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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的概念( P1)廣義:與法的含義相同,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的各種行為規范的總稱。狹義: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教育法的概念 :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教育活動的行為規范的總稱。 教育法律關系(P28):是法律關系的一種,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規范所確認和高速的,以 人們在教育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立法的概念 (P57):立法:也稱“法律的制定”。 廣義立法:泛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 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法規的活動。狹義立法: 專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狹義的法律)的活動。 法律適用的概念(P61):法律適用是法律實施的一種基本方式。廣義的法律適用包括國 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將法律運用于具體的人或組織的專門活動;狹義的法 律適用是專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運用法律處理各種案件的專門活動。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實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會團體和國 家機關都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去行為,它們的活動都是合法的行 為,而不是違法的行為。 教育行政管理體制的概念 (P73):國家對教育進行領導管理的組織結構和工作制度的總 稱。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組織機構的設置、各級教育行政機構的隸屬關系以及相互之間的職權劃分。高等教育行政行為的概念( P76):高等教育行政行為:是指教育行政主體在對高等教育 實施行政管理活動或行使職權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 法律意義的行為。 高等教育學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學制,即高等教育學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類 高等學校的性質、任務、入學條件、學習年限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與聯系。 高等教育學業證書的概念。(P97):是指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高等學校及其他高 等教育機構,對在該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正式注冊并完 成了規定的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的證書。 高等學校學位制度:國家或授權高等學校根據畢業生的學歷及實際學術水平,授予他 們一定的學位稱號,以表明其知識能力的等級制度 教師資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許可制度,是我國公 民從事教師職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身份。教師職務制度的概念(P137):是國家對高校教師崗位設置及各級崗位任職條件和取得該崗位職務的程序等方面的有關規定的總稱。 教師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學術與教師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由高等學校根 據教育教學需要設置一定的工作崗位,按照教師職務的職責、條件和任期聘請具有一定任職條件的教師擔任相應職務的一項制度。 法律救濟的概念( P164):法律救濟是指通過一定的程序和途徑裁決社會生活中的糾紛,從而使權益受到損害的相對人獲得法律上的補救。 教師申訴制度的概念(P169):是所規定的為維護教師合法權益的行政救濟制 度,即教師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 學生申訴制度的概念(P171):指學生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及其他法律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責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為人的違反教育法律規范的行為所引起的,應當由 其依法承擔的懲罰性的法律后果 。1簡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則 P9-11 教育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由教育基本法所確立的我國全部教育立法和一切教育活動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反映了我國教育制度的基本性質和要求,也反映了教育工作的基本規律 1) 保證教育的社會主義性質的原則;2)教育的公共性原則;3)公民受教育機會平等的 原則; 4) 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 2. 試述教育法體系的基本結構 P12-13 我國的教育法體系是由縱向五個層次、橫向六個部門構成的。 1) 縱向結構:1、教育基本法;2、部門教育法;3、教育行政法規;4、地方性教育法 規、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5、教育規章。 2) 橫向結構:義務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師;民辦教育。3. 我國的基本教育制度。 P19 1) 學校教育制度(學制)。是一國教育制度的主體,是針對受教育者身心發展的特點 而系統實施的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的總稱,規定了它們的性質、任務、入學條件、學習年限以及相互間的銜接和關系等。 2) 義務教育制度。國家依照法律的規定,對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的一定年限的強迫、免費的教育制度。 3) 職業和成人教育制度。職業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獲得某種職業或生產勞動所需要的職 業道德、職業知識和技能的教育,主要是對公民實施的職業學校教育、職業培訓和 職業預備教育。 4) 掃除文盲教育制度。 掃除文盲教育是為不識字或識字少的成年人獲得初步閱讀、 寫字、計算能力而進行的最基礎的文化教育。 5) 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 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教育考試機構承辦,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教育考試。 6) 學業證書制度和學位制度 ;7)教育督導和評估制度4. 我國有哪些現行有效的教育法律? 5、教育法律關系由哪幾部分構成?(P30-31) 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教育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或組織。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是教育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之一。在我國,可以成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人和組織有教育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者、學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等。此外,在華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等,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成為我國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 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是教育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之一。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也包括物、行為和精神財富。 6、 教育法制的概念與特征。 P35 三種含義1) 指國家制定的有關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制度的總和。這是從法的表現形式上認識、揭示教育法制。 2) 指有關教育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的活動過程。這是對教育法制運行過程的概括。 3) 將其理解為依法治教,即與民主政治制度相聯系的,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則和方式來 管理和規范各種教育活動。這是從本質上來認識教育法制的 特征: 1) 能有效保障國家教育權的行使與教育制度的貫徹執行;2)能有效保障公民受教育權 的實現;3)能有效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與師生合法權益;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 規體系;5)有明確的法律責任規定;6)有完善的法律監督制度;7)有與法治社會相適應的法律文化7、 教育法制的意義和作用(P41) 教育法制建設是教育事業持續、穩步發展的保證,教育法制的根本意義在于促進教育事 業的發展,具體來看有: 1)保障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2)促進教育的改革和發展;3)有利于教育管理的民主化、科學化和規范化;4)維護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 8、結合實際談談如何依法治教。 含義:依照法律管理教育事業。具體而言,是指國家機關以及有關機構依照有關教育的法律規定,在其職權范圍內從事有關教育的治理活動,以及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社會組織和公民依照有關教育的法律規定,從事辦學活動、教育教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教育的活動。 依法治教的主體、治理范圍和法律依據具有充分的廣泛性。 依法治教是使教育工作全面走上法制軌道,這是現代教育發展的客觀要求,是現代教育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教的要求:1)具有完備的教育法規體系(校規);2)健全的民主監督制度 ;3)公正 嚴格的教育執法制度;4)廉潔奉公的教育執法隊伍;5)全民的教育法律意識 9、 教育法與教育道德的關系 P54 一致性:1) 指導思想相同。均屬于上層建筑范疇,在本質上是一致的。 2)教育法是推行教育道德的工具,對提高教育道德水平有著積極作用; 3)教育道德是維護和加強教育法的重要輔助措施。 區別: 1) 表現形式不同 教育法表現在與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命令等條文中, 是由一定的機關依照一定得程序制定的。 教育道德則存在于教育工作的思想觀念之中或形成社會輿論。 2) 調整范圍不同 教育道德調整的關系比教育法調整的關系廣泛得多,教育法只 是調整教育領域中比較重要的社會關系,絕大部分社會關系要由教育道德來調整。 3) 實現方式不同 教育法的實現主要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同時也要依靠廣 大人民群眾和教育工作者的自覺遵守和支持。 教育道德的實現是依靠社會輿論、內心信念、傳統習慣與教育力量來實現的。 4) 發展前景不同 教育法存在于一定社會歷史時期,依靠國家強制力實現。 教育道德存在于全部人類社會中,主要依靠自覺紀律實現。10、教育法與教育政策的關系。P51 一致性 : 1) 兩者在本質上是一致的 。都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都取決于一定的經濟基礎,并 服務于經濟基礎,是現代國家調整和規范、管理教育工作的基本手段。 2) 兩者在制定過程中所依據的指導思想和準則是一致的。 3) 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礎,教育法律是教育政策的條文化和具體化。 4) 在我國,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黨對國家實行全面領導,黨的教育政策一般也表現 為國家的教育政策。 區別: 1) 制定機關不同 教育政策是由政黨、政府、有關的教育組織、教育機構制定的, 如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是由中國共產黨制定的。政策的制定不一定要依照嚴格規范的程序。 而教育法律法規則要有國家立法機關及依法授權的政府機關制定的。 2) 調整范圍不同 教育政策調整的社會關系比教育法律更為廣泛,它可以滲透到 教育活動的各個領域,發揮廣泛的作用 教育法律一般調整教育上那些對國家和全體人民有直接和重大影響的社會關系,如教育基本制度、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等問題。3) 形式不同 教育法具有自己的特點,如憲法、法律、法規、條例、規定中有關教育的條款 等,通過這些形式可以把教育政策具體化、條文化。 教育政策主要體現在黨章和代表大會所作的決定以及黨中央發出的指示、通知、意見。 4) 實施方式不同 5) 穩定性不同 l2、教育立法的程序。 P59 立法程序:立法主體在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法規的活動中所應遵循的法定步驟和方法。 1) 教育法律議案的提出 具有立法提案權的機關、組織和人員,依據法定程序向 有權立法的機關提出關于制定、修改或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議的專門活動。2) 教育法律草案的審議 3) 教育法律的通過 法律制定機關對法律草案經過討論并進行表決后,表示正式 同意。(法律草案變為法律) 4) 教育法律的公布 l3、教育法的實施有哪幾種方式? 教育法的實施有兩種方式: 1) 法律的適用:一種特殊的國家管理活動形式。(正確適用法律)。 廣義:國家機關(國家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權限和 程序,將法律運用于具體的人或組織的專門活動。 狹義:專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運用法律處理各種案件的專門活動。 2) 法律的遵守(守法):指公民、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都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去行為。 l4、教育法律監督的方式和種類有哪些?P65 教育法律監督方式 1) 自上而下的監督;2)自下而上的監督 ;3)每一層級的橫向監督 教育法律監督種類 : 1)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對教育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實施情況的監督) 2) 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 (教育督導制度) 3) 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 (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法院等司法機關的司法監督和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司法監督) 4) 社會力量的監督(共產黨的監督、民眾監督等) 15、高等教育的法律管理(P71) 教育的法律管理包括依法治教和以法治教兩個方面。依法治教是指國家對高等教育的管理必須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來進行,它既指教育行政的主體必須是依據憲法和法律、采取一定的形式的正當組織的行政機關,也指教育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必須是在其權限內按照合法程序所作的合法行為。16、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形式(P72)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形式是指教育行政機關在行使國家高等教育權力時所采取的活動方式。我國的教育行政管理是國家權力的一部分,是通過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來實現的。從其是否產生法律效力和后果及其法律效力和后果的程度這一角度,可將教育行政管理分為三種形式,即法律形式,準法律形式和非法律形式。 1)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法律形式,是指直接產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活動,它通常分為教育行政立法活動和教育行政執法活動;2)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準法律形式,是指對教育行政立法和教育行政執法必然會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但本身并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活動;3)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非法律形式,是指不產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活動。 17、 我國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體制。 P75 1)人民代表大會對教育行政管理負有最高、最終的決定權和監督責任;2)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是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人民政府分工負責、分級管理;3)國務院下設的教育行政部門是全國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有統籌規劃、協調管理的職責。綜上所述,我國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體制是中央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體制,即在中央統一的方針政策指導下,對高等教育事業實行中央教育行政與地方教育行政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18、高等教育行政行為的特征 P78 一般而言,高等教育行政行為的特征與其他教育行政行為相同,包括1)從屬法律性;2)裁量性;3)單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5)強制性 19、高等教育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P78 含義:高等教育行政行為合法成立、生效所應具備的條件或基本因素。 1) 主體合法:指做出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依法成立,并且具有教育行政主體資格 2) 行政權限合法:教育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管理行為。 3) 行政行為的內容合法:行政行為所涉及的權利義務以及對這些權利義務的影響或處 理均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4) 行政行為程序合法:行政行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順序、步驟、期限和方式。20、高等教育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要件(P86) 21、我國高等教育的方針。P90 1) 高等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這是我國高等教育工作的總方向。 2) 高等教育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這是培養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 班人的根本途徑。 3)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這是我國教育的根本目標,也是我國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標。 22、試述我國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則。 P92 1) 積極發展高等教育的原則;2)確保公民依法接受高等教育權利的原則;3)提高高等 教育質量和效益的原則 ; 2) 保障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自由的原則 ;5)高等學校 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的原則;6)鼓勵高等學校開展交流與協作 的原則;7)扶持和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高等教育的原則 23、高等學校學業證書的種類。P98 高等教育學業證書:學歷證書、非學歷性的其他證書 學歷證書: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24、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特征:(99) 1)以學歷考試為主;2)屬于國家教育考試;3)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 25、設立高等學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基本原則、基本條件。 P107-108 基本原則:1)明確國家責任,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2)鼓勵社會依法辦學,實現高等教 育辦學主體的多元化 3)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條件:1) 有組織機構和章程;2) 有合格的教師;3) 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4) 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26、高等學校的基本權利。 P112 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 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3) 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 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5) 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6) 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7) 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8) 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9)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7、高等學校應履行的基本義務 P113 1) 遵守法律、法規;2)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 質量;3) 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4) 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5) 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6) 依法接受監督 28、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定義及內容:P114-115, 8條 29、高等學校的招生制度:P11830、高等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 P116 公辦高校 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校長為法人代表 校長任職條件:中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居住;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有較高的文化水平、專業技術理論與知識。 民辦高校 依據: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 民辦高校內部管理體制由舉辦者決定,但應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 理(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組成 1/3以上理(董)事會成員應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 31、什么情況下學生應退學。 P121 學生有以下情況之一,應予退學: 1) 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2)休學 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3)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4)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教學活動的;5)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理由 ;6)本人申請退學的。32、高等學校學生紀律處分的類型。 P120 紀律處分是對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一種處理,包括警告、 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 33、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學生申訴的程序。P122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學生如果對學校取消入學資格、退學或違紀處分決定有異議,可按以下程序進行申訴。一、學生在接到學校處分(或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并按學校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二、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三、學生對學校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申訴。逾期不予受理。四、學生向自治區教育廳申訴,應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訴書及支持申訴理由的合法性證明材料。學生申訴書應當清晰地說明以下幾部分內容:1.學生本人的基本情況。2.訴求。學生提出的申訴請求,即要求自治區教育廳做什么。3.訴由。學生提出申訴請求的理由。訴由有以下幾種情況:認為學校管理規定不合法;認為學校的處分程序不當;認為學校認定的違紀事實不清楚;認為學校對違紀行為的定性不準確,處分過重。4.電話、通訊地址、郵編等聯系方式。(二)學校原處分(或處理)決定書及學校復查結論書(可為復印件)。(三)如果學生委托代理人進行申訴,應當提供委托書。五、學生的申訴材料由本人(代理人)直接送達或通過郵政掛號信寄送。六、自治區教育廳高校學生處收到申訴材料后,即進行申訴資格審查。如不受理,書面告知原因,對因申訴材料不合格而暫不受理的,要告知有關要求及重新提交申訴材料的期限;如果受理,向申訴人出具受理憑證(以掛號信寄送的除外)。七、自治區教育廳在受理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按下列情形處理并書面通知學校和學生。(一)認定學校處理決定適當的,維持學校處理決定。(二)認定學校處理決定不當的,責成學校重新處理自治區教育廳因故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復,告知學生原因。八、學生不在規定的申訴期內提出申訴,自治區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34、 高等學校教師有哪些權利、義務?P131-132權利: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5)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培訓 義務: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2)貫徹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 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文化、科技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5)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35、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條件有哪些? P135 36、哪些情況下可撤銷教師資格? P136 36、高等學校學生的法律地位。 P148高校學生的身份:依法成立或國家法律認可的高等學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按規定條件具有或取得學籍,并在其中接受高等教育的公民。 法律地位是由法律關系中主客體雙方所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決定的。 1)公民:公民權;2受教育者:受教者的權利 37、高等學校學生的權利。 P149 (一)學生的基本權利 P149-151 6條 (二)高等學校學生的特殊權利 2005年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活動。 1998年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高等學校的學生在課余時間可以參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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