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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武隆縣 專業合作社章程( 年月 日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本社由 等 5 人發起,于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本社名稱:武隆縣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萬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住所:重慶市武隆縣 ,郵政編碼: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比例返還。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

2、員提供畜禽養殖購買、銷售、運輸以及與畜禽的有關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畜禽養殖所需的生產資料;(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畜禽養殖生產的產品;(三)開展成員畜禽養殖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四)引進畜禽養殖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3、,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 依據之一。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 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 社承擔責任。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 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 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 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 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第八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 生產經營活動。第二章成員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養殖經營,能夠利用

4、 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 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 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 十。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 經成員大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第十一條本社成員的權利:(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 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箭;(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六)提

5、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 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 易量占本社總交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的重大財產處 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決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決權。享 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 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 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

6、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 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 財產;(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 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 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七)承擔本社的虧損;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一)主動要求退社的;(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 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

7、,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 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 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 損及債務。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一個月內,退還記載在 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 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 金額。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 的條件的,在一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 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 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

8、續。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 除名:(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 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 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第三章組織機構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 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執行監事;(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 項;(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

9、計劃;(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八)審議批準理事長、執行監事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 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 格、報酬和任期;(十二)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第十九條 本社每年召開二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長負 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 大會:(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二)執行監事提議;理事長

10、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 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在十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第二十一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 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員表決。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 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 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 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 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 表決權。第二十二條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

11、的法定代表人。理事 長任期叁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 技術人員聘書;(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第二十三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 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 交成員大會審議;(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

12、產安全;(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 技術人員;第二十四條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工 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監督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 監察工作;(三)監督理事長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五)向理事長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 易量(額)情況;卸任理事須待卸任叁年后方能當選監事。第二十五條 本社經理由理

13、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長負 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 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第二十六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 得兼任監事。第二十七條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 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

14、傭金歸為己有;(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第四章 財務管理第二十八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第二十九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實行每月 20 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長、執行監事及

15、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第三十條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第三十一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第三十二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一)成員出資;(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第三十三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

16、輸設備、農機具、養殖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第三十四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壹個月內繳清。第三十五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 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 其他成員。第三十六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 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 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第三十七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

17、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第三十八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積金,用于 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第三十九條 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員 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 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 益金數額的百分之二。第四十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 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按照規定用途 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 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 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8、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 的,按約定辦法處置。第四十一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 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 順序分配:(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 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 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 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 在成員個人賬戶中。第四十二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 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

19、個 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 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第四十三條 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 員大會的決定,本社委托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 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四十四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 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 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第四十五條 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 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 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 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 機關核準后解散:(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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