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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際 貿 易 實 務(答案) 第一章 案例分析題: 某年 3 月,A 公司與 B 公司按照 CIF 條件簽定了一份出口某種日用品的合同。由于考慮到該商品的季節性很強,買方要求在合同中規定貨物必須在4月底之前運達目的港,以保證5月初投入市場,過期買方不再接受貨物。賣方為了賣得好價錢,同意了買方的條件,并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賣方在合同規定 的裝運期內發運了貨物,然而載貨船只在途中發生故障,修船延誤了時間,結果 貨到目的港已是五月中旬。買方拒絕接受貨物,并提出索賠,雙方為此發生了爭 執。 賣方認為, 合同是按照 CIF條件成交的,根據INCOTERMS 2010的解釋,CIF是在裝運港交貨,買賣雙方承擔的風險是以裝運港船上為界劃分,也就是說 賣方只承擔貨物裝上船之前的風險,而在運輸途中發生的貨物損壞,滅失以及延 誤的風險均由買方承擔。 但買方則認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已明確規定了期限到達,這是買方接受貨物的前提條件。現在貨物抵達目的港的時間超過了規定的最后期限,買方自然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你認為賣方主張有理,還是買方主張有理? 答:我認為是買方的主張有理。理由:雖然根據INCOTERMS 2010的解釋,CIF是在裝運港交貨,買賣雙方承擔的風險是以裝運港船上為界劃分也就是賣方只承擔貨物裝上船之前的風險, 而在之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在一般情況下賣方不承擔因為裝船之后的由于運輸公司逾期到達目的港的風險責任。但是,由于在合同中有一條對于賣方極其不理的條款:“保證在 4 月底之前到達目的港,過期買方不接受貨物”,買方也同意簽署了合同,那么就應當根據合同中的條款履行,買方可以拒絕接受逾期貨物。 第二章 思考題: 1、EXW 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賣方基本義務:(1) 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將合同約定的貨物置于買方的處置之下(2) 承擔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3) 提交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買方基本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受領賣方提交的貨物,并按照合同規定支付貨款。(2)承擔受領貨物之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3)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和進口許可證或者其他官方許可,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并辦理貨物出口的一切海關手續。 2、比較 FCA、CPT 和 CIP 的異同點。 相同點: 第一、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也包括海運。第二、 賣方在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出口國的內地或港口把貨物交給承運人或第一承運人照管。第三、賣方自行負擔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它官方批準證件,并 辦理貨物出口所必須的一切海關手續;買方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它官方批準文件, 并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家過境運輸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第四、賣方支付貨物出口所需的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為出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捐等。買方支付貨物進口和必要時經另一國家過境運輸應繳納的一切關稅稅捐和其它官方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 第五、 賣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指定的出口國內地 或港口交給承運人或第一承運人處置時為止; 貨交承運人或第一承運人處置后的 風險則由買方負責。 不同點: 貿易術語 辦理運輸合同,承擔到目 辦理保險合同,支付相應 的地的運費 保費 FCA 買方 買方 CPT 賣方 買方 CIP 賣方 賣方 3、DAT 術語主要在何種條件下運用。 當買方愿意辦理進口手續及承擔相應費用,不愿意負責卸貨,愿承擔運輸終端 交貨后的風險時; 當賣方愿意承擔運輸終端交貨前的一切風險,愿意負責卸貨,和辦理出口手續 和負責其費用。 4、具體說明 DAP 與 CIP 術語的異同點。 相同點:(1)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2)賣方負責出口相關手續辦理以及費用支付,買方負責進口相關手續辦理以及費用支付。(3)賣方負責辦理運輸合同,承擔到目的地的運費。 (4)買方不負責卸貨。不同點:(1)風險的轉移:CIP :賣方承擔將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控制之前的風險, 買方承擔之后的風險。 DAP:賣方承擔將貨物交給買方控制之前的風險,買方承擔之后的風險。(2)保險合同 CIP:賣方有義務為買方訂立有關貨物運輸的保險合同。 DAP:賣方對買方無訂立保險合同的義務。但應買方的要求,并由其承擔風險 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其辦理保險所需的信息。 5、案例采用 DAT QINGDAO 術語標價是否合適? 不合適,不應寫 DAT QINDAO ,DAT 后應該插入具體的青島市內指定倉庫的地 址。 6、采用 DDP 術語時應該注意什么問題 (1)如果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取得進口許可或辦理進口手續,即不能完成進口 清關,則不應使用該術語。(2)賣方對買方沒有訂立保險合同的義務,但由于整個運輸過程的風險要由賣方 承擔,賣方通常通過投保規避貨物運輸風險。 (3)由于賣方承擔在特定地點交貨前的費用,建議雙方盡可能清楚的約定指定目的地內的交貨點,最好能具體到指定目的地內特定的點。(4)如果賣方按照運輸合同在目的地發生了卸貨費用,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賣 方無權向買方要求償付。 (5)除非買賣合同另行明確規定,任何增值稅或其他應付的進口稅款由賣方承擔。 (PS: 貌似采用 DDP 術語時會先要求買方支付貨款,或者先支付一定的預付款,或者找你信得過得貨運代理來控制貨權。還有去俄羅斯基本是無法做 DDP 的, 除非自己在俄羅斯有注冊的公司) 案例分析題: 新加坡某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與中國某商貿公司(以下簡稱 C 公 司)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銷售白糖 500 噸。為聯系貨源,A 公司與馬來西亞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B 公司)訂立了一份 FCA 合同,購買 500 噸白糖,合 同約定提貨地為 B 公司所在地。2000 年 7 月 3 日,A 公司派代理人到 B 公司所在地提貨,B 公司已將白糖裝箱完畢并放置在臨時敞棚中,A 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夠,要求 B公司幫助裝貨,B公司認為依照慣例,貨物已交給A公司代理人照管,自己已履行完應盡的合同項下的義務,故拒絕幫助裝貨。A 公司代理人 無奈返回,3 日后 A 公司再次組織人手到 B 公司所在地提取貨物。但是,在貨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濕熱臺風天氣,貨物部分受損,照成10%的臟包。后 A 公司將貨物運到裝運港口,悉數交與承運人,承運人發現存在10%的臟包,欲出具不清潔提單,A 公司為了取得清潔提單以便順利結匯,便出具保涵,許諾承擔 承運人因簽發清潔提單而產生的一切責任,承運人遂出具了清潔提單,A 公司得 以順利結匯,提單和保險單轉移至C公司手中。7 月 21 日,貨到上海港,C公司檢查出10%的臟包,遂申請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運人的船舶并要求追究其簽發清潔提單的責任。承運人則依據 A 公司出具的保函要求 A 承擔責任。請問,本案中 A 公司是否承擔 C 公司的損失?A 公司應從中吸取什么教 訓? 答:A 公司需要承擔 C 公司的損失。 原因: A 公司以保函換取到了清潔提單,保函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達成的一項保證賠償的協議。A 公司也因根據保函替運輸公司承擔責任。吸取教訓:(1)A 公司與 B 公司簽訂的是 FCA 合同,FCA 規定如果雙方約定的交易地點實在賣方(B 公司)所在地,賣方要負責包貨物裝上買方安排的承運人提供的運輸工具上。(2)A 公司向承運人開據保單以換取清潔提單,但實際上賣方不僅沒有獲取利益,反而會面臨更大的風險:承運人管理貨物的責任心降低,貨損擴大。賣方面臨被解除合同,損害賠償的風險。 第三章 思考題 1、FCA、FAS 和 FOB 這三種貿易術語有何共同特點? A.他們的通關手續問題都是一樣的。都是賣方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 并且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買方自付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并且辦理貨物進口和從第三 國過境運輸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都是一致的。都是賣方對買方無訂立運輸合同的義務,但如果買方有要求,或按照商業習慣,在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也可以按照通常情況下訂立運輸合同;賣方對買方無訂立保險合同的義務。但 應買方的要求, 并在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其辦理保險所需的信息。 2、FOB 的變形是怎樣產生的?常用的變形有哪幾種? 在按 FOB 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于“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采用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 FOB術語后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FOB Liner Terms (FOB 班輪條件):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 法處理,班輪的特點之一是管裝管卸,即裝卸費用由船公司承擔,而 FOB 由買 方租船訂艙。 所以,采用這一變形,裝船費由買方承擔,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 關費用。 FOB Under Tackle(FOB 吊鉤下交貨):這一變形是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 交到買方指定船只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及其他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FOB Stowed (FOB 理艙費在內):這一變形是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 并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 理艙費是指貨物入艙后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 用。 FOB Trimmed (FOB 平艙費在內):這一變形是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 艙并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 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 整所需的費用。 3、CFR 和 CIF 條件成交,如賣方不愿承擔卸貨費可選用那種變形? 分別選用 CFR Ex Ships hold(CFR 艙底交接) CIF Ex Ships hold(CIF 艙底 交接) :船到目的港在床上辦理交接后,由買方自行啟艙,并負擔貨物由艙底至 碼頭的費用。 4、舉例說明風險的提前轉移和貨物的特定化問題。 買方沒有按約定受領貨物或沒有給予賣方完成交貨義務的必要指示,例如給予裝船時間或交貨地點的通知,那么,風險和費用的轉移可以提前到交貨之前。風險的提前轉移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貨物必須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該合同項下的貨物。 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特定化問題。例如指明哪些貨物劃歸甲合同項下,那些貨物劃歸合同項下。如果貨物尚未特定化,風險就不能提前轉移。 5、什么是到達合同?它與裝運合同有何區別? (1)到達合同的含義 到達合同(Arrival Contract)是與裝運合同相對而言的。 在 裝運合同下,賣方只保證貨物按時裝運,不保證貨物按時到達。 (2)到達合同與裝運合同的區別 交貨地點不同。到達合同下,賣方交貨地點在進口國邊境、港口或在進口國內地;裝運合同下,賣方交貨地點在出口國啟運地或裝運港。 前者是向買方實際交貨, 后者是交給買方代理人或指定承運人。 賣方承擔的責任與費用不同。到達合同下,賣方負責長距離運輸、保證貨物安全及時到達指定地點,承擔運輸費用、出口所需的海關手續及費用,甚至進口海關費用;裝運合同下,賣方只負擔在出口地交貨前的一段運輸,部分或全部結關手續、費用,即使承擔交貨后運費和保險費,也只是正常部分,額外費用仍由買方負擔。 風險轉移不同。到達合同下,賣方無義務訂立保險合同,風險于貨物處于買方處置之下時轉移, 此前風險完全由賣方承擔, 是否采用保險方式轉移, 由其自行決定;裝運合同下,風險在出口地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時或交給承運 人、代理人控制時轉移,此后風險由買方承擔。賣方在有義務訂立保險合同時, 也只根據買賣合同規定的險別投保,如未規定險別,則只需投保最低險別。 6、在國際貿易中如何確定合同的性質?確定合同性質的意義何在? 貿易術語是確定買賣合同性質的一個重要因素。一般說來,采用何種貿易術語成交,則買賣合同的性質也相應可以確定,因此,業務中通常以貿易術語的名稱來給買賣合同命名。 意義:有利于買賣雙方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 有利于買賣雙方核算價格和成本 有利于解決履約當中的爭議 有利于其他有關機構開展業務活動案例分析題 法國某賣方按照 CIF 條件向英國某買方出口一批貨物,裝運港為法國的加來, 目的港在英國的多佛爾。 賣方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備妥了貨物并安排好了船只。但在辦理裝運時,賣方考慮到裝運港到目的港的距離很近,風平浪靜,估計不會發生什么意外,就沒辦理保險。載貨船舶起航后也很快平安抵達目的港。當賣方通過銀行向買方提示單據,要求買方付款贖單時,買方發現其中缺少了保險單,就以次為由拒絕接受單據和支付貨款。賣方則以貨物完全合格,且安全抵達,保險 單已失去效用為由進行抗辯。 你認為賣方的抗辯有無道理?并說明理由。 答:無道理。 原因:因為 CIF 是采用象征性交貨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供了合同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其實貨物才在運輸圖中損壞或者滅失,買方也要接受單據并履行付款義務。反之,賣方單據中缺少保單,即使貨物完好到達目的地,買方仍有權拒收單據,拒付貨款。 第四章 思考題 1、訂立進口合同時,為什么注意合同法當事人的締約能力以及其主體資格問題? 為了使買賣雙方訂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受到法律保護,并能得到順利履行, 在約定合同當事人條款時,需要注意合同當事人的締約能力和主體資 格問題。各國對訂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都有特定的條件和要求。按各 國法律的一般規定,自然人必須是具有締約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禁 治產人訂立合同必須受到限制。 關于法人簽訂合同的行為能力,各國法律一般認 為,法人必須通過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經營范圍內簽訂合同,越權的合同無效。我 國合同法第 9 條中明確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 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由此可見,訂立合同時,一定要注意當事人的締約能力 和主體資格問題 2、在進出口合同中列明成交商品名稱的意義何在?在約定名條款時應注意哪些 事項? 按照國際上有關的法律和慣例,對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構成商品說明的一個組成部分,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一項基本依據,它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若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約定的品名和說明,買方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甚至可以拒收貨物或撤銷合同。由此可見,品名條款在進出口合同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訂好此項條款,不僅具有實踐作用,而且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注意事項:根據需要與可能約定成交商品的名稱;合理描述成交的商品;正確使用成交商品的名稱;品名條款的內容應當清楚、明確、具體。3、品質條款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如何?約定品質條款應注意哪些事項? 合同中的品質條件不僅是構成商品說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主要依據。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有關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規定的品質、 規格相符,必須適用于統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并適用于訂立合同時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交貨品質、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減價,賠償損失,甚至可以拒收貨物和撤銷合同。注意事項:要正確運用各種表示品質的方法;要防止約定的品質條件出現偏高或偏低現象;要合理選訂影響品質的質量指標;應注意進出口國的有關法令規定;要注意各項質量指標間的內在聯系和相互關系;力求約定的品質條款明確、具體。4、如何掌握進出口商品的成交數量?在大宗商品交易中約定溢短裝條款應注意 什么? 在確定出口商品成交量時,應當考慮國外的供求狀況、國內貨源的供應情況、 國際市場的價格動態以及外商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等因素。在確定進口商品的成交數量時,應考慮國內的實際需要和支付能力、進口商品的質量和價格水平以及市場行情變化等因素。注意事項:在通常情況下,對機動幅度范圍內多裝或少裝部分,一般按合同價格計算。但為了防止合同當事人利用市場行情的變化,故意多裝或少裝,以獲取額外收入,也可在合同中規定,多裝或少裝部分,不按合同價格計價,而按裝船時或到貨時的市場價格計價,已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 5、出口商包裝包含哪些內容?為什么在運輸包裝上要印刷有關標志? (1)包裝方式 不論是運輸包裝抑或銷售包裝,其方式多種多樣,買賣雙方洽商交易時,究竟采用何種包裝方式,應予明確約定。(2)包裝材料 包裝材料多種多樣,其中包括金屬、塑料、木材、玻璃、陶瓷、竹等,究竟采用何種材料制成的包裝,也應一并在包裝條款中說明。(3)包裝規格 根據成交商品的形狀、特點和適合運輸與銷售等方面的要求來確定包裝的規格及其尺寸的大小,并在包裝條款中定名,以利買賣雙方交接貨物時有所遵循。(4)包裝標志 為了保證貨物安全、迅速、準確地運交收貨人,在運輸包裝上需要書寫、壓、印、刷制嘜頭及其他有關標志 ,在銷售包裝上一般也附有裝潢畫面和文字 說明等標志,交易雙方商訂包裝條件時,對這些標志也應事先談妥,并在合同中 具體訂明。(5)包裝費用 當交易雙方約定由買方提供包裝的情況下,包裝聯通商品一起交給買方,包裝費用通常包括在貨價之內,不另計收。但也有的不計在貨價之內,而規定由買方另行支付。此外,有時雖約定由何方供應包裝,但交貨后,賣方要將原包裝收回,至于原包裝返回給賣方的運費,究竟由何方負擔,也應在包裝條款中一并訂明。如果交易雙方約定由買方供應包裝或包裝物料 時, 則應訂明買方提供包裝或包裝物料的時間,以及由于包裝或包裝物料未能及 時提供而影響貨物發運時所承擔的責任。 為了裝卸、運輸、倉儲、檢驗和交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發生錯發和損壞 貨物與傷害人身的事故,以保證貨物安全、迅速、準確地運交收貨人,就需要在 運輸包裝上書寫、壓印、刷制各種有關的標志,以資識別和提醒人們操作時注意 。案例分析題 有一年,中國某外貿公司為國內用戶引進一套滌綸拉鏈廠設備,在合同條款中, 對外商提供的設備規格,型號,性能,生產國別和制造日期等,都沒有明確規定, 而且對品質保證期,檢驗機構,檢驗標準和索賠期,也沒有規定。該設備進口后,經多次安裝,調試,始終無法正常投產,給國內用戶直接造成近百萬美元的經濟 損失。外商見勢不妙,就單方面中止合同,不辭而別,給中放企業造成難以挽回 的重大損失。 試分析發生本案的原因和我們應從中吸取的教訓。 答: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具體規定外商提供的設備規格、型號、性能、生產 國別和制造日期, 當產品與口頭協定的不符時,該國內用戶無法向供應商要求索 賠,起不到很好的法律保護作用; 也沒有規定品質保證期、檢驗機構、檢驗標 準和索賠期, 該國內用戶顯然簽訂了對自己極為不利的合同條款,購買了沒有品 質保障的產品。當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及需要維修時,因為沒有相關的規定,該國 內用戶不能很好地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利益。 我們從中學到,簽訂買賣合同時, 應嚴格考慮到多方面的問題, 明確產品品名條款及質量條款等多方面的問題,充 分了解對方的具體信息。在簽訂品名條款時應注意合理性、正確性及明確性。在 簽訂品質條款時,應對成交商品的質量要求做出全面、確切的規定。訂立嚴格的 買賣合同,有利于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第五章思考題 1、 國際貨物運輸包括哪幾種方式?其各自的特點是什么? 國際貨物運輸包括海洋運輸、陸上運輸、航空運輸、江河運輸、郵包運輸等 方式。 海洋運輸特點:通過能力大,運量大,運費低,但風險較大、速度小 鐵路運輸特點:運量較大,速度較快,由高度的連續性,運輸過程中可能遭 受的風險較小,辦理手續較海洋運輸簡單。 公路運輸特點:機動靈活、速度快、方便,尤其便于實現“門到門”運輸。 但載貨量有限,運輸成本高,容易造成貨損事故。 航空運輸特點:運輸速度塊、貨運質量高、且不受地面條件的限制,適宜運 送急需物資、鮮活商品、精密儀器和貴重物品。 郵包運輸特點:適用于重量輕、體積小的貨物的傳遞,手續簡單,費用不高。 2、何謂班輪運輸?班輪運輸有哪些特點? 班輪運輸又稱定期船運輸,指船舶按照預定的航行時間表,在固定的航線和 港口往返航行,從事可獲運輸業務,并按事先公布的費率收取運費的運輸。 特 點如下: (1) 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沿著固定的航線和港口來往運輸,并按相對固 定的運費率收取運費,因此,它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點。 (2) 由船方負責配載裝卸,裝卸費包括在運費中,貨方不再另付裝卸費,船 貨雙方也不計算滯期費和速遣費。 (3) 船、貨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豁免,以船方簽發的提單條款為依據。 3、班輪運輸的計費標準有哪些?試舉例說明班輪運費的計算方法 班輪運費包括基本運費和附加運費兩部分。 基本運費的計收標準通常采用下列標準: (1) 按貨物毛重,又稱重量噸計收運費。 (2) 按貨物體積/容積,又稱尺碼噸計收。 (3) 按毛重或體積計收,由船公司選擇其中收費較高的作為計費噸。 7 / 24 (4) 按商品價格計收,又稱從價運費。 (5) 在貨物重量、尺碼或價值三者之中選擇最高的一種計收。 (6) 按貨物重量或尺碼選擇其高者,再加上從價運費計算。 (7) 按每件貨物作為一個計費單位收費。 (8) 臨時議定價格。 舉例書 P94 4、裝運期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如何?規定裝運期的方法有哪些? 裝運期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交易條款,賣方必須嚴格按規定時間交付 貨物,不得任意提前和延遲。否則,會造成違約,則買方有權拒收貨物,解除合 同,并要求損害賠償。 裝運期的規定方法: (1) 規定明確、具體的裝運時間 (2) 規定收到信用證后若干天裝運 (3) 規定近期裝運術語 5、何謂滯期費和速遣費?在合同中為什么要對其進行規定? 滯期費是指在規定的裝卸期限內,租船人未完成裝卸作業,給船方造成經濟 損失, 租船人對超過的時間應向船方支付的議定罰金。速遣費是指在規定的裝卸 期限內,租船人提前完成裝卸作業,使船方節省了船舶在港的費用開支,船方應 向租船人就可節省的時間支付一定的獎金。 由于裝卸時間的長短和裝卸效率的高低直接關系到船方的厲害得失, 故船方 出租船 時,往往要求在定程租船合同中規定裝卸時間、裝卸率,并規定延誤裝 卸時間和提前完成裝卸任務的罰款與獎勵辦法,以約束租船人。因此,負責租船 的一方為了促使對方及時完成裝卸人物,故在買賣合同中也要求規定裝卸時間、 裝卸率和滯期、速遣條款。 6、我國內地經由鐵路供應港、澳地區貨物的運輸這么樣辦理? 具體做法是: 從發貨地至深圳北站的國內段運輸,由發貨人或發貨地外運機 構依照對港鐵路運輸計劃的安排,填寫國內鐵路運單,先行運往深圳北站,收貨 人為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作為各外貿企業的代理,負 責在深圳與鐵路局辦理貨物運輸單據的交換,并向深圳鐵路局租車,然后申報出 口,經查驗放行后,將貨物運輸至九龍港。貨車過軌后,由深圳外運分公司在香 港的代理人香港中國旅行社向香港九廣鐵路公司辦理港段鐵路運輸的托運、 報關燈工作, 貨車到達九龍目的站后,由香港中國旅行社將貨物卸交給香港收貨 人。 7、在選擇進出口貨物的運輸方式時,應考慮那些因素? 在選擇進出口貨物的運輸方式時, 應根據進出口貨物的特點、運量的大小、 路程的遠近、需要的緩急、運費的高低、風險的程度、裝卸的情況、氣候與自然 條件以及國際政治形勢的變化等因素,審慎選擇合理的運輸方式 8、在合同中規定裝運期時,規定在收到信用證后若干天裝運,這種辦法適用于 什么情況?有何利弊? 賣方對某些進口管制較嚴的國家和地區,或專為買方制造的特定商品,或對 買方資信不夠了解時, 為防止買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損失, 可采用此種規定方法, 以保證其利益。 9、什么叫分批裝運和裝運?為什么在買賣合同中會出現分批裝運和轉運的條 款?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對其有何規定?轉運,在海運情況下,是指在裝運港和卸貨港之間的海運過程中,貨物從一 艘船卸下再裝上另一艘船的運輸;在航空運輸的情況下,是指在起運機場至目的 地機場的運輸過程中,貨物從一架飛機上卸下再裝上另一架飛機的運輸;公路, 鐵路或內河運輸情況下, 則是指在裝運地到目的地之間用不同的運輸方式的運輸 過程中,貨物從一種運輸工具上卸下,再裝上另一種運輸工具的行為。 國際上對分批發運的解釋和運用有所不同。按有些國家的合同法規定,如合 同對分批發運不做規定, 買賣雙方事先對此也沒有特別的約定或習慣做法,則賣 方交貨不得分批發運;而國際商會指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對分批發運問 題也作了明確規定。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爭取早出口、早收匯,紡織交貨時 發生困難,除非買方堅持不允許分批發運,原則上應明確在出口合同中訂入“允 許分批發運”的條款。 賣方在交貨時, 如駛往目的港沒有直達船或船期不定或航次間隔太長,為了 便于裝運,則應在合同中訂明“允許轉船” 。按國際貿易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 另有規定,可準許轉運。為了明確責任和便于裝運,買賣雙方是否同意轉運以及 有關轉運的辦法和轉運費的負擔等問題,應在買賣合同中具體訂明,以利合同的 履行。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 “運輸單據表面上注明貨物是使用同一 運輸工具裝運并經同一路線運輸的,即使每套運輸單據注明的裝運日期不同及/ 或裝運港、接受監管地 不同,只要運輸單據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視為分批 發運。 ” 10、提單的性質和作用是什么? (1) 貨物收據。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證明承認有已經 收到或接管提單上所列的貨物。 (2) 物權憑證。提單是一種貨物所有權的憑證,在法律上具有物權證書的作 用,船貨抵達目的港后,承運人應向提單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貨物。提單可以通過 背書轉讓,從而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3) 運輸契約的證明。提單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契約的證明。 提單條款明確規定了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權利、責任與豁免,一旦發生爭議, 雙方據此進行解決。 11、何謂清潔提單與不清潔提單?為什么買、方要求賣方提供清潔提單? 根據提單上對貨物外表狀況有無不良批注,可分為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 清潔提單是指貨物在裝船時“表面狀況良好” ,承運人未加注貨物及/或包裝破損 或有缺陷之類批注的提單。不清潔提單是指承運人明確加上貨物及/或包裝狀況 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單。 除非信用證中明確規定可以接受的條款或批注, 銀行只接受清潔提單。 同時, 清潔提單也是提單轉讓時必備的條件。所以,買方會要求賣方提供清潔提單 12、何謂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指示提單?這些種類的提單在國際貿易中的 使用情況如何? 記名提單, 是指提單上的收款人欄內填明特定收貨人名稱,只能由該特定收 款人提貨。由于這種提單不能通過背書方式轉讓給第三方,不能流通,故其在國 際貿易中很少使用。 不記名提單是指提單收貨人欄內沒有指明任何收貨人, 只注明提單持有人字 樣,承運人應將貨物交給提單持有人。不記名提單必須背書轉讓,流通性極強, 采用這種提單風險很大,故其在國際貿易中很少使用。指示提單是指提單上的收貨人欄填寫“憑指定”或“憑某某人指定”字樣。 這種提單可經過背書轉讓,故其在國際貿易中廣為使用 13、何謂過期提單?過期提單的效率如何? 過期提單是指錯過規定的交單日期或者晚于收獲到達目的港日期的提單。 前 者,是指賣方超過提單簽發日期后 21 天才交到銀行議付的提單,根據跟單信 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如信用證無特殊規定,銀行將拒絕接受在運輸單據簽發日 后超 21 天才提交的單據。后者,是在近洋運輸時容易出現的情況,故在近洋國 家間的貿易合同中,一般都訂有“過期提單可以接受”的條款 14、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單和運單副本的性質和作用如何? 國際鐵路聯運運單是國際鐵路聯運的主要運輸單據,它是參加聯運的發送國 鐵路與發貨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契約,其中規定了參加聯運的各國鐵路和收、發貨 人的權利和義務。對收、發貨人和鐵路具有法律約束力。運單正本隨同貨物到達 最終站,并交給收貨人,它既是鐵路承運貨物出具的憑證,也是鐵路與貨主交接 貨物、 核收運雜費和處理索賠和理賠的依據。運單副本于運輸合同締結后交給發 貨人,是賣方憑以向收貨人結算貨款的主要證件。 15、多式聯運單據和聯運單據有何區別? (1)簽發人不同:多式聯運單據由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全程運輸均安排各 分承運人負責;而聯運提單由承認有或其代理人簽發。 (2)簽發人的責任不同:多式聯運的簽發人對全程負責;而聯運提單的簽發 人僅對第一程負責。 (3)運輸方式不同:多式聯運單據項下的運輸可用多種運輸方式的聯運;而 聯運提單項下的運輸僅限海運與其他運輸方式的聯合運輸。 (4) 已裝運證明不同:多式聯運單據可以不表明貨物已裝上運輸工具;而聯 運提單必須是已裝船提單。 案例分析題中國某公司按 FOB 條件于某年從國外購買一批大宗商品,交易雙方的約定的裝 運港,實際上是一個吃水較淺、大船不能靠岸的港口,加之在買賣合同中,既未 規定有賣方負責裝船,又未規定滯期速譴費條款,結果,裝運港的駁運費和發生 的滯期費與速遣費 ,只好全由中方承擔,吃了啞巴虧,蒙受了經濟損失。試分 析,我們應從中吸取哪些教訓?答:國際貨物的買賣中,合同的簽訂需慎重考慮。每一個貿易術語均有多種 變形條款及規定, 所以不能僅依靠一個貿易術語一筆帶過該合同中的裝運、滯期 費、速遣費等問題,應明確規定各方的權責義務,以防引發爭議和糾紛。同時, 對于確定國外裝運港時,應結合考慮裝運港的特殊因素,如有無直達班輪航線, 港口和裝卸條件以及運費和附加費水平,有無冰封期等,再做出相應的規定。 總之,買賣雙方在明確裝運港時,通常都是從本身利益和實際需要出發,根據 產、銷和運輸等因素考慮的。為了使裝運港和目的港條款頂得合理,我們必須從 多方面加以考慮,特別是國外港口很多,情況復雜,在確定國外裝運港和目的港 時,應格外謹慎。 第六章 思考題 1、進出口貨物為什要投運輸保險? 貨物運輸險 (簡稱貨運險) 就是針對流通中的商品而提供的一種貨物險保障。 開辦這種貨運險, 是為了使運輸中的貨物在水路、 鐵路、 公路和聯合運輸過程中, 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并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損工作,以利于商品的生產和商品的流通。 2、在海運貨物保險中,保險公司承保哪些風險、損失和費用? (一) 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 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 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 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 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 免, 或者恢復、 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 貨物價值。 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 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 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 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 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 的損失。 (二) 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 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 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 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 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何謂實際全損?何謂推定全損?請用事例說明。 實際全損也稱“絕對全損”“或實際海損“也是“推定全損”的對稱,即保險財產在 物質形式或經濟價值上已完全滅失的損失。 推定全損,是指發生保險事故,船舶、貨物及運費等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 而尚未達到實際全損的一種狀態或程度。 以下各項屬推定全損: (1)承保危險使被保險人喪失對其船舶、貨物的所有 權,而且根據具體情況,被保險人不可能收回船舶和貨物,或者收回船舶、貨物 的費用將超過其收回后的價值; (2)對船舶受損來說,承保危險使船舶受損后, 修理船損的費用超過修理后的船舶價值。估計修理費用時,其他各方就修理費用 應當支付的共同海損分攤, 不應被扣除,而且要將以后的救助費用和船舶如經修 繕船方應負的共同海損分攤額計算在內; (3)對貨物受損來說,修理受損貨物和 續運貨物到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貨物到達目的地的價值。 實例:一艘船經歷暴風雨貨物滅失,無法尋找即為實際全損;如果知道貨物 沉沒在哪片水域,但是打擾起的費用超過貨物本身的費用即為推定全損失。 4、請用實例施救費用與救助費用的區別。 一艘駛往紐約的貨船 A,在行進過程中突然遭受風暴,有十包貨物掉入海里,情況危急,船員立即展開施救,但是還是無法救回所有貨物,這時另一艘船 B 的船員看見這情形,立即幫忙打撈貨物,才得以救回所有貨物,這時發生的費用 有兩種。其中 A 船員實施救助的費用為施救費用;B 船員施救的費用為救助費 用。 5、何謂共同海損?它與單獨海損有何區別? 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 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 共同海損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在同一海上航程中;2.船、貨處于共同 的危險之中;3.為了船、貨共同的安全;4.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 特殊費用、支付的特殊費用。 單獨海損是指保險標的物由于承保風險所引起的,不屬于共同海損的部分損失。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發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損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單獨海損則是由 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2.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樣。共同海損是為船貨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損失; 而單獨海損則只涉及到損失方個人的利益。 3.后果不同。共同海損應由受益方分攤;而單獨海損則由損失方自己承擔。 6、在國際保險業務中所使用的“倉至倉” (W/W)條款是什么意思? 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ause,即 W/W) 的含義:(a) 保險自 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 包括正 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 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 分派或非正常運 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 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 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 60 天為止。如在上述 60 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 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b) 由于被保險人無 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 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 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 單所載明目的地時, 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保 險費的情況下,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被保險貨物如在非 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 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 60 天為止。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 60 天期 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1)款 的規定終止。即,在非正常運輸下,其保險責任期限有不同規定如果由于保 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被迫卸貨、航程變更等意外情況,被保險人在及時通 知保險人,加付保費的前提下,可按“擴展責任條款”(Extended Cover Clause) 辦理。 7.、 在國際貨物運輸為什要加保戰爭險?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戰爭險的保險期 限是如何規定的? 因為運輸過程中面臨由于軍事、政治、國家政策法令及行政措施待外來原因 造成的風險與損失。這些特殊原因就包括戰爭、敵對行為等。可以通過加保戰爭 險來將此風險通過保險而轉移。 海運戰爭險的責任期限只限于水上危險或運輸工具上的危險。 其責任自保險 單所載明的啟運港裝上海輪或駁船開始, 直至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卸離海 輪或駁船為止。 如果貨物不卸離海輪或駁船,則保險責任最長延至貨物到達目的港之日午夜起 15 天止。如果中途轉船,則不論貨物在當地卸貨與否,保險責任 以海輪到達該港或卸貨地點的當日午夜 15 天為止,待再裝上續運海輪時恢復有 效。 8、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規定承保哪幾種險?在保險實務中如何具體運 用?(ICC 1/1/09) 共 7 種,協會貨物條款(A) 、協會貨物條款(B) 、協會貨物條款(C) 、協 會戰爭險條款、協會罷工險條款、惡意損害險條款和偷竊,提貨不著險條款。前 五個險別條款結構統一,系統清晰,都包含承保風險、除外責任、保險期間、索 賠、保險的利益、減少損失、防止遲延和法律與慣例這八項內容,可單獨投保。 而惡意損害險和偷竊,提貨不著險屬于附加險,不能單獨投保。 前五個險別中, (A)險相當于中國保險條款中的一切險,其責任范圍更為 廣泛,故采用承保“除外責任”之外的一切風險的方式表明其承保范圍。 (B)險大 體上相當于水漬險。 (C)險相當于平安險,但承保范圍較小些。 (B)險和(C) 險都采用列明風險的方式表示其承保范圍。 9、采用 CIF 條件成交時,按國際慣例,保險金如何確定?并說出理由。 保險金額=CIF 貨價(1+保險加成率),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因為 對被保險人而言,其擁有的保險利益不但包括出口成本價(FOB 價) ,還包括運 費(F)和保險費(I) ,預期利潤(保險加成率相當于預期利潤率,按照國際慣 例為 CIF 貨價的 10) 10、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進出口貨物投保陸運險、航空運輸險和郵包險是怎 樣規定的? 海洋運輸是國際貿易的主要運輸方式,此外,其他運輸方式下的貨物也需辦理 保險。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其他運輸方式的國際貨物運輸量比重明顯上升。因 此,陸運、航空運輸、郵包運輸及多式聯運貨物保險業務也各自形成獨立的保險 險別。與海運貨物保險類似,其基本險可以單獨投保,附加險只能加保。 四種運輸方式下的基本險別的責任范圍歸納如下: 海運 陸運 空運 郵包運輸 責任范圍 FPA 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損 失、費用 自然災害、 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費用 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一般外來 風險造成的損失、費用 基 本 險 WPA 海運 AR 陸運險 陸運 AR 空運險 空運 AR 郵包險 郵包 AR *單純由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不負責。 11、買賣合同中的保險條款主要包括哪些內容?規定此條款時應該注意什么問 題? 一般說來,我國進出口業務中,按 CIF 和 CIP 條件出口,而按 FOB 或 CFR 條件進口。在保險條款中,應包括投保金額、保險險別及采用的條款等方面的內 容。 規定保險條款的注意事項: 選擇貿易伙伴。誠實可靠是交易成功的基礎,加強資信調查是確定交 易伙伴的重要方法。在調查中要重點了解對方的企業性質、貿易對象的道德、貿 易經驗等,特別是貿易伙伴的資金及負債情況、經濟作風及履約信用等。 嚴格審查,把握好合同條款。實事求是地訂立合同,做不到的條款堅決不 訂。 嚴格履行合同,防止任何與條款不符的風險發生,不給對方以可乘之機。 適時地轉嫁風險。對于自己不擅長的條款內容,利用合同將其潛在的風險 轉移出去。例如,可把有關運輸的問題交給運輸公司辦理,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 風險。 充分利用完善的國際貿易保險體系,將可預測的風險用較低的代價轉移 走。 案例分析題: 非洲某商人(賣方)曾按 CIF 波士頓港向美國某商人(買方)出售一批貨物, 賣方投保了一切險。 該批貨物從賣方倉庫運至碼頭裝船以前,發生了承保范圍內 的風險損失。 當買方憑賣方轉讓的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以買方在 貨物受損時對該批貨物沒有保險利益為由,拒絕賠償,雙方因此引起爭議。你認 為,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是否有理?試具體分析說明。 答:保險公司拒絕是合理的,依照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010,CIF 買賣雙 方在海上運輸中的風險, 是以貨在裝貨港裝上船為界限來劃分的。即貨物裝船前 的風險由賣方承擔, 裝船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所以貨物在裝船前對賣方具有的 保險利益,裝船之后轉移到對買方具有保險利益。如上所述,不具備保險利益則 得不到保險賠償,該案中,貨物損失發生在裝船以前,所以保險利益歸賣方,買 方無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公司拒賠是有道理的。 第 7 章 思考題 1、我國進出口商品作價的原則是什么?在確定進出口商品價格時應考慮哪些因 素? 答:我國商品作價的原則是:(一)按照國際市場價格水平作價(二)要結合國別, 地區政策作 價(三)要結合購銷意圖作價 確定價格應考慮的因素:1.必須注意市場供需關系的變化和國際市場價格 漲落的趨勢:2.要考慮商品的質量和檔次;3.要考慮運輸距離:4.要考慮交貨地點和 交貨條件:5.要考慮季節性需求的變化 6.要考慮成交數量:7.要考慮支付條件和匯 率變動的風險:8.要考慮其他因素.9.加強成本核算 2、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哪些定價辦法?在選用這些定價辦法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定價方法:一.固定價格:二.非固定價格:(一)待定價格,1.明確約定定價時 間與定價方法 2.只規定作價時間(二)暫定價格(三)部分固定價格,部分非固定價格: 三.價格調整條款 采用固定價格應該注意的事項: (1)必須對影響商品供需的各種因素進行 仔細的研究,并在此基礎上,對價格的前景作出正確的判斷,以次作為確定合同 價格的依據。 (2)對客戶資信情況進行深入了解和認真研究,審慎選擇合適的成 交對象,以免在市場價格劇漲暴跌時出現外商違約或毀約的情況。 (3)對價格一 直相對穩定的商品, 以及成交數量不大或近期交貨的商品,一般可以按固定價格 成交。如屬遠期交貨,大量成交或市場價格起伏不定的商品,則不宜輕易采用固 定價格的做法,以減少價格變動的風險。 采用非固定價格應注意的事項: 待定價格只適用于雙方有長期交往并已形成 比較固定的交易習慣的合同。暫定價格買方要按本合同規定的暫定價開立信用 證。 由于非固定價格的做法是先簽約后定價,合同的關鍵條款即價格條款,是在簽約之后由雙方按一定的方式來確定的。 這就不可避免地給合同帶來較大的不穩 定性, 存在著雙方在定價時不能取得一致的意見而使合同無法執行的可能,以及 由于合同定價條款規定不當而使合同失去法律效力的危險。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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