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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日本和韓國飼料安全監管的主要做法(一)政府高度重視。近年來,日本和韓國相繼發生的“瘋牛病”、“口蹄疫”等重大事件已經引發了一系列經濟、政治問題,兩國政府從動物源性食品安全的生產源頭著手,進一步重視和加強了飼料安全監管工作。日本內閣成立了飼料和食品安全委員會,農林水產省成立消費安全局,科學飼料協會成立飼料安全評價委員會,全面協調飼料安全管理,重點解決“瘋牛病”等問題引發的后遺癥,認真研究和解決飼料與養殖生產中使用抗生素造成的耐藥性問題,規范允許在飼料中使用的化學合成添加劑并強化監管。韓國總統親自過問飼料和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立了由國務總理主持的飼料和食品安全管理議會,強化了農林部和國立農產物品質管理院的職能,進一步加強飼料質量安全監管和“口蹄疫”疫病防治。飼料是生產動物源性食品的物質基礎和質量安全的源頭,直接關系著國民健康、政府形象和社會穩定,飼料安全就是食品安全的理念在兩國政府工作中得到充分體現。(二)管理法規完善。日韓兩國是世界上飼料法制化管理模式較為先進的國家,飼料管理法律體系齊全配套,法律制度設置比較科學、合理和嚴謹。日本于1953年頒布飼料安全法,經過50多年的11次修改,現已形成從飼料原料生產(進口)、飼料加工、經營和使用,以及新產品審定、企業登記與變更、飼料標準、監督檢查和處罰的完整飼料法律體系。為適應飼料安全法的不斷修改和變化,日本農林水產省及時公布了飼料安全法相關的5個配套法規,增強了該法的時效性和可操作性。韓國于1963年頒布飼料管理法,經過1981和2001年的全面修改,現已形成了獨特的韓國式飼料法律體系。針對主要飼料原料靠進口和飼料企業大而少的實際,韓國飼料法設置的企業準入門檻比較高,原料質量監控嚴格,處罰力度較大,但對飼料的生產、經營、使用要求規定比較原則,重點突出原料的進口管理和產品的品質監管。韓國的飼料法律體系由一個飼料管理法和9個配套規章構成,簡明扼要,便于操作執行。(三)標準體系健全。日韓兩國的飼料產品質量和檢測方法標準系統、配套、統一。飼料質量標準涵蓋了飼料原料、飼料產品、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等各類飼料產品,規定了產品質量規格和有毒有害物質殘留限量標準。飼料檢測標準涵蓋了所有明確的營養成分、限量物質和化學合成物質的分析方法。日本和韓國實行國家一級標準,并注意和CAC(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和OIE(國際獸醫局)的標準接軌,飼料標準體系高度統一,日農林水產省和韓農林部頒布的標準即為國家強制性標準,沒有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級標準。日本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157種,其中藥物飼料添加劑29種,韓國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176種,其中藥物飼料添加劑59種。日韓不僅公布了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質量標準,而且也公布了其在飼料中的檢測方法標準,日本還公布了69個畜產品殘留限量標準。(四)科技支撐有力。在農林水產省的支持下,日本飼料科學研究會組織進行了飼料質量安全評價和檢測方法研究,先后制定了飼料安全評價實驗室規程和合成藥物添加劑檢測方法標準,為政府開發飼料安全評價和檢測工作提供科學的方法。近年來,韓國國立獸醫科學檢疫院加快飼料和畜產品中“二惡英”檢測方法研究,組建了“二惡英”檢測實驗室,并建立了檢測規程和檢測方法,對進口的飼料和動物源性產品實行監測檢驗,同時指導有關企業成功地開發了口蹄疫疫病快速診斷試劑條,引導開發限量物質在飼料和畜產品中的快速檢測方法;韓國生命科學研究院在研發生物工程技術的同時,積極開展飼料安全評價。日韓圍繞飼料和畜產品安全建立的評價方法和確立的檢測標準,為兩國及時開展飼料安全監管發揮了關鍵作用。(五)監督檢測到位。日本的飼料檢測體系由6個獨立行政法人的肥飼料檢查所組成。2001年日本將原農林水產省肥飼料檢查所改革為“獨立行政法人肥飼料檢查所”,本部設在東京琦玉,同時根據全日本區別和飼料及畜產品的生產情況,在札幌、仙臺、名古屋、大阪和福岡設立5個分中心,共有技術人員140名。日本肥飼料檢查所對企業的檢查均采取突擊方式,檢查計劃高度保密,企業隨時隨地都有被檢查的可能,檢查內容包括企業生產狀況、生產記錄(包括動物源性飼料使用記錄)、產品質量和抗生素殘留等,2002年,肥飼料檢查所突擊檢查飼料企業2775家,重點跟蹤企業667家,抽取和分析樣品11601批次,除了個別農藥殘留、重金屬和黃曲霉毒素等衛生指標超標外,絕大多數產品符合國家飼料產品質量要求。韓國的飼料檢測機構由國立農產物品質管理院和16個市、道的地方檢測機構組成,但只有國立農產物品質管理院負責全韓國的監督檢測,其他檢測機構只能面向社會,從事委托檢驗。國立農產物品質管理院飼料檢測職位定員20名,現有16名技術人員,主要對飼料中的營養成分、有害物質、動物藥品、農藥殘留和微生物等指標進行檢驗。2002年,共抽檢樣品18938批次,除了部分魚粉飼料中鎘超標外,飼料產品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六)違法處罰嚴厲。日本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十分嚴厲。對生產經營不合格飼料產品的企業,農林水產省或地方政府首先責成違規企業嚴格執行召回制度,收回處理不合格產品,然后視不合格產品的數量處以10-30萬日元罰款;對衛生指標嚴重超標的企業,處以50萬日元罰款,并對法人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違禁生產經營藥品和造成嚴重后果的企業,處以100萬日元罰款,并對法人處以3年監禁。韓國對違法違規飼料企業的處罰也非常嚴厲,處罰包括警告、停止整頓、取消許可和罰款,對于引發飼料安全事故和虛設假冒行為,處3年勞役,并處1500萬韓元罰款嚴厲的違法處罰對兩國飼料和畜產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七)企業行為規范。日韓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以管理規范聞名遐邇,企業把守法、誠信和安全作為基本準則,同時下大力氣狠抓產品質量管理,并借助科學認證來提升管理水平。日本藥品及藥物添加劑企業全部通過GMP認證;飼料添加劑企業全部通過ISO認證;飼料加工企業開始推行HACCP認證。為加快認證步伐,政府出臺三項優惠政策,一是發放100億日元低息貸款,利息僅為1.6%,償還期限為15年;二是降低設備折舊率,廠方7%、設備14%;三是減免用貸款購置房產的所得稅。韓國政府從2000年開始推動飼料企業進行HACCP認證、并規定飼料制造企業必須在2006年底前全部通過HACCP的認證。韓國共有飼料制造企業68家,現已通過HACCP認證的有5家。在HACCP認證制度的引導下,飼料企業積極采用先進的質量檢測設備。目前大型企業普遍采用NIR(近紅外)快速檢測儀器,能在幾分鐘之內對飼料原料和產品的上千種成分進行分析檢驗,對把好原料進廠和產品出廠質量關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八)監管經費保證。日韓兩國飼料安全監管經費均在政府年度預算中列支,檢驗檢測經費一律足額解決。從1995年開始,日本政府每年撥付20億日元專款用于飼料安全的監控檢測,檢測一律不得向企業收費。韓國政府每年撥付國立農產物品質管理院檢測經費為76.6億韓元,其中用于飼料安全檢驗檢測的經費達30億韓元。由于財政支持經費充足。兩國的飼料檢測機構設備維護良好、更新及時,沒有出現亂收費和創收現象。二、做好我國飼料安全工作的幾點建議()盡快制定飼料法,進一步完善我國飼料管理法律體系,實行從源頭開始、全程監控的管理制度。(二)加大對飼料安全監管工作的支持力度。(三)加快飼料標準制定和推行HACCP管理步伐。(四)加大執法力度,保證飼料安全。(編號:2004-2-8-39)一、韓國植物檢疫程序 植物輸入韓國的檢疫程序,大致分為下列幾個步驟: (一)輸入植物業者申請檢查,先審查文件,再進行現場檢驗; (二)按輸入植物品類,分為:輸入禁止植物和非輸入禁止植物,禁止植物則廢棄或退回,非禁止植物則進行檢查。檢查結果若發現非檢疫病害蟲或未發現病害蟲,即可頒發合格證。 (三)實驗室檢查,依檢查結果視能否?b定病害蟲分類,來決定風險評估和檢疫方案。 (四)根據檢疫方案與病害蟲發現情形,是否可能消毒處理,若不能消毒處理,則廢棄或退回,若可消毒處理,在確認消毒結果病害蟲已撲滅后,就可頒發合格證。 二、植物檢疫程序之相關重要法規 (一)輸入植物的檢查義務(植物防疫法第9條) 輸入植物或其容器、包裝(以下均稱“植物等”)及禁止品者應及時到國立植物檢疫機關長申報并接受審查。 (二)免檢植物 1.不拘以上規定,以下植物可免檢: 經化學藥品、鹽、糖、油或其它具防腐效果的物質進行過防腐處理的; 不需加工也可使用的木制或竹制品; 加工成綿、麻布、紙、繩或網等纖維制品形態; 消滅有害動物及有害植物(病害蟲),以免病害蟲再次侵入的包裝; 加工成其它病害蟲不可棲息的植物; 2.國立植物檢疫所長告示有關免檢的品目例示 (三)檢疫證明附加規定(植物防疫法第6條第1項) 輸入的植物如果沒有輸出國政府機關頒發的檢疫證明書或其復本(必須與原本一樣,且要有發行人或檢疫負責人的親自簽名或蓋章證明書),證明已經檢查確定無限制病害蟲,就不得輸入。 (四)不需附加檢疫證明也可輸入的植物(植物防疫法第6條第一項附文及同施行規則第6條) 不拘以上檢疫證明附加條件,以下不需附加檢疫證明: 從無相關植物檢疫政府機關的國家輸入之植物 隨身攜帶輸入的植物 以郵政方式輸入的植物 木材類及竹類 用于實驗研究的植物及病害蟲 種植用或栽植用無外匯進口植物 海關以拍賣的形式處理的植物 符合植物檢疫所長的告示標準,以高溫、干化、粉碎、壓縮或冷凍處理,以及其它密封包裝方法加工的植物 附著輸出國政府機關或公共檢查機關發行的品質及狀態說明書(CertificateofQualityandCondition)等證明書,說明其植物(限于非輸入禁止植物)已完成至零下17.8以下的冷凍處理,可維持冷凍狀態的事實。 附加輸出國檢疫機關發行的出口證明書(ExportCertificate)的以下植物:棉花皮及大豆皮的pellet、豆餅、去殼后真空包裝的干果類、紫花苜蓿干草、麥芽等谷類的麥芽膏。 (五)輸入禁止品(植物防疫法第7條) 經過有關病害蟲風險分析之評估結果,認為一旦流入國內就會帶來巨大損失的這一病害蟲分布地區,其所生產的植物和經過該地區的植物(植物防疫法施行規則另表1) 有害動物或有害植物 土壤或附著土壤的植物 以上植物或物品的容器、包裝 (六)不屬輸入禁止品的植物(輸入植物檢疫要領第6條) 附具輸出國發行的證明冷凍處理到零下17.8(0?H)以下的植物檢疫證明或公共檢查機關證明書的冷凍植物,確能維持其冷凍狀態,就不視為輸入禁止品。但,植物防疫法施行規則另表1輸入禁止植物第7號的馬鈴薯和茄科植物活的莖、葉及活植物的地下部分,即使經過冷凍處理也視為輸入禁止品。 (七)隔離栽培對象植物(植物防疫法施行規則第15條第1項) 花卉的球根類 馬鈴薯的塊莖及紅薯的塊根 果樹類及果樹的苗木、接穗和插穗 輸入禁止品中經輸入許可用于實驗研究中栽植或繁殖的苗木 草莓苗 (八)免隔離栽培植物(植物防疫法施行規則第15條第2項及植物檢疫告示第96-9號第4條) 輸入后不栽培直接輸出的種苗 不以販賣為目的的100株以下的球根類 不以販賣為目的的10株以下呈樹形的盆栽果樹及盆栽果樹苗 與輸出國簽訂不進行隔離栽培協議的種苗 (九)頒發檢查合格證(植物防疫法第10條第4項) 輸入檢查結果符合附加檢疫證規定、暫時限制輸入規定、產地內檢查、消毒處理規定、禁品規定,并認定無限制病害蟲及暫定限制病害蟲時 (十)消毒、廢棄等處理(植物防疫法第10條第1項-第3項,輸出入植物檢疫所處理標準:植物檢疫告示第96-4號第2章) 無輸出國發出的檢疫證明書或屬暫時輸入限制產品、輸入禁止品時:廢棄或退回 檢查結果如發現禁止害蟲時:廢棄或退回 檢查結果如發現管理病害蟲、限制非檢疫病害蟲,或暫定限制病害蟲時:消毒處理(如無消毒方法時廢棄或退回)一、我國飼料工業發展概況:我國的飼料工業是一個新興的產業,從起步到現在僅有二十幾年的歷史。1978年全國配、混合飼料產量只有數十萬噸。在短短的十幾年間,我國的飼料工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走完了發達國家數十年的歷史進程,初步建成了完整的具有中國特色的飼料工業體系,1998年我國配合飼料、濃縮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產量分別達到5526萬噸、886萬噸和138萬噸,約占世界總產量的十分之一,成為僅次于美國的世界第二大飼料生產國,僅飼料加工業年產值即達1328億元。我國的飼料工業在整個國民經濟結構調整中,對增加農業總產值中養殖業的比重,活躍并推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成為國民經濟中的一個重要支柱產業,被譽為20世紀我國工業門類中的“朝陽產業”。二、飼料安全性問題:隨著我國飼料工業的迅速崛起和市場經濟的發展,飼料加工企業中,時產1噸以上者已達一萬二千多家,其中時產5噸以上的有一千四百多家,飼料產品達到了年總產六千多萬噸。這么多廠家生產的飼料,都要進入市場流通,表現出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同時也出現了市場體制不健全時期常有的無序和混亂。如偽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坑農害農現象嚴重。國外一些在本國限用或淘汰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進入我國;國內一些新研制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在安全性、有效性和對環境的影響不十分清楚的情況下就貿然投產,部分飼料產品有害殘留嚴重超標。1998年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農業部第三次對配合飼料產品質理的全國統一監督檢查,抽取配合飼料樣品1325批,合格1188批,合格率為89.7%,其中豬配合飼料合格率為89.8%,雞為89.1%,鴨為88.9%,特種動物為86.4%。我國飼料來源復雜,質量不易控制,加上法規尚不健全,認識上受科學知識水平的限制,使飼料中產生或污染有毒有害物質,有些能導致動物中毒病發生,造成經濟損失;有些可在動物產品內大量蓄積,有的通過飼養動物的排泄,造成土壤和水源的污染,對人類生存的環境構成威脅,或直接危害人體健康。這些問題的存在,既影響了飼料工業的健康發展,又對養殖業的發展帶來嚴重后果,影響人工養殖動物及其副產品的安全衛生,危害人體健康。這些問題的存在,既影響了飼料工業的健康發展,又對養殖業的發展帶來嚴重后果,影響人工養殖動物及其副產品的安全衛生,危害人體健康。獸藥管理條例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可以建立起有序的、公平競爭的飼料市場,保障飼料工業和畜牧養殖業的健康發展。在一些科學技術較先進的國家,對上述類似問題早已引起飼料、食品、藥物管理部門、環境保護機構和飼料毒理學研究人員的高度重視,在廣泛深入開展飼料毒理學研究的同時,逐步建立并完善飼料的立法機構和管理條例。以美國為例,在聯邦法院委員會和美國農業部食品藥物管理局的領導下,美國飼料管理公職人員協會組織了飼料科研、教學、立法、檢驗機構和企業界的有關人員,針對飼料毒理學及其有關問題開展工作,并分別成立了植物食品管理官員協會、農藥管理官員協會、公職分析化學家協會、飼料檢驗協會、食品藥物官員協會以及南方飼料、種子、化肥、農藥管理協會等組織。許多國家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進行了嚴格監督和管理,如歐洲共同體要求,飼料添加劑必須具備三方面的試驗材料:1.理化性狀及分析方法,包括化學成分、純度、雜質的性質及理化性狀。添加劑在飼料中的穩定性、商業成品的測定方法和殘留物的定量和定性測定方法等。2.畜、禽飼養試驗,主要確定在不同飼養條件下的飼養效果。3.動物試驗,研究飼料添加劑對畜禽的藥理和毒理作用。此外,還嚴格規定飼料添加劑的應用范圍、用量及期限,規定在同一飼料中禁止使用兩種以上作用相同的抗生素或兩種不能并用的添加劑。目前,發達國家非常重視飼料法規的制定和實施,并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飼料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對飼料產品的研制、生產、銷售、使用等各個環節實行有效的監督。在美國,飼料監督管理由聯邦食品藥物管理局(FDA)集中管理;由美國飼料管理公職人員協會(AAFCO)協助實施整套措施的配套技術,各州還有相應的飼料管理機構進行具體的實施。加拿大、日本以及歐洲一些國家等由政府農業部門進行管理,有完整的飼料管理體系,并制定了比較完善的質量標準及檢測方法標準,對飼料安全和衛生指標嚴格立法和執法。錄ISOTC34/SC10已發布了30項動物飼料標準,AOAC(1995)已發布了4這200個分析方法,其次FAO、WHO、CAC等法規、標準和檢測方法都反映出當今國外飼料產品質量控制及檢驗技術上的先進水平。三、防除飼料毒物,充分利用飼料資源:21世紀中國的糧食問題,特別是養殖業所需的飼料糧問題,將是制約我國飼料工業和畜牧業發展的主要因素。飼料資源匱乏問題只能通過提高飼料利用率、開辟非常規飼料資源和調整農作物種植結構等辦法來解決,但不管哪種辦法,都必須保證飼料的營養水平和安全衛生,都和飼料毒物與抗營養因子的研究和應用有關。1.提高飼料利用率。在生產配合飼料、設計配方時,既要考慮畜禽的不同生長階段、生理特點、飼養環境的營養需要、營養素之間的互作等常規因素,還要考慮飼料中毒物和抗營養因子對營養素利用率的制約,以進一步提高配合飼料的飼料轉化率。在配合飼料原料生產工藝中,要采用各種脫毒和抗營養因子鈍化技術,提高現有含毒、含抗營養因子的飼料原料的營養價值和利用效率,特別是提高含毒、含抗營養因子的蛋白質飼料原料(如大豆餅粕、菜籽餅粕、棉籽餅粕和蓖麻餅粕等)的營養價值和利用效率。2.開辟非常規飼料資源。開發非常規飼料資源過程中,由于對此類飼料原料或其加工過程的有毒有害物質常常不完全了解,或者已知其理化性質與檢測方法的物質,尚缺乏飼料毒理學試驗資料,不知其對動物機體的危害情況,因此必須進行安全性毒理學評價,以減少危害,提高飼料利用率。如我國薯類年產約0.3億噸,可用于飼料的有馬鈴薯、木薯等,木薯含有氰甙、馬鈴薯含有茄堿等毒素,須用水浸泡、限量飼喂等方法減毒后利用,應注意其中存在的多各毒物、抗營養因子的脫毒和鈍化問題。3.調整農作物種植結構。一方面需要改良飼料作物品種,另一方面需要將糧食+經濟作物的二元種植結構調整為糧食+飼料作物+經濟作物的三元種植結構,建立有效的飼料糧品種培育、種植區化體系,提高飼料作物的產量。四、防止飼料污染,保證飼料衛生安全:1.生物性污染。與飼料安全有關的飼料細菌包括致病菌和相對致病菌,前者可直接進入消化道,引起消化道感染而發生中毒性疾病,稱為感染型飼料中毒,如沙門氏菌中毒等;后者是某些細菌在飼料中繁殖并產生細菌毒素,通過相應的發病機制引起中毒病,稱為細菌毒型飼料中毒,如肉毒梭菌毒素和葡萄球菌毒素等所引起的細菌外毒素中毒等。霉菌及霉菌毒素對飼料的污染在我國飼料生物性污染中占有十分顯著的位置。飼料中常見的產毒霉菌有曲霉菌屬、鐮刀菌屬和青霉屬的某些菌種,由于我國各地的氣候、飼料種類以及貯運加工方法不同,霉菌及霉菌毒素對飼料的污染表現出一定的地區特點。飼料的細菌、霉菌污染或蟲害都能引起飼料的外觀和質量的變化,降低飼料的營養價值及利用率,近年來防霉、殺菌劑的應用取得了良好效果。除了生物毒素的直接作用外,也可能使飼料在腐敗變質過程中產生其它有害物質,更加重動物中毒的病變程度。2.非生物性污染。各種化學物質如有害重金屬、某些無機和有機化合物污染飼料后,都能嚴重影響飼料的安全與衛生,它們主要來自工業的廢水、廢氣和廢渣,農藥、化肥,獸藥及飼料添加劑的不適當應用等。針對污染的發生原因進行治理和防除,可以有效地減少非生物性污染,保障飼料的衛生質量和安全。五、完善飼料衛生標準,加強質量檢測:1.飼料工業標準化。1986年,我國成立“全國飼料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組織制定有關飼料工業標準。十幾年來,已發布國家標準70項(其中9項為強制性標準,其余為推薦性)和行業標準137項,初步形成了飼料工業標準體系。但這些標準中,大多數已經老化,不適應高新技術發展的形勢,趕不上飼料營養指標的變化,有很多需要重修訂并不斷提高標準的質量,有的標準需要優化或合并,有的可以廢止。2.制訂國家飼料衛生標準。目前,我國現行的飼料衛生標準(BG-13078-1991)已多年,遠遠落后于我國飼料工業和畜牧業發展的需要,具體表現在:(1)覆蓋面小。該標準僅涉及到豬、雞兩種動物的配合飼料和飼料原料,對有毒有害物質也只涉及16種,急需增加動物品種、飼料品種和有毒有害物質的種類。(2)缺乏飼料添加劑允許使用量標準。在農業部分布的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共173種(類),尚無允許用量標準。飼料生產企業和養殖場只能根據經驗和提供說明添加,常常出現任意使用、添加不當或混合不均現象,影響飼喂動物的健康甚至發生中毒性疾病或死亡。(3)檢測方法少。由于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新品種不斷投入市場,其檢測方法必須及時修訂或制定。目前,許多重要的檢測標準,如飼料中鹽酸氯苯胍等22個藥物飼料添加劑檢測標準亟待制訂。(4)缺乏飼料中有毒有害物質的快速檢測技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安排和審批此項工作,國家飼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具體進行質量監測。六、安全性毒理學評價:對飼料中各種有毒有害物、污染物和藥物添加劑進行安全性毒理學評價,證明其確實安全和有效后,才能批準正式生產和使用。對獸藥和藥物添加劑必須規定休藥期,以法規形式制訂動物性食品中獸藥、藥物添加劑及其它化學物質的最高殘留量或允許殘留量。七、加強飼料管理,執行飼料法規:1.貫徹執行獸藥管理條例。2.貫徹執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八、建立和完善飼料檢測體系:1997年、1998年,國家技術監督局連續把飼料衛生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列入計劃。目前,飼料中霉菌總數允許量、黃曲霉菌毒素B1允許量、鉛、砷、氟、鉻、汞、鎘、游離棉酚、異硫氰酸酯、惡唑烷硫酮允許量、大腸桿菌允許量;赭曲霉毒素、玉米赤霉烯酮;有機磷、有機氯農藥殘留等允許量及檢測方法,都在制(修)訂過程中,近期已經陸續頒布執行。九、提高飼料產品質量檢測技術:1.探討新型飼料添加劑檢測技術。2.飼料快速檢測技術及設備研究。3.生物技術酶聯免疫法測定霉菌毒素的含量。4.鐮刀菌素的氣相色譜聯檢法。5.用HPLC技術測定氨基酸含量。6.用HPLC技術測定維生素含量。十、飼料與飼料添加劑安全研究展望:1.飼料生產形勢估計。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到2010年,我國配合飼料雙班生產能力達到1.4億噸,配合飼料產量達到1億噸,濃縮飼料1000萬噸,預混合飼料300萬噸,飼料添加劑和飼料設備基本實現國產化,飼料工業整體水平達到90年代末國際先進水平。努力開發新飼料資源,提高飼料中蛋白質的利用率,特別是研究和開展氨基酸添加劑,將是解決我國蛋白質資源匱乏的最重要的課題。2.繼續防除飼料有害成分,做好飼料安全評估。在當前和今后較長時間內,飼料與飼料添加劑安全研究的主要工作將是對可利用飼料資源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毒性作用機理及其防除措施進行研究,對新開發飼料原料作好安全毒理學評價工作,研究和解決新飼料添加劑在使用中可能帶來的毒性問題及其它有關安全衛生問題,研究環境污染的新動態和治理方法,探索簡易、快速、準確的檢測方法。為了適應我國飼料工業化發展的形勢,適應飼料新產品開發研究和產業化的需要,制訂國家級飼料安全衛生標準、促生長劑、藥物有效成分分析標準,形成從原料、預混料、濃縮料、配合飼料到最終產品的完整配套檢測技術,使檢測方法標準達到ISO、AOAC、FAO、CAC、WHO所發布的先進標準水平,盡快與國際接軌。針對飼料工業高新技術產品及飼料營養研究的最新進展,需要開展相應“高”、“難”檢測技術的研究,如酶制劑、生菌劑、螯合劑的檢測及營養元素形態學區分與檢測技術;加強快速檢測技術研究,如近紅外光譜、酶聯免疫等檢測技術和現場快速檢測方法研究。3.加速完善和推廣應用新型綠色安全飼料添加劑:糖萜類:屬天然植物成分,主要是三萜類和糖類,可提高峰機體免疫功能和抗病力。微生態制劑:用活菌制劑平衡胃腸道微生物,增強機體免疫力,無抗藥性和殘留問題。酶制劑:高效生物活性物質,提高動物對飼料的消化、吸收和利用率,從而減少礦物質排匯和環境污染。酸化劑:特定有機酸和無機酸的復合物,能迅速降低pH值,保護良好的緩沖值和生物性能。甘露寡糖:粘結胃腸道某些致病微生物,調節免疫系統,增加抗體濃度。大蒜素:健胃消食、殺菌消炎、促進生長、防霉、提高飼料利用率和產品質量等。中藥添加劑:具有多種營養成分、抗病活性和生物活性物質,兼有營養和防治疾病作用,無毒副作用,無殘留等。韓國技術性貿易壁壘韓國于1967年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GATT(WTO的前身),市場的開放有一個較長的緩沖階段,在充分利用WTO協定中允許的關稅和市場準入數量管理手段的同時,利用協定的“灰色地帶”,在技術法規、標準、檢驗等方面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把進口商品對國內市場和產業的沖擊減至最小程度,特別是在限制農產品、水產品進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一、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韓國表面上已基本取消了進口產品的硬性管制,但在實際操作上,卻利用技術法規、標準、檢驗等多種技術性措施進行嚴格控制。根據韓國2002年HS進出口通關便覽顯示,韓國幾乎把所有農產品都置于各種質量安全和檢疫法規的保護之下,其主要制度包括轉基因加工食品標識制度,水果、蔬菜、花卉病蟲害檢疫制度,口蹄疫及瘋牛病疫區產品緊急進口限制制度,家禽肉檢疫制度,水產品安全檢疫檢驗制度,177種進口農產品原產地強制標識制度,農藥和有害物質成份標準規定等。韓國依據農水產物品質管理法、糧谷管理法、家畜傳染病預防法、畜產法、種畜等的生產能力、規格標準、畜產品加工處理法、飼料管理法、肥料管理法、植物防疫法、關于鳥獸及狩獵的法律、水產品法、水產品檢驗法、食品衛生法等法律,制訂了種類繁多的檢疫和衛生標準。如轉基因加工食品標識制度、水果、蔬菜、花卉病蟲害檢疫制度、口蹄疫及瘋牛病疫區產品進口緊急限制制度、家禽肉檢疫制度、水產品安全檢疫檢驗制度、強化原產地標識等。韓國對農產品農藥污染控制極嚴,食品公典對202種農藥規定了殘留許可基準。韓國公布的2002年版食品公典,對肉類、水產品、乳制品、食品中的抗生素、殺蟲劑、激素殘留允許基準進行了修訂。另外,對農產品中使用激素和抗生素等也嚴格限制。1961年12月30日制定植物防疫法、植物防疫法施行規則和輸入植物檢疫規則,執行機關為國立植物檢疫所,檢疫對象為谷類、飼料、原木、苗木、水果、蔬菜、韓藥材及植物性產物1000余種,并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衛生與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定(WTO/SPS協定)的有關規定修改了植物防疫法,并按照國際標準對進口植物實行有關病害蟲管理。該法規定:凡進口植物(含容器及包裝)及明令禁止的品種,必須及時向國立植物檢疫機構申報并接受檢查;進口的植物等必須附帶由出口國政府機構發給的、標明經檢查沒有攜帶有關病害蟲的檢查證明書或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由簽發機構或檢查官直接署名、蓋章),否則不得進口。對食品的檢查,由食品醫藥品安全廳、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國立檢疫所依據食品衛生法和藥事法執行,根據食品衛生法第7、9條確認是否符合食品公典和食品添加物公典的標準和規格。另外對產品成分配合比率、制造方法、容器是否適當,性能說明是否夸張和虛假標志,是否有過分包裝,韓文標識是否符合要求等實施檢查。食品中的水產品和畜產品(食用肉類)及畜產加工品分別由海洋水產部的國立水產物檢查所、國立獸醫科學檢疫所進行檢驗、檢疫。韓國還依據家畜傳染病預防法(1961年頒布),實施對牛、馬、綿羊、山羊、豬、狗、雞、火雞、鵝、鴨、蜜蜂等的進出口檢疫,執行機構為國立獸醫科學檢疫院。為防止口蹄疫等惡性家畜傳染病的流入,韓國政府制訂并頒布了粗飼料進口衛生條件。除澳大利亞等18個國家外,其他未列入不受限國家名單的國家和地區生產的粗飼料(指稻草、麥稈、草料類作物,青飼料作物,生物發酵飼料作物,飼料用根菜類、野菜類、樹葉類,通過保持自然狀態或進行干燥處理,以及一般截斷或粉碎切割后生產的飼料)向韓國出口時,必須是韓國政府認可的設施和工廠經消毒和高溫處理后生產的粗飼料,而且必須用密封集裝箱運輸,出口國政府還需簽發相應的出口檢疫證書。該制度于2001年7月28日實施。目前,韓國輿論對轉基因食品給人體健康帶來的安全性等問題的宣傳普遍持保留態度,公眾對轉基因食品有不同程度的擔心。韓國食品醫藥品安全廳制訂頒布了轉基因食品標識基準,并于2001年7月13日開始實施。按照該基準,對于生產、加工和進口的大豆及玉米制品、豆粉、玉米淀粉、辣椒醬、面包、點心、嬰兒食品等27類食品及食品添加劑,其制造過程中使用的5種主要原材料中,只要有1種以上為轉基因技術種植、培育及養殖的農、畜、水產品,且基因變異DNA或外來蛋白質存留在最終產品時,均須進行標識。二、質量認證制度1992年,韓國把ISO9000族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KSA9000,并從1993年開始實施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工作。韓國的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工作采取國家統一管理制度,按質量管理促進法的規定,由工業振興廳依法統一管理全國的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工作。其主要內容為:制定質量保證體系認證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認證機構及審核員培訓機構的認可工作;組織制定有關基準,包括認證機構及培訓機構的有關基準、審核員資格基準及認證審核基準等;對認證審核員實行統一注冊管理;對獲準認可的認證機構及注冊審核員實施監督管理;與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相應機構和各國認可機構,認證機構積極開展雙邊合作。為了有效的實施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工作,保證認證工作的公正性,工業振興廳按照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指南,制定了認證機構的認定基準,并按基準要求開展了對認證機構的認定工作。其認定程序為:1.提出申請:擬申請認證的企業向認證機構提出正式申請,并附上有關的資料。2.實施審核:由認證機構的認證委員會指導派兩名以上注冊審核員組成審核組,按質量保證體系審核基準實施審核。3.提出審核報告:審核組對申請企業審核完后應及時向認證機構的認證委員會提交審核報告。4.作出結論:認證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審核組的報告,投票作出審核結論。5.頒發證書:認證機構將審核結論通知申請企業,并向審核合格企業頒發證書。另外,認證機構需將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及其事后管理狀況報送給工業振興廳。6.監督:認證機構按“認證業務規定”對認證合格企業進行監督管理。擬注冊認證審核員資格的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并在企業或國立試驗研究機構或工業振興廳指定的咨詢診斷機構從事7年以上與質量管理有關的業務(不包括培訓期);具有大學以上學歷,并在企業或國立試驗研究機構或工業振興廳指定的咨詢診斷機構從事5年以上與質量管理有關的業務(不包括培訓期)。韓國的質量保證體系的基本框架是:第一,KS標志認證制度。KS(KoreanStandards)標志認證制度是依據產業標準法制定的國家規格,自1960年開始執行,每5年對規格是否適合進行一次審議,決定是否予以修訂、廢止。該認證制度主要針對原材料、部件等大量生產并廣泛使用的品種,以及普通消費者使用但不經試驗、檢查難以確認其安全性能的產品。認證業務在政府機構執行了38年后,于1998年7月24日移交民間機構韓國標準協會執行。第二,ISO9000認證制度。韓國于1992年制定了KSA9000系列,1993年將工業產品品質管理法改為品質經營促進法,國內ISO9000認證由工業振興廳指定。韓國品質認證中心為最初的認證機構。1997年對品質經營促進法進行了修改,指定“韓國品質環境認證協會”為認證機構。第三,IS014000認證制度。1995年制定了有關促進環境親和型產業結構發展的法律,為ISO1400提供了法律依據,指定“韓國品質環境認證協會”為認證機構。1996年制定出KSA1400標準,正式實施認證制度。第四,環境標志制度?,F行的環境標志制度是從1990年進行可行性研究,通過對搜集的國外資料的分析,制定了實施計劃,召開專家聽證會,廣泛征求國民意見,公開征集環境標志圖案。通過上述準備后,1992年4月制定了關于環境標志制度施行的有關規定,同年6月開始施行。1994年12月22日出臺了環境技術開發及有關支持的法律,為環境標志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與此同時,建立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投資的機構等優先購買獲得環境標志商品的制度。環境標志制度是消費者、企業和政府共同參與的。在這方面,環境部主管著相關法律的制訂、修改等工作,民間團體環境標志協會則負責對象產品的選定、環境標志使用的認證、認證產品的事后管理等實質性的業務的執行。第五,環境成績標志制度(有關環境的信息用圖表、graph標示的制度)。環境部為在2001年2月4日施行該制度,從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對該制度的運營方法、程序、指導方針等進行了研究,同時對環境技術開發及有關支持的法律進行了修改(2000年2月3日公布),為該制度的施行提供了法律依據。另外,為在施行該制度時,使企業能夠方便地利用有關基礎數據,環境部制訂了環境建設3年計劃,從19992001年建立電氣、運輸等國家基礎產業和鋼鐵、合成樹脂等基礎材料的環境性數據庫。三、技術性貿易措施的運作(一)農產品、水產品韓國對農產品進口實施通關強制性申報制度。2002年,韓國主要監控的農作物包括西紅柿、白菜、各種水果等110個品種。農作物生產國如存在韓國沒有的病蟲害,在韓國實行實地認可和雙邊達成檢疫協定前,韓方均禁止進口該國生產的農產品。進口農產品的農藥、重金屬、激素殘留,主要通過進口抽檢進行控制。如果抽檢不合格率較高,可隨時對所涉及農產品實施臨時精密檢驗,即在一定期限內實行逐批檢驗。韓國對全部畜產品實施進口檢疫認可制度,即出口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的動物疫病資料,由韓方有關機構進行評估認可,非國際獸醫組織(OIE)成員的生產國需接受韓國實地檢疫調查,達成雙邊檢疫協定后,其產品方可對韓出口。鑒于農、水產品的特殊性,韓國對進口農產品、出口農產品、進口后加工的農產品實行特別的檢驗制度,對部分水產品要求在指定機構接受檢驗。農林部根據進出口農產品檢驗特別法,委托農業協同組合中央會和農水產品流通公社對農產品實行檢驗。水產品的檢驗由國立水產品檢驗所統一進行。韓國對水果的進口許可經過三個階段的審查,首先對出口國的主要病蟲害發生情況進行信息搜集,經綜合分析研究,對病蟲害的危險性作出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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