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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經濟法學原理(20號14:30-17:00)單選擇1、“經濟法”一詞是“舶來品”。2、“經濟法”一詞最早是于1755年法國空想共產主義者摩萊里在其名著自然法典中提出的。3、德國的經濟法學說1集成說2對象說3世界觀說4方法論說5機能說4、在英國,人們尚未感到有使用“經濟法”概念的必要,更不用說給“經濟法”概念下個定義。5、民法通則的正式頒布,給聚訟已久的經濟法和民法的關系作出了立法判決。6、經濟人私人利潤的打算,是決定資本用途的唯一動機。但自私自利的人們并不可惡。7、亞當斯密的典型著作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8、19世紀以來的主要社會思潮,就其本質來說是一種契約倫理。9、羅爾斯批判了契約倫理,提出了公平正義10、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于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11、差別原則有差別并不等于不正義,一是要合乎地位最不利的人、境況最差的人的利益。一是可以確立和保證地位較有利的人、境況較好的人的利益,但這樣做應當能夠提高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期望,能夠改善境況最差的人的利益,“差別原則”“要求每個人都能從經濟和社會福利的不平等中得到好處”,對所有人都有利的不平等(差別)是正義的,“不正義就是并非對所有人都有利的不平等12、當代正義原則是關愛境況最差者的原則。13、把正義問題歸結為社會境況最差者的生存與發展問題,把社會境況最差者的生存與發展問題歸結為人權問題14、從權利中區分出人權,并認為公民的政治權利是人權,經濟社會權利不是人權,并分別適用不同的正義原則,這一觀點影響深遠,以至于對上述問題,許多人作了同羅爾斯相同的回答。15、經濟法的社會基礎指的是個人與國家的關系,核心是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問題;所謂經濟法的經濟基礎指的是市場調節與國家干預的關系,核心是自由競爭與秩序調控問題;所謂經濟法的政治基礎指的是契約自由與人權保障的關系,核心是確認國家干預與限制國家干預問題。16、這些關系和問題匯總集中起來就形成了在任何一個社會都共同存在的一種特定的社會關系和問題,即以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市場調節與國家干預和確認國家干預與限制國家干預為核心的社會關系和問題,它們要求從法律上予以調整和解決,其中一個核心而重要的法律部門就是我們這里所論述的經濟法。17、法律的調整對象是法律存在和劃分的根據,18、嚴格意義上的現代經濟法,存在于市場經濟后期。19、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這一本質屬性也是市場經濟的主要優越之處。20、壟斷是市場自由競爭的必然結果。21、市場自由競爭的盲目無序性,表現為個別規劃,盲目投資,重復建設,顧此失彼,造成遺漏22、民法是主體平等法但民法的這種平等是形式平等、抽象平等23、法作為一種普遍性規范,與它所要調控的社會關系,自然具有以下矛盾:第一,法是普遍的而法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具體的。第二,法是相對穩定的而法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是不斷變化的。第三,立法與司法的矛盾。24、確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任意的,必須具有一定的標準,這些標準從總體上說應包括:1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要反映經濟法所調格的社會關系的特質。2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要體現經濟法的基本內容。3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要統率經濟法的具體制度。25、經濟法的根本宗旨就是通過調整特定市場經濟關系最終促進市場經濟發展。26、市場競爭必然是自由競爭。27、當市場經濟發展到壟斷階段以后,壟斷先是由極少數人支配市場、控制國計民生,繼而把持政治操縱上層建筑,從經濟到政治破壞了人的平等,限制人的自由。28、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由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本質要求所決定的。29、宏觀調控是有限調控。30、宏觀調控主要是法律調控。宏觀調控措施多種多樣,主要包括經濟、行政和法律三種措施。31、宏觀調控原則1宏觀調控原則貫徹經濟法的始終。2宏觀調控原則體現了經濟法的主要特征。3宏觀調控原則實現著經濟法的基本精神。32、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宏觀為本。一是秩序為重。一是國家干預。33、“看不見的手”的時候,并沒有完全忽視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而認為它有“三個應盡的義務”:“第一,保護社會,使不受其他獨立社會的侵犯。第二,盡可能保護社會上各個人,使不受社會上任何其他人的侵犯或壓迫,這就是說,要設立嚴正的司法機關。第三,建設并維護某些公共事務及某些公共設施。34、不允許市場競爭的是人權。35、宏觀調控通過運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克服市場波動,防止經濟大起大落36、市場調節是第一次的、基礎性的調節,而政府干預是第二次的、輔助性的調節。37、整個人類認識史就是范疇的發現史和發展史。38、自由是人的本性要求,是人類奮斗的目標之一。39、經濟自由對人的生存和發展起著更為根本的決定作用,也不像政治自由那樣受各種政治因素如競爭職位、任期等限制。40、要賦予經營者以經營自由。41、侵害經營自由的最大危險來自國家干預,42、沒有競爭就沒有自由43、一切經濟自由都可以、也應該歸結為消費自由,44、競爭自由與消費自由是互為表里、互為因果的。消費自由就是讓消費者擁有最終選購商品或服務的自由決定權,消費自由才能保證消費者主權,沒有消費自由,形成的不是買方市場而是賣方市場,不是消費者選擇經營者,消費者選購商品或服務,而是經營者支配消費者,商品或服務決定消費者,那就沒有競爭自由,因為根本無需競爭自由。為了消費自由才要競爭自由,兩者是目的與手段的關系。45、私法的自由是形式自由,46、競爭是相互的,是指競爭只能存在于多個獨立的市場主體之間,47、企業合并與競爭的性質是相對立的,48、競爭不是無序的而是有序的49、競賽不同于競爭50、競爭既然要求一種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精神和態度,51、自由必然要求競爭,競爭是自由的表現和實現。52、競爭是效益之源。53、競爭“是分配原則本身所必需的,因而也是實現平等所不可或缺的。54、競爭分配是按能分配、按勞分配、按優分配。55、所謂秩序,最起碼應有以下構成要素和內在要求:一是協調和諧,一是安全穩定,一是有規律可循,一是有道同在56、經濟法秩序禁止相互串通、意思聯絡、惡意共謀以限制競爭的現象。57、一般說來,社會秩序主要是自發形成的。58、社會秩序之所以是自由的,也是由社會秩序的構成要素的狀態所決定的。59、社會秩序的構成要素是種類繁多、無限豐富、層出不窮的。60、社會秩序是自由的,也是由社會秩序的本質所決定的。61、社會秩序之所以不是人設計的產物,是因為人性的復雜性。62、市場機制的缺陷不是國家干預的充分理由,用國家干預去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不但彌補不了,而且會造成更大的缺陷。63、優勝者和劣敗者享有相同的人權。人權按人分配,不按市場競爭法則分配。一是關愛社會弱者。一是保障公平分配。64、“馬太效應”。這是社會財富的第一次分配,這種分配是按力(能力、競爭力)分配、按優分配。65、“調”,一是調適,要求調整人們的主觀意志和有關措施以適應客觀規律和適應市場要求,它不同于主觀臆斷,盲目干預;一是協調,一是控制一是矯正一是干預66、“調”是“控”的限定67、調控行為目的不在贏利而在秩序調控;68、間接調控是面向抽象的宏觀市場。69、經濟法以社會公共性為本位70、社會公共性是由人的社會本性所決定的,71、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公有財產同樣神圣不可侵犯;公共資源只能歸公眾所有而不得由私人攫取;人類只有一個地球,一片天空,必須讓人們共同擁有一塊綠地,一片藍天。72、國家干預是社會公共性的本質所在和根本要求,73、民法的思維方式是,先己后人,立己立人,利己利人。74、市場經濟是一種逐利經濟,一種人們謀求“最大化”利潤的經濟。75、市場經濟是一種按“力”分配的經濟。這里的按“力”分配包括按能力分配和按財力分配。76、一個人民的國家、一個民主的國家、一個法治的國家必然是、也只能是一個受法律規范的國家,是一個國家依法干預的國家。77、法制化的國家是建立法治化的市場經濟的根本前提。78、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產生于壟斷資本主義階段。79、社會公共性所內含的經濟自由、經濟民主和經濟秩序以及社會公益自經濟法產生以來就一直是經濟法的價值所在。80、作為經濟法價值的經濟民主包括個人民主,企業民主,職工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等內容和要求。81、作為經濟法價值的經濟秩序是一種自由秩序、競爭秩序、民主秩序、公平秩序、公共秩序和調控秩序。82、作為經濟法主體的國家機構只能是公共機構而不可能是私人或私人機構,83、合法性,一是指設立要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一是指設立要符合法定程序。84、作為經濟法主體的國家機構是一種具有公共性質的公共機構,為了保證這一點,85、經濟法主體的終極目的在于使社會上每人都成為主體。86、經濟法權力的行使就必須具有程序性,87、建立經濟法體系的條件1一國或該國的執政黨奉行一種比較成熟、比較穩定的政治經濟法律制度。2本學科的研究要達到相當的程度。3國家經濟法立法具備一定的數量和質量。88、建立經濟法的體系,前提條件是存在多種多樣的經濟法的法律法規,并達到一定的數量,形成一定的規模。89、法律體系的構建根據只能是法律的調整對象,90、經濟法以民法為依歸這是由民法的性質所決定的91、經濟法與行政法內容交叉,具有共識,互相交融。92、競爭維護者主要是國家機構93、競爭維護機構是一個專業機構94、競爭維護機構是一個獨立機構95、競爭維護機構不盡是行政機關96、宏觀調控權的內容1計劃權2財政權3金融(調控)權4產業調控權97、計劃,“這種按一定比例分配社會勞動的必要性,絕不可能被社會生產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變的只是它的表現形式。98、財政權具體包括預算權、征稅權、金融權和產業調控權。99、經濟法責任釋義1經濟法的責任是一種責任2經濟法的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3經濟法的責任是經濟法的責任100、反壟斷者違反反壟斷法的經濟法責任構成包含(1)違法主體為反壟斷者。(2)主觀上有過錯。(3)實施了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101、經濟法立法具有以下特點:第一,職權立法與授權立法相結合。第二,經濟法法典與單行經濟法相并存。第三,中央經濟法立法與地方經濟法立法相并舉。第四,政策性與規律性相統一。102、經濟法的立法主體,指的是經濟法的立法者。103、為了杜絕權力分割、法出多門,必須在授權立法中明確規定授權立法的事項、宗旨、原則和標準104、法規的抽象性是由人們對具體情況的無知性決定的。多選1、金澤說有幾點重要的意義:一是指出了經濟法產生的時代性,一是認識到了經濟法是適應經濟的社會調節要求,一是指出了經濟法的功能,一是指出了經濟法社會調節的靈活性2、個人和國家是社會的兩個基本要素3、個人自由是不真實的個人未必賢于、優于國家,那么,理所必致的是國家干預有其必然性、必要性。4、國家不過是人類的一個普通組織,國家帷幕后的人既不比其他人更好,也不比其他人更壞,共同利益歸根結底僅僅是大量權力之爭的結果。沒有絲毫理由認為政治市場一定比經濟市場更道德、更公正、更人道,事實完全相反。5、計劃經濟或產品經濟時期不存在經濟法6、市場自由競爭的盲目無序性,使得社會總供給與社會總需求脫節,要么供大于求,要么供不應求,供求嚴重失衡時,還會引起經濟危機;市場自由競爭的盲目無序性,導致市場經濟不能平穩順暢地進行,而是大起大落,忽冷忽熱,形成經濟周期,出現經濟波動,具有嚴重的不穩定性7、民法調整這種社會關系1民法是主體平等法2民法是私人本位法3民法是意思自治法8、立法者是從紛繁而司法是從普遍性到特殊性,9、宏觀調控是大眾的事業,必須貫徹民主、保障民主,宏觀調控的目標在于促進經濟民主。10、宏觀經濟雖由微觀經濟所構成,但宏觀經濟異質于微觀經濟。11、市場競爭主要存在于、作用于私人的微觀自治領域,宏觀調控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觀調控活動。12、經濟自由是最充分、最普遍、最現實的自由,具體表現之一就是經營自由。13、經營自由的本義具體可以分解為人事任免權、物資采購權、資金支配權、生產決定權、產品勞務定價權、產品銷售權、酬金分配權、機構設置權、聯營投資權、對外貿易權、拒絕攤派權,等等。14、競爭自由,就是競賽的自由、“八仙過海,各顯神通”的自由,就是每個人力爭發揮自己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的自由;自由就是要讓一切社會機會向所有人開放,讓所有社會目標由大家去自由爭取,讓全部資源通過自由競爭去配置;自由就是由競爭者自己去決定優勝劣汰,把寶貴的機會給予那些能最充分利用它們的人;自由就是讓社會目標通過競爭授予那些與之最相匹配的人,使有限的資源得到最佳配置。實踐證明,競爭自由,這是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類文明的動力所在和必由之路。15、消費自由是反映經濟自由、經營自由和競爭自由的一面鏡子,并且是考量它們的終極標準,還是促進它們的根本力量。16、除此一家,別無他店”,強買強賣,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這正是由于沒有競爭自由的結果和表現。17、秩序意味著一種可預期性,秩序意味著一種穩定性,秩序意味著關系的合理性、秩序意味著規則性。18、競爭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是人類價值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19、經濟法秩序反對地區封鎖、市場壁壘和行業壟斷。20、社會秩序之所以是自由的,這是由社會秩序的形成方式所決定的。21、社會秩序之所以不是人設計的產物,是因為人性的復雜性。還在于人類知識的局限性。是因為社會秩序受一定的規律所支配。是因為社會秩序是進化的。22、人類之所以在這方面能有所作為,是因為人類富有理性、擁有知識。23、宏觀調控調控應作用于宏觀領域,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金融、產業政策等方面,這些方面涉及大政國事,作用整體全局,關系國計民生,影響國泰民安,意義重大深遠,不能任由市場調節,亦為私人所不能為,必須由國家進行調控。對宏觀領域進行調控,是國家的基本經濟職能,亦是國家干預的主要方面。宏觀調控界定了調控的范圍不應超出宏觀領域而擅入微觀領域。微觀領域,涉及面小,所需信息較少且易于搜集分析和處理,私人直接面對,與私人利害相關,為私人高度關注,私人自治優于國家調控。此外,微觀領域,方方面面,繁瑣細致,具體而微,國家也難以加以調控。再說,微觀領域,無關大局,放手市場,無關宏旨,國家也不必進行調控。宏觀調控是抓大放小,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開放活。如果國家不分大小,宏觀微觀一起抓,結果,不但微觀越權,而且宏觀失職,可謂兩敗俱傷;不但微觀做不了,而且宏觀做不好,真是因小失大。實踐證明,宏觀領域是國家可以并且能夠有效調控的范圍所在,因此,從范圍上說,調控是指宏觀調控。24、成本外在化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轉嫁給私人,一是轉嫁給公共利益。25、經濟民主作為經濟法的價值,一是表現在反壟斷法上。一是表現在宏觀調控法上。26、權力地位的非本位性。這是由經濟法主體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非本位性所決定的。經濟法權力地位的非本位性表明,在配置經濟法公權力與經營主體的私權利時應堅持私權利本位而不是公權力本位,公權力應服務私權利、保障私權利,在既可以授予公權力又可以授予私權利的情況下,授予私權利;在既可以授予公權力又可以不授予公權力的情況下,不授予公權力;在既可以授予私權利又可以不授予私權利的情況下,授予私權利。公權力本身并沒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它之所以存在,就是為了保護每個人的私權利。那種以本位自居、藐視私權利的公權力本質上是反社會公共性的暴力。27、傳統經濟法體系的缺陷1指導思想不正確。2按“身份”立法。3缺乏科學的標準。4具有嚴重的封閉性。28、統一性表現在:經濟法的法律法規是由統一的立法機關根據統一的立法權限制定的,杜絕了法出多門;經濟法的基本觀點和思想制度是統一的;各經濟法的法律法規內部是統一的;各經濟法的法律法規相互協調、銜接,不互相沖突;一國只有一個經濟法體系。沒有統一性,建立經濟法的體系就沒有可能性。29、計劃法、財政法、金融法和產業政策法共同構成宏觀調控法。30、市場競爭法與宏觀調控法的關系一、市場競爭法必須以宏觀調控法為條件二、宏觀調控法必須以市場競爭法為依歸31、宏觀調控權的性質1宏觀調控權是一種宏觀性權力2宏觀調控權是一種間接性權力3宏觀調控權是一種調控性權力4宏觀調控權是一種公權性權力名詞1、經營自由的本義是市場主體(包括個人、企業等經營者)有權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去管理其人財物、決定其產供銷,具體可以分解為人事任免權、物資采購權、資金支配權、生產決定權、產品勞務定價權、產品銷售權、酬金分配權、機構設置權、聯營投資權、對外貿易權、拒絕攤派權,等等。2、競爭,就是各市場主體依憑自己的財產資源自主決策、獨立行動、追求己利、自擔風險。3、“馬太效應”,在市場體制下,人們自由競爭,優勝劣汰,社會財富向優勝者分配,結果導致兩極分化。4、調控應作用于宏觀領域對宏觀領域進行調控,是國家的基本經濟職能,亦是國家干預的主要方面。宏觀調控界定了調控的范圍不應超出宏觀領域而擅入微觀領域。宏觀領域是國家可以并且能夠有效調控的范圍所在,因此,從范圍上說,調控是指宏觀調控。5、國家通過掌控這些關鍵的經濟參數去調控市場進而引導私人和企業,這不同于國家用行政手段去直接干預私人和企業,因而是一種間接調控。6、利益說。具有法律效力的權威定義是:“公法涉及羅馬帝國的政體,私法則涉及個人利益。”這是人們廣泛引用的一種劃分公私法的標準。7、利益說的原初本義,不難看出,經濟法不是私法自不待言,但也不是公法,因為經濟法不是直接針對國家政體,充其量只是涉及國家經濟體制,也不僅僅是限制國家權力,它還要授予和確認國家權力。8、主體說,認為公法至少有一方主體是公主體如國家或國家授權者,私法主體為私主體如公民、法人等私人。9、關系說。公法是規定隸屬服從關系的法,私法是規定平等協作關系的法。10、“平等原則”,即人們在基本自由權利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許在基本自由權利與經濟和社會利益之間進行交換”,禁止金錢對基本自由權利的侵蝕;11、“差別原則”,即人們在經濟和社會利益方面允許存在差別,但這種差別應“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即地位最不利的人優先。12、經濟法的體系是指由經濟法的法律法規所構成的一個有機系統。13、統一性,是指經濟法的法律法規盡管是多種多樣的,但經濟法的體系并不是它們的隨意堆積,不是雜亂無章的,而是內在統一的。14、穩定性,是指經濟法的體系應有自己肯定的范疇、確定的原理、明確的宗旨、固定的對象、穩定的法規。15、變通性是指經濟法的體系不是鐵板一塊、封閉僵死的,而是開放發展、吐故納新的,它能因應社會發展變化而與時俱進、不斷完善。16、企業本位意味著:企業處于社會經濟的中心,企業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企業是社會經濟的各分散決策主體,市場是社會資源的主要配置者,不是企業隸屬于政府而是企業獨立于政府,不是政府集權而是企業分權,不是企業聽命于政府而是政府服務于企業,企業成為市場經濟最主要、最適當的主體。17、反不正當競爭權是競爭維護者為反對上述種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所必須享有和行使的權力。18、差別責任,也就是說經濟法的責任因有責主體的不同而具有差異性。19、經濟法立法是有關主體依據法定權限、經過法定程序、運用一定的立法技術制定、修改和廢止經濟法法律法規的活動。20、職權立法,即由國家權力機關主要是中央國家權力機關來制定基本的和主要的經濟法法律。21、經濟法的立法主體,指的是經濟法的立法者。22、經濟法的立法權限是指經濟法的立法主體制訂、修改和廢止經濟法規范的權力。23、立法權的集權性指的是立法精神的同一性,即“法案之草創及修正,其精神系統不可紊也”以及法律規范的統一性,即不得與憲法和上級法律相抵觸,同級法律或法規之間的協調統一。24、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規范的基本原理、指導思想、精神實質和價值追求以及實踐綱領,具有普遍性(一般性、抽象性)。25、經濟法的立法程序是經濟法立法所必須遵循的法定步驟或次序,經濟法立法必須逐一經過,不得省略超脫,經濟法的立法程序是對經濟法立法進行審議、討論的程序,對經濟法立法進行監督、檢查的程序,是經濟法批準、通過和生效的程序。26、經濟法的實施是一定主體依照有關程序、將經濟法規范貫徹落實到社會現實中,啟動經濟法規范的社會調整功能,實現經濟法的預期調整目標。27、經濟法的效力,它是經濟法作為一種法律所固有的強制力,它源于國家對經濟法的制定或認可。它對于受經濟法調整的行為具有約束力,它要求有關主體按照經濟法所設定的權力(利)義務、所指引的行為模式從事經濟活動。28、經濟法的實效,它是經濟法在現實中被人們所遵行,使經濟法由觀念形態效力轉化為實際狀態的效力;29、經濟法的實現,它是經濟法預期目的的達到。只有當經濟法調整社會關系的效果呈現正值狀態時,才有經濟法的實現可言,如經濟法起到了促進市場自由、公平的競爭,維護了宏觀調控秩序,使國民經濟健康、協調、有序持續地發展。30綜合經濟法學說: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由平等的社會經濟關系、行政管理性的社會經濟關系和勞動的社會經濟關系綜合構成;其調整方法由經濟民法方法、經濟行政法方法和經濟勞動法方法綜合構成。31行政隸屬性關系:從經濟關系的法律性質看,經濟法調整不平等主體之間產生的經濟關系;從政府這一價值主體的法律角色看,經濟法調整政府以管理主體身份與作為管理受體的經濟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類型的關系可以簡單的概括為行政隸屬性經濟關系。32經濟法調整的實現:主要表現為立法者遵循經濟法調整的目標要求,運用法律語言,把經濟法調整的內容完整和準確地轉換為或者翻譯成可操作的行為規則的過程。33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經濟法制全過程,并為經濟法制度和經濟法規范所確認和體現的總的指導思想和根本法律準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精神實質和實踐綱領。是經濟法的指導思想,是經濟法具體制度的概括,是經濟法實踐中的行為準則。34政府經濟管理行為優化是指經濟法要賦予政府依法干預、管理社會經濟運行的職權,強化其管理權威;同時,限定政府實施經濟管理行為,必須以保證市場運行的高效有序為目標,以保證市場調節的基本“自然生態”不受破壞為前提,遵循通行的市場規則,使市場配置資源成本更低且有富有效率,而不是相反。35形式體系的縱向結構是按法律文件效率的不同,劃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經濟法;第二層次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單行經濟法;第三層次為國家主管機關制定的單行經濟法規;第四層次為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大及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性經濟法規。36構筑經濟法體系應遵循的規則1進行經濟法立法,必須立足于本國的實際情況,根據本國的國情,選取符合本國特色的經濟法律調整機制和法律調整方法以及相應的法律形式,建立各種經濟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經濟法體系。2構筑經濟法體系框架,必須把原則性的經濟法規范與具體性的經濟法規范結合起來,共同調整經濟法范圍內的經濟關系,促成經濟法形式體系與內容體系的有機統一,發揮經濟法律體系的最大功能。3經濟法體系的形成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是主客觀相統一的產物,沒有任何一個法律體系的建立是一蹴而就的,都必須經歷一個長時期的充實完善過程。37經濟法體系應具備如下特點:1整體性2相關獨立性3結構合理性4動態開放性5層次性38經濟環境管理制度,是以創立各經濟主體適宜的外部發展條件為基礎內容的種類法律規范的總稱。39經濟主體資格控制權,亦稱市場準入權,是指政府機關決定是否能賦予某些申請者以經濟主體資格,準許其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40經濟基礎體的經濟法權利,是指經濟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相對于政府機關或其他經濟主體所享有的能力和資格。41經濟主體權益保障權,是指經濟主體在經濟生活中監督政府機關行為,以及請求政府機關予以救濟的能力和資格。42公平競爭義務是經濟主體的首要義務,也是所有主體都應負擔和改選的普遍性義務。它要求經濟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要合法經營,憑借自身能力進行較量,不得非法借助外力或使用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利益。43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對其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的行為所承擔的法律后果。44經濟法責任的認定和歸結,是指國家專門機關根據一定的原則,依照法職權和程序查明違反經濟法行為或者不當行使權利的事實,確定經濟法責任形式、構成要件,并歸結于有責主體的全部活動的總稱。45特殊經濟法責任,是指政府機關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造成經濟主體損害應承擔的的責任。46強制履行義務的經濟法責任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或政府機關迫使經濟主體履行經濟法義務的責任形式。247經濟法效力,是指經濟法本身的存在,指經濟法具有這樣一種特征,即對凡行為受到經濟法規范調整的人都有某種約束力。48國家經濟職能?是指國家給予其在社會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位置),對社會經濟應起的干預和影響作用。概而言之,就是在社會物質資料的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等全部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國家所扮演的角色應起的作用。49法律體系的功能?是指法律體系能夠與周圍環境發生特定的相互作用的本質屬性,是法律體系的外部規定,也是法律體系存在的重要特征和標志。50經濟法立法的系統化?就是在經濟法律體系的基礎上,對現行的規范文件加以整理,通過經濟法規匯編和經濟法律編簒等形式,建立完善的經濟法體系。51經濟法主體?參與政府對市場經濟的管理關系,依法承擔經濟法上的權利義務的政府機關與經濟主體。52政府機關的經濟法權利?是政府機關在經濟生活中相對于經濟主體所享有的對宏觀經濟的調控與規制的能力和資格。政府機關的權力是建立經濟法律關系的決定因素,也是決定政府機關角色的關鍵所在。53市場行為調節權?是指政府機關對經濟主體的生產經營行為加以控制和引導的權利。54政府機關的經濟法責任?是指政府機關對其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為經濟法權利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后果。55經濟主體的經濟法責任?是指經濟主體對其違反經濟法義務的行為所承擔的法律后果。56經濟法立法?是指國家有權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修改、廢止經濟法的活動。57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市場競爭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58經濟法經濟法,就是調整市場競爭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59市場競爭原則市場競爭是市場的競爭、自由競爭、公平競爭、有序競爭。60宏觀調控法宏觀調控法是經濟法體系的核心構成要素之一,具體包括計劃法、財政法、金融法、產業政策法等,他們都要貫徹宏觀調控,并圍繞宏觀調控而展開,是宏觀調控的具體化,并服務于宏觀調控。61宏觀調控原則宏觀調控是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宏觀領域的調控、有限調控、民主調控、法律調控62綜合經濟法學說綜合經濟法學說,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由平等的社會經濟關系、行政管理性的社會經濟關系和勞動的社會經濟關系綜合構成;其調整方法由經濟民法方法、經濟行政法方法和經濟勞動法方法綜合構成。63社會公共性社會公共性,是社會性、公共性、公益性、干預性的有機統一64經濟法義務經濟法義務是一種社會公共性義務,其具有社會性、公共性、無償性、公益性特點。65行政隸屬性關系行政隸屬性關系,從經濟關系的法律性質看,經濟法調整不平等主體之間產生的經濟關系;從政府這一價值主體的法律角色看,經濟法調整政府以管理主體身份與作為管理受體的經濟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類型的關系可以簡單的概括為行政隸屬性經濟關系。66經濟法調整的實現經濟法調整的實現,主要表現為立法者遵循經濟法調整的目標要求,運用法律語言,把經濟法調整的內容完整和準確地轉換為或者翻譯成可操作的行為規則的過程。67政府經濟管理行為優化政府經濟管理行為優化是指經濟法要賦予政府依法干預、管理社會經濟運行的職權,強化其管理權威;同時,限定政府實施經濟管理行為,必須以保證市場運行的高效有序為目標,以保證市場調節的基本“自然生態”不受破壞為前提,遵循通行的市場規則,使市場配置資源成本更低且有富有效率,而不是相反。68經濟法體系的國內性經濟法體系的國內性是指經濟法的體系一般是由一國范圍內的經濟法的法律法規構成的,經濟法的體系應體現本國特色。69計劃法計劃法是國家依法調整計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規定計劃目標、計劃性質、計劃原則、計劃體制、計劃主體及其權限、計劃程序和計劃責任等內容。70財政法財政法是國家依法調整財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規定預算收支、稅收征管和國債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內容。71反壟斷法反壟斷法是關于反壟斷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要具體規定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反壟斷的對象或壟斷的表現形式,反壟斷法的執行機構及其權限、程序,反壟斷法的法律責任及適用除外等內容。72反不正當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是關于反不正當競爭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要具體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行機構和權限、程序以及法律責任。73產業政策法產業政策法是國家依法調整產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規定產業政策的目標,基本政策,制定實施等方面的內容。74金融法金融法是國家依法調整貨幣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規定中央銀行的地位和權限,貨幣政策,金融監管等方面的內容。75宏觀調控權的性質宏觀調控權是一種宏觀性權力、間接性權力、調控性權力、公權性權力。76經濟主體資格控制權經濟主體資格控制權,亦稱市場準入權,是指政府機關決定是否能賦予某些申請者以經濟主體資格,準許其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77反壟斷權反壟斷權是競爭維護者為反對壟斷情形或行為所必須享有和行使的權力78宏觀調控權的內容宏觀調控權的內容包括計劃權、財政權、金融權、產業調控權79經濟基礎體的經濟法權利經濟基礎體的經濟法權利,是指經濟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相對于政府機關或其他經濟主體所享有的能力和資格。80經營者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81稅務人員稅務人員是指享有稅收征管權力、從事稅務工作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82強制履行義務的經濟法責任強制履行義務的經濟法責任,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或政府機關迫使經濟主體履行經濟法義務的責任形式。83經濟法的職權立法經濟法的職權立法是指由國家權力機關主要是中央國家權力機關來制定基本的和主要的經濟法法律。84經濟法的授權立法經濟法的授權立法是指授權相應的國家權力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主要是中央國家行政機關進行經濟法立法。85特殊經濟法責任特殊經濟法責任,是指政府機關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造成經濟主體損害應承擔的的責任。86經濟主體權益保障權經濟主體權益保障權,是指經濟主體在經濟生活中監督政府機關行為,以及請求政府機關予以救濟的能力和資格。87經濟法責任的認定和歸結經濟法責任的認定和歸結,是指國家專門機關根據一定的原則,依照法職權和程序查明違反經濟法行為或者不當行使權利的事實,確定經濟法責任形式、構成要件,并歸結于有責主體的全部活動的總稱。88公平競爭義務公平競爭義務是經濟主體的首要義務,也是所有主體都應負擔和改選的普遍性義務。它要求經濟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要合法經營,憑借自身能力進行較量,不得非法借助外力或使用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利益。89經濟基礎體的經濟法權利經濟基礎體的經濟法權利,是指經濟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相對于政府機關或其他經濟主體所享有的能力和資格。90經濟環境管理制度經濟環境管理制度,是以創立各經濟主體適宜的外部發展條件為基礎內容的種類法律規范的總稱。簡答1、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市場競爭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由于傳統法律部門如民法、行政法質的規定性與這種新的社會關系的內在要求是不盡吻合的,因而難以完全調整。在立法需要如此強烈而立法現狀又如此不足的情況下,必然產生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這個新興的法律部門就是經濟法。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就肇端于反壟斷法。與此同時,由于市場失靈,經濟危機的頻發,金融風暴的發生,人們也日益認識到必須由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2、法的基本原則是由經濟法的特殊性質所決定的:第一,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特定的經濟關系。第二,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市場經濟關系。第三,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市場競爭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3、市場競爭原則的內涵1市場競爭是市場的競爭2市場競爭是自由競爭3市場競爭是公平競爭4市場競爭是有序競爭4、有序競爭,一是有范圍的競爭,競爭不是漫無邊際的,競爭只能存在于一定范圍之內,主要是經濟領域,有的領域不允許市場競爭,二是有調控的競爭,競爭不是盲目的、無序的,它要受必要的調控,使競爭在預定的正確方向上、在期望的高水平層次上進行,避免不必要的、無謂的、低水平層次的競爭。三是有節制的競爭,競爭不是越激烈越好,競爭過于激烈,導致物事頻仍,曇花一現,快速折舊,不能人盡其才,物盡其用,事盡其功,造成很大的浪費,凡事皆有度,要有理有節地進行,競爭亦然。四是穩定競爭,競爭不能導致嚴重的社會沖突,引發危險的社會動蕩,沒有穩定的社會環境,就不會有真正的競爭,為此,必須為競爭提供和保障穩定的社會環境。5、競爭的含義1競爭不是獨一的而是相互的所謂競爭是相互的,是指競爭只能存在于多個獨立的市場主體之間,多個市場主體的存在,是競爭存在的前提條件,存在至少兩個以上的市場主體時才可能有競爭。2競爭不是無序的而是有序的競爭只能存在于有秩序的地方,并在秩序中進行。秩序意味著一種可預期性,而競爭是對預期目標的可欲。3競爭不是無限制的而是有限制的所謂的有限競爭,一是指競爭領域有所限制,并不是一切領域都開放競爭。一是競爭的程度有所節制,并不是一概競爭越激烈越好,一是競爭的觀念必須有所限制。競爭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是人類價值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是依存于其他因素而不是高于其他因素。4競爭不是強制的而是自由的競爭既然要求一種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精神和態度,那就必然要求自由,真正的競爭是一種自由競爭。上述競爭的內涵也說明,要促進維護競爭,人們必須擁有自由,國家必須維護自由,沒有自由就沒有競爭。6、競爭的意義可以具體分述如下:第一,競爭是一種效益機制。第二,競爭是一種創新機制。第三,競爭是一種發現過程。第四,競爭是一種分配機制。7、競爭的秩序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一是主體的多元性。二是意思的自治性。三是行為的獨立性。四是地位的平等性。五是市場的開放性。8、經濟法秩序就是一種自為秩序。其具體表現如下:一是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的法律表現,它依法確立了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的合理地位和重要作用。二是經濟法是調整市場競爭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根本宗旨是通過反對限制競爭以促進市場自由競爭秩序的形成。三是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的法治化。8、社會公共性應當具有以下內涵:第一,社會性。第二,公共性。第三,公益性。第四,干預性。社會公共性就是上述四個方面的有機統一。9、社會公共性的要求社會公共性已經成為時代精神的體現和社會要求的反映。第一,社會公共性的凸顯,標志著社會從個人本位轉向社會本位。第二,社會公共性的凸顯,要求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第三,社會公共性的凸顯,表明人們要求國家提供社會福利。第四,社會公共性的凸顯,要求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10、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產生于壟斷資本主義階段,根源于國冢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因為,當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以后,一方面,壟斷企業先人而主宰了一個又一個領域以至于全部經濟社會領域,并已經形成為一些巨大的、不受控制的和不負責任的“國中之國”。另一方面,在壟斷階段,市場固有的自發性、盲目性和局限性變本加厲,社會經濟秩序混亂,經濟危機頻頻發生,而自由放任的市場機制又無法解決社會經濟運行中產生的上述矛盾和困難。在這種情況下,代表經濟自由、經濟民主、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益的社會公共性要求就形成了,為了滿足社會公共性的要求,國家干預出現了,作為國家干預的法律根據的市場競爭法和宏觀調控法就誕生了,從而經濟法也就產生了。可見,社會公共性要求是經濟法產生的終極原因,沒有社會公共性的要求就沒有經濟法的產生。11、作為經濟法主體的國家機構必須滿足以下要求:第一,主體設立的合法性。第二,主體構成的代表性。第三,主體成員的公務性。第四,主體地位的非本位性。第五,主體宗旨的公益性。12、經濟法的權力(利)的特點第一,權力本質的公共性。第二,權力行使的程序性。第三,權力范圍的合理性。第四,權力地位的非本位性。第五,權力宗旨的公益性。13、經濟法的義務的特點第一,經濟法義務具有社會性。第二,經濟法義務具有公共性。第三,經濟法義務具有無償性。第四,經濟法義務具有公益性。14、建立經濟法的體系遵循的標準:1多樣性與統一性。2穩定性與變通性。3現行性與超前性。4國內性與國際性。15、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1經濟法獨立于民法2經濟法以民法為依歸3民法以經濟法為條件16、經濟法和民法的區別:(1)兩者的調整對象不同(2)兩者的主體不同(3)兩者的權利(力)不同(4)兩者的構成要索不同(5)兩者的法律屬性不同17、經濟法以民法為依歸這是由民法的性質所決定的:(1)民法是一種生活中的法(2)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法(3)民法是一種進步的法(4)民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處于基礎地位18、民法以經濟法為條件的原因:(1)民法的基礎需要經濟法去奠定民法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基礎之上的,沒有平等、自由就沒有民法。(2)民法的進步性需要經濟法去維持民法信奉獨立、平等、自由、權利和責任,體現著社會進步的要求,在歷史上也對社會發展進步起過巨大的促進作用。主體地位,保護每個人作為人的應有權利,從而真正解放人、解放社會。在這個基礎上,民法才能維持它的進步性,并繼續促進社會發展進步。(3)民法的意思自治需要經濟法去創造條件由于真正的意思自治只能建立在完全平等、自由的主體之間。在經濟法所創造的平等、自由的基礎上,才有民法的意思自治,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沒有經濟法就沒有民法的意思自治。(4)民法的自由競爭要以經濟法為基礎民法也是一種競爭法則,必然導致優勝劣汰,經濟集中,最后形成壟斷,壟斷反過來抑制市場競爭。原因就在于反壟斷法通過反壟斷所創造和維持的自由競爭的基礎,之于民法的自由競爭具有根本性的先決性的意義。在反壟斷完成以后,民法的自由競爭才能在其基礎上順利進行。19、確立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不僅要依靠民法、商法,還要依靠其他法律部門,其中經濟法就是重要的一種。這是由經濟法的宗旨所決定的。經濟法的宗旨之一是界定國家(政府)權力、規范國家(政府)行為和明確國家(政府)責任,經濟法是通過規制政府主體來確立企業的幣場主體地位的;經濟法的宗旨之一是反壟斷,反壟斷法是經濟法的核心內容之一,這樣一方面是使壟斷企業成為自我約束的自覺的市場主體,另一方面是使其他企業成為自我發展的自立主體,從而全面確立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經濟法的宗旨之三是宏觀調控以克服盲目無序性,經濟法就是通過宏觀調控向社會各企業提供整個社會的信息,使它們盡可能了解整個社會的信息,認知客觀規律并利用客觀規律,為它們決策提供參考,從而使企業成為自為的主體也即真正的市場主體。20、宏觀調控者的特征1宏觀調控者主要是國家機構2宏觀調控機構應具統一性3宏觀調控機構應具有權威性4宏觀調控機構應具有專業性5宏觀調控機構應具有民主性6宏觀調控機構不盡是行政機構21、市場競爭權的性質1市場競爭權是一種自由競爭權2市場競爭權是一項消費者主權3市場競爭權是一項公平競爭權4市場競爭權針對壟斷來說還是一項經濟民主權5市場競爭權主要是一項經濟職權22、宏觀調控權的性質1宏觀調控權是一種宏觀性權力2宏觀調控權是一種間接性權力3宏觀調控權是一種調控性權力4宏觀調控權是一種公權性權力23、宏觀調控權的內容1計劃權2財政權3金融(調控)權4產業調控權24、經濟法的責任具有以下特征:1經濟法的責任是一種社會責任2經濟法的責任是一種綜合責任3經濟法的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4經濟法的責任是一種角色責任5經濟法的責任是一種差別責任25、經濟法立法具有以下特點:第一,職權立法與授權立法相結合。第二,經濟法法典與單行經濟法相并存。第三,中央經濟法立法與地方經濟法立法相并舉。第四,政策性與規律性相統一。26、經濟法的實施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經濟法的實施具有明顯的綜合性。第二,經濟法的實施具有獨特的行政性。第三,經濟法的實施具有高度的專業性。第四,經濟法的實施具有嚴格的程序性。27法制便成為市場經濟得以正常運行的基礎性因素和前體形條件,它要求?第一,經濟活動有法可依。第二,經濟活動有法必依。法制在市場經濟體制中具有獨特的功能?首先,它可以為市場經濟的建立、發展和完善提供良好的政治和社會環境。其次,它有利于維護市場主體的利益追求。再次,它有為市場經濟提供多種法律服務的功能。“市場經濟是以民商法為核心的法治經濟”。因為市場經濟(商品經濟)所包含的具體問題是?第一,市場經濟是自由交換經濟。第二,市場經濟是平等經濟。第三,市場經濟是契約性經濟。28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法律必須滿足如下條件?其一,它必須對經濟主體獨立自主的平等地位、法律人格和權利能力予以確認和充分保護,即確立完善的權利主體制度;其二,他必須對經濟主體的私人利益予以必要的尊重和充分有效的保護,必須對主體獨立自主地支配其所有物的現實可能性予以確認和保障,即確立完善的所有權制度;其三,他必須按照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來確立和維護交易秩序,充分尊重主體的個人意愿并給主體留下必要的活動空間和自由選擇的余地,即確立完善的契約(合同)制度;其四,他必須提供一套其實有效的糾紛解決和保障排除制度,以充分有效地制止和排除對主體利益的侵害并予以切實的利益補償和救濟,這就要求確立完善的法律責任制度。29市場經濟的內在缺陷?首先,市場經濟是主體以其私人利益為最根本目的的經濟,各經濟主體都“把本身利益作為自己的目的”而去生產、交換和競爭其次,市場經濟是自由競爭經濟。優勝劣汰的自由競爭,會形成和助長市場壟斷,而壟斷必要限制市場競爭,帶息市場活力,嚴重損害經濟主體的積極性、主體性和創造性,從而不利于市場的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增加。因此,發展市場經濟,必須維護市場的自由競爭,而要維護市場的自由競爭就必須反壟斷而不在其它。因為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再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對私利的追求,在商品交換的任何情形下,經濟主體都有一種作為、欺詐、騙取利益和違約的傾向。這些非市場行為會嚴重損害市場經濟本題。30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動力來源市場?1.市場具備推動力的全部奧秘在于活動于市場中的經濟主體(經紀人)必須有利可圖。2.另一類“產品”是這樣一些產品,他們對每個生活或對每個經濟人生產經營來說是必須的。這類產品,不是沒有利潤,而是由于它們對于人們的“必需性”,容易造成經紀人利用其進行壟斷性經營牟取暴利,從而制約經濟的發展。因此必須由國家經營或在國家管制下有經紀人經營。31限制與平抑職能?1.依靠國家權力消除妨礙自由競爭的因素。妨礙自由競爭的因素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在自由競爭基礎上自然發展的經濟壟斷;另一種是靠行政權力形成的行政壟斷。國家必須通過法律限制全一種壟斷,堅決取締后一種壟斷。32政府對社會經濟的調控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通過財政、稅收和信貸等調節手段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以緩和社會矛盾和經濟利益沖突。2.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通過直接、間接的計劃或運用財政、信貸等杠桿,對總供給何總需求進行主動調節,以影響經濟周期波動,預防和緩和經濟危機。3.通過財政支援,稅收減免等優惠措施,對某些產業、行業或者企業進行重點扶植,以促進國民經濟的平衡發展和加速發展。4.通過對企業進行必要的管制,影響企業決策并約束其經濟活動中的不正當行為。33以法為政府順利調控社會經濟的活動與要素開辟道路和提供保障?首先經濟法要充分樹立政府的法律權威。其次,經濟法要切實地避免政府的法律權威發生過度的流失。經濟法調整的目標之二:以法保證法律所確認與保護的政府經濟管理行為不34破壞經濟主體生存與發展的一般條件?首先,經濟法要保護政府的干預不影響市場經濟的自然生態。其次,經濟法要避免政府干預可能破壞經濟主體作為市場主體的法律人格。35經濟法對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調整和確認表現在幾個方面?首先,經濟法應賦予政府調整、平衡社會經濟總供求的職權。其次,經濟法應賦予政府調整經濟結構的職權。第三,經濟法賦予政府調節國民收入在分配的職權。第四,賦予政府監督、管理經濟主體及其行為的職權。最后,經濟法應賦予政府其他必要的管理職權。36政府經濟管理行為優化原則的具體內容?1.經濟法應為政府經濟管理方式的轉變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2.經濟法要具體規定政府干預和管理經濟的法定次序和范圍以及越權干預的法律后果。3.為防止政府失靈,經濟發還應明確規定對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監督和補救措施,在政府應當干預的范圍內,為政府合理、有效地調控經濟運行創造條件,提供保障。37經濟法主體的體系?1.經濟法主體的產生必須具有合法性,即政府經濟管理機關、社會組織、公民要有國家認可,才能成為經濟法關系中的政府機關與經濟主體。第一,依據憲法及國家權利機關的任命,或上級政府機關批準而取得資格,這樣的經濟法主體是指政府機關。第二依法定程序,由國家有關部門(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批準而取得資格。這樣設立的主體是經濟主體。2.市場主體只有進入需要經濟法調整的特定領域。第一宏觀經濟調控領域,如關于預算、計劃、財政、國家投資、稅收、金融、物價、關于產生政策等;第二,市場秩序規制領域,如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38經濟法權利義務?是只有經濟法范圍所規定的,并應體現于經濟法律關系中的主體活動的合法界域與必要結束。第一,經濟法權利義務是主體法律性質和地位的外在表現。第二,經濟法權利義務存在兩種形態:一是體現于經濟法規范之中,為經濟法規范的核心內容;二是體現于經濟法律關系之中,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是一種具體權利義務形態。第三,經濟法權利義務歸屬于政府機關和經濟主體。39政府機關的經濟法權利?1.經濟主體資格控制權。2.市場行為調節權。3.非法行為取締權。40政府機關的經濟法義務?1.一般性義務。一般性義務,是指政府機關必須正確行使權利的義務。一是權利必須正確行使,不得放棄或轉讓,否則就是違反義務,是失職行為;二是權利必須正確行使,不得超越權限范圍,違反法定程序加以濫用,否則違反義務,是不稱職行為。2.服務性義務。服務性義務,是指政府機關為經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創造或提供便利條件的義務。此項義務內容較為廣泛。包括提供信息和咨詢,協調經濟摩擦,組織勞動就業,培育、完善市場體系,發展和完善公共設施及公益事業等。41經濟主體的經濟權利義務?1.企業經營權。經營權是指經濟主體(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2.權益保障權。是指經濟主體在經濟生活中監督政府機關行為,以及請求政府機關予以救濟的能力和資格。42經濟主體的經濟法義務?1.公平競爭義務。公平競爭義務是經濟主體的首要義務,也是所有主體都應負擔和履行的普遍性義務。2.依法納稅義務。經濟主體通過稅務機關向國家繳納稅款,是經濟主體普遍負有的一項所謂義務。3.接受監督義務。接受監督義務,是指經濟主體在政府機關對其經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予以配合,提供方便條件及所需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的義務。4.完成計劃義務。完成計劃義務,是指經濟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完成有權機關下達的指令性計劃的義務。43要正確理解經濟法責任的概念,應明確一下幾層含義?第一,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形式。第二,經濟法責任因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形式經濟法權利而產生。第三,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關系的構成要素。第四,經濟法責任的認定和歸結由專門國家機關進行。第五,經濟法責任是使違反經濟法的主體承擔否定性法律3后果。44經濟法責任的特征?(一)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具有雙重性。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具有的雙重性體現在,既有經濟法義務,又有經濟法權利。它不同于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產生前提和基礎。民事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是民事義務;行政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是行政義務,兩者都不具有雙重性。1.經濟法義務是經濟法責任的前提和基礎之一。2.經濟法權利是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之二。(1)它是基于經濟法律、法制的直接規定產生的。(2)他是一種具有命令和服從性質的權利。(3)它與經濟主體的義務并不對應。(4)它既是政府機關的權力,有時政府機關的義務。權利和義務對政府機關而言是融為一體的。(二)經濟法責任的內容具有整體經濟利益性。(三)經濟法責任的功能因主體不同而具有差異性。1.政府機關的經濟法責任通常不易過錯為構成要件。它并不直接體現國家法律對政府機關違法行為的譴責和否定。2.政府機關的經濟法責任形式大多屬補償性責任,只以損害賠償責任為限,有的甚至并不賠償經濟主體的全部經濟損失,而僅僅是適當補償。3.政府機關的經濟法責任形式都是單獨適用的,集中經濟法責任形式和并適用于同一政府機關,在經濟法司法實踐中極少見。4.政府機關的經濟法責任通常以損害發生為構成要件。(四)經濟法責任的形式具有適用范圍的特定性1.經濟法律地位不一致,它們各自享有的經濟法權利和承擔的經濟法義務存在很大差別。2.不正當行使經濟法權利的行為只可能發生于政府機關,不可能發生于經濟主體。3.政府機關和經濟主體的經濟法責任形式的歸責原則、構成要件合唱但方式、范圍也不同。4.政府機關和經濟主體的經濟法責任形式的使用原則不同。45認定和歸結經濟法責任的原則?1.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即以經濟法主體具有主觀過錯為成立要件,而認定和歸結經濟法責任的原則。2.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以特定損害后果發生為成立條件,而不是以經濟法主體主觀過錯為成立條件加以認定和歸結經濟法責任的原則。46一般經濟法責任認定和歸結的根據?1.違反經濟法行為的存在;2.經濟法主體實施違反經濟法行為,主觀上具有過錯。47經濟法責任制度的缺陷與完善?一、先行經濟法立法中經濟法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第一,對經濟法責任的規定不全面,只規定經濟主體的經濟法責任,很少或沒有規定政府機關的經濟法責任。第二,僅就經濟法規定的經濟主體的經濟法責任而言,也不是完善的。第三,經濟法立法中規定的經濟法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之間難于協調和銜接。二、經濟法立法中經濟法責任制度的完善。第一,全面規定經濟法責任,進一步充實經濟法責任的內容。一方面,全面規定政府機關違反經濟法義務的經濟責任。另一方面,對經濟主體的所有違反經濟法義務的行為都無一例外地規定相關經濟法責任,使經濟法責任內容條款與經濟法義務內容條款對應一致,為追究一切違反經濟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提供法律依據。第二,鑒于經濟法責任形式適用范圍和對象的特定性和其目的因主體不同而具有差異性,區分經濟主體和政府機關的經濟法責任的不同性質和特征,分別予以規定,區別對待,確定它們各自待定的適用范圍和對象。第三,重視經濟法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的銜接和協調。在完善經濟法責任規定的同時,還應注意經濟法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的銜接和協調,在立法中應是法律責任的規定具體化、細致化。48經濟法立法的特點?1.授權立法是經濟法立法的重要方式;2.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在經濟法立法中占居著重要地位;3.單行法規時大多數經濟法立法的表現形式;4.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想結合。49經濟法立法的原則?1.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協調同步原則;第一,職權立法與授權立法想結合。第二,針對現實需要立法與適當超前立法想結合。2.經濟主體廣泛參與原則。經濟主體廣泛參與經濟立法實施經濟法的社會契約化本質得以實現的基本保證。3.借鑒、移植外國先進立法原則。以世界經濟法一體化為背景,以市場經濟為共同的客觀條件,各國法律相互借鑒和移植已成為當代世界法律文明發展的趨勢。50經濟法實施的意義?第一,經濟法實施,是經濟法制得以展現從而實現經濟生活法制化的關鍵環節。第二,經濟法實施,是完善和充實經濟法律規范內容的有效手段。第三,經濟法實施狀況,是反映一個國家經濟法制水平的重要尺度。第四,經濟法實施,使實現經濟法制的根本標志。5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家經濟職能:(多選)1基礎保障職能。2規劃與引導職能。3限制與平抑職能。4服務與促進職能。5組織與協調職能。6檢查與監督職能。52經濟法調整的內容?1通過財政、稅收和信貸等調節手段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以緩和社會矛盾和經濟利益沖突。2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通過直接、間接的計劃或運用財政、信貸等杠桿,對總供給和總需求進行主動調節,以影響經濟周期波動,預防和緩和經濟危機。3通過財政支援,稅收減免等優惠措施,對某些產業、行業或者企業進行重點扶植,以促進國民經濟的平衡發展和加速發展。4通過對企業進行必要的管制,影響企業決策并約束其經濟活動中的不正當行為。53經濟法調整的目標?(多選)(1)以法為政府順利調控社會經濟的活動與要素開辟道路和提供保障。實現這個目標,首先經濟法要充分樹立政府的法律權威。其次,經濟法要切實地避免政府的法律權威發生過度的流失。(2)以法保證法律所確認與保護的政府經濟管理行為不破壞經濟主體自下而上與發展的一般條件。首先,經濟法要保證政府的干預不影響市場經濟的自然生態。其次,經濟法要避免政府干預可能破壞經濟主體作為市場主體的法律人格。網址:/54層次性?經濟法體系子系統在縱向上分為若干層次,其層次結構應處于一種有秩序的狀態。在完備的經濟法體系中,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經濟法是第一層次的子系統,它是整個經濟法體系的統率與核心;構成各種基本經濟法律制度主干的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單行經濟法律,這是第二層次的子系統;在各子系統內部,由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制定的基本法規與單行經濟法規、規章,是第三層次的子系統;省、市、自治區人大及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經濟法規、規章,是第四層次的子系統。以上四個層次之間在縱向上,存在明顯的法律效力層次和相互關系,即高一層次子系統的法律規范的法律效力,高于低一層次子系統法律規范的法律效力;低一層次子系統是上一層次子系統延伸、擴展的子系統,它必須服從于高一層次子系統。確保這兩者之間在法律內容和法律效力上,既緊密銜接又不互相抵觸,有利于建立有序化程序最高的經濟法體系,實現整體的最大功能。55經濟法體系形成的現實指導(1)必須使經濟法體系充分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2)必須使經濟法體系體現經濟體制改革的主導方向,符合我國法制建設的總體布局要求。(3)必須使經濟法體系具備高度的技術性要求。首先,組成經濟法體系的基本元素經濟法律規范,必須具備良好的可操作性。其次,構成經濟法體系的基本要素是以經濟法律、經濟法規和地方法規為淵源的經濟法律制度,對它的主要技術要求是,必須科學本國各項經濟法律制度的結構并合理擺正結構的關系。56經濟法法律淵源體系的框架結構1、基本經濟法。(1)宏觀調控體系與宏觀調控法。第一,制定計劃法。第二,制定財政法。第三,制定金融管理法。第四,制定其他有關宏觀調控法。(2)市場調節機制與經濟環境管理法。2、實施配套法。3、經濟法相關法。57經濟法主體的條件(1)經濟法主體的產生必須具有合法性。第一,依據憲法及國家權力機關的任命,或上有政府機關批準而取得資格。第二,依法定程序,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批準而取得資格。(2)市場主體只有進入需要經濟法調整的特定領域,才能成為經濟法主體。8、經濟法權利義務的特征:a.經濟法權利義務的實體內容與程序內容并存。b.經濟法兩方主體權利義務差異較為明顯。58法的局限性(法與它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矛盾)法是普遍的而法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具體的。法是相對穩定的而法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是不斷變化的。立法與司法的矛盾。59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法官依法司法,不享有自由裁量權。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可以類推適用,法官應類推適用,不享有自由裁量權。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也不能類推適用,但有國家政策,法官應依國家政策司法,不享有自由裁量權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能類推適用,也沒有相關的國家政策,但有習慣(例),法官依習慣(例)司法,不享有裁量權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也不能類推適用,也沒有相關的國家政策,也沒有習慣(例),法官依照法的基本原則享有自由裁量權。60如何建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要反映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質。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要體現經濟法的基本內容。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要統率經濟法的具體制度。61市場競爭原則確立的依據市場經濟的本質屬性是自由競爭,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應是市場競爭原則經濟法的根本宗旨要求把市場競爭確立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基于市場競爭對于人類價值理念的重大意義,有必要把市場競爭確立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在市場社會,市場競爭就是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應以市場競爭為基礎并通過市場競爭而形成,這都說明,應該把市場競爭確立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62宏觀調控原則的內涵宏觀調控是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是宏觀領域的調控。宏觀調控是有限的調控。宏觀調控是民主調控宏觀調控主要是法律調控。63宏觀調控原則的貫徹宏觀調控原則貫徹經濟法的始終。宏觀調控原則體現了經濟法的主要特征。宏觀調控原則實現著經濟法的基本精神。64經濟法調整的內容通過財政、稅收和信貸等調節手段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以緩和社會矛盾和經濟利益沖突。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通過直接、間接的計劃或運用財政、信貸等杠桿,對總供給和總需求進行主動調節,以影響經濟周期波動,預防和緩和經濟危機。通過財政支援,稅收減免等優惠措施,對某些產業、行業或者企業進行重點扶植,以促進國民經濟的平衡發展和加速發展。通過對企業進行必要的管制,影響企業決策并約束其經濟活動中的不正當行為。65經濟法調整的目標以法為政府順利調控社會經濟的活動與要素開辟道路和提供保障。實現這個目標,首先經濟法要充分樹立政府的法律權威。其次,經濟法要切實地避免政府的法律權威發生過度的流失。以法保證法律所確認與保護的政府經濟管理行為不破壞經濟主體自下而上與發展的一般條件。首先,經濟法要保證政府的干預不影響市場經濟的自然生態。其次,經濟法要避免政府干預可能破壞經濟主體作為市場主體的法律人格。66經濟法法律淵源體系的框架結構基本經濟法。1宏觀調控體系與宏觀調控法。第一,制定計劃法。第二,制定財政法。第三,制定金融管理法。第四,制定其他有關宏觀調控法。2市場調節機制與經濟環境管理法。實施配套法。經濟法相關法。67經濟法的屬性經濟法的主體既不是純粹的私人,也不是純粹的國家機構,而是國家機構與私人。經濟法體現的是客觀社會經濟規律,是反映他們的社會公共意志。經濟法保護的是社會公共利益,這種利益時普遍性的,終極性的,個人性的,經常性的,公共性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本質上就是普遍的每個人的利益、所有人的利益。經濟法規范介于公法、私法之間,是一種彈性規范,有利于國家公權力根據具體情況,審時度勢、靈活自由地裁量。經濟法的調整機制是調控平衡,經濟法本質上是一種社會整體調整機制的法律,這是由市場調節與國家干預相結合的產物。68傳統經濟法體系的缺陷指導思想不正確。按“身份”立法。缺乏科學的標準。具有嚴重的封閉性。69建立經濟法體系的條件一國或該國的執政黨奉行一種比較成熟、比較穩定的政治經濟法律制度。本學科的研究要達到相當的程度。國家經濟法立法具備一定的數量和質量。70經濟法主體的條件經濟法主體的產生必須具有合法性。第一,依據憲法及國家權力機關的任命,或上有政府機關批準而取得資格。第二,依法定程序,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批準而取得資格。市場主體只有進入需要經濟法調整的特定領域,才能成為經濟法主體。71經濟法權利義務的特征:經濟法權利義務的實體內容與程序內容并存。經濟法兩方主體權利義務差異較為明顯72經濟法的根本宗旨經濟法的根本宗旨是通過依法干預政府從而讓政府更好地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經濟法干預政府在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中主要就是依法干預競爭維護者和宏觀調控者。73反壟斷者違反反壟斷法的經濟法責任構成違法主體為反壟斷者。主觀上有過錯。實施了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反壟斷者不正當行使反壟斷權。反壟斷者違反反壟斷法,承擔相應的經濟法責任。74壟斷者(限制競爭行為實施者)違反反壟斷法的經濟法責任構成違法主體是壟斷者。違法主體實施了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違法主體主觀上有過錯。損害結果問題。責任的承擔。75反不正當競爭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經濟法責任構成違法主體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者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為。主觀上有過錯。造成相應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76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經濟法責任構成違法主體是經營者。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造成相應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77經濟法立法的意義經濟法立法是為市場經濟立章建制。經濟法立法用立法的方式明確、宣揚、推行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精神。發展市場經濟不僅要訴諸市場機制,也要求助于宏觀調控。78排除經濟法實施障礙的對策?加強經濟法內容的客觀性和技術的操作性,導入新的研究方法。加強經濟法技術的可操作性。在研究方法上突破傳統,大膽引進。在立法程序上,加強對經濟法律規范草案的審查。79經濟法實施的意義經濟法的實施,有利于實現經濟法治。經濟法的實施,是經濟法的根本目的。經濟法的實施,是社會經濟發展重要舉措。經濟法的實施,有利于經濟法的完善。經濟法的實施有利于經濟法權力(利)義務的實體化或實定化。80如何完善經濟法實施程序完善經濟法的立法程序。完善經濟法的執法程序。完善經濟法的司法程序。完善其他程序。81如何提高經濟法實施人員的素質提高經濟法實施人員的素質。提高經濟法實施人員的專業水平。提高經濟法實施人員的文化水平。提高經濟法實施人員的認識水平。提高經濟法實施人員的施法藝術。82秩序的基本構成要素和內在要求協調和諧。安全穩定。有規律可循。有道同在。有法可依83社會公共性的要求社會公共性已經成為時代精神的體現和社會要求的反映。第一,社會公共性的凸顯,標志著社會從個人本位轉向社會本位。第二,社會公共性的凸顯,要求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第三,社會公共性的凸顯,表明人們要求國家提供社會福利。第四,社會公共性的凸顯,要求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84經濟法的義務的特點第一,經濟法義務具有社會性。第二,經濟法義務具有公共性。第三,經濟法義務具有無償性。第四,經濟法義務具有公益性。84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由經濟法的特殊性所決定的,第一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特定的經濟關系。第二,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市場關系。第三,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由市場競爭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85市場競爭的原則,1市場競爭是市場的競爭,2,市場競爭是自由的競爭,3,市場競爭是公平的競爭,4,市場競爭是有序的競爭,一是有范圍的競爭,一是有調控的競爭,一是有節制的競爭,一是穩定的競爭86宏觀調控原則的內涵,1,宏觀調控是對市場的宏觀調控,2,宏觀調控是宏觀領域的調控,不是私人領域,是私人力量所不及的領域,宏觀領域是市場失靈的領域,宏觀領域是關系國計民生、影響國泰民安的領域。3,宏觀調控是有限的調控。4宏觀調控是民主調控。5,宏觀調控主要是法律調控。宏觀調控措施多種多樣,主要包括(經濟、行政和法律)三種措施。87宏觀調控原則的貫徹,1,宏觀調控原則貫徹經濟法的始終。2,宏觀調控原則體現了經濟法的主要特征。3,宏觀調控原則實現著經濟法的基本精神。88宏觀調控的原則是密切相關、內在同一的。這種密切相關、內在統一,具體表現為,第一,宏觀調控是對國家大政方針的調控。第二,宏觀調控是對市場運行的調控。第三,宏觀調控是對市場競爭范圍的調控。第四,宏觀調控是對市場競爭目標的調控。第五,宏觀調控是對市場競爭規則的調控。第六,宏觀調控是對市場競爭的保障。89市場競爭是宏觀調控的依歸,第一,宏觀調控受市場競爭的制約。第二,宏觀調控要順應事物的自然趨勢,合乎市場的競爭趨勢。第三,宏觀調控的目標通過市場競爭來實現。90競爭的含義,1,競爭的本義是多個主體(至少兩個主體)旨在爭取同一目標而競爭努力,競爭的動力來自外在的壓力,競爭的目的在于超越別人而獨占目標。因此,當市場中只有一個市場主體,一個市場主體可以獨占市場時就不會有競爭,或者盡管存在多個市場主體,但他們互相合謀,串通一氣,合為一體,也不會有競爭。所謂競爭是相互的,是指競爭只能存在于多個獨立的市場主體之間。2,競爭不是無序的而是有序的。3,競爭不是無限制的而是有限制的。,4,競爭不是強制的而是自由的91競爭的秩序應具備以下構成條件,一是主體的多元性,一是意思的自治性,一是地位的平等性,一是市場的開放性92經濟法秩序是一種自為秩序。具體表現如下,一是經濟是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的法律表現。一是經濟法是調整市場競爭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是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的法治化。93從經濟法的起源上看,眾所周知,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產生于壟斷資本主義階段。二,從經濟法的價值看。經濟民主包括個人民主,(企業民主),(職工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等內容和要求。94作為經濟法的主體的國家機構,必須滿足以下要求:第一,主體設立的合法性、第二,主體構成的代表性。第三,主體成員的公務性。第四,主體地位的非本發行。第五,主體宗旨的公益性。95國家機構的經濟法權力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公共性權力,應符合社會的公共性的要求,第一,權力本質的公共性,第二,權力行使的程序性、第三。權力范圍的合理性,第四,權力地位的非本位性。第五,權力宗旨的公益性。96建立經濟法的體系不是任意的,它必須遵循一定的標準。1,多樣性與統一性。2.穩定性與變通性,3,現行性與超前性4,國內性與國際性97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以企業為本位,這就要求依法確立企業的權利。只有真正服務、保障私權的公權才是真正合法合理的公權。只有企業權利本位才能真正使企業成為市場經濟主體。98經濟法具有以下特點,第一,職權立法與授權立法相結合,第二,經濟法法典與單行經濟法相并序。第三,中央經濟法的立法與地方經濟立法相并舉,第四,政策性與規律性相統一99競爭在經濟法中的意義1競爭是一種效益機制2競爭是一種創新機制3競爭是一種發現過程4競爭是一種分配機制100經濟法實施的意義答:1、經濟法的實施,有利于實現經濟法治。2、經濟法的實施,是經濟法的根本目的。3.經濟法的實施,是社會經法發展的重要舉措。(1)經濟法的實施,表明國家對法律的態度,法律具有威信,會影響人們的對法律的態度,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法的發展。(2)經濟法的實施,使經濟法現實化,并確實成為人們的行為準則。(3)經濟法的實施,是在進行反限制競爭和反不正當競爭的斗爭,是在貫徹自由競爭的市場法則,是在伸張自由競爭的市場精神。4、經濟法的實施,有利于法治的完善。5、經濟法的實施有利于經濟法權力(利)義務的實體化或實定化。101經濟法獨立于民法這是由經濟法和民法的區別所決定的1、兩者的調整對象不同2、兩者的主體不同3、兩者的權利(力)不同4、兩者的構成要素不同5、兩者的屬性不同民法與經濟法是兩個獨立的部門,但卻共同扎根于市場經濟,現代市場經濟是市場調節與國家干預密切結合的混合經濟。民法與經濟法分別是這兩種混合經濟的兩個方面的必然產物和法律表現,混合經濟的內在統一性要求民法與經濟法必須相互配合。102要建立和發展市場特多的主體地位:第一,只有具有主體地位的人,都是市場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第二,只有具有主體地位的人,才會有獨立的自由意志。第三,只有具有主體地位的人,才會以主人翁的姿態進行生產,才會主動地、積極地、創造性地進行生產,才會精打細算、節約成本,才能從事有效益的生產。第四,只有具有主體地位的人,才會進取、冒險精神。第五,只有具有地位的人,才是一個負責的人。103.經濟法實施的特征:第一,經濟法的實施具有明顯的綜合性。第二,經濟法的實施具有獨特的行政性。第三,經濟法的實施具有高度的專業性。第四,經濟法的實施具有嚴格的程序性。論述1、綜合經濟法學說筆者認為,綜合經濟法學說把經濟法看作是由調整平等的社會經濟關系、行政管理性的社會經濟關系和勞動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綜合構成的,這樣就把經濟法變成了有關經濟的法律或者說是調整一切經濟關系的法律。這是一種“大經濟法學說”,是不盡適當的,因為:第一,平等的社會經濟關系、行政管理性的社會經濟關系和勞動的社會經濟關系,這三種具體的社會經濟關系個性大于共性,因而綜合起來由一個法律部門來調整不僅不大可能,而且沒有必要。第二,平等的社會經濟關系、行政管理性的社會經濟關系和勞動的社會經濟關系這三種具體的社會經濟關系已分別由民法、行政法和勞動法加以調整,這在理論上已達成共識,在實踐上已成為通例。如果綜合起來,勢必擾亂現有的法律體系。第三,把這三種相關但更多的是相異的具體的社會經濟關系綜合起來構成經濟法,這是另一種意義上的“諸法合體”。這與法律部門的劃分愈來愈細的大趨勢是相背的。第四,關于經濟性。綜合經濟法之所以要把這三種個性大于共性的具體的社會經濟關系綜合起來由經濟法來調整,就是因為它們都具有“經濟性”這一共性。其所謂的“經濟性”,一是指具有財產內容;一是指與社會經濟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有關。第五,關于經濟法的地位。這個學說據以否定經濟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兩個依據都是站不住腳的。但綜合經濟法學說仍有其積極意義。綜合經濟法學說,是當時在中國既沒有民法,也沒有行政法和勞動法,更沒有經濟法的特殊歷史背景下提出的一種經濟法學說,實屬難能可貴,尤其是它預示了將來中國經濟法律體系的大致輪廓和基本框架。2、試述經濟法產生、存在和發展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基礎:第一節經濟法的社會基礎社會是一個龐雜的復合體,它由多個要素、多塊領域復合構成。極而言之,個人和國家是社會的兩個基本要素,由個人所組成的私人領域和由國家所支配的公共領域是社會的兩塊主要領域。一、從原始人群到集權國家剛剛脫離動物界的原始人,勢單力薄,個人無以自立,只有成群結隊,實行原始共產主義制度才能生存發展下去。在這一時期,還沒有國家。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國家并不是從來就有的。曾經有過不需要國家、而且根本不知國家和國家權力為何物的社會。”隨著個人力量的有所提高,特別是作為人的手腳的延伸一爭中同歸于盡,就需要有一個強權組織機構,于是產生了國家。這正是恩格斯所說的:“在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必然使社會分裂為階級時,國家就由于這種分裂而成為必要了”。這是國家產生的最根本原因。二、從集權國家到無政府狀態社會的國家化導致嚴重后果,社會授予國家的權力,轉而被國家用來對付社會自身,剝奪個人自由,使人們傾向認為,國家的產生近似于“打開瓶蓋放出魔鬼”,深受其害的人們自然想把它關回去。物極必反,集權的國家導致極端的革命。法國大革命是反對國家化最激進的舉措。三、個人與國家的相依而存社會發展大體上經過了從只有個人(人群)無國家到需要國家、產生國家以至集權國家、社會國家化,再到反對國家、社會無政府化,最后到個人和國家的中和辯證的演進歷程。這樣,就形成了一種新的社會模式,在這種社會模式里,個人和國家保持合理的關系和格局,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密切結合,個人權利和國家權力處于均衡狀態,個人自由和社會秩序相依而存。第二節經濟法的經濟基礎法律是經濟關系的記載和表述,經濟關系的變革必然導致法律的變遷。一、從亞當斯密到凱恩斯革命亞當斯密認為人是經濟人,“完全為自己不為他人,這似乎是一切時代為主子所遵守的可鄙格言”。所以,“我們每天所需要的食料和飲料,不是出自屠戶、釀酒家或烙面師的恩惠,而是出自他們自利的打算。”1936年,凱恩斯的劃時代的不朽著作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的出版,對傳統4經濟理論和經濟政策提出了較為全面的挑戰和批判,建立了一套以國家干預為中心、以醫治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為目標的完整的宏觀經濟理論和經濟政策體系。凱恩斯主義一旦形成即刻投人運用,美國是公認的凱恩斯主義最初、最成功的實驗場所。二、凱恩斯革命的再革命實踐是理論的先導,新的實踐必然要求新的理論一種能夠解釋實踐同時又有利于指導改造實踐的理論。在這種背景下,眾多新的經濟學派如供應學派、貨幣學派、公共選擇學派等所謂的新自由主義經濟學派開始了對凱恩斯革命的再革命。三、從兩極思維到辯證思維這是市場經濟的共同屬性和普遍要求,對一切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法律包括經濟法都具有決定性的指導意義,經濟法應該立足于市場機制與國家干預有機結合的基礎之上,并把它的內在性質和特定要求準確地記載和表述出來。第三節經濟法的政治基礎法律是政治的集中表現,有什么樣的政治及其意識形態就有什么樣的法律。經濟法受特定政治及其意識形態的影響,并且是它們的法律體現。一、從契約倫理到社會正義二、社會正義所導致的法律變革過去的正義理論多是功利主義的正義理論,社會正義是人類的目標,要實現社會正義,關鍵是要擇出社會的最好代表。當代正義原則是關愛境況最差者的原則。綜上所述,所謂經濟法的社會基礎指的是個人與國家的關系,核心是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問題;所謂經濟法的經濟基礎指的是市場調節與國家干預的關系,核心是自由競爭與秩序調控問題;所謂經濟法的政治基礎指的是契約自由與人權保障的關系,核心是確認國家干預與限制國家干預問題。這些關系和問題匯總集中起來就形成了在任何一個社會都共同存在的一種特定的社會關系和問題,即以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市場調節與國家干預和確認國家干預與限制國家干預為核心的社會關系和問題,它們要求從法律上予以調整和解決,其中一個核心而重要的法律部門就是我們這里所論述的經濟法。這些基礎決定著經濟法的內容和性質,經濟法的許多問題都要由這些基礎來說明。3、自然經濟時期不存在經濟法經濟法之所以是經濟法,當然是與“經濟”有關的“法”,因而從自然經濟時期起就有經濟法。這種認識是不確切的。因為:第一,自然經濟是一種落后的經濟。一方面,社會生產力十分落后,社會財富極其匱乏是自然經濟時期的客觀事實;另一方面,建立在自然經濟基礎之上的國家,“官冗之患,所從來尚矣!”為了維持龐大的國家官僚機構的運行和統治者的奢侈生活,又必須占有大量的社會財富,這就形成了在自然經濟時期社會生產發展不足而又“超前高消費”的矛盾。根據制度經濟學派關于社第二,自然經濟是一種封閉的自給自足的經濟。每個生產者都是直接生產自己的大部分消費品,因而他們取得生活資料多半是靠與自然交換,而不是靠與社會交往。第三,自然經濟是一種小農經濟。由于一家一戶的小農,他們之間只有地域聯系,沒有或者少有經濟聯系,形成不了統一的力量,從而缺乏抵抗國家掠奪社會財富的暴力進攻,也構成不了對統治者的威脅,因此統治者總是把自然經濟視為立國之本來加以維護。以上三個方面表明,在自然經濟時期,由于自然經濟的落后性、封閉性以及歷史性,決定了無論是國家掠奪社會財富的手段,還是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法,大都是嚴刑峻法。第四,自然經濟是一種分工簡陋的經濟。自然經濟時期的社會分工主要就是農業生產,輔之以簡單的手工業生產。4、宏觀調控原則的內涵1宏觀調控是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宏觀調控必須也只能立足市場、利用市場、服務市場,沒有市場的宏觀調控最終沒有市場。從根本上說,所謂的宏觀調控實質上就是對市場的宏觀調控。2宏觀調控是宏觀領域的調控。(1)宏觀領域不是私人領域。(2)宏觀領域是私人力量所不及的領域。(3)宏觀領域是市場失靈的領域。(4)宏觀領域是關系國計民生、影響國泰民安的領域。3宏觀調控是有限調控。面對國民經濟的方方面面,人類只能具有有限的信息,在這種情況下,宏觀調控就只能是有限調控,把宏觀調控限制在國家或政府擁有較為全面詳盡信息的國民經濟方面,而把其余并不關系國計民生和影響國泰民安的絕大多數微觀方面賦予私人。4宏觀調控是民主調控。宏觀調控是大眾的事業,必須貫徹民主、保障民主,宏觀調控的目標在于促進經濟民主,宏觀調控的實現也必須貫徹經濟民主,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激發尊重和維持私人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只有建立在這一基礎上的宏觀調控才能有所作為。5宏觀調控主要是法律調控。宏觀調控措施多種多樣,主要包括經濟、行政和法律三種措施,其中應以法律措施為主。因為:只有建立在法律基礎上的宏觀調控才能像法律制定一樣大眾參與,集思廣益,富有理性,從而宏觀調控更能認識、反映和適應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5、市場競爭原則與宏觀調控原則的關系:正是市場調節與政府干預的內在統一決定并說明了市場競爭原則與宏觀調控原則是密切相關、內在統一的。這種密切相關、內在統一,具體表現為:一、宏觀調控是市場競爭的條件第一,宏觀調控是對國家大政方針的調控。第二,宏觀調控是對市場運行的調控。第三,宏觀調控是對市場競爭范圍的調控。第四,宏觀調控是對市場競爭目標的調控。五,宏觀調控是對市場競爭規則的調控。第六,宏觀調控是對市場競爭的保障。二、市場競爭是宏觀調控的依歸第一,宏觀調控受市場競爭的制約。第二,宏觀調控要順應事物的自然趨勢,合乎市場的競爭規律。第三,宏觀調控的目標要通過市場競爭來實現。6、社會公共性的調整民法和行政法當然也在力求因應并作出過自己的變革,但由于民法和行政法所固有的屬性使得它們并不能完全做到。首先,民法不能。這是因為:第一,民法是個人本位法。第二,民法是私權本位法。第三,民法是自我救濟法。其次,行政法也不能。這是因為:第一,行政法是政府本位法。第二,行政法的宗旨是限制政府權力、規范政府行為、明確政府責任,是管理政府的法。第三,行政法的最終目標也是為了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但由于一切權力都易于濫用,行政權作為一種自由裁量權尤其如此,政府機構的不斷膨脹并官僚主義盛行,政府干預的失靈,往往導致事與愿違。7、經濟法是規范國家干預社會經濟之法我們在認識到國家干預社會經濟必要性的同時,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必須規范國家對社會經濟的干預。這是因為:第一,權力既可能是促進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也可能是阻礙經濟發展的重大因素。第二,規范國家干預是由國家權力的性質所決定的。第三,規范國家干預也是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第四,國家是一個龐雜的官僚機構,它滋生助長官僚主義,也需要官僚主義第五,國家是一種排他性組織,一個地區、一個社會只能有一個國家,“一地不能有二國”,國家的這種絕對排它性表明國家天生是一種壟斷組織。第六,國家作為一個社會的總代表,在某種意義上,應是所有人的“衣食父母”,讓社會上所有人過上作為人的人道生活、享受保障人的尊嚴的社會福利,尤其是“對受到歧視或處于不利地位的勞動者的特別需求作出反應”這應是國家的道義和責任,這樣,福利國家要求確實是社會民眾的強烈呼聲。正是基于上述種種理由,必須約束國家權力,限制國家權威,規制國家行為;明確國家責任,也即要依法規范國家干預。8、經濟法的屬性經濟法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一種社會法,最起碼具有社會法的屬性。第一,經濟法的主體既不是純粹的私人,也不是純粹的國家機構,而是國家機構與私人。第二,經濟法體現的不是私人與私人間的平等自由意志,因為在經濟法中如在反壟斷法中,私、人不再是平等的,意志不再是自由的;體現的也不是國家的意志,規律的也不是權力者與服從者的關系,因為在經濟法中如宏觀調控法中,國家進行宏觀調控但國家并不直接控制企業,對企業指手畫腳,企業也不隸屬服從于國家機構。第三,經濟法保護的不是私法意義上的私人利益,因為那種私人利益是一種特殊性的、利己性的私人利益,歸根到底是極少數人的利益,保護的也不是國家利益,因為國家利益是一種抽象性的、中介性的、再分配的、政治性的第四,經濟法規范不是私法規范,私法規范比較概括從而有利于私權推定和私權保護,私法規范的任意性有利于保障私人意思自治;經濟法規范也不是公法規范,公法規范比較具體從而有利于權力制約,公法規范的強制性有利于保障國家意志的貫徹和對國家權力的制約。第五,私法的調整機制是意思自治,私法本質上是一種自主調整的法律,這是市場調節在私法中的反映;公法的調整機制是命令服從,公法本質上是一種他律調整的法律,這是由權力支配的本性所決定的。9、經濟法體系的構成經濟法體系由調整市場競爭關系的市場競爭法和調整宏觀調控關系的宏觀調控法所共同構成。一、市場競爭法第一,市場競爭,相當激烈,結果優勝劣汰,經濟集中,最終形成壟斷,這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特征。反壟斷關系是市場競爭關系的基本內容之一,調整反壟斷關系的法律即反壟斷法是保證市場競爭所必需的,第二,市場競爭,利害相關,殘酷激烈,有時甚至你死我活,加之市場中的人們大都是經濟人,并非盡為堯舜,有些人為了保護自己的私利,牟取不當利益,難免進行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關系是市場競爭關系的基本內容之一,調整這種關系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關于反不正當競爭方面的主要法律,它要具體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二、宏觀調控法第一,市場經濟作為一種社會化的宏觀經濟,應當保持比例協調、結構優化、目標明確、供求平衡、秩序穩定,保證持續、高效地發展。第二,有國家存在就有財政,財政關系到社會財富的分配和再分配,關系到個人、集體和國家之間的利益協調關系到社會的公平與效益,影響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三貨幣是市場經濟的“血液”,它在整個國民經濟中流通,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無所不至;貨幣是市場經濟的“神經中樞”,至關重要。金融法是宏觀調控法的基本要素之一。第四,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根本條件之一就是要產業規劃科學、產業組織有效、產業結構優化、產業布局合理、產業技術先進。產業政策法要規定產業政策的目標,基本政策,制定實施等方面的內容。產業政策法是宏觀調控法的基本要素之一。10、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別(1)兩者的調整對象不同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在管理各種特殊性的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行政關系,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市場經濟在自由競爭基礎上形成的市場競爭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2)兩者的主體不同行政法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而經濟法的主體主要是與維護市場競爭和進行宏觀調控有關的當事人,(3)兩者的權力不同在經濟法關系中,經濟法權力不是本位性的權力,這種權力依存于、服務于其他經濟法主體的權利。(4)兩者的構成要素不同(5)兩者的法律屬性不同行政法是公法。經濟法,由于其主體主要不是國家行政機關,而是與維護市場競爭和進行宏觀調控有關的當事人,因而經濟法具有社會法的屬性。(6)兩者的本位和宗旨不同行政法是政府本位法。(7)兩者追求的利益不同行政法的首要目標是限制行政權力,其次才可能是社會公共利益。通過反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克服市場的盲目性和無序性,保證市場公平、自由競爭,維護社會整體秩序,有利于促進社會共同利益。體現上述內容和要求的法律制度就是經濟法。11、經濟法實施的對策一、保證經濟法實施機構的獨立性1保證經濟法實施機構的預算獨立,直接從國庫劃撥一定的資金作為經濟法實施機構的物質保障,經濟法的實施機構在物質上獨立了,經濟法的實施也就可能獨立。2保證經濟法的實施機構是一個專職機關,專司經濟法的實施,嚴禁染指其他事務。3保證隸屬于行政機關的經濟法實施機關的獨立性,強調它們與一般行政機關的不同,不盡是行政機關。二、建立科學的分工制度我國經濟法的實施機構包括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它們之間以及它們內部必須科學分工。就它們之間的分工來說,可分工如下:行政機關通過依法管理國民經濟實施經濟法;而司法機關則主要通過對違反經濟法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實施經濟法。三、完善經濟法實施程序1完善經濟法的立法程序2完善經濟法的執法程序3完善經濟法司法程序4完善其他程序(1)召開聽證大會。(2)可以成立專門調查委員會。四、提高經濟法實施人員的素質1提高經濟法實施人員的素質。2提高經濟法實施人員的專業水平。3提高經濟法實施人員的文化水平。4提高經濟法實施人員的認識水平,認識到“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甚重而其義至精也。5提高經濟法實施人員的施法藝術。五、加強經濟法實施的監督1要確立必要的監督制度。2要設立必要的監督體系,包括工商、稅務、銀行、海關、審計、監察等部門的行政監督和公安、檢察、法院等的司法監督,以及行會、協會和會計、審計、律師事務所、大眾傳媒等的社會監督。3要通過立法具體規定監督措施,使監督措施具有合法性、權威性。4要完善監督程序,使監督工作有序、合法地進行。12公平與效率相統一原則:1、新的公平觀本身就昭示了對效率的追求,公平與效率有統一的基礎。公平不再意味著收入分配的絕對均等,而是意味著機會均等、平等競爭、優勝劣汰,意味著真正的按勞分配原則的實現。2、公平與效率相統一而不可分割的關系決定了經濟法應以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為其基本原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與效率相互儲存、相互制約。只有把公平與效率相統一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才能以此為基礎使經濟法的功能和作用得以充分、有效的發揮。3、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符合經濟法自身屬性及其質的規定性。公平與效率相統一,基本上涵蓋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主要內容,與經濟法的宗旨、任務是一致的,與經濟法的調整目標和功能作用也是契合的。因此,應當將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確定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4、公平與效率相統一可以作為一項基本原則統領經濟法其他具體原則。公平與效率的統一是貫穿經濟法始終的指導思想,對整個經濟法制活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應當確定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5、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符合現行經濟政策。公平與效率相統一是對現行經濟政策的高度概括,因而也就獲得了指導整個經濟法制活動的權威和效力,我國現行法應當以公平與效率相統一作為其基本原則。13政府經濟管理行為優化原則。1、政府經濟管理行為優化的涵義政府經濟管理行為優化是指經濟法要賦予政府依法干預、管理社會經濟運行的職權,強化其管理權威;同時,限定政府實施經濟管理行為,必須以保證市場運行的高效有序為目標,以保證市場調節的基本“自然生態”不受破壞為前提,遵循通行的市場規則,使市場配置資源成本更低且富有效率,而不是相反。經濟法對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調整和確認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經濟法應賦予政府調整、平衡社會經濟總供求的職權。其次,經濟法應賦予政府高速經濟結構的職權。第三,經濟法應賦予政府調節國民收入再分配的職權。第四,賦予政府監督、管理經濟主體及其行為的職權。第五,經濟法應賦予政府其他必要的管理職權。2、政府經濟管理行為優化原則的具體內容(簡答)(1)經濟法應為政府經濟管理方式的轉變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2)經濟法要具體規定政府干預和管理經濟的法定次序和范圍以及越權干預的法律后果。(3)為防止政府失靈,經濟法還尖明確規定對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監督和補救措施,在政府應當干預的范圍內,為政府合理、有效地調控經濟運行創造條件,提供保障。14我國經濟法體系的法律制度組成:(多選)1、經濟法主體制度。經濟法主體制度,是以確認經濟法主體資格以及主體類型的各種相關法律規范的總和。2、經濟權限制度。經濟權限制度,是以確認經濟法主體的各類型經濟權限,以及不同的經濟權限的啟動序位為主要內容的各類相關法律規范的總和。3、經濟環境管理制度。經濟環境管理制度,是以創立各經濟主體適宜的外部發展條件為基礎內容的種類法律規范的總稱。4、經濟法責任制度。經濟法責任制度,是以確認經濟法主體違反法規定承擔相應責任為主要內容的種類法律規范的總和。15經濟法責任制度的完善:1、全面規定經濟法責任,進一步充實經濟法責任的內容。全面規定政府機關違反經濟法義務的經濟法責任。對經濟主體的所有違反經濟法義務的行為都無一例外地規定相應的經濟法責任,使法責任內容條款與經濟法義務內容條款對應一致,為追究一切違反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提供法律依據。2、鑒于經濟法責任形式適用范圍和對象的特定性和其目的的因主體不同而具有差異性,區分經濟主體和政府機關的經濟法責任的不同性質和特征。分別予以規定,區別對待,確定它們各自特定的適用范圍和對象。3、注重經濟法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的銜接和協調。在完善經濟法責任規定的同時,還應注意經濟法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的銜接和協調,在立法中應使法律責任的規定具體化、細致化。16經濟法立法的特點:(多選)1、授權立法是經濟法立法的重要方式。現代社會經濟關系復雜多變,科學技術的巨大進步更使其充滿了知識技術性的成份。經濟法的立法活動多隨著經濟形勢的起伏和國家經濟管理政策的不斷調整相應而動,且大多針對特定行業、特定領域的問題而制定。2、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在經濟法立法中占居著重要地位。經濟法立法是以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的經濟法立法活動為基礎和指導的。在這一前提下,通過授權立法,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在經濟法立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3、單行法規是大多數經濟法立法的表現形式。經濟法立法以單行法形式表現,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提高立法的靈活性,使法規規定周詳、便于操作,結構邏輯合理。4、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結合。加強地方立法,彌補中央立法之不足,是我國經濟法制建設的現實要求。17經濟法實施的障礙有哪些(一)、經濟法自身的狀況,是影響經濟法實施水平的首要因素經濟法自身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經濟法內容脫離社會實際需要。一方面,法律規范制度不能完整充分地反映改革進程中新型經濟關系的要求,滯后的法律框架不能容納新型關系的生存和發展。另一方面,法律規范和制度超出現有社會經濟關系發展的水平,無法同既有法律調整保持平穩對接。2、經濟法律規范內容過于原則,缺乏實際的可操作性。3、經濟法律規范之間不配套、甚至互相抵觸,使經濟法難以貫徹實施。4、經濟法律規范在要素構成、技術表達上存在不少缺陷,使經濟法難以貫徹實施。首先,經濟法律規范的構成要素不全,一些法律只確認行為模式,卻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后果,或者行為模式與法律后果不相適應,難以對經濟法主體行為選擇形成強有力的約束機制。其次,有些法律規范的語義含混,模棱兩可,容易產生歧義,造成執法不力或難以正確理解執行。(二)、推動經濟法實施的動力不足1、經濟法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對經濟法實施的消極影響。第一,經濟法執法機關內部執法機制不健全。第二,經濟法執法環境欠佳,降低了經濟法實施的水平。第三,經濟法執法缺少必要的監督機制。2、經濟法司法中存在的問題對經濟法實施的消極影響。第一,經濟法司法不夠公正。第二,經濟法司法難以完全獨立。第三,司法工作效率低。3、經濟主體守法中存在的問題對經濟法實施的消極影響。第一,經濟主體對經濟法感知能力差。第二,經濟主體對經濟法的認同程度較低。論述18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家經濟職能?一、基礎保障職能。1.市場具備推動力的全部奧秘在于活動于市場中的經濟主體(經紀人)必須有利可圖。2.另一類“產品”是這樣一些產品,他們對每個生活或對每個經濟人生產經營來說是必須的。這類產品,不是沒有利潤,而是由于它們對于人們的“必需性”,容易造成經紀人利用其進行壟斷性經營牟取暴利,從而制約經濟的發展。因此必須由國家經營或在國家管制下有經紀人經營。二、規劃與引導職能。通過政府投資、優惠政策、法律等手段為經紀人創造營利的體條件,引導經濟人將人力、物力和財力投向那些帶發展的產業和地區。三、限制與平抑職能。1.依靠國家權力消除妨礙自由競爭的因素。妨礙自由競爭的因素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在自由競爭基礎上自然發展的經濟壟斷;另一種是靠行政權力形成的行政壟斷。國家必須通過法律限制全一種壟斷,堅決取締后一種壟斷。四、服務于促進職能。1.公共服務職能主要有:信息服務;人才培訓服務;公共設施服務;公共安全服務(社會治安等);生活質量安全服務(勞動保險、就業保險、醫療保險)。2.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通過優惠政策、政府財政補貼、信貸政策、稅收政策、政府投資等形式,扶助弱小產業、幼稚產業、抵利潤產業和高風險產業(包括高技術產業)。這些產業在整個社會經濟鏈條中必不可少的,它們的發展對整個經濟有極大的促進作用。五、組織與協調職能。六、檢查與監督職能。首先要制定各種作為市場條件的法規,使經紀人在選擇自己行為方式和內容是有所依循。其次就是加強對這些法規執行得檢查監督。任何法規都很難被自動遵守,特別是讓經濟人付出代價的法規(稅法、環境法、產品責任法等等),更是經紀人試圖避免的。這就更需要國家加強檢查監督只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檢查監督的主要內容為:財稅監督、審計監督、信用監督、物價監督、市場秩序監督等等。19經濟發概念更新?1.從權力經濟到權力經濟。經濟發不是為了創造、維護不平等的權利經濟,而是為了創造、維護平等的權利經濟,既創造、維護一種公平、自由、競爭的經濟關系、經濟秩序及經濟環境。2.從政府干預到“干預政府”。這也就說明經濟法不是政府干預經濟之法,同時還應當是干預政府之法,即要求政府依法干預經濟,政府干預經濟必須法制化、規范化,擺脫主觀主義、行政命令和長官意志的影響。3.從一元利益的多元利益。不僅要維護國家、政府的利益,而且還要維護企業、個人的權益。維護企業權益、個人權益實際上就從根本上維護了國家利益、政府利益。因為國家、政府的最終目的是維護企業、個人的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不是謀求自身的利益。4.從指令到均衡。現在對計劃乃至計劃法的這種認識與過去那種對計劃和計劃法的認識同樣是不適當的。這里關鍵是對計劃和計劃法的觀念要更新。其實計劃不應是指令,而是一種均衡,即一國社會總供給與社會總需求的均衡、一國產業結構的均衡、一國內外貿易的均衡,這種均衡對于任何一國來說都是必要的。經濟法的目的就是為了克服市場經濟的盲目性、壟斷性。為了克服市場經濟的盲目性,就要求計劃法;為了克服市場經濟的壟斷性,就要求反壟斷法。因此,經濟法應該以計劃法和反壟斷法(亦可稱為競爭法)為核心而不是只取其一。經濟法調整的行政隸屬型經濟關系可以分為幾類?第一類是發生在經濟行政機關之間的隸屬關系,又包括兩個分類,一是不同行政層次的隸屬關系,即上級行政機關與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二是業務內容的隸屬關系,即由于法律的規定或上級主管機關的決定,例如財政當局的規定,其他同級機關也都要遵守。第二類是發生政府與經濟主體之間的隸屬關系,它也包括兩個分類,一是特定管理主體與特定管理受體之間確立具體的隸屬關系,表現為特定政府經濟機關向某個經濟主體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形成的關系;二是特定管理主體與不特定管理受體之間確立抽象的隸屬關系,表現為特定政府經濟機關向某經濟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而形成的關系。在社會經濟運行中,行政與經濟主體之間發生著大量的行政隸屬性經濟關系,這構成經濟法調整的基本內容。20經濟法的基礎(1)經濟法的社會基礎指個人與國家的關系。核心是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問題;(2)所謂經濟法的經濟基礎。指市場調節與國家干預的關系,核心是自由競爭與秩序調控問題;(3)經濟法的政治基礎。指契約自由與人權保障關系,核心是確認國家干預與限制國家干預問題。(4)這些關系和問題匯總集中起來就形成了在任何一個社會都共同存在的一種特定的社會關系和問題,即以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市場調節與國家干預和確認國家干預與限制國家干預為核心的社會關系和問題。21市場競爭原則的貫徹1)市場競爭原則貫徹經濟法始終真正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肇始1890年美國的謝爾曼法,該法的宗旨就是反對壟斷限制以促進市場競爭,市場競爭始該法的原則,到現在,這一基本原則已成為人們的基本理念之一。2)市場競爭原則貫徹經濟法的所有規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之一就是市場競爭關系,經濟法的構成要素之一就是市場競爭法。3)由于市場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屬性,是發展市場經濟的根本措施,因此許多立足市場經濟并調整特定市場經濟關系的法律都必然同樣要把市場競爭奉為自己的基本原則.4)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各法律的地位有所不同在壟斷階段和自由競爭階段,反壟斷法的地位是不同的。22我國經濟法體系的法律制度組成(1)經濟法主體制度。經濟法主體制度,是以確認經濟法主體資格以及主體類型的各種相關法律規范的總和。(2)經濟權限制度。經濟權限制度,是以確認經濟法主體的各類型經濟權限,以及不同的經濟權限的啟動序位為主要內容的各類相關法律規范的總和。(3)經濟環境管理制度。經濟環境管理制度,是以創立各經濟主體適宜的外部發展條件為基礎內容的種類法律規范的總稱。(4)經濟法責任制度。經濟法責任制度,是以確認經濟法主體違反法規定承擔相應責任為主要內容的種類法律規范的總和。23經濟法的基本范疇中競爭的含義和意義競爭,其含義為1)競爭不是獨一的而是相互的2)競爭不是無序的而是無序的3)競爭不是無限制的而是有限制的4)競爭不是強制的而是自由的競爭的意義為1)競爭是一種效益機制任何真正的競爭都是高度積極性、主動性和5創造性的競爭,能最大限度的激發人的聰明才智,使人不斷進取。2)競爭是一種創新機制為了進行競爭,競爭者必須不斷創新,只有創新,才能超越自己,勝過對手。3)競爭是一種發現過程競爭通過發現誰是優勝者,進而發現人們的需求所在,起著一種發現傳遞市場信息的功能。(4)競爭是一種分配機制競爭是一種資源配置手段,通過優勝劣汰,白獎品頒給優勝者,起著一種重要的分配功能。24經濟法是規范國家干預社會經濟之法1)權力既可能是促進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也可能是阻礙經濟發展的重大因素2)規范國家干預是由國家權力的性質決定的3)規范國家干預是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機制的內在要求4)國家是一個龐雜的官僚機構,它滋生助長官僚主義,也需要官僚主義5)國家是一種排他性組織,一個地區、一個社會只能有一個國家,“一地不能有二國”,國家的這種絕對排他性表明國家天生是一個壟斷組織。6)國家作為一個社會的總代表,在某種意義上,應是所有人的“衣食父母”,應該建立福利國家25公私法的劃分標準答:有三種學說:(1)利益說。涉及國家利益的為公法,涉及私人利益的為私法(2)主體說。至少有一方主體是公主體的法為公法,主體均為私主體的為私法。(3)關系說。規定隸屬服從關系的法為公法,規定平等協作關系的法為私法。但是這幾種學說都有不足之處。26經濟法的屬性經濟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是一種社會法,最起碼具有社會的屬性。這表現在:(1)經濟法的主體既不是純粹的私人,也不是純粹的國家機構,而是國家機構與私人。(2)經濟法體現的不是私人間的平等自由意志,因為在經濟法中如在反壟斷法中,私人不再是平等的,意志也不再是自由的,也不是國家的意志,規律的也不是權力者現服從都的關系。(3)經濟法保護的不是私法意義上的私人利益,因為那種私人利益是一種特殊性的、利己性的私人利益,歸根到底是極少數人的利益。(4)經濟法規范不是私法規范,也不是公法規范,而是介于兩都之間的一種彈性規范。(5)私法的調整機制是意思自治,公法的調整機制是命令服從。27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1)經濟法獨立于民法。兩者的調整對象不同。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是市場競爭關系和宏調調控關系兩者的主體不同。民法的主體主要是公民和法人,這兩者都是私人,經濟法的主體是與市場競爭和宏觀調控有關的當事人,都是社會公共性機構或國家職能機構。兩者的權利(力)不同。民法權利是一種私權利,經濟法權力是一種公共性權力。兩者的構成要素不同。民法包括物權法、債權法、知識產權法等要素,而經濟法主要有市場經章法和宏觀調控法構成。兩者的法律屬性不同。民法是一種典型的私法,經濟法具有社會法的屬性。(2)經濟法以民法為依歸,這是由民法的性質所決定的。民法是一種生活中的法。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法。民法是一種進步的法。民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處于基礎地位。(3)民法以經濟法為條件,這是由經濟法的性質所決定的。民法的基礎需要經濟法去奠定。民法的進步性需要經濟法去維持。民法的意思自治需要經濟法去創造條件。民法的自由競爭要以經濟法為基礎。28經濟法責任制度的完善:(1)全面規定經濟法責任,進一步充實經濟法責任的內容。全面規定政府機關違反經濟法義務的經濟法責任。對經濟主體的所有違反經濟法義務的行為都無一例外地規定相應的經濟法責任,使法責任內容條款與經濟法義務內容條款對應一致,為追究一切違反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提供法律依據。(2)鑒于經濟法責任形式適用范圍和對象的特定性和其目的的因主體不同而具有差異性,區分經濟主體和政府機關的經濟法責任的不同性質和特征。分別予以規定,區別對待,確定它們各自特定的適用范圍和對象。(3)注重經濟法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的銜接和協調。在完善經濟法責任規定的同時,還應注意經濟法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的銜接和協調,在立法中應使法律責任的規定具體化、細致化。29確定經濟法主體的意義(1)它表明經濟法的主體不盡是行政機關,不能籠統地認為經濟法的主體就是行政機關。(2)它表明不能簡單地把民法、商法的主體移植為經濟法的主體。(3)有利于正確地把經濟法的主體與行政法的主體和民法商法的主體區別開來。(4)明確經濟法的主體就是競爭維護者和宏觀調控者有利于從根本上真正抑制政府的廣泛干預。30經濟法責任的獨特性質(1)經濟法的責任是由經濟法所規定的,其中主要的是由市場競爭法和宏觀調控法所規定的法律責任。(2)經濟法的責任是由實施了違反市場競爭法和宏觀調控法的行為而導致的法律責任。(3)經濟法的責任是由國家專門機關如反壟斷法執行機構等依法追究的法律責任。(4)經濟法責任的獨特性就是表現在它作為一個后起的法律部門比其他法律部門更加自覺地全面地充分地綜合運用已有的法律調整方法和各種法律責任形式。31經濟法實施概念的內涵(1)經濟法的實施依靠一定主體。這里的主體不是個人而是有關國家機關,經濟法的實施主要不是個人的經濟法守法,而是有關國家機關的經濟法執法和經濟法司法。(2)經濟法的實施必須依照有關程序進行。是一種程序性很強的活動必須按照預定的規程、嚴格的步驟、必經的議程進行,這是經濟法的實施作為法律實施與其他活動的根本區別,這也說明了經濟法實施的嚴肅性。(3)經濟法的實施是實施經濟法,即經濟法是經濟法實施的對象。只有對經濟法具有科學的認識,才能科學認識經濟法實施的特征、意義,才能科學認識經濟法實施存在的障礙以及解決的對策。(4)經濟法的實施是將經濟法規范貫徹落實到社會現實中。將靜態的經濟法規范轉化為動態的經濟法規范,啟動經濟法規范的社會調整功能,規范人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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