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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二零一二年八月第一部分:合同法重點法律知識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年月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對合同的主要規定合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和生效合同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轉讓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 所謂平等主體,簡單說就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一般稱之為“私法”范疇;與之相對應的是不平等主體之前的關系,行政訴訟法調整的就是不平主體之間關系的法律,因為政府部門是管理者,公民或法人是被管理者,處于不平等的
2、地位,需要用特殊法律來規范。 合同主體平等性的進一步理解 平等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地位平等的當事人。在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中,彼此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沒有領導和服從的關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 比如:政府的工商機關需要辦公用品向一個筆廠購買辦公用品,這時,政府的工商機關與筆廠之間是平等主體,是基于民事買賣合同關系形成的社會關系,彼此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 工商機關不能說我是政府,所以,買賣合同中由我說了算,我說給你一毛錢 一支筆,你就要賣給我。(當然,實踐中工商機關有權在手,筆廠一般不敢 啰嗦,但是,法律上雙方是平等) 同樣的主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就可能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3、比如上面的筆廠剛好就是工商機關行政管理的區內企業,工商機關發現筆廠有違法經營 的情況,對筆廠下達了行政處罰。這時,雙方成立的就是行政關系,不可能 是平等主體,這時就是不平等主體。 所以,確定主體是否平等要看法律關系到底是什么,比如一般的買賣合同中不論主體是政府、企業還是個人都是平等主體合同成立和生效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也有例外,如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需經批準和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須經過批準和登記。 需要經批準方生效的合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三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
4、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經審批機構批準后生效,其修訂時同。合同成立和生效的關系合同成立不意味著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實踐意義,這里主要講一下賠償范圍的不同,合同成立而不生效,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范圍只限于信賴利益,所謂的信賴利益主要是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后,足以使另一方對其產生信賴(如相信其會訂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對合同成立而不生效的信賴利益的賠償且僅限于直接損失,而不包括間接損失。而合同的生效,意味著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違約責任
5、,違約責任就要看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可能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可能包括可得利益損失。因為合同違約責任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使合同恢復到其原本正常履行的狀態下。合同法關于合同成立的重要規定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故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合同成立,關于合同的成立,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成立的相關條款主要有: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
6、該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實踐中合同成立和生效如何判斷(一)案例:2002年6月27日王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向王某出具保險單,根據保險單的約定保險期限為2002年6月30日至2004年6月29日,根據約定王某應當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保險費。但是,雖然經過保險公司多次催促,王某也并沒有按時交納保險費。在2002年7月3日,謝某外出發生交通意外,造成左腿殘疾。王某根據雙方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以謝某沒有支付保險費拒絕賠付。王某遂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7、由于王某沒有按照雙方約定支付保險費,所以保險公司并沒有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基于此,法院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實踐中合同成立和生效如何判斷(二)根據保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對于保險合同而言,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就是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保險費的支付則是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本案當中,保險公司雖然向王某交付了保險單,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但是,由于王某自身的原因,沒有按照雙方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使得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不能成立,保險公司也就不能承擔保險責任。合同的效力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對無效合同的
8、相關規定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無效后的法律后果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
9、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是否有效?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簽訂合同的主體可以是法人、公民和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其中包括法人依法設立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因此一般情況下,不能因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人主體資格,而簡單的認為其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無效。合同法對可撤銷合同的相關規定 第
10、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 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關于撤銷權的行使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 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合同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
11、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撤銷合同的案例甲見自己的一頭牛生了病,便趕到集市上賣掉。以一頭好牛的價格賣給了乙,乙帶回家去以后,與自己的牛放到一起喂養,幾天后,自己另外的七頭牛也傳染上了病,經治療才好。結果共花去乙醫藥費3000元。乙在得知甲隱瞞實情將病牛賣給自己后,憤然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撤銷和甲的
12、買賣合同,并要求甲賠償3000元醫藥費。 試問:(1)甲與乙買賣牛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銷?法律依據是什么? (2)甲是否應當賠償乙的3000元的損失?為什么?案例解析甲以欺詐的手段將病牛買給乙。買賣合同可撤銷,并且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甲方明知道自己的牛生病了,還將其賣給乙,有過錯,應當賠償乙的損失3000元。效力待定的合同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
13、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效力待定合同實例1998年4月肖某受張某委托去某房產公司看房,肖某看中一套商品房,即以張某代理人的身份與該房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內銷商品房認購書,并代繳定金10000元。肖某在認購書代理人一欄中簽了名,但張某未在認購書上簽名,也沒有蓋章。張某實地看房后對該房屋結構不滿意,便和肖某一起向房產公司要求解除認購書并返還定金。但遭到房產公司拒絕。經多次交涉,均無結果,張某、肖某便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內銷商品房認購書無效,被告房產公司應返還張某定金10000元整。案例解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是房屋買賣中的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屬
14、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本案中肖某的行為顯系第二種無權代理,即超越代理權限而代他人實施法律行為。張某僅委托肖某看房而非買房,肖某便以張某的名義與房產公司簽訂認購書,屬越權行為,該認購書效力待定。同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代理人在法律上對無權代理行為有追認權。通過追認,可以使無權代理行為成為有權代理行為。但本案中張某既未在認購書上簽名也未蓋章,并且事后提出退房,顯然張某拒絕承認該認購書的效力。因此認購書對張某不具法律效力。表見代理(一) 案例:2004年2月,甲公司因業務需要,將原圓形合同專用章更換成方形合同專用章。但由于工作疏忽,當時未登記收回或銷毀,由李某保管。兩個月后,李某辭職。不久前,甲公司收到
15、一份法院送達的訴狀副本,才知道李某用甲公司作廢公章,同一家商場訂立了購銷合同,李某在收到商場30萬元的定金后,下落不明。商場遂以違約為由,要甲公司雙倍返還定金60萬元。 試問:此案應當如何判決?法律依據是什么? 表見代理(二)案例分析: 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表見代理合同構成要件: 1、代理人無代理權而從事代理行為; 2、相對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3、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的、無過失的; 4、無代理權人的代理行為由被代理人承擔。 本案中,由于印簽已在工商行政
16、管理機關登記備案,甲公司在更換合同專用章后,卻并未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收回或銷毀,說明該合同專用章對外仍具有法律效力。加之甲公司對該印簽未妥善保管,表明甲公司存在明顯過錯。而商場并不知內情,當然有理由相信手持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專用章的李某具有代理權,所訂合同當然有效,故甲公司應承擔返還定金的責任。 表見代理(三) 表見代理從嚴格意義上講屬于無權代理,但法律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從促進交易的角度出發,將表見代理視為有權代理,在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簽訂的合同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
17、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相關案例分析(一)1998年4月,上海申興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以申興公司的名義,在廣州與粵華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劉某在合同書上加蓋了申興公司的印章。合同約定:由粵華公司向申興公司供應不銹鋼卷板500t,每噸單價1.85萬元,合同總價為925萬元,1個月內交貨。還約定申興公司自簽訂合同后10天內按貨款的20%作為定金匯入粵華賬戶,貨到后申興公司需付50%貨款方可提貨,提貨后按實際噸數7天內結清全部款項。合同簽訂后的第5天,粵華公司便將貨物交給承運人船運公司,隨后向劉某發出貨物已裝船通知。合同簽訂后的第10天,粵華公司發現申興公司并沒有按約定將定金185萬元匯
18、入其指定賬戶,于是向申興公司發出催告通知。粵華公司被告知:根據申興公司財務管理章程規定,公司支出100萬元以上款項,須經董事會討論通過,而劉某未經董事會討論就決定支款925萬元購入不銹鋼卷板,其行為是超越權限的,故劉某與貴公司所簽合同實屬無效合同,我公司現要求解除合同。但粵華公司則堅持合同是有效的,要求申興公司盡快支付定金和其余貨款。申興公司拒不同意,雙方遂提起訴訟。相關案例分析(二)本案的合同效力如何?申興公司是否可以以其法定代表人劉某越權簽訂合同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結合本案,我們要注意了解以下內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作為
19、法人的代表機關,其法律地位不同于法人的代理人:第一,法定代表人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只是法人這一民事主體的代表,與其所代表的法人的為同一法律人格;而法人的代理人與其所代理的法人的為同一法律人格;而法人的代理人與其所代理的法人之間是兩個獨立民事主體發生的代理與被代理的關系,二者分別具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人格。第二,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權范圍內所為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其法律后果當然由法人承擔;而法人的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從根本上說屬于代理人自身的行為,并非被代理的法人的直接行為,只不過其行為的法律后果依代理制度應由被代理的法人來承擔。第三,法定代表人只能由一個自然人擔任,不能是眾多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組成的集
20、體機構;而法人的代理人則可以是眾多的自然人,根據法人的授權對外代理法人進行民事活動。 相關案例分析(三)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根據這一規定,因代表行為超越權限的規定而訂立的合同原則上為有效合同,因為合同相對人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可能知道法定代表人的權限范圍到底有多大的。也就是說,對于簽訂合同的相對方而言,組織內部的權限劃分是其所不必知曉的,否則就加重了合同相對方的責任,無法保證交易的便捷和安全性。因此,法律規定在組織內部之間的職權關系和組織外部之間的合同關系發生沖突時,應先行處理組織外
21、部關系,即法定代表人在其合法職權內從事活動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理所當然地應由法人承擔;對善意相對人而言,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或者在職權范圍不明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仍然約束該法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因代表行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發生效力的例外是相對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超越代表權限。在代表行為越權的情況下,如果相對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而仍與之簽訂合同,這種情況下相對人屬于非善意相對人,因而該行為不能認為有效,合同并不成立。上述案例中,盡管申興公司法定代表人與粵華公司簽訂合同的行為超越了其代表權限,但是對善意相對人粵華公司來說,它不知道劉某的這一行為屬越權行為,申興公司對其法定代表人劉某的代表權的限制只是對內有效,對外不能對抗善意相對人粵華公司,故該案中的合同是有效的,申興公司不能以其法定代表人劉某越權簽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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