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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援外出國人員生活待遇管理辦法財行2007526號第一條 為保證我國援外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調動援外出國人員和派遣單位的積極性,根據援外工作的特點和國內外情況的變化,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履行兩國政府間協議,執行經濟援助項目、援外醫療隊和軍事援助任務且在國外連續工作時間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國人員(以下簡稱“援外人員”)。第三條 執行上述援外任務,但在國外連續工作時間不滿90天的出國人員,國外生活待遇標準執行財政部、外交部頒發的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財行200173號)。第四條 援外人員劃分為公務員、技術人員系列和技術工人系列。(一)管理技術人員系列按國內外所擔任的行

2、政職務和技術職務劃分為七個級別:一級 國內職務為中央、省級機關正廳(司、局)級或相當職級的人員;二級 國內職務為中央、省級機關副廳(副司、副局)級或相當職級的人員,國內技術職稱為教授、主任醫師、相當于教授的高級工程師和其他職稱的相當人員;三級 國內職務為中央、省級機關正處級或相當職級的人員,國內技術職稱為副教授、副主任醫師、相當于副教授的高級工程師和相當職稱的其他人員;四級 國內職務為中央、省級機關副處級或相當職級的人員,國內技術職稱為講師、主治醫師、工程師和相當職稱的其他人員;五級 國內職務為中央、省級機關正科級或相當職級的人員,國內技術職稱為助教、醫師、助理工程師和相當職稱的其他人員;六級

3、 國內職務為中央、省級機關副科級或相當職級的人員,國內技術職稱為醫士、技術人員和相當職稱的其他人員;七級 其他人員。(二)技術工人系列按技術等級劃分為五個級別:一級 國內評定為高級技師、特一級中餐廚師和其他相當于該技術等級的人員;二級 國內評定為技師、特二級中餐廚師和其他相當于該技術等級的人員;三級 國內評定為高級技術工人、特三級或一級中餐廚師和其他相當于該技術等級的人員;四級 國內評定為中級技術工作、二級或三級中餐廚師和其他相當于該技術等級的人員;五級 國內評定為初級技術工人、三級以下(不含三級)中餐廚師的人員和普通工人。第六條 援外人員的級別由派遣部門根據本辦法予以核定并通知國外項目(技術

4、)組執行。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技術)組可根據援外人員在國外的工作表現、實際工作能力,建議派遣部門對原確定的級別予以調整。軍隊派出的現役軍人的級別,由派遣單位根據第五條確定的系列級別結合軍隊的職級套定。第七條 援外人員的國外津貼,按照下列標準計發。(一)管理技術人員系列一級每人每月1960美元;二級每人每月1660美元;三級每人每月1420美元;四級每人每月1200美元;五級每人每月1040美元;六級每人每月930美元;七級每人每月830美元。上述人員在國外擔任技術組組長的,每人每月加發5%的國外津貼。(二)技術工人系列一級每人每月700美元;二級每人每月640美元;三級每人每月600美元;

5、四級每人每月540美元;五級每人每月500美元。(三)實行承包責任制的成套建設項目下的技術工人,國外平均月收入標準為850美元,不再區分國外津貼、艱苦地區補貼等。該標準作為承包企業投標報價時計算人工費的依據,具體發放標準由承包企業根據技術工人的業績和項目經濟效益等實際情況確定,但實際發放給技術工人的最低國外月收入不得低于500美元。第八條 援外醫療隊臨床醫護人員享受醫療崗位津貼,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00美元。第九條 現役軍人在執行援外任務期間,國內應享受的專業崗位津貼照常發放,按照軍隊統一規定執行。第十條 根據艱苦程度,將援外人員駐在國(地區)劃分為五個地區類別(見附件)。在一至五類地區工作的

6、援外人員享受艱苦地區補貼,標準分別為:一類地區每人每月200美元;二類地區每人每月400美元;三類地區每人每月600美元;四類地區每人每月800美元;五類地區每人每月1000美元。第十一條 援外項目位于偏遠地區,條件更為艱苦,與駐在國(地區)普遍水平相比懸殊較大的,主管部門在書面征求駐在國(地區)使(領)館意見并報經財務部批準后,可將該地區艱苦地區補貼標準上調一檔執行。第十二條 援外項目所在城市或國家發生嚴重戰亂(嚴重騷亂、武裝沖突、內戰或國家間交戰),對援外人員工作和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援外項目原則上應停止執行,援外人員應當撤離回國。需要繼續執行的項目,應報國內有關部門批準。經外交部、財政部

7、批準,我駐外使領館享受戰亂補貼的,在同一地區繼續執行援外項目的援外人員也同時享受戰亂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00美元。經批準,駐外使領館停發戰亂補貼時,援外人員戰亂補貼也同時停止發放。第十三條 國外津貼、醫療崗位津貼和艱苦地區補貼自援外人員到達駐在國國境之日起計發,離開駐在國國境之日起停發。計發時間不滿一個月的,按日標準乘以實際天數計算,其中日標準按月標準除以30日計算。第十四條 國外津貼、醫療崗位津貼和艱苦地區補貼以美元計發。如全額發放美元有困難的,可按結算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與人民幣的賣出價發給等額美元的人民幣。如需發放駐在國當地幣的,當地幣與美元兌換匯率按當月外交部規定的美元與人

8、民幣、人民幣與當地幣的內部比價折算。第十五條 援外人員因公臨時回國、赴第三國出差以及回國或赴第三國探親的,其國外津貼、醫療崗位津貼和艱苦地區補貼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一)援外人員經國內派遣單位批準因公臨時回國期間,醫療崗位津貼及艱苦地區補貼停止發放;出差15日以內(含15日)的發給當月國外津貼,超過15日的,按出差實際天數停發國外津貼。(二)援外人員經國內派遣單位批準赴第三國出差時,在規定時間內,伙食費、住宿費和公雜費執行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財行200173號)。赴一至五類艱苦地區出差期間,國外津貼、醫療崗位津貼、艱苦地區補貼照常發放;赴非艱苦地區出差期間,國外津貼照發,醫

9、療崗位津貼及艱苦地區補貼停止發放。(三)援外人員在國外工作任務為三年或三年以上的,經國內派遣單位批準,工作滿十八個月后可公費回國探親或到配偶學習和工作的第三國探親一次,期限為兩個月。所需往返國際旅費由派遣單位負擔,探親期間,國外津貼、醫療崗位津貼及艱苦地區補貼停止發放。援外人員在國外工作任務在兩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經國內派遣單位批準,工作滿十二個月后可自費回國探親或到配偶學習和工作的第三國探親一次,期限為一個月。探親期間,國外津貼、醫療崗位津貼及艱苦地區補貼停止發放。第十六條 援外人員放棄公費回國探親或到配偶學習和工作的第三國探親的,經國內派遣單位批準,其配偶可公費到援外人員駐在國探親,所需往

10、返國際旅費由派遣單位負擔。第十七條 援外人員配偶到援外人員駐在國探親者,期限為兩個月(不包括路途時間),派遣單位提供生活費補助400美元;但上述探親者如系在國(境)外公費留學、進修或有工資收入者,派遣單位不提供生活費補助。第十八條 援外人員不享受或放棄探親待遇的(包括援外人員公費、自費探親以及援外人員配偶公費探親),在國外連續工作滿二十四個月,從第二十五個月開始,每人每月加發10的國外津貼。第十九條 援外人員的部分醫療費已包含在國外津貼中,其執行援外任務期間發生的按規定屬于公費醫療范圍內的開支,不分級別,采用分段計算、分別負擔的辦法。(一)援外人員在一個報銷年度內醫藥費支出在240美元(包括2

11、40美元)以下的,全部由個人負擔;(二)援外人員在一個報銷年度內醫藥費支出在240美元以上至600美元的(包括600美元),其中的240美元由個人負擔,超過240美元的部分由個人負擔30,派遣單位報銷70%;(三)援外人員在一個報銷年度內醫藥費支出在600美元以上至6000美元的(包括6000美元),其中的600美元按照上(一)、(二)處理,超過600美元的部分由個人承擔5%,派遣單位報銷95;(四)援外人員在一個報銷年度內醫藥費支出在6000美元以上的,其中的6000美元按照上述(一)、(二)、(三)處理,超過6000美元的部分由派遣單位報銷。第二十條 為預防和治療援外人員患瘧疾、登革熱、霍

12、亂、傷寒、麻風病所發生的藥品和防疫費用由派遣單位報銷。第二十一條 因公負傷的,醫療費、掛號費、檢查費、住院費等由派遣單位全額報銷;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受傷的,責任方給予的賠償歸個人,個人須償還派遣單位為此支付的有關費用。第二十二條 不屬于公費醫療范圍的開支,如鑲牙、洗牙、補藥等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第二十三條 援外人員在駐在國(地區)住院期間由醫院提供膳食的,住院期間伙食費由個人據實繳納。第二十四條 援外人員在國外期間生病(包括因工負傷)全休的,連續休假時間原則上不超過45天,超過45天的,應調回國。在國外病休期間,國外津貼補貼照發。第二十五條 從企業、事業單位派出援外人員,國家向派人單位每人

13、每月支付技術服務補貼3000元人民幣。從行政單位和軍隊(指現役軍人)派出援外人員,國家不再給派人單位支付技術服務補貼。承包制成套建設項目的技術工人,其技術服務補貼按照上述標準的50%執行,每人每月1500元人民幣。第二十六條 援外人員出國自費購匯數額及購匯手續,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 援外人員赴、離任確需途經第三國中轉的,單程中轉時間,亞洲和南太平洋地區國家最多不超過3天,非洲和南美地區最多不超過4天。在規定中轉時間內,伙食費、住宿費和公雜費執行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財行200173號)第二十八條 進一步嚴格劃分公與私的費用開支界限。國內派遣部門應根據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14、公私劃分的具體實施辦法,并報主管部門備案。(一)下列費用由公費開支,項目已經實行包干的,在包干經費中列支:1置于公共場所的文體娛樂活動設施(如電視機、錄相機、音響等)的購置、維修費用;2供集體使用的洗衣機、理發用具和燙衣用具的購置、維修及公共場所使用的殺蟲藥、滅蚊劑的費用;3經國內派遣部門批準的聘用當地雇員的費用。(二)以下費用由個人自理:1出國制裝費和私人物品采購的一切費用;2因私長途電話費、電傳費、傳真費及信件郵資;3在國外學習語言、技能和參加學歷教育等的一切費用;4.辦理駐在國駕駛執照的費用;5因私交通費、個人生活用水用電燃料費和應由個人負擔的醫藥費;6防暑降溫費、文化娛樂費、夜餐費、貼

15、身臥具、個人行李國內外運雜費、出返國途中零用費;7其他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第二十九條 援外人員在國外工作期間應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所需費用由個人承擔,援外人員的派遣單位或主管部門可提供有必要的協助。軍隊于1998年建立了軍人傷亡保險,執行援外任務的現役軍人遵照執行。第三十條 根據兩國政府間協議,受援國政府支付給中方有關人員的工資性收入和各項津貼收入,全額上繳中央財政,不得擅自挪用。受援國政府贈送給中方有關人員的實物,應比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價向個人收取費用,作價收入上繳中央財政。第三十一條 承包制成套項目的順利實施是落實我國對外援助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承包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要求,保質按

16、期完成援外項目。第三十二條 我派遣執行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的生活待遇辦法將另行制定,不再套用援外人員標準。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頒發的援外出國人員生活待遇管理辦法(財行2001336號)同時廢止。附件:實施艱苦地區補貼范圍和類別名單一、一類(37個)亞洲(8個):蒙古、巴基斯坦、印度、孟買、印尼、泗水、胡志明、巴勒斯坦;非洲(7個):博茨瓦納、萊索托、納米比亞、贊比亞、肯尼亞、津巴布韋、阿爾及利亞;歐洲(10個):土庫曼斯坦、波蘭、革但斯克、波黑、亞美尼亞、塔吉克斯坦、白俄羅斯、烏克蘭、敖德薩、格魯吉亞;美洲(10個):巴拿馬、蘇里南、古巴、圣盧西亞、秘魯、瓜亞基爾、巴蘭基亞、多米尼加、格林納達;大洋洲(2個):斐濟、薩摩亞。二、二類(31個)亞洲(12個):越南、老撾、柬埔寨、緬甸、曼德勒、斯里蘭卡、尼泊爾、卡拉奇、孟加拉、也門、阿富汗、伊拉克;非洲(10個):烏干達、盧旺達、布隆迪、坦桑尼亞、桑給巴爾、莫桑比克、馬達加斯加、喀麥隆、塞內加爾、塔馬塔夫;歐洲(3個):塞爾維亞、黑山、阿爾巴尼亞;美洲(1個):海地;大洋洲(5個):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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