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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臨沂市城市規劃管理相關控制標準為科學正確地實施城市規劃,促進城市規劃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依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臨沂市城市總體規劃及各專項規劃,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以下相關控制標準。臨沂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在滿足國家規范、規定特別是強制性規范的前提下,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1、城市建設用地性質控制11城市建設用地的使用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實施;對尚無批準詳細規劃的地區,應根據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實施,并符合城市建設用地適建范圍的規定。12未列入城市建設用地適建范圍的,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功能分區和建設項目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及基礎設施條件實施。13各類建設用
2、地的使用性質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符合經批準的用地規劃。14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或超出城市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規定的,按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辦理。2、建筑容量控制2.1在臨沂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積率和建筑密度)應按表1的規定執行。 表1 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標 國家在1987年制定的民用建筑設計通則(試行)中,對民用建筑高度與層數的設計,做了明確地規定:13層為低層住宅;46層為多層住宅;79層為中高層住宅;10層以上為高層住宅。容積率建筑密度居住建筑低層1.035多層1.528高層3.520一般辦公建 筑多層1.525高層3.520商業服務建筑多層
3、2.545高層5.040綜合建筑多層2.240高層6.0352.2表1規定的指標中容積率、建筑密度為上限,適用于單一類型的建筑基地。對混合類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將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質分類劃定后,按不同類型分別執行。對難以分類執行的建筑基地和綜合樓基地,應按不同性質建筑的建筑面積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換算建筑容量綜合控制指標。2.3對未列入表1的工業、倉儲、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幼托(簡稱科、教、文、衛建筑,下同)等設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有關專業規定執行,但不應超過表1中相應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標。 3、建筑間距:3.1主要朝向:3.
4、1.1多、低層居住建筑與多、低層居住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6倍,并同時滿足大寒日滿窗日照2小時的日照標準和視覺衛生要求。3.1.2高層居住建筑與高層、多層、低層居住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必須滿足大寒日滿窗日照2小時的日照標準。3.1.3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側時,應按以上兩款規定執行。3.1.4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托兒所、幼兒園活動室和大、中、小學的教學樓與相鄰建筑之間的間距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5倍,南側為高層時,必須滿足大寒日滿窗日照3小時的日照標準。3.1.5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側或非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應滿足消防、抗震、疏散、視覺衛生及建筑退讓的要求。.2次
5、要朝向:3.2.1居住建筑,多層之間不宜小于6米;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在滿足消防間距要求的同時必須滿足視覺衛生要求。3.2.2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覺衛生因素,適當加大間距。3.2.3非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之間應滿足消防間距和視覺衛生要求。3.2.4非居住建筑與非居住建筑之間應滿足以下規定:高層與高層之間不小于13米,高層與多、低層之間不小于9米,多層與多、低層之間不小于6米,低層與低層之間不小于4米。4、建筑退讓4.1建筑后退用地界線4.1.1主要朝向4.1.1.1低層建筑后退南、北側用地界線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離不小于2米。4.
6、1.1.2多層建筑后退南、北側用地界線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離不小于10米。4.1.1.3高層建筑后退南、北側用地界線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距離不小于15米。4.1.2次要朝向4.1.2.1多、低層建筑后退東、西側用地界線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離不小于3米,并滿足消防間距要求。4.1.2.2高層建筑后退東、西側用地界線不小于65米,并滿足消防間距要求。4.1.2.3多層建筑南北長度大于15米,高層建筑南北長度大于20米的,其后退東、西側距離按主要朝向計算。4.2建筑后退道路紅線控制標準4.2.1城市道路等級分類主干道:道路紅線寬度大于40米(含40米)的城市道路
7、。次干路:道路紅線寬度小于40米,大于24米(含24米)的城市道路。支路:道路紅線寬度小于24米的城市道路。4.2.2行政辦公、科教文衛、商業金融、賓館、餐飲服務等公共建筑及綜合性建筑4.2.2.1高度大于75米,小于100米的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3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30米,后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于30米。4.2.2.2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25米,后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于25米。4.2.2.3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25米
8、;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20米;后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于20米。4.2.2.4高度小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4.2.2.4.1行政辦公、科教文衛、金融保險等公共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15米;后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于15米。4.2.2.4.2商業、賓館、餐飲服務等公共建筑及綜合性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支路道路紅線不小于20米。4.2.3居住建筑4.2.3.1高度大于75米的建筑,小于100米的建筑:4.2.3.1.1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25米;后退城區
9、支路道路紅線不小于25米。4.2.3.1.2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20米;后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于20米。4.2.3.2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4.2.3.2.1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20米;后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于20米。4.2.3.2.2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15米;后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于15米。4.2.3.3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4.2.3.3.1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20
1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15米;后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于15米。4.2.3.3.2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10米;后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于10米。4.2.3.4高度小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4.2.3.4.1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15米;后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于10米。4.2.3.4.2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1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10米;后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于10米。4.2.4工業、倉儲建筑4.2.4.1工業、倉儲建筑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紅線
11、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15米;后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于15米。4.2.4.2工業、倉儲建筑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紅線不小于10米;后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于10米。4.2.5其它規定4.2.5.1建筑后退沂河路道路紅線(80米)不小于50米,后退雙嶺路道路紅線(44米)不小于100米。4.2.5.2建筑后退城市外環路道路紅線不小于50米。4.2.5.3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紅線寬度,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性質、功能等實際情況確定。4.2.5.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紅線的距離除符合以上規定外,必須滿
12、足交叉口視距三角形的要求,同時還應適當增加后退距離,為建設公共設施預留空間。4.2.5.5城市高架橋和立體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紅線的距離,一般不小于其主要道路紅線寬度的12,且最小值不得小于20米,并應設置隔離設施。4.2.5.6建筑后退除滿足以上規定外,還應同時滿足停車、疏散要求。4.2.5.7其它未盡情況參照以上原則,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4.3建筑后退河道藍線控制標準4.3.1建筑后退沂河河道藍線(濱河路外側道路紅線)4.3.1.1右岸(西岸)金雀山路祊河入口處:不小于50米。祊河入口處北外環路、金雀山路沂河路:不小于70米。北外環路以北、沂河路以南不小于100米
13、。4.3.1.2左岸(東岸)雙橋街金橋街:不小于50米。雙橋街分沂入沭河道,金橋街北外環:不小于70米。南外環以南、北外環以北不小于100米。4.3.2建筑后退祊河河道藍線(濱河路外側道路紅線)4.3.2.1右岸(西岸)沂、祊河交匯處通達路段:不小于50米。通達路段北外環路:不小于70米。北外環路以北不小于100米。4.3.2.2左岸(東岸、南坊片):不小于50米。4.3.3建筑后退涑河河道藍線4.3.3.1古城段(濱河路螞蚱廟街)按經批準的古城商業段修建性詳細規劃執行;4.3.3.2現代商城段(螞蚱廟街臨西十路)不小于40米;4.3.3.3生態休閑段(臨西十路西外環路)不小于60米。4.3.
14、3.4西外環路以西不小于100米。4.3.4柳青河、陷泥河:規劃建成區范圍內建筑后退河道藍線不低于30米,規劃建成區范圍以外建筑后退河道藍線不得低于50米。4.3.5李公河:規劃建成區范圍內建筑后退河道藍線不低于40米;規劃建成區范圍以外建筑后退河道藍線不得低于60米。4.3.6建筑后退青龍河河道藍線:不低于20米。4.3.7建筑后退汶河、湯河、分沂入沭河道藍線不低于50米。4.4建筑后退鐵路控制標準后退鐵路干線不小于50米,后退鐵路支線不小于20米,高層建筑后退鐵路的距離在滿足以上規定的同時,在發生災害時,不得影響鐵路運行安全。4.5城市中心區范圍以外,建筑后退控制標準4.5.1后退高速公路
15、用地界線不小于100米,后退國道用地界線不小于30米,后退省道用地界線不小于20米,后退縣鄉公路用地界線不小于10米,并同時滿足相關規劃要求。4.5.2鄉鎮駐地、村莊建設等建筑后退規劃道路紅線、河道藍線、鐵路等參照中心城區要求執行,同時必須符合村鎮規劃要求。4.6以上控制標準為最低控制標準,具體后退要求由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建筑的區位、性質、高度在規劃條件中確定。5、建筑高度5.1建筑物的高度必須符合日照、建筑間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5.2在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5.3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建筑保護單位周
16、圍及風景名勝區規劃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建筑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并按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先編制城市設計或建筑設計方案,進行視線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護措施,經批準后方可實施。5.4對下列建筑的地上層數進行限定無電梯的住宅:不應超過六層中學教學樓:不應超過五層小學教學樓:不應超過四層幼兒園、托兒所:不應超過三層5.5 建筑室內共享空間(跨層的廳、堂),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共享空間內進行加層建設或改造。5.6建筑高度控制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第.條、.條控制區內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構筑物最高點的高度計算
17、。2、非第.2條、.3條控制區內建筑高度:平屋頂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層或女兒墻頂點的高度計算;坡屋頂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下列突出物不計入建筑高度內:1)局部突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頂平面面積不超過1/4者;2)突出屋面的通風道、煙囪、裝飾構件、花架、通信設施等;3)空調冷卻塔等設備。6、建筑綠地6.1居住、行政辦公、文化娛樂、賓館、體育、醫療、學校、科研等項目,綠地率不得小于35。6.2商業(含批發市場)金融項目綠地率不得小于25。6.3工業項目綠地率不得大于15。7、管線工程7.1在城市市區設置的各種管線,宜采用地下敷設方式。地下管線
18、的走向,宜沿道路或與主體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線形順直、短捷和適當集中,盡量減少轉彎,并應使管線之間、管線與道路之間盡量減少交叉。7.2沿道路設置管線,應依次有道路紅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排列。原則上按電力電纜、供水管、熱力管、雨水管的順序依次排列在路東或路北;按電訊線纜、煤氣管、污水管的順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南。7.3各城區排水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體制,提倡采用分質供水及污水處理后回用。7.4在城區范圍內,各單位的專用管線不得在道路紅線內敷設。7.5各種地下管線相互之間的最小水平、垂直距離,各種管線與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地下管線與綠化樹種間的最小水平凈距,地下管線的埋設深度等按國家規范要求執行
19、。8、城市停車場8.1 一般規定8.1.1 城市停車場的設置應同時滿足機動車公共停車場與機動車配建停車場的建設指標要求。 8.1.2 城市停車場的規劃應在城市綜合交通系統規劃指導下進行,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規范要求。 8.1.3 城市停車場的設置應遵循節約用地、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的原則,并符合城市環境和車輛出入口不妨礙道路暢通的要求。 8.1.4 城市停車場的面積應按當量小汽車停車位數計算:地面停車場每車位宜按25-30平方米計算;停車樓和地下停車庫的建筑面 積,每車位按30-35平方米計算。8.2 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設置8.2.1 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分為路外公共停車場(庫)和路內公共停車場
20、兩形式。其控制比例為:路外公共停車場泊位按總停車需求 的80%-90%控制;路內公共停車場泊位按總停車需求的10%-20% 控制。 8.2.2 路外公共停車場應采用地面、地上和地下相結合的停車場(庫)或停車樓。路內公共停車場應設置在交通量不大的城市支路上, 城市主次干道一般不得設置路內公共停車場,在有輔道時可適當設置。8.2.3 城市市級行政辦公、金融、商業商務、文化娛樂等中心區,必須設置獨立的機動車公共停車場,不同市級中心區相臨或相近時,可合并設置,停車場規模以300個停車位為宜,具體規模以交通規劃為準。 8.2.4 城市區級商業中心區,必須設置獨立的機動車公共停車場,規模以200個停車位為
21、宜。 8.2.5 濱河風景游覽區,應沿交通游覽線路 每隔500米左右設置一處小型機動車公共停車場,規模一般為25個停車位,最小不應少于10個停車位。在主要旅游景點應設置大型旅游車泊位,一般不小于總泊位的15%。 8.3 機動車配建停車場的設置8.3.1參照國家相關規范、規定要求,根據臨沂車輛、交通等實際情況,制定配建停車場標準。表2規定的機動車、非機動車數量為下限。8.3.2 居住區、商業購物中心、文化娛樂中心 、賓館、公園、辦公樓、影劇院等公共設施,必須建設與之相配套的機動車停車場(庫)及供本單位職工的自用停車場,配建停車場(庫)的停車標準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配建停車場標準 類 型
22、160; 單 位機動車(個)非機動車01住宅每戶1.01.22.002辦公樓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6-1.04.003商場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58.004農貿市場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58005展覽館、圖書館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55.006文化娛樂場所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1.05.007大型體育場館車位/100座4.02008小型體育場館車位/100座2.03009市級影劇院車位/100座4.02010一般影劇院車位/100座2.01511會議中心車位/100座4.03012幼兒園
23、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21013中、小學校車位/100學生0.5中90、小2014大中專院校車位/100學生0.85015旅游區、度假村車位/1公頃占地面積10.01.016城市公園車位/1公頃占地面積6.010017醫院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2.04.018休、療養院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2.01.019飯(酒)店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2.54.020高中檔賓館車位/客房0.321普通賓館車位/客房0.222火車站車位/高峰日千旅客4.08.023長途汽車站車位/高峰日千旅客2.08.024公交樞紐站車位/高峰日千旅客1.02025機場車位/高峰日千旅客5.026貨運站車位/100輛標準車15.025工業廠區、倉儲區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38.3.3 居住區內配建停車場(庫)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低、多層住宅區,應結合住宅建筑單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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