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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室外給水設計規范,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一、修編概況 二、主要修改內容 三、強制性標準條文,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一、修編概況 1、室外給水設計規范的歷史演變 1957年工業企業和居住區外部給水工程設計規范(建工部內部試行) 1963年城市給水設計規范(JG10-63)(建工部部頒試行標準) 1965年室外給水設計規范編制 1974年室外給水設計規范(TJ13-74)(1975年試行) 1986年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J13-86)(1987年試行) 1997年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J13-86)局部修訂,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2、本次修編過程 2002年 月建設部下發關于組織開展工程建設標準復審工作的通知 2002年8月規范組組織專家復審 2002年10月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城市給排水委員會會議(昆明)形成復審報告 2003年 月建設部批復同意對室外給水設計規范進行全面修訂,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2003年8月編制組第一次工作會議(成都) 2004年4月編制組第二次工作會議(上海) 2004年6月完成征求意見稿(反饋涉及內容意見154條) 2004年8月編制組第三次工作會議(敦煌) 2005年3月規范審查會議(哈爾濱) 2006年1月18日建設部公告第410號批準, 2006年6月1日起實施,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3、參加修編單位 主編單位: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 參加單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院,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研究院,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研究院,中國市政工程西南設計研究院,杭州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同濟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廣州大學,重慶大學。,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4、主要修編原則 貫徹國家的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特別是近年來頒布實施的有關規定。 刪除落后的技術,補充國內已有成熟經驗的新技術及新工藝的有關內容,吸收國外有成熟經驗的新技術。,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根據新頒布的供水水質標準和行業技術進步發展的規劃,對設計指標和參數進行全面的調查和復核。 修訂后的規范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協調處理好與其他有關規范的銜接,包括已制定的推薦性標準。 增加強制性條文。,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5、主要修編結果 由原7章增加至11章(增加“術語”、“給水系統”、“凈水廠排泥水處理”、“檢測與控制”) “水處理”一章由7節增加至11節(增加“除氟”、“臭氧凈水”、“活性炭吸附”、“水質穩定”) “預沉”一節改為“預處理”(增加相應內容) 條文數由原291條增至633條(不包括“術語”為510條) 規定強制性條文22條,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二、主要修改內容 第1章 總則(共9條) 1.0.1條 闡明編制本規范的宗旨: “為使給水工程設計符合國家方針、政策、法令,統一工程建設標準,提高工程設計質量,滿足用戶對水量、水質、水壓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管理方便,特制訂本規范。” 1.0.2條 本規范適用規范。由原來的適用于“城鎮、工業企業及居住區”的永久性工程修改為“城鎮及工業區”的永久性工程。,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1.0.3條 說明給水工程設計與規劃的關系: “給水工程設計應以批準的城鎮總體規劃和給水專業規劃為主要依據,水源選擇、凈水廠位置、輸配水管線路等的確定應符合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1.0.4條、1.0.5條、1.0.8條 突出了設計應貫徹國家有關節約水資源、節約土地、節約能耗和節省材料的方針政策以及行業的技術進步方向: “給水工程設計應從全局出發考慮水資源的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正確處理各種用水的關系,符合建設節水型城鎮的要求。” “給水工程設計應貫徹節約用地原則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建設用地指標應符合城市給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的有關規定?!?“給水工程設計應在不斷總結生產實踐經驗和科學試驗的基礎上,積極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提高供水水質,保證供水安全,優化運行管理,節約能耗和資源,降低工程造價和運行成本?!?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1.0.6條 為近、遠期結合的有關規定 1.0.7條 為新增內容,關于合理設計年限的規定: “給水工程中構筑物的合理設計使用年限一般為50a,管道及專用設備的合理設計使用年限宜按材質和產品更新周期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1.0.9條 為與相關規范的關系,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第2章“術語”(共123條) 新增章節。 由給水排水設計基本術語標準移入59條,本次增到64條。 第3章“給水系統”(共10條) 新增章節。 3.0.1條 關于給水系統確定的基本原則: “給水系統的選擇應根據當地地形、水源情況、城鎮規劃、供水規模、水質及水壓要求以及原有給水工程設施等條件,從全局出發,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綜合考慮確定。”,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3.0.2條 關于分壓與分區供水的規定: “地形高差大的城鎮給水系統宜采用分壓供水。對于遠離水廠或局部地形較高的供水區域,可設置加壓泵站,采用分區供水。” 3.0.3條 關于分質供水的規定: “當用水量較大的工業企業相對集中,且有合適水源可利用時,經技術經濟比較可獨立設置工業用水給水系統,采用分質供水?!?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3.0.4條 關于重力輸水的規定: “當水源地與供水區域有地形高差可以利用時,應對重力輸配水與加壓輸配水系統進行技術經濟比較,擇優選用。” 3.0.5條 關于區域供水的規定: “當給水系統采用區域供水,向范圍較廣的多個城鎮供水時,應對采用原水輸送或清水輸送以及輸水管路的布置和調節水池、增壓泵站等的設置,作多方案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3.0.6條 關于多水源系統間相互調劑的規定: “采用多水源供水的給水系統宜考慮在事故時能相互調度。”,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3.0.7條 關于調節構筑物設置的規定: “城鎮給水系統中水量調節構筑物的設置,宜對集中設于凈水廠內(清水池)或部分設于配水管網內(高位水池、水池泵站)作多方案技術經濟比較。” 3.0.8 關于供水水質的規定: “生活用水的給水系統,其供水水質必須符合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專用的工業用水給水系統,其水質標準應根據用戶的要求確定?!?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3.0.9 關于供水壓力的規定: 當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層數確定給水管網水壓時,其用戶接管處的最小服務水頭,一層為10m,二層為12m,二層以上每增加一層增加4m。 3.0.10 關于原有設施利用的規定: “城鎮給水系統設計應充分考慮原有給水設施和構筑物的利用。”,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第4章“設計水量”(共9條) 原規范第二章“用水量、水質和水壓”的修編。 用水量分類作調整:“工業企業生產用水和工作人員生活用水”改為“工業企業用水”;管網漏損水量與未預見水量分列。 明確水廠設計規模。 生活用水量確定的原則中增加了“本著節約用水的原則”。,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根據對19902001年555城市用水量資料統計: (1) 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明顯大于原規定; (2) 居民生活用水大部分在原規范范圍(除一區個別城市較大外); (3) 綜合生活用水基本在原規范范圍。 故居民生活及綜合生活用水定額未作修改。 參照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將四川、云南、貴州的分區由一區調整到二區。,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對工業企業用水量的確定修改為: 4.0.4 工業企業用水量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確定。大工業用水戶或經濟開發區宜單獨進行用水量計算;一般工業企業的用水量可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結合現有工業企業用水資料分析確定。 綜合用水時變化系數由1.31.6,調整為1.21.6。 增加了澆灑道路和綠地用水定額指標: “澆灑道路用水可按澆灑面積以2.03.0L/(dm2)計算;澆灑綠地用水可按澆灑面積以1.03.0 L/(dm2)計算?!?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規定了管網漏滲水量和未預見水量: “4.0.7 城鎮配水管網的漏損水量一般可按本規范第4.0.1條的13款水量之和的10%12%計算,當單位管長供水量小或供水壓力高時可適當增加?!?“4.0.8 未預見水量應根據水量預測時難以預見因素的程度確定,一般可采用本規范第4.0.1條的14款水量之和的8%12%。”,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第5章“取水”(共58條) 根據原規范第三章“水源”修編,主要修改為: 對于地下水開采,補充了“地下水開采后,不引起水位持續下降、水質惡化及地面沉降?!?調整了管井適用范圍:含水層厚度由原“大于5m”改為“大于4m”;底板埋藏深度由“大于15m”改為“大于8m”。,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地下水取水構造物設計增加了: “在取水構筑物的周圍,根據地下水開采影響范圍設置水源保護區,并禁止建設各種對地下水有污染的設施?!?管井井口封填厚度由原“不小于3m”改為“不小于5m”。 滲渠充滿度由原規定“0.5”改為“0.40.8”,增加了管底最小坡度的規定。,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增加了滲渠設置檢查井、集水井的規定。 增加了建造避咸水庫的有關規定: “在沿海地區的內河水系取水,應避免咸潮影響。當在感潮河段取水時,應根據咸潮特點對采用避咸蓄淡水庫取水或在感潮影響范圍以外的上游河段取水,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避咸蓄淡水庫可利用現有河道容積蓄淡,亦可利用沿河灘地筑堤修庫蓄淡等,應根據當地具體條件確定。”,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水庫取水構筑物增加了“宜分層取水”的規定。 格網漂浮物清除除采用平板格網、旋轉格網外,增加了“自動清污機”。,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第6章“泵房”(共27條) 在選用水泵調速等措施時增加了經過技術經濟比較的規定: “6.1.2 水泵的選擇應符合節能要求。當供水水量和水壓變化較大時,經過技術經濟比較,可采用機組調速、更換葉輪、調節葉片角度等措施?!?調整了泵房進行水錘計算的規定: “6.1.7 泵房設計宜進行停泵水錘計算,當停泵水錘壓力值超過管道試驗壓力值時,必須采取消除水錘的措施?!?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補充了采用潛水泵的有關規定: “6.1.8 使用潛水泵時,應遵循下列規定: 1 水泵應常年運行在高效率區; 2 在最高與最低水位時,水泵仍能安全、穩定運行; 3 所配用電機電壓等級宜為低壓; 4 應有防止電纜碰撞、磨擦的措施; 5 潛水泵不宜直接設置于過濾后的清水中?!?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對閥門的操作機構作了調整: “6.1.9 參與自動控制的閥門應采用電動、氣動或液壓驅動。直徑300mm及300mm以上的其它閥門,且啟動頻繁,宜采用電動、氣動或液壓驅動?!?*補充了水泵吸水條件的有關規定,特別是大型軸流泵、混流泵的前池設計要求。 *起重設備作了調正:原0.52t采用手動,改為0.53t可采用手動或電動;3t以上采用電動。 *機組間距作了適當調正:原55kW以下不小于0.8m,改為1.0m;對葉輪較大的立式泵凈距補充規定不小于1.5m。,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第7章 輸配水(共41條) 線路選擇增加了盡量避開不良地質構造處和盡量沿現有或規劃道路敷設等規定。 增加了輸水管道運行中不出現負壓的規定: 7.1.4 輸水管道系統運行中,應保證在各種設計工況下,管道不出現負壓。,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對輸水管材作了修改規定: 7.1.5 原水輸送宜選用管道或暗渠(隧洞);當采用明渠輸送原水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止水質污染和水量流失的安全措施。 清水輸送應選用管道。,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增加了長距離輸水的規定: 7.1.7 長距離輸水工程應遵守下列基本規定: 1 應深入進行管線實地勘察和線路方案比選優化;對輸水方式、管道根數按不同工況進行技術經濟分析論證,選擇安全可靠的運行系統;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進行管材、設備的比選優化,通過計算經濟流速確定經濟管徑。 2 應進行必要的水錘分析計算,并對管路系統采取水錘綜合防護設計,根據管道縱向布置、管徑、設計水量、功能要求,確定空氣閥的數量、型式、口徑。 3 應設測流、測壓點,并根據需要設置遙測、遙訊、遙控系統。,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強調了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如: 7.1.6 輸水管道系統的輸水方式可采用重力式、加壓式或兩種并用方式,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選定。 7.1.11 配水管網應進行優化設計,在保證設計水量、水壓、水質和安全供水的條件下,進行不同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對管道沿程水頭損失公式作了修改: 1 塑料管: 2 混凝土管及水泥砂漿內襯金屬管: 3 水力平差計算也可采用: 對于管道敷設與有關規范作了協調。,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第8章 水廠總體設計(共19條) 增加了水廠供電負荷等級的規定: 8.0.7 一、二類城市主要水廠的供電應采用一級負荷。一、二類城市非主要水廠及三類城市的水廠可采用二級負荷。當不能滿足時,應設置備用動力設施。 增加了水廠儀表與控制的規定: 8.0.8 生產構筑物應配置必要的在線水質檢測和計量設施,并設置與之相適應的控制和調度系統。必要時,水廠可設置電視監控系統等安全保護設施。,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對水廠排水設計的降雨重現期作了規定: 8.0.16 水廠排水宜采用重力流排放,必要時可設排水泵站。廠區雨水管道設計的降雨重現期宜選用13a。 對水廠排泥水處置作了原則規定: 8.0.17 水廠排泥水排入河道、溝渠等天然水體時,其懸浮物質不應對河道、溝渠造成淤塞,必要時應對排泥水進行處理,對所產生的脫水泥渣妥善處置。,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第9章“水處理”(共11節、239條) 9.1 一般規定 工藝選擇及構筑物組成的選用,增加了“經過調查研究以及不同工藝組合的試驗”的要求。 水廠自用水量比例增加了“當濾池反沖洗水采用回用時,自用水量可適當減小?!?對濾池反沖洗水回用作了原則規定: 9.1.6 當濾池反沖洗水回用時,應盡可能均勻回流,并避免有害物質和病原微生物等積聚的影響,必要時可采取適當處理后回用。,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9.2 預處理 由原“預沉”改為“預處理” 9.2.1 原水的含沙量或色度、有機物、致突變前體物等含量較高、嗅味明顯或為改善凝聚效果,可在常規處理前增設預處理。 增加了生物預處理內容(9.2.79.2.10),對適用條件、人工填料生物接觸氧化池的停留時間和氣水比以及顆粒填料生物濾池的濾粒粒徑、厚度、濾速、氣水比及沖洗強度等作了規定。 補充了“預氧化”的規定(9.2.119.2.13),包括氯預氧化、臭氧預氧化、高錳酸鉀預氧化。,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補充了“粉末活性炭預處理”內容(9.2.14),對適用條件、投加點、加注量、炭漿濃度以集灰防火要求等作了規定。 9.3 混凝劑和助凝劑的投配 混凝劑的投配強調了“宜采用液體投加方式”以及“有條件的水廠,應直接采用液體原料的混凝劑”。 投加設備規定了: 9.3.7 投加混凝劑應采用計量泵加注,且應設置計量設備并采取穩定加注量的措施。混凝劑或助凝劑宜采用自動控制投加。 混凝劑的固定儲備量由原規范的“1530d”改為“715d”。 9.4 混凝、沉淀和澄清,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關于混合方式的選擇,增加了考慮水量變化的因素: 9.4.8 混合方式的選擇應考慮處理水量的變化,一般可采用機械混合或水力混合。 絮凝池形式取消了“穿孔旋流絮凝池”,增加了“柵條(網格)絮凝池”。 沉淀池形式取消了“同向流斜板沉淀池”,增加了“側向流斜板沉淀池”。 澄清池形式取消了“懸浮澄清池”。,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根據水質要求的提高,對設計指標和參數作了相應調整:,新舊規范設計指標對照,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9.5 過濾 本章節的編寫方式作了改動,由原來以池型順序改為按濾速及濾料、配水配氣系統、沖洗、配管(渠)集中編列,然后按池型順序。 增加了初濾池排放設施的規定: 9.5.6 除濾池構造和運行時無法設置初濾水排放設施的濾池外,濾池宜設有初濾水排放設施。 增加了對濾料L/d的規定: 9.5.5 濾料層厚度(L)與有效粒徑(d10)之比(L/d10值):細砂及雙層濾料過濾應大于1000;粗砂及三層濾料過濾應大于1250。,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根據水質提高的要求,對濾速進行了調整:,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增加了氣水反沖的有關規定 部分內容由濾池氣水沖洗設計規程(CECS50:1993)移入。 濾池形式取消了“移動罩濾池”,增加了“V型濾池”。 9.6 地下水除鐵和除錳 地下水除鐵工藝選用中取消了曝氣氧化池。 地下水除鐵、錳工藝,原規定單級過濾適用于含鐵量小于2.0mg/L、含錳量小于1.5mg/L,改為含鐵量小于6.0mg/L、含錳量小于1.5mg/L。 原“除鐵濾池”“除錳濾池”合并為“除鐵、除錳濾池”,濾速也由原610m/h和58m/h調整為57m/h。,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9.7 除氟 本節為新增內容,規定: 9.7.1 當原水氟化物含量超過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規定時,應進行除氟。 除氟工藝: 9.7.2 飲用水除氟可采用混凝沉淀法、活性氧化鋁吸附法、電滲析法、反滲透法等。除氟工藝一般適用于原水含氟量110mg/L、含鹽量小于10000mg/L、懸浮物小于5mg/L、水溫530。,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混凝沉淀除氟規定了適用范圍、混凝劑品種和投加量、工藝流程以及沉淀時間等。 活性氯化鋁除氟規定了濾料粒徑、原水pH調整、濾池運行方式及濾速以及濾料厚度等。 電滲析法規定了設備選型、倒極器操作方式、電極材質、設計流量、水壓要求以及酸洗周期等。 反滲透法規定了裝置組成、預處理以及設備布置要求等。,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9.8 消毒 增加了關于消毒劑殘留濃度和消毒副產物控制的規定: 9.8.4 消毒劑的設計投加量宜通過試驗或根據相似條件水廠運行經驗按最大用量確定,出廠水消毒劑殘留濃度和消毒副產物應符合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 增加了CT值控制的規定: 9.8.5 消毒劑與水要充分混合接觸。接觸時間應根據消毒劑種類和消毒目標以滿足CT值的要求確定。 消毒接觸增加了“當有條件時,可單獨設立消毒接觸池”。 對消毒設備選用修改為: 9.8.10 凈水廠宜采用全真空加氯系統,氯源切換宜采用自動壓力切換,真空調節器安裝在氯庫內。加氯機宜采用自動投加方式,水射器應安裝在加氯投加點處。,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增加了加氨系統設計的規定: 9.8.13 加氨系統的設計可根據凈水廠的工藝要求采用壓力投加或真空投加方式。壓力投加設備的出口壓力應小于0.1MPa;真空投加時,為防止投加口堵塞,水射器進水要用軟化水或偏酸性水,并應有定期對投加點和管路進行酸洗的措施。 氯(氨)庫的固定儲存量由原“1530d”改為“715d”。 對用氨安全的要求作了更嚴格的規定。 增加了二氧化氯消毒的規定,包括二氧化氯制備方法、有效接觸時間、設計布置、原料最大貯存量及安全要求等。,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9.9 臭氧凈水 本節為新增章節,包括: 一般規定、氣源裝置、臭氧發生裝置、臭氧氣體輸送管道、臭氧接觸池、臭氧尾氣消除裝置。 一般規定對臭氧設計內容、加注位置、加注率、尾氣處理及材質要求作相應規定。 氣源裝置對氣源類型、氣體質量、設計工況、設備選用、布置要求等作了規定。,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臭氧發生裝置對發生裝置組成、設備備用、裝置位置、布置要求、用電設備等作了規定。 臭氧氣體輸送管道對設計輸氣量、材質、敷設要求等作了規定。 臭氧接觸池對接觸池個數、接觸時間確定以及池型布置作了規定,并分別列出了預臭氧和后臭氧接觸池的設計參數和布置要求。 臭氧尾氣消除裝置對消除裝置組成、消除方式、設計氣量、設置位置等作了規定。,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9.10 活性炭吸附 本節為新增章節,包括一般規定和主要設計參數。 一般規定對進炭池濁度、設計參數確定、活性炭性能以及炭池的防腐等作了規定。 主要設計參數對過濾方式、接觸時間、空床流速、沖洗要求、失效炭的運出和新炭補充等作了規定。 9.11 水質穩定 對水質穩定的要求作了規定: 9.11.1 原水與供水的水質穩定處理,宜分別按各自的水質根據飽和指數IL和穩定指數IR綜合考慮確定。當IL 0.4和IR 9時,宜加堿處理。 侵蝕性二氧化碳濃度高于15mg/L時,可采用曝氣法去除。,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第10章“凈水廠排泥水處理”(共6節、71條) 本章為新增,包括: 一般規定、工藝流程、調節、濃縮、脫水、泥餅處置和利用 一般規定對排泥水處理水質要求、規模確定、干泥量計算、處理廢水回用等作了規定: 10.1.2 凈水廠排泥水處理后排入河道、溝渠等天然水體的水質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 10.1.3 凈水廠排泥水處理系統的規模應按滿足全年75%95%日數的完全處理要求確定。 10.1.4 凈水廠排泥水處理系統設計處理的干泥量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10.1.4),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10.1.5 排泥水處理系統產生的廢水,經技術經濟比較可考慮回用或部分回用。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影響凈水廠出水水質; 2 回流水量盡可能均勻; 3 回流到混合設備前,與原水及藥劑充分混合。 若排泥水處理系統產生的廢水不符合回用要求,經技術經濟比較,也可經處理后回用。,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對排泥水處理工藝流程選擇規定了: 10.2.1 水廠排泥水處理工藝流程應根據水廠所處社會環境、自然條件及凈水工藝確定,一般由調節、濃縮、脫水及泥餅處置四道工序或其中部分工序組成。 10.2.2 調節、濃縮、脫水及泥餅處置各工序的工藝流程選擇(包括前處理方式)應根據總體工藝流程及各水廠的具體條件確定。 關于上清液回用規定了: 10.2.6 當濃縮池上清液及脫水機濾液回用時,濃縮池上清液可流入排水池或直接回流到凈水工藝,但不得回流到排泥池;脫水機濾液宜回流到濃縮池。,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對排泥水系統調節設施設置作了原則規定: 10.3.1 排泥水處理系統的排水池和排泥池。一般應采用分建;但當排泥水送往廠外處理,且不考慮廢水回用,或排泥水處理系統規模較小時,可采用合建。 對排水池和排泥池(包括浮動槽排泥池及綜合排泥池)的容量確定、水泵設置及擾流設施等作了規定。 對排泥水處理的濃縮方式、濃縮泥水含固率、固體通量以及濃縮池設計要點作了規定。,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對泥渣脫水方式及脫水機械選型作了規定: 10.5.1 泥渣脫水一般宜采用機械脫水,有條件的地方,也可采用干化場。 10.5.2 脫水機械的選型應根據濃縮后泥水的性質、最終處置對脫水泥餅的要求,經技術經濟比較后選用,一般可采用板框壓濾機、離心脫水機,對于一些易于脫水的泥水,也可采用帶式壓濾機。 對脫水系統設計作了相關規定(10.5.310.5.13)。 對板框壓濾機和離心脫水機的參數選擇和設備布置作了規定(10.5.1410.5.23)。 對干化場的設計參數及布置要求作了規定(10.5.2410.5.30)。 對脫水后泥餅的處置和利用作了原則規定(10.6.110.6.5)。,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第11章“檢測與控制”(共27條) 本章為新增,包括一般規定、在線檢測、控制和計算機控制管理系統四節。 “一般規定”主要對檢測與控制的主要設計原則作出規定。 “在線檢測”對給水系統中各構筑物在線檢測的項目作了具體規定。 “控制”對水源地及不同規模水廠以及泵站的控制要求作出規定。 “計算機控制管理系統”對系統的功能提出總體要求,并對系統的結構、通信、操作監控系統設計作出原則規定。,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三、強制性標準條文 3.0.8 生活用水的給水系統,其供水水質必須符合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專用的工業用水給水系統,其水質標準應根據用戶的要求確定。 4.0.5 消防用水量、水壓及延續時間等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等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5.1.1 水源選擇前,必須進行水資源的勘察。,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5.1.3 用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時,應有確切的水文地質資料,取水量必須小于允許開采量,嚴禁盲目開采。地下水開采后,不引起水位持續下降、水質惡化及地面沉降。 5.3.6 江河取水構筑物的防洪標準不應低于城市防洪標準,其設計洪水重現期不得低于100a。水庫取水構筑物的防洪標準應與水庫大壩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標準相同,并應采用設計和校核兩級標準。 設計枯水位的保證率,應采用90%99%。 7.1.9 城鎮生活飲用水管網,嚴禁與非生活飲用水管網連接。 城鎮生活飲用水管網,嚴禁與自備水源供水系統直接連接。,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7.5.5 水塔應根據防雷要求設置防雷裝置。 8.0.6 水廠的防洪標準不應低于城市防洪標準,并應留有適當的安全裕度。 8.0.10 水廠的主要生產構(建)筑物之間應通行方便,并設置必要的欄桿、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9.3.1 用于生活飲用水處理的混凝劑或助凝劑產品必須符合衛生要求。,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9.8.1 生活飲用水必須消毒。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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