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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工程管理)某工程施

工索賠摘要

2020年4月

多年的企業咨詢顧問經驗,經過實戰險證可以落地執行的卓越管理方案,值得您下載擁有!

[摘要]隨著國家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徹底轉變,工程施工單位越來越重視工程索賠工作,

本文根據”濟德高速公路七合同、濟南繞城高速公路A標段”工程索賠運作過程,簡單介紹了

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索賠及管理程序

1.工程概況:濟德路七合同段地處濟南市西北部,北接黃河二橋,西接濟泰路,

東接繞城路通向濟青路,合同段內設有互通式立交I處,分離立交橋1處,中橋

3座,小橋3座,箱通1道,涵洞19道;工程于1997年1月18日開工,1999

年7月6日竣工。濟南繞城高速公路A合同設計有互通式立交I處,小橋I座,

分離立交橋6處,箱通2道,圓管涵2道江程于1998年1月28日開工,1999

年9月30竣工,七合同、A標段全長10.78公里,共有路基填方164.7萬立方

米,瀝青路面1393.8千平方米,砌石防護78838立方米,總造價為22980萬元。

兩合同段路基為高填土路段,多數跨越漁塘、稻田,地形條件復雜,設計中地基

已采取砂樁、粉噴樁及拋石擠淤處理,但部分地段仍不能滿足要求,我單位在施

工過程中根據工地實際情況,積極的向上級有關單位提出合理化建議,且多數被

采用,工程質量得到了保證,工程進度明顯加快,同時也不可避免的引起工程造

價增加。為做到既保證工程質量,又能維護業主和承包商雙方利益,我部實事求

是地分別向業主和保險公司提出各項索賠,經過大量的索賠工作,積累了一定的

經驗和方法。

2.工程索賠原則:

2.1根據招標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關規定提出索賠意向書,意向書中應包含索

賠樁號(結構物名稱)、索賠事由及依據、事件發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損失,無須

附有詳細的計算資料和證明。這樣,使監理工程師通過意向書就可以把整個事件

的起因、地點及索賠方向有大致了解。

2.2索賠意向書遞交監理工程師后應經主管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必要時施工

單位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及現場監理工程師、主管監理工程師要一起到現場核對。

2.3索賠意向書送交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要及時收集證據,收集的證據要確

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費用和工期索賠應附有現場工程監理工程師認可的記

錄和計算資料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3.索賠的具體操作步驟:

3.1當索賠事件發生后,及時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濟德路、繞城路規定的時

限為21天)向監理工程師提出索賠意向書,意向書應根據合同要求抄送、抄報相

關單位。

3.1.1索賠項目種類及起止日期計算方法:

a.延期發出圖紙引起的索賠:當接到中標通知書后28天之內,施工單位有權得

到免費由業主或其委托的設計單位提供的全部圖紙、技術規范和其他技術資料,

并且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如果在28天之內未收到監理工程師送達的圖紙

及其相關資料,作為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如果在28天之內未收到監理工程

師送達的圖紙及其相關資料,作為施工單位應依照合同提出索賠申請,接中標通

知書后的第29天為索賠起算日,收到圖紙及相關資料的日期為索賠結束日。由

于為施工前準備階段,該類項目一般只進行工期索賠,相應施工機械進場,達到

施工程度因未有詳細圖紙不能進行施工時應進行機械停滯費[機械臺班停滯費=

(機械折舊費+經常維修費)x50%]用索賠。

b.惡劣的氣候條件導致的索賠:分為工程損失索賠及工期索賠;業主一般對在

建項目進行投保,故由惡劣天氣影響造成的工程損失可向保險機構申請損失費

用,在建項目未投保時,應根據合同條款及時進行索賠;該類索賠計算方法:在

惡劣氣候條件開始影響的第一天為起算日,惡劣氣候條件終止日為索賠結束日。

例七合同97年5月13日-18日濟南市驟降大到暴雨,使便道、A匝道橋承臺基

坑、部分涵洞及砂墊層受災,我部立即向保險公司申請損失費用。

c.工程變更導致的索賠:分為工程施工項目已進行施工又進行變更、工程施工

項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數量變化等;計算方法:施工單位收到監理工程師書面工

程變更指令或業主下達的變更圖紙日期為起算日,變更工程完成日為索賠結束

日。

d.以承包商之能力不可預見引起的索賠:由于在工程投標時圖紙不全,有些項

目承包商無法作正確計算,如地質情況,軟基處理等,該類項目一般索賠工程數

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藝、新設備等。計算方法:在承包商未預見的情況開始

出現的第一天為起算日,終止日為索賠結束日。

e.由外部環境而引起的索賠:屬業主原因,由于外部環境影響(如征地拆遷、

施工條件、用地的出入權和使用權等)而引起的索賠。根據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施

工計劃影響的第一天為起算日。經業主協調或外部環境影響自行消失日為索賠事

件結束日。該類項目一般進行工期及工程機械停滯費用索賠.

f.監理工程師指令導致的索賠:以收到監理工程師書面指令時為起算日,按其指

令完成某項工作的日期為索賠事件結束日。

g.其他原因導致的施工單位的索賠,視具體情況確定起算和結束日期。

3.2同期記錄:

a.索賠意向書提交后,就應從索賠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賠事件結束日止,要認真

做好同期記錄,每天均應有記錄,又有現場監理工程人員的簽字;索賠事件造成

現場損失時,還應做好現場照片、錄象資料的完整性,且粘貼打印說明后請監理

工程師簽字。否則在理賠時難以成為有利證據。

b.同期記錄的內容有:事件發生時及過程中現場實際狀況、導致現場人員、設

備的閑置清單;對工期的延誤;對工程的損害程度;導致費用增加的項目及所用

的人員、機械、材料數量、有效票據等。

3.3詳細情況報告:在索賠事件的進行過程中(每隔一星期,或更長時間,或

視具體情況由監理工程師而定),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索賠事件的階段性

詳細情況報告,說明索賠事件目前的損失款額影響程度及費用索賠的依據。同時

將詳細情況報告抄送、抄報相關單位。

3.4最終索賠報告:

3.4.1當索賠事件所造成的影響結束后,施工單位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向監

理工程師提交最終索賠詳細報告,并同時抄送、抄報相關單位。

3.4.2最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a.施工單位的正規性文件。

b.索賠申請表:填寫索賠項目、依據、證明文件、索賠金額和日期。在高速公

路工程施工中,索賠項目一般包括工程變更引起費用、工期增加,由于地方關系

影響造成局部或部分地段停工等引起的機械、人員停滯,相應工期及費用增加等。

索賠依據一般包括在建工程技術規范、施工圖紙、業主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承

包協議、業主對施工單位施工進度計劃的批復、業主下達的變更圖紙、變更令及

大型工程項目技術方案的修改等。索賠證明文件包括業主下達的各項往來文件及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收集到的各項有利證據,施工單位往往在施工過程中只對

存在的問題向上級主管單位進行口頭匯報或只填寫索賠意向書而不注重證據的

收集,故業主使很多本來對施工單位有利的索賠項目不進行最終批復。索賠金額

及工期的計算一般參照承包單位與業主簽訂合同中包含的工程量

工程變更索賠的風險管理

2003年12月8日袁宏川

摘要: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工程變更和索賠幾乎是不可避免的。業主和承包商

在招標階段就應考慮可能存在的工程變更風險,并應采取恰當的措施來避免。一

旦發生變更,應及時合理處理由此導致的索賠,保證建設項目有序地開展。

關鍵詞:變更;索賠;管理;風險;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中的工程變更與索賠幾乎是不可避免的,變更與索賠管理是風險管理的

重要內容。對變更和索賠的成功管理直接有益于工程項目的工期和最終成本。無

論是業主還是承包商,作為一名風險管理者,必須做到:

(1)知道任何一種施工方法或風險轉移合同條款都不能完全避免施工風險;

(2)了解所采用的合同條款可能產生的風險種類和大??;

(3)考慮好出現風險時進行挽救的有效方法和措施。

1業主的作用

1.1選擇恰當的建設管理方式

建設管理方法可以由業主自主選擇。通常情況下,業主或項目經理經營管理工程

項目是必要的。有的業主對建設工程管理并不精通,他們可以尋找一個總承包能

力的機構,采用設計施工一體化的模式,并且要求其提供履約保證金。大部分業

主愿意參與設計、施工過程,他們可選用傳統的建設管理方法。傳統的建沒管理

方法不僅可以對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進行有效控制,而且便于對大型工程進行

分解。

1.2選擇合適的施工方案

任何施工方案都不能保證沒有變更和索賠。每一個施工方案,無論它是傳統的還

是新創的,都有自身獨特的優點和局限。業主必須對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風險進行

考慮和評估。當采用新的施工方法和技術時,工程變更與索賠的風險會大大增加,

所以必須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適合的施工方案。

L3預測可能出現的風險,預防爭議的出現

在業主選擇了最適合的承包商后,就要協商、形成施工合同。當考慮到風險和不

確定性事件可能發生時,業主往往將風險轉移合同條款強加給承包商,而其中某

些風險不應該由承包商承擔。

對于在合同中指定的風險,承包商可以在合同談判時要求增加相應的條款。但在

投標時,激烈的競爭往往使承包商忽略或低估了合同條款的風險。一旦風險發生,

承包商最基本的手段是根據合同條件提出索賠。但當承包商對發生的重大風險估

計不足時,承包商可能會因此失去繼續施工的能力。

所以在談判起草合同時,成功地預見不確定事件是必要和有可能的。完善的合同

可以防止或減少爭議,從而減少費用,并鼓勵承包商提交準確的標書。工程變更

和索賠管理必須從初預測爭議并為防止、解決爭議做準備。

L4組建爭議解決機構

出現爭議并不可怕,只要能妥善地進行處理,合同雙方仍可愉快地合作。防止爭

議的技巧包括合作和激勵兩方面。最好的解決方式是在爭議還不重要或還不大的

時候就及時、公平、低廉地解決它。一些常用的爭議解決方法有:

?監理工程師調解:一旦出現爭議,由監理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凋解。

?組建爭議評審委員會:該委員會對出現的爭議進行評審,提出解決辦法。

?仲裁:對通過調解仍不能解決的爭議,由仲裁機構進行最終仲裁處理。

成功的工程變更和索賠管理從工程開工之前就已經開始了,并且直到最后一個合

同結束為止,它對縮短工期和降低最終工程成本是非常有益的。

2承包商的作用

2.1在投標時考慮可能遇到的變更風險

承包商在招標階段應意識到他面臨的風險已經存在,這些風險在合同履行期間繼

續存在。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投標前就應熟悉所有的合同條款,了解可能遇

到的風險。承包商可能遇到的風險很多,有些在合同條款中已經列出,有些并未

列出。有些風險業主承擔了,有些風險業主通過風險轉移條款轉嫁了承包商。

風險轉移條款應用的增加,極大地改變了工程建設各方對風險的認識。轉移傳統

風險的合同條款很多,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即職責、能力、義務三者是互

相獨立的。承包商必須在投標前就了解風險轉移條款,并依據情況協商合同外的

補償,如通過保險轉嫁給保險公司等。

2.2工程變更的種類

工程變更是承包商遇到的主要風險之一。變更條款非常重要,承包商和分包商經

常利用這一條款來增加彌補費用,這也往往引起工程爭議。因此,承包商必須充

分理解典型變更條款的內容及其范圍。

2.2.1正規變更

業主頒發了"變更指令","指令"在某種程度上修改了合同條款、計劃、或規

劃。"變更指令"必須經業主簽署,否則會成為無效"指令",導致索賠時得不

到補償。

2.2.2建設性變更

這種變更或者遵照業主的口頭或暗示指令,或者是起因于業主應負責的問題而進

行的合同外工程的施工。比較常見的有:

⑴在不完全的或不確切的合同文件之外增加的工程;

(2)起源于合同中沒有要求的工程(額外工程)的非正式批準或口頭指示。

2.2.3主體變更

在最初合同范圍以外要求做大量的工作時,就是“主體變更"。作為一個總體規

則,主體變更通常由業主發布變更指令來落實。主體變更不是指單一的變更,而

是指極大的偏離原項目的一系列變更。多而頻繁的變更并不能認為是主體變更。

2.3工程變更處理

如果業主發出正規的變更指令,索賠時較易處理,當業主通過口頭或暗示方式下

達變更指令時,承包商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發出書面信函要求業主對其口頭或暗示

指令予以確認。當由于工程變更導致工期延長或費用增加時,應及時提出索賠要

求,并在規定的時間內計算工期延長或費用增加的數量,保證承包商在各個環節

上符合合同要求。這樣,一旦出現合同爭議,在進行爭議評審或仲裁時,承包商

可以處于有利地位,可以得到應得的補償。而主體變更將賦于承包商取消合同而

不受懲罰的權力。

3索賠

3.1索賠資料的收集

額外費用和工期延長索賠是由建設項目中的各種事件引起的,業主、總包商或項

目的任何分包商、供貨商都可索賠。為了增加索賠成功的機會,索賠者必須有足

夠的證據,相應的文件,確定額外的費用和工期的數量和原因。因此,合同各方

必須以事件和文件為依據,辨別、記錄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事件對工期施工費

用的影響。

很多事件能夠引起工期和費用的增加,其中有些是可索賠的,但必須證明事件的

存在及引起事件的原因。成功的索賠者必須以事件和文件為依據、記錄可能發生

和已經發生的影響工期費用的事件,并以記錄為依據來跟蹤索賠的影響費用。

為了了解并汜錄索賠事件(包括給業主的通知),有經驗的承包商往往跟蹤索賠事

件的履行時間和費用,承包商通過及時通知和處理的文件來保護他索賠的權利。

3.2按索賠程序進行索賠

合同中規定了提出索賠的程序及時間要求,承包商一定要及時地提交有關報告,

如果承包商沒有按合同要求及時出示書面索賠通知,可能會導致失敗。因此,承

包商必須意識到及時準確的通知和合理的文件證明對索賠成功的重要性。它可能

成功地阻止業主拒絕索賠,最終解決索賠問題。

為了成功,工程變更的索賠必須在工程建設之前開始進行管理,直到最后一個合

同的終止為止,成功的工程變更和索賠管理要求項目業主和項目承包商都要重視

它,并做好準備工作。

沒有工程變更和索賠的工程是沒有的,如果工程變更和索賠得到及時解決,對建

設各方和建設項目本身都是非常有益的

工程索賠的依據

1、工地(地盤)會議記錄和有關工程的來往信件,都必須全部保存妥當,直到

合同全部履行完畢、所有索賠項目獲得解決為止。

2、各種施工進度表,包括業主代表和分包編制的進度表。

3、施工備忘錄(日記),在施工中發生影響工期和索賠有關的事項,都要及時

做好記錄。按年月日順序號存檔,以便查找。

4、做好建筑師和工程師的口頭指示記錄,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建筑師予以承認。

將他們的書面指示按年月日順序編號存檔。

5、工程照片需有專人管理,照片都應標明拍攝的日期,最好購買帶有日期的相

機。將照片按工程進度整理編排。

6、收集記錄每天的氣象報告和實際氣候情況。

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員的工資與薪金單據、材料物資購買單據,按年月日編號

歸檔。

8、完整的工程會計資料,包括工卡,人工分配表、注銷工資薪金支票、材料購

買定貸單、收訖發票、收款票據、帳目及有關圖表、財務信件、經會計師核證的

財務決算表等。

9、所有的合同標書文件、合約圖紙、修改增加圖紙、計劃工程進度表、人工日

報表、材料設備進場報表及帳單(工程付款單)等需歸類保存入檔。

國際工程合同索賠經驗談

所謂國際工程,是指通過國際公開競爭性招標進行工程發包,并按照國際上通用

的工程項目管理模式進行建設的工程。就我國而言,它既包括我國各個對外工程

公司承包施工的海外工程,也包括在我國境內進行國際公開招標的國內工程項

目,如云南魯布革水電工程、四川二灘水電工程、黃河小浪底水利樞紐工程等等。

國際工程承包施工,是在競爭激烈的國際市場上進行的,承包商為了在競爭中獲

得工程施工合同,往往要降低報價以戰勝競爭對手。但為了在施工中獲得利潤,

便不得不在加強合同管理和索賠上下功夫。這已經成為國際工程界的普遍做法,

即通常所說的"中標靠低價,盈利靠索賠"。

根據筆者過去幾年的實踐經驗,做好合同索賠,可使每個工程項目的索賠收入金

額達到該項目合同價的5%~10%,個別的還可能更多點。這對于維護承包商的

經濟利益十分重要。怎樣做好國際工程的施工索賠呢?根據我們的實踐和經驗教

訓,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L建好工程項目這是索賠成功的前提。即承包商要認真地按照合同要求實施工

程,使該工程項目按期、保質建成,讓業主和咨詢(監理)工程師滿意。尤其是

在施工過程中克服了重重困難,甚至發現原設計中不合理或錯誤的地方,提出了

改進建議,被業主和工程師采納,既節約工程造價,又改善了工程項目的運行條

件。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為索賠要求容易取得業主的諒解和認可,索賠的成功

率較高。相反,如果承包商的施工質量不符合技術規范的要求,工期不斷拖后,

合同管理混亂,使業主和工程師不滿,這樣的工程項目,即使是頗有道理的索賠

事項,一般也很難取得結果。

2、充分論證索賠權要進行施工索賠,第一道關口便是論證索賠權,即索賠的合

同依據,對索賠權的論證不足,或引證不準確,就會遭到業主和工程師的拒絕。

合同管理人員應十分熟悉本工程項目的全部合同文件,善于從合同文件中引證索

賠的依據,證明自己索賠要求的合理性。有時,為了取得索賠的成功,除引用合

同有關條款以外,承包商還需要了解業主國家的法律規定,引證該國的法律中允

許承包商要求索賠的條文,或引證在該國類似情況索賠成功的案例,來進一步地

論證自己的索賠權。

3、評價方法正確如果說索賠權的論證是屬于定性的,即某項索賠要求能否成立;

則計算索賠款額則是定量的,即能夠取得多少索賠款,二者相輔相成。關于索賠

款的計算方法,國際工程承包界通常采用的有總費用法、修正的總費用法、合理

價值法、實際費用法等等。根據實踐經驗,采用"實際費用法"更容易為業主所

接受,即以承包商為某項索賠事件所支付的實際開支為依據,向業主要求經濟補

償。在計算索賠款額時,數據應盡量做到準確無誤,不應漫天要價。

4、注意索賠時限承包商提出索賠要求,無論是費用索賠或工期索賠,都應在合

同規定的時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FIDIC合同條款規定,自索賠事件初發起28

天以內由承包商提交書面的索賠意向,并每隔28天報送索賠事件處理情況的資

料。如果承包商沒有在規定時限內提出書面的索賠要求,按照合同條款的默示條

款精神,業主工程師可以不予受理。

5、及時取得變更指令承包施工過程中,經常發生工程變更。這時,承包商應按

照工程師簽發的變更指令進行施工,并明確如何計算補充的支付金額。有時,如

果工程師口頭要求進行工程變更,則承包商應要求工程師發出書面的變更指令,

或要求工程師在確認函上簽字。這是因為,沒有工程師正式的書面指令或確認簽

字,承包商不能取得該項工程變更的經濟補償。

6、嚴格掌握工作范圍每項工程的合同文件均有其明確的"工作范圍",但在施

工過程中,工程師和業主經常要求承包商完成各種增加的工作,這時,承包商應

及時明確這些增加的工作是否屬于合同規定的"工作范圍"。如果是該工程項目

發揮預期作用必不可少的工作,則屬于“附加工程";如果超出了合同中寫明的

工程范圍,則屬于"額外工程"。因為"附加工程"和"額外工程"的計價原則

是不同的:前者系根據合同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討論決定,后者則

應重新確定單價。這對承包商的經濟收入關系重大。

7、抓緊進行價格調整合同價格調整是國際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課題。價格調整

重點是單價調整,此外還包括物價上漲、后續立法、匯率變化等引起的合同價格

調整。經驗證明,承包商通過這些價格調整的合同規定,可以大量地增加自己的

經濟收入。關鍵在于熟練運用合同條款,進行新的單價分析,并根據物價上漲、

匯率變化等新的資料,及時進行價格調整,取得工程師的同意,以增加自己的工

程款收入。

8、隨時申報,按月結算正常的施工索賠做法,是在發生索賠事件后及時地提出

單項索賠要求,提出索賠報告,爭取每月在申報工程款時同時申報索賠款,逐月

索賠,把索賠款的索取納入按月結算、支付的軌道。有時,在解決索賠過程中,

由于新單價難以協商一致,承包商可同意暫時按工程師確定的新單價逐月收取索

賠款,而對自己認為有權索賠的部分單價,予以保留,列入專項索賠,以期將來

協商解決。實踐證明,承包商在索賠中采取"算總帳”的辦法,是不明智的。

9、寫好索賠報告FIDIC合同條款規定,在索賠事件處理完后的28天以內,承包

商應提出正式的索賠報告書,以確切的數據和計算,提出要求的索賠款或工期延

長的天數。施工索賠報告一般包括五個部分,即:總論、索賠權論證、索賠款計

算、工期延長計算、索賠證據資料(支持性文件、圖片、影帶等等)。索賠報告

書在發出之前應認真檢查,要求證據充分、推理清晰、分析合理、計算準確。

10、取得工程師的諒解和支持咨詢(監理)工程師是處理承包商索賠要求的首要

授權人。每項索賠報告,首先由工程師審核評定,再報告業主同意后即同承包商

協商決定。沒有工程師的理解和贊同,任何索賠要求也不會得到解決。承包商要

善于同工程師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在處理索賠問題時,應同工程師充分協商,

力戒急躁和威脅。經驗證明,同工程師對抗,是辦不好索賠的。

11、做好業主的上層工作在實踐中,雖然由工程師審核評定索賠報告,但決定權

在業主;對于大的工程項目,決定權往往在主管或更高的上級領導。因此,承包

商在編寫索賠報告書的同時,要做好業主及其上級的工作,使其理解承包商的實

際困難及要求索賠的理由。當然,業主對索賠要求的支持,不能取代詳細的索賠

報告書。承包商應始終認真地編寫好索賠報告。

12、必要時施加壓力有時,承包商雖然有合理的索賠要求,有充分的證據和計算,

有的工程師仍有意拖延處理,甚至無理拒絕。這時,承包商可以考慮采取適當的

強硬措施對其施加壓力,可采取放慢施工速度或部分暫停施工的辦法,要求其限

期討論解決索賠問題。FIDIC合同條款賦予了承包商這一權利。實踐證明,這種

做法是相當見效的,但要掌握分寸。

索賠技巧

索賠要注重技巧,技巧是方方面面的。例如,平時要把索賠申請按合同規定的時

間提供出去,抓住有利時期,爭取單項索賠,切忌最后算總帳。單項索賠事件簡

單,容易解決,而且能及時得到支付。最后算總賬有幾個困難:一是時間拖長,

不易說清;二是積少成多,數額較大,談判困難;三是失去了工程制約的有利條

件;四是工程后期,業主(或總包商)往往提出"反索賠",使問題復雜化,所以

索賠一定要及時。另外還要善于利用有利時機,如總包商供貨拖期,擔心業主罰

款,迫切希望施工承包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程進度,減少損失,這個時候談

索賠最有利。在索賠談判中,還要注意對方的處境,要理解對方的難處和苦衷,

善解人意,這樣做,有時往往能取得很好效果。

預防"反索賠"

充分估計到對方“反索賠”,提出一批理由并不完全充分的或者比較苛刻的索賠申

請,用以抵御“反索賠”。我們要充分收集可供對方審核并防止對方反索賠的有關

證明文件和材料,認真編寫索賠報告,做到真實、全面、準確、及時、有效,令

人信服,經得起推敲。

索賠要按合同規定的程序進行

索賠工作要按合同規定的程序進行,合同沒有專門約定時,一般應按以下程序處

理:

(1)進行事態調查,對事件進行詳細了解,掌握索賠證據;

(2)對事件原因進行分析,并判斷其責任應由誰承擔,并分析對方承擔責任的

可能性;

(3)對事件的損失進行調查和計算;

(4)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向對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和索賠報告,提出索

賠要求和支持這個要求的有關證據,證據應當詳細和全面;

(5)通過雙方談判,或請專家調解裁決或提交仲裁,使索賠事件得到最終解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時效若干問題研究

樓英瑞鄭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時效是基于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在建筑業廣泛使用的一

項法律制度,但對其基本性質在民法理論中尚缺少相應的深入研究。本文作者從

實例出發,分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時效的功能、法律基礎、效力、適用范圍

等相關問題,重點解析了應該如何計算索賠時效的期間,供大家參考。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業主)的原因或其他

原因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付出了額外的費用或造成了損失,承包人要求

發包人補償費用或賠償損失的行為。引起索賠的原因,即為索賠事件。建設工程

施工合同索賠時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索賠方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約定

期限內不行使索賠權的,視為放棄索賠權利,其索賠權歸于消滅的合同法律制度。

約定的期限即索賠時效期間,一般為28天。該種索賠時效,屬于消滅時效的一

種。

索賠時效的規定,見諸于各類合同范本中。如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建

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條款36.2條規定:"索賠須在索賠事

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三峽土建安裝工程施工承包

合同通用條款》66.2條規定:”索賠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并造成損失后28天內,向

合同監理單位提交索賠的書面意向通知,任何未在約定的期限內,提交索賠的書

面通知,均可視為受害方放棄索賠的主張";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編寫的土術

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7年第四版(FIDIC條款)53.1條也規定:"承包商的索賠應

在引起索賠的事件第一次發生之后28天內,將它的索賠意向通知工程師"353.4

條同時規定:"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規定,它有權得到的有關付款將只能由工程

師核實估價。"

在實踐中,一些具體工程施工合同條款中,尤其是工程量清單報價模式下的合同,

對于索賠時效有更具體的規定,如香港某測量師行起草的北京首都時代廣場施工

合同"總承包人的額外索賠"的條款規定"總承包人的索賠必須在引起要求的事件

發生后一個月內向建筑師提出,并在事件發生后兩個月內呈交詳細及有證據的申

請,超出上述期限提出的任何索償要求則應視為不合理逾期申請,而承包人則應

被視為放棄此等要求賠償之權利";另外北京世紀朝陽花園工程的總承包合同就"

總承包方的索償"規定如下:"在引致有索償的事件發生后14天內,總承包方須

向發包方提出有意索償的書面報告,并在書面報告后21天內提交索償額的具體

計算資料,總承包方遲提出或遲交資料的索償將不獲考慮。

索賠方如不嚴格遵守索賠時效的規定,逾期提出索賠要求,則其勝訴權將得不到

法律支持。如北京仲裁委員會2002年裁決的北京某建筑集團公司與北京某科技

發展有限公司之間的索賠爭議案中,申請人北京某集團公司提出了十余項索賠要

求,金額近千萬元,其中若干索賠要求,因其提出索賠的時間超過了合同規定的

索賠期限而被仲裁委員會認定為索賠無效,最終僅獲80余萬元的索賠款。

由此看出,雖在一般的民法理論中沒有具體地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賠時效(以

下簡稱為索賠時效)加以深入研究,但考慮到該制度在實務中的廣泛運用及其重大

的影響,故此,研究索賠時效,具有重要意義。

1索賠時效的功能

1、促使權利人行使權利。"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索賠時效是由其

本質決定的,索賠時效是時效制度中的一種。其功能類似于民法中的訴訟的時效。

也就是說,超過法定期間,權利人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訴訟權消滅,人民法院

不再強制對該實體權利進行保護。通過此種方法來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

利,這也是索賠時效的功能。

2、索賠時效具有平衡業主和建筑承包商利益的功能。在施工合同索賠中,業主

通常是作為被索賠方,其與建筑承包商比較而言,對施工過程的參與程度和熟悉

程度相對較為膚淺,施工記錄也相對較為簡單。由于索賠事件(如由于發包人錯誤

指令造成連續澆注的混凝土施工異常中斷,額外增加施工縫費用;有經驗的承包

商也不能預見到的不利的自然條件如異常的地下水位)往往持續時間短暫,事后難

以復原,業主難以在時過境遷后查找到有力證據來確認責任歸屬,或準確評估所

發生的費用數額。因此,如果允許承包商隱瞞索賠意圖,對其索賠權不加時間限

制,無疑將置業主于不利狀態。索賠時效平衡了業主和承包商的利益。一方面,

在索賠時效制度下,凡索賠時效期間屆滿,即視為不行使索賠權的承包商放棄索

賠權利,業主可以以此作為證據的代用,避免舉證的困難;另一方面,只有促使

承包商及時地提出索賠要求,才能警示業主充分履行合同義務,避免相類似索賠

事件的再次發生。

3、索賠時效有利于索賠的客觀、公正、經濟的解決。索賠肯定會有分歧,尤其

是引起索賠的事件已經完成很長時間后才提起索賠,分歧會更加嚴重。如果沒有

索賠時效的限制,索賠權利人甚至可能會在工程完工才提出一攬子索賠。時過境

遷、人員變動,使得索賠事件的真實狀況很難復原,因而導致業主和承包商均依

據各自的記錄闡述各自理由,而雙方必然都認為自己才真實地記錄了索賠事件,

使得索賠很難通過協商解決,由此引發的合同爭端只能通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方式解決,增加了雙方的費用和成本。且由于雙方各自的記錄往往差異較大,因

而對調解人、仲裁人或法官而言,客觀、準確地認識事件真相,公平合理地處理

爭端,將是一項棘手的工作。確定較短的索賠期間,有利于證據保存,使索賠事

件的真相較容易查明,有利于索賠的快速解決,避免元謂的曠日持久的爭端。因

此,索賠時效對業主和承包商而言,都是經濟的。對社會而言,可避免社會資源

的浪費,更好地發揮財產的效用,因而對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大有裨益。

2索賠時效的法律基礎

雖然索賠時效已通行于建筑業,幾成行業慣例,但在法律未將之納入明文規定之

前(如像保險法第26條對保險索賠時效的明確規定),仍不屬于法定制度,僅屬當

事人的合同約定。然而,基于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合同法原則,施工合同當事

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其協商一致的索賠時效合同條款,

應屬合法有效。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施工合

同索賠時效的約定,據此具有了法律約束力。因此,對于那些超過索賠期限的索

賠要求,根據索賠時效的特性和合同的性質,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自然難以訴

請法院獲得法律支持。

3索賠時效的效力

索賠時效有兩個方面的效力,一是索賠時效期間屆滿則索賠權即訴權的消滅,即

權利人未在約定的索賠時效期間內提出索賠,其索賠權利消滅;二是索賠時效為

有效的抗辯理由,即索賠時效期間屆滿,請求權的相對人因而取得否認對方請求

的權利。

索賠時效期間屆滿后的請求權,因訴權消滅,變為不可訴請求權,即羅馬法上所

謂自然之債。此種請求權不受法律強制實施的約束力和保障。因此基于索賠時效

的效力,義務人取得了抗辯權,可拒絕權利人的索賠主張。雖則如此,但權利人

的實體權利并未就此喪失,因此,一方面如果被索賠方即請求權利義務人主動放

棄索賠時效的抗辯權,其仍可自愿履行該債務,給權利人以補償,索賠方有權接

受該賠款,不構成不當得利。即使被索賠方不知道時效屆滿的事實,也不能以不

知時效屆滿為由要求返還。另一方面,被索賠方也可在時效屆滿,提出索賠時效

抗辯的同時,仍可基于道義或公平原則,給予索賠方適當補償,即所謂的道義索

賠,索賠方也有權接受該賠款,不構成不當干導利。

此外,雖然索賠時效是基于合同約定產生的,但其仍屬于時效的一種。按照時效

制度的原則,即時效只能由當事人主張而不能由法庭主動援用。因此,法院或仲

裁庭在審理該類案件時,一般不能主動援用索賠時效,只有在被索賠方提出該項

辯理由時,才能予以支持。

4索賠時效的適用范圍

索賠時效的適用范圍應根據合同約定確定,一般而言,對于合同有具體時間約定

的事項不適用索賠時效。如合同規定設計變更對總價的增減在竣工結算時調整,

則設計變更引起的索賠,毋須遵守索賠時效規定。此外,法律對時效有明文規定

的事項,如保險索賠時效,應按法律規定處理,而不得以合同約定為準。

5索賠時效期間的計算

由于索賠時效攸關索賠權利的得喪,決定了索賠結果,因此,索賠時效期間的計

算,尤其是索賠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的確定就顯得十分重要。

確定索賠時效期間起算點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確定是索賠事件發生時間為起算

點,還是以索賠事件結束時間為起算點。

盡管任何事件的發生或長或短都有持續時間,但是索賠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應該

是索賠事件發生的當時。在上例仲裁案中,申請人北京某建筑集團公司提出,被

申請人逾期未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行為是持續的事件,只有在事件結束后才能評估

具體的損失(即索賠額),因此,申請人主張,雖然其提交索賠報告的時間超過了

按事件發生時間起算的期間,但并未超過按事件結束時間起算的期間,由此認為

其索賠要求并未超過索賠時效期間。仲裁庭指定的鑒定人指出,被申請人拖欠工

程款是一個持續的事件,甚至在爭議提交給仲裁庭時,事件仍有可能處于繼續狀

態,如果按申請人的邏輯,索賠時效期間甚至尚未開始計算,其索賠要求甚至還

不能提出。顯然,申請人的理由是自縛手腳,不能成立。從司法實踐的理解來看,

認為從索賠事件開始發生起,當事人就應該知道其具有了索賠權利,就應該積極

行使自己的權利。

事實上,在規定較為詳細的合同條款中,對于持續時間較為長久的索賠事件,其

索賠時效期間的起算仍然是事件發生時間,只是在這種情況下,索賠權利人在索

賠時效期間內提出的索賠要求不是最終的索賠要求,而僅僅是索賠意向。如《建

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35.2條規定,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

人應當階段性地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提交最終

索賠報告。FIDIC條款53.3條規定,當據以提出索賠的事件具有連續影響時,承

包商提出的索賠報告應被認為是臨時詳細報告,承包商應在索賠事件所產生的影

響結束后28天之內發出一份最終詳細報告。

但是如果索賠權利人確實對索賠事件已經發生不知情,應如何確定計算起點呢?

例如承包商誤以為業主的工程款已經通過銀行到帳,而實際并未到帳的情形。此

時,時效期間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時起計算。但索賠權利人不能

以“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為由,提出索賠期間延長。原因在于是否知道事件發生,

較容易憑借客觀情形作出判斷,而是否認識到索賠事件發生后權利己被侵害乃是

人的主觀心理活動,很難成為一個客觀標準,作為權利人免責的理由。

索賠時效期間計算中另一重要的問題是,索賠時效期間是否可以中止?所謂時效

期間的中止,又稱時效期間的不完成,指在時效期間行將完成之際,有與權利人

無關的事由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其請求權,法律為保護權利人而使時效期間暫停

計算,待中止事由消滅后繼續計算。根據索賠時效的功能和性質,而且由于在實

踐中當事人約定的索賠期間一般較短,因此應該嚴格限定能夠引起索賠時效期間

中止的事由。筆者認為應該僅限于權利人因不可抗力的障礙導致其不能行使索賠

權的情形,而且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明確不可抗力的范圍。也就是說索賠時效

期間應是固定不變的期限,只以不可抗力為特定的時效終止事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復雜性,決定了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索賠事件的發生不可避

免。但在索賠事件發生后,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損害是至關重要的。只有熟

悉和掌握合同規定,在約定的索賠時效期間內行使索賠權,才能保護自身權利

論工程變更的實施和操作論工程變更的實施和操作

河南省交通科研院:梁全富

地址:鄭州郵編:450052

摘要:論述工程變更的內容及申報審批的程序

關鍵詞:工程變更、合同外工程、工程量、計量支付

工程變更也就是合同變更,是指對合同中的工作內容作出

修改,或者追加或取消某一項工作。土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工程變更是合同

變更的表現形式。

由于土木工程地質水文條件的復雜性,發生合同變更是較

常見的,幾乎每一個土木工程項目都會發生工程變更。土木工程合同文件中技術

規范或設計圖紙及施工方法等發生改變,總是發生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有時是事

先不可預見,無法事先約定,需要監理工程師依據工程現場情況而決定,若處理

不當,即使是正常的工程變更也會影響工程進展,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一、工程變更的分類

按提出工程變更的各方當事人來分類:

1、承包商提出的工程變更

承包方簽于現場情況的變化或出于施工便利,或受施工設

備限制,遇到不能預見的地質條件或地下障礙,或為了節約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

施工進度等原因,可以要求變更設計。

2、業主方提出變更

業主方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提出的變更。

3、監理工程師提出工程變更

監理工程師根據施工現場的地形、地質、水文、材料、運

距、施工條件、施工難易程度及臨時發生的各種問題各方面的原因,綜合考慮認

為需要的變更。

4、工程相鄰地段的第三方提出變更

例如當地政府和群眾提出的變更設計。

5、設計方提出變更

設計單位對原設計有新的考慮或為進一步完善設計等提

出變更設計。

按工程變更的性質和費用影響來分類:

一般可分為三類:

1、第一類變更(重大變更)

包括改變技術標準和設計方案的變動:如結構型式的變

更、遂道位置的變更、重大防護設施及其它特殊設計的變更。

2、第二類變更(重要變更)

包括不屬于第一類范圍的較大變更:如標高、位置和尺寸

變動;變動工程性質、質量和類型等。

3、第三類變更(一般變更)

變更原設計圖紙中明顯的差錯、碰、漏;不降低原設計標

準下的構件材料代換和現場必須立即決定的局部修改等。

二、工程變更的審批原則

1、變更設計必須遵守設計任務書和初步設計審批的原則,

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符合節約能源、少占耕地、提高工程質量、方便施

工、利于營業、節約工程投資、加快工程進度的原則。

2、變更設計必須在合同條款的約束下進行,任何變更不

能使合同失效。變更后的單價仍執行合同中已有的單價,如合同中無此單價或因

變更帶來的影響和變化,應按合同條款進行估價。經承包商提出單價分析數據,

監理工程師審定,業主認可后,按認可的單價執行。

3、無總監理工程師或其代表簽發的設計變更令,承包商

不得做任何工程設計和變更,否則駐地監理工程師可不予計量和支付。

三、申報審批程序:

L業主指令的變更:業主指令的變更,由總監理工程師直

接下達變更令,交由駐地監理監督執行。并將變更資料交工程師、合同部存檔。

如涉及設計變更要由設計代表作變更設計圖紙。

2.監理工程師根據有關規定對工程進行的變更:

監理工程師決定根據有關規定對工程進行變更時,向承包

人發出意向通知書,

內容主要包括:變更的工程項目、部位或合同某文件內容;

變更的原因、依據及有關的文件、圖紙、資料;要求承包人據此安排變更工程的

施工或合同文件修訂的事宜;要求承包人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此項變更給其費用帶

來影響的估價報告。

3.承包商提出的變更:

承包商應按程序提出變更申請,經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執

行。

具體的申報審批程序如下:

1)承包商申請

先由承包商提出申請及內容報告,包括變更的理由、變更

的方案和數量、以及單價和費用、報駐地辦審批。

2)駐地監理審核

駐地監理接到承包商變更申請后及時進行調查、分析,收

集相關資料,審核其變更內容、技術方案及變更的工程數量、簽批意見后上報監

理代表處工程部。

3)工程部的審查和核實

工程部接到駐地監理簽批的工程變更申報資料后,應認真

按圖紙、規范等審查其提出的工程變更的技術方案是否合理,并組織有關人員復

核變更的工程量。對于工程變更的技術方案的審查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工程

變更的技術方案一定要合理,變更的工程內容才能成立。所以,技術方案一定要

盡可能地提出兩種以上,以便進行對比,要結合經濟技術分析選擇最優的方案作

為最終的工程變更方案執行。

對于變更工程量的核定一般程序是承包商先提供工程變

更數量的計算資料,包括圖紙及計算公式。駐地監理對承包商提供的變更工程數

量先進行核實簽認,工程部再對工程變更數量進行核實簽認后轉合同部核定單價

和費用。

4)合同部審核單價和費用

合同部根據駐地監理和工程部的審核意見,對承包商提出

的申報單價進行審核,通過單價分析確定建議的單價和費用。簽批意見后上報總

監理工程師。

5)總監理審核

總監理審核后,報業主審批。

6)業主的審批

業主審批,然后下發工程變更批文,包括對工程數量的確

認和對工程單價的審批。

7)簽發"工程變更令"

在變更資料齊全,變更費用確定之后,征得業主審批同意,

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簽發"工程變更令",然后監督執行.

四、變更單價的確定

由于工程變更不包括在原合同造價內,這就牽涉到要增加

或減少工程費用的問題。應當澄清的是,對于工程變更的項目并不是象承包商所

期望的那樣全部需要確定新的單價。需要確定新的單價的項目主要有以下兩類:

一是工程量清單里的項目中數量增減超過合同規定范圍的變更項目;二是工程量

清單以外的變更項目。

對于第一類情況,FIDIC合同條件中單價調整一般合同規

定為該單項工程涉及的累計款額超過合同價格的2%,同時該單項工程實施的實

際工程量超過或少于原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的25%以上時,則可以對相應部分調

整單價和費用。B監理工程師應謹慎履行合同賦予的變更的估價及確定費率的權

力,正確處理好工程變更問題,以免引起索賠或合同爭端。

工程量清單與工程變更計價管理的原則與實用方法

劉純旭朱剛

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工程變更的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對提高合同管理

的質量與水平具有重要的意義,工程變更常常伴隨著合同價格的調整。合理地處

理工程變更能促進合同管理的深化和細化,它是建設單位施工階段投資控制的主

要方面,是承包商工程造價管理的重要工作與任務,是監理單位維護建設單位和

承包商合法權益、促進工程順利進行的難點與重點。因此在工程造價的控制過程

中,合同雙方及合同的監理單位都必須重視工程變更對造價控制的影響。

采用工程量清單報價對工程造價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水平與高質量的工

程變更管理是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與工程合同順利實施與履行的基礎與保證。表

面上看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由于工程量清單單價清楚、具體,很多人認為

造價控制亦相對簡單與規范,但殊不知有更深層次的問題需要我們去研究、去把

握,因為工程清單模式下工程變更的處理已不是定額計價模式下進行變更費用按

計價時的定額標準簡單的加加減減的算術問題,它常常引起合同雙方對增減項目

及費用合理性的爭執,處理不好不但會影響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合理性與公正性,

更嚴重的是可能會由此而引起合同雙方合同方面的爭執,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和

工程的順利進行。因此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我們更應重視工程變更對工程造

管理的影響,加強工程變更的研究與管理。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國際通用的FIDIC合同條款的專

業解釋,工程變更可能來自許多方面,或建設單位的原因、或承包商的原因、或

監理工程師的原因,工程變更經分析歸納其定義與分類一般包括如下幾方面: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內容

(4)改變工程質量、性質或工程類型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6)其它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從上述定義及內容可知,對于一個工程項目而言,工程變更幾乎完全是不可

避免的。就工程承包合同的雙方而言,建設單位總力圖讓變更規模在保證設計標

準和工程質量的前提下盡可能縮小,以利于控制投資規模;而作為承包人,由于

變更工程總會或多或少地打亂其原來的進度計劃,給工程的管理和實施帶來程度

不同的困難,所以總是希望以此為由向建設單位索要比變更工程實際費用大得多

的金額,以獲取較高的額外利潤。因此對工程變更造價的處理往往成為合同雙方

爭論的焦點和監理工程師處理合同糾紛的難點。根據以往的經驗與教訓,合同雙

方及合同的監理單位在處理工程變更時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及嚴格合同管理的

原則,運用靈活的方法進行工程變更的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對

工程變更的計價一般情況作了必要的說明與規定,但并不全面。根據筆者的經驗

及理解,下面作了幾點歸納與補充,供廣大工程建設造價及合同管理人員參考:

一、工程變更計價的一般方法與原則

(1)工程量清單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單價,按已有的單價執行

(2)工程量清單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單價,按類似的單價經換算后確

(3)如果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單價,則由建設單位和承包人一

起協商單價,意見不一致時,由監理工程師進行最終確定或按合同規定按

爭議的規定解決

(4)當工程變更規模超過合同規定的某一范圍時,則單價或合同價格應予

以調整

(5)如果監理工程認為有必要和可取,對變更工程也可以采取計日工的方

法進行

上述第(1)條和第(2)條在處理工程變更費用中經常用到,并取得了成功

的經驗。第(4)條在實際使用中要慎重處理,因為如果合同條件中并未就工程

范圍超范圍后如何調整單價的具體規定與模式,稍不注意就會產生十分嚴重的后

果,甚至有可能使工程造價管理失控,即如果合同中的任何一個工程項目變更后

的金額超合同總價的2%(參考值),而且該項目的實際數量大于或小于工程量清單

所列數量的15%(參考值)時才考慮價格調整,實踐證明,單項工程變更后采用

"雙控”指標是十分必要的。第(5)條應盡量避免使用或不使用。因為通過《建

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學習知道一一種類單一而價格普遍較高的計日

工,是不適用于種類繁雜而難易程度不定的變更工程的。

二、不平衡報價情況下工程變更的計價

所謂不平衡報價是相對于常規的平衡報價而言的,它是指在總的標價固定不

變這一前提下,相對于正常水平,提高某些分項工程的單價,同時降低另外一此

分項工程的單價。不平衡報價的實質是將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分別作為工期

時間和分項工程數量的函數,即在報價時經過分析,有意識地預先對時間參數與

驗工計價的回收款項作出對承包商有利的不平衡分配,從而使承包商盡快回收工

程款并增加流動資金,同時獲得可觀的額外收入。在實施過程中,承包商總力圖

保證這一目標的實現或爭取獲得更大的額外利潤,而建設單位則會力圖減少不平

衡報價給自己帶來的不利影響,因此雙方都會不約而同地利用工程變更來尋找對

自己有利的機會,造成工程變更的管理更加困難與復雜。常常大家都會遇到這樣

的情況:當某一項目單價偏高時建設單位往往會對這一項目內容作出更改甚至取

消這一項目的施工;當某一項目單價偏低時承包商往往會以無法取得所需的材料

或其它理由要求對這一項目內容作出更改,甚至退回這一項目的施工。處理這樣

的問題,長期以來都是造價工程師與監理工程師深感棘手的難題。一般規定適用

于合同單價比較合理的正常情況,如果承包單位投標時采用了不平衡報價且在簽

訂承包合同時雙方又未對明顯不平衡的單價進行調整,則可參照如下方式處理:

(1)若項目合同單價較高建設單位故意要求減少此工程項目或工程量,則雙方

應按合理的市場單價扣減此項目單價及總價,或承包商亦有權按合同的有

關規定進行索賠;

(2)若項目合同單價較低建設單位故意要求增加此工程量,則雙方應協商對增

加部分應按合理的市場單價計算合同總價,除非工程合同中有明確的規定,

承包商有權認為此部分為新增加的工程內容拒絕施工或索賠;

(3)若項目合同單價較高且設計或清單錯漏又不得不增加此工程量,則雙方應

按"雙控”的標準重新計算增加部分的單價及總價;

(4)若項目合同單價較低承包商故意以市場、材料、工藝等借口要求減少此工

程項目或工程量,則建設單位有權按另行分包的單價或總價扣減此項目單

價及總價;

(5)當上述原則在工程造價管理的過程中出現矛盾或不一致的現象時,合同雙

方及工程監理工程師均應避免濫用權力的現象發生,應以工程建設的大局

為重,友好協商,避免采取過激或違背合同精神的行為。即變更工程的結

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據,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觀地反映施工成本

以及競爭、供求等因素對價格的影響,將總造價原則上控制在合理的范圍

之內。

三、單價分析對工程變更計價處理的重要作用與意義

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有關規定,工程量清單項目的劃分,一

般是以一個"綜合實體”考慮的,一般包括多項工程內容,且當工程實際與工程

量清單項目的"可組合主要內容"不同時,"可組合的主要內容"可作調整,因

此對一個具體工程而言,工程量清單單價包含的內容是多方面的、特有的。在工

程建設實施過程中,變更的可能僅僅只是其中內容的一部分,由于清單單價不能

清楚的反映每一具體工作內容的費用價值,因此對部分內容變更導致清單單價的

重新確定缺少了參照的依據,給工程變更費用的管理帶來了很大的難度。為了避

免或減少經濟糾紛,合理確定工程造價,我們必須加強合同管理,將允許變更的

內容與方式盡量在合同中明確,規范投標報價行為,對工程量清單的每一項單價

進行詳細的單價分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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