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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質量控制,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的質量監控責任,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目標的實現,根據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結合會計師事務所組織結構、質量與風險管理控制結構等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目標是:(一) 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人員遵守法律法規、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以及中國注冊會計師業務準則的規定;(二) 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能夠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項目負責人是指負責某項業務及其執行,并代表會計師事務所在業務報告上簽字的項目負責人或經授權簽字的注冊會計師。第三條 本制度包括為實現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目標而制定的質量控制政策,以及為執行這些政策和監控政策的遵守情況而設計的質量控制程序,具體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內容:(一) 對業務質量承擔的領導責任;;(二) 職業道德規范;(三) 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的接受與保持;(四) 人力資源;(五) 業務執行;(六) 業務工作底稿;(七) 監控。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質量控制政策與控制程序形成書面文件,并傳達到全體人員。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應當了解、掌握和執行這些政策和程序,及時向會計師事務所反饋其對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見和建議。第二章 對業務質量承擔的領導責任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實行主任會計師負責制,主任會計師對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承擔最終責任。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致力于以質量為導向的內部文化的培育。內部文化的形成有賴于會計師事務所各級管理層特別是領導層的努力,各級管理層應當牢固樹立質量至上的意識,避免重商業利益輕業務質量。第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領導層及其作出的示范對于內部文化的形成有著重大影響。會計師事務所各級管理層應當通過清晰、一致及經常的行動示范和信息傳達,向全體員工強調質量控制政策的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質量控制目標的要求,促進優秀質量文化的形成。第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根據規模大小設立技術與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委派負責人)。.技術與風險管理委員會(或負責人)的職責是負責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質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制定、重大風險問題的決策等事項。第九條 技術與風險管理委員會(如設置)應由3至5名委員組成,主任委員由首席負責人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的工作。技術與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每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委員通過。主任委員應指定專人記錄會議情況,參加表決的人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字。會議記錄由技術與質控部(或主管人員)統一保存備查。第十條 技術與風險管理委員會以成員表決方式對以下重大風險問題進行決策:(一) 決定是否承接存在重大風險的業務;(二) 業務執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影響到需要決定是否中止業務約定;(三) 項目各級負責人之間就重大會計、審計問題及業務報告的意見類型存在意見分歧;(四)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與項目負責人之間就重大會議、審計問題及業務報告的意見類型存在意見分歧;(五) 其他必要的事項。第十一條 技術與質控部(或主管人員)其主要職責為:(一) 協助技術與風險管理委員會擬定風險管理和質量控制方面的制度和規定;(二) 負責技術支持和業務質量的日常監督,核查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及各項專業標準是否得到遵循;(三) 負責將技術咨詢和質量監督中發現的風險較大的或難以解決的重大專業問題提交技術與風險管理委員會;(四) 技術與風險管理委員會需要完成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條 項目組應當實施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中適用于單項業務的質量控制程序。項目負責人對會計師事務所分派的每項業務的總體質量負責并簽署業務報告。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全面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以及各業務項目的質量控制程序,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審計報告上簽名蓋章。對于審計報告應當由兩名具備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簽名蓋章并經會計師事務所蓋章方為有效。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對其出具的業務報告進行簽署,是其崗位的責任與義務,如無特殊理由,均不得拒絕簽署。第十五條 業務報告的簽署,應在報告簽發后由簽字人親自簽署,不得由他人代簽。第三章職業道德規范第十六條 職業道德是業務質量控制的基礎,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各項規定,恪守誠信、客觀的原則,執行審計、審閱業務以及其他鑒證業務,還應當遵循獨立性原則,保持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并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要求新人所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簽署職業道德規范承諾函。第十七條會計師事務所各級管理層應當帶頭遵守職業道德規范,通過行為示范在事務所內形成重視職業道德規范的氛圍。第十八條 負責培訓的人員應當將有關職業道德和獨立性的要求傳達到全體人員,并指導和解答有關問題。第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受獨立性要求約束的人員獲取其遵守獨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書面聲明。并報技術與質控部(或主管人員)備案。技術與質控部(或主管人員)對會計師事務所中所有受獨立性要求約束的人員是否按時簽署聲明及其遵守獨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況進行檢查。第二十條 對于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行為,按照會計師事務所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人力資源部(或主管人員)負責為每位員工建立職業道德檔案,記錄個人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行為及其處理結果。第二十一條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在執行鑒證業務時,應當保持職業道德規范要求的獨立性,識別和評價對獨立性造成威脅的情況和關系,并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消除對獨立性的威脅,或將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必要時應解除業務約定。第二十二條項目組全體成員應在接受鑒證業務項目委派時簽署項目獨立性聲明書。第二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估同一高級人員由于長期執行某一客戶的鑒證業務可能對獨立性造成的威脅,并采取防護措施(如定期輪換項目高級人員或進行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第四章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的接受與保持第二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在首次接受客戶委托或決定是否保持現有業務時,應當獲取相關信息,以合理保證在下列情況下,接受或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一)已考慮客戶的誠信,沒有信息表明客戶缺乏誠信;(二)具有執行業務必要的素質、專業勝任能力、時間和資源;(三)能夠遵守職業道德規范,與鑒證客戶不存在損害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的利害關系;(四)已對客戶風險進行評估,該項業務的承接不會給會計師事務所帶來不可接受的風險; (五)項目收費合理,與工作量以及業務風險匹配。第二十五條 首次接受客戶委托包括接受新客戶而建立客戶關系和承接現有客戶(因對其提供了其他服務)的新業務兩種情況。業務承接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編制業務承接評價表。主要內容包括:(一)調查客戶的誠信。在確定是否建立或保持客戶關系時,應當考慮客戶的主要股東、關鍵管理人員和治理層是否誠信,將接受或保持不誠信客戶的可能性降至最低。(二)評價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能力。應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能力進行評價,以確保會計師事務所具有執行該項業務必要的素質、專業勝任能力、時間和資源。(三)評價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的獨立性。應識別和評價對獨立性造成威脅的情況和關系,判斷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能否遵守獨立性的要求。(四)評估客戶的風險級別。應當在調查、分析客戶的財務狀況及其經營風險的基礎上,對客戶的風險級別作出評估,風險評估結果分為高風險或一般風險。(五)判斷項目收費是否合理。應預計項目成本,與客戶商談項目收費,考慮項目收費與工作量以及業務風險的匹配情況。第二十六條連續審計時,業務承接人員應當根據以前年度的審計情況和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所發生變化的了解,對客戶及會計師事務所情況進行持續評估,編制業務保持評價表。第二十七條項目負責人根據初步業務活動的結果,批準是否承接該項業務。對業務的承接批準應嚴格遵守以下原則:(一)如有確鑿的證據表明客戶缺乏誠信,不得接受或保持與該客戶的關系和具體業務;(二)不得承接會計師事務所不能勝任或無法完成的業務;(三)如與客戶存在損害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的利害關系,而不能消除或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時,不得承接其委托的鑒證業務; (四)項目收費應與工作量以及業務風險相匹配。 第二十八條 對于行業風險高或評估為高風險業務的承接,除需項目負責人批準外,應當同時經過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會議或首席負責人的批準。例如: (一)金融企業相關業務; (二)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公司鑒證業務; (三)受到監管層處罰或被監管層嚴重關注的公司鑒證業務;(四)項目收費與工作量或業務風險及不匹配的鑒證業務; (五)其他初步評估為高風險的鑒證業務。 第二十九條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在接受業務后獲知了某項信息,而該信息若在接受業務前獲知,可能導致會計師事務所拒絕該項業務,項目負責人應當考慮是否需要解除該項業務約定,并提交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會議或首席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條如果解除業務約定,項目負責人應與客戶適當級別的管理層和治理層討論解除業務約定的原因,考慮是否存在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事務所向監管機構報告業務解除的情況及原因。 第三十一條業務承接后,可根據委托項目風險水平(或項目類型)進行項目委派,登記項目信息。第五章人力資源第三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制定并不斷完善員工招聘制度、培訓制度、業績評價、薪酬及晉升制度,以確保會計師事務所擁有足夠的具有必要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人員。第三十三條人力資源部(或主管人員)應在了解各部門對人力資源需求的基礎上,根據會計師事務所發展及業務量的實際需要,制定招聘計劃,面向社會進行公開招聘。會計師事務所以品德、學識、能力、經驗、體格及其他適合工作所需條件為標準,選擇正直的、通過發展能夠具備執行業務所需的必要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第三十四條招聘時,人力資源部(或主管人員)對應聘資料進行收集、分類,按照所需崗位的職位描述做初步篩選,篩選合格的應聘人員按會計師事務所規定時間參加會計師事務所組織的筆試、面試。第三十五條對應聘高級經理職務以下者應分級別進行筆試,測試內容可分為專業知識和綜合能力兩部分內容。通過測試,對應聘者的專業技能和基礎素質進行初步評價。第三十六條 對初步評價較好者進行面試,面試由人力資源部(或主管人員)負責組織,業務經理、業務負責人共同參與,通過提問等方式與應聘者進行溝通與交流,從而對應聘者綜合潛質進行評價。通過業務負責人面試合格者,報送人力資源負責人批準后方能正式錄用。第三十七條根據對被錄用人員的專業技能、服務意識、個人品質、項目管理經驗等確定其級別。第三十八條 為了有效地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完善責權利相結合的激勵機制,本著責任與報酬相配比,風險與補償相對應,激勵與考核相結合,獎懲與業績相掛鉤的原則,會計師事務所制定相關的薪酬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條培訓部(或主管人員)應根據各級業務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制定員工培訓計劃,定期舉辦各級業務人員培訓班,及時提供最新的與執業相關的法律法規信息,為業務人員保持和提高必要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創造條件。第四十條會計師事務所有關人員應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其他主管部門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的要求,積極參加并完成繼續教育,更新和提高專業知識,保持和完善專業技能,熟悉并掌握現行法規和專業標準,不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第四十一條培訓部(或主管人員)應將各級業務人員的繼續教育情況形成書面記錄,定期檢查、評價繼續教育的內容和效果。第四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接受業務委托后應當組成項目組,將業務委派給具有相應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第四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每年根據委托項目的大小、難易程度和風險的高低、服務年限等委派項目負責人,以確保項目負責人具有必要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并有足夠的時間履行職責。重大項目負責人的委派應報經負責人會議(或首席負責人)核準。第四十四條項目負責人應根據委托項目的性質以及員工的學識、經驗、能力等委派項目組成員。第四十五條在執行業務時,項目負責人應記錄項目組成員的實際工時以此作為對項目組成員考核的基礎。項目結束后,項目負責人應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制定的考核標準,對項目組成員進行考核。 第四十六條為改善員工的工作表現,提升員工的滿意程度和未來期望,并使人力資源的結構符合事務所發展目標的需求,事務所可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員工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應與薪酬調整、職級升降和續聘辭退直接掛鉤。第四十七條年度業績評價按不同職務級別、不同崗位的評價內容和評價標準進行。評價可以采取上級評價人集體評議,集體無記名打分等評價方式,對下級員工年度內在各業務項目上的工作成績、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綜合能力及素質進行綜合性評價。第六章業務執行第一節指導、監督與復核第四十八條項目風險及質量管理控制應貫穿于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應按其職責要求對各級次項目組成員的業務工作給予充分的指導、監督和復核,以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能夠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規定執行業務,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第四十九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項目組成員的學識、經驗、能力進行合理分工,通過適當的團隊工作和培訓,使項目組成員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標,指導其完成所分派的工作。第五十條項目負責人在指導審計業務時,應強調計劃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并讓項目組成員清楚,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是一個連續動態的收集、更新與分析信息的過程,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中。在風險評估階段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確定需要了解的程度。第五十一條對所有重要的審計領域,應準備或更新裁剪的審計程序,列出相關已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必要的程序制度項目組成員關注和執行,并確保相關程序的執行得到有效的監督和復核。第五十二條可以通過總體審計策略、具體審計計劃及項目組計劃會議等告知項目組成員下列事項:(一)項目組成員各自的責任。例如,各成員在該項業務中承擔的具體審計任務,擬實現的具體審計目標,擬實施的具體審計程序及擬獲取的審計證據等;(二)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例如,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主要業務活動、生產業務流程等; (三)與風險相關的事項。例如,被審計單位面臨的異常壓力、上期審計時發現的重大問題等;(四)可能出現的問題。例如,被審計單位可能遭遇重大訴訟、管理層將出現人事變動等;(五)執行審計業務的方案。例如,計劃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等。第五十三條項目負責人應當監督業務的執行,主要監督工作包括:(一)追蹤業務進程,了解業務的進展情況;(二)考慮項目組各成員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執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計劃的方案執行工作;(三)解決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考慮其重要程度并適當修改原計劃的方案;(四)識別在執行業務過程中需要咨詢的事項,或需要由經驗較豐富的項目組成員考慮的事項。第五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應制定項目組內部復核制度,可考慮執行三級復核。如:一級復核由項目的現場負責人負責實施,對于規模較大的項目,項目的現場負責人可以委派項目組內經驗較多的人員復核經驗較少人員編制的工作底稿,但項目的現場負責人應對復核結果負責,級復核工作應在外勤工作結束前完成;二級復核由簽字注冊會計師負責實施,二級復核工作應盡可能地在外勤工作結束前完成;三級復核由項目負責人負責實施,復核工作應在出具審計報告前完成。第五十五條會計師事務所可根據具體情況減少或增加復核級次,對于規模較小的審計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和現場負責人可以為同一人。第五十六條 各級復核人員應履行各自的復核職責,復核責任不能互相減輕、替代或免除。第五十七條在復核項目組成員已執行的工作時,各級復核人員應當考慮:(一)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規定執行; (二)重大事項是否已提請進一步考慮;(三)相關事項是否已進行適當咨詢,由此形成的結論是否得到記錄和執行;(四)是否需要修改已執行工作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五)已執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結論,并得以適當記錄;(六)獲取的證據是否充分、適當;(七)業務程序的目標是否實現。第五十八條一級復核的重點是工作底稿技術上的正確性和完整性。復核人員通過詳細復核,應當合理保證:(一)所有財務報表項目和特殊交易或事項均已編寫工作底稿,并使得未曾接觸該項審計工作的有經驗的專業人士清楚了解: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和獲取的審計證據以及就重大事項得出的結論;( 二 )具體審計計劃已經實施,完成的工作底稿已與具體審計計劃進行交叉索引;(三)工作底稿在形式上做到要素齊全、格式規范、標識一致、記錄清晰;在內容上做到資料翔實、重點突出、繁簡得當、結論明確;測試的特定項目或事項的識別特征已完整、清晰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四)每一財務報表項目和特殊交易或事項的審計結論均有相關審計證據的支持,即所有重要或異常的數據已有適當的解釋及相關證據;(五)所有審計程序的改變和其他值得項目負責人關注的重大事項都已在審計小結中予以列示;(六)已審財務報表已正確、完整地編制,且每一項數據對應到試算平衡表,財務報表附注的數據也與相關工作底稿一致。第五十九條二級復核除對一級復核足夠與否予以評價外,應對項目的現場負責人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復核,并對其他重要財務報表項目和特殊交易或事項的審計、重要審計程序的執行進行復核。復核人員經過全面復核,應當合理保證:(一)已按照規定完成了相關工作底稿的一級復核,并對復核結果滿意;(二)擬定的審計計劃恰當描述了審計目標和審計程序;(三)對重要業務流程和重要交易類別,以及重大的交易、賬戶余額、列報的識別及其采取的應對措施是恰當的;(四)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及采取的應對措施是恰當的,針對存在特別風險的審計領域,設計并實施了針對性的審計程序,且得出了恰當的審計結論;(五)提出的建議調整事項恰當,相關調整分錄正確;(六)未更正錯報無論是單獨還是匯總起來對財務報表整體均不具有重大影響;(七)已審計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八)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充分、適當的,足以支持形成的結論和擬出具的審計報告。第六十條三級復核從總體上把握審計工作是否充分,已審財務報表的反映是否公允。復核人員經過復核,應當合理保證:(一)已按照規定完成了相關工作底稿的二級復核,并對復核結果滿意;(二)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及采取的應對措施是恰當的,針對存在特別風險的審計領域,設計并實施了針對性的審計程序,且得出了恰當的審計結論;(三)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恰當合理;(四)項目組提出的建議調整事項恰當合理,未更正錯報無論是單獨還是匯總起來對財務報表整體均不具有重大影響;(五)已審計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六)擬出具的審計報告措辭恰當,已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發表了恰當的審計意見。 第六十一條復核人員應在復核過的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人處簽署姓名及日期。在按本程序完成復核工作以后,應填寫項目復核核對表。 第六十二條 同時應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業務報告流程制度的要求在項目發文控制表上簽署姓名和日期。 第六十三條如果在審計過程中更換項目負責人,新任項目負責人應當對截至變更日已完成的工作實施足夠的復核程序,以確信此前計劃和實施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規定。第二節 咨詢 第六十四條項目組人員對于在業務執行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或者爭議事項,如重大的技術、職業道德及其他事項等,應當考慮以適當方式和渠道進行咨詢,避免隨意處理或回避。 第六十五條項目組內部應形成良好的咨詢、研討氛圍,業務人員遇到疑難問題時,應及時向項目組其他成員或項目負責人咨詢。如果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在項目組內部無法得到解決,項目負責人可將問題以及所有相關的事實以書面形式提交技術與質控部(主管人員)。 第六十六條技術與質控部(主管人員)應及時回答項目組提交的問題,并以書面形式反饋咨詢意見。對于技術與質控部無法解決的疑難事項,可由技術與質控部向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或外部其他具備適當知識、資歷和經驗的專業人士咨詢。 第六十七條被咨詢人員不能替代項目負責人的職責,各級負責人應切實履行其職責。 第六十八條項目組應當完整、詳細地記錄尋求咨詢的事項及咨詢的結果(包括作出的決策、決策依據以及決策的執行情況),咨詢記錄應當經被咨詢者認可。【參考格式見附件19:業務咨詢情況表】第三節 意見分歧第六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處理和解決項目組內部、項目組與被咨詢者之間以及項目負責人與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之間的意見分歧。形成的結論應當得以記錄和執行。第七十條當項目組出現意見分歧時,應由項目負責人提議,召開由項目負責人、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技術與風險管理委員會成員出席的會議,及時溝通分歧事項,通過充分的討論或適當的咨詢解決意見分歧。第七十一條通過溝通無法消除專業意見分歧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處理:(一)對于項目組成員之間的意見分歧,由項目負責人決定問題的最終處理;(二)對于項目負責人與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之間的意見分歧,由技術與風險管理委員會(或負責人會議)決定問題的最終處理。第七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編制意見分歧解決表,記錄意見分歧的解決方式、解決過程以及結論。第七十三條 在意見分歧得到解決之前,項目負責人不能出具業務報告。第四節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第七十四條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是指項目組在出具審計報告前,由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專門機構或人員對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在編制報告時得出的結論進行客觀評價的過程。第七十五條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不能減輕、替代各級項目負責人的責任。第七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考慮對以下類型的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一)金融企業相關業務;(二)初步業務活動的風險評估結果為高風險的審計業務:(三)會計師事務所特別重大客戶的審計業務:(四)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審計業務:(五)新招聘的注冊會計師完成的審計業務;(六)會計師事務所認為其他需要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審計業務。第七十七條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由會計師事務所根據特定業務的復核需要,委派資深注冊會計師擔任,也可以聘請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或利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第七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證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客觀性。在確定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避免下列情形:(一)由項目負責人挑選:(二)在復核期間以其他方式參與該業務;(三)代替項目組進行決策;(四)存在可能損害復核人員客觀性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九條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可采用以下方法進行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一)與項目負責人進行討論;(二)選取與項目組作出重大判斷及形成結論有關的工作底稿進行復核;(三)復核財務報表或其他業務對象信息及報告,尤其考慮報告是否適當。第八十條除上述方法外,會計師事務所還可以視情況需要,采用其他適當的復核方法。例如,復核有關處理和解決重大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形成的工作底稿,復核重大事項概要等。 第八十一條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應在出具業務報告前完成。項目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的規定,及時向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報送工作底稿及其他復核所需資料;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應及時實施復核,并向項目負責人反饋復核意見,以使重大事項在出具報告前得到滿意解決。 (一)在業務承接階段,項目組應向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報送業務承接(保持)評價表。 (二)在審計計劃階段,項目組應向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報送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 (三)在審計實施階段,項目負責人應及時與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溝通重大事項。對于項目組提交的重大問題請示報告,應在各級項目負責人簽署處理意見后報送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 (四)在審計報告階段,項目組應向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報送經過項目組內部復核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報告。 第八十=條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應根據特定業務的復雜程度和出具不恰當報告的風險,確定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范圍。復核范圍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項目組實施的內部復核程序,確認各級復核程序均已得到滿意的執行; (二)復核項目組針對本業務對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做出的評價,確認該評價是恰當的; (三)復核項目組在審計過程中識別的特別風險以及采取的應對措施,包括項目組對舞弊風險的評估及采取的應對措施,確認項目組做出的判斷和應對措施是恰當的; (四)復核項目組做出的重大判斷,包括關于重要性和特別風險的判斷,確認這些判斷恰當合理; (五)復核項目組對存在的意見分歧、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的咨詢,確認咨詢得出的結論是恰當的; (六)復核項目組在審計中識別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錯報的重要程度及處理情況是恰當的; (七)復核項目組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的記錄以及擬與其溝通的事項,并對溝通情況表示滿意; (八)選取與項目組作出重大判斷及形成結論有關的工作底稿進行復核,確認所復核的審計工作底稿反映了項目組針對重大判斷執行的工作,能夠支持得出的結論; (九)復核已審計的財務報表,確認已審計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十)復核擬出具的審計報告,確認擬出具的審計報告措辭恰當,已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發表了恰當的審計意見。 第八十三條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應在復核過的文件中簽署姓名及日期。在完成復核工作以后,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應填寫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核對表,并在項目發文控制表上簽署姓名及日期。第七章業務工作底稿第八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檔案應在業務曩告日后六十天內歸檔。項目負責人指定專人將業務工作過程中形J|E西文件材料、紙版和電子版工作底稿,按照業務檔案目錄順序進行收集、分類、整理,形成業務檔案。 第八十五條業務檔案應按單項業務整理、保存。|II果針對客戶的同一財務信息執行不同的委托業務,出具了兩個|E多個不同的報告,應當將其視為不同的業務,分別將業務工作底奠歸整為業務檔案。 第八十六條 業務檔案中應保存有效的審計工作底稿。已被取代的審計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財務報表的草稿、對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記錄、存在印刷錯誤或其他錯誤而作廢的文本以及重復的文件記錄等不應保存在業務檔案中。 第八十七條 保存在業務檔案中的業務承接(保持)評價表、業務約定書、總體審計策略、具體審計計劃、業務咨詢情況表、意見分歧解決表、審計報告、計小結、項目復核核對表、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核對表、項目發文控制表等文件必須為經過適當簽字批準后的文件。 第八十八條 業務檔案中還應包括分析表、核對表、詢證函回函、管理層聲明書、有關重大事項的往來信件(包括電子郵件),對被審計單位文件記錄的摘要或復印件、項目組內部或項目組與被審計單位舉行的會議記錄、項目組成員獨立性聲明書、與其他人士(如其他注冊會計師、律師、專家等)的溝通文件、試算平衡表、調整分錄匯總表、未更正錯報匯總表等工作底稿。 第八十九條業務檔案可分為永久性檔案和當期檔案。永久性檔案應與當期檔案分開裝訂,以便更新。為保持資料的完整性以便滿足日后查閱歷史資料的需要,永久性檔案中被替換下的資料也需保留。被替換下的資料應匯總在一起,與其有效的資料分開,作為單獨部分歸整在永久性檔案中。 第九十條 當期檔案按照業務工作底稿索引的順序排列裝訂,永久性檔案要編寫卷內目錄,按卷內目錄的順序整理裝訂。裝訂后的工作底稿應及時移交檔案管理人員處存檔,任何人不得拒絕歸檔或據為已有。檔案管理人員應按照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檔案管理制度的規定管理業務檔案,保證業務檔案的安全、完整。 第九十一條在完成業務檔案的歸整工作后,未經項目負責人的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業務工作底稿。 第九十二條在審計報告日后,如果發現例外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實施新的或追加的審計程序,或導致注冊會計師得出新的結論,對確需修改現有業務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業務工作底稿的,應當填寫業務工作底稿修改審批表,經項目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修改或增加的業務工作底稿中應記錄修改或增加業務工作底稿的人員和時間,以及復核人員和時間。例外情況主要是指審計報告日后發現與已審計財務信息相關,且在審計報告日已經存在的事實,該事實如果被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日前獲知,可能影響審計報告。第九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應對業務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除以下情況外,不得將業務工作底稿及包含的信息提供給第三方:(一)取得客戶的書面授權;(二)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以及向監管機構報告發現的違反法規行為;(三)接受注冊會計師協會和監管機構依法進行的質量檢查。 第九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業務人員因工作需要,在辦理了相關手續后可借閱業務檔案。第九十五條鑒證業務工作底稿應自業務報告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第九十六條業務工作底稿的所有權屬于會計師事務所。如果客戶要求獲取業務工作底稿的部分內容或摘錄部分工作底稿,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具體業務的特點,分析客戶要求的合理性,謹慎決定是否滿足客戶要求,并應取得項目負責人的批準。如果披露這些信息會損害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的有效性,或損害會計師事務所執行鑒證業務的獨立性,不得向客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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