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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1、會計的基本職能是進行(1) 會計核算 ,實行(2) 會計監督 。2、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包括(1) 會計法律 、(2) 會計行政法規 、(3)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 (4)地方性會計法規 地 位 制定 代表名稱 會計法律 會計工作最高行為準則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會計法85.1.21誕生; 2000.7.1實施 會計行僅次于會計法 國務院或財政部擬 企業財務報告條例 政法規 國務院批 企業會計準則 總會計師條例 會計監督辦法 會計規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統一會計僅次于會計法 財政部 代理記帳管理辦法制度 會計規范 企業會計制度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地方性會計法規本轄區內使用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天津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1) 國務院財政部門 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1、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2) 縣級以上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1)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 國務院財政部門 制定并公布。2、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 (2) 國務院有關部門 可以制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 審核批準 (3)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 ,可以制定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 備案 。 (1)管理部門 各級財政部門 3、會計人員的管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2)管理范圍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務)管理 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4、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單位負責人 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 真實性 、 完整性 負責。 第三節 會計核算 (1)依法建賬 (2)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1、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 (3)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4)正確采用會計處理方法(5)正確使用會計記錄文字(6)會計電算化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1)依法建賬的主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會計法沒有對 個體工商戶 提出建賬要求。(2)確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是否需要進行會計核算的標準 是否發生資金增減變化。注意:并非所有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都需要進行會計記錄和會計核算。【例題】下列經濟業務事項中,需要進行會計核算的是( )A、洽談業務 B、簽訂合同 C、履行合同并引起資金運動 D、履行合同但沒有引起資金運動(3)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 會計資料,主要是指 會計憑證 、 會計賬簿 、 財務會計報告 等會計核算專業資料。 會計資料的基本質量要求是A、 真實性 ;B、 完整性 。 偽造 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為前提編造不真實的會計資料, 以假充真 。 變造 是指用涂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資料的真實內容、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為, 篡改事實 。 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是指編造虛假會計資料或直接篡改財務會計報告的數據, 以假亂真 。(4)正確采用會計處理方法 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 不得隨意變更 ; 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的規定變更,而不是經某某機關同意。 應當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 財務會計報告 中予以說明。(5)正確使用會計記錄文字 會計記錄的文字 應當使用中文 ; 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 可以同時使用 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 可以同時使用 一種外國文字。注意:任何單位的會計記錄文字均可以只使用中文,絕不能不使用中文。 (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2、會計核算的內容 (4)資本、基金的增減(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核算(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7)其他事項 (1)是什么: 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會計年度 (2)為什么:主要是與我國的 計劃 、 統計 、 財政 等年度保持一致。 (1)原則:會計核算以 人民幣 為記賬本位幣。4、記賬本位幣 (2)特殊:業務收支以 人民幣以外的貨幣 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 財務會計報告 應當折算為人民幣。5、會計憑證:會計憑證按其編制程序和用途分為 原始憑證 和 記賬憑證 。(1)原始憑證-又稱“單據” 原始憑證的填制和取得A、辦理經濟業務事項時必須如實填制或者取得 原始憑證 ,并 及時 送交會計機構:最遲不應超過 一個會計結算期 。B、要保證原始憑證的內容完整,不得漏項。C、對原始憑證簽章的要求a、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 填制單位的公章 ,其中,發票必須蓋有 稅務部門 監制章;b、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 填制人員 的簽名或者蓋章。c、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 經辦部門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人員 的簽名或者蓋章。d、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 本單位的公章 。D、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的金額必須相符,否則該原始憑證無效。E、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 驗收證明 。F、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必須注明各聯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聯用作報銷憑證。G、發生銷貨退回及退還貨款時,必須填制 退貨發票 ,附有 退貨驗收證明 和 對方單位的收款收據 , 不得 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H、單位人員公出借款的收據,必須附在 記賬憑證 之后。 在收回借款時 ,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款收據的副本, 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I、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注明 批準機關名稱 、 日期 和 文件字號 。J、 原始憑證不得外借 ,其他單位確需借用時,經 本單位負責人 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K、原始憑證遺失應采取的措施a、能夠取得證明的: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由經辦人員簽名后,報經本單位 會計機構負責人 和 單位負責人 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b、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車票,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經本單位 會計機構負責人 和 單位負責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A、審核主體: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 。 原始憑證的審核 B、審核依據: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 a、對 不真實、不合法 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并向 單位負責人 報告C、處理方法 b、對 不準確、不完整 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 A、原始憑證所記載的各項內容均 不得涂改 。原始憑證的錯誤更正 B、一般內容錯誤,由 出具單位 重開 或 更正 ,更正處必須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C、金額錯誤,不得更正,必須由出具單位 重開 。(2)記賬憑證記賬憑證的填制A、填制依據: 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 。 a、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B、如何填制 b、可以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 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c、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 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C、記賬憑證應當連續編號。一筆經濟業務事項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采用 分數編號法 編號。D、除 結賬 和 更正錯賬 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并注明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E、一張原始憑證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負擔時,應當由保存該原始憑證的單位開具 原始憑證分割單 給其他應負擔的單位。 a、 填制當時 發生錯誤,應當 重新填制 。 b、發現 當年 的錯誤,可以用 紅字注銷法 進行更正。F、改錯方法 c、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可以按正確數字同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 調整記賬憑證 。d、發現以前年度的錯誤的,應當用 藍字 編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G、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打印出來的機制記賬憑證上要加蓋 制單人員 、 審核人員 、 記賬人員 和 會計機構負責人 印章或者簽字,以明確經濟責任。 A、是否附有原始憑證 記賬憑證審核的內容 B、內容是否填寫齊全 C、會計分錄的使用是否正確D、編號有無重號、漏號現象6、會計賬簿(1)會計賬簿的種類: 總賬 、 明細賬 、 日記賬 和 其他輔助性賬簿 。(2)會計賬簿的登記 登記依據: 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 。 登記完畢后, 記賬人員 要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已經登賬的符號(如打“”等)。 登記會計賬簿要用 藍黑墨水 或者 碳素墨水 書寫,不得使用 圓珠筆 (銀行的復寫賬簿除外)或者 鉛筆 書寫。 A、沖銷錯誤紀錄 下列情況可以用 紅色墨水 登記 B、登記減少數 C、登記負數余額 更正方法: 劃線更正法 、 補充登記法 、 紅字更正法 。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 總賬 、 明細賬 應當定期打印。(3)賬目核對的要求: 賬實相符 、 賬證相符 、 賬賬相符 。(沒有賬表相符) 會計工作的基本要求: 賬實相符 、 賬證相符 、 賬賬相符 、 賬表相符 。(4)結賬的種類: 月結 、 季結 、 年結 。(5)結賬的要求: 現金日記賬 和 銀行存款日記賬 必須每日結出余額。7、財務會計報告(1)年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 會計報表 、 會計報表附注 、 財務情況說明書 。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通常僅指 會計報表 。會計報表至少應包括 資產負債表 和 利潤表 。(2)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 編制依據: 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準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 。 年度結賬日為 公歷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 ;半年度、季度、月度結賬日分別為公歷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 最后一天 。 企業負責人 對本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3)財務會計報告的對外提供 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會計信息應當 真實 、 完整 。 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 企業負責人 、 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 、 會計機構負責人 和 總會計師 的 簽名并蓋章 。 國有企業 、 國有控股企業 或者 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的企業 ,應當 至少每年一次 向本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公布財務會計報告。重點說明下列事項:A、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B、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C、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情況;D、國家審計機關發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E、重大的投資、融資和資產處置決策及其原因的說明等。 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 編制基礎 、 編制依據 、 編制原則 和 編制方法 應當一致。 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應當將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 一并對外提供 。8、財產清查:是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對各項 財產物資 進行實地盤點和對 庫存現金 、 銀行存款 、 債權 、 債務 進行清查核實的一種制度。 9、會計檔案(1)會計檔案種類 各單位的 預算 、 計劃 、 制度 等屬于文書檔案,不屬于會計檔案。 會計檔案的種類A、 會計憑證類 ,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B、 會計賬簿類 ,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輔助賬等;C、 財務會計報告類 ,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會計報表及相關文字分析材料;D、 其他類 ,包括會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銀行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2)會計檔案的裝訂 會計憑證一般每月裝訂一次。 會計憑證裝訂后,每本封面上填寫好憑證種類、起止號碼、憑證張數、 會計主管人員 和 裝訂人員 簽章。(3)會計檔案的歸檔 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由 財務會計部門 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或裝訂。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保管 一年 。而不是必須立即移送本單位檔案部門保管。 檔案部門接收保管的會計檔案,個別需要拆封整理的,應會同 原財務會計部門 和 經辦人 共同進行。 會計檔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須經 本單位負責人 批準,在不拆散原卷冊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閱或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與原始憑證的管理相同)(4)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分為 永久 和 定期 兩類。 定期分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種。 計算方法: 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第一天算起 。如1993年5月1日開具的發票,保管期15年,保管期限最后一天是2008年12月31日。企業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序號檔案名稱保管期限備注一會計憑證類1原始憑證15年2記賬憑證15年3匯總憑證15年二會計賬簿類4總賬15年包括日記總賬5明細賬15年6日記賬15年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保管25年7固定資產卡片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后保管5年8輔助賬簿15年三財務報告類9月、季度財務報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10年度財務報告(決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四其他類11會計移交清冊15年12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永久13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永久14銀行余額調節表5年15銀行對賬單5年16 電算化資料及軟件 1 3年(5)會計檔案的銷毀的程序和要求 由本單位 檔案部門 和 財務會計部門 共同編造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并由 單位負責人 簽署意見。 A、一般單位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由 單位的檔案部門 和 財務會計部門 共同派人監銷; 專人負責監銷 B、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還應當有 同級財政 、 審計部門 派人監銷; C、各級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 同級審計部門 派人監銷。監銷后,監銷人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章;并將監銷情況報告 單位負責人 。 不得銷毀的會計檔案A、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B、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也不得銷毀。(6)會計檔案的交接 單位終止的,應當由終止單位的 業務主管部門 、 財產所有者 或移交有關 檔案館 代管。 A、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后的 存續方 統一保管; 單位分立B、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協商后由其中 一方 代管或移交 檔案館 代管。 A、原各單位解散或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會計檔案應當由 合并后的單位 統一保管 單位合并 B、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由 原各單位 保管。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在辦理竣工決算后移交給建設項目的 接受單位 。 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由 交接雙方單位負責人 負責監交。交接完畢后, 交接雙方經辦人員 和 監交人員 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7)電算化會計檔案的管理 電算化會計檔案是指 存儲在計算機中的會計數據 和 計算機打印出的書面形式的會計數據 。 根據原始憑證在計算機上直接編制,打印輸出的記賬憑證上應有 錄入人員 、 稽核人員 和 會計主管人員 的簽名或者蓋章。收付款記賬憑證還應有 出納人員 的簽名或者蓋章。 會計電算化系統開發和使用的全套文檔資料及軟件程序,都應視同會計檔案保管,保管其截至該系統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 13年 。 采用磁性介質存儲會計數據,不再定期打印輸出會計賬簿,應征得 同級財政部門 同意。 記賬憑證 、 總分類賬 、 現金日記賬 、 銀行存款日記賬 需要定期打印輸出。 各種會計資料,未經 單位負責人 同意,不得外借和拿出單位。第四節 會計監督1、我國實行“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制,即:(1) 單位內部監督 、(2) 政府監督 、(3) 社會監督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1)監督的主體: 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 。(2)監督的對象: 單位的經濟活動 。(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 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4)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方法(8種) 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核心是“內部牽制” A、授權批準與業務經辦 B、業務經辦與會計記錄 不相容職務主要包括 C、會計記錄與財產保管 D、業務經辦與稽核檢查 E、授權批準與監督檢查 F、銷售和收款 授權批準控制 會計系統控制 預算控制預算控制的決策權落實在 內部管理的最高層 ,在公司是股東(大)會。 財產保全控制主要有兩項措施:A、 接近控制 、B、 定期盤點控制 。 風險控制風險按其形成原因可以分為:A、 經營風險 、B、 財務風險 。 內部報告控制 電子信息技術控制(5)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 單位負責人 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3、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1)監督主體:主要指 財政部門 對各單位會計工作進行監督。 注意:財政部門不是唯一主體。(2)財政部門會計監督的對象: 會計行為 。 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3)財政部門會計監督的范圍 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4、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1)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體: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 ; 任何單位和個人 。(2)注冊會計師及所在的會計師事務的 審計和鑒證業務 : 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3)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政府監管 國務院財政部門 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財政部門 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再監督。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1、會計機構的設置(1)設置依據: 會計業務的需要 。言外之意,單位可以不設會計機構,但大、中型企業必須單獨設置會計機構。(2)如果不設會計機構而是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則 必須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3)對于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 中介機構 代理記賬。2、代理記賬(1)設立代理記賬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至少有3名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 (不是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必須具有 會計師 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2)設立程序 審批+登記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 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批準。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 工商登記 手續,領取營業執照。(3)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及其他資料 進行會計核算 。A、審核原始憑證(不包括填制原始憑證)B、填制記賬憑證C、登記會計賬簿D、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需經 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 和 委托人 簽名并蓋章 后方可對外提供。 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4)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資金收支和保管;(此人不是出納) 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5)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3、會計機構負責人(1)地位:是單位負責會計工作的 中層行政領導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除取得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外,還應當具備 會計師 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 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4、會計從業資格(1) 會計從業資格 是從事會計工作的基本條件。(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出納;稽核;資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總賬;財務會計報告編制;會計機構 內會計檔案管理。下列人員無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注冊會計師; 檔案部門會計檔案管理人員 醫院門診收費員、商場收銀員 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政府審計人員(3)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取得 取得方式: 考試 考試科目:A、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B、會計基礎;C、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A、遵守會計和財經法律、法規;B、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C、具備會計專業基本知識和技能。 不得參加考試的人員A、從事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但是 尚未構成犯罪 ,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 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B、從事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 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 永遠 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具備 中專 以上(含中專) 會計類專業 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 2年 內(含2年),免試 會計基礎 、 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會計證的有效范圍: 全國 (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 管理原則: 屬地原則 。 管理機關: 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管理方式A、上崗注冊登記持證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 90日內 向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B、離崗備案離開會計工作崗位 超過6個月 的,應當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C、調轉登記持證人員調轉工作單位,且 繼續從事會計工作 的,應當按規定要求辦理調轉登記。D、變更登記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務)等發生變更的,應向所屬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登記。(5)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對象: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 。 特點:A、 針對性 、 B、 適應性 、C、 靈活性 。 內容:A、會計理論與實務;B、財務、會計法規制度;C、會計職業道德規范;D、其他相關的知識與法規。 形式:A、 接受培訓 、B、 自學 。 學時要求:每年不得少于 24小時 。5、會計專業職務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高級職務 高級會計師(1)會計專業職務 中級職務 會計師 初級職務 助理會計師、會計員(2)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自1992年起 , 會計師 、 助理會計師 和 會計員 專業技術資格 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 。 從2003年起 ,對 高級會計師 資格實行 考試與評審相結合 的評價辦法,且目前仍處于試點階段。 初級:會計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大專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3)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大本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中級:會計證+ 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 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 博士學位 中級 會計師(4)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 大專畢業,且擔任會計員職務滿2年 初級 中專畢業,且擔任會計員職務滿4年 助理會計師 不具備規定學歷的,擔任會計員職務滿5年6、會計工作崗位設置(1)設置依據: 會計業務的需要 (2)設置要求:符合 內部牽制制度 的要求。(2)如何設置:會計工作崗位可以 一人一崗 、 一人多崗 或者 一崗多人 (3)出納不得兼管: 稽核 、 會計檔案保管 和 收入 、 支出 、 費用 、 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 (1)什么單位需要回避 國家機關 、 國有企業 、 事業單位 7、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 (2)如何回避 會計機構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 8、會計人員工作交接 可以使會計工作前后銜接,保證會計工作連續進行(1)交接的意義 可以防止由于會計人員的更換出現賬目不清,財務混亂。 可以更好的分清移交人員與接管人員的責任(2)什么情況下辦交接 調動工作 、 離職 、 臨時離職 、 其他原因暫時不能工作時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負責監交(3)監交人 會計機構負責人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 必要時 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 交接雙方 和 監交人 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4)交接后的有關事宜 接管人員 應繼續使用 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 移交清冊 一式三份 ,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5)移交后的責任 原移交人員 對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第六節 法律責任 (1)民事違法行為 民事責任 職務過錯 行政處分 1、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 (2)行政違法行為 行政責任 行政過錯 行政處罰(3)刑事違法行為 刑事責任(1)民事責任的種類: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賠償損失; 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2)行政處分的措施: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3)行政處罰的措施: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4)刑事責任的種類: 主刑:A、管制;B、拘役;C、有期徒刑;D、無期徒刑;E、死刑。 附加刑:A、罰金;B、剝奪政治權利;C、沒收財產;D、驅逐出境。2、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的關系:有法律責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3、 罰款 屬于行政責任, 罰金 屬于刑事責任。4、附加刑如何適用?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為主刑的補充, 同主刑一起適用 , 也可以獨立適用 。 (1)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15類,見下頁)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5、違反會計法律的行為 (2)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3)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從事(2)所列行為 (4)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6、違反會計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 行政責任 和 刑事責任 。對不構成犯罪的 行政處罰單位罰款對責任人罰款對會計人員性質嚴重刑事責任違反統一會計制度及報告條例責令限期改正3000-5萬2000-2萬吊銷會計證偽造、變造、虛假報告、隱匿、銷毀行為 通報“5000-10萬“3000-5萬“吊銷會計證“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強令、指使、授意者降級、撤職、開除5000-5萬單位負責人實行打擊報復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1)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私設會計賬簿的; 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 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 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的; 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的; 提前或者延遲結賬日結賬的; 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未按照規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的; 拒絕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7、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1)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 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2)行政復議的有關規定 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 自知道 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日內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的對象: 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形式:可以 書面申請 ,也可以 口頭申請 雙方當事人: 申請人 (老百姓)、 被申請人 (行政機關) 復議機關A、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B、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受理期限: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 5日內 決定是否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 行政復議期間, 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A、當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B、行處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C、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D、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期限: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60日內 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行政復議實行 一級復議制 。當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必須在復議決定作出前,且無須經行政復議機關同意。(3)行政訴訟的有關規定 管轄法院A、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B、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A、先復議、后訴訟的,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 15日內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起訴期限 B、直接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3個月內 提出。 A、直接訴訟的, 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是被告。 a、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 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是被告。 被告 B、經過復議的 b、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復議機關 是被告。 C、兩個行政機關做出共同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 共同被告 。 受理期限: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應當在 7日內 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 審理方式: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 公開審理 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穩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做出一審判決的期限: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3個月內 做出第一審判決。 訴訟期間, 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A、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B、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C、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注意與復議的區別)行政訴訟實行 兩審終審制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 第一審判決 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5日內 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 第一審裁定 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 10日內 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原告申請撤訴,應當經人民法院裁定是否許可。(注意與復議的區別)第二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筆記)第一節 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1、金融,是指貨幣資金的借貸和流通,即 以銀行為中心 的各種信用活動以及在信用基礎上組織起來的貨幣流通。 (1)金融機構組織法律制度 (2)銀行業務法律制度 (3)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2、金融法律制度的構成 (4)票據法律制度 (5)證券法律制度 (6)信托法律制度 (7)保險法律制度3、我國金融體系構成以 中國人民銀行 為 核心 ,以 國有商業銀行 為 主體 、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相分 離、多種金融機構并存的分工協作的新的金融體系。(1)中央銀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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