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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稅法緒論

第一節稅收的本質與特征第二節稅法的概念與特征第三節稅法的地位與體系第四節稅法的淵源與效力第一節稅收的本質與特征一、稅收的本質1.“公需說”/國家分配說。起源于17世紀德國官方學派的奧布利支、克洛克和法國的波丹。公需說從國家職能出發,認為國家的職能在于滿足公共需要、增進公共福利,為此需要費用支出,稅收就是實現這種職能的物質條件。但該學說僅僅強調國家需要的一方面似乎說服力仍顯不足。2.“交換說”/買賣交易說/均等說/利益說/代價說。始于18世紀資本主義經濟初期,由于國家契約主義發展而逐漸形成。該學說首先由盧梭提出,后由重農學派所提倡,自亞當·斯密以后成為英國傳統學派的主張,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國的棲聶和法國的巴斯德。交換說以自由主義的國家觀為基礎,認為國家和個人是各自獨立平等的實體,因國家的活動而使人民受益,人民就應當向國家提供財產支持,稅收就是這兩者的交換,稅收體現的是人民和國家之間的一種交換關系。但該說仍然只能保證在整體上的合理性,即納稅人整體和國家之間存在交換關系,在具體的納稅人和國家之間則不一定存在這種交換關系。3.“價格說”/新利益說。代表人物有維克塞爾、格倫采爾和林大爾。該說認為稅收是人們享受國家(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而支付的價格費用。該說實證色彩較濃,在具體計算稅額的時候就顯得力不從心,因為我們很難衡量每個人私人需要的大小以及所應當支付價款的多少。4.稅收是公共產品的對價。我們認為,稅收是人們為了從國家獲取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對價。公共產品對價說在最大程度上吸收了上述各種學說的合理成分,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上述各種學說的弊端。二、稅收的特征(一)稅收的經濟特征1.國家主體性。2.政權依賴性。3.財政收入性。4.強制性/單方意志性。5.非罰性。6.無償性。7.固定性。(二)稅收的法律特征1.法律保留性。指人民依且僅依法律所定的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限等項內容而負納稅義務。2.稅收要素法定性。要求納稅人、征稅客體、稅基、稅率、稅收優惠等要素必須由狹義的法律加以規定。3.稅收要素的明確性。要求法律所規定的稅收要素必須具體、明確,不能含混不清,不能出現明顯的漏洞和歧義。4.征收程序合法性。指征稅機關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征收程序進行稅款的征收,而無權變動法定稅收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返回第二節稅法的概念與特征一、稅法的概念1.狹義與廣義的稅法。從狹義上看,稅法是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關于調整和確認在稅收活動中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性文件的總稱。目前,我國狹義的稅法僅有三部,即《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從廣義上看,稅法是指國家有權機關制定或承認的,關于調整和確認在稅收活動中征稅主體與納稅人之間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稅法的調整對象。指在稅收活動中征稅主體與納稅人之間形成的社會關系,簡稱為稅收關系。本書認為,稅收關系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形成的稅收經濟分配關系;二是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形成的稅收征納程序關系。3.稅收與稅法的關系。一般認為,稅收是稅法的具體內容和規范對象,稅法是稅收的形式和存在依據。二、稅法的特征1.稅法的確定性:特別強調稅收法定。2.財產權單方轉移性:形式特征。3.權利義務對等性。在抽象的層面上,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關系表現在國家與人民之間的稅收憲法關系;在具體的層面,國家與納稅人的關系主要表現在稅收征納關系上。返回第三節稅法的地位與體系一、稅法的地位稅法的地位是指稅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部門關系,以及其獨立性問題。我們認為,經濟法的具體內容應由產業法、財政法、金融法和市場法構成。稅法應該是財政法的一個組成部分,但不否認稅法的相對獨立性。稅法是當代社會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門,其重要性主要體現在:①稅法是當代國家的動力之法;②稅法是調整政府與公民基本關系的法律部門;③稅法是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二、稅法的體系稅法的體系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對稅法進行分類,并由此所形成的有機聯系的多層次整體。(一)按照稅法的功能劃分1.實體稅法/稅種法。指從事實上規定稅收當事人權利(力)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2.程序稅法。指為保證稅收當事人權利(力)義務的實現而制定的關于稅收程序方面的法律規范。程序稅法具體包括實體程序法和訴訟程序法。(二)按照征稅對象不同劃分1.流轉稅法(商品及勞務稅法)。2.所得稅法。3.財產稅法。4.行為及目的稅法。(三)按照稅負是否轉嫁劃分1.間接稅法。2.直接稅法。(四)按照稅法適用主體劃分1.國內稅法。2.涉外稅法。3.國際稅法。返回第四節稅法的淵源與效力一、稅法的淵源1.憲法。第5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稅收法律?!秱€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3.稅收行政法規。在我國,稅法淵源中的大部分來自稅收行政法規。4.稅收部門規章。5.地方性稅收法規、規章及稅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6.法律解釋。就稅法而言,它的解釋機關主要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7.WTO原則和國際稅收協議或者協定。8.稅法法理。二、稅法的效力稅法效力是指稅法的適用范圍。(一)稅法的空間效力稅法的空間效力是指稅法生效的地域范圍。1.稅法的域內效力:一國稅法效力及于該國主權管轄的全部領域,而在該主權領域以外無效。就我國的現行稅法而言,因稅法效力層次的不同,稅法的域內效力分為全國性稅法和地方性稅法。2.稅法的域外效力:指稅法在其制定國管轄領域以外的效力。為了保護國家的經濟主權,我國稅法采用有條件的域外效力原則。除所得稅法以外,其他稅法一般不具有域外效力。(二)稅法的時間效力稅法的時間效力是指稅法的有效期間。1.稅法的生效時間。主要有兩種情況:①自稅法頒布之日起生效;②稅法頒布后經過一段時間而在規定的時間開始生效。2.稅法的終止形式分為明示終止和默示終止。明示終止包括以下三種情形:①客觀終止;②有效期屆滿;③規定終止。默示終止指已生效的新稅法與舊稅法在某些方面存在沖突,雖然新稅法或立法機關沒有明確廢止舊稅法,但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舊稅法與新稅法沖突的部分自然廢止。3.稅法的溯及力/稅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稅法可否適用于其生效以前發生的事件或行為。關于法的溯及力,當代國家一般遵循兩個原則:①“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②“有利追溯”的原則。在稅法中,有利追溯原則即“從舊兼從輕”原則。(三)稅法的對人效力稅法的對人效力是指一國稅法可以適用的主體范圍,實際上是一國的稅收管轄權問題。在稅收管轄權方面,各國一般遵循下列三原則:1.屬地原則。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指不論是本國人、外國人還是無國籍人,只要其收入來源于本國領土,該國就有權對其行使稅收管轄權。2.屬人原則。居民稅收管轄權是指對本國居民,不論其收入來源于何處,該國都有權對其行使稅收管轄權;而對非居民該國只能就其來源于本國境內的收入行使稅收管轄權。換言之,即居民對國家負有無限的納稅義務,而非居民則只負有有限的納稅義務。(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認定。各國立法實踐中采用的主要有三種基本標準:①住所標準;②居所標準;③居住時間標準。(2)非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認定。各國立法實踐中采用的標準主要有:①注冊地標準;②控制地標準;③住所地標準。3.折中原則。指屬地與屬人相結合的原則。為了最大限度地行使本國的稅收管轄權,包括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采用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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