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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辦理程序第一章 申請和受理第一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安檢機構”)申請常規檢驗資格或特殊檢驗資格許可的,可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申請(以下簡稱提出申請的安檢機構為:“申請人”),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一).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申請書;(二). 申請人法人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三). 計量認證證書、附表原件及復印件;(四). 安檢機構檢驗技術人員考核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五). 計量器具檢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六). 檢測場所地理位置、場地平面圖,檢測廠房、土地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原件

2、及復印件;(七). 其他要求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本條第(二)至(七)項的原件在受理時確認了復印件的正確性后歸還申請人。申請常規檢驗資格的,上述申請書原件和其他材料復印件一式2份;申請特殊檢驗資格的,上述申請書原件和其他材料復印件一式3份。第二條 申請人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和所轄區域內的安檢機構設置規劃,決定是否受理申請。第三條 對符合規劃設置的,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未列入規劃或規劃未得到批準前,不得受理安檢機構提出的常規檢驗資格許可或特殊檢驗資格許可申請。第四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到申請人的常規檢驗

3、資格許可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的內容和完整性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第五條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到申請人特殊檢驗資格許可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的內容和完整性符合管理規定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同時自受理申請人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一式2份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留存1份。第六條 對申請材料的內容和完整性不符合管理規定要求,但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

4、申請人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申請材料的內容和完整性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管理規定要求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在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第二章 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查第七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對受理的常規檢驗資格許可的安檢機構資料的正確性、真實性及現場檢驗能力、管理狀況進行審查。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對受理的特殊檢驗資格許可的安檢機構資料的正確性、真實性及現場檢驗能力、管理狀況進行審查。第八條 對申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的安檢機構的現場審查,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派2至3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負責完成。對申請特殊檢驗資

5、格許可的安檢機構的現場審查,由國家質檢總局委派2至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負責完成。第九條 從事現場審查的審查員,應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審查員管理辦法的規定。第十條 現場審查前,應送達受審查安檢機構現場審查告知書,現場審查告知書可以采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并必須在正式審查前將現場審查告知書原件送交受審查安檢機構,受審查安檢機構應予以配合。第十一條 現場審查時間一般為1至3天,審查組對受審查安檢機構現場審查結果負責,并實行組長負責制。第十二條 審查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對受審查安檢機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或特殊檢驗資格許可的現場審查,并形成現場審查報告。第十三條 現場審

6、查報告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第十四條 現場審查報告結論“合格”的,直接報委派部門。第十五條 現場審查報告結論“不合格”的,審查組應填寫現場條件審查不符合項目匯總表一式2份,審查組和受審查安檢機構雙方簽字確認,各保存1份,審查組將現場審查報告和現場條件審查不符合項目匯總表報委派部門。第十六條 “不合格”的受審查安檢機構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糾正,糾正后應進行自查。第十七條 受審查安檢機構可以通過向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現場條件審查不符合項糾正報告、糾正后狀態的相關佐證資料及糾正措施(防止不符合再發生的相關資料)。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對不需現場再確認的不符合項,審核合格的

7、,確定該安檢機構現場審查結論“合格”;對需要現場再確認的不符合項,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現場再確認的方式,現場再確認人員(一般應為審查員)填寫現場審查補充報告。現場再確認合格的,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定該安檢機構現場審查結論“合格”。第十八條 對整改糾正后仍不合格的受審查安檢機構,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定該安檢機構現場審查結論“不合格”,并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時送達現場審查結論告知書。第十九條 申請人對現場審查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接到現場審查結論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書面異議申請。第三章 許可的批準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在受理

8、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第二十一條 在做出“同意許可”決定后的10日內,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將資格許可證書和檢驗專用章頒發給申請人。在做出“不予許可”決定后的15日內,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向申請人發送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寫明不予許可的理由。第二十二條 “不合格”的受審查安檢機構的整改糾正時限自現場審查“不合格”結論做出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60日。對在規定時間內未能進行糾正或未能提交現場條件審查不符合項糾正報告及相關證明資料的受審查安檢機構,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第二十三條 以上工作時限的要求,不包含法定的節假日、審查組現場審查的時間、受審

9、查安檢機構審查不合格進行糾正需要的時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做出“同意許可”決定的申請人頒發常規檢驗資格許可證和檢驗專用章。國家質檢總局為做出“同意許可”決定的申請人頒發特殊檢驗資格許可證和檢驗專用章。對獲得檢驗資格證書的安檢機構,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四章 安檢機構信息的變更第二十五條 安檢機構在獲得了檢驗資格許可后,需要變更有關信息的,安檢機構應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信息變更申請。第二十六條 對“申請人名稱”、“法定代表人”、“申請人住所”、“檢驗車型范圍減少”等的變更,安檢機構可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

10、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信息變更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信息變更的,上述申請書原件和相關證明材料1份。申請特殊檢驗資格許可的,上述的申請書原件和相關證明材料一式2份。第二十七條 常規檢驗資格許可信息變更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核查、批準;特殊檢驗資格許可信息變更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報國家質檢總局核查、批準。第二十八條 對需要變更資格許可證書和檢驗專用章的, 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及時給與變更。第二十九條 對檢測場所搬遷(遷址)、增加檢測線等檢測條件發生變化的,應重新提出資格許可申請,并納入規劃管理。第五章 其他第三十條 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檢測場所的安檢機構,每個

11、檢測場所應分別申請、受理、審核、批準。檢測場所是指具有完整的可單獨承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一個檢測場(站),通常在同一地點,可以有一條檢測線,也可以有多條檢測線。第三十一條 安檢機構資格許可的有關文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文書格式見附件1至16。第三十二條 安檢機構的檢驗資格許可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定制。第三十三條 安檢機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的檢驗專用章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樣式(見附件17),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作。安檢機構特殊檢驗資格許可的檢驗專用章由國家質檢總局制作。第三十四條 許可證書的編號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制定,見附件18。附件1.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申請書;

12、2. 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3. 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4. 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5.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技術條件現場審查告知書;6.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條件審查報告;7.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現場條件審查不符合項目匯總表;8.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現場條件審查不符合項糾正報告;9.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現場審查補充報告;10.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現場審查結論告知書;11. 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12.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13.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

13、信息變更申請書;14.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現場審查分組計劃表;15.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現場審查計劃表;16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現場審查會議簽到表;17. 專用章樣式;18. 許可證書的編號規則;19. 首次會議程序和組長發言要點;20. 末次會議程序和組長發言要點;21.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工作流程圖;22.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特殊檢驗資格許可工作流程圖。5附件1: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申 請 書檢驗類別: 機構名稱: (公章) 聯系電話: 聯 系 人: 申請類別: 資格證號: (僅申請換證時填寫) 申請

14、日期: 年 月 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制一、申請機構基本情況檢驗機構名稱檢驗機構住所 省 市(地) 區(縣) 鄉(鎮) 路(街道) 號檢測場所地址省 市(地) 區(縣) 鄉(鎮) 路(街道) 號郵政編碼電 話傳 真電子郵箱組織機構代碼經濟類型法定代表人聯系人固定資產(萬元)注冊或開辦資金(萬元)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檢驗技術人員總數從業人員總數成立日期經營期限(如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申請檢驗車型的基本情況項目總投資(萬元)大型車檢測線數量設計年檢驗能力(輛)小型車檢測線數量設計年檢驗能力(輛)三輪摩托車檢測線數量設計年檢驗能力(輛)兩輪摩托車檢測線數量設計年檢驗能力(輛)其他車型

15、檢驗能力(輛)特殊檢驗能力(輛)車型名稱車型代號申請檢驗車型范圍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a1、a3大型貨車b2牽引車a2中型客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b1、c1、c2低速貨車c3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c4、d摩托車e、f輪式自行機械車m 9三、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檢驗技術人員情況序號姓 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務職稱學歷所學專業從事機動車檢驗年限工作崗位四、常規檢驗主要檢測儀器、設備和相關校準設備清單序號名 稱規格型號不確定度(準確度、精度等級)完好狀態生產企業購置日期檢定(或校準)有效期四、常規檢驗主要檢測儀器、設備和相關校準設備清單(附頁)序號名 稱規格型號不確定度(準確度、精度等級)完好狀態生產

16、企業購置日期檢定(或校準)有效期五、特殊檢驗主要檢測儀器、設備和相關校準設備清單序號名 稱規格型號不確定度(準確度、精度等級)完好狀態生產企業購置日期檢定(或校準)有效期五、特殊檢驗主要檢測儀器、設備和相關校準設備清單(附頁)序號名 稱規格型號不確定度(準確度、精度等級)完好狀態生產企業購置日期檢定(或校準)有效期六、常規檢驗機構檢測線檢驗工位和儀器、設備布置圖 六、常規檢驗機構檢測線檢驗工位和儀器、設備布置圖(附頁)七、受理、審查、批準意見受理意見 經手人(簽字) 年 月 日 (蓋章)審核結論審核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審核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審批意見年 月 日 (蓋章)八、提交的文件資料目

17、錄序號文件資料名稱頁數1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2計量認證證書復印件3安檢機構人員考核合格證明復印件4計量器具檢定證書復印件5檢測場所地理位置、場地平面圖,檢測廠房、土地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復印件6其他要求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附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申請書填寫說明1 適用范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適用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發證、換證、遷址、增項等的檢驗資格許可申請。增項包括增加檢驗車型、增加檢測線等。2 封面2.1 檢驗類別:檢驗類別分為“常規檢驗”和“特殊檢驗”兩類,一份申請書不得同時申請兩類檢驗類別資格。兩類都要

18、申請時,應分別申請。2.2 機構名稱:填寫機構營業執照上的注冊名稱,并加蓋公章,機構名稱要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名稱相一致。對于事業法人的應填寫事業法人證書上的名稱。2.3 聯系電話:填寫有效的聯系電話(固定電話必須填寫)。2.4 聯 系 人:填寫機構負責辦理許可工作的人員姓名。2.5 申請類別:根據機構申請的情況分別填寫“發證、遷址、增項、其他”,增加檢驗車型、增加檢測線等的,填寫“增項”。2.6 資格證號:該項內容僅申請換證時填寫,新申請機構填寫“/”符號。2.7 申請日期:填寫機構的實際申請時間,用大寫數字填寫,如:“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3 申請機構基本情況3.1 機構

19、名稱、住所、經濟類型等:填寫機構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上的名稱、住所、經濟類型等。3.2 檢測場所地址:填寫申請機構實際進行車輛檢測場地的詳細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縣)、路(街道、社區、鄉、鎮)、號(村)等。3.3 技術負責人:一般為負責本機構總體技術工作的人員,在相應的欄內填寫姓名。3.4 質量負責人:指對日常的檢驗工作質量進行監督的人員,在相應的欄內填寫姓名。3.5 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可以兼任,但不能由一人同時兼任。3.6 檢驗技術人員總數:指具有相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知識,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的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技術人員。4 申

20、請檢驗車型的基本情況4.1設計年檢驗能力:指在正常工作情況下(不需加班),本檢測線一年的平均檢驗能力,單位(輛)。4.2 大型車檢測線數量:指本機構所擁有的能檢測大型車(掛黃牌)的檢測線數量。4.3 小型車檢測線數量:指本機構所擁有的能檢測小型車(掛藍牌)的檢測線數量。4.4 三輪摩托車檢測線數量:指本機構所擁有的能檢測三輪摩托車(含三輪汽車)的檢測線數量。4.5 兩輪摩托車檢測線數量:指本機構所擁有的能檢測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的檢測線數量。4.6 其他車型檢驗能力:指本機構所能完成的上述三種檢測線不能檢測的車型的檢測能力。注:4.14.6適用于常規檢驗能力4.7特殊檢驗能力(輛):指特殊檢

21、驗機構的年檢驗車輛數量。4.8 車型代號:見公安部71號令。4.9 申請檢驗車型范圍:指本機構申請所能從事檢驗的車型范圍。5 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檢驗技術人員情況5.1 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兼職時在工作崗位欄內用“(兼)”標注。5.2 職務填寫方式:行政職務/技術職務,當只有一個時填寫一個即可。5.3 一頁寫不下時可附頁,并寫明“三、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檢驗技術人員情況(附頁)”。6 主要檢測儀器、設備和相關校準設備清單6.1 常規檢驗主要檢測儀器、設備和相關校準設備清單,一頁寫不下時可附頁,并寫明“四、常規檢驗主要檢測儀器、設備和相關校準設備清單(附頁)”。6.2 特殊檢驗主要檢測儀器、設備和相

22、關校準設備清單,一頁寫不下時可附頁,并寫明“五、特殊檢驗主要檢測儀器、設備和相關校準設備清單(附頁)”。6.3不確定度:指采用該儀器或設備測試結果的不確定度,應同時標注置信因子(或包含因子)k,k=2時可不填寫k值。對沒有進行不確定度分析的設備,也可填寫設備的準確度或精度等級。6.4 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指本機構內ga468-2004機動車安全檢驗項目和方法中規定的檢測設備以及其他單臺價值2000元及以上的儀器、設備的全部。7 常規檢驗機構檢測線檢驗工位和儀器、設備布置圖7.1 提供一套布置圖,一頁填寫不下時可附頁,并寫明“六、常規檢驗機構檢測線檢驗工位和儀器、設備布置圖(附頁)”。7.2 該布

23、置圖是檢測線相關的布置圖,不同于檢測場所地理位置、場地廠房平面圖。8 受理、審查、批準意見8.1 受理意見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填寫“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寫明收到申請材料的日期并注明受理申請的日期,加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專用章。做出不同意受理意見時要寫明理由。8.2 審核結論常規檢驗機構的審核結論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對有關材料審核確認,并填寫 “合格”或 “不合格”結論,審核人員簽字,注明填寫日期。特殊檢驗機構的審核結論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對有關材料審核確認,并填寫 “合格”或“不合格”結論,審核人員簽字,注明填寫日期。審核結論項目有兩欄,當第一次對安檢機構的現場審查結果為不

24、合格時,審查組的委派部門在第一欄內填寫審核結論和擬辦意見,如需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第二次現場復查時,對復查結果的審核結論填寫在第二欄內。審核結論欄內要詳細記錄審查過程。8.3 審批意見常規檢驗機構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批,并填寫“同意許可”或“不與許可”,做出“不與許可”意見時要寫明理由。審批人員簽字或蓋章,注明填寫日期。特殊檢驗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審批,并填寫“同意許可”或“不與許可”,做出“不與許可”意見時要寫明理由。審批人員簽字或蓋章,注明填寫日期。9 提交的文件資料目錄提交的文件資料應至少包括:(1) 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2) 計量認證證書復印件;(3) 安檢機構人員考

25、核合格證明復印件;(4) 計量器具檢定證書復印件;(5) 檢測場所地理位置、場地平面圖,檢測廠房、土地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復印件;(6) 其他要求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10 其他10.1填寫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10.2申請書一律用a4紙鋼筆填寫(或打印),字跡清晰,工整,不得涂改10.3 有關內容填寫不下時可增加附頁或續表。10.4 法律法規要求的有關證明。10.5 申請書封面必須加蓋機構公章才有效。附件2: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 受 字 第 號 : 你(單位)提出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特殊檢驗資格 的申請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該項目申請條件。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

26、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決定予以受理。如需咨詢,請與 聯系,電話 (許可專用章)年 月 日附件3: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 ) 補告字 第 號 :你(單位)申請的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特殊檢驗資格 ,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四項規定,請做如下補正: 。如需咨詢,請與 聯系,電話 (許可專用章)年 月 日29附件4: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 未受字 第 號 :你(單位)申請的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特殊檢驗資格, (1)(不予受理的原因),(不予受理的依據);(2)(不予受理的原因),(不予受理的依據);,決定

27、不予受理。(許可專用章)年 月 日 (不予受理的原因),(不予受理的依據)例:(1)未列入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設置規劃(設置規劃未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根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7號)第六條的規定;(2)不具有法人資格,根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7號)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3)未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未取得計量認證證書,不在認證合格有效期內,根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7號)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4)沒有12名以上具

28、有相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知識,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的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技術人員,根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7號)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5)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未滿一年,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6)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處罰未滿三年,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說明:對不予受理的原因和依據,有幾條寫幾條,要全部列出。附件5: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技術條件現場審查告知書 :根據你單位的申請,我局現委派 等 名人員組成審查組,對你單位申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

29、常規檢驗資格許可/特殊檢驗資格許可的技術條件進行現場審查,請予配合。如對委派的審查組人員有異議請及時提出并說明理由。聯系人: 聯系電話: 審查組成員名單:姓 名所屬單位職稱/職務審查組長審查員 委派部門(專用章) 年 月 日32附件6: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條件審查報告受審查機構名稱:申請檢驗車型*:受審查機構地址:郵編:電話:檢測場所地址:聯系人:傳真:審查結論 審查組根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技術條件中的規定,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對該機構進行了審查,共計審查出:不符合 項。經評價,本審查組對該機構的審查結論是: 。(注:

30、審查結論填寫:合格或不合格)審查組長: 年 月 日審查組織單位(章): 年 月 日審查組成員姓名(簽字)單 位職稱(職務)審查分工審查員證書編號*如審查結論為合格,則只填寫審查合格的申請檢驗車型。 受審查機構負責人簽字:35附件7: 審查編號: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 現場條件審查不符合項目匯總表 共 頁 第 頁受審查機構名稱序號不符合條款號不符合性 質不符合內容描述審查組長(簽字): 年 月 日受審查機構代表(簽字): 年 月 日備注附件8: 審查編號: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現場條件審查不符合項糾正報告受審查機構名稱(蓋章): 年 月 日序號需糾正條款號存在

31、問題原因分析糾正方法責任部門完成時間完成情況注:請附糾正已完成并達到要求的佐證材料,寫不下時可附頁。附件9: 審查編號: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現場審查補充報告受審查機構名稱受審查機構地址法定代表人申請檢驗類型聯系人聯系電話申請檢驗車型審查組長聯系電話審查的不符合項目糾正確認情況描述佐證材料說明附件1糾正后的復核結論復核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受審查機構負責人簽字:注:審查的不符合項目填寫不下時可附頁。36附件10: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現場審查結論告知書 :地址 郵編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話 你(單位)申請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 ,經現

32、場技術條件審查,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技術條件的規定要求,現場審查結論為不合格,特此告知。如對現場審查結論有異議,可在收到本告知書后的15日內,向 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質量技術監督局聯系方式:郵政編碼:通信地址:聯 系 人:聯系電話:傳 真:年 月 日附件11: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 未許字 第 號 :企(事)業代碼號 地址 郵編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話 你(單位)申請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特殊檢驗資格 ,經審查,不符合該項目規定要求,決定 。理由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或者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3個月內

33、(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單位印章)年 月 日3955附件13: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信息變更申請書檢驗類別: 機構名稱: (公章) 聯系電話: 聯 系 人: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制一、申請機構基本情況現機構名稱現住所檢測場所地址省(區、市) 市(地) 區(縣) 鄉(鎮) 路(街道) 號郵政編碼電 話傳 真聯 系 人資格證號有效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變更內容變更原因(簡要)二、變更內容變更事項變更前變更后機構名稱機構住所法定代表人檢驗車型范圍 現機構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三、提交的文件資料目錄序號文件資料名稱頁數1234567

34、8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與審查意見受理意見經手人簽字: 年 月 日 (蓋章) 變更后的核查結論核查人員簽字: 年 月 日審批意見 年 月 日(審批部門章)附加說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信息變更申請書填寫說明1 適用范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信息變更申請書(以下簡稱變更申請書)適用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的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減少檢驗車型范圍變更時使用,不用于檢測場所的變更(遷址)、檢測產品范圍的增加變更和檢測線變更的申請。2 封面2.1 檢驗類別:檢驗類別分為“常規檢驗”和“特殊檢驗”兩類,一份申請書不得同時申請兩類檢驗類別資格。兩類都要申請時,應分別申請

35、。2.2 機構名稱:機構名稱:填寫機構營業執照上的注冊名稱,并加蓋公章,機構名稱要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名稱相一致。對于事業法人的應填寫事業法人證書上的名稱。2.3 聯系電話:填寫有效的聯系電話(固定電話必填)。2.4 聯 系 人:填寫機構負責辦理變更工作的人員姓名。2.5 申請日期:填寫機構的實際申請時間,用大寫數字填寫,如:“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3 申請機構基本情況3.1 現機構名稱、現住所:填寫機構現名稱、住所。3.2 檢驗場所地址:填寫申請機構實際進行車輛檢測場地的詳細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縣)、路(街道、社區、鄉、鎮)、號(村)等。原則上檢

36、測場所不得變更。3.3資格證號:填寫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的編號。4 變更內容4.1機構名稱:變更前為原資格證書中的機構名稱,變更后為現機構名稱。4.2 法定代表人:變更前為原資格證書中的法定代表人,變更后現機構的法定代表人。4.4 檢驗車型范圍:變更只能用于減少原有檢驗車型,車型分類方法按公安部71號令的規定執行。4.5車型代號:見公安部71號令。5 受理意見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填寫“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注明受理申請日期,并加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公章。做出不同意受理意見時要寫明理由。6變更后的核查結論常規檢驗機構的變更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核查,特殊檢驗機構的變更由國家質檢總

37、局組織核查,并填寫“核查許可變更”或“核查不予許可變更”,核查人員簽字,注明填寫日期。7 審批意見常規檢驗機構的變更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并填寫“許可變更”或“不予許可變更”,注明填寫日期,并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章。特殊檢驗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并填寫 “許可變更”或“不予許可變更”,注明填寫日期,并加蓋國家質檢總局公章。作出“不與許可”意見時要寫明理由。8 其他8.1填寫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8.2 申請書一律用a4紙鋼筆填寫(或打印),字跡清晰,工整,不得涂改。8.3 有關內容填寫不下時可增加附頁或續表。8.4 有關變更請提供相應的證明(復印件)。8.5 申請書封面必須加蓋

38、機構公章才有效。附件14: 審查計劃編號: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現場審查分組計劃表序號審查編號機構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計劃審查日期123456789101112審查組長電話審查組員審查委派部門名稱聯系人電話通訊地址郵政編碼現場審查派出單位(專用章)附件15: 審查編號: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現場審查計劃表受審查機構名稱受審查機構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人聯系電話申請檢驗類型審 查 組 長聯系電話現場審查活動安排現場審查日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審查組預備會 日 審查組全體成員參加首次會議 日 請受審查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現場審查活動 日 請各受審查部門有關人員參加審查組

39、內部評定會每日審查工作結束后進行審查組全體成員參加審查情況通報會 日 請受審查機構負責人參加末次會議 日 請受審查機構有關人員參加審查組分工審查組成員分工審查的條款審查組長(簽字): 年 月 日備注附件16: 審查編號: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現場審查會議簽到表受審查機構名稱 會議名稱首次會議 末次會議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受審查機構人員簽 名職 務簽 名職 務簽 名職 務審查組人員簽 名審查職務簽 名審查職務簽 名審查職務列席人員簽 名單位職務/職稱附件17: 專用章樣式附件18: 許可證書的編號規則機動車安全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采用證書的方法表示確認,證書的編號規則如下:證

40、書的編號規則有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由四位字母表示,形式如“xkcg或xkts”,其中字母“xk”代表“許可”,“cg”表示為“常規安全技術檢驗資格”,“ts”表示為“特殊安全技術檢驗資格”;第二部分為審查編號,形式如“蘇2006001”,前面的漢字用安檢機構所在省份的簡稱,漢字后面的前4位數表示對安檢機構審查發證的年份,對常規安檢機構,最后的3位數表示安檢機構在該省份的許可順序號,由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常規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統一編號;對特殊安檢機構,最后的3位數表示全國的許可順序號,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疫總局對特殊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統一編號。附件19:首次會議程序和組長發言要點1、首次會議由審查組長主持。請到會人員填寫現場審查會議首次會議簽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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