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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品word文檔 值得下載 值得擁有-民法體系圖總論物權債與合同知識產權婚姻家庭繼承人格權侵權行為第一章 民法概述1民法:調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的總稱。2人身關系:人身關系是“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的合稱。所謂人格,是指自然人主體性要素的總稱。人格關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關系。所謂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關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親屬關系。3財產關系:財產是人們可以支配的有經濟價值的資源和物品,財產關系是人們基于財產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會關系。4民法的基本原則: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及其經濟基礎的本質
2、和特征的集中體現,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為規范和價值判斷準則。5平等原則: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體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權的對立物,是指不論其自然條件和社會處境如何,其法律資格亦即權利能力一律平等。6自愿原則:自愿原則的實質,就是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去從事民事活動,國家一般不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7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關系摩擦時,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8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
3、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9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行使權利損害同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即構成權利濫用。10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法規范調整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它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1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民事主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參與者、當事人。12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即民事主體得以結成相互關系的利益對象。客體是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之所依,是主體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依利益的表現形式,可分為物、行為、智力成果三類。13民事法律關系
4、的內容:指民事主體之間基于客體所形成的具體聯系,即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14民事權利:是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實現其利益所得實施行為的界限。15民事義務:當事人為實現他方的權利而受行為限制的界限。16民事責任:是違反約定或者法定義務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狹義的民事責任,即是民事義務,廣義的民事責任還包括使用強制執行的公力救濟。17民事法律事實:簡稱法律事實,是符合民事規范,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客觀現象。18支配權:是對權利客體進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亭受其利益的權利。19請求權:是特定人得請求特定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20抗辯權:是能夠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21形成權:是依權
5、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22絕對權:是權利效力所及相對人為不特定人的權利。22相對權:是權利效力所及相對人僅為特定人的權利。23主權利、從權利:主權利是不依賴其他權利為條件而能夠獨立存在的權利,從權利則是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權利。24原權利、救濟權:在基礎權利受到侵害時,援助基礎權利的權利為救濟權,而基礎權利則為原權。25既得權、期待權:既得權是指已經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的權利,期待權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備而尚未取得的權利。26公力救濟:是權利人通過行使訴權,訴請法院依民事訴訟和強制執行程序保護自己權利的措施。27自力救濟:是權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強制他人捍衛
6、自己權利的行為,包括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28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在財產責任中,根據債務人對其財產所負債務的責任形態劃分,財產責任可分為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無限責任,是指債務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所負的責任;有限責任,是指債務人僅以特定財產為限,對其債務所負的清償責任。29補充責任:是指在第一責任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其應負的民事責任時,負補充責任的人對不足部分承擔的責任。30單獨責任、共同責任:單獨責任是指由一人單獨承擔的民事責任,共同責任是指有兩人以上共同承擔的民事責任。共同責任屬于單方的多數人責任,如果雙方都有責任,則謂混合責任。根據共同責任的多數人之間對于責任的關聯度,可將共同責任區分為按份
7、責任和連帶責任。31按份責任:是指多數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各自承擔一定份額的民事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沒有連帶關系。32連帶責任:是因違反連帶債務或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責任,各個責任人之間具有連帶關系。民法基本原則平等原則公平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自愿原則民法人身關系財產關系人格關系身份關系民事權利按內容按效力特點按效力范圍按派生關系按主從地位人身權財產權支配權抗辯權形成權請求權絕對權相對權主權利從權利原權利救濟權按是否現實取得既得權期待權按照權利與權利人的關系專屬權非專屬權民事法律事實事件行為自然事件社會事件事實行為法律行為主體民事法律關系客體內容物行為智力成果民事
8、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民事權利的救濟是不是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是不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果民事權利的救濟自力救濟公力救濟自衛行為自助行為緊急避險正當防衛民事義務原因按行為方式法定義務約定義務按債的發展情形積極義務消極義務基本義務附隨義務民事責任按發生原因按是否以財產作為救濟手段按責任形態按構成要件按責任人數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財產責任非財產責任有限責任無限責任單獨責任共同責任過錯責任(包括過錯推定)無過錯責任其他責任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補充責任公平責任第二章 自然人1自然人:是依自然規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2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確認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
9、格。3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4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并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5宣告失蹤:是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為失蹤人并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的法律制度。6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結束失蹤人以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制度。7個體工商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體勞動者。8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承包經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或者其他資源的成員或其家庭。9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
10、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10入伙:在合伙成立后,合伙人接受非合伙人為加入合伙的意思表示,稱為入伙。11退伙:合伙人退出合伙,喪失合伙人地位的行為稱為退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自 然 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兩個“宣告”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個體工商戶 個人合 伙自然 人的特殊制度自然人特殊法律形態入伙 退 伙農村承包經營戶法定監護指定監護委托監護第三章 法人1法人:是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己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團體。2企業法人:企業法人就是取得民事主體地位的企業。3機關法人:是獲得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其是依法律直接設立的。4事業單位
11、法人:是被賦予民事主體資格的事業單位。5社會團體法人:是由法人或自然人組成,謀求公益事業、行業協調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團體。6社團法人:是指以人為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為股東之集合,工會為會員之集合,均屬社團法人。7財團法人:是指以財產為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財團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8法人機關:是指根據章程或法律規定,對內形成法人意思、對外代表法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自然人或自然人團體。9法人分支機構:是以法人財產設立的相對獨立活動的法人組成部分。10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組織、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發生的變化。法人分類法
12、人機關與分支機構成立、變更、終止法人機關法人的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清算)聯營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意思機關執行機關代表機關監督機關合并分立11法人的清算:系指清理已發生終止原因的法人的尚未了結的事務,使法人歸于消滅的程序。傳統民法法人分類公法人私法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公益法人)公益法人營利法人我國民法法人分類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第四章 物與有價證券1物:是能滿足人的需要,并為人能夠支配的物體或自然力。2動產:是能夠移動并且不因移動損害價值的物。3不動產:是不能夠移動或雖可移動但卻會因移動損害價值的物、4特定物:
13、是獨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無從替代的物。5種類物:是以品種、規格、質量或度量衡確認的一類具有共同特征的物。6原物:是指依自然屬性或法律的規定,能夠產生收益的物。7孳息物:是原物產生之物。8貨幣:是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屬于民法上的種類物。9有價證券:是指設定并證明持券人有權取得一定財產權利的書面憑證。10票據:是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由自己或委托人于約定時間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持票人或收款人的有價證券。11債券:是國家或企業依法發行的,約定于到期時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它可以分為公債和公司債。12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發行的表明股東權利的有價證券。13提單:是指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
14、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物的分類移動是否減損價值流通程度動產不動產特定化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特定物種類物(貨幣)分割可分物不可分物禁止流通物所有人重復使用消耗物不可消耗物有主物無主物收益主從主物從物原物孳息14倉單:是倉儲保管人應存貨人請求簽發的證明存貨人財產權利的文書。有價證券票據債券股票提單倉單匯票本票支票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為1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法行為。2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3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4共同行為:也稱多方行為,通說認為共
15、同民事法律行為是多數當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5身份行為:是發生身份變動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6財產行為:是發生財產變動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7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為,它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8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是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9處分行為:是直接發生財產權移轉或消滅效果的行為。10負擔行為:是發生給付義務效果的行為。11有因行為:是以原因為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12無因行為:是不以原因為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13意思表示:是行為能力適格者將意欲實現的私法效果發表的行為。14明示:是使用直接語匯實
16、施的表示方式。15默示:是含蓄或者間接表達意思的方式。16欺詐:是故意欺騙他人,使之陷于錯誤的行為。17脅迫:是因他人的威脅或者強迫,陷于恐懼而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18乘人之危:因危難處境被他人不正當利用,不得已而作出對自己嚴重不利的意思表示,是乘人之危而實施的行為。19重大誤解行為:是基于重大錯誤認識而實施的意思表示。20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在意思表示當中附有決定該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2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22無效民事行為:指欠缺法律行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確定和當然不發生行為人意思之預期效力的民事行為。23可變更、可撤銷民
17、事行為:簡稱可撤銷行為,是因行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須以訴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24顯失公平行為:是指民事行為效果明顯違背公平原則的行為。25效力未定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的民事行為。26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對他人權利標的所為之處分行為,該行為若經有權利人同意,效力溯自處分之時起有效;若有權利人不同意,則效力確定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按照意思表示的參與方按照行為效果的內容按照有無對價按照形式按照兩個法律行為之間的關系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共同行為財產行為身份行為有償行為無償行為諾成實踐要式不要式處分負擔有因無因
18、法律事實事件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行為(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合法)無效行為效力待定行為可撤銷可變更行為合同行為、處分權利行為、婚姻收養行為、遺囑行為意思表示的類型按照意思表示發表的載體按照是否向相對人做出明示默示有相對人無相對人推定沉默意思表示的瑕疵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民事行為的效果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生效其他民事行為附條件法律行為附期限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無效的類型(民通和合同法的差異)類型類型意思表示、標的確定并且可能行為人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第六章 代理1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權限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
19、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2間接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委任事務,其效果間接或直接歸屬于委托人的代理。3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授權而進行的代理,即委托代理的代理權產生自本人的授權行為。4法定代理:是指以法律的直接規定為根據而產生的代理。5本代理:由本人選任的代理人的代理。6復代理:由代理人基于復任權選任代理人的代理,又稱再代理。7無權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于本人的代理。8狹義無權代理:是不屬于表見代理的未授權之代理、越權代理、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的情形。代理人第三人本人(被代)理人)9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為有代理
20、權而須由本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廣義的代理直接代理間接代理代理的類型按照是否以本人名義按照代理權產生的原因按照代理權限的范圍按照由誰選任代理人按照代理人人數直接代理間接代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一般代理特別代理本代理復代理單獨代理共同代理無權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表見代理第七章 訴訟時效與期限1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地達到一定期間而發生一定財產法效果的法律事實。2訴訟時效:也稱消滅時效,是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權歸于消滅的時效。3除斥期間:亦稱預定期間,是指法律預定某種權利于存續期間屆滿當然消滅的期間。4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
21、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5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有與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相反的事實,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失去效力,而須重新起算時效期間的制度。6訴訟時效期間延長:是指因特殊情況,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給予的延展。7期限: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時間,其可分為期日與期間。時效取得時效消滅時效(訴訟時效)勝訴權實體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期間(20年)1年:身體受傷害;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拒付延付租金;寄存財物丟失損毀。3年:污染環境損害賠償;船舶發生油污損害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期限期間:一段
22、線期日:一個點訴訟時效的起算訴訟時效期間的 中止、中斷、延長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的延長一般為已知應知的主觀標準特殊為從權利被侵害的客觀標準最后六個月隨時打斷隨時重計算法院酌情延長第八章 物權概述1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2物權的優先效力:亦稱為物權的優先權。其基本含義是指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相互矛盾、沖突的權利并存時,具有較強效力的權利排斥具有較弱效力的權利的實現。3物上請求權:有時亦稱為物權的請求權,物權人在其權利的實現上遇有某種妨害時,有權請求造成妨害事由發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4物權法定:即法律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
23、不允許當事人依其意思設定與法律規定不同的物權。5所有權:是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財產的權利。所有人可以對其所有的財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并可以排除他人違背其意志所為的干涉。6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圍內使用、收益的權利,包括地上權、地役權、典權等。7擔保物權:是為了擔保債的履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物權,主要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8占有:是指對物的控制、占領。9自物權:是權利人對于自己的財產所享有的權利。10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財產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11物權的
24、變動:是物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總稱。從權利主體方面觀察,即物權的取得、變更和喪失。12公示原則: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必須以一定的可以從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現出來。13公信原則:物權的變動以登記或交付為公示方法,當事人如果信賴這種公示而為一定的行為(如買賣、贈與);那么,即使登記或交付所表現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相符合,也不能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14交付:即移轉占有。15簡易交付:即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于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16占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
25、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17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于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18擬制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19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將物權變動的事項登載于特定國家機關的簿冊上。20登記對抗主義:此主義以登記作為公示不動產物權狀態的方法。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依當事人間的合意即產生法律效力。但是,非經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21登記要件主義:此主義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除了當事人間的合意外,還要進行登記。非經登記,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在當事人間
26、也不發生效力。22異議登記: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事項錯誤而提出異議,登記機關將該異議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上,是為異議登記。物權的類型體系自物權(完全物權)他物權(定限物權)占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典權(習慣法)23預告登記:又稱為假登記,是指為保全一項旨在取得、變更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限制債務人重復處分該不動產而為登記。物權的效力排他優先物上請求權不相容的排他相容的排他物權相互間的優先物權對債權的優先標的物返還請求權妨害排除請求權妨害預防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民事法律事實物權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事件
27、物權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物權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事實行為法律行為(合同)物權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基于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必須公示非基于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不須公示物權變動物權的取得物權的消滅基于法律行為非基于法律行為基于法律行為非基于法律行為判決裁決、征收、繼承、建造滅失、期限屆滿、混同拋棄、合同買賣、互易、贈與物權的公示原則理論背景圖:公示行為的效力強制公示(登記要件)任意公示(登記對抗)不動產買賣不動產抵押動產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機動交通工具地役權無須公示絕對無須公示(國家所有權)相對無須公示(判決、繼承、建造直接支配即可享有的利 益支配權:對世權:物權
28、物權法定:使一切人了解自己應負何種義務物權公示:使一切人了解自己對誰負義務物權變動必須公示請求他人協助才可享有的利益請求權:對人權:債權債權意定債權不公示債權變動不公示動產公示方法(交付)現實交付(交付標的物)觀念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善意取得的條件動產和不動產占有人、名義登記人實施無權處分行為第三人為善意第三人支付對價第三人取得占有或者變更了不動產登記第九章 所有權1財產所有權:是財產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屬于他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2國家所有權: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對國家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3集體所有權:又稱勞動
29、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權,是集體組織對其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4私人所有權:主要包括自然人所有權、企業法人所有權和社會團體所有權等。5土地所有權:系以土地為其標的物,它是土地所有人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6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即業主對于一棟建筑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系而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7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8善意取得:亦稱即時取得,
30、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9先占:是指最先占有無主財產。10遺失物:是所有人遺忘于某處,不為任何人占有的物。11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從外部發現的物。12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稱,廣義的添附還包括加工在內。附合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而不能分離,若分離會毀損該物或者花費較大,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混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動產互相混雜合并,不能識別。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價值的勞動,使之成為新的財產。13時效取得:是指依取得時效的規定取得所有權。取得時效是
31、時效的一種。它是指當事人因占有他人財產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時間,而取得該財產所有權的法律制度。所有權的的內容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所有權的種類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專有權共有權成員權單元空間地基、電梯、管線、走廊等公攤面積業主自治的權利相鄰關系主要類型用水排水鄰地使用越界關系袋地通行營建利用管線鋪設建筑物越界樹木越界妨害妨免采光不可量物地基動搖所有權的取得原始取得繼受取得善意取得先占買賣互易添附發現埋藏物、隱藏物拾得遺失物遺贈、遺囑贈與第十章 共有1共有: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對同一項財產享有所有權。2準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所有權以外的
32、財產權。3按份共有:亦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按照份額享有所有權。4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基于共同關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權。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第十一章 用益物權1承包經營權:就是承包人(個人或單位)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2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3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4地役權: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權利。用益物權類型土地承
33、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第十二章 擔保物權1抵押權:是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的不動產及其他財產,優先清償其債權的權利。2抵押權的實現:是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沒有清償時,抵押權人就抵押物受償的行為。3共同抵押:是為同一債權就數個物設定的抵押。在共同抵押中,數個物并不是本身結合而視為一物,而是在擔保同一債權的目的上互相結合擔保債權。4最高額抵押:是對于將來發生的債權,預先確定一最高的限度,設定的抵押權。5財團抵押:財團抵押的標的不是某一個物,也不同于共同抵押,而是將企業現有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權利視為一個整體,于其上成立抵押權。6質權: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
34、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7權利質權:是為了擔保債權清償,就債務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權利設定的質權。8留置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以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并在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時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9自主占有、他主占有:這是依占有人的意思為標準進行的分類。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屬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無所有的意思,僅于某種特定關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10直接占有、間接占有:這是以占有人在事實上是否占有物為標準進行的分類。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實上對物的占有
35、;間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關系,對于事實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還請求權,因而間接對物管領的占有。11有權占有、無權占有:這是根據進行的占有是否依據本權所做的分類。所謂本權,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對物進行占有的權利,如所有權、地上權、典權、質權、留置權。有權占有即指有本權的占有;無權占有是指無本權的占有。12善意占有、惡意占有:這是對無權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不同所做的分類。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無占有的權利的占有;惡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無占有的權利的占有。13無過失占有、有過失占有:這是對善意占有的再分類,以占有人不知其無占有的權利有無過失為區分標準。無過失占有是占有人不知且
36、不應知其無占有的權利的占有;有過失占有是占有人應當知道但因過失不知其無占有的權利的占有。14無瑕疵占有、有瑕疵占有:無瑕疵占有是指善意且無過失、和平、公然、繼續的占有;有瑕疵占有是指惡意且有過失、強暴、隱秘、不繼續的占有。15占有保護請求權:是占有人的占有被非法侵害時,占有人可直接對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護其占有的請求權。擔保物權體系意定擔保物權法定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特別法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不動產抵押權動產抵押權船舶優先權建設工程承包人工程價款優先權占有的分類按照占有人的意思按事實上是否占有物 按占有是否依據本權 按主觀心理狀態自主占有他主占有直接占有間接占有有權占有無權占有善意占有惡
37、意占有第十四章 債的概述1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為一定給付的民事法律關系。2債的要素:即債的構成所必須具備的要件,包括債的主體、債的內容和債的客體。3債的主體:也稱債的當事人,是指參與債的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4債的內容:是指債的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即債權和債務。5債的客體:也稱債的標的,是指債務人依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為或不應為的特定行為,統稱為給付。6債的發生原因:也稱債的發生根據,是指引起債的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7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8單方允諾:也稱單獨行為或單約束行為,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
38、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對方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9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的行為。10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行為。11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的事實。12意定之債、法定之債:按照債的設定及其內容是否允許當事人以自由意思決定,債可以分為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決定的債。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予以規定的債。13特定之債、種類之債:根據債的標的物的不同屬性,債可劃分為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債稱為特定之債,以種類物為
39、標的的債稱為種類之債。14單一之債、多數人之債:根據債的主體雙方是單一的還是多數的,債可分為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單一之債,是指債的主體雙方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均為一人的債;多數人之債,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至少有一方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債。15按份之債、連帶之債:對于多數人之債,根據多數一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不同狀態,可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按份之債,是指債的多數人一方當事人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債。連帶之債,是指債的多數人一方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債。16簡單之債、選擇之債:根據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債可分為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簡單之債,是指債的履行標的只有一種,債務人只能按
40、照該種標的履行、債權人也只能請求債務人按該種標的履行的債。選擇之債,是指債的履行標的有數種,債務人可從中選擇其一履行或債權人可選擇其一請求債務人履行的債。17主債、從債:在存在從屬關系的兩個債中,根據其不同地位,可分為主債和從債。主債是指能夠獨立存在,不以其他債的存在為前提的債。從債是指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債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債。18財物之債和勞務之債:根據債務人所負給付義務的不同內容,債可分為財物之債和勞務之債。凡債的標的為給付財物的,為財物之債;債的標的為提供勞務的,為勞務之債。債的要素債的主體債的內容債的客體給付行為債權債務債權人債務人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債的發生原因合同單方允諾侵權行為其
41、他,如締約過失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債的分類按照債的發生原因和內容是否由當事人決定按照債的標的物屬性根據債的主體雙方人數按給付義務的不同內容按從屬地位按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意定之債法定之債特定物之債種類物之債單一之債多數人之債按份之債連帶之債簡單之債選擇之債主債從債財物之債勞務之債第十五章 債的履行1債的不履行:是指債務人根本未實施任何旨在清償債務的給付行為,包括拒絕履行和履行不能。2債的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雖實施了給付行為,但其履行不符合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包括遲延履行和瑕疵履行,前者是給付在時間上有瑕疵,后者則包括除遲延履行外的一切不適當履行的行為樣態。3履行不能:指債務人由于某種原因,事
42、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債務。4拒絕履行: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債務而故意不履行。5遲延履行:包括給付遲延(債務人的遲延)和受領遲延(債權人的遲延)兩種。給付遲延,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受領遲延,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受領而不為受領。6瑕疵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但其履行存在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規定或約定的條件而致減少或喪失履行的價值或效用的情形。債的履行規則履行主體履行標的履行期限履行費用履行方式履行地點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瑕疵履行不履行履行不能拒絕履行第十六章 債的保全和擔保1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代
43、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2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3債權人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4債的擔保:是指為確保債權得到清償而設立的各種法律措施。債的擔保有一般擔保與特別擔保之分。債的一般擔保,是指債務人必須以其全部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總擔保。它不是特別針對某一項債務,而是面向債務人成立的全部債務。此種擔保在保障債權實現方面有明顯弱點
44、,即在債務人沒有責任財產或責任財產不足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債權便全部不能或不能全部實現。所謂特別擔保,即通常所言之擔保,在現代法上包括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5人的擔保:人的擔保,是指在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保證是人的擔保的典型。6物的擔保:物的擔保,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財產變價,并從中優先受償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質押、留置等。廣義的物的擔保,還包括所有權保留。所有權保留,是在分期付款買賣中,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因交付而轉移,而是隨著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而轉移,從而使買受人積極支付價款,保
45、障出賣人獲得全部價款的制度。7金錢擔保:金錢擔保,是債務人在約定給付以外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返還與喪失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系在一起,使當事人雙方產生心理壓力,從而促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8反擔保:所謂反擔保,是指在商品貿易、工程承包和資金借貸等經濟往來中,為了換取擔保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擔保方式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擔保,該新設擔保相對于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9保證: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10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這是依保證人在保證關系中所處
46、地位的不同所做的分類。所謂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所謂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11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12單獨保證、共同保證:以保證人的人數為標準,保證可分為單獨保證和共同保證。單獨保證是指由一個保證人擔保同一債權的保證。除非另有指明,通常所說的保證是指單獨保證。共同保證是指由數個保證人擔保同一債權的保證。13最高額保證:最高額保證,是指保證人對債權人與債務
47、人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若干筆債務,在最高限額內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14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可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15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規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16債的移轉:是指債的主體發生變更,即由新的債權人、債務人代替原債權人、債務人,而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法律事實。17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的關系的內容,債權人將其債權移轉于第三人的法律行為。其中的債權人稱為轉讓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18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的法律事實。19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20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系,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21債的概括承受:是指債的一方主體將其債權債務一并移轉于第三人。22抵銷: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的制度。確保債的實現流程債務人的財產保全擔保代位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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