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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e are always too polite to strangers and too harsh to close ones.勤學樂觀天天向上(word文檔/a4打印/可編輯/頁眉可刪)簽合同要注意的“小細節”,以后別再中招了! 次到新公司工作都要和公司hr交流一番近10頁的勞動合同是不是讓你看得有點懵懵的?你內心有沒有心存疑問為什么要簽這份合同?而作為公司人力資源的工作人員你會不會擔心新同事遲遲不來簽訂勞動合同從而影響了公司?來,敲黑板劃重點的時間到了勞動合同很重要,為了減少不必要的糾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在第一時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新員工入職后,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有和新

2、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簽訂時間首次建立勞動關系,必須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到期前最好完成續簽。如果相應截止日遇到節假日的,一定在節假日之前完成相應簽訂工作。案 例李某是一名中年婦女,她在三年內從三家企業共獲得了3萬5千元的雙倍工資差額的賠償。前年,她應聘到一家企業做操作工,工作了一段時間,企業提出與她簽訂勞動合同,她以各種理由推脫。工作快一年后,她以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請勞動爭議仲裁,獲得1萬多元的雙倍工資差額賠償。去年,她又在一個家具廠找了一份工作,后以同樣的理由拿到了1萬多元賠償。而后,她去了一家紡織企業,

3、企業要求她簽合同,她還是拒絕。最終企業支付了7千多元的賠償。法律條例: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解析:一旦未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就應承擔二倍工資的懲罰。不少用人單位有一種誤解,工資、社保之類的都依法發放了,似乎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并沒什么影響。在此必須重點提示:涉訴時,仲裁和法院只審查簽沒簽書面勞動合同這個事實,而不會考究沒有簽訂對勞動者有無影響。而現實中確也存在部分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還有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簽

4、字和蓋章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注意核實用人單位的名稱和公章一致,并通過工商登記確認用人單位合法存續;而用人單位一定核實勞動者的簽字為本人簽字,且簽字與勞動者平時字體一致。案 例鄭女士原是某科技公司的一名職工,20_年1月30日,她受聘于該公司從事燈板組的工作。同年3月15日,鄭女士離職,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此后鄭女士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但其仲裁請求被駁回。鄭女士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被告公司答辯稱雙方已經簽了勞動合同,不應該支付雙倍工資。原告鄭女士聞言立刻拋出“重磅炸彈”,她認為被告提供的勞動合同上的簽名不是她本人所簽,自己根本就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

5、,是公司事后偽造的。雙方各執一詞,原告鄭女士向法院提出了對其簽名筆跡進行鑒定。經鑒定,被告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確實非原告本人所簽。對此,被告公司有自己的解釋,認為勞動合同肯定有簽,但當時原告及其親戚朋友好多人同時到該公司應聘,簽訂合同時,原告可能說不會簽字,存在親戚朋友代簽的情況,由于當時沒有記錄,誰簽也不清楚了。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被告在與原告建立勞動關系后,未在一個月內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法應向其支付二倍的工資。解析:合法有效的簽章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必備條件,實踐中,該環節經常會出現五花八門的問題,比如,勞動者用消字筆簽字的;勞動者找人代簽,事后不

6、認可的;甚至hr當面看著勞動者簽字,最后鑒定簽字不是本人簽訂的。雖然這些情況都是一些極端情況。但需要提醒注意:比如盡量用用人單位自己準備的筆,用勞動者平時寫字的字體當面簽署勞動合同等。試用期勞動合同避免單獨就試用期簽訂所謂試用期勞動合同。案 例小王新入職某貿易公司,公司人事主管告訴小王,為了考察小王的工作能力,先簽訂一個三個月的試用合同,試用期間月薪1500元,三個月試用期滿,如果小王能夠為公司帶來新的訂單,公司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資為20_元。如果三個月試用期小王沒有達到公司規定的業績,公司將不正式聘用小王。法律條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解析:不少用人單位習慣于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勞動合同,但這樣的后果將是該試用期勞動合同被視為一份未約定試用期的短期勞動合同。一旦這樣,首先,試用期約定本身不合法;其次,試用期勞動合同到期,將被認定為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再簽勞動合同將屬于第二次簽訂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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