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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 1 - 附件 : 北京市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保障婦女發展權利,推動婦女創業就業工作。根據關于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推動婦女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財金 200972號)和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實施辦法(京財經一 2009 1011 號)的有關精神,結合北京市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擔保機構、經辦銀行是指與市財政局、市人力資 源和社會保障局或區縣財政局、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約,并承擔本市小額擔保貸款 業務的擔保機構和商業銀行。 第二章 貸款擔保對象、額度、期限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婦女 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一是指符合條件的婦女自謀職業依法開辦的個體工商戶;二是指符合條件的婦女人員自主、合伙創辦且任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事務執行人的小企業。(房地產、娛樂、廣告、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除外)。 符合條件的婦女是指具有本市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婦女人員、持有畢業證書且尚未就業的女性大學畢業生、持有自謀職業證明尚未就業的女性復員(轉業)軍人、農村婦女。 - 2 - 第四條 對符合條件的婦女個體工商戶借款人,申請小 額擔保貸款,提供的小額擔保貸款擔保額度不超過 8 萬元。已經享受過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且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無不良記錄的婦女個體工商戶再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提供小額擔保貸款的擔保額度可提高到不超過 10萬元。 符合條件的婦女自主、合伙創辦的小企業提供的擔保額度一般為 20 萬元,或根據企業合伙人和現有職工中本市失業人員和農村婦女總人數按人均不超過 10 萬元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最高不超過 50萬元。 擔保機構或經辦銀行可根據借款人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擔保及貸款額度。 本辦法所稱本市失業人員,是指具有本市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 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持有畢業證書且尚未就業的大學畢業生、持有自謀職業證明尚未就業的復員(轉業)軍人、辦理了轉移就業登記并取得相關證明的農村勞動力。 第五條 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期限不超過 2 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 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 1年。 第三章 擔保基金設立、管理、風險控制 第六條 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實行“統一管理、總額控制、分級審批、區別對待”的原則,即將其納入市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業務中,實行統一管理,從市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中劃定1000萬元資金額度(以下稱“婦女創業專項擔保基金”),專項用 - 3 - 于婦女開辦的個體工商戶和 自主、合伙創辦的小企業的小額擔保貸款業務。婦女創業專項擔保基金的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婦女創業專項擔保基金余額的倍。之后若達到上限,可另行商議擴大規模。 第七條 借助婦聯貼近基層、貼近婦女、貼近家庭的優勢及推動婦女創業的職能,在婦女創業專項擔保基金的擔保責任余額范圍內,項目受理、審查和批準及在保項目監控、代償追償均由基層婦聯組織負責;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原則上負責資料合規性審查、辦理擔保和放款手續,提供擔保和放款;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婦聯負責上述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項目前期運作,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共同負 責對基層婦聯組織的業務培訓和輔導,至其可獨立審核。 第八條 市級擔保機構應每月對在保余額進行總額管理,當在保余額接近專項擔保基金余額放大 5 倍的額度時,應及時告知相關擔保機構和銀行,并就額度是否做出調整向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 第九條 在婦女創業專項擔保基金的擔保責任余額范圍內,各區縣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實行分區縣的風險總額控制,當某一區縣擔保逾期代償率達到或超過 20%時,則該區縣的擔保貸款業務暫停,應當集中進行催收,至低于上述比例后經向市級簽約擔保機構申請批準,可重新恢復。 區縣擔保逾期代償率 =(一個區縣 的累計逾期、展期、借新 - 4 - 還舊項目余額 +該區縣累計的代償項目余額) /該區縣累計解除擔保責任金額 100%。 第十條 每月結束后 5 個工作日內,市婦聯將上月各區縣的項目受理審批、發放、在保、解除、代償追償及項目明細等情況匯總制表,經辦銀行將上月放款及還款情況一并報市級簽約擔保機構。市級擔保機構將上述分別進行核對及與自行辦理的小額貸款擔保項目匯總后報市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四章 擔保貸款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人為婦女個體工商戶的貸款程序 (一)申請 可向戶籍所在地的基層婦聯組織提出擔保貸款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 四份(基層婦聯、社保所、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各一份): 1.北京市婦女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核準書。 2.申請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3.申請人資質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即再就業優惠證、大學畢業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或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明其中一種。 4.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特殊行業的生產經營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5.申請人經營場地使用證明。 - 5 - 6.申請人已用于經營投入資金不低于擔保貸款本金 30%的證明材料。 7.反擔保措施資料。 8.基層婦聯、擔保機構、經辦銀行需要的其他資料。 上述原件經基層婦聯組織審查后退還給申請人,復印件應由申請人逐頁簽字。其中農村婦女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可不提供上述第 3 項材料。 (二)審核和批準 基層婦聯組織在總額度之內,受理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在申請材料齊備后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擔保機構的要求對申請人的繼往信用情況、貸款需求、項目可行性、還款能力、經營能力及反擔保措施等進行初審,按照審慎原則出具擔保貸款審核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連同申請材料報送至社保所,社保所接到齊備的材料后,在 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資質是否符合 政策規定出具審核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審核意見轉基層婦聯組織,基層婦聯組織將申請材料、審核意見一并報送區縣簽約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 (三)擔保和放款 區縣簽約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在收到材料和基層婦聯、社保所的核準意見后,對項目進行資料的合規性審查,擔保機構即出具同意擔保意向書,經辦銀行則據此審批貸款,出具同意貸款通知書。擔保機構、申請人、經辦銀行簽訂相關借款合同、 - 6 - 保證合同、委托保證合同及反擔保合同等,基層婦聯組織受托辦理(擔保機構協助辦理)反擔保公證,經辦銀行辦理放款手續后放款。 第十二條 婦女合伙經營、組織 起來就業創辦小企業且婦女任法人或合伙事務執行人的擔保貸款程序 (一)申請 可向注冊登記地區縣婦聯組織提出擔保貸款申請,填寫北京市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核準書,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一式四份(區縣婦聯、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各一份): 1.北京市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核準書。 2.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特殊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4.創辦人、合伙人或股東的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 5.創辦人、合伙人或股東的資質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即再就業優惠證、大學畢業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其中之一。 6.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包括注冊驗資及歷次的增資)。 7.經營場所權屬證明復印件。 8.企業章程或合伙協議書復印件。 - 7 - 9.貸款卡復印件和密碼及貸款卡查詢結果和企業出資人的個人信用報告。 10.企業基本情況介紹。 11.項目可行性報告(新設企業或固定資產投資或技術改造項目提供)。 12.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身份證、個人簡歷,授權代理人的授權書 及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13.決定申請擔保貸款的股東會議或合伙人會議決議書。 14.近兩年及當期財務報表。 15.自有資金不低于貸款額度 30%的證明。 16. 產品購銷合同。 17.近一年銀行對賬單。 18.擬提供反擔保措施的相關文件。 19.區縣婦聯及擔保公司、經辦銀行需要的其它資料。 申請最高 50萬元小額擔保貸款還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20.企業現有職工中本市失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1.企業招用本市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22.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記錄。 23.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 表)及復印件。 上述原件經區縣婦聯審查后退還給申請人,其中農村婦女合伙經營、組織起來就業創辦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可不提供上 - 8 - 述第 5項材料。 (二)審核和批準 區縣婦聯在總額度之內,受理符合上述條件的婦女創辦小企業擔保貸款申請。在申請材料齊備后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擔保機構的要求對申請人的繼往信用情況、項目可行性、持續經營能力、貸款用途、還款能力及反擔保措施等進行審核,按照擔保機構的格式文本撰寫項目審核報告,按照審慎原則出具擔保貸款審核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后連同申請材料報送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在材料齊備后 3 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及招用失業人員的資質是否符合政策規定,是否與招用人員按照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及繳納社會保險出具審核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審核意見轉區縣婦聯組織,區縣婦聯組織將申請材料、審核意見一并報送市級簽約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 (三)擔保和放 款 市級簽約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在收到材料和區縣、市婦聯及區縣人力社保部門的核準意見后,對項目進行資料的合規性審查,擔保機構即出具同意擔保意向書,經辦銀行則據此審批貸款,出具同意貸款通知書。擔保機構、申請人、經辦銀行簽訂相關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委托保證合同及反擔保合同等,區縣婦聯受托辦理(擔保機構協助辦理)反擔保抵(質)押登記及公證手續,經辦銀行辦理放款手續后放款。 - 9 -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的婦女小額擔保借款人也可向戶籍所在地社保所和注冊登記地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提交貸款申請。社保所和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受理的婦女小 額擔保貸款 申請,按照北京市小額擔 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實施辦法進行審核,貸款擔保對象、額度、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章 反擔保措施 第十四條 借款人應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提供必要的反擔保措施,包括:保證金、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機構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應依法辦理公證手續(自主、合伙創辦小企業還需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區縣婦聯、基層婦聯組織受托辦理(擔保機構協助辦理)反擔保公證。 第十五條 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反擔保風險控制金額一般不超過實際貸款額的 20%。借款人為自主、合伙創辦小企業的,反擔保風險 控制金額一般不超過實際貸款額的 30%。 第十六條 被保證人可根據擔保金額大小及風險程度等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種或幾種反擔保措施。 (一)被保證人可以采取保證金方式提供反擔保。保證金的管理由擔保機構負責,主要用于被保證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約定履行義務時的支付,如保證金支付后尚有余額,在保證期滿后由擔保機構退還被保證人。 (二)被保證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財產提供抵押(質押)反擔保。抵押(質押)物的范圍與條件是能夠依法轉讓并可變現 - 10 - 的財產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轉讓的權利。財產抵押(質押)物的條件應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三)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為被保證人提供信用反擔保。信用反擔保的條件應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在保項目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 借款人(被保證人)及反擔保人應嚴格按照委托保證合同、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要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按季度向基層或區縣婦聯、經辦銀行報送財務報表及項目進展情況等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提前落實還款資金,接受上述部門對其資金使用情況、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檢查。借款人(被保證人)或反擔保人情況發生變化(如:企業發生分立、合并、財產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等;自然人發生戶籍、住址、聯系電話、 婚姻狀況變更及財務狀況變化等)時,應提前或于變更發生之日起 3日內通知基層或區縣婦聯、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并主動配合有關單位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基層或區縣婦聯在接到銀行放款的通知后,受托對在保項目按規定實施在保監控。要求在放款后一個月內對貸款資金的實際用途進行檢查,每三個月一次對在保項目進行經營及財務狀況、反擔保情況的檢查,貸款到期前三個月、一個月、10天提前向借款人核實還款資金來源。要求基層或區縣婦聯在進行上述檢查時應有書面記錄。在在保項目監控中,基層或區縣婦聯若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和人 力社保部門, - 11 - 督促借款人按約履行義務。 第十九條 人力社保部門要了解婦聯組織、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對在保項目的監控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 第二十條 擔保機構應指導基層或區縣婦聯落實在保項目監控職責。同時應不定期的對在保項目進行抽查,如發現資金損失或擔保風險加大,應及時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風險,并通報基層或區縣婦聯、經辦銀行和人力社保部門,共同控制風險。 第二十一條 經辦銀行應加強借款人在本機構結算賬戶的管理,出現借款人透支和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等情況,及時通知基層或區縣婦聯和擔保機構,共同維護貸款和擔保基金的利益。不定期與借款人聯系,對 有證據證明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經惡意損失貸款的,應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通知基層或區縣婦聯、人力社保部門和擔保機構,最大限度使貸款免受或減少損失。 第七章 小額擔保貸款的還款或代償與追償 第二十二條 貸款到期后,若項目按期還款,擔保機構解除擔保責任。經辦銀行應及時將借款人還本憑證傳真至基層或區縣婦聯、人力社保部門和擔保機構。 第二十三條 若到期借款人無法歸還貸款,如果借款人基本面未發生重大變化只是暫時資金周轉出現困難,經辦銀行應本著扶持企業的宗旨,與基層或區縣婦聯和擔保機構協商予以展期。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未能到 期歸還貸款且不能辦理展期的, - 12 - 經辦銀行應及時向借款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借款人,由經辦銀行通知基層婦聯和區縣簽約擔保機構,擔保機構協助受托基層婦聯和經辦銀行履行追索責任;對自主、合伙創辦小企業的借款人,由經辦銀行通知區縣婦聯和市婦聯、市級簽約擔保機構,由擔保機構協助受托區縣婦聯和市婦聯與經辦銀行一并履行追索責任。追索期為自貸款期限屆滿或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止。 第二十五條 追索期結束后,借款人仍未償付貸款本金的,擔保機構應在收到代償通知書后 5 個工作日內向經辦銀行辦理代償資金撥付手 續。代償內容限于尚未清償的貸款本金。 (一)對從事個體經營的,由經辦銀行向區縣簽約擔保機構出具代償通知書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同時告知基層婦聯和社保所。擔保機構在收到代償通知書后,應與基層婦聯進行溝通,并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從區縣擔保基金中暫時墊付代償款。 區縣簽約擔保機構 應在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向市級簽約擔保機構提出劃撥 墊付代償款 申請,同時提供上年度擔保 墊付代償的有關法律文件,包括:代償通知書、代償資金憑據、 基層婦聯出具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擔保貸款核準意見、 追償債權資金情況(含歷年追償債權資金情況)等。 市級 簽約擔保機構對上述材料審查核對,確定應劃撥的墊付代償款數額后,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從婦女創業專項擔保基金中列支 。 - 13 - (二)對自主、合伙創辦小企業的,由經辦銀行向市級簽約擔保機構出具代償通知書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同時告知區縣及市婦聯和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擔保機構在收到代償通知書后,應與區縣及市婦聯進行溝通,并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從婦女創業專項擔保基金中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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