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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國際結算國際結算(第五版)(第五版)蘇宗祥、徐捷著中國金融出版社中國金融出版社第八章第八章 特殊跟單信用證特殊跟單信用證 第一節 可轉讓信用證 第二節 背對背信用證 第三節 款項讓渡 第四節 預支信用證 第五節 循環信用證和信用證含有分期裝運條款 第六節 對開信用證 第七節 長期信用證和無效信用證第一節第一節 可轉讓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 一、可轉讓信用證的產生一、可轉讓信用證的產生 國際貿易中,中間商為防止買方與供貨商直接訂約成交,泄露商業機密,影響自己賺取差價,采取的方法之一就是開立背對背信用證。 背對背信用證,即買方開立一個信用證給中間商,中間商以這個信用

2、證為藍本另開立一個信用證給供貨商。 買方開立的信用證稱做master L/C或original L/C,即原證,轉讓后的信用證稱為transferred L/C。 采用轉讓信用證方式,可免去中間商的開證程序,給供貨商提供付款的保證,使供貨商放心生產辦理交貨,為自己節省一筆開證費用及保證金。 對中間商的另一好處是,轉讓信用證往往加列有待開證行付款后方向第二受益人付款的條件。如此,把開證行拒付的風險轉嫁給供貨商。 買方開出可轉讓信用證,意味著其同意賣方的交貨及/或交單可以由另外一方即第二受益人來執行,而第二受益人則同意承擔轉讓信用證項下的風險。 二、二、ICC515的定義的定義 國際商會出版物第5

3、15號第52頁作出的可轉讓信用證的定義如下: 可轉讓信用證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請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轉讓行),或如果是自由議付信用證時可以要求信用證特別授權的轉讓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三、可轉讓信用證的運作程序三、可轉讓信用證的運作程序 1.申請開證。申請開證。 (1)可轉讓信用證的正確名稱是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Documentary Credit。 (2)并非任何銀行都可以辦理信用證的轉讓,轉讓銀行必須是信用證中的被指定銀行,或者在自由議付信用證下開證行特別授權的銀行。

4、 與UCP500相比,UCP600在第38條中加了一句“開證行也可以擔任轉讓行”。開證行轉讓自身開立的可轉讓信用證可減少另一行轉讓的環節,第二受益人可以直接向開證行交單。 2.傳遞原始信用證。傳遞原始信用證。開出的原始可轉讓信用證,必須傳遞給通知行,而不是傳遞給指定銀行。 3.通知信用證。通知信用證。 4.請求轉讓信用證請求轉讓信用證。 (1)轉讓行必須同意轉讓范圍和轉讓方式,并應收取第一受益人交納的轉讓費。 UCP600第38條c款規定有關轉讓的所有費用須由第一受益人支付。 (2)ICC 632 R375 案例1.指出,轉讓行的責任是將原始信用證內容和第一受益人提供的轉讓申請書內容轉換至轉讓

5、信用證正文中。 轉讓申請書包括兩個主要內容:是否變更信用證條款及是否保留修改權利。是否變更信用證條款。是否變更信用證條款。 UCP600第第38條條e款規定款規定:任何轉讓要求須說明是否允許及在何條件下允許將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已轉讓信用證須明確說明該項條件。 關于修改通知受讓人的權利有以下三種情形:關于修改通知受讓人的權利有以下三種情形: ()保留修改權利。 ()部分放棄修改權利 ()放棄修改權利 部分轉讓(partial transfer)和全部轉讓與信用證是否允許分批裝運有關聯。 所謂全部或部分,指的是信用證的金額。轉讓行往往在自己的轉讓面函中或信用證的特殊條款中加以說明。 5.通知轉讓

6、信用證。通知轉讓信用證。轉讓行按照原始信用證和轉讓申請書列出變動條款轉換至轉讓信用證,然后通知給第二受益人。 6.交單。交單。第二受益人在兩種轉讓信用證情況下交單: (1)不變更條款的轉讓信用證,不要求第一受益人調換發票,沒有賺取差價之事。 (2)變更條款的轉讓信用證要求第一受益人調換發票賺取差價利潤。 7.換單、寄單、索款。換單、寄單、索款。 8.付款。付款。開證行付款給轉讓行,轉讓行收到后將第二受益人的發票金額付給第二受益人,將調換發票以后的差價利潤付給第一受益人。 四、電開轉讓信用證實例四、電開轉讓信用證實例(略)(略)第二節第二節 背對背信用證背對背信用證 一、背對背信用證的定義一、背

7、對背信用證的定義 背對背信用證(Back-to-Back Credit)是適應中間商經營進出口業務的需要而產生的一種信用證。 由于進口商開立的信用證是不可轉讓的,因此受益人以該證(母證,Original Credit or Master Credit)作保證,要求該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在該證的基礎上開立一張以本地的或第三國的實際供貨商為受益人的新證(子證或第二信用證,Secondary Credit)。這張另開的新證就是背對背信用證。 新證開立后,原證仍有效,由新證開證行代原受益人(中間商)保管。二、背對背信用證的運作程序二、背對背信用證的運作程序進口商與中間商簽訂買賣合同。中間商與出口商也簽

8、訂相應的買賣合同。進口商在進口銀行開立以中間商為最初或第一受益人(Primary or First Beneficiary)的信用證(此證為MASTER LC)。進口銀行開出MASTER LC到中間行。中間行將此MASTER LC通知給中間商。中間商在中間行憑MASTER LC申請開立背對背信用證。背對背信用證條款與原證基本相同,但變動如下:第一受益人為新證開證申請人;以實際供貨商為受益人;開證行是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出口地銀行;信用證金額及單價比原證小,差額為中間商利潤;裝期與效期提前,交單期縮短。中間行向出口銀行開出背對背信用證(第二信用證,SEC LC)。出口銀行通知背對背信用證給出口商。

9、出口商按背對背信用證的要求洽訂艙位。出口商出貨。出口商到海關辦理出口通關事宜。出口商裝船出口。出口商到船公司領取提單。出口商備齊SEC LC要求的單據向出口銀行交單議付。出口銀行向出口商墊付SEC LC議付款項。出口銀行向中間行寄送SEC LC項下單據。中間行向出口銀行償付SEC LC款項。中間商備齊MASTER LC要求的單據向中間行換單議付。中間行撥付MASTER LC 與SEC LC之間的差額款項給中間商。中間行向進口銀行寄送MASTER LC項下單據。進口銀行向中間行償付MASTER LC款項。進口商到進口銀行結付MASTER LC款項。進口商取得MASTER LC項下的單據。進口商到

10、船公司送交提單。進口商從船公司處換取提貨單(Delivery Order-D/O)。進口商到海關辦理進口通關事宜。進口商到指定地點提取貨物。三、背對背信用證與可轉讓信用證的比較三、背對背信用證與可轉讓信用證的比較 四、背對背信用證的使用案例四、背對背信用證的使用案例 (略)第三節第三節 款項讓渡款項讓渡 UCP600第39條規定:信用證未注明可轉讓,并不影響受益人根據所適用的法律規定,將該信用證項下其可能有權或可能將成為有權獲得的款項讓渡給他人的權利。 這條說明:不管信用證可否轉讓都可以辦理款項讓渡。 一、信用證款項讓渡的主要用途一、信用證款項讓渡的主要用途 1.作為融資的擔保。 2.作為開立

11、背對背信用證的保障。 3.讓渡給信用證下的實際供貨商以降低風險。 二、款項讓渡的當事人二、款項讓渡的當事人 款項讓渡業務涉及三個當事人,即款項讓渡人、辦理讓渡行、接受讓渡人,現在分述于下。 款項讓渡人(Assignor)是信用證的受益人,如欲將其在信用證項下應得款項讓渡給他人,應填寫款項讓渡指示或稱款項讓渡書(Assignment of Proceeds Instruction)。 辦理讓渡行(Assigning Bank)是開證行,當其自行付款或承兌和付款時(有時是指定銀行,當其付款或墊款時),接到受益人的款項讓渡指示,如果同意辦理,應通知受益人接受。 接受讓渡人(Assignee)或稱被讓

12、渡人一般是銀行,它不是該信用證的有關當事人。 注意事項:注意事項: 1.提交受益人的款項讓渡書(或指示)。 2.受益人在讓渡書上簽字及其指示/授權須經受益人的銀行驗核證實。 3.受益人的指示/授權一直有效并未撤銷。 4.特殊性質信用證,如循環信用證、紅條款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審核讓渡款項確是受益人在信用證項下應得的款項。 5.檢查代理費用是否要從支款中扣付。 6.開證行/指定銀行發出讓渡確認書承認受益人獲得信用證項下提款,向被讓渡人支付款項。 三、信用證款項讓渡實務中的關注點三、信用證款項讓渡實務中的關注點 1.單據必須由受益人提交,或由款項受讓人代表受益人提交,受讓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交單據

13、。 2.依各國法律不同,受益人讓渡款項時必須向開證行和指定銀行發出通知,甚或得到確認/同意(acknowledgement/consent)時方能生效。 四、信用證款項讓渡的風險四、信用證款項讓渡的風險 1.拒付風險。 2.欺詐風險。 3.讓渡書的撤銷風險。 4.法律風險。第四節第四節 預支信用證預支信用證 預支信用證(Anticipatory Credit)是在信用證上列入特別條款,授權議付行或保兌行在交單前預先墊款付給受益人的一種信用證。 預支信用證可以分為全部預支信用證(Clean Payment Credit)及部分預支信用證(Partial Payment in Advance Cr

14、edit)兩種。 見預支信用證處理基本程序圖。預支信用證處理基本程序圖預支信用證處理基本程序圖 Back 一、全部預支信用證一、全部預支信用證 在全部預支信用證中,申請人在申請開證時就將全部預支款項足額交給開證行,開證行在信用證上加列預支條款,授權議付行憑受益人交來光票(或收據)以及承諾書予以議付購買,而將全部信用證金額扣減利息預先墊付給受益人。 全部預支信用證現在很少使用,因為銀行和申請人要為此承擔較大的墊款風險。 二、部分預支信用證二、部分預支信用證 依據預支信用證其預付條件的不同,可分為紅條款信用證(Red Clause Credit)和綠條款信用證(Green Clause Credi

15、t)。 (一)紅條款信用證 開證行在信用證中列入一個條款,授權議付行向受益人預先支付信用證金額的一定百分比。 紅條款信用證可以分為兩種:一是開證行墊款預付,二是議付行墊款預付。 1.開證行墊款預付開證行墊款預付 舉例: “開證行授權議付行預先支付信用證金額的60%給受益人須憑受益人提交下列憑證:(1)由受益人正當簽字的預支收據;(2)受益人利用該項資金購買和包裝商品的承諾;(3)受益人保證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向議付行提交信用證中規定的全套單據的承諾。預付款項付給受益人后,議付行憑收據和承諾向開證行索償,開證行將立即償付。受益人交單要求議付時,議付行將預付的60%信用證金額從整個議付金額中扣除作為受

16、益人的還款,其余約發票金額的40%,由議付行向開證行索償。” 2.議付行墊款預付議付行墊款預付 舉例: “我行(開證行)茲授權議付行在該行自行決斷的情況下,憑你方交來即期匯票和發運貨物的承諾給予你方預付款AUD25 600.00,為信用證金額的80%。從匯票預付日到還款日期間發生的利息按照澳大利亞現行利率計算應由你方支付,信用證項下議付匯票的金額用來歸還預付款項本息。考慮到議付行將預付款項給予你方,以及倘若你方最后沒有裝運發貨,我行擔保還款并承諾:當議付行提出要求時,立即付給議付行有關受益人所欠預付款項本息。” (二)綠條款信用證(二)綠條款信用證 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可在出口之前開具匯票和倉單作

17、為擔保,請求議付行預支墊款,即稱為綠條款信用證。 綠條款信用證較紅條款信用證更為嚴格,要求出口商須將預支資金所采購的契約貨物,于裝運前以銀行的名義存放倉庫,將倉單交銀行持有,以保證該預支金額依信用證規定使用,并受到控制以減少資金被挪用的風險。 實務中,若信用證中注明“Green Clause Credit”字樣,則受益人須向銀行提供擔保(保證到時交倉單)或抵押方可獲得預支款融資。 三、預支信用證的融資方法三、預支信用證的融資方法 1.墊款法(Advance Method)。墊款法即出口商憑預支信用證向當地銀行(通常是通知行) 申請預支貨款時,由當地墊款銀行以本國貨幣墊付。而后,出口商于申辦出口

18、議付時,由墊款銀行扣下原墊付的本息,余額支付給出口商。如出口商未申辦出口議付,則由墊款行按所墊付本國貨幣金額折成外匯向開證行索償。 2.預兌法(Anticipatory Drawing Method)。出口商在裝運出口貨物之前,簽發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光票,通過出口地銀行兌取票款。當開證行接到經過墊款行轉來的即期光票時,一面借記進口商賬戶,一面貸記墊款行賬戶。第五節第五節 循環信用證和信用證含有分期裝運條款循環信用證和信用證含有分期裝運條款 一、循環信用證一、循環信用證 信用證的部分或全部金額被使用后可以恢復到原金額再被利用的信用證稱為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 循環信用證

19、分為兩種,一種是按時間循環使用的信用證,另一種是按金額循環使用的信用證。 不論是按時間循環或者是按金額循環,凡是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證余額,可以移到下一次一并使用的稱為積累循環信用證(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 凡是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證余額不能移到下一次一并使用的稱為非積累循環信用證(Non-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 信用證未表明是否可積累時,則是不可積累的。 按時間循環的信用證是指受益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如一個月)可議付信用證規定的一定金額,議付后,在以后一定時間內(如下一個月)又恢復至原金額仍可議付使用,在若干個月內循環使用,直至該

20、證規定的總金額用完為止。 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是指受益人按照該證規定的一定金額進行議付后,該證仍恢復到原金額,可供再行議付使用,直至該證規定的總金額用完為止。 當用完信用證規定的每期金額再恢復到原金額循環使用時,其具體的恢復方式有以下三種: 1.自動恢復循環。每期金額用完不必等待開證行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使用。 2.非自動恢復循環。每期金額用完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后,信用證才能恢復到原金額使用。 3.半自動恢復循環。每次議付后一定時期內開證行未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則在下次時期開始起,就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使用。 二、信用證含有分期裝運條款二、信用證含有分期裝運條款 UCP600第32條

21、“分期支款或分期裝運”規定: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間段內分期支款或分期發運,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證規定期限支取或發運時,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按照國際商會出版物第613號R313,信用證含有“指定期限內分期裝運”條款(shipments by installments within given periods clause)的三種表示方法如下: 假如信用證下要求的總重量是30 000公斤。 例例1:裝運時間表:裝運時間表 10 000公斤最遲于1997年10月31日(用latest) 10 000公斤最遲于1997年11月30日 10 000公斤最遲于1997年12月31日 例例2:裝

22、運時間表:裝運時間表 10 000公斤從1997年10月1日至1997年10月31日(用within an interval) 10 000公斤從199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 10 000公斤從1997年12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 例例3:裝運時間表:裝運時間表 5 000公斤最遲于1997年9月30日 5 000公斤從1997年10月1日至1997年10月31日 10 000公斤最遲于1997年11月30日 10 000公斤從1997年12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第六節第六節 對開信用證對開信用證 一、對開信用證的定義一、對開信用證的定義 對開信用證(Recip

23、rocal Credit)是指買賣雙方各自開立的以對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在對等貿易中,交易雙方互為買賣雙方,雙方各為自己的進口部分互為對方開立信用證,這兩張互開的信用證便是對開信用證。 一般對開信用證以使用后者占多數。這種信用證在易貨貿易、補償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業務中使用居多。 對開信用證的特點是對開信用證的特點是: 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申請人; 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行, 后開的證稱為回證,與第一證金額大致相等; 兩證可以分別生效,即先開證先生效,也可以同時生效。 二、對開信用證的生效問題二、對開信用證的生效問題 對開信用證一般規定生效條款,主要有

24、兩種不同的生效方式。 1.同時生效。 第一證開立后暫不生效,待對方開來回證,經受益人同意后,再通知對方銀行生效,即兩證同時生效 2.分別生效。 各證開立后立即生效。 見對開信用證基本程序圖。對開信用證基本程序圖對開信用證基本程序圖 Back第七節第七節 長期信用證和無效信用證長期信用證和無效信用證 一、長期信用證一、長期信用證 在交易中,當付款責任不能很容易確定,并且根據事件的真正性質和責任范圍不可能很快計算出金額、數量時,銀行只好同意開立長期信用證(Evergreen Credit)或按年更新信用證(Annually Renewable Credit)。 這種信用證比傳統的商業信用證有效期長

25、,并且只有在到期日之前開證行向受益人發出通知,才能被撤銷或修改。 “長期”條款主要用于光票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長期信用證對開證行的風險是:長期信用證對開證行的風險是:1.責任仍保持很長一段時期,在整個時期中,開證行已支付款項應確定要從申請人那里收回。2.開證行應確定在整個時期內從申請人那里取得用于抵補風險的抵押品,將在整個時期中保持它的價值。3.用于控制風險記錄的內部程序和發出的通知已經充分了解。4.僅為財務沒有疑點和信譽可靠的申請人開立這種信用證。對申請人的風險是:對申請人的風險是:申請人應該了解延展時期中的風險,因為信用證一般規定僅憑受益人交來簡單的索款要求即予付款。 二、無效信用證二、無

26、效信用證 凡是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就稱為無效信用證(Inoperative Credit)。促成信用證無效的軟條款如下: 1.只有貨物已經清關才能作成信用證項下的付款。 Payments under the credit will only be made once the goods have been cleared through the customs. 2.只有已經發出進口許可證之事作成修改開立以后,本信用證才有效。 The credit is to become operative only upon the issuance of an amendment that an impo

27、rt licence has been issued. 3.本信用證項下的付款受到從“再出口得款計劃”收到所需資金的約束。 Payments made under this credit are subject to receipt of the necessary funds from the “re-export proceeds program”. 4.此信用證尚不生效,除非或直到對開信用證受益于記在的賬戶上已被銀行開立后此證始可生效。 This credit shall not be available / operative / in force / effective unless and until the reciprocal credit in favour of for account of is established by Bank. 5.當收到開證行發出修改書通知船只名稱、日期、目的港的海運船舶代理人以后才能裝運貨物。 Shipment will be made upon receipt of an advice of vessels name,date and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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