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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風險的特征之發展性:發展性:是指隨著經濟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消除或弱化了一些風險,但同時又產生了一些新的風險。如:消除或弱化了的風險(天花、火災);科學技術發展產生的新風險(核污染);法律制度的健全的同時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風險增加(醫療險、美容險、用餐險等);經濟的發展新增的風險(交通事故險、工程保險等)二、風險構成要素: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和損失 風險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風險事故發生的機會,或增加損失嚴重程度的潛在條件。實質性風險因素 (客觀物質條件)道德風險因素 (主觀故意因素)心理風險因素(主觀非故意因素)風險事故 是指可能引起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偶然事件。 損失:是指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價值的減少、滅失以及額外費用的增加。保險分類按風險危及的對象和范圍分類:(保險中常用的) 1財產風險:是可能導致財產發生損毀、滅失和貶值的風險。 2責任風險:是指因人們的過失行為、侵權行為和違約責任依法應對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風險。 3信用風險:是指在經濟合同行為中,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因一方違約對他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 4人身風險:是指人們因生、老、病、死、殘等原因而產生的經濟損失的風險。風險管理的概念包含三層含義:一是,風險管理的主體是經濟單位,即個人、家庭、企業或其他單位;二是,風險管理的方法,通過風險識別、估測、評價,選擇有效的管理方法;三是,風險管理的目的,以最小的經濟成本達到最大的安全保障。風險管理起源:風險管理的對象是風險。人類一直在以自己的方式應對風險的威脅。風險管理自古以來就發揮自己的作用。羅地安海商法記載了共同海損制度,船貨抵押制度,被認為是保險制度的雛形。保險是風險管理技術的一種基礎方法,也可以認為是風險管理思想的雛形。到18世紀產業革命,法國管理學家亨瑞法約爾在一般管理和工業管理一書中才正式把風險管理思想引進企業經營領域,至194年首次使用“風險管理”一詞。但長期以來沒有形成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制度。到20世紀50年代,美國才把它發展成為一門學科。眾所公認美國是風險管理的發源地。二、風險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風險識別:是風險管理的第一步,它是指經濟主體對面臨的以及潛在的風險加以判斷、歸類和鑒定風險性質的過程。方法: 感知風險,即依靠感性認識,經驗判斷; 分析風險,是指需要利用財務分析法、流程分析法、實地調查法。(二)風險估測:是指在風險識別的基礎上,通過對收集大量的詳細損失資料加以分析,運用概率和數理統計,估測和預測風險發生的概率和損失程度。方法: 客觀概率法是根據大量試驗,用統計方法進行計算,對風險發生的概率和損失程度做客觀的估測。 主觀概率是由專家根據當時能搜集到的有限信息、過去長期的經驗和合理的判斷對風險發生的概率和損失程度作出一個合理的估測。(三)風險評價:是指在風險識別和風險估測的基礎上,對風險發生的概率、損失程度,結合其他因素全面進行考慮,評估發生風險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與公認的安全指標相比較,以衡量風險的程度,并決定是否需要采取相應的措施。如:風險識別:某企業面臨火災的風險。風險估測:為一年發生火災的頻率是千分之一,一旦發生火災,損失將達上千萬元。風險評價:損失頻率低(1)損失程度大(上千萬元)結論:火災風險對本企業的影響比較嚴重,應采取措施處理或解決. (四)選擇風險管理方法:是根據風險評價結果,選擇、實施最佳風險管理方法來實現風險管理的目標。注意:風險管理中最重要的環節。 (五)風險管理效果評價風險管理效果評價:是指對風險管理方法適用性及收益性狀況的分析、檢查、修正和評估。評價標準:是否能以最小風險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注意:風險管理是一個的周而復始的運動過程。三、風險管理方法及其比較 (一)控制型風險管理方法:是在風險發生之前采取的防止和減少風險損失的技術性措施。特點:風險管理方法的重點在于改變引起意外事故和擴大損失的各種條件。1避免:2預防:是指在風險發生前為了消除或減少可能引發損失的各種風險因素而采取的處理風險的具體措施。 工程物理法:是指損失預防措施側重于風險單位的物質因素的方法。如:防火結構設計、防盜裝置的設置。 人類行為法:是指損失預防側重于人們的行為教育的方法。如:職業安全教育、消防教育等。 程序法,是指以制度化的程序作業方式進行損失控制的方法。如:汽車年檢制度、消防安全檢查制度。3抑制:是指風險事故發生時或之后采取的各種措施,以防止損失擴大的控制風險方式。如:在建筑物上安裝火災自噴淋系統和火災警報系統等,可防止損失擴大,降低損失程度。(二)財務型風險管理方法:特點:是以提供風險補償基金的方式,將風險損失發生的成本均攤在一定的時期內,其實質是對無法控制的風險進行財務安排. 1.自留風險 2轉移風險:是指一些經濟單位為避免承擔風險損失,有意識地將風險損失或與風險損失有關的財務后果轉嫁給另一些經濟單位承擔的一種風險管理方法。非保險轉移方式:是指某經濟單位通過經濟合同,將損失或與損失有關的財務后果,轉嫁給另一些經濟單位承擔。如:承包、承租、轉包和轉讓等。優點:靈活、費用較低等。局限性:無法合理地均攤損失,使接受轉嫁者面臨巨大損失;而且風險轉嫁不具穩定性,保障程度不高。非保險轉移帶有一定的盲目性,可能不僅難以消除風險,反而使風險更高。時常支付比保險費更高的合同糾紛訴訟費用。保險轉移:是指企業或個人通過訂立保險合同,將其面臨的財產風險、人身風險和責任風險等轉嫁給保險人的一種風險管理方式。(3) 風險處理方式的比較第三節可保風險與保險一、可保風險可保風險:是指可被保險公司接受的風險,可以向保險公司轉嫁的風險。可保風險的條件 1、風險發生必須是不確定的原因:經濟生活中不可能存在的風險損失,不會產生保險需求;必然發生的風險損失,保險人不予以承保,除非收取與賠款相當的保險費特約承保。2、風險必須是純粹風險原因:人們只對純粹風險有轉移風險的需求。 3、風險損失必須是重大的原因:只有這樣才會產生保險需求,即以小額的固定保險費的支出換取對巨額風險損失的經濟保障;損失輕微的風險,保險人一般也不承保。 4、風險損失必須是分散的原因:這是由保險的互助共濟的特征所決定的。如:保險人不承擔戰爭破壞的風險即屬此類。5、風險必須是大量的和可測的原因:保證保險經營具有科學依據。注意:這一點在新險種研發過程中應特別注意。注意:可保風險的概念是一個相對的。二、保險的概念和職能保險的構成要素 保險的職能 三、商業保險及其分類(一)商業保險及其特征商業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自愿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承擔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人身事件發生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注意:商業保險是一種營利性保險,是當代保險經濟活動的一種主要形式,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商業保險的構成要素:專營機構保險合同保險利益大數法則保險基金商業保險與類似制度比較(特征) 1、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比較社會保險:指國家通過立法,對國民在年老、疾病、殘廢、傷亡、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制度,是每個國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社會保險主要包括三種:社會養老保險 失業保險 醫療保險我國包括:社會養老保險 失業保險 醫療保險 工傷保險 生育保險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區別:(1)實施方式不同商業保險:自愿保險,僅少數險種是強制性險種(如交強險)社會保險:均為強制性險種,體現社會公平,兼顧效率。(2)舉辦主體不同商業保險:由商業性的專營經營組織舉辦,遵循等價有償原則;社會保險:由政府舉辦,是以社會安定為目的的非營利性。(3)保費來源不同商業保險:保險費是由投保人交納;社會保險 :保險費一般由雇主和雇員一起承擔,基金不夠,則由財政貼補。(4)保險金額及保障程度不同商業保險: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的需要及支付能力決定。社會保險:保險金額由國家統一規定的,一般只能保證基本生活費、基本醫療保健費用。2、商業保險與政策性保險比較政策性保險:是指政府為實現某項經濟政策而舉辦的保險,如農業保險、出口信用保險等。商業保險與政策性保險的區別:1)舉辦主體不同商業保險:國有獨資、股份制、互助性或合作性保險機構;政策保險:政府成立的專業保險公司承保;由政府指定商業保險公司承保,政府給予政策支持。注意:這類保險一般是風險大、利薄、甚至虧本的項目,但又關系國計民生,政府非扶持不可。(2)經營目標不同商業保險:以營利為目標;政策性保險:要經濟核算,但必須兼顧,甚至注重社會的宏觀經濟效益。(3)承保機制不同商業保險:品種多,可由投保人任意選擇,在保險利益的價值范圍內由投保人決定投保金額,甚至保險費率亦可談判。經濟政策保險:特定的險種、單一費率,有些政策性保險項目以經濟手段強制投保。3、商業保險與儲蓄比較相近點:以現在的剩余資金為未來所需做準備的財務安排或善后措施。差異:(1)行為性質不同:保險是一種互助行為 儲蓄是一種自助行為(2)消費目的不同:投保主要是實現風險損失的補償儲蓄是為了獲得利息收入(3)對消費者的要求不同:保險消費者:必須符合保險人的承保條件,可能出現被拒保或有條件承保;儲蓄消費者:可以是任何單位或個人,一般沒有特殊條件的限制。(4)技術要求不同保險:需要有特殊的分攤計算技術,達到損失補償均攤的目的。儲蓄:無須特殊的分攤計算技術。(5)權利主張不同儲蓄:存款人對自己存款有完全的隨時主張權。(儲蓄原則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支取未到期存款雖然將損失部分的利息收入,但本利和一定大于本金。)保險:被保險人的主張權要受保險合同條件的約束。 (保險原則是投保自愿、退保自由,但中途退保所領回的退保金在扣除保險公司管理費、手續費等費用后一般小于所繳保險費總和;如果不是退保,被保險人的主張權要受保險合同條件的約束。) 4、商業保險與救濟比較保障經濟安定的善后對策比較:儲蓄:自助、單獨進行的善后對策;保險:互助合作的善后對策;救濟:依賴外援的善后對策。商業保險與救濟的區別:1)權利義務不同救濟:單方施舍行為,沒有對應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險:投保方和承保方雙方必須權利義務相等,貫徹等價有償原則。(2)給付對象不同救濟:事先不能確定,且相當廣泛。保險:是在合同中事先確定的被保險人或保險金受領人。(3)權利主張不同救濟:接受救濟者無權提出自己的主張保險:保險金的賠付或給付則必須嚴格按照合同履約,被保險人可按合同的約定主張對保險金的請求權,如有異議還可以法律手段實現請求權。5、商業保險與賭博比較相似之處:(1)給付的確定性與反給付的不確定性保險:參保者給付保費是確定的,能否得到賠償是不確定的.賭博:參賭者下賭注是確定的,輸贏是不確定的。(2)單個的給付與反給付不均等保險:給付后可能得不到反給付或得到更多反給付; 賭博:也如此。兩者差異:(1)目的不同參加保險:是以小額保費支出將不確定的風險損失轉嫁給保險人,獲得經濟生活安定的保障。參加賭博:是想以小額賭注博得大額錢財,目的在于發財。(2)條件和結果不同保險:所保的風險是可保風險;要交保費;對保險對象具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從保險事故賠償中無法獲得額外利益。賭博:只要拿得出約定的賭注均可參加,贏者可獲額外的大量錢財. 3)機制不同保險:保險風險是客觀存在的,風險損失在被保險人之間均擔,達到互助共濟處理善后的目的。賭博:輸贏風險完全是人為的,輸贏完全是賭博雙方之間個人的事。(4)社會效應不同保險:是受國家鼓勵的事業,保險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保險業的發展狀況,是世界各國評價國家綜合國力的重要指標之一。賭博:帶來家庭和社會經濟生活的不安定,甚至引發刑事犯罪,除一些國家和地區經特許經營外,一般國家和地區都明令取締,賭博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二)商業保險的分類 2、按照保險標的分類 (1)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損失保險。是以各類有形財產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主要險種: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運輸工具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工程保險、特殊風險保險和農業保險等種類。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依照法律和契約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主要險種: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等。信用保險。是以各種信用行為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主要險種:商業信用保險、出口信用保險、合同保證保險、產品保證保險和忠誠保證保險等。2)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具體包括: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壽命作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一種人身保險。主要險種: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壽險、年金保險、投資連結保險、分紅壽險和萬能壽險等。健康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使被保險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傷害時發生的費用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種人身保險。主要險種: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和收入補償保險等。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以意外傷害而致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一種人身保險。主要險種:普通意外傷害保險、特定意外傷害保險等。3、 按照承保方式分類 原保險:是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系的一種保險。注意 :在原保險關系中,保險需求者將其風險轉嫁給保險人,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直接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再保險: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風險和責任的一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一種保險。轉讓業務的是原保險人,接受轉讓業務的是再保險人。注意:這種風險轉嫁方式是保險人對原始風險的第二次轉移。共同保險:是指投保人與兩個以上保險人之間,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風險共同締結保險合同的一種保險。注意:共同保險是一種直接保險。共同保險人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再保險.共同保險和再保險都是保險人限制自身保險責任的措施。共同保險和再保險區別:一是,反映的保險關系不同。共同保險:反映投保人與各保險人之間的關系,是直接的法律關系;再保險:反映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再保險接受人與原投保人之間不發生直接的關系。二是,對風險的分攤方式不同。共同保險:各保險人對其承擔風險責任的分攤是第一次分攤,是風險的橫向分擔;再保險:各保險人對風險責任進行第二次分攤,是風險的縱向分擔.三是,產生的時間不同。共同保險:保險產生的初期就已存在;再保險:保險業發展中產生的新的分散風險的技術。第二章 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一種協議。根據當事人雙方的約定,一方支付保險費于對方,另一方在保險標的發生約定事故時,承擔經濟損失補償責任或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的特征(一)雙務性單務合同:只對當事人一方發生權利,對另一方只發生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無償借貸合同等。雙務合同:當事人雙方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一方的權利即為另一方的義務的合同。保險合同的雙務性表現在: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按約定繳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二)射幸性碰運氣被保險人:如保險事故發生,可得到超出保費的賠償金額;如無保險事故發生,付出了保費而得不到補償。保險人:如保險事故發生,賠付的金額可能大于它所收繳的保費;如無保險事故發生,只有收取保費的權利,而無賠付的責任。注意:(1)射幸性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表現明顯;在人壽保險合同中表現不很明顯。 (2)射幸性是對單個保險合同而言的,從承保的保險合同總體看不存在射幸性的問題。(三)補償性:保險人對投保人所承擔的義務僅限于損失部分的補償, 賠償不能高于損失數額。注意:主要是針對財產保險合同而言。(四)條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規定的條件得到滿足的情況下,合同的 當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義務;反之,則不履行其義務。 如:保險合同通常規定,投保人必須在損失發生以后的某一規定的時間內向保險人報告出險情況。(五)附和性:是指由當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內容,另一方只是作出 取或舍的決定,一般沒有商議變更的余地。注意:1、保險合同不是典型的附和合同,而是具有附和性質的合同。 2、具有附和性的原因:保險業務的特殊性和技術性。 3、當保險合同出現由于條款的歧義而導致法律糾紛時,按照國際慣例,法院往往會做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判決。六)個人性:是指保險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損失的財產。注意:1、這一特征主要體現在財產保險合同中。 2、這一特征表明,投保人在轉讓自己的財產的同時,不能 同時轉讓其保險合同,除非經過保險人同意。原因:由于個人的稟性、行為等對保險標的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和嚴重性的影響程度不同。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要素一、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包括三個層次:當事人:是指直接參與簽訂合同的雙方; 關系人:是指不直接參與簽訂合同,但在合同中規定享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方; 輔助人:是指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起輔助作用的人(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1保險人:承保人,保險業務的經營人,是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權利收取保險費。義務約定當發生保險事故時,承擔損失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設立及經營的限制:(1)保險人必須是法人,但并非法人都可以從事保險業務各國法律一般都有此規定,我國也有此規定。注意:英國的勞埃德保險社團既有獨立的自然人承保人,又有法人承保人。2)保險經營機構的設立必須經過法定程序,以確保經營穩定在我國,保險經營機構要取得法人資格,要通過雙重批準:保險監管機構批準:設立保險公司 保險機構法人許可證設立公司分支機構 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工商管理部門批準: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2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投保人應具備的條件: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為投保人。(1)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人: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與法人同時產生、同時消失。 法人、其他組織均可以成為投保人。自然人:自然人的權利能力是生來具有,但行為能力有所不同。我國民法通則規定: 年滿18周歲且不屬于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都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的自然人;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屬于無行為能力人。結論:投保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投保人。原因:投保人在合同中承擔支付保險費義務。(2)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3)投保人必須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投保人的投保動機分析: 一是,為自己利益。例:財產保險投保人為自己的財產訂立保險合同人身保險投保人為自己的身體、生命訂立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所產生:權利被保險人 ;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二是,為他人利益。例:財產保險企業工會為其職工投保家財險人身保險企業工會為其職工投保團體意外傷害險保險合同所產生:權利被保險人 義務投保人三是,兼為他人與自己利益。例:保險財產屬于幾個合伙人共有,其中一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所產生:保險金請求權投保人兼被保險人 保險金請求權其他財產合伙人(被保險人) 繳納保險費的義務投保人(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1被保險人: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對被保險人的資格沒有嚴格限定,能成為被保險人: 財產保險自然人,法人 人身保險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人身保險中不能成為被保險人: 已經死亡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民事法律主體一般:在自然人中,無民事行為能力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 作為被保險人。例外:我國保險法規定:在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合同中,除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險外,不得以無民 事行為能力的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人不得為其投保,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目的:?保險人與投保人的關系:投保人為自己利益訂立保險合同,合同一經訂立: 投保人 被保險人 投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保險合同,合同一經訂立: 投保人 被保險人 投保人兼為他人利益訂立保險合同,合同一經訂立: 投保人 被保險人之一 2受益人:是指人壽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也稱保險金受領人。受益人的資格限制:可以是任何人,法律上沒有資格限制。原因:?能被指定為受益人: 自然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 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未出生的胎兒)。 法人及其他合法的經濟組織。 投保人、被保險人都可以作為受益人。不能被指定為受益人:無生命的人。受益人的種類:生存受益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死亡受益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受益人的產生:指定:在簽定保險合同時,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法定:合同如未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繼承人為受益人。注意:(1)投保人指定受益人不受其他任何人干涉。 (2)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經被保險人同意,并書面通知保險人. (3)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時,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的人數: 一人 數人(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受益權的消失: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案例) 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的,受益權消失; 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的,受益權消失; 受益人放棄受益權的,受益權消失。受益人的變更: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期內,有權利變更 受益人。受益人的指定方式: 固定指定:受益人經指定后為固定的,不得變更。 不定指定:受益人經指定后可以變更。原因:人壽保險多為長期性合同,情況常有變化,應允許投保人對 其保險利益的主張權。注意: (1)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需經被保險人同意,并書面通知保險人。 (2)被保險人有權變更受益人。受益權的性質:(1)受益人是人身保險所特有的財產保險合同:一般不規定受益人。人身保險合同:一般是死亡保險才規定受益人。(2)受益權不是繼承權繼承權:是繼承取得權,具有在繼承財產范圍內為被繼承人償還債務的義務。受益權:屬于原始取得權,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金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就不能用此抵償被保險人生前所欠的債務。(3)受益權是一種期待權 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受益人只有期待權,不是現實的財產。 這種期待權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可能會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隨時撤回或變更而被取消。受益權的行使要有特定的前提請求保險金時,受益人尚生存可能出現的不符合情況: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除另有約定外,受益人的受益權將由此 喪失,被保險人可另行指定受益人; 如未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或難以準確判斷誰先死亡:習慣上推定被保險人是為自己的利益而訂立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領取。 3保單持有人:保單所有人,是擁有保單各種權利的人。保單權利: (1)變更受益人; (2)領取退保金; (3)領取保單紅利; (4)以保單作為抵押品申請貸款; (5)在保單現金價值的限額內進行借款; (6)放棄或出售保單的一項或多項權利; (7)指定新的所有人。保單持有人與其他人的關系: 保單持有人可以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 保單持有人可以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機構。我國人壽保單所有權的歸屬注意:我國人壽保險合同中沒有明確的保單持有人的概念。在我國保險實務中,人壽保單的各種權利大多歸投保人所有并行使。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擁有:(1)解約權 (2)保險費返還權 (3)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的合同,投保人欲對保單進行轉讓與質押,應有 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不得行使 (4)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需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擁有:分紅保單的紅利領取權。保單持有人的概念適用于人壽保險合同,不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人壽保險合同:(1)具有期限長和儲蓄性,保單的現金價值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增值; (2)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可能不是同一個人,明確保單持有人有利于協調保險合同主體之間的利益,保證各方的權益。財產保險合同:(1)大多是一年左右的短期合同,保單沒有現金價值。 (2)通常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和持有人是同一個人,再設保單持有人沒有實質意義。(三)保險合同的輔助人輔助人:在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起輔助作用的人。 重要的輔助人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 二、保險合同的客體客體:是指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保險標的:是指保險合同中載明的保險對象,可以是人的生命、身體、財產、利益、責任、信用。保險利益與保險標的關系: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的載體。 注意: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訂立的必要內容,但是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不是保障保險標的本身。三、保險合同的內容 注意:保險合同的內容是通過保險合同條款來體現的。保險合同條款:規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條文,是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的依據。(一)基本條款:法定條款,是關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也是依據有關法規規定的保險行為成立所必需的各種事項和要求。(二)特約條款:是指保險合同除了基本條款以外,當事人可以根據特殊需要約定的其他條款。特約條款的類型:1協會條款:是指保險同業之間根據實際需要,經協商一致而制定的保險合同條款。注意:現在協會條款僅存在于海上保險合同中,即英國倫敦保險人協會編制的船舶和貨物保險條款。該條款是當今國際水險市場的通用特約條款,具有相當的影響力。通常將該協會條款附在船2附加條款: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基本條款的基礎上約定的補充條款,以增加或限制基本條款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性質:附加條款是對基本條款補充性的條款。 3保證條款:是指保險合同中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就特定事項保證作為或不作為的條款。 如:有些財產保險合同條款要求被保險人要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注意:保證條款通常由法律規定,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必須遵守的條款;否則,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基本條款和特約條款的區別基本條款屬于基本的、法定的條款,是保險合同必備的條款; 特約條款是當事人根據需要而特別約定的條款。(兩全險、車輛險條款)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與履行一、保險合同的訂立 :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產生的法律行為,訂立合同需要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要約); 保險人同意承保(承諾) 。(一)要約:又稱“訂約提議”,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建議的法律行為。 保險合同的要約要保 提出要保的人要保人、投保人。注意:保險人和代理人的展業,是要約邀請,不是法律上主張的要約。 投保人將填好的投保單交與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才是要約行為。保險合同要約的內容要求:保險合同的要約內容比一般合同更加具體和明確。原因:由于保險風險的不確定性和保險功能的保障性雙重性,使保險合同的內容關系到當事人的保險經濟利益。保險合同要約的形式: 保險合同要約可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1)在我國要求保險合同要約必須是書面形式 在保險實務中,請多采用保險公司已經印就的投保單。 (2)有些國家允許采用口頭形式在美國大多數的州法律認可財產保險的口頭投保要約,事后要求盡快補填書面要約,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爭議。(二)承諾:又稱“接受訂約提議”,是當事人另一方就要約方的提議表示同意與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保險合同的承諾承保 作出承諾的一方承保人注意:(1)在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可以反復多次,承諾只有一次。 訂約過程:要約新要約新要約承諾 (2)承諾要以書面形式,即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及時簽發保險單。二、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一)保險合同成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即經過投保人與保險人要約與承諾之后,合同成立。(二)保險合同生效:是指保險合同對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合同條款產生法律效力。(三)成立與生效區別一是,效力不同。成立:只是解決了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此時尚不發生法律效力;生效:是合同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此時合同當事人均受合同條款約束。注意:通常:合同一經成立就生效。也有:附條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保險合同大多屬于附條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推行“零時起保制”:規定保險合同自合同成立后的某一時間生效,這一時間是合同成立日的次日零時或約定的未來某日的零時。合同生效日 = 合同成立日的次日零時 (起保日) 或合同生效日 = 雙方約定的未來某日零時 (起保日)人身保險合同:以投保人繳付保費或首期保費為生效條件。注意:投保人與保險人也可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合同一經成立即產生法律效力。此時,保險合同成立即生效。二是,保險人責任不同。在保險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在保險合同生效后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按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案例)三、保險合同的履行(一)投保方的權利與義務投保方應該履行的基本義務:1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告知義務:要求投保人有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重要事實的詢問。重要事實:是指對保險人作出有關風險程度評價、承保條件、保險費率等方面產生影響的事項。注意:(1)在訂合同時,投保人以投保單形式向保險人如實告知保險標的重要事實。 (2)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或不承擔賠償或給付義務。2繳納保險費義務:投保人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數額繳納保險費。注意:(1)投保人負責繳納保險費而不是被保險人。 (2)繳納保險費通常是合同生效的條件。 (3)未履行繳納保險費義務的法律后果: 第一,保險合同規定以按時繳納保險費為生效條件的,保險合同不生效。 第二,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有權請求投保人繳納所欠保費及相應的利息,或者合同終止。第三,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未能按期繳納保險費,將會使合同處于中止期,保險人應進行通知3及時通知義務(1)風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履行義務的結果:保險人:得知保險標的變化后,往往調整費率和承保條件。 投保人:接受變動的承保條件或解除合同。注意:最大誠信原則的棄權和禁止反言的規定。 (案例)(2) 保險事故發生通知義務 意義:投保人:索賠的開始,實現保險經濟補償權利。 保險人:理賠的開始,履行保險賠償義務。4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等。意義:這些證明和資料是保險人判斷保險責任和賠償金額的重要依據。5防災防損和施救義務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應積極施救,防止損失程度擴大。未履行義務的結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險人對未履行施救義務而擴大的 損失,應承擔責任。投保方享有的基本權利:1保險條款知曉權2保險金請求權3保險合同的解約權(二)保險人的權利與義保險人的主要義務:1說明義務: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有義務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內容。2及時簽單義務: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以作為書面合同的證明。3保密義務:保險人或者再保險接受人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險分出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4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應嚴格遵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及時充分地履行承擔損失補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注意:保險人在接到投保方保險索賠之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屬于保險責任: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不屬于保險責任: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5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費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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