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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一、教育法律及其作用一、教育法律及其作用(一)教育法的體系1憲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款2教育法律(含教育的基本法律和教育單行法律)3教育行政法規4地方性教育法規5教育規章(含部門教育規章和政府教育規章)(二)教育法律對教育管理的影響 v教育法律規定了學校管理人員、教師與學生等各方教育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我們稱這類規定為實體法 v教育法律規定了學校管理人員、教師與學生等各方教育主體在教育活動中的行為程序,我們稱這類規定為程序法 v教育法律規定了學校管理人員、教師與學生等各方教育主體的侵權行為及其懲罰與補償機制 v教育法律規定了判定學校管理人員、教師與學生等各方教育主體法律責任的方法與依據(三)依法辦學
2、與以德執教v依法辦學是指教育管理者在教育管理實踐過程中,以教育法律法規來規范學校管理者、教師、學生及學生家長,在尊重與維護他們合法權利與權益的同時,要求他們履行自己應盡的法律義務與職責。 v以德執教是要求教育管理者在教育管理實踐過程中,用現實生活中的學校管理者、教師、學生的社會規范與規則來規范教育教學活動的整個過程。 v不管是依法辦學還是以德執教,它們都具有教育教學活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作用。 二、教育法與教育行政(一)教育行政機關與教育行政行為1教育行政機關v教育行政機關,是指按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設立的,依法享有并運用國家行政權,專門從事教育行政管理的國家機關。2教育行政行為的涵義與特點
3、 所謂教育行政行為,是指教育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對教育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過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它有如下幾個特點: v它由教育行政機關作出v它是教育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履行其行政職責的行為v它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3教育行政行為的形式v教育行政立法:國家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有關教育的法規。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對整個社會具有普遍的約束力通過教育立法可以把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教育工作服從國家的指導,保證和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 教育行政監督檢查:(XX教育局)序序號號項目名稱項目名稱法律依據法律依據 承辦承辦科室科室1 1 中小學校長培訓中
4、小學校長培訓工作的檢查、評工作的檢查、評估估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人事人事科科 2 2 學校食品衛生安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督導全管理督導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理規定第三條第三條 辦公辦公室室 3 3 對教師資格認定對教師資格認定的監督的監督 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實施辦法第第四條四條人事人事科科4 4 對國家教育考試對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監督組織工作的監督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第四條四條 招辦招辦生生 5 5 教育督導教育督導 教育督導暫行規定教育督導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5、督導督導室室 v 教育行政許可:教育行政許可是教育行政機關應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教育活動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教育行為的法律權利的行政行為。它具有以下特征:(1)教育行政許可是一種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對方的申請,教育行政機關不能主動予以許可例如,申請籌建民辦學校, 就應具備相應的教育法律、法規、現規規定的條件,并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辦報告。(2)教育行政許可是一種采用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為。由于教育行政許可是賦予相對方一定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如舉辦學校,就享有了招生權等相應的權利,這是除學校這一組織外,其他個人、組織所不能
6、進行實施的行為,那么頒發的辦學許可證這一行為必須具有特定的形式要件,主要表現在辦學許可證v教育行政處罰:教育行政處罰是指,教育行政機關或其它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有關教育法律規范,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教育行政處罰具備以下特征: 教育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它具體表現在對違法相對方權益的限制、剝奪,或讓其履行新的義務。它不同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 行政處罰法第15條規定:“行政處罰由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即不具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是不能實施特定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
7、職能的組織,可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中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有夾帶、傳遞、抄襲、換卷、代考等舞弊行為以及其它違反考試規則的行為,省考委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取消考試成績、停考一至三年的處罰”。在這里省考委進行的行政處罰就是法律法規授權的、依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享有的。 v 教育行政強制執行:教育行政強制執行,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履行教育法直接規定的義務或教育行政執法主體所作出的行政決定,教育行政執法主體或人民法院應行政主體申請依法強迫相對人的履行法定義務或行政決定而采取的強制性活動。 教育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教育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
8、請書( )教行申字()教行申字( )第)第 號號_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申請人申請人_年年_月月_日作出的行決字日作出的行決字 第第_號號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受已發生法律效力。因受處罰人處罰人_拒不履行拒不履行_的處罰決定,的處罰決定,現根據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一條和教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的規定,申請的規定,申請_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公章)申請人(公章) 年年 月月 日日三、學校及相關人員的法律地位及權責分析v 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與法人兩種
9、v 對于學校來說,只有擁有法人地位的學校,他在民事活動中表現的意志才具有法律效力v 學校所從事的教育管理服務活動與教育教學服務活都屬于民事活動,只有學校享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才可能在這些活動中,依法獨立地享有此類民事活動的權利和承擔民事活動的相應義務 v學校作為一種專業組織的民事主體,按照民法通則和教育法的相關規定,相對于其它民事主體來說,應該有著自己獨立的財產所有權、債權、知識產權、人身權與辦學自主權利。v學校獨立的財產所有權、債權、知識產權、人身權受到教育法,但主要受到民法的保護。v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受到教育法的保護。 v 學校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在享有民事權利的同時,也與其它民事主體一樣,必
10、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v 民事責任是指進行了民事違法行為的民事主體在民法上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據民事違法行為所侵害的權利的不同,民事責任主要可以分為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違約責任指合同關系中的債務人違反合同的規定,侵犯債權人的債權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是指侵犯債權以外的其他權利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v 對學校來說,主要的民事違法行為也包括兩種:一種是學校違反與教師間的勞動服務合同以及與學生及學生家長間的教育服務合同而產生的違約行為;另一種是學校在教育管理過程與教育教學過程中侵犯教師和學生的非債權而產生的侵權行為。 2學校的行政主體地位及權責分析學校的行政主體地位及權責分析 v 學校并
11、不屬于行政機關,并不天然地具有行政主體地位,只是因為接受教育行政機關的委托或者受法律、法規的授權,才具有一定的教育行政權,也才具有相應的行政主體地位。 v 學校作為被委托組織而享有行政主體地位時,它因此而享有以下行政主體的權利:取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力、管理手段和工作條件;依法行使被委托的職權和辦理被委托的事項;取得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經費和報酬;請求有關行政機關協助排除其在履行職責中所遇到的障礙;向委托行政機關提出變更委托范圍和改進相應領域行政管理的建議。v 學校作為被委托組織而享有行政主體地位時,它因此而享有以下行政主體的權利:取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力、管理手段和工作條件;依法行使被委托的職權
12、和辦理被委托的事項;取得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經費和報酬;請求有關行政機關協助排除其在履行職責中所遇到的障礙;向委托行政機關提出變更委托范圍和改進相應領域行政管理的建議。v 當學校在享有以上行政權利的同時,還必須承擔以下行政義務:在委托行政機關委托的范圍內行使職權,不超越委托權限;依法辦事,不徇私舞弊、以權謀私;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向委托行政機關請示、匯報和報告工作;認真履行被委托的職責,熱情為相對人服務,聽取相對人的意見,接受相對人的監督。 (二)教師的法律地位及權責分析(二)教師的法律地位及權責分析 教師法律地位的變遷v 學校與教師間存在過兩種關系,一種是教師任用制下的行政管理關系,一
13、種是聘用制下的民事平等關系。v 當前教師管理體制正在從教師任用制轉向教師聘用制,這一轉型并不僅僅是一種管理體制的轉換,而是對學校與教師間法律關系的轉換。v 在教師任用制下,學校與教師間是行政法律關系,學校對教師的管理主要遵循行政法律法規;在教師聘用制下,學校與教師之間是民事法律關系,學校與教師間不再是不平等的行政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間的關系,學校對教師的管理主要遵循民事法律法規,重點是勞動法律法規。2教師的勞動權利與勞動義務教師的勞動權利與勞動義務 v教師作為勞動者在簽訂教師聘用合同后所享有的勞動權利有:同學校依法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教師推舉代表或者工會代表教師同
14、學校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利;按照自己勞動的數量和質量領取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女教職工獲得特殊勞動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組織工會參加學校民主管理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v從普通的勞動者的角度來看,教師應該承擔的最基本的勞動義務有:按時、按質、足額地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不斷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學水平;執行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規程;遵守學校的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愛護和保衛學校的公共財產;保守國家和學校的業務秘密。 v在教師的勞動權利與義務中,對教師個體影響最大的,是教師和學校依法變更、解除和終止勞
15、動合同的權利。 3教師的專業自主權與工作職責教師的專業自主權與工作職責v 教師的專業自主權,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享有的由教育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v 教師享有下列六個方面的權利:第一,教育教學權,即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第二,教育科研權,即教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第三,指導評價權,即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第四是福利與報酬權,即教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第五,學校民主管理權,即教師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
16、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第六,培訓進修權,即教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教師應當履行以下的教育職責:v第一,遵守法律法規的義務,即教師有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的義務。v第二,完成教育教學的義務,即教師有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義務。v第三,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的義務,即教師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的義務。v第四,有尊重學生人格權利的
17、義務,即教師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義務。v第五,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的義務,即教師有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的現象的義務。v第六,提高自身教育教學水平的義務,即教師有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的義務。(三)學生的法律地位與權責分析(三)學生的法律地位與權責分析1學生的民事權利與職責 v作為普通的公民,按照權利對象的不同,可以把民事權利分為三種:其一為財產權,;其二為人身權;其三為知識產權。v對學生來說,在學校教育教學活動中更多地體現為人身權。v我們可以把學生擁有的人身權分為人格權與身
18、份權。 v學生的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v學生的身份權包括:榮譽權;家庭關系中的身份權。 v在明確學生人身權利的同時,一方面是需要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尊重學生的人身權利,另一方面還需要教師有足夠的鑒別能力來分清哪些是學生的人身權利,尤其是對學生名譽權與隱私權的保護上,要有一個明確的定位。 2學生的受教育權利與職責學生的受教育權利與職責 學生的受教育權利概括為以下五個方面:v第一,教育教學活動的參與權;v第二,“獎、貸、助學金”獲得權;v第三,獲得公正評價權;v第四,法律救濟權,即當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時,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的權利;v第五,學生有獲得法律、法規規定的
19、其他權利。學生的責任:v第一,遵紀守法的義務,要求學生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v第二,良好品德的養成義務,即要求學生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v第三,完成學習任務的義務,即要求學生在學校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v第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的義務,即要求學生遵守所在學校的管理制度。 學生逃課游泳溺亡 學校被判賠4.7萬v事件:上學途中逃課游泳 當天中午1時左右,在中山古鎮某小學就讀的阿文和同學結伴上學。途中,阿文看到河里有人游泳,不顧阿力和小偉的勸阻,脫了衣服就跳入河中,后不幸溺水身亡。 當日下午3時,阿文的班主任發現阿文等不在課堂,遂打電話給阿文父母,電話未打
20、通。半小時后,校方被警方告知阿文溺水身亡,立即趕赴出事現場。6月19日,阿文的父母將學校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小欖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學校賠償10萬余元。v爭議:學校是否缺乏監管 阿文父母認為,學校下午1時40分上課,學校就應清楚每位學生的情況,切實擔起對學生的管理職責,而阿文溺水時間是下午3時。校方在上課時間缺失對學生的嚴格監督和管理,是導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學校則認為,阿文出事的地點是學校無法控制的校外環境。該校對學生已盡到教育管理的義務,在主觀上不存在過錯,更與阿文的溺水沒有任何因果關系。v法院:學校有過錯擔責三成 中山市人民法院小欖法庭經審理后認為,阿文在上課時間未請假而缺課,原告作為阿
21、文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的職責,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有疏于監督的過失。被告作為未成年人的教育機構,但對缺課學生未清點、未查找,更未及時通知原告,在主觀上亦有疏于監督的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即承擔30的責任。 鑒于此,法院判令被告賠償4.7萬元給原告,其中包括精神撫慰金2萬元。 借刀給劫匪使用 河南一大學生零搶劫仍獲刑 v明知老鄉要去搶劫,仍將一把砍刀和一把匕首交明知老鄉要去搶劫,仍將一把砍刀和一把匕首交給老鄉使用,河南某大學學生郭某,日前被河南給老鄉使用,河南某大學學生郭某,日前被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依法以搶劫罪判處有期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依法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徒刑8 8個
22、月,并處罰金;另一被告人戚某被以搶劫個月,并處罰金;另一被告人戚某被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罪判處有期徒刑3 3年,并處罰金。年,并處罰金。 v現年現年1818歲的被告人郭某系河南省偃師市城關鎮人,歲的被告人郭某系河南省偃師市城關鎮人,20072007年高考后來到河南某工業技師學院求學。年高考后來到河南某工業技師學院求學。 v 法院經審理查明,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2007年年9 9月月5 5日下午,被告人郭某的老鄉日下午,被告人郭某的老鄉戚某(未滿戚某(未滿1818周歲,河南某美術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因為周歲,河南某美術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因為身上沒錢就和朋友孟某(未滿身上沒錢就和朋友孟某(未滿1
23、4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一周歲,不負刑事責任)一起來找郭某借錢。因郭某沒錢,戚某就讓郭某去借把刀使起來找郭某借錢。因郭某沒錢,戚某就讓郭某去借把刀使使,并告訴郭某是搶錢用的。郭某在明知戚某要去搶劫的使,并告訴郭某是搶錢用的。郭某在明知戚某要去搶劫的情況下,出于義氣,仍將一把砍刀和一把匕首交給二人使情況下,出于義氣,仍將一把砍刀和一把匕首交給二人使用。拿到刀后,戚某、孟某于用。拿到刀后,戚某、孟某于20072007年年9 9月月5 5日晚日晚2323時時4040分許分許在鄭州市中原路與文化宮路交叉口的中信銀行門口,對正在鄭州市中原路與文化宮路交叉口的中信銀行門口,對正打電話的被害人趙某進行搶劫
24、,二人將被害人的摩托羅拉打電話的被害人趙某進行搶劫,二人將被害人的摩托羅拉A1200A1200型手機搶走后逃跑。經鄭州市涉案物品價格鑒定中型手機搶走后逃跑。經鄭州市涉案物品價格鑒定中心鑒定,該被搶的手機價值心鑒定,該被搶的手機價值13931393元。經鄭州市公安局法醫元。經鄭州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鑒定,趙某所受傷為輕微傷。鑒定中心鑒定,趙某所受傷為輕微傷。 v20072007年年9 9月月6 6日凌晨日凌晨1 1時許,公安民警在案發現場附時許,公安民警在案發現場附近將被告人戚某抓獲。當天上午,公安民警在河近將被告人戚某抓獲。當天上午,公安民警在河南某工業技師學校將被告人郭某抓獲。此案在審南某工
25、業技師學校將被告人郭某抓獲。此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戚某的家屬和郭某的家屬分別理過程中,被告人戚某的家屬和郭某的家屬分別賠償被害人趙某經濟損失賠償被害人趙某經濟損失85008500元、元、65006500元。元。 v而郭某被抓時,覺得自己實在冤枉。認為借刀給而郭某被抓時,覺得自己實在冤枉。認為借刀給老鄉不是犯罪。老鄉不是犯罪。 v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戚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戚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劫取被害人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劫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郭某在明知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郭某在明知被告人戚某向其要刀是去搶劫的情況下,仍為被被告人戚某向其要刀是去搶劫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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