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城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規范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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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汕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規范(2016年修正版)目 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執法用語第三章 執法行為第四章 部門協作第五章 法律適用第六章 調查取證第七章 執法措施第八章 聽證程序第九章 案件審批第十章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第十一章 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第十二章 執法文書送達第十三章 執法卷宗檔案管理第十四章 其它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汕頭市行政程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范。第二條 本工作規范適用于汕頭市各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以下

2、簡稱“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和城管執法協管員。第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堅持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理念,堅持公正、公開、廉潔、文明執法原則,堅持嚴格執法與教育、疏導、服務相結合方式。第四條 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執法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遵循當事人權益最小損失的原則,實施非強制性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第五條 城管執法協管人員應當配合城管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但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城管執法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以及超越輔助事務所形成的后續責任,由本級執法機關承擔。第二章 執

3、法用語第六條 執法用語的使用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結合文明禮貌用語,保持平和心態,以理服人,執法用語要做到:(一)一般使用普通話,也可根據相對人的情況,使用容易溝通的語言; (二)嚴禁使用生、冷、橫、硬的執法忌語,不得出言不遜、諷刺挖苦、講臟話、罵人;(三)在執法中不得使用恐嚇、威脅、誘導性的語言。第七條 執法文明禮貌用語規范如下:(一)首句用語。您好。 (二)禮貌用語。如:請,謝謝,對不起,再見。 (三)稱謂用語。如:同志、先生、老師、師傅、女士。 (四)接待用語。如:請進、請坐、請喝水,請講,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幫助? (五)執勤用語,一般組合為:稱呼請說明理由要求謝謝(再見)。

4、(六)結束用語。如:謝謝您的協助(配合),您慢走,再見。第八條 在接到電話后,執法人員應向來電人員表明身份及所在單位,如“先生(女士),您好!我是××(單位)的執法人員×××,執法證號××?!痹儐栍嘘P投訴事項一般表述為:請問有什么可以為您服務?記錄完畢后一般表述為:您所反映的問題,我們已記錄在案,將盡快派員到現場處理,并按規定給您答復,請留下您的聯系方式。結束用語:感謝您對城管執法工作的支持,再見。第九條 在執法開始時,執法人員要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表明身份,說明來意和告知相關權利義務。回避權告知一般表述為:如果您認為執法人

5、員與您(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您(單位)有權申請回避。陳述權、申辯權告知一般表述為:您對您涉嫌違法的行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您的陳述和申辯我們會如實記錄下來,我們不會因為您的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罰。第十條 傾聽當事人、舉報人、投訴人等有關人員介紹、解釋和辯解時,原則上不應打斷,傾聽完畢后,歸納當事人的意見,認真答復;當場難以答復或者當事人不滿意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待執法機關研究后書面答復,并告知書面答復后當事人、舉報人、投訴人等有關人員的救濟途徑。第十一條 當事人、投訴人、舉報人情緒激動時,執法人員應當耐心傾聽,并勸其不要激動,有話慢慢說。待當事人、投訴人、舉報人心情平復后,依法依規回復,并提出

6、解決方案。當事人、投訴人、舉報人橫蠻辱罵的,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錄音取證。第十二條 當事人不配合的,執法人員應當指出其法定義務,并告知法律后果。一般表述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您應當如實回答我們的詢問,并協助我們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否則,您的行為將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可能受到公安機關警告、罰款或者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甚至會構成犯罪。第十三條 執法現場發生群眾圍觀、起哄、質詢的,執法現場負責人應當當場向群眾解釋。一般表述為:我們是×&

7、#215;(單位)的執法隊員,我是這次執法行動的負責人,執法證號是××,我們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這次執法行動是××(介紹執法情況),如果認為我們做得不對的,請大家批評指正,并可以向我們的上級領導反映,聯系電話是××?,F在,為維護我們正常的執法秩序,請不要妨礙我們的工作。謝謝大家,歡迎大家依法監督我們城管執法工作!第三章 執法行為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依法依規履行職責時,行為舉止應當符合行為規范和隊容風紀,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越權執法;(二)粗暴執法;(三)非法損壞、使用涉嫌違法行為的工具和物品;(四)酒后執法;(五)著制服進行私人活

8、動;(六)其他與執法人員身份不相稱的行為或者表現。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按規定著裝,在調查、檢查、收集證據和實施行政強制時不得少于兩名具有行政執法證的城管執法人員,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第十六條 調查、信訪和案件審批審核等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申請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二)涉及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有利害關系的;(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案件調查人員不能擔任案件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第十七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可以采取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但應當說

9、明理由。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可以向執法機關再申請一次。在執法機關作出回避的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辦案人員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駁回回避申請的再申請期間,被申請回避的辦案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第十八條 一般辦案人員的回避,由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各區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的回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市執法機關決定;市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的回避,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執法機關應當在收到回避申請后三個工作日內書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并說明理由。第十九條 執法機關除征得舉報人、投訴人書面同意外,必須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執法機關在實施突擊執法、專項執法等行動前,對行動時間、執法

10、對象、行進路線等安排應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執法對象泄露。第二十條 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通過文字記錄和視頻記錄等方式,對包括登記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和歸檔管理在內的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第二十一條 日常巡查要科學確定路線,避免重復巡查、避免出現真空地帶。日常巡查以發現違法行為為主要目標,以勸導、取證為主要方式。沒有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的執法人員在現場不得執法。巡查完畢后,巡查路線、巡查時間、違法行為等巡查情況由執勤人員在執勤日記上詳細記錄并簽名后交內勤存檔。第二十二條 接到群眾舉報、投訴和部門轉辦、上級交辦案件的,應當立即記錄存檔,及時勘驗違法行為現場,不能及時勘驗違法行為

11、現場的應當告知舉報人、投訴人和轉辦、交辦單位并說明理由。在建違法建設案件,案件承辦單位必須勘驗違法行為現場的時限不得超過二個工作日。第二十三條 市執法機關組織的全市或者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動,全市執法機關、執法隊員和城管執法協管員必須服從工作安排。兩個以上區執法機關在行政區域分界地帶組織的聯合執法行動,可以由屬地區執法機關自行協調,并報市執法機關備案。全區或者跨街鎮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動由屬地區執法機關統一指揮,區各執法隊員和城管執法協管員必須服從工作安排。需要市執法機關支持的,可請示市執法機關。第二十四條 執法機關、執法中隊應當建立違法行為人電子信息檔案,對于違法行為人一年內三次以上實施同類

12、違法行為或者拒不服從城管執法管理的,應當列入城管執法重點監督對象加強管理。第二十五條 在組織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整治亂擺賣等有跡象表明可能會發生暴力抗法情況的行動前,負責組織實施行動的執法機關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協調公安機關出警協助執法,對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及時進行處置。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拒絕城管執法人員進入違法現場檢查或者破壞查封現場強行施工的,屬于阻礙執法的行為,城管執法人員應當告知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可能受到公安機關警告、罰款或者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仍然拒

13、絕的,執法人員應當報警處理。第二十七條 執法機關或者執法人員在執法時遇到突發阻礙執法、妨害公務、暴力抗法等情形時,應當迅速撥打110報警,及時取證并協同公安機關進行現場處置。對在現場圍觀、起哄的群眾,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勸離現場,經勸說拒不離開的,請現場民警視具體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疏散。對阻礙、妨害執法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現場民警采取措施制止無效的,執法機關可以暫停執法工作,待公安機關處置完畢后視情況恢復執法活動。需要采取必要的保護、救助措施的,執法機關應當協調消防、衛生等部門協助現場處置。需要應對媒體現場采訪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出面接待答復。第二十八條 執法人員發現可能出現阻礙執法、暴力抗法

14、的,負責攝像的人員應當選擇安全并且能準確反映阻礙執法、暴力抗法行為的位置進行攝像取證。沒有攜帶攝像設備的,可以用手機攝像取證。第二十九條 對于暴力抗法等突發事件,應當及時在市或者區執法機關網站或官方微博上公布初步情況信息。媒體已經介入的,應當逐級及時向上級宣傳機構報告,不得隱瞞。暴力抗法等突發事件處理完畢后,應當將事情經過和處理結果在市、區執法機關網站或官方微博上公布。第三十條 除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外,執法機關及工作人員的執法工作以不接觸當事人身體為原則,不得非法損壞公私財物。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適用情形和適用方式,應當符合刑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的規定。第四章 部門協作第三十一條 市、區執法機

15、關和街(鎮)執法隊應當與相關行政機關加強聯系,與重點業務管理部門建立定期聯系制度。第三十二條 執法機關在處理信訪、市民投訴等執法工作中,發現不屬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范圍內的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投訴人或舉報人向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投訴;對已經依法受理的,應當在七日內移交相關行政機關,并將移交情況告知當事人、投訴人或舉報人。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的重要專項行動,需要公安、工商、建設、國土、規劃等相關行政機關協助聯合執法的,執法機關應當發函邀請,或者請本級政府協調。執法機關在處理案件時,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機關職責的,可以發函邀請其聯合執法。執法機關與其他行政管理機關聯合執法時不得越權執

16、法。參加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責無關的活動時,不得穿著城管制服、駕駛城管執法車輛、使用具有城管標志的工具和城管執法制式文書。第三十四條 在案件處理中,需要查詢相關執法信息或者征求相關行政機關專業意見的,執法機關應當出具協查函或者書面征求意見函。相關行政機關逾期不答復的,應當請本級人民政府協調并報上級執法機關。第五章 法律適用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適用法律時應遵循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法不溯及既往、新法(規定)優于舊法(規定)和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等法律適用原則。第三十六條 對違法行為的處罰程序遵循程序從新、執法主體從新和執法權限從新的原則,即執法程序、執法主體應當執行最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違法行

17、為在時間上跨越新舊兩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原則上適用舊法,但如果新法更有利于當事人的,應當適用新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兩部或兩部以上相同位階的法律法規,或者同一部行政法律法規中的兩個或兩個以上條文,且都屬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范圍的,可以按其中罰款最重的規定進行處罰。第三十八條 執法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時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不得適用相關規范性文件及會議紀要等作為執法主要依據。規范性文件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幅度、情節、程序等內容進行細化的,在適用具體法律條文時應當一并考慮該規范性文件。第三十九條 違法當事

18、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不予行政處罰,應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對于其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第四十條 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當事人的確定應以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法律責任人為原則,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以違法行為的實施者為違法當事人,但存在雇傭關系或工作關系的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實施的行為,所產生的行政法律責任由其雇主或工作單位承擔,但超出其雇傭關系或工作關系以外的行為,由其

19、個人承擔。(一)違法建設的法律責任原則上由實施違法建設的行為人承擔,不因非法轉讓或者買賣而改變違法建設當事人。無法確認違法建設實施者的,可以將其房屋產權人、使用人、集體土地權屬人或該建筑物實際受益人列為違法建設當事人。原違法建設單位已經撤銷或解散的,可以將違法建筑物受讓人列為違法建設當事人;原違法建設單位已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可以將合并或者分立后的單位列為當事人;違法建設當事人已死亡的,可以將其違法建筑物的使用人或受益人列為違法建設當事人。(二)承包人在承包期間以企業的名義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以該企業為違法當事人;個人掛靠公司并以公司名義從事違法行為的,應當以該公司為違法當事人。(三)已領取營

20、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作為自然人處理,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由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或經營者承擔(同時注明系某字號的戶主,但不能將其字號視為當事人);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違法當事人;但有證據證明該違法行為由實際經營者實施的,其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該實際經營者承擔。(四)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正在申請過程中所實施的違法行為,其行政法律責任由該負責人或者實際投資人承擔(不能將其字號或企業名稱視為當事人)。第四十一條 兩個以上行為主體共同實施違法行為的,屬于共同違法,應當將共同違法行為人視為一個違法主體給予定性并進行處罰。第四十二條 確定當事人所實施行為

21、的性質時應當對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行為模式進行判斷。時間的確定一般應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時間、適用期間及行為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的確定一般應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適用的區域、執法管轄區域和行為的具體發生地。第四十三條 下列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或處罰后又實施的,屬于不同時間段發生的新違法行為:(一)占用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二)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三)超出規定時間施工。第六章 調查取證第四十四條 執法機關辦案的證據種類主要有: (一)書證; (二)物證;(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六)評估、鑒定結論; (七)現場勘驗、

22、檢查、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定案證據符合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的要求,主要定案證據之間不相矛盾,不得孤證定案或者不按規定要求提取證據。執法人員辦案時,應當對照證據要求,重點檢查現場檢查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內容是否完整,是否需要做技術鑒定,是否需要征求相關行政機關意見。第四十五條 收集書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書證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于書證的原件。收集原件有困難的,應當收集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等,并由證據提供方在復制件上注明“與原件一致”后簽名或者蓋章確認;(二)收集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個人)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

23、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或單位(個人)核對無誤后加蓋其印章(簽名)及出具日期;(三)收集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第四十六條 收集物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確有困難的,應當收集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二)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收集其中的一部分,取樣后,應當場封存,由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簽名,并注明日期。第四十七條 收集視聽資料、電子證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集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應當收集復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

24、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第四十八條 收集證人證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二)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以捺指模的方式證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五)證人聯系方式、聯系地址。第四十九條 鑒定、評估結論證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需載明委托人、委托事項及提交的相關材料; (二)具有鑒定、評估的依據和使用科學技術手段的說明; (三)具有鑒定、評估部門和鑒定人、評估人資格的說明,并應當有鑒定人、評估人的簽名和鑒定、評估部門的蓋章;(四)鑒定、評估結論通過分析獲得的,應當說明分析的過程。第

25、五十條 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 (一)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 (二)鑒定結論、現場檢查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鑒定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四)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 (五)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六)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七)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第五十一條 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一)以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方法或者嚴重違反

26、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二)以偷拍、偷錄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四)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 (五)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辯明其真偽的證據材料; (六)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七)不具備合法性或者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第五十二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二)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當事人不利的證言; (三)難以

27、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與復制品; (五)經執法人員或者他人改動,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第五十三條 涉及房屋產權人、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類違法行為,當事人拒絕配合的,可以到國土房管部門依法查詢有關資料。 涉及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各類違法行為,當事人拒絕配合的,可以到工商部門調取有關資料。涉及自然人和機動車輛的各類違法行為,當事人拒絕配合的,可以到公安機關調取有關身份信息和機動車輛登記情況。第五十四條 城管執法人員有權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檢查。需要進入居民住宅的,可以邀請屬地居委會、村委會或者物業管理人員一起參加。進入現場檢查

28、要查清違法事實,對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違法事項、有關證照和文件、當事人情況和證人等應當詳細記錄,制作現場檢查筆錄,拍照或者攝像取證。需要測量的,應當進行現場測量。在事實調查清楚,證據基本確鑿的情況下,可以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第五十五條 在建工程,執法機關應根據規劃部門移交的相關資料,結合施工階段及進展情況加強全程監管。核查建設單位(個人)嚴格依照規劃許可內容施工建設情況,并對檢查情況予以取證。具體檢查內容包括:(一)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二)在規劃部門驗線合格后,對地下室或首層在澆筑基礎前進行檢查;(三)加強首層和裙樓以及天面的監督檢查,對非標準層的各樓層施工現場

29、檢查不少于一次;(四)建筑物室內外標高、層高、總層數;(五)建筑物的四至、懸挑陽臺、構架和其他實體位置及尺寸;(六)建筑立面及色彩、頂層構件等情況;(七)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八)建筑工程的配套設施(包括隱蔽工程)。第五十六條 對涉嫌違法建設實施第一次現場檢查的,執法機關應當對違法建設進行拍照、測量,確定違法建設層數、面積、高度以及與參照物(四至道路、相鄰建筑物等)間距等建筑狀態,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并繪制四至圖、平立面圖。同時要求當事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相關報建和用地等資料,初步核對建筑面積、層數是否與規劃報建圖一致。屬于涉嫌在建違法建設的,應當一并發出調查通知書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當事

30、人立即停止建設。屬于涉嫌已建成違法建設的,除要求當事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單位營業執照、相關報建和用地等資料外,還需收集產權、規劃驗收等資料。第一次檢查后,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在建違法建設的監控。發現當事人繼續建設的,及時記錄建筑狀態的變化情況,以對比方式拍照取證,應當依法采取責令立即停止違法建設、查封施工現場和書面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通知供水、供電單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電等合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十七條 現場攝影一般包括方位攝影、全貌攝影、重點部位攝影、細目攝影。方位攝影是指記錄現場所處的位置,反映現場和周圍環境的空間關系的攝影,主要反映違法場所及其周圍環境的特點、氣氛,反映現場與周圍環境的聯

31、系等。全貌攝影是指反映現場本身和現場內部狀態的攝影,主要反映現場自身的內部狀態,包括現場的范圍,現場的整體狀態以及痕跡、物品分布的特點等。重點部位攝影是指拍攝與違法行為有關的重要地段、違法行為侵犯的主要對象、遺留的違法痕跡、物證等重點部位的攝影,主要記錄現場重點部位的物體、痕跡及其相互關系。細目攝影是指記錄現場物證細節特征的攝影,主要拍攝具有證據意義的痕跡和物品,要反映這些痕跡、物品的大小、形狀和特征等。第五十八條 需要作技術鑒定的,執法機關應當委托法定鑒定機構或者相關行政機關、專業鑒定機構鑒定。執法機關應當選定三家以上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需要作出評估的,執法機關應當通過搖珠的方式選取

32、。第五十九條 詢問當事人獲得的調查詢問筆錄,是核實已取得證據真實性的依據,也是補充證明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詢問應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詢問前應核實被詢問人基本情況,若被詢問人不是本案當事人,應要求被詢問人提供權限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告知被詢問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和申請回避的權利,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應記錄在案。詢問人應結合案情,核實現場檢查的情況以及已取得的證據,詢問與本案相關的事實,記錄人應如實、完整記錄被詢問人的陳述,以及被詢問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并核實資料原件,要求被詢問人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名確認。詢問不得采用暴力、脅迫、欺詐、引誘等非法手段。詢問應現場制作調查詢問筆錄,調查詢問筆

33、錄應交由被詢問人確認簽名,被詢問人拒絕簽名的,應在筆錄上注明。第六十條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接受執法調查、參加聽證、簽收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二)委托事項及權限;(三)代理權的起止日期;(四)委托日期;(五)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第六十一條 證人是指知曉案情并提供證言的人。向單位調查案情的,應由單位內知曉案情的自然人接受調查詢問,并由單位出具書面證據材料。調查應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向證人調查案情時應向證人明確如實作證的義務。調查證人應以問答的方式進行,記錄人應如實、完整記錄證人證言。不得對證人采用暴力、

34、脅迫、欺詐、引誘等非法手段獲取證言。調查詢問應同時制作調查詢問筆錄并由證人確認簽名,并注意收集證人的身份資料。第六十二條 需提交局案件審理委員會審核的案件,執法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調查終結報告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處理依據和處理建議等內容。第七章 執法措施第六十三條 執法機關行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執法機關可以實施屬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處罰權范圍內的相關行政強制措施。第六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執法機關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一)違法當事人第

35、一次被執法機關發現違法,且自覺主動提供身份信息的;(二)違法當事人在汕頭有固定居住、經營場所,且其違法行為沒有安全隱患的;(三)違法當事人自覺接受檢查、積極配合、身份確定且違法行為已停止的;(四)超外墻經營等實施查封、扣押工具和物品會影響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拒不改正”的情形:(一)通知違法當事人到場,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二)當事人不接受執法人員檢查,現場逃跑的;(三)當事人拒不提供準確身份信息的;(四)當事人阻礙執法、暴力抗法的;(五)當事人不按要求自行改正的;(六)當事人在六個月之內又進行同一違法行為的。第六十六條 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

36、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必須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名后,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執法人員注明情況。第六十七條 執法機關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扣押措施的,應當當場清點保存的證據或者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當場難以清點的,可以直接封存入證據箱(袋)等證據收集容器予以保存或者扣押。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一)被調查、檢查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被檢查人)可能隱匿、轉移、毀損

37、、篡改或者變賣證據的;(二)受保存條件或其自然屬性的限制,證據可能自然毀損或滅失的;(三)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對違法行為所涉及的財物予以扣押:(一)適用先行登記保存不足以防止當事人銷毀或者轉移證據的;(二)確有證據證明當事人轉移財產逃避義務的;(三)需要對證據予以保全的;(四)發現有可能對人體健康、公共安全產生嚴重影響的物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與案件無關的物品和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扣押。對扣押的物品,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立即解除扣押。第七十條 執法機關發現在建違法建設時,應當立即責

38、令當事人停止違法建設行為。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并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查封施工現場主要查封違法建設施工部位,防止其繼續建設,查封后應當繼續加強監控。第七十一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八)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九)當事人不到

39、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第七十二條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第七十三條 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或查封違法建設施工現場決定書,扣押財物的,應當制作清單??垩?、查封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40、(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垩呵鍐我皇饺?,分別交由當事人、行政機關和保管人保存。第七十四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執法人員應在到期前五個工作日申請延長期限,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第

41、七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除外。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

42、)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七十七條 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措施已被解除或者自動解除的,執法機關應當在解除之日起三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回工具和其他物品;無法通知的,應當在執法機關的網站和公告欄公告。通知或者公告領回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領回的,執法機關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當事人應當在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領回。因逾期未領回所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第七十八條 執法機關按照本規

43、范的規定對易腐爛變質、鮮活產品和其他不易保存的食品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在二十四小時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和處理。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調查和處理的,對其中符合產品質量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的物品,可以在登記后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按照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理;無法拍賣、變賣的,可以在登記后銷毀,銷毀過程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攝)像予以記錄。依法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的鮮活產品和其他不易保存的食品因其自然屬性腐爛變質的,由兩個以上執法人員拍照并注明情況,執法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九條 實施查封時應加貼封條明示執法機關已實施查封,并進行現場拍攝。第八十條 執法人員認為依法應對當事人采取

44、扣押物品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將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和清單送達當事人;當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決定書和清單送達當事人。大型集中整治活動中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無法送達當事人的,執法部門應予以公告,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扣押物品依法處理。第八章 聽證程序第八十一條 執法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聽證。第八十二條 執法機關作出下列行政處罰(以下簡稱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執法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對法人、其他組織處以人民幣五萬元以上或者對公民處

45、以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罰款的;(二)擬處以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三)擬責令停產、停業、關閉的;(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要求聽證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八十三條 聽證主持人由執法機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擔任。執法機關未設立法制機構的,由負責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主持聽證。市(區)局聽證主持人分別由執法管理科(股)工作人員擔任。第八十四條 行政處罰聽證實行聽證會制度。聽證會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組成。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由負責聽證的執法機關指定。涉及專業知識的聽證案件,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擔任聽證員。聽證會組成人員應為單數,聽證會應設書記員一名,負責聽證筆錄的制作和其他事務。第八十五條 案件調查人員不得擔任該行政執法聽證

46、主持人。聽證主持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第八十六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行使下列職權: (一)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決定聽證是否公開舉行; (三)要求聽證參加人到場參加聽證,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四)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止; (五)主持聽證,并就案件的事實、理由、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組織質證和辯論; (六)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 (七)決定其他聽證員、記錄員的回避;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職權。第八十七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一)案件調查人員;(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三)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四)證人、鑒定人、翻

47、譯人員;(五)其他有關的人員。第八十八條 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參加聽證會的,執法機關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聽證。第八十九條 相關聽證人員要告知當事人負有下列義務:(一)依法舉證、質證;(二)如實陳述和回答詢問;(三)遵守聽證紀律。案件調查人員、第三人、有關證人亦負有上述義務。第九十條 相關聽證人員要告知聽證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一)要求或者放棄聽證;(二)依法申請不公開聽證;(三)依法申請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回避;(四)出席聽證會或者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參加聽證,并出具委托代理書,明確代理人權限;(五)就聽證事項進行陳述、申辯和舉證、質證;(六)審閱并核對聽證筆錄;(

48、七)依法查閱、復制與聽證有關的案卷材料。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聽證,法定代理人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第九十一條 執法機關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并送達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第九十二條 當事人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機關提出申請,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執法人員應當進行記錄并由申請人確認。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要求的,執法機關不再組織聽證。當事人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申請日期。因

49、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當事人可以在障礙消除的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第九十三條 執法機關受理聽證后,應進行下列工作:(一)負責承辦案件的機構,應當在三日內將行政處罰認定的主要違法事實、證據的復印件、照片以及證據目錄、證人名單移送負責聽證的機構。(二)負責聽證的機構接到移送的案卷材料后,應在三日內確定聽證會組成人員。(三)負責承辦案件的機構應當在聽證會舉行的七日前,將聽證會通知書送達當事人;把聽證時間、地點等事項通知其他參加人。(四)公開聽證的案件應在聽證會舉行三日以前公告案由、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聽證舉行時間和地點。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擬作出行政處罰決

50、定的執法機關決定不組織聽證,并告知理由:(一)申請人不是本案當事人的;(二)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三)不屬于聽證適用范圍的;(四)其他不符合聽證條件的。第九十五條 同一行政處罰案件的兩個以上當事人分別提出聽證申請的,可以合并舉行聽證會。案件有兩個以上當事人,其中部分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執法機關可以通知其他當事人參加聽證。只有部分當事人參加聽證的,可以只對涉及該部分當事人的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進行聽證。第九十六條 執法機關除因特殊情況決定延期舉行聽證外,聽證應當按期舉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會:(一)因不可抗力致使聽證會無法按期舉行的;(二)當事人在聽證會上申請聽證

51、主持人回避,并有正當理由的;(三)當事人申請延期,并有正當理由的;(四)需要延期聽證的其他情形。聽證會舉行前出現上述情形的,執法機關決定延期聽證并通知聽證參加人;聽證會舉行過程中出現上述情形的,聽證主持人決定延期聽證并記入聽證筆錄。第九十七條 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會前審核其提交的授權委托書。第九十八條 相關組織人員應當告知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可以通知鑒定人、監測人員和證人出席聽證會,并在聽證會舉行的一日前將前述人員的基本情況和擬證明的事項書面告知組織聽證的執法機關。第九十九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一)記錄員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宣布聽證會場紀律和注意

52、事項,宣布聽證會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介紹聽證案由,詢問并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請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回避。 (三)案件調查人員陳述當事人違法事實,出示證據,提出初步處罰意見和依據。(四)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就案件事實進行陳述、申辯,提出事實理由依據和證據。(五)第三人進行陳述,提出事實理由依據和證據。(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對有關證據材料進行質證、辯論。(七)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案件調查人員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八)當事人最后陳述。(九)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

53、束。第一百條 證據應當在聽證會上出示、宣讀和辨認,并經質證,凡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由聽證會驗證,不得在公開聽證時出示。視聽資料應當在聽證會上播放或者顯示,并進行質證后認定。質證圍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進行,針對證據證明效力有無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第一百零一條 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如下會場紀律:(一)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發言、提問;(二)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退場;(三)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不得錄音、錄像或者拍照;(四)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提問;(五)聽證

54、參加人和旁聽人員不得喧嘩、鼓掌、哄鬧、隨意走動、接打電話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的活動。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違反上述紀律,致使聽證會無法順利進行的,聽證主持人有權予以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會場,并將上述情況記入聽證筆錄。第一百零二條 執法機關應當對聽證會的全部過程制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作為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聽證結束后,聽證筆錄交陳述意見的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審核無誤后當場簽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將情況記入聽證筆錄。聽證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后,由聽證會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簽字或蓋章。第一百零三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組織聽證會組成人員依法對案件作出獨立、客觀、公正的判斷

55、,并制作聽證報告書連同聽證筆錄一并報告執法機關負責人。聽證會組成人員有不同意見的,應如實報告。第一百零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應當中止聽證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一)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權利義務繼承人的;(二)當事人或者案件調查人員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參加聽證的;(三)在聽證過程中,出現的新的事實、理由、依據,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四)出現其他需要中止聽證情形的。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后,決定恢復聽證的,應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第一百零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機關應當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明確放棄聽證權利的;(二)聽證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三)聽證申請人在聽證過程中聲明

56、退出的;(四)當事人無正當理由,經兩次通知都不參加聽證的;(五)聽證申請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六)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滿三個月后,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七)聽證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聽證權利的;(八)聽證申請人違反聽證紀律,妨礙聽證會正常進行,被聽證主持人責令退場的;(九)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聽證會沒有必要舉行的;(十)出現其他需要終止聽證情形的。聽證會舉行前出現上述情形的,執法機關應當決定終止聽證,并通知聽證參加人;聽證會舉行過程中出現上述情形的,聽證主持人決定終止聽證并記入聽證筆錄。第九章 案件審批第一百零六條 執法機關日常巡查發現,或者通過舉報、投訴、轉辦和交辦等途徑發現的屬于職權管轄范圍,經初步查證屬實且認為應當按照行政處罰一般程序作出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立案查處。案件立案后,需經審批程序方可終結。第一百零七條 對需要立案查處的案件,執法人員應當自第一次現場檢查后二個工作日內申請立案。對于比較復雜的規劃類違法建設案件,應當自第一次現場檢查后七個工作日內申請立案。立案時,需填寫立案審批表并同時附上相關材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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