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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23 監管的依據、組織方式和責任 監管的程序 監管的內容 動態監管 監管過程中發現問題的處理4監管的依據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動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形式 縣監督所:受理、查處動物防疫違法案件 基層動物防疫站:開展日常動物防疫監管責任 1.實行“2、2、2”監管機制,做好監督檢查記錄,并存檔 2.對轄區內養殖場、屠宰場、動物產品儲藏經營場所開展日常監管 3.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向縣監督所報告 4.完成縣局、所交辦的其他監管事項 5 出示證件,說明來意 要有兩名以上官方獸醫 進行監管 填寫

2、監督檢查記錄6 動物飼養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辦理 動物飼養場選址監管 動物飼養場布局監管 動物飼養場設施設備監管 配備獸醫人員的監管 管理制度建立的監管 養殖檔案的監管 免疫與標識的監管 動物飼養場病死動物處理的監管 動物進出場檢疫的監管 其他動物防疫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管7 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

3、申請人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動物防疫法第二十條8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一)場所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二)生產區封閉隔離,工程設計和工藝流程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應的污水、污物、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四)有為其服務的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五)有完善的動物防疫制度; (六)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 動物防疫法第十九條9 動

4、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于500米;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三)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五條10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區周圍建有圍墻; (二)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并有隔離設施 (四)生產區入口

5、處設置更衣消毒室,各養殖棟舍出入口設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墊; (五)生產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 (六)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離設施。 禽類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并配備種蛋熏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六條11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場區入口處配置消毒設備; (二)生產區有良好的采光、通風設施設備; (三)圈舍地面和墻壁選用適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備疫苗冷凍(冷藏)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或者有獸醫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五)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

6、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六)有相對獨立的引入動物隔離舍和患病動物隔離舍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七條12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十六條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 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13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按規定建立免疫、用藥、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等制度14 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三)檢疫、免

7、疫、消毒情況;(四)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五)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畜牧法第四十一條15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立畜禽防疫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畜禽養殖場:名稱、地址、畜禽種類、數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稱、畜禽養殖代碼、畜禽標識順序號、免疫人員以及用藥記錄等。 (二)畜禽散養戶:戶主姓名、地址、畜禽種類、數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稱、畜禽標識順序號、免疫人員以及用藥記錄等 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九條16 養殖場、養殖小區興辦者應當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

8、畜禽標識代碼 畜牧法第三十九條第五款 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國家關于畜禽標識管理的規定,在應當加施標識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標識 畜牧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17 按照下列規定對畜禽加施畜禽標識: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30天內離開飼養地的,在離開飼養地前加施畜禽標識;從國外引進畜禽,在畜禽到達目的地10日內加施畜禽標識。 (二)豬、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實施產地檢疫時,應當查驗畜禽標識。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出具檢疫合格證明 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18 任何單位

9、和個人發現病死或死因不明動物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并做好臨時看管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及出售、轉運、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動物 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條19 進場動物檢疫監管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用于飼養的非乳用、非種用動物到達目的地后,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

10、生監督機構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動物飼養場在引進動物前,應當對飼養場地、設施等進行消毒,并報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檢疫。經檢疫確認引進的動物沒有傳染病時,方可進場 河北省動物飼養場防疫管理辦法第八條20出場動物檢疫監管 1.申報檢疫 國家實行動物檢疫申報制度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2.填寫檢疫申報單 申報檢疫的,應當提交檢疫申報單 3.申報檢疫時間規定 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 動物飼養場飼養的動物及其產品在出場前,必須經當地畜

11、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依法實施檢疫,并出具檢疫證明。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其產品不得出場 河北省動物飼養場防疫管理辦法第九條211.免疫情況 是否按免疫程序免疫,免疫后是否加施免疫標識,疫苗的來源,批號是否與檔案填寫一致2.監測情況 是否按規定進行地監測,是否有檢測結果,監測結果是否記入檔案,且記錄一致3.檢疫情況 調入調出動物數量與檔案生產記錄是否一致,調入動物是否持有檢疫合格證明,是否申報檢疫。調出動物是否提前申報檢疫,是否有檢疫申報單4.消毒情況 是否按規定進行消毒,消毒藥品、濃度、面積、方法是否符合規定,與檔案登記是否一致5.無害化處理情況 是否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12、,發現病死動物是否報告,是否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處理,處理方法、數量是否記入檔案,且填寫一致,查看生產記錄變動是否一致6.封閉管理情況 疫情高發期是否按規定進行封閉管理22規模動物飼養場動態監管動物散養戶動態監管23 封面 動物養殖場(小區)名稱 動物養殖場(小區)負責人 聯系電話 飼養動物種類 監管官方獸醫 所屬動物防疫站 建檔時間24 說明 建檔范圍:規模養殖場(小區)均需建立本檔案,本檔案一場一冊。 本檔案由負責監管規模動物養殖場的官方獸醫在監督檢查時及時填寫,由鄉鎮動物防疫站建檔保存 須由動物養殖場負責人簽字的,由場方簽字確認,并作為動物產地檢疫及監督執法的依據25 內容 1.動物防

13、疫條件審核及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發放登記 2.動物進出場管理情況登記表 3.動物免疫管理情況登記表 4.動物疫情報告及疫情監測管理情況登記表 5.無害化處理情況登記表 6.檢疫監督執法管理案件登記表2627 1.第一欄填寫建檔時間存欄量 2.從第二欄開始按時間順序填寫變化情況,存欄及時填寫 3.動物進場原由填寫新生、調入或購入。調入或購入檢疫證明粘附此頁背面 4.如有饋贈、被盜在“其他情況出場數量”欄內填寫,并在備注中注明饋贈、被盜等原因28 1.該表以每次具體免疫行為時間順序依次填寫 2.補免情況可以再備注中注明 3.耳標數量填寫實際佩戴免疫耳標動物的數量 4.免疫卡數量填寫實際免疫動物的數量

14、29 1.此表按疫情報告或疫情監測的具體時間依次填寫 2.“內容”注明是場主報告還是基層站疫情監測行為 3.“處理情況”中簡明記載對發生疫情的處理情況30 1.時間 2.死亡動物數量 3.死亡原因 4.處理方法 5.處理人員 6.監督人員 7.負責人簽字 8.備注31 1.時間 2.案由 3.處罰內容 4.是否現場處罰 5.是否一般程序或聽證程序 6.案卷管理單位 7.備注32 封面 村(街)名稱 監管人姓名 所屬動物防疫站 建檔時間33 說明 建檔范圍:達不到規模養殖場(小區)標準的均需建立本檔案,本檔案一村一冊。 本檔案由負責包村的官方獸醫或村級協防員在監督檢查時及時填寫,由鄉鎮動物防疫站

15、建檔保存 須由畜主簽字的,由畜主簽字確認,并作為動物產地檢疫及監督執法的依據34 內容 1.動物進出戶管理情況登記表 2.動物免疫管理情況登記表 3.動物疫情報告及疫情監測管理情況登記表 4.無害化處理情況登記表 5.檢疫監督執法管理案件登記表35 1.第一欄填寫建檔時間存欄量 2.從第二欄開始按時間順序填寫變化情況,存欄及時填寫 3.動物進戶原由填寫新生、調入或購入。調入或購入檢疫證明粘附此頁背面 4.如有饋贈、被盜在“其他情況出場數量”欄內填寫,并在備注中注明饋贈、被盜等原因36 1.該表以每次具體免疫行為時間順序依次填寫 2.補免情況可以再備注中注明 3.耳標數量填寫實際佩戴免疫耳標動物

16、的數量 4.免疫卡數量填寫實際免疫動物的數量37 1.此表按疫情報告或疫情監測的具體時間依次填寫 2.“內容”注明是場主報告還是基層站疫情監測行為 3.“處理情況”中簡明記載對發生疫情的處理情況38 1.時間 2.死亡動物數量 3.死亡原因 4.處理方法 5.處理人員 6.監督人員 7.負責人簽字 8.備注39 1.時間 2.案由 3.處罰內容 4.是否現場處罰 5.是否一般程序或聽證程序 6.案卷管理單位 7.備注40監督檢查記錄是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對檢查情況進行記錄使用的文書。 監督檢查記錄要求客觀真實,不作定性評判。監督意見書是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制作的對被監督單位(個人)具有指導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書監督意見應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改正意見,使其達到動物衛生規范要求 文書應用藍色或黑色的水筆或簽字筆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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