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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小區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規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根據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業主大會規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條 業主大會是物業小區內全體業主組成的議事機構,依法管理、決策小區內共有事權。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第三條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小區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第四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小區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一個物業管理小區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第五條 小區300戶及以上的可采用代表大會制,代表以單體樓或單元為單位,每位代表須經所代表的業主過半數的面積及人數同意,代表所代表的全部面積及人數行使表決權。第二章 業主大會成立程序第六條 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的提議有如下情形:(一)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由業主代表組成籌備組,籌備組作為召集人提議召開業主大會。(二)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業主委員會作為召集人提議召開業主大會。(三)20%以上的業主提議,向全體業主發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的倡議,第七條 大會籌備工作。籌備組按照物業管理首次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程序作好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業主的提議,草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制定選票、核實業主情況,并將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的會議通知和有關材料告知所在街道辦事處,區、縣級市國土房管局。第八條 發布公告。業主大會召開會議前15日籌備組應當將召開會議的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公告。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所在街道辦事處,區、縣級市國土房管局。第九條 征詢意見。籌備組發放征詢意見表和選票,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書面征詢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意見。業主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寫征詢意見表和選票,并簽名有效。第十條 回收統計意見。籌備組通過投票箱、上門或寄掛號信回收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意見,進行綜合意見或統計票數,進行表決(可邀請所在街道辦見證)。籌備組發放和回收征詢意見表和選票可分區或組團分步驟進行。第十一條 通報大會議事決定。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或者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作書面記錄并存檔。籌備組必須在公告欄通報業主大會議事決定的時間,通報征詢意見和選票結果,接受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查詢和監督。召集人將業主大會的議事決定自會議結束后 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將有關材料送所在區、縣級市國土房管局備案。第三章 議事內容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的議事內容:(一)制定、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管理規約;(三)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四)決定物業服務方式、選聘、續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物業管理人;(五)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六)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七)審議批準業主委員會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報酬;(八)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經營方案;(九)改變或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十)決定物業管理小區內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的議事內容:(一)組織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二)為業主大會選聘、續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相關準備工作,經業主大會決定和授權,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三)組織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組織修訂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四)負責業主資格登記和變更,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業主公約、按時繳交物業服務費用;(五)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的有關問題;(六)提出專項維修資金續籌方案,督促專項維修資金繳交責任人按照規定繳交專項維修資金,組織業主討論專項維修資金使用;(七)公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物業服務合同和業主大會決議等內容;(八)對違反業主公約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九)按業主大會授權決定共有物權的經營方案,簽訂經營合同,管理經營收入。按業主議事規則公布帳目。(十)保管業主建筑物區域共有物權產權證、業主資格登記資料、共有物業圖紙、合格證、維修記錄等全部資料。(十一)并辦理社團登記及業主公共物權方面的訴訟事項。第四章 投票規則第十四條 業主登記制度1、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發出登記通告、張貼于建筑物區域顯著位置。2、登記需出示業主身份證原件留復印件、房產證或經房管局確權的預售契約原件留復印件。3、登記時間為一個月。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須經登記業主的專有部分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且占登記業主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作出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的決定和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須經登記業主的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登記業主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第十六條 業主投票權是按已登記的業主擁有物業的面積和戶數確定,持有房產證或經房管局確權的預售契約為投票權人。業主的投票權可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或其他業主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業主代表和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被選舉權。第十七條 業主應主動在指定地點領取投票表格,沒有領取投票表格,業委會將派人逐戶派送,送達房屋使用人或租戶的,視為送達業主本人。投票人必須在投票上填寫業主擁有物業面積或所代表業主投票權并簽名(蓋章)。第十八條 同一物業業主超過一人的,由其中一名共有人簽名確認的意思表示,視為全部物業共有人的意思表示。第五章 議事方式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每年X月召開1次定期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一)50%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二)20%以上業主提議;(三)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四)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況。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已登記投票權的業主參加。第二十一條 業主應當親自參加業主大會,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議事采用以下方式:(一)全體業主會議形式: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已登記業主直接參加業主大會,進行投票表決。(二)業主代表大會形式:物業管理小區(大廈)業主超過300戶的,可實行業主代表大會制,以樓層為單位,每棟(或每層)推選1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業主代表須經所代表的單位面積1/2且人數1/2同意,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的,其所代表的業主可以另外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持所代表區域的全部投票權。(三)書面征求意見:業主以答復調查問卷或提出書面意見表達個人意愿,并簽名確認。經收集匯總表決結果,形成業主大會的決定。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采用以下形式征求、回收業主意見,進行表決。(一)設投票箱: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分設多個投票箱,由業主自行將個人意見投入意見箱內,經業主大會統計匯總,進行表決。(二)設專人派發、回收意見: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籌備組組織有關人員逐戶派發、回收業主意見,經業主大會統計匯總,進行表決。第二十四條 如果業主大會決定選擇業主代表大會作為業主大會會議的形式,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前采用以下形式,聽取、收集、反映所代表業主的意愿,參加業主大會行使投票權。業主代表推選產生必須由其所代表的業主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通過,業主代表任期內負責聽取所代表業主的意見、向業主大會如實反映所代表業主的意見、征求所代表業主對業主大會議事內容意見;業主代表在參加業主大會表決前,應當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征求所代表業主意見。并根據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的意見,行使投票權,其表決的投票權是其所代表業主投票權的總和。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的議事方式:(一)業主委員會和主任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三)業主委員會設委員X名(單數),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X年(任期由業主大會確定),委員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四)每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至少3日前,通知全體業主委員會委員并送達有關材料。(五)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業主委員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每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作出決定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的議事程序:(一)業主委員會會議有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有1/3以上委員提議或者主任認為必要時,應當召開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召集、主持。(二)發布公告。業主委員會將召開會議通知、議事內容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三)審議內容。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授權范圍內進行審議。(四)業主委員會應當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委員應當對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承擔責任。業主委員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侵害業主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失的,參加決議的委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在表決中對決議有異議并記載在會議記錄中的,該委員可以免除責任。(五)通報議事決定。業主委員會在公告欄通報業主委員會議事情況、議事內容及其決定。(六)決定執行。業主委員會執行會議決定或委托物業服務公司執行會議決定。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的所有權人,包括尚未出售物業的建設單位。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的成立情況、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及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等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國土房管局備案。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依前款規定重新備案。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滿2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前一屆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自任期屆滿停止工作。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職責的,經20%以上業主提議,可召開業主大會,第三十一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的50%(不超過于50%)合計XXXX/月元,用作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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