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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21年2月20日,第三章 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之綱。只有領會了民事法律關系的精髓,才能把握民法的精要,起到綱舉而目張的效果。民事法律關系同時也是私法的基本工具。民事法律關系本質上是一種通過法律授權而形成的利益劃分關系,所以法律關系的中心是“權利”。權利是私法主體決定法律上自由的一種前提,經濟法律通論,2021年2月20日,案例】甲將自己的房子一套出賣,與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由于市場價格上漲,甲不愿意將這套房子賣給乙,于是與丙串通,雙方簽訂合同,由丙購買此房,并進行了過戶登記,也將房子交給丙使用。在丙死亡之后,丙的兒子丁繼承了這個房子,隨后將房子抵押給了戊,辦理了抵押登記。現在

2、甲提出關于這套房子的權利主張,乙也提出了權利主張,丁和戊都以自己的權利證書相抗辯。 【法律問題】 1、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 2、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3、民事法律關系的方法論意義,2021年2月20日,第一講 民事法律關系概述,一、民事法律關系的定義和理解,一)從民法理論體系理解民事法律關系。 (二)民事法律關系是法律人“認識世界的工具”。 (三)民事法律關系是法律人改造世界的工具,民事法律關系,是指由民法規范調整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是由民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即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2021年2月20日,財產所有關系 使用財產關系(用益物權) 擔保債權關系(擔保物權),確認

3、,民事 法律 關系,勞動雇用關系 買賣關系 儲蓄關系 委托代理關系 技術許可關系,抽象概括,法律 規定,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混合關系,物權 債權,知識產權 繼承權,人格權 身份權,物質性 精神性,生命權 健康權,姓名權 名譽權 肖像權,法律關系示意圖,2021年2月20日,法律思維的兩個核心: 第一,學會確定一個案件中有幾個社會關系。 簡明的圖示,是掌握案例事實的最佳方法,尤其是一個案件涉及多個人,2021年2月20日,第二、確定每種法律關系的性質:到底是什么關系應當使用哪一條法律。讓頭腦在法律條文和生活事實之間穿梭思考(王澤鑒,案例】 原告吳某以1700元的價格向某公司購買了空調一臺,該公司

4、派員進行安裝,在安裝過程中,空調外機脫落,砸在正在幫忙的原告吳某身上,造成吳某多處受傷,花去醫藥費6萬多元,1)認為原、被告之間形成臨時性雇傭關系(雇主責任民法通則) (2)吳某純粹是“幫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2條“無因管理”解決; (3)原被告之間構成義務幫工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2021年2月20日,買賣合同,如何培養法律思維的案例:融資租賃,西南航空 (承租人,中國銀行 (保證人,擔保,10年,波音 公司 (賣方,JP摩根金融租賃公司 (買 方) (出租方,1. 一個融資租賃項目

5、涉及幾個民事法律關系? 西南航空公司和波音公司之間有沒有法律關系? 2. 每種法律關系的性質? 3. 在租用的10年以內,誰享有波音757飛機的所有權? 4. 如果波音公司延期交貨或者交付的飛機出現問題,誰出面要求波音公司承擔民事責任,2021年2月20日,第二講 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2021年2月20日,陳春之妹陳萍是婁軍的妻子。婁軍與陳萍于2000年12月30日登記結婚。2001年5月4日舉行婚禮。為使新房更顯氣派,婁軍于4月22日向妻子提出:將其娘家的3件古董借來擺一下,婚禮過后即歸還。陳萍同意,隨即與婁軍一起向父親陳興華提出上述要求,但遭到其他兄弟姐妹的反對。他們認為,上述3件古董

6、在大哥陳春1996年結婚時已作為結婚禮物送給他了,只不過大哥在外地工作,才將古董寄存在父親處。現大哥不在上海,未經大哥本人同意,不應出借。5月1日,婁軍夫婦再次到陳家商借,于是由陳興華做主,將3件古董借給婁軍夫婦1個月。1個月后,陳萍與婁軍商量歸還古董,婁軍借故推辭,提出再借一段時間,遭陳反對,雙方為此發生口角。6月23日,陳萍暫回娘家居住。7月14日,陳萍回到新房,發現古董不在房內,便向婁軍追問,婁稱古董被其母親朱珍藏起,如要拿走,必須先將朱贈送的金首飾歸還。雙方因此又大鬧一場。次日,兩家人共同商議解決辦法未果,不歡而散。2001年10月18日,陳春起訴到法院,要求婁軍歸還3件古董。 問題:

7、本案涉及哪幾類民事法律關系,并分辨該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客體和內容,2021年2月20日,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是指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的必要條件,任何一個要素發生變化,民事法律關系也隨之變更,2021年2月20日,一、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受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這里的“人”不限于血肉之軀,而是指一切有資格“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主體。在民法上,具有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法律規定的三種民事主體中,“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8、并且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一種完全的民事主體;“其他組織”,又稱“非法人團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但是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要由創立人或者上級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是一種不完全的民事主體,我國法律上規定的民事主體有三大類:一是自然人,也就是生物人;二是法人(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的團體);三是其他組織,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個人獨資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法人分支機構戶 農村承包經營戶 民法通則 個人獨資企業 合伙企業法 個人合伙企業,公民 外國人 民法通則 無國籍人,民事主體,自然人,法 人,企業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 股份有限責任

9、公司 公司法,非企業法人,機關法人 事業單位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 民法通則 基金會法人,其他 組織,非公司企業法人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職能 機構,民事主體體系,1、定義:因出生而成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類個體。 (1)自然人是法律上的定義。 與現實中的人相比,自然人忽略了人在性別、年齡、種族、宗教、健康狀況、受教育程度等等一切個體的特征。只要是一個活生生的人,法律就承認其是自然人,成為民事主體,可以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一)自然人,2)自然人、公民、人民的區別: 自然人是私法概念,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公民是一個公法上的概念,專指具有一個國家國籍的自然人。人民是一個政治

10、定義,非法律定義。公民包括人民和人民民主專政的對象階級敵人,自然人,公 民,外 國 人 無國籍者,人 民,階級敵人,私法概念,公法概念:國籍,1)平等性:人人生而平等; (2)法定性:民事權利能力來自于法律的承認,與本人意志無關; (3)不可剝奪和轉讓性: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主體人身不可分離,其他人也無權限制和剝奪一個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本人不可轉讓和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能力;刑事上可以剝奪一個人作為公民的政治權利,比如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但是刑罰不能剝奪一個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不能剝奪他繼承財產,行使債權的資格,2、自然人的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充當民事主體,享

11、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人格”,“法律承認做人的資格”。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2021年2月20日,案例】魯某的母親張某懷孕后到寧波市鎮海區某醫院做產前檢查,在該醫院共做了四次B超檢查。魯某出生后被發現左手腕關節以下缺失。魯某母親張某認為,由于該醫院B超診斷失誤,造成殘疾兒童出生,對魯某以后的生活、婚姻帶來很大影響,為此張某以魯某為原告、以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為由將該醫院訴至法院,要求該醫院支付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假肢費等各項費用30663元,2021年2月20日,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符合起訴條件。雖然原告以醫療事故損害賠償

12、為由起訴,但起訴理由實為因被告在對原告母親張某進行產前檢查中,未能通過B超檢查手段檢查出原告為先天性殘疾而造成原告的降生,即如果被告當時能及時確診原告左手關節以下缺失,原告父母可以選擇是引產還是分娩,故本案實質為優生優育選擇權賠償糾紛。法律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在被告對原告母親張某進行產前檢查時,原告尚為胎兒,無民事權利能力,亦不可能決定自己是否出生,顯然優生優育選擇權只能由原告父母行使。現小孩已經出生,原告家長再以小孩名義起訴,要求原告對自己生存權利做出選擇,顯然有悖常理,原告家長作為法定代理人明顯超越代理權限,故本案原告主體不適格,魯某不應成為本案的當事人。據此,依

13、法裁定駁回原告魯某的起訴,1)定義:指自然人以其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的資格。 民事行為能力以民事權利能力為前提,民事行為能力也是民事權利能力實現的條件。 民事行為能力則以意思能力的存在為前提,有意思能力即有行為能力,無意思能力則無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則意味著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不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不能成為交易的主體;也不能承擔義務,更不會承擔責任。 意思能力: 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認識能力) 知道自己行為的后果(判斷能力,3、自然人的行為能力,2)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民法通則根據我國自然人的具體情況,按照年齡階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將自然人

14、的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完全行為能力,A.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民通解釋161條:“行為人致人傷害,行為人未滿18周歲,父母作為監護人承擔責任;已滿18周歲,但無經濟來源的,由撫養人墊付。” B.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從小父母離異的王晨好不容易才考上大學,不料竟又被生父趕出家門,王晨多次哀求父親仍無濟于事。無奈之下,這名四處寄居的大學生將生父推上法庭,怒討居住權。1月2日,南京市建鄴區法院正式受理此案。爭議的核心問題就是:

15、王晨的父親聲稱我只養你到18歲,是否合法,案例】“我只養你18年”是否合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國民法通則第12條第1款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則第13條第2款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

16、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 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第13條第1款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 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繼承法第22條:“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一概無效,注意: 我國民法通則對成年人行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民法通則第19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立法上,還應當在民事行為能力狀態的類型中補充民事行為能力不充分的人,包括那些喪失心智的

17、老年人、嚴重的智障人、連體人、植物人等,以便對他們進行更好的法律保護,二)法人,案情介紹】2002年4月,中國消費者協會(以下簡稱中消協)消費指導委員會委托國家電子計算機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20種品牌的國產臺式電腦性能進行了一次全面比較檢驗。檢驗報告結果顯示:三個品牌的電腦在電磁兼容性檢驗中輻射騷擾一項不合格。中消協向上述品牌的生產廠家發出了征詢意見函,促請三公司對測試結果進行書面答復,并稱若逾期未收到書面答復意見將視為認同檢測結果。生產該三種電腦的三家公司對此置之不理,中消協遂在中國消費者刊出文章,公布上述電腦不符合B級標準。三公司認為中消協的評比檢驗不符合法定程序,其測評結果不公正、不合法,

18、使其產品聲譽受到巨大損害,蒙受了巨大經濟損失,遂以中消協侵害其名譽權為由,向法院起訴。 【法律問題】 1、法人的概念與特征;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 3、法人的成立與終止,1、法人的概念、特征,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合組織和財合組織。 法人應具備的條件:A、依法成立;B、應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C、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D、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本質上是各種社會組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類之間的“合作”采取過各種形式,其中“法人”是最穩定的形式,1)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組織”+“三獨立,獨立

19、財產 獨立人格 獨立責任,股東乙,股東甲,股東丙,有限責任,藍天車輛維修 有限責任公司,自有資產對全部債務負責,債權人,技術成果,獨立性,合法性,在民法通則上,法人被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2、我國現行法上對于法人的分類,法 人,企業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非企業法人,機關法人 事業單位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 民法通則 基金會法人,非公司企業法人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別: 民事權利能力的產生和終止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不能剝奪,不能拋棄;法人的 權利能力可以剝奪,拋棄,合并

20、一些專屬于自然人的權利能力,法人不得享有。 平等性 “經營范圍,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就是法人作為民事主體所具有的能夠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并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權利能力和“經營范圍”的關系,民法通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公司法第七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新合同法出臺之前,

21、傳統民法理論及司法實踐中多認為法人的“權利能力”必須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的限制:只要法人的行為超出了經工商部門核定“營業范圍”,就是超出了權利能力,4)法人的行為能力法人機關,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法人通過自己的獨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是國家賦予社會組織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或資格。民法通則第36條明確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A.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終止。 B.自然人的行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來實現,法人則不同,法人的行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機關或者法人機關委托的代理人來實現。法人機關

22、的行為,視同法人的行為。法人機關還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作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我國公司法規定了分權制衡原則:賦予了股東“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三大權力。同時,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要求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三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思想。股東大會行使決策權;董事會行使經營管理權,監事會為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代表股東對董事、經理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法人機關是根據法律(公司法)、章程的規定,于法人成立時就產生的不需特別授權就能夠以法人的名義對內管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集體或者個人,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則第38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

23、,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賴以行使行為能力,享有權利的法人機關,一)一個企業法人必須有唯一的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掌握代表企業簽定合同決定權 (三)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財務的最終控制者 (四)法定代表人的權限滲透到企業的全部活動 (五)法定代表人與公司訴權 法定代表人的地位來自于“法律”的強制性授權,目的在于明確交易主體,穩定市場秩序,2021年2月20日,三、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案情介紹】彩獻寶的妻子焦霞懷孕7個多月,突患感冒,便在一家私人診所進行治療。20天后,焦霞發現胎動減少,到另一醫院就診,發現胎兒已經死亡,該醫院建議其到醫療條件較好的其他醫院

24、進行引產。2005年3月4日,焦霞到北京某醫院剖宮產下一死胎。隨后,彩獻寶向警方報案,控告該私人診所非法行醫,造成胎兒死亡的損害后果。警方出具法醫鑒定委托書,要求對死胎進行法醫鑒定。彩獻寶找到醫院提出給死胎做法醫鑒定時,醫院告知其死胎是病理性醫療廢物,不需要按照一般尸體處理方法進行處理,死胎的父母也沒有對死胎的處分權,因此,醫院已經把死胎作為醫療廢物“處理”了。由于無法進行死胎檢驗,致使彩獻寶夫婦無法追究私人診所的法律責任。彩獻寶夫婦將該醫院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法院認定醫院構成侵權。 【法律問題】 1、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 2、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2021年2月20日,

25、一)概念 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指民事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也就是民事權利主體所享受的利益的載體,民事主體從事活動,總是為了滿足自己的一定利益需要,這種利益可能是商品經濟的“物質利益”,也可能是天賦的“精神利益”。各種社會關系,都是人們相互之間為了取得物質精神等利益而形成的。但是,物質和精神的利益都必須有一個現實的“載體”,這就是民事主體活動的目標,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民事客體,2021年2月20日,附:赤壁賦:凡天地之間物各有主,茍非吾之所有,雖一毫而莫取,惟江上之清風,與山間之明月,耳得之為聲,目遇之而成色,取之不盡,用之不竭,是造物主之無盡藏也,而吾與子所共適,2021年2月20日,李某

26、之父死后,李某將其父遺體送到安陽市殯儀館,辦完手續后,商定于12月20日舉行遺體告別儀式后火化。但安陽市殯儀館因工作失誤,提前將李父遺體火化。為怕原告知道,殯儀館遂用另一具遺體冒充。12月20日,李家在殯儀館舉行遺體告別儀式,有270人參加。儀式進行中,有人發現遺體并非李某父親。頓時,吊唁大廳一片混亂。李某及其親屬精神上因此受到極大傷害,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殯儀館賠償損失,在安陽日報上公開賠禮道歉,確認其父骨灰,退還工作人員所收的小費。被告安陽市殯儀館承認工作失誤,對原告的要求沒有異議。問: 1、本案中,被告用他人遺體頂替死者遺體擺置于靈堂之上,供死者親朋吊唁,此種行為侵害了哪種民事法律關系

27、? 2、尸體能否成為民法上的物,2021年2月20日,思考方向: 1、明確民法上物的特征。 2、判斷自然人的身體及其各個部分是不是物,尸體和從活體上分離的物體如血液、毛發等是不是物? 3、用他人遺體頂替死者遺體供其親朋吊唁,傷害的是吊唁者還是死者? 4、造成他人精神損害的行為侵害的是哪種民事法律關系,四、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2021年2月20日,案情介紹】王女士和張先生婚后沒有生育子女,雙方對家中飼養的小狗“威威”寵愛有加。夫妻因發生糾紛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并就離婚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但如何解決威威的“撫養”問題,卻成為離婚的難題,無法達成協議。張先生說自己是看著威威一天天長大的,離婚后,狗見

28、不到男主人會很傷心,希望王女士允許自己享有對威威的“探視權”。王女士則認為威威一直是由自己在照料,離婚后兩人都會有各自的新生活,所以不同意張先生再“探視”威威。張先生提出如果王女士不允許其“探視”威威,則主張自己“撫養”威威。雙方爭執不下,請求法院依法裁斷。法官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由王女士“撫養”威威,張先生可以定期“探視”威威的協議。 【法律問題】 1、民事權利及其類型 2、民事義務及其類型,2021年2月20日,1、甲向乙購買A屋,受讓房屋所有權后向丙借款,設定抵押于丙,丙的債權到期未獲清償。甲、乙、丙各可主張何種權利? 2、老太太某甲,攜其心愛的小狗散步于街巷,乙酒后駕車蛇行,撞傷某

29、甲,壓死小狗。甲可否向乙主張權利?假設甲于事故發生兩年后才向乙行使權利,乙能否拒絕,2021年2月20日,一)民事法律關系內容的含義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法律聯系,主要體現為當事人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 民事權利,是指由民法確認和保護的,民事主體為實現特定利益而享有的行為自由。具體包括:1、民事權利的核心是保障民事主體的行為自由,允許其以意思自治為基礎,自主決定、自有安排事務,不受他人干預;2、民事主體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特定利益,包括財產利益和人身利益;3、民事權利由民法確認和保護。 民事義務,是指民事主體負有的,為滿足其他民事主體受法律保護

30、的利益,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約束。具體包括:1、民事義務既可以產生于法律的規定,也可以產生于基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約定;2、民事義務本質上體現為“不利益”,即義務的目的在于滿足權利人的利益;3、就義務本身而言,其體現的利益是義務主體以外的人的利益,因而具有利他性;4、民事義務具有約束性,2021年2月20日,二)民事權利的類型 1、絕對權、相對權(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的不同) 2、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社員權(民事權利客體的不同) 3、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民事權利作用的不同) 4、主權利、從權利(并存的若干民事權利之間的從屬關系) 5、既得權、期待權(是否具備全部成立要件)

31、6、專屬權、非專屬權(民事權利對主體的依附程度) 7、原權利、救濟權(以后權救濟前權的派生關系為標準,三)民事義務,民事義務與民事權利相對應,是民事法律關系的被動方面。其表現出的是對主體自由意志的限制,不論義務人愿意與否,都不得不履行,否則,將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義務可以分為: 1、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 2、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 3、對世義務與對人義務 4、主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 5、真正義務與不真正義務,一、民事法律關系本質上是社會關系,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并不是恒定、永久存在的,而是隨時處在變動當中,“天下無不散之宴席”,任何一個民事法律行為都有產生、變更和終止的過程,1.產生; 2.消滅; 3.

32、變更: 主體變更;客體變更;內容變更,第三講 民事法律事實,二、民事法律事實是指依法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客觀事實,1、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依賴于一定客觀情況的發生,2. 并不是所有的客觀情況都可以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只有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客觀事實才是民事法律事實。換言之,客觀事實必須和法律規定相結合,才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2021年2月20日,2007年2月,在某賓館工作的傅某與到該賓館住宿的魯某相識,后兩人發展成戀人關系。當年9月,傅某懷孕,雙方發生分歧。傅某堅持要將孩子生下來,魯某則堅決不同意。為了說服傅某去做人流手術,魯某表示自己愿意拿錢補償,并給傅某打了一張10萬元的欠條。欠條上寫著“傅某把孩子打掉,魯某給10萬元”、“魯某今生只愛傅某一個人”,魯某還答應三個月內與傅某結婚。傅某拿到這張欠條兼保證書后,便到醫院做了引產手術。不料做完手術,魯某就消失了。2008年6月,傅某經多方尋找,找到了魯某的家,得知魯某因與他人斗毆重傷,已于2008年1月死亡。傅某認為魯某雖然已經死亡,但他有遺產,魯某的父母應該兌現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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