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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100CCSC65DB50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IDB50/T867.21—2021 V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基礎管理 4.1機構與職責 4.2方針目標 4.3安全生產責任制 4.4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4.5相關方管理 4.6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 4.7安全生產投入 4.8安全文化建設 4.9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 4.10風險管理 4.11隱患排查治理 4.12應急管理 4.13事故管理 4.14文檔管理 5場所環境 5.1一般要求 5.2建筑物 5.3景區環境 6生產工藝設備設施 6.1一般要求 6.2經營用設施設備 6.3公用輔助用房及設備設施 7特種設備 7.1總則 7.2安裝 7.3使用 7.4保養、檢維修管理 7.5報廢 DB50/T867.21—2021 7.7壓力容器 7.8客運索道 7.9大型游樂設施 8用電 8.1用電產品的選用 8.2用電產品的安裝 8.3用電產品的使用 8.4用電產品的維修 8.5特殊場所和特殊環境用電安全的一般原則 238.6用電的電磁兼容性(EMC) 8.7人員要求 9職業衛生 10.2建筑及消防設施管理 10.3消防檢查與隱患整改 10.4消防組織 10.5消防演練 10.6滅火救援 11危險化學品 11.1總則 11.2儲存 11.3使用 11.4廢棄物處理 12勞動防護用品 12.1選用 12.2發放 12.3培訓 12.4使用 12.5報廢 13安全操作規范 13.1安全生產行為通則 13.2危險作業 13.3安全監控 14安全生產檢查和等級評價 附錄A(資料性)相關引用條款 附錄B(規范性)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清單 附錄C(規范性)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細則及監督檢查清單 60DB50/T867.21—2021DB50/T867.21—2021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則起本文件是DB50/T867《安全生產技術規范》的第21部分。DB50/T867已經發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總則;——第2部分:通用要求;——第3部分:榨菜生產企業;——第4部分:油氣開采企業;——第5部分:黑色金屬鑄造企業;——第6部分:黑色金屬冶煉企業;——第7部分:黑色金屬壓延加工企業;——第8部分:煙草企業;——第9部分:醫藥制造企業;——第10部分:水利施工企業;——第11部分:殯葬服務機構;——第12部分:家具制造企業;——第13部分: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企業;——第14部分:星級飯店;——第15部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第16部分:養老機構;——第17部分:飲料制造企業;——第18部分:木材加工企業。本文件由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提出。本文件由重慶市文化和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重慶市文化和旅游協會、重慶全域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幸軍、王永樹、羅紹祿、羅祺、刁春梅、黃慧、邱克斌、黃昌琪。DB50/T867.21—2021V安全生產是永恒的主題,是一切工作的基礎,它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體現。所以,搞好安全生產是取得經濟效益的必要條件。充分運用標準化工具,制定合理的安全生產“標尺”,推行標準化作業,并用相應的“標尺”(即安全生產標準)檢查監督生產現場,達到規范現場作業行為目的,對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率、減少生產經營中因安全事故產生的財產損失、人員傷亡具有重大意義。DB50/T867《安全生產技術規范》系列地方標準旨在結合重慶市各行業的安全生產經營現狀,確定各典型行業的安全生產要求,擬由以下幾個部分構成:——第1部分:總則。目的在于確立我市安全生產經營需要遵守的總體原則和總體要求。——第2部分:通用要求。目的在于圍繞安全生產經營的影響因素,梳理安全生產經營領域較通用的、常規的安全技術要求。——第n部分:各行業安全生產技術要求。目的在于結合各行業的實際情況和自身特點,編制更具操作性和適用性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要求。其中第1部分和第2部分提出了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最基本和通用的要求、原則,在整個標準體系中起統領的作用,是整個標準體系的頂層設計,是其他行業安全生產規范的基礎,各行業技術規范應遵循《總則》和《通用要求》中規定的一般要求,并在其基礎上,結合各行業特點再進一步細化。DB50/T867旨在通過梳理安全生產經營技術要求,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行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規范化、標準化,提高企業的安全素質,將安全工作的重點放在一線,將安全生產的關口前移,最終能夠達到強化源頭管理的目的。DB50/T867.21—20211安全生產技術規范第21部分:旅游景區(點)本文件規定了旅游景區(點)安全生產的基礎管理、場所環境、生產工藝設備設施、特種設備、用電、職業衛生、消防、危險化學品、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操作規范、安全生產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等內容。本文件適用于接待旅游者的各種類型的旅游景區(點)的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2893安全色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T3787-2017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T3883.1-2014手持式、可移式電動工具和園林工具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053.1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第1部分:鋼直梯GB4053.2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第2部分:鋼斜梯GB4053.3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業防護欄桿及鋼平臺GB4343.1家用電器、電動工具和類似器具的電磁兼容要求第1部分:發射GB/T4343.2-2009家用電器、電動工具和類似器具的電磁兼容要求第2部分:抗擾度GB4674-2009磨削機械安全規程GB4824工業、科學和醫療(ISM)射頻設備騷擾特性限值和測量方法GB6095-2009安全帶GB/T6441-19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7000.218燈具.第2-18部分:特殊要求.游泳池和類似場所用燈具GB8408大型游樂設施安全規范GB/T9237-2017制冷系統及熱泵安全與環境要求GB9448焊接與切割安全GB/T11651-2008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12352客運架空索道安全規范GB13495.1-2015消防安全標志第1部分:標志GB/T15499-1995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15578電阻焊機的安全要求GB/T16895.19-2017低壓電氣裝置第7-702部分:特殊裝置或場所的要求游泳池和噴泉GB/T17775-2003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2DB50/T867.21—2021GB/T18168-2017水上游樂設施通用技術條件GB19079.1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部分:游泳場所GB19079.3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3部分;蹦極場所GB19079.6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6部分:滑雪場所GB19079.7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7部分:花樣滑冰場所GB19079.11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1部分:漂流場所GB19079.23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23部分:蹦床場所GB24727非公路旅游觀光車安全使用規范GB25201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T26365-2010游覽船服務質量要求GB/T27544-2011工業車輛電氣要求GB/T28009-2011冷庫安全規程GB/T28264-2017起重機械安全監控管理系統GB/T29510-2013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29639-2013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30871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T31166-2014高爾夫球運動安全防護要求GB/T34272-2017小型游樂設施安全規范GB/T33942-2017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50016-201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1-2008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53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67-2014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72冷庫設計規范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222-2017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365-2005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管理標準GB50582室外作業場地照明設計標準GB51192公園設計規范AQ3047-2013化學品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志規范AQ7004-2007制冷空調作業安全技術規范AQ/T9004-2008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AQ/T9007-201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AQ/T9009-201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評估規范DL408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GA654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BZ15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LB/T034-2014景區最大承載量核定導則LB/T037-2014旅游滑雪場質量等級劃分LB/T043-2015高爾夫管理服務規范LB/T046-2015溫泉旅游服務質量規范DB50/T867.21—20213QX189-2013TSG03-2015TSG08-2017文物建筑防雷技術規范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導則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21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T7001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Z0002-2009特種設備信息化工作管理規則XF/T1463-2018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3術語和定義本文件沒有需要界定的術語和定義。4基礎管理4.1機構與職責4.1.1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4.1.2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熟悉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安全知識,掌握本單位生產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防護用品等方面的安全狀況,且應通過安全生產知識考核。4.2方針目標4.2.1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結合自身安全生產實際,以文件形式制定安全生產方針和中長期的安全生產目標。4.2.2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按照在生產經營中的職能,分解安全生產目標,制定安全生產指標、實施計劃和考核辦法。4.2.3安全生產目標、指標應具體、合理、可量化、可實現,宜結合下列內容:a)零死亡;b)千人負傷率;c)千人重傷率;d)隱患治理完成率。4.2.4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定期對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考核,并及時調整。4.3安全生產責任制4.3.1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并加強監督考核,制定、修訂和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經批準后實施,現行有效版本應發放至相關崗位的從業人員。4.3.2按照責、權、利統一的原則,安全生產責任應與崗位相適應。4.3.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內容:b)安全生產責任制;c)安全生產承諾;d)安全生產投入;DB50/T867.21—20214e)安全生產信息化;f)四新(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設施)管理;g)文件、記錄和檔案管理;h)安全風險管理、隱患排查治理;i)職業病危害防治;j)教育培訓;k)班組安全活動;l)特種作業人員管理;m)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n)設備設施管理;o)施工和檢維修安全管理;p)危險物品管理;q)危險作業安全管理;r)安全警示標志管理;s)安全預測預警;t)安全生產獎懲管理;u)相關方安全管理;v)變更管理;w)個體防護用品管理;x)應急管理;y)事故管理;z)安全生產報告;aa)績效評定管理。4.3.4應按要求保存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記錄。4.3.5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每年至少評估一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適宜性、有效性和執行情況,并根據應根據評估結果、安全檢查情況、自評結果、評審情況、事故情況等,及時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4.4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4.4.1安全生產教育管理4.4.1.1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根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要求,制定、實施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并保證安全教育培訓。4.4.1.2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根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從業人員掌握崗位安全生產知識以及相關要求,掌握并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增強從業人員對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4.4.1.3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如實記錄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和從業人員個人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4.4.2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培訓4.4.2.1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4.4.2.2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對各級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其具備正確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的知識與能力。DB50/T867.21—202154.4.2.3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培訓內容和學時,并考核合格。4.4.3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并定期接受復審。4.4.4一般從業人員4.4.4.1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對一般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4.4.4.2一般從業人員的培訓內容和學時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方可上崗作業。4.4.4.3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的新入職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經過安全培訓教育,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學時和內容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4.4.4.4從業人員在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內部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六個月以上重新上崗時,應重新進行安全教育培訓。4.4.4.5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其具備相應的安全操作、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4.4.4.6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專職應急救援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經專門應急救援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并定期參加復訓。4.4.4.7需接受再培訓的從業人員,其再培訓時間和內容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4.4.5相關方人員外來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保存記錄。主要內容包括:外來人員有關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險因素、所從事作業的安全要求、作業安全風險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應急知識等。4.5相關方管理4.5.1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與相關方簽訂管理協議,明確規定雙方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4.5.2相關方應具備與被委托事宜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職業病防護等條件要求。4.5.3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對相關方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及時督促相關單位進行整改。4.5.4相關方應遵守本單位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按照操作規程使用或佩戴防護用品。4.6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4.6.1旅游景區(點)安全設施設計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設計,并且應由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并按照規定進行備案。4.6.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進行,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中或建成后,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DB50/T867.21—202164.6.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后,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編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4.6.4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由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形成書面報告,并按照規定備案。4.6.5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4.7安全生產投入4.7.1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并建立使用臺賬。4.7.2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高危行業的從業人員應繳納意外保險。4.8安全文化建設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宜按照AQ/T9004-2008(為了便于使用,在附錄A中列出了相應被引用的具體條款和標準)的要求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理念及行為準則,并教育、引導全體人員貫徹執行。4.9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開展安全生產電子臺賬管理、重大危險源監控、職業病危害防治、應急管理、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自查自報、安全生產預測預警等信息系統的建設。4.10風險管理4.10.1危險源識別4.10.1.1應采用適宜的方法和程序對旅游景區(點)的危險源進行識別,包括但不限于:a)景區的安全管理,如安全管理機構、應急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安全檢查等;b)景區的運營組織與管理,如系統負荷、景區的調度指揮、交通、客流和景區承載量等;c)景區運營設備與設施,如游樂設施的安全性能、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監控系統、消防系統、安全標識等;d)外界環境,如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e)人員操作與使用,如工作人員對游樂設施的操作、游客佩戴防護用品、維修維護中的操作4.10.1.2宜建立電子信息平臺管理危險源檔案。4.10.1.3有重大危險源的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配備專業人員和電子設備對危險源進行檢查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備案。4.10.2風險辨識4.10.2.1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建立安全風險辨識管理制度,對本旅游景區(點)安全風險進行全面、系統的辨識。其中重大危險源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全面辨識重大危險源,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制定安全管理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4.10.2.2對造成危險源可能造成事故風險的因素進行分析,預測其可能造成的事故的可能性和相應的后果嚴重程度,對風險進行分類分級管理。4.10.2.3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對安全風險辨識資料進行統計、分析、整理和歸檔。DB50/T867.21—202174.10.3風險評價應根據規定的頻次和時機,對生產過程存在的危害因素采用適用的評價方法進行分析和評估,根據其是否可允許、可接受的程度和事故發生可能性、后果嚴重程度等特征評定其風險級別。4.10.4風險控制措施的確定和實施4.10.4.1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根據其評估出的風險和確定的風險分級,對不同級別的風險制定可行而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4.10.4.2對措施計劃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應進行必要的評審。4.10.4.3應根據風險控制措施進行有效的培訓計劃,宣傳和實施。4.10.4.4對所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宜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測,如未達到預期效果,應進行原因分析,重新制定控制措施并實施,直至達到預期效果。4.11隱患排查治理4.11.1隱患排查4.11.1.1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建立隱患排查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位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責任制。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發現并消除隱患,實行隱患閉環管理。4.11.1.2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組織制定各部門、崗位、場所、設備設施的隱患排查清單(見附錄B)。4.11.1.3安全隱患排查清單應按照以下要求編制:a)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按照GB/T6441-1986和其他行業標準的要求確定影響本單位安全的潛在風險和觸發條件;b)危險因素應按照本單位存在的增加疾病或死亡發生可能性的各種因素進行確定;c)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按照影響生產經營安全的危險因素、風險程度、危害程度等確定風險等級。4.11.1.4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按照“日、周、月”排查制度1)的要求,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按照隱患排查清單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4.11.1.5隱患排查的范圍應包括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人員、設備設施和活動,包括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服務范圍。4.11.1.6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4.11.2隱患治理4.11.2.1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根據隱患排查的結果,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對隱患及時進行治理。4.11.2.2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4.11.2.3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a)治理的目標和任務;立隱患班組日排查、部門(車間、工段)周排查、經理(廠長、礦長)月排查的DB50/T867.21—20218b)采取的方法和措施;c)經費和物資的落實;d)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e)治理的時限和要求;f)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4.11.2.4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4.11.2.5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對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4.11.2.6事故隱患治理工作應按計劃和規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內完成。4.11.2.7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4.11.3驗收與評估4.11.3.1治理完成后,應對事故隱患治理情況進行評估、驗收。4.11.3.2重大隱患治理完成后,有條件的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4.11.4信息記錄、通報和報送4.11.4.1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至少每月進行統計分析。4.11.4.2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定期或實時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應向從業人員公示事故隱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應急措施等信息。4.11.4.3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運用隱患自查、自改、自報信息系統,通過信息系統對隱患排查、報告、治理、銷賬等過程進行電子化管理和統計分析,并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定期或實時報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4.12應急管理4.12.1應急機構4.12.1.1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應急管理組織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應急管理工作,建立與本景區安全經營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者委托具備專業資質的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4.12.1.2按照有關規定可以不單獨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指定兼職救援人員,并按有關要求與鄰近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服務協議。4.12.1.3參與應急救援和應急管理的人員應具備一定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4.12.2應急預案2)4.12.2.1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進行事故風險評價和應急資源調查。4.12.2.2應根據本組織管理體系、景區規模、危險源辨識分析情況以及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按照GB/T29639-2013的要求和GB/T17775的要求確定本景區的應急預案體系,并可根據本景區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并有效實施。DB50/T867.21—202194.12.2.3編制應急預案體系應符合下列要求:a)綜合應急預案。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b)專項應急預案。應針對火災、爆炸、游客量突增、踩踏、機械傷害、車輛傷害、突發公共治安事件、自然災害(滑坡、地震、防汛等)等事故,編制包括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的專項應急預案;c)現場處置方案。應根據風險評估、崗位操作規程以及危險性控制措施,針對各類特種設備、高風險游樂項目、臨時性大型活動、水上和冰雪活動、游泳場所、猛獸類動物活動場所、觀覽車輛、動物表演和訓練等,組織現場作業及安全管理等專業人員共同編制包括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和注意事項等內容的現場處置方案。4.12.2.4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編制現場處置方案;重點崗位應設置崗位應急處置卡,并張貼在附近顯著部位。4.12.2.5應急處置卡應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4.12.2.6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急預案應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4.12.2.7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論證,并向有關部門進行備案。4.12.2.8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根據分析結果或實際需要定期修訂和完善應急預案,現行有效版本應發放至相關崗位的從業人員。4.12.3應急資源4.12.3.1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配備齊全完好的應急設施和裝備,在可能發生事故的場所或部位應配備必要的防護救援用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物資:a)救援信息設備,如廣播喇叭、對講機、監控設備等;b)醫療資源,如醫務室、醫護人員、醫藥箱等;c)消防設備,如滅火器等;d)救援器材,如擔架、繩索等;e)其他物資。4.12.3.2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固定報警電話,配備足夠的應急救援器材。4.12.3.3應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檢查、維護、保養,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確保其完好、可靠、適用。4.12.3.4對應急設備、裝備和物資的儲備應有監督管理制度,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4.12.3.5應急設備、裝備和物資應有完善的使用、調撥和購進程序和管理制度,且應有相應的登記記錄。4.12.3.6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并且不易鎖閉、封堵;危險地段應設置有安全導向護欄和安全警示標識。4.12.4應急演練4.12.4.1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定期應對應急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逃生技能等應急常識進行必要的宣傳和培訓,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其應急專業技能。4.12.4.2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按照AQ/T9007-2011中第7-8章的規定定期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做到一線從業人員參與應急演練全覆蓋。DB50/T867.21—20214.12.4.3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按照AQ/T9007-2011中第9-10章和AQ/T9009-2015的規定對演練進行總結和評估,分析存在的問題,并根據評估結果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改進應急管理工作。4.12.5預測預警4.12.5.1應對可能觸發安全事故的風險因素予以監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a)密切關注并及時制止游客的危險行為,例如在林區吸煙、焚燒、祭祀等;b)定期檢查景區的設施設備、安全設施、電氣線路等是否存在不安全的情況;c)監控景區人流量是否超過了LB/T034-2014所核定的景區最大承載量;d)關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災害預報部門發出的預警信息。4.12.5.2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按照事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態勢,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根據事故的發展態勢,發出預警預報,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預防事故的發生或預防事故影響進一步擴大。4.12.6應急響應4.12.6.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情況。4.12.6.2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相關負責人應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盡快了解事故險情,根據應急預案要求,確定響應級別,啟動應急響應程序,正確、迅速調動力量進行救護,并開展先期處置。4.12.6.3先期處置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措施:a)發出警報,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時,現場人員應采取阻斷或隔離事故源、危險源等措施;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時,事發源的現場人員應停止作業或者采取臨時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b)有序組織、疏散游客撤離到安全地帶;c)對于造成了人員傷亡的事故,應實施現場搶救和緊急處置,護送傷員到醫療點救治;d)應研判事故危害及發展趨勢,將可能危及周邊生命、財產、環境安全的危險性和防護措施等告知相關單位與人員;遇有重大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封閉事故現場,通知本單位從業人員和周邊人員疏散,采取轉移重要物資、避免或減輕環境危害等措施;e)請求周邊應急救援隊伍參加事故救援,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證據。準備事故救援技術資料,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移交救援工作指揮權的各項準備。4.12.7后期處置4.12.7.1當事態得到有效控制后,對事故中的傷亡人員進行安置,對緊急調集、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給予補充。4.12.7.2應及時、準確、客觀、全面收集事故相關信息,協助有關部門對事故信息的發布。4.13事故管理4.13.1事故報告4.13.1.1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建立事故報告程序,明確事故內外部報告的責任人、時限、內容等,并教育、指導從業人員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的程序報告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4.13.1.2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前狀態等簡要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及時補報、續報有關情況;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有關部門報告;對可能引發次生事故災害的,應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4.13.1.3事故報告應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DB50/T867.21—20214.13.1.4事故發生后應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4.13.2事故調查和處理4.13.2.1安全事故的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a)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b)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c)事故責任人和廣大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d)事故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過。4.13.2.2在事故調查期間,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接受詢問等。4.13.2.3事故發生單位應對照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條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漏洞和隱患,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4.13.2.4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將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單位內部發生的事故納入本單位事故管理。4.13.2.5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按照GB/T6441-1986、GB/T15499-1995的有關規定和行業確定的事故統計指標開展事故統計分析。4.14文檔管理4.14.1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建立文檔管理制度并執行,明確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編制、評審、發布、使用、修訂、作廢以及文件和記錄管理的職責、程序和要求。4.14.2文檔內容應符合相關規定,并按文檔管理方面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4.14.3安全記錄文檔應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檢查的下列內容:a)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b)上級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文件、批復文及會議資料等;c)安全生產文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會議記錄材料、安全學習資料、領導指示材料等;d)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總結、報告等;e)各種安全活動記錄、安全管理臺賬、事故報告、安全通報等;f)安全設施檢測、校驗報告、記錄等;g)安全、職業衛生評價報告。5場所環境5.1一般要求5.1.1旅游景區(點)的選址應符合當地政府的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并且應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5.1.2旅游景區(點)的規劃、布局、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a)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撲救場地符合緊急疏散、救援要求;b)滅火器應按照GB50140要求配置,消防設施應按GB50016要求設置;c)場所平面布置圖、安全警示標識、消防安全標識等應當張貼明顯、保持完好。5.1.3旅游景區(點)的照明系統應符合GB50582的相關要求。5.1.4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下列安全警示標志,并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對損壞、破損等標識按照規定進行更換或修復:a)危險路段應設置限速標牌和警示標牌;DB50/T867.21—2021b)下列區域應設置禁止煙火等標志:1)存放和使用汽油、柴油、燃氣、乙炔和氧氣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2)變配電室、鍋爐房、林區等消防重點部位;3)游覽船客艙內、帶箱斗的游樂設施;4)其他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的場所。c)對可能影響行人安全的施工現場、水域、濕地、懸崖、陡坎,存在碰頭、落石、濕滑山體等風險處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d)有自然山體或人造假山的,不允許攀登的部位應封閉并張貼禁止攀登的安全警示標志,可以攀登的部位應有安全提示標識;e)未開發區域應有區域標識或圍欄,并設置游客不應入內的安全警示標志;f)森林防火期內,林區應當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5.1.5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a)警示標志的安全色和安全標志應分別符合GB2893、GB2894的要求,消防安全標志應符合GB13495.1-2015的規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應符合9.2e)的要求。b)安全警示標志應醒目,無其他物體遮擋;c)安全警示標志應固定牢固,不應破損、變形、褪色。5.2建筑物5.2.1新建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應符合GB50016中第6章的規定,文物建筑應符合XF/T1463-2018、QX189-2013的要求。5.2.2古、危建(構)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a)應嚴格對一切火源、電源和各種易燃、易爆物品進行管理;不應在古建筑保護范圍內堆存易燃物品;不應將煤氣、液化石油氣等引入古建筑物內;b)不應將古建筑作為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職工宿舍等;c)不應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堂內生產、生活用火,在配殿、廂房、長廊、耳房等建筑物內需要安裝固定生活用火設施的,應有防火安全措施,并經過相關部門批準;d)在古建筑物內安裝電燈和其他電器設備,應按規定經過批準,嚴格執行電氣安全技術規程;e)景區內不應有危險建構筑物,包括房屋、廣告牌、游覽設施等;如發現建構筑物有安裝不牢固、修飾、損壞等現象,應立即采取隔離等措施。5.2.3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符合GB50222中第4章的要求,廠房倉庫的內部裝修設計應符合GB50222第6章的要求;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使用不燃、難燃材料。5.2.4建筑物外墻堅固,無裂縫或開口;天花板、墻面、地面維護良好,無裂縫或滲漏。5.2.5建筑物的防雷裝置應完好有效,其設置應符合GB50057的規定。5.2.6建筑物的防雷裝置的管理和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a)竣工的防雷工程在投入使用前,應向具有檢測資質的機構申請防雷裝置檢測,并經過當地氣象部門的工程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保存驗收資料和記錄;b)每年應在雷雨季節前由具有檢測資質的機構對防雷裝置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GB50057-2010的規定。5.2.7建筑物內應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應急疏散標志。5.3景區環境5.3.1游客容量管理應符合GB51192-2016的規定及下列要求:DB50/T867.21—2021a)景區應按照LB/T034-2014測算并公布景區主管部門確定的最大承載量、瞬間容載量,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b)節假日、黃金周等重點時期應設立景區游客安全疏導緩沖區;c)景區主要出入口外應當設置游客集散中心、停車場、自行車存放處。5.3.2道路應符合GB51192-2016的規定及下列要求:a)道路路基應牢固,平坦,無坑溝;蓋板齊全,坡度適當;排水管網暢通,路面無積水、積b)道路上不應堆放物品,允許停置車輛或其他設施的位置應有標志;不應在轉彎處或通道兩側停置車輛或其他設施;c)游覽線路應有明顯的區域標志,開放時間,機動車輛不應進入游覽區域;d)游覽區域的游步道無安全隱患,危險路段應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護欄及警示牌;e)非游覽區域的主干道應有明顯的人、車分隔線或設置人行道;跨越道路上空的構建筑物距離路面的最小凈高,應按行駛車輛的最大高度或車輛裝載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0.5-1)m的安全間距采用,并不宜小于5m。5.3.3建立安全信息發布系統,通過有線廣播、安全須知、宣傳手冊等形式,及時向游客提供準確、規范的安全信息,在突發事故時發布防疫警示、防范措施等信息。5.3.4景區內夜間游覽區域應當配備足量、有效的照明設施;無人值守的危險地段,其安全警示標志應有夜間照明設施。5.3.5水域和濕地等危險區域應配置專人負責管理和巡查,易發生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應設置安全防護護欄和警示標志。5.3.6可根據需要,建立游客預約系統,采取措施保護游客信息安全。5.3.7山地和林區應符合下列要求:a)山地攀登道路坡度較陡峭的步行路段應設置臺階或安裝扶手;b)應規定山地攀登道路的最大人員容量,并設置專人負責對山地攀登道路進行監控和疏散、救援;c)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作業和通過林區的各種機動車輛,應安裝防火裝置;d)森林防火期內,不應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e)非防火期內,風力大于四級時,不應進行明火作業;f)在林區應配備滅火彈、二號工具等防火設施;g)冬季停業時,景區應留有足夠數量的護林員進行防火巡查。5.3.8未開發區域應在導游圖或游客須知中加以標注,并采取有效措施告知和警示游客禁入。5.3.9施工現場用地范圍的周邊應當進行硬質圍擋,圍擋設置高度不低于1.8m;對可能影響行人安全的,應在工程險要處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結束后,應當恢復原貌。5.3.10溫泉應符合LB/T046-2015的規定,其浴池溫度應能調節和控制,并規定合理的溫度限值。6生產工藝設備設施6.1一般要求6.1.1設備設施建設6.1.1.1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按照4.6的要求實行“三同時”管理。6.1.1.2所采購設備應質量檢驗合格,出廠文件、標識齊全。符合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6.1.1.3不應采購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已經報廢的或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DB50/T867.21—20216.1.1.4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評價,嚴格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管理程序。6.1.1.5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執行設備采購、到貨驗收制度,購置、使用設計符合要求、質量合格的設備。設備安裝后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進行驗收,并對相關過程及結果進行記錄。6.1.1.6旅游景區(點)的設施應確保安全運行。6.1.2設備設施運行6.1.2.1在使用過程中,生產設備不應排放超過有關標準規定的有害物質。6.1.2.2應按照設施設備的操作說明和功能正確使用設施設備。6.1.2.3生產設施設備應有明顯的狀態標識,標明設施設備當前的使用狀態;有較大危險因素的有關設施、設備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6.1.2.4設備外露的、且距操作者站立平面不大于2m的旋轉部件,應設置防護罩(門)、網或防護欄,防護網、罩等應安裝牢固,無明顯的銹蝕或變形。6.1.2.5急停開關完好有效,周邊無障礙物。6.1.2.6安全聯鎖裝置完好有效,不應人為變動、破壞或拆卸安全聯鎖裝置。6.1.2.7安全生產設施設備不應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確因檢維修拆除的,應采取臨時安全措施,檢維修更完畢后應立即復原。6.1.2.8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對設備能量和危險有害物質進行屏蔽或隔離。6.1.3設備設施維護保養6.1.3.1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對生產設施設備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檢修、更換,做好維護、保養、檢測記錄,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6.1.3.2專業的設施設備應由專業人員用專業工具、試劑等進行維修保養。6.1.4設備設施檢修維修6.1.4.1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建立設備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制定綜合檢維修計劃,明確檢維修方案、檢維修人員、安全措施、檢維修質量、檢維修進度,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設備設施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完整準確,存檔備查。6.1.4.2檢維修方案應包含作業安全風險分析、控制措施、應急處置措施及安全驗收標準。6.1.4.3檢維修過程中應執行安全控制措施,隔離能量和危險物質,并進行監督檢查,檢維修后應進行安全確認。6.1.4.4作業過程中涉及特殊作業的,應辦理作業票證,作業票證應放置在作業現場,作業現場還應配置必要的應急措施和監護人員。6.1.4.5作業后應清理作業現場,對作業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分類處理。6.1.4.6檢維修后應由有關人員簽字。6.1.5設備設施報廢6.1.5.1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建立生產設施設備報廢管理制度。6.1.5.2設施設備未批準報廢前,不能隨意拆卸、挪用其零部件和自行報廢處理。DB50/T867.21—20216.1.5.3設施設備的報廢應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拆除作業前,作業人員應進行危險識別、有害因素辨識,制定詳盡的拆除計劃或方案,并在現場或設置明顯的報廢標志。6.2經營用設施設備6.2.1餐飲設備設施6.2.1.1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檢查、巡視和安全信息公示等應符合相關規定。6.2.1.2炊事機械的管理及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a)炊事機械電源線路應敷設在無泡浸、無高溫和無壓砸的沿墻壁面;b)炊事機械電源控制開關應單機單設,且使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對于受煙塵、霧水等因素影響較大的控制開關應有防護裝置;c)灶臺照明應使用防潮燈;d)攪拌操作的容器應加蓋,且應設置蓋機聯鎖;聯鎖裝置應完好有效;e)絞肉機加料口應確保操作人員手指不能觸及刀口或螺旋部位,并備有送料的輔助工具;f)壓面機等其它面食加工機械,加料處應有防護裝置;g)灶臺附近應配備滅火毯、滅火器等消防器材;6.2.1.3燃氣設施的管理及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a)燃氣引入管不應敷設在衛生間、配電間、電纜溝、煙道等地方,專用的封閉式燃氣調壓、計量間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b)瓶組氣化間、供氣系統、用氣設備應符合相關規定;c)液化石油氣瓶應符合相關規定;d)不應為消費者提供標定重量超過5kg的液化石油氣瓶作為用餐火源;e)燃氣設施應每月檢查保養1次;f)定期對排風機、排油煙系統和管道等進行清洗、保養,操作間的集煙罩和煙道入口處1m范圍內,應當每日進行清洗;中餐操作間的排油煙管道應當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完成后應進行檢查驗收,應保存記錄;宜根據每日中餐烹調頻次確定排油煙管道清理周期,每日三餐的宜每30日至少清理1次。6.2.1.4食梯應符合下列要求:a)專人操作,不應乘人;b)構成特種設備的,應定期檢驗,檢驗記錄和標志在有效期內。6.2.2水上類項目設施6.2.2.1游覽船6.2.2.1.1游覽船的管理及使用應符合GB/T18168-2017和GB/T26365-2010的規定。6.2.2.1.2應規定游覽船、手劃船、自駕船的行駛區域,經過行業主管部門批準。6.2.2.1.3應規定船上游客的最大承載量,并明示,艙室內應按乘客定額值配足座椅,室內設備應符合要求。6.2.2.1.4應有游客上下船安全設備和措施。應有禁止游客攜帶危險品的宣傳看板或標識、相應措施。6.2.2.1.5應在碼頭等地張貼游覽船安全注意事項和應急措施告示,規范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應急疏散標志。DB50/T867.21—20216.2.2.2漂流設備設施6.2.2.2.1漂流設備設施的管理及使用應符合GB/T18168-2017和GB19079.11-2005的規定。6.2.2.2.2應有專業人員對漂流水域進行全程監視,漂流水域內不應留有監視盲區;深水區、危險區至少設置一名安全員負責監視。漂流水域拐彎隱蔽處須設高位監護哨。6.2.2.3游泳池6.2.2.3.1泳池應符合GB19079.1-2013的規定。6.2.2.3.2進口處應設置中英文對照的賓客安全須知及有關警示牌。6.2.2.4溫泉溫泉的管理及使用應符合LB/T046-2015的規定。6.2.2.5其他水上活動設備設施6.2.2.5.1水上活動設備設施的管理及使用應符合GB/T18168-2017的規定。6.2.2.5.2垂釣場所應與水上游樂設施、游泳場所有明確劃分,并注明注意事項。6.2.3冰雪類項目設施6.2.3.1滑雪設備設施滑雪設備設施的管理及使用應符合GB19079.6-2013和LB/T037-2014的規定。6.2.3.2冰上活動設備設施6.2.3.2.1冰上活動設備設施的管理及使用應符合GB19079.7的規定。6.2.3.2.2每年冰上活動運營前,應組織對冰層、天氣溫度趨勢等進行測量和分析,確認達到運營的條件。6.2.3.2.3每日開展活動前應測量冰層厚度,測量點經確認方可開始冰上活動,并保留測量和確認記錄。6.2.3.2.4現場配備值班人員,非開放時間不應讓游客進入。6.2.3.2.5滑冰服、滑冰設備應保證完好,每年冰上活動開展前應進行全面檢查,并保存檢查記錄;每日活動開始前應進行日常檢查,活動期間及結束后應定期進行巡視。6.2.3.2.6應根據冰層厚度和天氣情況限制冰上活動的人員數量;當發現冰層厚度無法滿足人員的安全活動的情況下現場工作人員應及時向上級報告(報告有關負責人),立即疏散游客。6.2.4觀光車輛觀光車輛應符合GB24727-2009的產品質量規定和使用管理規定。6.2.5游樂設施、健身器械6.2.5.1游樂設施、健身器械應設置在光線明亮、通風、無視覺死角的場地,器材之間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其中,大型游樂設施的管理及使用應符合GB8408-2018的規定,小型游樂設施的管理及使用應符合GB/T34272-2017的規定。6.2.5.2游樂設施、健身器械應設專人管理,并對游樂設施、健身器械等進行定期檢查。DB50/T867.21—20216.2.5.3器材表面焊接點應牢固、鋼架應平穩無腐蝕,器材上木板應無變形和斷裂,器材上連接鉸鏈和螺栓螺帽應不突出、不傷手,旋轉軸上應有足夠的潤滑油,器材下地面應平整無障礙,排水性良好。6.2.5.4應在游樂設施、健身器械等周圍設置安全注意事項。6.2.5.5高度較高、具有墜落危險的游樂設施應配置海綿墊、安全護欄等安全裝置及安全警示標6.2.5.6器材、場地停用或維修時應將游樂器材卸下或封存,并張貼安全警示標志。6.2.6蹦極、蹦床類活動設備設施6.2.6.1蹦極、蹦床活動設施的管理及使用應符合GB19079.3和GB19079.23的規定。6.2.6.2應針對不同的體重配備相應的繩索等安全用具,并采用不同的顏色或標簽等方法標明適用范圍及使用期限。6.2.6.3應采用主安全繩、備用繩的雙保險,并保證備用繩的長度及負重量符合安全要求。6.2.6.4使用升降機等提升設備進入的場所,應在乘坐區張貼安全警示標志。6.2.7動物園設施6.2.7.1張貼標識,提醒游客不應在園內大聲喧嘩、戲弄、逗喂或驚擾動物;閉園后不應在動物展區進行干擾動物的各種活動。6.2.7.2設專人負責全園籠舍安全檢查,每日組織不少于1次自查并記錄。6.2.7.3動物應采取安全的圈養方式;猛獸類動物應采取籠舍方式。6.2.7.4動物的露天活動場所,應有足夠高的圍墻;游客觀覽處應按動物的種類、習性設立防護欄桿,防護欄高度一般不低于1.2m,并懸掛安全警示標志。6.2.8野生動物觀覽設備設施6.2.8.1應固定游覽線路。6.2.8.2每輛觀覽車輛配備駕駛員,且觀覽車門由駕駛員控制。6.2.8.3應對游客進行安全告知,現場張貼游人告知牌,懸掛安全警示標志。6.2.8.4現場設置應急廣播,導游人員攜帶應急通訊器材,并完好有效。6.2.8.5觀覽車防護裝置完好,車窗玻璃內側焊有鐵棍,車窗外有其它防護措施,用于固定車窗玻璃幕墻等方式確保游客不與猛獸有任何接觸可能。6.2.9高爾夫球場高爾夫球場的管理及使用應符合LB/T043-2015和GB/T31166-2014的規定。6.2.10冷庫冷庫的管理及使用應符合GB/T28009-2011和GB50072的規定。6.2.11充電設施充電游覽船、高爾夫球車等充電設施應符合GB/T27544的規定,且充電區域應設置禁止吸煙安全警示標志并配備消防器材;充電設備應保持清潔,無積塵雜物。6.3公用輔助用房及設備設施DB50/T867.21—20216.3.1鍋爐房6.3.1.1鍋爐房的安全要求應符合GB50016-2014和GB50041-2008的規定。燃油、燃氣管道接地良好,螺釘少于5個的法蘭連接處跨接線應完好有效;接地電阻應每年檢測不少于1次,并保存記錄。6.3.1.2鍋爐房地面應平整,無積水。6.3.1.3鍋爐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a)在用鍋爐每月進行不少于1次景區內部設備檢查,保存記錄;b)設備有排氣試驗裝置的,運行時每周應進行不少于1次手動排氣試驗,每月進行不少于1次自動排氣試驗,并做好運行記錄;c)鍋爐房應有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記錄、交接班記錄、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設備檢修保養記錄、設備管理人員每月不少于1次的鍋爐檢查記錄、事件事故記錄;d)人員進出鍋爐房執行出入登記制度。6.3.1.4水處理設備及加藥裝置運行正常,水質符合要求。酸、堿貯存區內應設操作人員安全沖洗設施。6.3.2維修設備6.3.2.1金屬加工設備的管理及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a)夾具與卡具結構布局合理,零部件與連接部位應完好可靠,與卡具配套的夾具緊密協調;b)易產生松動的連接部位應有防松脫裝置,各鎖緊手柄齊全有效;c)夾卡刀具、工件的螺釘齊全完好,螺絲無缺失、滑扣等現象;d)各類行程限位裝置、過載保護裝置、順序動作電氣與機械連鎖裝置、事故聯鎖裝置、緊急制動裝置、機械與電氣自鎖或互鎖裝置、音響信號報警裝置、光電等自動保護裝置、指示信號裝置等應靈敏可靠;e)限位裝置應安全可靠、位置準確,運動機構的行程限制在規定的范圍之內;f)操作手柄檔位分明、圖文標示相符、定位可靠,操縱桿不應因振動和齒輪磨損而脫位;g)應配備拉屑鉤、夾屑鉗、扒屑鏟、毛刷等清屑專用工具;h)設備清掃和維護時應停機作業。6.3.2.2砂輪機的防護罩、砂輪卡盤、托架等應符合GB4674的規定。6.3.2.3電焊機的管理及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a)電焊機設備及其電氣線路應符合GB15578的規定,電氣接地及檢測應符合GB9448的規定,不應多臺設備共用一個開關;b)設備應安放在通風、干燥、無碰撞或無劇烈振動、無高溫、無易燃品存在的地方;c)室內作業場所應有通風裝置,多臺焊機在同室工作時,應安裝強制排風設施。6.3.2.4手持電動工具的管理及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a)防護罩、蓋及手柄、開關、電源線長度、絕緣電阻檢測和選用等應符合GB/T3883.1-2014和GB/T3787-2017的規定;b)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應建立電動工具和電焊機臺帳,登記種類、數量、保管和使用人、絕緣電阻檢測情況等。6.3.3發電機機房DB50/T867.21—20216.3.3.1發電機機房設置應符合GB50016要求,發電機應固定位置,移動式發電機有固定保存位置,由專人管理和操作,并定期進行運行測試。6.3.3.2未經許可其它人員不應進入機房。6.3.3.3機房內應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風,不應堆放雜物和易燃、易爆物品。6.3.3.4機房內應配備吸油砂。6.3.3.5機房內應配有適合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材。6.3.4停車場所停車場所應符合GB50067-2014規定。6.3.5空調系統空調系統應符合GB/T9237-2017、GB50365-2005、AQ7004-2007的規定。6.3.6綠化6.3.6.1綠化機械轉動部位的皮帶輪、齒輪、鏈輪與鏈條、聯軸器等應加防護罩或防護蓋;保護鏡、肩背帶、刀片罩等輔助防護設施齊全、有效。6.3.6.2不應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殺蟲藥品。6.3.6.3應建立農藥臺帳,應有專人、專庫或專柜定點保管。6.3.6.4噴霧器材無堵塞、無泄漏,藥物無遺撒。6.3.6.5撒農藥殺蟲作業應在周圍環境無人條件下按規范操作。6.3.6.6撒農藥后應用肥皂反復多次用流動水洗手。6.3.7其他設備6.3.7.1鋼直梯、鋼斜梯的設置應符合GB4053.1和GB4053.2的規定,走臺、平臺防護欄桿的設置應符合GB4053.3的規定。6.3.7.2不屬于特種設備的常壓鍋爐、小型儲氣罐、工業管道、電動葫蘆等設備分別參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進行日常管理和定期檢查,同時設備的安全閥和壓力表等安全附件應定期檢測。7特種設備7.1總則7.1.1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7.1.2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7.1.3使用特種設備應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對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7.1.4特種設備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與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術規范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投入使用。7.1.5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日常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a)應建立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的臺賬或清單;DB50/T867.21—2021b)應將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警示標志置于易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并有中文文字說明或示意圖案;c)應對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進行年檢、月檢、日檢,并保存記錄;d)景區主要負責人至少應當每月召開1次會議,督促、檢查設施的維護保養和安全使用工作。7.1.6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預案應按照GB/T33942-2017的要求編制。7.1.7特種設備事故應按照TSG03-2015的要求進行報告和調查處理。7.2安裝7.2.1需要進行改造的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高耗能特種設備,其改造設計文件應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改造。7.2.2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的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以及特種設備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需要通過型式試驗進行安全性驗證的,應經相關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7.2.3在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應設置有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7.2.4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7.2.5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和修理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后,要求施工單位在驗收后30日內移交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并及時存入安全技術檔案。7.2.6特種設備安裝使用場所及規劃,應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執行。7.2.7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辦理變更登記,方可繼續使7.3使用7.3.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購買和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7.3.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7.3.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按照TSG08-2017和TSGZ0002-2009的要求進行管理。7.3.4特種設備在使用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監控設備,其中,起重機械應按照GB/T28264-2017進行監控管理。7.3.5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7.3.6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a)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b)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c)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d)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e)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7.3.7安裝在公共場所的特種設備,其使用者應在公眾易于注意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7.3.8使用特種設備的安全距離、安全防護措施以及與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的建筑物、附屬設施應符合各行業標準的規定。7.3.9特種設備使用者應對擬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種設備予以封存。重新啟用封存的特種設備應經法定程序檢驗。7.4保養、檢維修管理DB50/T867.21—20217.4.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由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按照各類特種設備的檢驗規范進行定期檢測、檢驗。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7.4.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記錄。7.4.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記錄。7.4.4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7.4.5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特種設備運行不正常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按照操作規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7.4.6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7.5報廢7.5.1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應對其進行報廢,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并向相關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7.5.27.5.1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應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按照7.4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7.5.3拆除特種設備前,作業人員應進行危險識別、有害因素辨識,制定詳盡的拆除計劃或方案,并在現場或設置明顯的報廢標志。7.6電梯7.6.1應將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醒目位置。7.6.2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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