設備: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實施和完成總/分包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機械、儀器和其它設備(臨時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設備、材料等其它物品。原則上除發包人提供的設備外,承包人為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所必需的
11、設備皆為承包人提供的設備。1.18 工程設備:指將要構成或已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或類似設備。1.19 臨時工程:指為永久工程實施、完成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時而搭建、提供的所有臨時性設施。1.20 永久工程:指根據業主要求建造的構成永久性的建筑物(包括工程設備)、構筑物和配套設施。1.21 主導語言:用以解釋、說明分包合同的語言及相應的文字。1.22 工程變更:指分包工程竣工前的任何時間,業主/發包人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對工程的技術、質量或數量加以調整,由此引起的工程及合同價款的改變。1.23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或履行本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內容,所應承擔的責任。1.24
12、 索賠:指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1.25 小時或日: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各種節假日和休息時間),時限為雙方約定的最終截止時間;規定按日計算時間的,開始當日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不扣除各種節假日和休息時間),時限最后一日的 24 時為最終截止時間。1.26 書面形式:在本分包合同條件中,一旦述及由任何人發出或頒發任何通知、指示、要求、同意、批準、證書、確認或決定均是指書面形式。如果發包人由于某種原因以口頭形式發出此類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該類指示,發包人應
13、在該指示發出后 7 天內通過書面形式加以確認;如果發包人在口頭指示發出后 7 天內并未通過書面確認,承包人應在口頭指示發出后 14 天內以書面形式報請發包人確認上述口頭指示。1.27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指不包含在分包工程報價范圍內或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供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1.28 暫定金額:指為分包合同目的進行招標時,在工程量清單中以該名稱標明,對于不能決定某一工作項目、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是否包含在分包合同中或不能對工程的某個部分作出詳細的技術規定或不可預料事件,從而不能使投標者做出確定的費率或價格時,而暫時估算其費用的一項金額。1.29 暫定數量: 指為分包合同目的
14、進行招標時,在招標文件的工程量清單中,如果因招標圖紙局部不詳,暫時不具備計量條件或確定時,在清單中以“暫定數量”處理,以獲取投標人固定單價。“暫定數量”可據實調整,但單價不變。1.30不可抗力: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義與總包合同的定義相同。1.31 深化設計:指發包人或承包人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為便于項目實施,對業主提供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等進行進一步的細化和必要的補充。深化設計的內容應遵照原施工圖紙、技術資料的設計原則和發包人相關深化設計管理規定,并具有優化、經濟、實用的可操作性。2.分包合同文件的構成及解釋順序2.1 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構成,且互為說明,若出現含糊和/或歧義時,應按以下先
15、后次序作出解釋(專用條款另有約定除外)。發包人有權對這樣的含糊和/或歧義向承包人發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釋和校正,且此類指示具有優先解釋效力。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3.投標書及雙方明示納入本合同的投標書其他部分(如果有)4.本合同專用條款5.本合同通用條款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7.圖紙8.工程量清單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10.發包人提供的各項管理制度11.發包人與建設單位(項目業主)總承包合同文件相關內容本條進一步規定如下:(1)如工程規范和技術說明與“分包合同圖紙”之間出現歧義或矛盾時,數量以“分包合同圖紙”為準,質量要求或工藝標準以“工程規范和技術說明”為準;(2)對于同
16、一類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頒發者為準;(3)除非另有約定,在分包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雙方簽署、簽發、簽收的與本分包合同訂立或履行有關的協議、信函、紀要、備忘錄、工程洽商變更等亦構成分包合同組成部分。(4)如本合同各文件中之條款和/或條件發生不一致,應按上述文件的前后排列順序按前優于后進行解釋。如同一序列文件中之條款和/或條件發生不一致,應按該等文件的簽署生效順序按后優于前進行解釋。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應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 43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
17、準3.1 語言文字如分包合同以一種語言文字表達,則該種語言為主導語言;如以兩種或兩種以上語言文字表達,雙方通過協商確定;若通過協商無法確定,則以總包合同中確定的語言為分包合同的主導語言。3.2 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除本合同的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與總包合同中規定適用的法律、法規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在專用條款內約定。3.3 適用工程建設標準雙方在本合同的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本合同的專用條款沒有具體約定的,應使用總包合同中所規定的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本合同中沒有相應工程建設標準的,應由發包人按照本合同的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
18、,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確認后執行。但有關此類的施工工藝及其標準,雖然已經得到發包人的確認,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價款不得調整。但此項工藝或標準發包人認為降低了原約定的標準的,應調減相應的合同價款。4.圖紙4.1 發包人按照本合同的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4.2 承包人負責本分包工程范圍內必要的深化設計,并給發包人提供兩套經設計單位和發包人批準通過且能保證施工要求的藍圖和電子版,相關費用已全部含在本合同總價中。4.3 發包人提供的圖紙份數、深度等不能滿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時,雙方在本合同的專用條款內約定復制、重新繪制、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等的責任和費
19、用承擔。承包人需要增加約定以外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4.4 業主、監理和發包人對承包人設計的圖紙進行的批準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應承擔的責任。4.5 承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轉讓、泄露工程圖紙、規范及其它構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質的或與分包合同相關的資料和信息,承包人的保密義務在分包合同終止后,應當繼續履行。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5.1 承包人在收到包括工程圖紙、技術規范、工程量清單及設計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質的分包合同文件時,應仔細研讀,如有任何錯誤、遺漏、矛盾或模糊,應在收到后 3 日內書面通知發包人,以便發包人能在相關分包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諸實施前依總包合同進行相
20、應的更正、報批或確認,一旦相關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諸實施,承包人將被認為已對其正確性和完整性進行了確認,則承包人喪失就該合同文件的任何錯誤、遺漏、矛盾或模糊向發包人索賠的權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如再有異義,以發包人的解釋為準。5.2 除與分包工程相關的材料采購、加工合同、租賃合同外,未經發包人書面許可,承包人不得締結任何與本分包合同相關的第三方合同。6. 承包人對總包合同的了解與接受6.1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申請后,發包人提供總包合同(涉及總包合同價格的條款除外)供承包人在必要的時間查閱。承包人一旦簽署分包合同,即被認為已經全面了解和理解了總包合同中除上述總包合同價格
21、細節以外的所有總包合同條款,并同意接受總包合同中與本分包工程相關的所有條款的制約(分包合同另有約定除外)。6.2 承包人應遵守、履行和依照總包合同中規定的與發包人相關的涉及本分包工程的全部條款(價款部分除外) 這些條款作為分包合同的組成部分,其中的“業主”應理解為發包人,“發包人”應理解為承包人自身。承包人應避免因其任何錯誤或疏漏造成發包人違反總包合同規定的發包人義務。若發生承包人違反總包合同中約定的發包人義務或因其錯誤、遺漏造成發包人違反總包合同義務的情況,由此導致發包人需承擔的總包合同下的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損失,均由承包人承擔。6.3 本合同簽訂后,承包人被認為已正確理解了標書以及對工程量
22、清單中所寫明的單價和/或合同總價的正確性及完備程度十分滿意。7總包合同中有關時間的限制在分包合同中,除涉及付款時間、工期等有關時間條款外,任何有關總包合同中規定發包人與業主之間物品/文件送交的具體時間將按照下列原則修改:(1)總包合同中凡是注明由發包人向業主遞交有關物品/文件的時間限制,在分包合同中承包人應在此時間基礎上,至少提前 2 日(總包合同中以日計)或 24 小時(總包合同中以小時計)送交相關物品/文件給發包人;(2)總包合同中凡是注明業主送有關物品/文件給發包人的時間,根據分包合同約定如需送交承包人,均應視為發包人接到相關物品/文件后,在此時間基礎上,可以至少滯后 2 日(總包合同中
23、以日計)或 24 小時(總包合同中以小時計)送交相關物品/文件給承包人。以上有關時間的規定是基于給予發包人合理準備時間而制訂的。8. 指令和決定8.1 發包人指令8.1.1 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發包人隨時可以向承包人發出指令,承包人應無條件執行發包人根據分包合同所發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拒不執行指令的,發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單位完成該指令事項,發生的費用從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相應款項中扣除,并通知承包人。8.1.2 承包人執行發包人發出的指令承包人僅能從發包人處接受指令,而不應執行從業主或監理處直接收到的有關分包工程和/或總包工程的未經發包人確認的任何指令。承包人一旦收到了業主或監理直接向其
24、發出的指示,應立即將此類指示通知發包人,經發包人審批后方可執行。發包人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關于分包工程方面的指令。8.1.3 承包人錯誤執行指令的責任承包人執行任何非發包人直接發出的指示所產生的后果,發包人不承擔任何直接責任以及連帶責任。對因此造成發包人損失的,發包人有權從承包人應得的或將得的工程款項中予以扣除。8.1.4 承包人延期執行指令的責任如果發包人以書面形式發出指示后 7 日內,承包人仍未執行,發包人有權雇傭他人執行該項指示。由此發生的費用和對發包人造成的損害、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由發包人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并通知承包人。8.2 業主或工程師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
25、,承包人應執行經發包人確認和轉發的業主或工程師發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9.項目經理/授權代表9.1 發包人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的專用條款內寫明。與合同履行相關的所有重要事項均需項目經理簽字或授權方才有效。9.2 承包人分包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的專用條款內寫明。承包人依據本合同發出的請求及通知或雙方往來的書面材料,必須由項目負責人簽字,否則視為無效。10.發包人義務10.1 發包人對工程的實施進行統一管理,并負責與業主的聯絡及總體協調工作。發包人負責就技術問題與設計方和業主/監理的協調聯絡,審批承包人的施工方案。10.2 發包人牽頭會同承包人進行現場統一規劃、布置;并負責“總源”(
26、工程用水、用電)控制及現場警衛,為承包人提供基準軸線及高程控制點。10.3 發包人負責審批承包人的進度計劃,并檢查落實執行情況;隨時檢查工程質量,對工程質量、工期進度全過程控制;組織生產例會,協調安排整個工程生產,組織對工程的施工驗收。10.4 發包人按分包合同約定辦理預、結算及洽商、簽證。10.5 由發包人統一辦理向政府統計部門申報產值、產量。10.6 向承包人提供根據總包合同由發包人辦理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各種證件、批件、各種相關資料,向承包人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10.7 按本合同的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組織承包人參加監理和或業主組織的圖紙會審,向承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10.8 提供
27、本合同的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設備和設施,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可在應付承包人價款中直接扣除。10.9 為承包人提供確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如由此發生費用,該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可在應付承包人價款中直接扣除。10.10 負責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協調承包人與同一施工場地的其它承包人之間的交叉配合,確保承包人按照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10.11 發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雙方在本合同的專用條款內約定。1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11.1 承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項約定,以應有的精心和努力,履行并完成在工程圖紙中出示的和分包合同
28、中說明的工作內容,并使用其中已作規定的材料、質量、工藝、標準。如果材料、質量、工藝、標準須得到發包人、監理和/或業主的審批,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供一切必要資料,以便能及時辦理相應報批,使相關質量和標準達到發包人和業主合理滿意的程度。承包人應承擔報送審批材料、設備樣品等發生的所有費用,并承擔由于其報審過程中出現的錯誤/疏漏而得不到監理和或業主批準所可能導致的工期延誤和所有費用支出。11.2 除非發包人與承包人另行約定,承包人需提供上述物品和履行報送審批并均被認為已經在分包合同價格中作了充分的考慮。11.3 承包人應保障發包人在分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工程實施、完成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過程中免于承受由其引發
29、的與下述事項有關的任何損失、責任、費用、索賠和訴訟:(1)任何人員的傷亡;(2)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11.4 承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全面、準確、按時的履行合同。11.5 承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分包工程進行設計(分包合同有約定時)、施工、竣工和保修。承包人在審閱分包合同和(或)總包合同時,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發現分包工程的設計或工程建設標準、技術要求存在錯誤、遺漏、失誤或其它缺陷,應立即通知發包人,并承擔因其設計或審核不嚴造成的損失。11.6 按照本合同的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完成規定的設計內容,報發包人確認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11.7 在本合同的專用條
30、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承包人不能按發包人批準的進度計劃施工時,應根據發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訂后合格的進度計劃,以保證分包工程如期竣工。11.8 承包人應在本合同的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一份詳細施工組織設計,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批準,承包人方可執行。11.9 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文明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報告發包人,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11.10 承包人應允許發包人、業主、監理工程師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權的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合理進入分包工程施工場地或材料
31、存放的地點,以及施工場地以外與分包合同有關的承包人的任何工作或準備的地點,承包人應提供方便并給予必要的幫助。11.11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合同約定以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本合同的專用條款內約定。11.12 承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雙方在本合同的專用條款內約定。11.13 承包人按照法律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工人工資11.13.1 承包人保證按國家法律規定至少按月支付工人工資(如本合同的專用條款中無另行規定,則工人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承包人
32、支付給工人工資的記錄必須報發包人備案,否則發包人有權直接向工人發放工資,所支付的工人工資被認為已支付給承包人,并將從承包人應得工程款中扣除此款項。在做出上述行為時,發包人提前 3 天通知承包人將要付諸實施的決定,以便承包人能在此決定實施前,做出恰當的糾正或彌補。11.13.2 承包人保證不發生施工工人向發包人追討工資現象,或向政府相關部門投訴并造成發包人名譽損失的現象,如發生此類事件,視為承包人違約,每發生一次上述事件,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相應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由雙方在本合同的專用條款里約定,此金額可直接從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并且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退場。給甲方造成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11.13
33、.3 承包人應充分認識本合同的付款條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發包人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條款以外的任何工程款的支付請求。11.14 承包人充分研究和理解業主/發包人提供的工程勘探數據承包人應親臨現場勘察和檢查有關分包工程的周圍環境和相關數據,并應做到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現場特征、地面條件、下層土壤和水位、現場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現場周圍的實際情況,同時也已正確判斷發包人提供的與現場施工相關的所有風險資料的精確性、充分性和正確性,發包人不承擔任何與此相關的或因所提供資料不詳、疏漏、錯誤引起的任何索賠。11.15如承包合同工程跨年度,分包方應在其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等相應證書年
34、檢或到期更換新證書后 日內將通過年檢或更換的新證書復印件(需加蓋分包方單位公章)送交承包方備案。12.雇員、勞務人員的安排12.1 承包人保證實際施工現場的人員與簽約時提供的人員名單相同,并保證完全到崗,如有一人不能到崗或不能保證到崗時間,每發生一次上述事件,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由雙方在本合同的專用條款里約定,發包人有權直接從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12.2 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其雇傭的所有雇員、勞務人員,包括他們的食宿、報酬、保險、交通和各種證件的辦理,并負責進行現場安全及各種規章制度的入場教育。特別是應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外來人員的相關管理規定辦理有關的諸如暫住證、務工證、市場
35、進入許可證等一切所需證件。12.3 承包人應自費采取適當的措施,保證其雇員與勞務人員食宿等生活設施的安全和衛生條件,杜絕蚊、蠅、老鼠的滋生,保護其雇員和勞務人員免受疫病流行的危害,以及防止現場、生活用水受到污染。12.4 承包人應自費處理其任何雇員和/或勞務人員的傷、病、死,并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規定負責對施工期間受傷和死亡的人員作出妥善安排,同時承擔一切費用。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13.特殊工種上崗證13.1 承包人的架子工、電工、電焊工、氣焊工、信號工、水暖工等特殊工種按照建設部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相關文件規定需持證上崗的人員,必須具有符合要求的由工程所在地政府頒發的“特殊工種操作
36、證”或換發的“特殊工種臨時操作證”,并在相應操作人員進場前報送原件及復印件給發包人審核并備案。13.2 承包人應對未經發包人審核同意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的雇傭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擔全部責任。14.現場文明施工及企業形象宣傳( CI 工作 )14.1 承包人應按照國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頒布的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及有關施工擾民、噪音控制的規定,建立健全各種崗位責任制,嚴格現場管理,如技術工種需持證上崗、工人上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衛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將交底、教育記錄以書面形式上報發包人;同時承包人應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證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同時滿足交通、環保、環衛等政府相關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并
37、承擔因違反上述規定而導致的一切責任和費用。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全額賠償。14.2 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須完成發包人關于企業形象宣傳要求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統一著裝,自備符合發包人 CI 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手套等所有防護用品,施工現場圍墻、機械設備等應配備符合發包人要求的CI 標識。乙方人員、機械設備使用甲方標示時,不視為其人員及機械設備歸屬發生改變,即其人員、機械設備不因此與甲方產生任何隸屬關系。14.3 施工期間,承包人應保持現場清潔,每日進行現場清理工作,及時清除障礙物及建筑垃圾,存放并處置好承包人的任何設備和多余的材料,避免有毒有害氣體的產生(如現場臨時廁所、瀝青塊
38、的熬制等)。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的指示和協調,在現場提供垃圾箱。承包人有義務從現場清運走任何廢料、垃圾以及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14.4 承包人應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塵屏風、柵欄、標志牌、通告牌和其它臨時保護裝置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護現場及其附近的環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當引起的污染、噪聲或其它后果。任何由于承包人施工對公眾、居民造成人身或財產方面的損害、傷害或妨礙以及引發的民擾事件,均由承包人根據工程所在地政府有關的規定和程序處理,并承擔由此發生的所有費用。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額賠償。14.5 分包工程竣工之前,在發包人允許撤離現場的前提下,承包人應將其提供的設備、設施和臨時工程在規定
39、時間內清除并運出現場,清理現場剩余材料、垃圾(不論此種物品是否為其它承包人的工作所產生)并承擔相應費用,保持現場和整體工程的清潔整齊。14.6 發包人有權就上述工作發出指令,如承包人不按照指令執行,發包人有權雇傭其它人執行。由此發生的任何費用支出,發包人將從承包人應得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而不需征得同意。15.事故處理承包人在工作時,如發生任何傷亡事故,承包人應對此承擔全部責任及費用。同時,一旦發生任何事故,承包人應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護現場,防止損失的擴大,并立即向發包人報告事故詳情。承包人應根據分包合同的約定、消防安全生產協議書及發包人的指令,履行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有關事故處
40、理程序。對因乙方延報、漏報或采取的措施不當而引起的損失擴大部分的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均由乙方負責賠償。16.水、電供應16.1 除非本合同的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承包人應在分包合同工期內(包括按規定予以延長的工期),至整體或區段頒發竣工移交證書為止,根據發包人的現場平面布置圖,自費為分包工程供應所有必要的水、電、照明以及相應的維護,同時承擔所有現場辦公、宿舍、加工區、試驗、臨建等工程實施所需的水、電費用。實際發生的水電費用由發包人從承包人應得的月進度付款中扣除。16.2 承包人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水源干凈、衛生和電源安全等,且此類費用的支出已被認為合理地考慮在了分包合同價
41、格中。17.測量、定位、放線17.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各建筑(構筑)物的主軸線、控制點、控制線和高程點,并辦理簽認手續。一旦承包人接受了上述控制網點和高程點,則被認為已對其準確性作了充分的檢驗和確認,并承擔任何可能由于測量、放線的誤差而導致的損害和損失。承包人有義務對上述控制網點及高程點進行保護并做出明顯標志。17.2 承包人負責為分包工程所需的及發包人認為必要的定位進行測量、放線,并校正工程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基準線出現的任何差錯,同時測量、放線、定位工作所需的設備、材料、人員由承包人自行提供并承擔。18.工程試驗按照工程質量及驗收標準的要求,承包人應自費承擔與分包工程相關的所有試驗工作,
42、并提供試驗所必須的人工、材料、樣品、運輸等配合。(經協商承包人不承擔工程試驗費的不適用該條款)19.承包人遵守規章、制度承包人應遵守發包人有關工程施工、材料和設備進出場以及現場存放等有關現場管理的規章制度。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申請查閱該類規章制度,并被認為對發包人的各種規章、制度已經充分了解。承包人不得以不了解發包人的規章、制度為由而拒絕執行發包人的有關指令。若承包人違反發包人的規章制度,由此產生的由承包人承擔的違約金,將由發包人視具體情節從分包工程款中扣除。20.現場內、外通道及運輸20.1 承包人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選擇正確合理的運輸路線、運輸工具,并限制和分配運載重量,避免其任何運輸對現場
43、周圍或通往現場的道路或橋梁造成破壞或損傷。由于承包人運輸問題造成任何橋梁和/或道路損壞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擔。20.2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的要求,將材料堆積和碼放在發包人指定地點,并及時清理現場內道路上的障礙物和垃圾,隨時保持現場消防通道的暢通;對于在其運輸過程中所產生的現場外垃圾也應及時予以清理,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20.3 承包人應為自己進入現場所需特殊的和/或臨時的道路通行辦理相關的許可證件并承擔全部費用和開支,并應自費提供為實施分包工程目的所需的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施。20.4 承包人應保障和保持現場內、外工程所需的特殊和/或臨時道路的通暢及清潔,并承擔相關費用。21.工
44、程的照管21.1 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須注意保護自己的、發包人和/或其它承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設備和永久工程,并承擔承包人或其雇員、勞務人員對發包人和/或其它承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設備和永久工程的損害責任和修復義務。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全額賠償。21.2 從工程開工日起直到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的日期止,承包人應對分包工程以及有關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的照管負完全責任。22.由發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項目發包人提供主材的分包項目,承包人應自費承擔輔助材料及完成該項工作時發包人要求的各種機械、設備、電動工具、手動工具及清理、清洗、維修工具等。(此處發包人與承包人承擔的具體內容由雙方商談
45、后確定)23.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合理化建議23.1 承包人建議使用的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應報發包人批準后方可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要有技術保證和可行性分析。涉及工程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材料、設備的換用,必須經過發包人的批準。23.2 分包合同實施過程中所產生的與分包工程有關的任何新專利、工藝、發明的所有權屬于發包人或業主。23.3 在分包工程實施過程中,任何專利、工藝或發明的提供與使用方面的應付費用均已包含在分包合同價格中。承包人應使發包人免于任何由于承包人的侵權行為而造成對發包人的任何損害、費用、索賠及訴訟。23.4 發包人提供的有關工程圖紙的專有版權屬
46、于業主,深化設計的圖紙的專有版權屬于發包人。24.避免干擾24.1 承包人應避免對以下事項產生不必要或不適當的干擾:(1)公眾的方便;(2)所有道路(含人行道)的進入、使用和占用,不論它們是公共的或專屬的。24.2 承包人有責任和義務采取適當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分包工程施工對周邊環境和居民生活產生影響,并應采取適當的措施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間施工)所產生的施工噪音、震動、光線等擾民因素導致的擾民或民擾對工程進展造成影響。24.3 承包人應保證發包人不承擔任何因承包人實施分包合同導致的任何與施工擾民或民擾有關的費用和延長工期的索賠。任何此類干擾引發的損害賠償費、行政罰金、窩工損失和法律費用均
47、由承包人承擔。25.環境保護作業25.1 承包人應嚴格執行發包人關于環境保護方面的規章制度,自行處理碎磚頭、生活垃圾、過期散裝水泥等不可回收利用的無毒無害廢棄物以及其它污染,有毒有害物的處理必須嚴格按照發包人的要求和符合國家相關規定。25.2 廢棄物應分類存放,并在存放處用標牌或其它方式注明廢棄物的種類、管理負責人。25.3 廢棄物存放場地應設有防水、防流失、防滲漏、防揚散等設施,并配備消防等應急安全防范設施,同時要定期清理場地存放的廢棄物。25.4 防止大氣污染及水污染,施工中必須制定符合環保標準的防止揚塵和控制黑煙及廢水處理的措施,并認真實施?,F場攪拌設備必須安裝除塵裝置(如噴淋裝置等);
48、水泥等易飛揚的細顆粒材料入庫或嚴密遮蓋,盡量減少揚塵;廢水處理必須設置沉淀池,經沉淀后回收用于灑水除塵,并定期掏挖(清理)沉淀池。25.5 防止施工噪聲污染。施工中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GB12523-90)及工程所在地有關規定制定降噪制度,并認真執行。對人為的施工噪聲進行嚴格控制,最大限度的減少噪聲擾民。25.6 承包人應采取預防措施,嚴格控制光污染及其他污染源。25.7 承包人嚴格執行本合同的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承包人其它環境保護工作。26.承包人保密義務承包人須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關分包工程以及發包人的任何資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術方案、圖紙
49、等)。27.承包人雇員的職業健康安全27.1 承包人的雇員、勞務人員應執行發包人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程序,在施工中嚴格遵照并執行職業健康安全的流程。承包人應采用教育、驗收、技術交底、監控等措施充分保障其雇員、勞務人員的職業健康安全。27.2 簽署職業健康安全協議簽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時,承包人應與發包人簽訂職業健康安全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8.安全防火監管28.1 承包人在現場作業過程中應遵守發包人所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注意防火,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可能出現安全、火災問題的隱患。28.2 承包人須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的要求,在現場設置一名專
50、職安全人員,及時發現、審查、改進現場安全措施,并嚴格按照發包人提出的安全改進措施,進行整改。承包人承擔上述所有安全、防火措施實施的費用。如承包人在發包人就某項安全隱患提出整改通知后未在限期內進行整改或整改結果仍未達到發包人的要求,根據實際情況,則承包人承擔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具體違約金數額由雙方在本合同的專用條款中約定),并賠償發包人相應損失。28.3 簽署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協議簽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時,承包人應與發包人簽訂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9.合同工期29.1 開工日期發包人與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本分包工程的開工日期;發包人另有書面開工通知的,以書面開工通知為準
51、。如雙方無此約定時,承包人應在收到發包人的書面開工通知后 7 天內,組織合格的施工隊伍進駐現場并開始施工。29.2 分包工程的竣工29.2.1 承包人應在分包合同約定的工期內,或在發包人準許的延長工期內完成分包工程。29.2.2 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在約定的工期內或分段工期內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區段的工作,承包人應按第 41.1 條承擔有關違約責任,發包人有權按第47.1 條解除分包合同。29.2.3 一旦分包工程的進度發生明顯延誤,承包人應立即向發包人書面報告其在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區段的進度和發生延誤的原因,以便發包人能及時通知業主并陳述相關原因,為獲取工期索賠做好準備工作。29.3、
52、工作時間29.3.1 未經發包人的同意,承包人均不得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施工;但為了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絕對必要的作業除外,在此情況下,承包人應立即向發包人報告并取得發包人的批準。29.3.2 如承包人在施工方案上采用多班制進行連續工作, 29.3.1 條款不適用。則承包人在任何節假日加班、多班工作的額外開支均被認為已考慮在報價中,不得再提出諸如此類費用的索賠。29.3.3 承包人被認為已正確了解工程所在地政府發布的有關建設工程施工的所有規定,并在施工中認真執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關交通、環保、噪音擾民等對施工單位的施工時間的限制性規定,且根據規定制訂了合理的施工方案,經發包人同意后實施。任何由于工程進度的需要而在夜間施工的工作,承包人均應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及程序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承包人不得以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關施工時間的限制為理由而免于承擔分包合同中規定的任何責任和義務。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全額賠償。29.4 暫時停工29.4.1 發包人可隨時以書面形式指示承包人暫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同時說明原因。在停工期間,承包人應保護、保管,并保證該部分或整體工程不產生任何影響、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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