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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泰安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商品房買賣行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透明度,規范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保護商品房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和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泰安市城市規劃區內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買受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或現售合同。第三條 泰安市房產管理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管理工作。泰安市房產交易中心具體負責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工作。第二章 合同備案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申領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證明、交易完成證明。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執照、開發資質證書、預售許可證必須在有效期以內。(二)商品房預售項目已取得預售許可證,商品房現售項目已辦理初始登記;(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在泰安市個人住房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進行企業注冊并領取密鑰;(四)商品房預售項目已辦理預售資金監管或取得有關預售資金監管的證明;(五)商品房項目已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或其他抵押登記的,需出具抵押權人同意出售的證明;(六)無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裁定、決定查封限制房地產權利或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備案的情形。第六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應按下列程序辦理:(一)簽約。商品房買賣雙方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協商擬定合同內容,并通過信息系統填寫商品房買賣合同基本信息。經買賣雙方確認無誤后提交,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信息系統打印商品房買賣合同紙質文本,經買賣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二)申請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信息系統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電子文本,并持商品房買賣合同紙質文本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商品房預售項目還需提供有關預售資金監管的證明或其他相關資料。(三)審核。市房產管理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電子文本及紙質文本進行審核,核對合同基本信息是否一致,審核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否符合備案條件。對不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條件的,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四)備案。對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條件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通過信息系統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出具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證明和交易完成證明,同時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紙質文本上加蓋“合同備案專用章”并標注備案時間。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第七條 商品房嚴格實行購房實名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查驗并如實記載買受人姓名、身份證明相關信息。買受人身份證明包括:(一)內地個人購房的,應提交身份證或戶口簿(現役軍人可提供軍官證或士兵證),港澳居民可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可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應提供護照;(二)買受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的,應提交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有關證件;(三)境外機構和個人在我市購買商品房的,除應提交以上證明外,還應提交國家安全部門出具的允許購房的證明。第三章 合同變更第八條 在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或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前,買賣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需要變更以下合同內容之一的,買賣當事人應共同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變更手續:(一)買受人在家庭成員(僅含父母、配偶、子女)間更名或增加共有人;(二)買受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房屋價格、房屋狀況等基本信息錄入錯誤,需要更正的;(三)共同買受人之間共有方式及份額變更的;(四)在買受人間減少共有人的;(五)在同一商品房項目內調換房屋的。第九條 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變更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二)商品房預(銷)售合同備案變更核準表;(三)證明合同備案信息需要變更或更正的材料;(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經辦人及購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市房產管理部門對于變更材料齊全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結。第四章 合同注銷第十條 在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或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前,買賣當事人依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解除的,買賣當事人應共同到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的注銷手續。商品房買賣合同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合同無效或終止履行、解除合同的,買賣當事人其中一方可持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的注銷手續。第十一條 申請注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二)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注銷核準表;(三)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協議書;(四)買賣雙方承諾書;(五)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解除通知單,涉及商品房現售的,可提供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的購房交款憑證;(六)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經辦人及購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七)已辦理商品房預告登記的,需提供預告登記注銷證明。依據法院或仲裁機構判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的,無須提供本條第(三)、(四)項材料。第十二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注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依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注銷合同備案的除外)的,按下列程序進行:(一)將申請注銷合同備案的所購房屋基本信息在泰安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泰安房產信息網上公示15天;(二)審核注銷合同備案的材料是否齊全,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材料齊全的予以辦結,不符合條件的在承諾時限內退件;(三)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注銷辦結后,該房源銷售狀態為可售,購房人要求購買處于可售狀態的商品房時,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否則視為捂盤惜售。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執照注銷、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到期未延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到期未延續的,不予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變更手續或注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十四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每月匯總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項目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注銷數量,定期在泰安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泰安房產信息網和當地報紙通報登載各開發企業、開發項目退房情況第十五條 對退房數量連續三個月居高不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市房產管理部門將有關信息通報人民銀行,記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同時通報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第十六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按照稅收保障的職責要求,加強與稅務部門的配合與協調,定期向稅務部門通報相關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注銷信息,共同遏制私下交易逃避稅費等違規行為。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對提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變更或注銷等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信息資料。第十八條 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工作人員與買受人或經紀代理機構相互串通,弄虛作假,騙取合同備案;不得利用合同備案注銷或變更變相投機炒作;不得就合同備案注銷或變更向買受人違規收取費用。第六章 附則第十九條 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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