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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港口碼頭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據為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產,促進港口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適用范圍 從事港口建設、維護、經營活動的單位和相關組織的安全生產及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安全管理方針 港口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綜合治理的方針。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職責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國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規章;(二)組織制定港

2、口安全的技術標準、規范;(三)建立全國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制定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四)建立全國港口安全和應急信息系統;(五)指導和協調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 )的港口 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第五條 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職責 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交通運輸部規章和港口安全的技術標準、規范,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二)依法實施港口安全生產管理;(三)發布并按規定向交通運輸部報送港口安全信息;(四)指導和監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港口安全管理工

3、作;(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體系。第六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職責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本港口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交通運輸部規章和港口安全的技術標準、規范;(二)具體負責港口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檢查;(三)監督港口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四)負責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五)監督管理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六)組織開展港口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七)制定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建立健全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八)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查處

4、違反港口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第七條 港口經營單位職責港口經營單位是港口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主要責任是:(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二)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三)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四)保證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接受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五)配備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設備設施;(六)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本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和其他突發事件。第八條 相關組織責任 港口建設和設計單位,檢驗檢測、安全評價、培訓機構、社團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障港

5、口安全生產。第九條 促進科學技術研究、 信息化管理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港口企業應當鼓勵、支持或者組織開展港口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加強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適應港口安全生產發展需要。第二章 港口安全保障措施第十條 港口經營單位的安全規章制度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港口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并落實以下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一)各層級和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制度;(三)各崗位、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四)安全生產檢查及隱患整改制度;(五)生產安全事故及應急救援管理制度;(六)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七)特種作業人

6、員管理制度;(八)職業危害預防管理制度;(九)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產事項:(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二)配備、更新、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三)安全生產檢查與事故隱患整改;(四)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的檢測、評估和監控;(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六)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七)安全生產獎勵;(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產支出。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從事客運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 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

7、理機構。其他港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符合國家規定資格的安全中介機構或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第十三條 從業人員資格、 安全教育和培訓港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或者上崗作業。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交通運輸部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管理檔案,保證從業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和培訓。第十四條 危險貨物作業資質 港口經營單位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

8、業的,應當依法具備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未按交通運輸部規定取得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的,不得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第十五條 危險貨物經營單位安全評價 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并編制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應當針對港口生產活動中的事故風險、安全管理等情況,辨識與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審查確定其與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的符合性,預測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和建議,作出安全評價結論。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對安全隱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六條 危險貨物作業申報 在港口內

9、進行危險貨物作業,港口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未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不得進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第十七條 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的港口基礎設施進行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并將定期檢查及處理情況形成書面記錄。第十八條 港口裝卸機械安全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對使用的港口裝卸機械進行檢查、維護、保養、檢測,保證港口裝卸機械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檢查發現港口裝卸機械有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處理。存在較大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說明。第十九條 危險源、危險區域安全 港口經營單位應

10、當對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有關設施、設備、庫場的安全狀態,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對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劃定限制區域,建立視頻監控系統進行動態監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條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教育、監督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使用。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使用規則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第二十一條 職業危害管理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的規定,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進行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第

11、二十二條 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 兩個或兩個以上港口經營單位共用同一港口設施進行生產經營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第二十三條 客運碼頭安全 為客運、客滾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適合船舶靠泊、滾裝車輛和旅客上下船的碼頭基礎設施和設備,碼頭設施和設備的安全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與規范。為客運、客滾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安全檢測設備或者安全檢測系統,對上船車輛、旅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制止車輛裝載、夾帶或者旅客攜帶國家禁止的危險物品上船。為客運、客滾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單位

12、應當在開航前與船方確認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數、車輛數。第二十四條 船舶靠、離泊安全港口經營單位對碼頭前沿水深應當及時維護,保障船舶靠泊、離泊安全。未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港口經營單位不得允許客運船舶靠泊貨運碼頭,不得在貨運碼頭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務。港口經營單位不得允許超過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確需靠泊和作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并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第三章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包括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第 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分級管理交通運輸部負責實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和交通運輸部審批的港口

13、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的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其他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第二十七條 安全評價范圍客流量較大的客運和客滾碼頭、危險貨物裝卸碼頭及庫場、危險貨物集裝箱堆場和裝拆箱庫場、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港內加油站、生產用燃料油儲存庫等港口設施建設項目以及由國家、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港口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評價,并編制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應當對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條件進行評價,內容包括建設項目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與分析,與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的符合性評價,預測發

14、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和建議,作出安全評價的結論。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許可申請按規定應當進行安全評價的港口建設項目,應當按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向港口管理部門提出項目設立安全許可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許可申請書;(二)建設項目概況;(三)安全評價報告。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許可審批港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許可申請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設立的決定,并出具項目設立審查意見書。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依法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未經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不得建設

15、;未經竣工驗收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十一條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許可由建設單位按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向港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許可申請書;(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許可的審批意見;(三)建設項目概況;(四)港口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第三十二條 安全設施設計審批 港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安全設施設計申請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設施設計的決定。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港口建設項目試運行正常后,應當按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向港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二)安全

16、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三)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四)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五)安全設施試運行情況報告。第三十四條 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批港口管理部門應當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申請組織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設施投入使用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第三十五條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簡易程序按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的港口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設計審批和竣工驗收可以與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并辦理。第三十六條 危險貨物港口設施建設項目許可新建、改建、擴建危險貨物碼頭、庫場、儲罐、錨地等港口設施和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應當

17、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建設。第三十七條 危險貨物作業資質審驗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港口危險貨物經營單位的資質進行審驗,未經審驗或者未通過審驗的,不得允許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活動。第 三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港口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分為甲、乙兩級。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港口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 可以在所在的省、 自治區、 直轄市范圍內從事除國家審批、核準的港口建設項目以外的港口安全評價活動。第三十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管理交通(港口)主管部門對港口安全評價機構實行資質管理。港口安全評價機構甲級資質由交

18、通運輸部認可,乙級資質由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認可。港口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每兩年審驗一次。未經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認可或者未通過審驗的港口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從事港口安全評價活動,港口管理部門對其安全評價報告不得組織審查或者予以備案。第四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條件申請港口安全評價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二)有6 人以上具有港口安全評價師資質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高級安全評價師不少于 1 人,中級安全評價師不少于2 人,初級安全評價師不少于3 人;(三)有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四)港口安全評價質量管理體系;(五)有與評審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申請港口安全評價甲

19、級資質,除應當具備本條前款(一)、(三)、(四)、(五)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 有 10 人以上具有港口安全評價師資質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高級安全評價師不少于2 人,中級安全評價師不少于3 人,初級安全評價師不少于5 人。第 四十一條 安全評價人員資質管理港口安全評價從業人員實行安全評價師制度。港口安全評價師應當有從事與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術、港口工程和港口應急救援等相關工作經歷, 熟悉和掌握港 口安全相關法規和技術標準, 取得交通運輸部核發的港口安全評價師資質證書,持證上崗。第四十二條 安全檢查職權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旅客上下集中、貨物裝

20、卸量較大或者從事危險貨物作業的碼頭、庫場進行重點巡查。港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 查閱、 復制有關資料; 發現違法行為, 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發現安全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應當責令暫時停產,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第四十三條 檢查要求 港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法資格,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港口安全檢查應當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對發現

21、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告知港口經營單位。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對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第四十四條 港口管理隊伍、裝備建設港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管理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依法規范行政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港口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必要的港口安全檢查裝備,建立港口安全監管和應急信息化系統,具備港口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和突發事件應急能力。第四十五條 港口安全管理專家庫港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安全管理專家庫,專家庫由熟悉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術、港口工程和港口應急救援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提供港口安全管理和突發事件應急的指導和咨詢。第四十六條 公共基礎設施管理所在地港口行政

22、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港口公用的航道、錨地、防波堤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保障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安全、適用。第四十七條 船舶使用公共基礎設施管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有關進出港船舶使用港內航道、錨地的規定,并及時公布。第四章港口應急體系建設第四十八條 港口應急與屬地應急工作的關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把港口突發事件應急的組織機構、設施基地、應急隊伍、信息系統平臺的規劃建設和經費投入納入到當地人民政府應急體系,統籌安排,有序銜接。第四十九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危險源、危險區域的監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開展港口突發事件危險源、危險區域評估工作,建立港口突發事件危險源、危險區域數據庫,

23、并及時掌握和報送港口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第五十條 港口管理部門應急預案的制定各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編制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同時報上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五十一條 建立港口突發事件信息管理系統各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港口突發事件信息管理系統,用于港口突發事件預測預警、通訊指揮、應急處置、應急資源的管理和危險源、危險區域的信息傳遞。第五十二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急預案的演習演練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演習演練。單項演習應當每年不少于一次,綜合演習應當每3 年不少于一次。第五十三條 港口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演習演練港口經營單位應當編制港口突發

24、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和為客運、客滾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單位至少每3 個月應當進行一次應急預案的演練。其他港口經營單位至少每6 個月應當進行一次應急預案的演練。第五十四條 危險源、危險區域的預警港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對危險源、危險區域實施監控,并及時上報危險源、危險區域監控信息。第五十五條 港口經營單位應急隊伍的建立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設施設備,組織港口從業人員進行應急知識和應急預案的培訓。第五章港口安全事故報告及信息統計第 五十六條 港口經營單位的事故報告港口安全事故發

25、生后,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港口經營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 小時內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第五十七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事故報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對于特別重大事故應當直接報交通運輸部。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應當逐級上報至交通運輸部,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 小時。必要時,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第五十八條 事故報告的內容港口安全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二)事故相關單位的概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對人員、貨物等重要

26、因素的描述;(四) 事故的傷亡人數 (包括下落不明人數) 、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環境污染以及社會影響;(五)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六)其他有必要報告的情況。第五十九條 事故補報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第六十條 港口經營單位的自救措施發生事故的港口經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保護好事故現場。第六十一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應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或者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進行事故救援。第六十二條 事故報告值班制度各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建

27、立事故報告值班制度,下級港口管理部門事故報告值班制度應當報上一級港口管理部門備案。各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兩個以上辦公室電話號碼和手機號碼)和傳真號碼,保持24 小時開通,受理港口安全事故報告和舉報。第六十三條 事故調查 經國務院或當地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者依法參加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第六十四條 事故處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依法對有關港口經營單位和人員進行行政處罰。第六十五條 事故評估 發生事故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所在地港口行政

28、管理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六十六條 港口安全信息 下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按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定期向上一級港口管理部門報告港口突發事件和港口安全生產事故。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十八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人員的責任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本規定規定的港口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許可或者驗收通過的;(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許可或驗收的港口經營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

29、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許可或驗收的港口經營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規定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四)未依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的。第六十九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濫收費的責任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對港口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違法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七十條 港口經營單位的責任港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3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批準,投入施工的;(二)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三)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改建和擴建港口安全設施的。第七十一條港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3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人員未經取得上崗資格證的;(二)對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的;(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對碼頭前沿水深進行經常性維護的;(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制定、實施港口基礎設施隱患排查制度的。第七十二條港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2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港口裝卸機械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有關規定的;(二)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制訂應急預案的;(三)未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或者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失效的。第七十三條為客運、 客滾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3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碼頭及其設施設備的安全技術性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與規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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