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管理管理程序理程序_第1頁
管管理管理程序理程序_第2頁
管管理管理程序理程序_第3頁
管管理管理程序理程序_第4頁
已閱讀5頁,還剩37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管理程序管管理 管理程序 理 程 序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編號: AP-21-AA-2019-12頒發日期: 2019 年 X 月 X 日輕小型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程序目 錄0. 審定工作流程圖和各階段職責分配1.總則11.1 目的 . 11.2 依據 . 11.3 撤銷 . 11.4 相關文件11.5 適用性21.6 背景說明22.定義42.1 輕小型航空器42.2 局方 . 42.3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42.4 型號合格審定52.5 型號合格證 . 52.6 型號合格證數據單52.7 型號合格審定基礎52.8 專用條件62.9 等效安全62.10符合性方法62.11問題紀要72.12設

2、計保證72.13設計保證系統72.14型號設計資料72.15 符合性驗證資料82.16型號合格審定審查組83.輕小型航空器型號合格證的申請和受理83.1 輕小型航空器型號合格證的申請83.2 申請的受理103.3 輕小型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審查組.10審查組人員資格10審查組人員職責114.型號合格審定程序114.1 熟悉性會議114.2 首次審查會114.3 型號設計資料評審和批準134.4 局方參與的符合性驗證試驗的一般審查要求13一般審查要求13局方參與的符合性驗證試驗項目14局方參與的試飛項目的要求154.5 輕小型航空器動力裝置和設備要求164.6 設計保證系統174.7 技術會議17

3、4.8 型號合格證的頒發184.9 型號合格審定文件存檔.185.型號合格證的管理195.1 型號合格證的轉讓195.2 持證人名稱變更195.3 型號合格證的暫扣和吊銷206.證后管理216.1 證后管理部門216.2 型號設計更改的分類21設計小改的批準21設計大改的批準21重新申請型號合格證226.3 持續適航管理227.附則23附錄 1 輕型運動類飛機符合性檢查清單示例23附錄 2 固定翼輕型運動類飛機建議局方參與的關鍵符合性驗證試驗項目3附表: .280. 審定工作流程圖和各階段職責分配0.0 輕小型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流程圖(圖 1)0.1 輕小型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各階段職責分配(表

4、1)0.0 輕小型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流程圖申請人提出申請地區管理局評審申請文件決定是否受理?是受理通知書申請人繳費地區管理局成立審查組審查組開展型號合格審查工作審查組完成審查工作地區管理局決定是否頒發型號合格證?是地區管理局頒發型號合格證后管理否書面通知申請人否書面通知申請人項目結束圖 10.1 輕小型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職責分配表申請受理審查申請人職責局方職責相關文件據實填寫申請書及相關為申請人提供咨詢申請書文件申請資料配合局方,做好解釋說檢查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是否符合要受理通知書明工作,必要時,補充求。完善相關資料。不予受理通知。若認為資料不符合要求,要求申請人補充或完善資料。若認為申請人不具

5、備申請資質,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符合要求,發出受理通知書。與申請人共同確認審定成立審查組并通知申請人。適航管理文件基礎和審定計劃。與申請人共同確認審定基礎和審定問題紀要表明符合性。計劃。審定計劃確認符合性。型號合格審定中的各種表完成審查報告,建議是否頒證。格、記錄、函件等文件審查報告頒證充分理解并接受持證人頒發證件或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頒型號合格證復印件和型號數的責任和義務。發證件。據單告知持證人應擔負的責任與義務。申請書和申請資料歸檔審查文件。項目受理通知書不予頒發證件的書面通知歸檔審定過程中產生的審定文件(問題紀要、審定計劃、型號資料評審表、制造符合性檢查請求單、制造符合性檢查記錄表、適

6、航批準標簽、試驗觀察報告、試驗觀察問題記錄單、特許飛行證申請書、特許飛行證和使用限制復印件、飛行手冊批準頁復印件、型號合格審定報告)證后履行好持證人的責任和義務。指定項目工程師。適航管理文件接受局方的監督檢查。授權并管理委任代表。各類證后監管表格、記錄、函件等文件。實施證后監管。(表 1)輕小型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程序1. 總則1.1 目的為了指導和規范輕小型航空器的型號合格審定活動,制定本程序。1.2 依據本程序依據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4)制定。1.3 撤銷自 2019 年 X月 X日起,本管理程序取代 2015 年 2 月 6 日生效的輕型運動航空器型號合格審

7、定程序 ( AP-21-AA-2014-37R1)。1.4相關文件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4)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程序輕型運動航空器適航管理政策指南輕型運動直升機標準甚輕型飛機的型號合格審定初級類航空器適航標準- 超輕型飛機固定翼滑翔機與動力滑翔機的型號合格審定民航局適航司關于改進通用航空適航審定政策的通知(民航民航適發 20182 號)1.5適用性本程序適用于輕小型航空器的型號合格審定。在本程序中, 輕小型航空器是指甚輕型飛機、輕型運動類航空器、輕型運動直升機、超輕型飛機以及固定翼滑翔機與動力滑翔機,其對應的定義分別在甚輕型飛機的型號合格審定、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

8、格審定規定(CCAR-21-R4 )第 21.26 條、輕型運動直升機技術標準初級類航空器適航標準- 超輕型飛機以及固定翼滑翔機與動力滑翔機的型號合格審定中。1.6背景說明諸如甚輕型飛機、 輕型運動類航空器、輕型運動直升機、超輕型飛機以及固定翼滑翔機與動力滑翔機這類航空器, 通常體積較小、 重量較輕,因此我們將其統稱為輕小型航空器。 為進一步促進我國輕小型航空器的發展, 簡化輕小型航空器的型號合格審定程序, 我們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 CCAR-21-R4)的基本原則, 進一步研究和梳理了輕小型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的程序。目前,我國以中國民用航空規章( CCAR)

9、形式發布的航空器適航標準主要包括 CCAR-23、25、27、29、 31、34 和 36 部等,而很多輕小型航空器的適航標準則是采取咨詢通告( AC)等形式發布的。CCAR-21-R4規定,對于 CCAR-21-R4第 21.17 (二)款的規定的諸如飛艇、甚輕型飛機、滑翔機等特殊類別航空器以及CCAR-21-R4第21.17 (六)款規定的初級類航空器,要求航空器及其上安裝的發動機和螺旋槳應當符合CCAR23、25、27、29、31、33、34 和 35 部中適用的要求,或者局方確認適用于該具體設計和預期用途且具有可接受性的安全水平的其他適航要求。 CCAR-21-R4第 21.21 、2

10、1.24 、21.25 、21.26 條分別規定了對于特殊類別、初級類、限用類、輕型運動類航空器,中國民用航空局(CAAC)也為其頒發型號合格證。我國輕小型航空器適航標準多是來自美國聯邦航空局( FAA)、歐洲航空安全局 (EASA)等其他適航當局或是采用局方認可的工業界的標準(如輕型運動類航空器采用了 ASTM的相關設計標準)。由于輕小型航空器的機體結構、 設備要求、運行類型等方面都與 CCAR-23、25、27、29 等規章所適用的航空器明顯不同,其對安全的總體影響也顯著低于這些類別的航空器。因此按照 CAAC現行的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程序 來實施對輕小型航空器的型號合格審定, 顯得過于繁瑣

11、,審定成本高且效率低。因此,有必要按照 CCAR-21-R4的基本原則,制定出與輕小型飛機相匹配的型號合格審定程序。 CAAC于 2014 年 1 月 26 日頒發了輕型運動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程序 (AP-21-AA-2014-37 ),隨后于 2015 年 2 月 6 日頒發了該程序的修訂版, 即 AP-21-AA-2014-37R1。該程序適用于輕型運動類航空器的型號合格審定。 考慮到該程序相對于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程序進行了大幅簡化,引入了基于風險的審定理念,并且 CAAC已經依據該程序完成或正在進行數個輕型運動類航空器的型號合格審定工作, 我們在該程序的基礎上, 將其適用性擴展到其他類別

12、的輕小型飛機, 對整個審定流程進行了進一步梳理和簡化,進一步明確了有關概念和問題, 進一步增強了程序的可操作性,形成了本程序。使用簡化的適航審定程序開展輕小型航空器的型號合格審定工作,并不意味著局方降低了航空器的適航標準, 或是放松了對航空器安全運行的要求。 而是基于風險的審定理念, 將申請人或持證人對民航規章的持續符合程度作為評判其符合性成熟度的判據, 給與型號合格證申請人或持證人更多的責任和義務。 型號合格證申請人或持證人應該按照民航規章和審定程序的要求, 加強設計能力和設計保證系統的建設,強化對適用的民航規章、 審定程序和航空器適航標準的符合性的自覺性,逐步成為符合性成熟度高的申請人或持

13、證人。2. 定義2.1輕小型航空器本程序中,輕小型航空器是指甚輕型飛機、輕型運動類航空器、輕型運動直升機、超輕型飛機以及固定翼滑翔機與動力滑翔機。2.2局方是指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2.3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國民用航空規章 ( 簡稱 CCAR)是由國務院負責管理民用航空活動的行政機關制定、 發布的涉及民用航空活動的專業性規章。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具有法律效力, 凡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2.4型號合格審定型號合格審定是中國民用航空局( CAAC)對民用航空產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發動機或者螺旋槳)進行設計批準的過程 ( 包括頒發型號合格證及對型號

14、設計更改的批準 ) 。2.5型號合格證型號合格證是中國民用航空局 (CAAC)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的規定 (CCAR-21-R4)頒發的、用以證明民用航空產品符合相應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的證件。 型號合格證包括以下內容:型號設計、使用限制、數據單、有關適航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以及對民用航空產品規定的其他條件或限制。2.6型號合格證數據單型號合格證數據單是與型號合格證同時頒發并構成型號合格證組成部分的文件。它記載了經批準的型號設計的基本數據和使用限制。2.7型號合格審定基礎型號合格審定基礎是對某一民用航空產品進行型號合格審定所依據的標準。型號合格審定基礎包括適用的適

15、航規章、環境保護要求及專用條件、豁免和等效安全結論。2.8專用條件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的規定(CCAR-21-R4)第21.16 條規定的專用條件是針對提交進行型號合格審定的民用航空產品,由于下述原因之一使得有關的適航規章沒有包括適當的或足夠的安全要求,由中國民用航空局(CAAC)制定并頒發的補充安全要求。(1) 民用航空產品具有新穎或獨特的設計特點;(2) 民用航空產品的預期用途是非常規的;(3) 從使用中的類似民用航空產品或具有類似設計特點的民用航空產品得到的經驗表明可能產生不安全狀況。專用條件應具有與適用的適航規章等效的安全水平。專用條件的頒發程序按頒發專用條件和批準豁免程序(

16、AP-21-AA-2012-21 )執行。2.9等效安全等效安全是指雖不能表明符合條款的字面要求,但存在補償措施并可達到等效的安全水平。2.10符合性方法型號合格審查過程中, 申請人擬采取并經審查組同意的用于表明對型號合格審定基礎的符合性的方法。2.11問題紀要問題紀要是用來確認和解決型號合格審定過程中發生的有關技術、規章和管理的重要或有爭議問題的一種手段,也是用來確定問題處理進展情況的手段,并且是證后對問題處理情況進行總結的基礎。2.12設計保證設計保證指型號合格證申請人為了充分表明其具有以下能力所必需的所有有計劃的、系統性的措施:(1) 設計的產品符合適用的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2)

17、表明并證實對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符合性;(3) 向審查方演示這種符合性。2.13設計保證系統設計保證系統指申請人為了落實定義2.11 所規定的設計保證措施所需要的組織機構、職責、程序和資源。2.14型號設計資料根據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的規定(CCAR-21-R4)第 21.31 條規定,型號設計包括:(1) 定義航空器構型和設計特征符合有關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所需的圖紙、技術規范及其清單;(2) 確定民用航空器結構強度所需要的尺寸、材料和工藝資料;(3) 適航規章中規定的持續適航文件中的適航性限制部分;(4) 通過對比法來確定同一型號后續民用航空器的適航性和適用的環境保護要求的其

18、他資料。以上型號設計包括的資料稱為型號設計資料。2.15 符合性驗證資料符合性驗證資料是用于證明或表明型號設計符合審定基礎的資料,包含試驗大綱,計算或分析報告,試驗報告等。2.16型號合格審定審查組型號合格審定審查組 (以下簡稱審查組) 是具體執行型號合格審查任務的審查團隊, 根據需要,審查組可分為若干個專業審查組或專題審查組。3. 輕小型航空器型號合格證的申請和受理3.1輕小型航空器型號合格證的申請輕小型航空器型號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與所申請型號相稱的設計能力,包括人員和專業配置、設計手段和方法、設計管理和控制系統等方面。輕小型航空器型號合格證的申請人在評估其是否具備與所申請的型號相稱的設

19、計能力時,應至少考慮以下方面:( 1)是否具有足夠數量的設計人員;( 2)設計人員的專業是否能夠覆蓋完成所申請的輕小型航空器的型號設計和驗證工作所需的所有專業;( 3)設計人員的經驗是否足以支持其完成所申請的輕小型航空器的型號設計和驗證工作;( 4)是否具備比較完備的設計手段和設計方法 (例如從事相關設計所需工具、系統等);( 5)所申請的輕小型航空器是否已具有一定的設計成熟度 (包括型號設計資料的準備情況以及前期所進行的研發情況),能夠支持其在計劃的時間內完成型號設計和驗證工作;( 6)是否具有比較完善的設計管理和控制系統, 能夠保證設計的符合性以及整個設計系統的有效運轉。申請人在確認其具備

20、與所申請型號相稱的設計能力后,可向公式注冊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申請人應至少提交以下資料:( 1)型號合格證 / 批準書的申請書( CAAC表 AAC-014,見本程序附表 1);( 2)輕小型航空器的設計特征、三面圖和基本數據;( 3)對輕小型航空器所裝發動機的設計特征、工作特性曲線和使用限制說明;( 4)對輕小型航空器所裝螺旋槳的設計特征、工作原理和使用限制說明;( 5)申請人設計能力說明,包括設計人員及專業配置、設計手段和方法以及設計管理和控制體系的說明;( 6)建議的項目合格審定計劃(CP),建議的 CP內容見本程序4.2 節。3.2申請的受理根據 CCAR-21-R4第 2

21、1.2D 條,地區管理局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后,對資料進行評審。 予以受理的,頒發“受理申請通知書”( CAAC表 AAC-013,見本程序附表 2);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后, 應該按照受理通知書的要求, 繳納相關費用。根據 CCAR-21-R4第 21.17 條 第( 三) 款和第 ( 四) 款的規定,輕小型航空器型號合格證申請書的有效期為 3 年。3.3輕小型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審查組受理申請后,由地區管理局適航審定處(以下簡稱“審定處”)負責成立項目審查組。 審查組主要由審定處的技術人員組成。審查組設組長一名,可視情設副組長數名。審查組人員資格審查組所

22、有人員應當完成CAAC規定的相關培訓。( 1)審查代表的資格:具有三年以上適航審定工作經歷,至少具有一個航空器型號的某個專業審定經歷; 熟悉并能公正地執行有關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具有正確的判斷能力及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熟悉相應工作的最新技術知識;熟悉指定的專業,具有從事相應專業的工作經驗和較寬的知識面。( 2)審查組組長的資格:除上述審查代表的資格要求外,具有2 次以上型號合格審定的工作經歷;對申請的民用航空產品有全面系統的了解和較寬的知識面;具有一定的管理知識和組織能力。審查組人員職責( 1)審查組組長的主要職責包括:確定審查組內部專業分工;簽署審定計劃; 簽發問題紀要;

23、 組織審查組內部會議; 處理審查組內部或審查組與申請人在審查工作中出現的爭議; 檢查和督導型號審查工作;組織編寫型號審查報告;審查資料歸檔等。( 2)審查代表的主要職責包括:負責按照審查組的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及時將審查工作進展、存在問題和完成情況向組長報告。4. 型號合格審定程序4.1 熟悉性會議申請人應安排與審查組的熟悉性會議,其目的是幫助審查組了解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所申請的輕輕小型航空器和各系統的基本情況、申請人的設計能力。 經審查組同意, 熟悉性會議可以與首次審查會合并舉行。4.2首次審查會熟悉性會議之后, 審查組和申請人安排召開首次審查會。首次審查會的主要議題是討論并初步確定審定基礎

24、、 CP以及符合性檢查清單。審查組與申請人以問題紀要 G-1 的形式共同確定審定基礎。 問題紀要的格式見本程序附表 3 (CAAC表 AAC-120)。為保證項目順利開展,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應附一份建議的CP。CP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簡介( 2)所申請的航空器簡介;( 3)建議的合格審定基礎,包括適用規章或標準,以及豁免、等效安全以及專用條件等;( 4)建議的符合性方法和符合性檢查清單;( 5)用于生成符合性驗證數據 / 資料的試驗件和試驗所需設備的清單;( 6)對頒發型號合格證后如何滿足持續運行安全要求的描述;( 7)項目里程碑計劃。上述第( 4)項的符合性檢查清單至少應當包括以

25、下內容:以條款形式逐條列明審定基礎和符合性方法;局方審查方式,包括“資料審查”和“局方參與”兩類,對每一條款逐項明確審查方式;對于“資料審查”的方式,符合性文件的編號、名稱、提交的時間計劃、申請人和審查組責任人;對于“局方參與”的方式,局方參與的符合性驗證試驗的計劃和制造符合性檢查計劃。附錄 1 給出了輕型運動類飛機符合性檢查清單的樣例,其它類型的輕小型航空器可參照該樣例。局方和申請人對CP達成一致后,雙方共同簽署和管理CP。4.3 型號設計資料評審和批準型號合格審定過程中,審查代表使用“型號資料評審表”(CAAC表 AAC-209,見本程序附表 4)記錄對型號設計資料和符合性驗證資料的審查過

26、程,同時使用該表向申請人反饋對型號資料的審查意見。在型號合格審定過程中, 審查組不對申請人提交的型號設計資料進行批準。當相關的符合性驗證工作完成,申請人確定輕小型航空器最終設計構型可以凍結后, 應向審查組提交最終的型號設計資料和符合性驗證資料,審查組使用“型號資料批準表”(CAAC表 AAC-039,見本程序附表 5)對這些資料進行批準。4.4 局方參與的符合性驗證試驗的一般審查要求一般審查要求對于申請人按照確定的審定基礎和符合性方法開展的符合性驗證試驗,審查組可以通過資料審查試驗報告的方式來確定符合性。申請人提交的試驗報告,應清晰描述試驗件或者試驗航空器的構型狀態,并申明該構型與申請型號合格

27、審定的構型狀態的一致性或報告任何差異。但是,審查組應當根據對申請人能力的信任程度、 所申請的輕小型航空器設計特點、 符合性驗證方法的成熟度, 選擇參與關鍵的符合性驗證試驗項目(包括試飛項目)。如果申請人之前已經完成過相關的符合性驗證試驗項目, 審查組應當將參與的試驗項目的結果與申請人之前的試驗結果進行比對, 再根據數據的一致性決定是否增加或者減少選擇參與的符合性驗證試驗項目。附錄 2 給出了固定翼輕型運動類航空器建議局方參與的關鍵符合性驗證試驗和試飛項目, 其它類型的輕小型航空器可參照該樣例制定局方參與的關鍵符合性驗證試驗和試飛項目。局方參與的符合性驗證試驗項目對于審查組選擇參與的符合性驗證試

28、驗項目,其審查的一般要求為:( 1)對于局方參與的符合性驗證試驗項目,申請人應向審查組提交試驗大綱。經評審后,審查組使用“型號資料批準表”批準申請人的試驗大綱。( 2)在驗證試驗前,申請人向審查組提交“制造符合性聲明”( CAAC表 AAC-037,見本程序附表 6)。工程審查代表填寫“制造符合性檢查請求單”( CAAC表 AAC-121,見本程序附表 7),制造檢查代表按其要求對參加驗證試驗的試驗產品進行檢查, 同時還應檢查試驗產品的安裝、試驗設備和人員資格等,檢查結果記錄在“制造符合性檢查記錄表” (CAAC表 AAC-034,見本程序附表 8),交給負責該驗證試驗項目的工程審查代表。(

29、3)審查組使用“批準放行證書適航批準標簽”(CAAC表AAC-038,見本程序附表9)批準試驗產品進行試驗。( 4)試驗產品從試驗前的制造符合性檢查至開展驗證試驗這一段時間內不得進行更改。 如有任何更改, 需報審查組批準和重新進行制造符合性檢查。( 5)審查代表在觀察驗證試驗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以“試驗觀察問題記錄單”( CAAC表 AAC-210,見本程序附表 10)立即通知申請人和審查組長。 該表由審查代表填寫, 用于記錄試驗中檢查發現的問題。如有必要終止試驗時,審查組長簽署后通知申請人。當終止原因排除后,申請人應向審查組提出恢復試驗的報告, 經批準后才能恢復試驗。審查代表在現場目擊試驗后

30、,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填寫試驗觀察報告 (CAAC表 AAC-122,見本程序附表 11) ,簡述試驗結果和發現的問題以及申請人的處理措施。( 6)試驗完成后,申請人應向審查組提交試驗報告。經評審后,審查組使用“型號資料批準表”批準申請人的試驗報告。局方參與的試飛項目的要求( 1)在局方參與試飛項目之前,申請人應提交研發試飛的試飛報告。審查組對申請人提交的研發試飛的試飛報告進行評審, 以確定是否達到局方參與的條件。 申請人提交的研發試飛的試飛報告, 應清晰描述試飛航空器的構型狀態, 并申明該構型與申請型號合格審定的構型狀態的一致性或報告任何差異。( 2)審查組確定可以參與試飛項目后,申請人應

31、提交驗證試飛大綱和“制造符合性聲明” 。審查組對驗證試飛大綱進行審查并使用“型號資料批準表”進行批準。( 3)審查組對試飛航空器進行檢查, 并頒發第一類特許飛行證。( 4)試飛航空器產品從完成試飛前特許飛行檢查至開展試飛這一段時間內不得進行更改。 如有任何更改, 需報審查組批準和重新進行制造符合性檢查。( 5)從事局方參與試飛項目的飛行員應該持有相應類別的飛行執照,并獲得審查組的授權。( 6)當輕小型航空器在調機、試飛期間需要進行分解和恢復組裝的,申請人應制定分解和恢復組裝的相關要求并在每一次分解和恢復組裝時嚴格遵守相關要求。( 7)對于試飛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參照本程序節第( 5)條處理。審查

32、代表在現場目擊試飛后,應在10 個工作日內填寫試驗觀察報告 (CAAC表 AAC-122,見本程序附表11) ,簡述試飛結果和發現的問題以及申請人的處理措施。( 8)完成試飛后,申請人應向審查組提交試飛報告。經評審后,審查組使用“型號資料批準表”批準申請人的試飛報告。( 9)輕小型航空器無需按照 CCAR-21-R4 的第 21.35 條的第 ( 六)款進行功能可靠性試飛。4.5 輕小型航空器動力裝置和設備要求對于輕小型航空器所安裝的動力裝置(包括發動機和螺旋槳),不要求獲得局方頒發的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認可證。對于輕小型航空器所安裝的機載設備,不要求進行單獨的設備鑒定。申請人必須確認輕小型航空器

33、所安裝的動力裝置和機載設備符合航空器的設計需求。4.6 設計保證系統輕小型運動航空器的型號合格證的申請人和持證人可采取自愿原則滿足設計保證系統相關要求。 對于輕小型運動航空器型號合格證持證人,如選擇自愿滿足設計保證系統相關要求,則應參考CCAR-21-R4第 14 章和其它局方接受的指導材料的要求建立設計保證系統,編寫設計保證手冊,并獲得局方的認可。 對于輕小型運動航空器的型號合格證的申請人,如選擇自愿滿足設計保證系統相關要求,則應建立設計保證系統,編寫設計保證手冊,并在型號合格審定過程中實施和逐步完善設計保證系統, 在頒發型號合格證之前獲得局方認可。持證人如選擇自愿滿足設計保證系統相關要求,

34、 則應保持設計保證系統的有效性。4.7 技術會議申請人可以視情安排若干次與審查組的技術會議, 其目的是對型號合格審定過程中的技術問題進行討論。申請人在完成符合性檢查清單中規劃的所有符合性報告后, 應當安排與審查組的最終技術會議,以討論并關閉以下議題:( 1)確認審定基礎的符合性,完成符合性檢查清單;( 2)就型號合格證數據單的內容達成一致,型號合格證數據單的格式見附表 12(CAAC表 AAC-212 );( 3)批準飛機飛行手冊(或飛行員操作手冊);( 4)確認申請人已編制了適用的持續適航性文件;( 5)確認所有問題紀要均已關閉;( 6)如申請人自愿建立設計保證系統,應確認其已經建立和實施了

35、設計保證系統,編寫了設計保證手冊并得到局方認可。4.8型號合格證的頒發審查組在完成項目審查后, 向審定處提交型號合格審定報告, 審定處領導審核并批準報告后, 向管理局提出是否頒發型號合格證的建議。決定頒證的,由管理局主管局領導簽署并頒發型號合格證及數據單。決定不頒證的,審定處書面通知申請人不頒證的具體依據和理由。4.9 型號合格審定文件存檔在型號合格審定中產生的各種文件及記錄, 包括型號合格證和型號數據單復印件、項目申請書和申請資料及受理通知書、問題紀要、審定計劃、型號資料評審表、 制造符合性檢查請求單、 制造符合性檢查記錄表、適航批準標簽、試驗觀察報告、試驗觀察問題記錄單、特許飛行證申請書、

36、 特許飛行證和使用限制復印件、 飛行手冊批準頁復印件、型號合格審定報告。 審查組應在頒發型號合格證后六個月內將紙質文件或電子版交由管理局審定處歸檔。型號合格證持有人必須妥善保存相關的型號設計資料(設計數據、圖紙、工藝、材料規范、使用限制等)、符合性驗證資料(試驗大綱、試驗和分析報告等)、飛行手冊的批準頁和所有版本、持續適航資料所有版本、服務通告(安全通告/ 通知)。5. 型號合格證的管理型號合格證的管理包括型號合格證的轉讓、 持證人名稱變更以及型號合格證的暫扣與吊銷5.1 型號合格證的轉讓型號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將其設計資料根據權益轉讓協議供他人使用。證件持有人應當在權益轉讓協議簽署生效和終止后

37、30 天內書面通知審查方。通知書應當寫明權益轉讓協議受讓人的姓名、地址、權限范圍和生效日期。5.2 持證人名稱變更型號合格證持有人名稱變更要求重新頒發型號合格證, 按照下述要求辦理:( 1)向證后管理部門提交經持證法人簽字的申請報告及名稱變更文件,并交還型號合格證的原證件和相應數據單原件。( 2)證后管理部門審核并重新頒發新的型號合格證及相應新的數據單。( 3) 證后管理部門將新的型號合格證及相應新的數據單復印件、申請相關文件存檔。5.3 型號合格證的暫扣和吊銷( 1)除暫扣、吊銷或另行規定終止日期外,型號合格證長期有效( 見 CCAR-21-R4第 21.51 條) 。( 2)當型號合格證持

38、有人不愿意或不能夠保證民用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性時,證后管理部門可暫扣甚至吊銷持有人的型號合格證。( 3) 對于暫扣的型號合格證, 證件持有人必須把型號合格證的原件交回證后管理部門, 當暫扣到期時, 證后管理部門應當將型號合格證或返還給持有人。( 4)吊銷或暫扣后并有可能吊銷時,證后管理部門應要求型號合格證或持有人交回用于驗證航空器型號滿足審定基礎的所有型號資料。( 5)在型號合格證被吊銷后,證件持有人必須把型號合格證的原件交回證后管理目標, 由證后管理部門予以作廢。 證后管理部門在型號合格證或原件上注明“作廢”字樣,并由證后管理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簽上姓名日期,將作廢了的型號合格證原件返回其持

39、有人。( 6)在型號合格證數據單( TCDS)上要增加一項附注,記錄該型號合格證作廢的日期,說明該型號合格證數據單( TCDS)對于在作廢日期之后制造的航空器無效。6. 證后管理6.1 證后管理部門對于輕小型航空器型號合格證的持證人, 審查組所在地區管理局是該輕小型航空器型號合格證的證后管理部門。6.2 型號設計更改的分類根據 CCAR-21-R4 第 21.93 條,型號合格設計更改分為設計小改和設計大改。輕小型航空器的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應建立設計更改管理程序。設計小改的批準證后管理部門通常自動接受輕小型航空器的型號合格書持有人的設計小改。輕小型航空器的型號合格書持有人應當在每6個月內向證后管

40、理部門提交設計更改清單的同時,提供每個設計小改項目的概述和相關資料。設計大改的批準輕小型航空器的設計大改應獲得局方證后管理部門的批準。輕小型航空器型號合格證的持有人應當向證后管理部門提交包含以下內容的資料:( 1)對設計更改的描述;( 2)適用的規章或技術標準要求,及其符合性方法;( 3)對航空器相關手冊和持續適航文件的影響;( 4)對航空器飛行操作的影響;( 5)相關設計資料的清單;( 6)局方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證后管理部門在收到以上資料后, 以問題紀要 G-1 的形式與持證人共同確定審定基礎。在確定審定基礎后, 按照本程序第 7 章的適用要求開展并完成設計大改的審查工作。重新申請型號合格

41、證如果對輕小型航空器的更改達到CCAR-21-R4第21.19條規定的程度,則應當申請新的型號合格證。6.3 持續適航管理輕小型航空器型號合格證的持有人應當建立持續適航管理的程序,以收集、分析影響飛行安全的事件和使用困難報告的系統,并能夠制定糾正措施以解決影響飛行安全的問題。對于輕型運動類航空器,應依據 ASTM F2295或 ASTM F2415 等適用標準建立相關的持續適航管理程序。其他類型的輕小型航空器也可參考上述 ASTM標準中的要素和原則建立持續適航管理程序, 但需考慮所涉及的航空器的特點。對于輕小型航空器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所發布的需要立即采取糾正措施的安全通知, 證后管理部門可發布適航指令,強制要求執行相關的糾正措施。證后管理部門如果發現航空器由于制造或者設計缺陷而處于不安全的狀態,可主動頒發適航指令, 并要求型號合格證持有人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