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加強法院對弱勢群體司法保護的調研報告范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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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加強法院對弱勢群體司法保護的調研報告范文 為弱勢群體提供司法保護是司法公正的內在要求,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和發展的現實需要。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法院如何在為弱勢群體提供司法保護的同時確保司法的公平正義,值得我們深思。本文從弱勢群體案件的特點及在訴訟上的缺陷分析入手,提出對策建議。 一、法院對弱勢群體司法保護的現狀與不足 (一)法院對弱勢群體司法保護的現狀 1、行政訴訟是實施憲政的重要保障。20_年至今年4月,pp法院審結的涉及公安、城建、土地、勞動和社保等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為77件。其中,判決撤銷行政行為或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無效的9件,判決履行法定職責的2件,原告主動撤訴和被

2、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后原告撤訴的26件,維持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和駁回訴訟請求的37件,其他3件。 2、大力開展司法救助工作。法院在依法審判案件、確保司法公正的同時,大力開展司法救助工作,力求最大限度地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20_年,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得到救助的案件為60件,訴訟費減、免、緩累計16萬元。20_年,全年共為74件案件的當事人減、免、緩交訴訟費14萬元。20_年11月起,實行了先執行后收費制度。 (二)法院對弱勢群體司法保護的不足 1、司法救助的方式過于單一。20_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確定的方式就是緩交、減交、免

3、交訴訟費。這無疑是不全面的,不僅與被救助者的需求之間有一定差距,與公平理念也有一定距離。訴訟權利的保護與實現,不僅是對當事人實行訴訟費減、緩、免交,而且是當事人在訴訟中訴權行使時遇到法律阻卻事由,以及不能、無法通過自己的能力行使訴權保護合法權益時,對他們進行法律知識的援助,否則他們很可能在訴訟中敗訴,對他們進行的經濟上的援助也會付之東流,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司法救助。 2、司法救助的有關操作不具體、不規范。規定盡管對當事人可以申請司法救助的范圍詳細列舉了十一項內容,具有一定操作性。但是,司法救助范圍的十一項內容中多次強調“生活確實困難”,但對“生活確實困難”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

4、帶有主觀隨意性。如規定第四條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據材料。”但因為對屬于救助范圍的十一種情況,什么樣的情況,應提交什么樣的證據材料,應由哪一級部門出具證明材料,是民政部門出具,還是所在地的辦事處、鄉鎮出具,或是單位出具,沒有詳細的規定,所以不好把握。因此,要使司法救助在審判實踐中更趨規范化,建議上級法院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 二、弱勢群體案件的特點及其在訴訟上的缺陷 (一)弱勢群體案件的特點 1、案件數量多。全國各級法院一年共辦結案件達800多萬件,pp法院每年辦結的案件也超過了5000件。其中涉及弱勢群體的案件,如農

5、民失地案件、消費者權益案件、勞動爭議案件、拆遷案件以及家庭暴力案件居高不下。 2、案件影響大。弱勢群體的案件,不少是社會熱點案件,比較敏感,一旦受理,往往引起社會轟動。 3、案件法律關系新。有的案件是法律欠缺,弱勢群體的合法權利被侵犯的事實已明顯構成,但司法遲遲不敢到位。如經濟領域的不正當競爭、壟斷而造成的對消費者的利益損害。 (二)弱勢群體在訴訟上的缺陷 1、訴訟行為能力的劣勢化。在訴訟中由于需要負擔包括案件受理費在內的訴訟費用、收集證據所必須支出的訴訟成本以及參加訴訟所不可避免的費用支出,經濟困難者相對非經濟困難者存在著明顯的且可判斷的弱勢。 2、訴訟心理素質的脆弱化。在訴訟中,不同的訴訟

6、主體有著不同的人生態度、情感方式、思維模式、價值觀念等,必然導致訴訟心理素質的多樣化差異。弱勢群體在訴訟中的心理壓力高于一般訴訟主體,在訴訟中有比較嚴重的顧慮感、比較強烈的挫傷情緒和比較普遍的社會支持缺失感,這些使得弱勢群體保持高度敏感性,其訴訟心理素質極易受到觸動和影響,十分脆弱,難以自我進行有效的調適,進而容易對訴訟乃至司法公正失去信心或信任。 三、法院對弱勢群體司法保護的對策 (一)拓寬司法途徑,為弱勢當事人提供完善救助 1、立案救助。立案是司法救助工作的第一道關口,要大膽改革立案方式,采取各種便民、濟民措施,切實履行好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責,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要積極推行口頭立案方式,

7、即對因文化程度低或身體有殘障等原因寫不了訴狀而要求立案的,可以口頭起訴。立案法官向當事人了解雙方的基本情況、訴爭事由及審查相關證據材料后即行立案。同時,要加強立案階段的釋明工作。 2、審理救助。司法獨立和司法公開,是保障社會公平和正義的關鍵之一。要建立一支獨立的、具有高素質的司法審判人員隊伍,完善公開、透明程序的司法機構。克服司法的地方化、非職業化和行政化。要有針對性地建立審判架構,建立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通過專業審判,教育、幫助和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整合行政審判力量,擴大行政訴訟受理的范圍,確保受公權侵犯的弱勢群體能及時得到救濟。設立專業的維權法庭或小額民事訴 訟法庭,實行快立案、快審理、快

8、結案、快執行,切實保護新居民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3、執行救助。執行是訴訟的延續,“案結事了”是訴訟的最理想狀態。弱勢群體由于生存環境的惡劣,權利自我保障能力欠缺,更需要法律和社會給予特殊的保護。人民法院要在訴訟制度、內部機構設置等方面進一步改革創新。在執行階段,涉及弱勢群體的,則應做到既要維護法制權威,又要維護社會的穩定,充分實現“弱勢群體生存權保護原則”。 4、建立司法救助專項基金制度。經費保障是司法救助工作正常開展的最根本條件之一。在一些司法救助制度較為健全的國家,司法救助經費都依法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由國家財政予以支付。建議將司法救助基金納入到社會保障基金的范圍,管理上該基金在民政部

9、門設立>文秘站中國最強免費。 (二)完善訴訟制度,推進審判方式改革 首先,從“保護人權”的法律原則出發,充分給予弱勢群體訴權。其次,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推行普通程序簡易審,做到繁簡分流,在法定審限結案,避免超審限。第三,堅持立案公開,審理公開,質證公開,裁判結果公開,執行公開。法律文書要充分說明判決依據的理由,并且公開上網,以方便人民群眾查閱和監督。 (三)不斷改進作風,樹立親民審判新形象 一要摒棄“衙門”意識。將工作的重點放在依法為當事人提供司法服務上,平等對待和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對話和訴求,為當事人提供一個公正、透明和親和力的訴訟空間,使訴訟高效有序地開展。把為民、利民、便民思想貫徹到司法工作的全過程。始終把人民群眾的困難疾苦放在心頭,不輕視往往涉及百姓生活的小額案件。二要多做訴訟調解工作。注意把現代司法理念的民主和中立同中國傳統文化的“和為貴”結合起來,把法理解釋同耐心做當事人思想工作結合起來,注重實質正義。要對現有的審判體制不斷創新,為弱勢群體及時、低成本地維權創造條件,使審判機關成為弱勢群體的依靠。三要為弱勢群體盡職服務。在訴訟中提供更多的便利,以幫助其充分實現合法權益,降低訴訟成本。鼓勵事實或法律關系清楚案件的困難當事人不委托代理人,自行進行訴訟,幫助確需請律師代理而無錢委托的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對涉及弱勢群體當事人的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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