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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技術細則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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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地指導綠色建筑評價工作,在國家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
GB/T50378-2019(以下簡稱《標準》)編制工作同時,組織《標準》編制
組專家和《標準》主、參編單位主要研究人員,開展了《綠色建筑評價標
準技術細則》(以下簡稱《技術細則》)的編寫工作。
《技術細則》依據《標準》進行編制,并與其配合使用,為綠色建筑
評價工作提供更為具體的技術指導。《技術細則》章節編排也與《標準》
基本對應。《技術細則》第1~3章,對綠色建筑評價工作的基本原則、有
關術語、評價對象、評價階段、評價指標、評價方法以及評價文件要求等
作了闡釋;第4~11章,對《標準》評價技術條文逐條給出【條文說明擴
展】和【具體評價方式】兩項內容,【條文說明擴展】主要是對標準正文
技術內容的細化以及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原則上不重復《標準》條文說
明內容,【具體評價方式】主要是對評價工作要求的細化,包括適用的評
價階段,條文說明中所列各點評價方式的具體操作形式及相應的材料文件
名稱、內容和格式要求等,對定性條文判定或評分原則的補充說明,對定
量條文計算方法或工具的補充說明,評審時的審查要點和注意事項等;附
錄給出了圍護結構熱工性能指標、空調系統冷源機組能效指標。
《技術細則》于2019年7月22日召開審查會,由崔ft院士及李迅、
趙鋰、劉燕輝、劉敬疆、郝軍、趙士永等組成的審查專家組同意《技術細
則》通過審查,并認為《技術細則》技術內容科學合理,規范性和可操作
性強,與現行相關標準相協調,可為我國綠色建筑評價工作的開展提供更
為具體的技術指導,將對《標準》的實施應用乃至我國綠色建筑的持續全
面發展起到重要支撐作用。
《技術細則》今后將適時修訂。在《技術細則》的使用過程中,請各
單位和有關專家注意總結經驗,將意見建議反饋給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科
技標準處(地址:北京市北三環東路30號;郵編:100013;E-mail:
gb50378@163.com),以便修訂完善。
《技術細則》編委會
二。一九年九月
1總則
1.0.1為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節約資源,
保護環境,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制定本標準。
【說明】
我國綠色建筑歷經10余年的發展,已實現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個
別城市到全國范圍,從單體到城區、到城市規模化的發展,直轄市、省會
城市及計劃單列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已全面強制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綠色建
筑實踐工作穩步推進、綠色建筑發展效益明顯,從國家到地方、從政府到
公眾,全社會對綠色建筑的理念、認識和需求逐步提高,綠色建筑蓬勃開
展。《住房城鄉建設事業“十三五”規劃綱要》不僅提出到2020年城鎮新
建建筑中綠色建筑推廣比例超過50%的目標,還部署了進一步推進綠色建
筑發展的重點任務和重大舉措。自我國首部國家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
GB/T50378-2006發布實施至今,期間經歷一次修訂(《綠色建筑評價標
準》GB/T50378-2014,以下簡稱“本標準2014年版”),對評估建筑綠
色程度、保障綠色建筑質量、規范和引導我國綠色建筑健康發展發揮了重
要的作用。
然而,隨著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建筑科技的快速發展,我國綠色建筑
在實施和發展過程中遇到了新的問題、機遇和挑戰。建筑科技發展迅速,
建筑工業化、海綿城市、建筑信息模型(BIM)、健康建筑等高新建筑技術和
理念不斷涌現并投入應用,而這些新領域方向和新技術發展并未在本標準
2014年版中充分體現。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
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
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指出增進民生福祉是發展的根本目的,要堅持
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
美好生活需要,使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提出推進綠色
發展,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構建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
創新體系,推進資源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實施國家節水行動,降低能耗、
物耗,實現生產系統和生活系統循環鏈接,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
活方式,開展創建節約型機關、綠色家庭、綠色學校、綠色社區和綠色出
行等行動。
綜上,本標準2014年版已不能完全適應新時代綠色建筑實踐及評價工
作的需要。因此,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
開展〈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修訂工作的函》(建標標函[20181164號)的要求,
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
會同有關單位對本標準2014年版進行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
1.重新構建了綠色建筑評價技術指標體系;2.調整了綠色建筑的評價時
間節點;3.增加了綠色建筑等級;4,拓展了綠色建筑內涵;5.提高了綠
色建筑性能要求。
【說明】
本條規定了標準的適用范圍,即本標準適用于各類民用建筑綠色性能
的評價,包括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綠色性能的定義,見本標準第2.0.2
條。
1.0.3綠色建筑評價應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結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氣候、
環境、資源、經濟和文化等特點,對建筑全壽命期內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適、
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等性能進行綜合評價。
我國各地區在氣候、環境、資源、經濟發展水平與民俗文化等方面都存
在較大差異,而因地制宜又是綠色建筑建設的基本原則,因此對綠色建筑的
評價,也應綜合考量建筑所在地域的氣候、環境、資源、經濟和文化等條件
和特點。建筑物從規劃設計到施工,再到運行使用及最終的拆除,構成一個
全壽命期。本次修訂,以“四節一環保”為基本約束,以“以人為本”為核
心要求,對建筑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等
方面的性能進行綜合評價。
1.0.4綠色建筑應結合地形地貌進行場地設計與建筑布局,且建筑布局應
與場地的氣候條件和地理環境相適應,并應對場地的風環境、光環境、熱環
境、聲環境等加以組織和利用。
綠色建筑充分利用場地原有的自然要素,能夠減少開發建設對場地及周
邊生態系統的改變。從適應場地條件和氣候特征入手,優化建筑布局,有利
于創造積極的室外環境。對場地風環境、光環境的組織和利用,可以改善建
筑的自然通風日照條件,提高場地舒適度;對場地熱環境的組織,可以降低
熱島強度;對場地聲環境的組織,可以降低建筑室內外噪聲。
1.0.5綠色建筑的評價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
標準的規定。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是參與綠色建筑評價的前提條件。本標準
重點在于對建筑綠色性能進行評價,并未涵蓋通常建筑物所應有的全部功能
和性能要求,故參與評價的建筑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限于篇
幅,本條文說明不能逐一列出有關標準,僅列出部分標準,如:現行國家標
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
《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
《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建筑抗
震設計規范》GB5001K《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民用建筑供
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50176、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
《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以及現行
行業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16等。
2術語
在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
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筑。
【說明】
針對新時代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的需要,本次修訂相對于本標準2014年
版,對綠色建筑評價的技術內容進行了很多重大的修改和調整,概況為:重
新構建了綠色建筑評價技術指標體系,調整了綠色建筑的評價時間節點,增
加了綠色建筑等級,拓展了綠色建筑內涵,提高了綠色建筑性能要求。因此,
對綠色建筑的術語也進行了重新定義。
本標準2006年版和2014年版對綠色建筑的定義為“在全壽命周期內,
最大限度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
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本次修訂
從以人為本出發,結合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以指導建設高質量綠色
建筑為核心目標,將評價指標體系構建為“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
資源節約和環境宜居”,充分體現了“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
空間”的初衷以及“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可持續發展的目
的。指標體系內涵的豐富和要求的提高,必然提升綠色建筑的實際使用性能,
而評價節點的調整,將改變設計標識項目數量多而運行標識項目數量少的局
面,推動綠色建筑全面邁入高質量發展階段。
涉及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節地、節能、節水、節
材)和環境宜居等方面的綜合性能。
本標準對綠色建筑的定義進行了調整,為此本術語定義了綠色性能的范
疇,即建筑中“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節地、節能、節
水、節材)和環境宜居”等方面的綜合性能,包括相關的參數和指標。本術語
也明確了,不是建筑所有性能都是綠色性能。這也為本標準第1.0.2條條
文的范疇界定提供了依據。
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內部墻面、頂面、地面全部鋪貼、粉刷完成,門窗、
固定家具、設備管線、開關插座及廚房、衛生間固定設施安裝到位;公共建
筑公共區域的固定面全部鋪貼、粉刷完成,水、暖、電、通風等基本設備全
部安裝到位。
本術語的編制考慮到民用建筑裝修現狀,區分了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
不同要求,并參考了國家現行標準《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設計規范》JGJ367、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JGJ/T304、《建筑裝飾裝修工程
質量驗收標準》GB50210的相關內容。對于住宅建筑,強調在交付前所有固
定面鋪裝、粉刷完成,門窗、固定家具(櫥柜等)、設備管線、開關插座及廚
房、衛生間固定設施安裝到位,即滿足人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需求;對于公
共建筑,考慮到出租型辦公建筑等建筑類型的實際情況,僅要求大堂、走道、
衛生間等公共區域固定面全部鋪貼、粉刷完成,水、暖、電、通風等基本設
備全部安裝到位。
2.0.4熱島強度heatislandintensity
城市內一個區域的氣溫與郊區氣溫的差別,用二者代表性測點氣溫的差值表
示,是城市熱島效應的表征參數。
本術語沿用本標準2006年版,同時參考了現行行業標準《民用建筑綠色
性能計算標準》JGJ/T449等國家和行業標準對其標準化計算方法(氣象數
據、邊界條件、熱島計算標準報告等)進行了要求。
2.0.5綠色建材greenbuildingmaterial
在全壽命期內可減少對資源的消耗、減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具有節能、減
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環特征的建材產品。
綠色建材是綠色建筑的重要物質基礎。關于綠色建材的定義,住房城鄉
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2015年印發的《綠色建材評價技術導則(試行)》(第
一版)明確為:“在全生命周期內可減少對天然資源消耗和減輕對生態環境影
響,具有‘節能、減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環’特征的建材產品。”本術語
在此基礎上,為響應新時代綠色建筑對健康的關注,增加了“健康”的特征。
3基本規定
3.1一般規定
3.1.1綠色建筑評價應以單棟建筑或建筑群為評價對象。評價對象應落實
并深化上位法定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提出的綠色發展要求;涉及系統性、整
體性的指標,應基于建筑所屬工程項目的總體進行評價。
建筑和建筑群的規劃建設應符合法定詳細規劃,并應滿足綠色生態城市
發展規劃、綠包建筑建設規劃、海綿城市建設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提出的綠
色發展控制要求,深化、細化技術措施。
建筑單體和建筑群均可以參評綠色建筑,臨時建筑不得參評。單棟建筑
應為完整的建筑,不得從中剔除部分區域。對于建筑未交付使用時,應堅持
本條原則,不對一棟建筑中的部分區域開展綠色建筑評價。但建筑運行階段,
可能會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業主的多功能綜合性建筑,此情況下可靈活處理,
首先仍應考慮“以一棟完整的建筑為基本對象”的原則,鼓勵其業主聯合申
請綠色建筑評價;如所有業主無法聯合申請,但有業主有意愿單獨申請時,
可對建筑中的部分區域進行評價,但申請評價的區域,建筑面積應不少于2
萬m2,且有相對獨立的暖通空調、給水排水等設備系統,此區域的電、氣、
熱、水耗也能獨立計量,還應明確物業產權和運行管理涵蓋的區域,涉及的
系統性、整體性指標,仍應按照本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建筑群是指位置毗鄰、功能相同、權屬相同、技術體系相同(相近)的兩
個及以上單體建筑組成的群體。常見的建筑群有住宅建筑群、辦公建筑群。
當對建筑群進行評價時,可先用本標準評分項和加分項對各單體建筑進行評
價,得到各單體建筑的總得分,再按各單體建筑的建筑面積進行加權計算得
到建筑群的總得分,最后按建筑群的總得分確定建筑群的綠色建筑等級。
無論評價對象為單棟建筑或建筑群,計算系統性、整體性指標時,邊界
應選取一致,一般以城市道路完整圍合的最小用地面積為宜。如最小規模的
城市居住區即城市道路圍合的居住街坊(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
準》GB50180-2018規定的居住街坊規模),或城市道路圍合、由公共建筑群
構成的城市街坊。
3.1.2綠色建筑評價應在建筑工程竣工后進行。在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完
成后,可進行預評價。
本次修訂對綠色建筑評價階段進行了重新要求。綠色建筑未來必然向注
重運行實效方向發展。歷經10余年發展,綠色建筑發展面臨著從高速發展向
高質量發展的轉變,關鍵途徑之一就是重新定位綠色建筑的評價階段。重申
評價工作的作用和意義。本次修訂通過征詢綠色建筑評價單位、技術咨詢單
位、建筑設計單位、科研機構、地方管理部門等單位的專家意見,決定將綠
色建筑評價定位在建筑物建成后的性能,即綠色建筑評價放在建筑工程竣工
后,這么做能夠更加有效約束綠色建筑技術落地,保證綠色建筑性能的實現。
建筑工程竣工后的綠色建筑評價,可以分為兩種不同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建
筑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即進行綠色建筑評價,另外一種情況是在建筑工
程投入使用后一段時間才進行綠色建筑評價。本標準及細則對于建筑工程竣
工后的這兩個不同時間節點的評價方式進行了規定。當這兩個階段提供材料
無區別時,不做特別說明;當對投入使用的建筑有額外材料要求時,本細則
在“具體評價方式”中進行了明確,例如運行維保記錄、實際運行數據等。
特別地,第6章“生活便利”中的“物業管理”部分的4條均針對投入使用
后的評價,投入使用后再進行綠色建筑評價的項目可由此獲得更多評分(30
分)O
本條提出“在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完成后,可進行預評價”,主要是出
于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方面,預評價能夠更早地掌握建筑工程可能實現的綠
色性能,可以及時優化或調整建筑方案或技術措施,為建成后的運行管理做
準備;另一方面是作為設計評價的過渡,與各地現行的設計標識評價制度相
銜接。因此,按照此前設計評價的要求,預評價也應是在建筑工程施工圖設
計文件審查通過后進行。電可理解為,綠色建筑預評價的對象是建筑方案及
其預期效果;綠色建筑評價的對象是真實的建筑物及其實際性能。
3.1.3申請評價方應對參評建筑進行全壽命期技術和經濟分析,選用適宜
技術、設備和材料,對規劃、設計、施工、運行階段進行全過程控制,并應
在評價時提交相應分析、測試報告和相關文件。申請評價方應對所提交資料
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本條對申請評價方的相關工作提出要求。申請評價方依據有關管理制度
文件確定。綠色建筑注重全壽命期內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的性能,申請評價
方應對建筑全壽命期內各個階段進行控制,優化建筑技術、設備和材料選用,
綜合評估建筑規模、建筑技術與投資之間的總體平衡,并按本標準的要求提
交相應分析、測試報告和相關文件,涉及計算和測試的結果,應明確計算方
法和測試方法。申請評價方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提交書
面承諾。對于所選用的技術、設備和材料,除條文特別明確采用比例外,一
般均要求為全部,杜絕表面文章。特別注意,申請建筑工程竣工后的綠色建
筑評價,項目所提交的一切資料均應基于工程竣工資料,不得以申請預評價
時的設計文件替代。
3.1.4評價機構應對申請評價方提交的分析、測試報告和相關文件進行審
查,出具評價報告,確定等級。
本條對綠色建筑評價機構的相關工作提出要求。綠色建筑評價機構依據
有關管理制度文件確定。綠色建筑評價機構應按照本標準的有關要求審查申
請評價方提交的報告、文檔,并在評價報告中確定等級。
3.1.5申請綠色金融服務的建筑項目,應對節能措施、節水措施、建筑能
耗和碳排放等進行計算和說明,并應形成專項報告。
【說明】
本條對申請綠色金融服務的建筑項目提出了要求。2016年8月31日,中
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銀監會、證監會、保
監會印發《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指出綠色金融是為支持環
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
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筑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
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綠色金融服務包括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股票指
數和相關產品、綠色發展基金、綠色保險、碳金融等。對于申請綠色金融服
務的建筑項目,應按照相關要求,對建筑的能耗和節能措施、碳排放、節水
措施等進行計算和說明,并形成專項報告。若綠色金融相關管理文件中無特
殊規定,建筑能耗按本標準第7.2.8條的相關方法計算,節能措施說明包
括用能設備能效、可再生能源利用、重要節能技術等;碳排放按本標準第9.2.7
條的相關方法計算;建筑節水措施說明包括節水器具使用情況、用水計量情
況等。
3.2評價與等級劃分
3.2.1綠色建筑評價指標體系應由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
環境宜居5類指標組成,且每類指標均包括控制項和評分項;評價指標體系還統
一設置加分項。
此次修訂,以“四節一環保”為基本約束,遵循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
構建了新的綠色建筑評價指標體系,將綠色建筑的評價指標體系調整為安全耐
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5類指標。其優點體現在:①符
合目前國家新時代鼓勵創新的發展方向;②指標體系名稱易懂、易理解和易接受;
③指標名稱體現了新時代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普通民眾所關心的問題,能夠提高
人們對綠色建筑的可感知性。
每類指標均包括控制項和評分項。為了鼓勵綠色建筑采用提高、創新的建筑
技術和產品建造更高性能的綠色建筑,評價指標體系還統一設置“提高與創新”
加分項。
3.2.2控制項的評定結果應為達標或不達標;評分項和加分項的評定結果應為
分值。
控制項的評價方式同本標準2014年版。評分項的評價,依據評價條文的規
定確定得分或不得分,得分時根據項目情況確定達標子項得分或達標程度得分。
加分項的評價,依據評價條文的規定確定得分或不得分。
本標準中評分項的賦分有以下幾種方式:
(1)一條條文評判一類性能或技術指標,且不需要根據達標情況不同賦以不
同分值時,賦以一個固定分值,該評分項的得分為0分或固定分值,在條文主干
部分表述為“評價分值為某分”;
(2)一條條文評判一類性能或技術指標,需要根據達標情況不同賦以不同分
值時,在條文主干部分表述為“評價總分值為某分”,同時將不同得分值表述為
“得某分”的形式,且從低分到高分排列;遞進的檔次特別多或者評分特別復雜
的,則采用列表的形式表達,在條文主干部分表述為“按某表的規則評分”;
(3)一條條文評判一類性能或技術指標,但需要針對不同建筑類型或特點分
別評判時,針對各種類型或特點按款或項分別賦以分值,各款或項得分均等于該
條得分,在條文主干部分表述為“按下列規則評分”;
(4)一條條文評判多個技術指標,將多個技術指標的評判以款或項的形式表
達,并按款或項賦以分值,該條得分為各款或項得分之和,在條文主干部分表述
為“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并累計”;
(5)一條條文評判多個技術指標,其中某技術指標需要根據達標情況不同賦
以不同分值時,首先按多個技術指標的評判以款或項的形式表達并按款或項賦以
分值,然后考慮達標程度不同對其中部分技術指標采用遞進賦分方式。
可能還會有少數條文出現其他評分方式組合。
本標準中評分項和加分項條文主干部分給出了該條文的“評價分值”或“評
價總分值”,是該條可能得到的最高分值。
3.2.3對于多功能的綜合性單體建筑,應按本標準全部評價條文逐條對適用的
區域進行評價,確定各評價條文的得分。
不論建筑功能是否綜合,均以各個條/款為基本評判單元。對于某一條文,
只要建筑中有相關區域涉及,則該建筑就應參評并確定得分。對于條文下設兩款
分別針對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所評價建筑如果同時包含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則需按這兩種功能分別評價后再取平均值。總體原則為:
(1)只要有涉及即全部參評。以商住樓為例,即使底商面積比例很小,但仍
要參評,并作為整棟建筑的得分(而不按面積折算)。
(2)系統性、整體性指標應按項目總體評價。
(3)所有部分均滿足要求才給分,例如本標準第7.2.5條(冷熱源機組能效),
如果綜合體公共建筑部分使用集中空調系統,住宅部分使用分體空調,只有所有
的冷熱源均達到相應要求才能得分(公共建筑部分達到要求而住宅部分未滿足,
不得分)。
(4)遞進分檔得分的條文,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確定得分。以本標準第
7.2.5條(冷熱源機組能效)為例,若公共建筑集中空調系統冷水機組COP提高
12%(對應得分為10分),住宅建筑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比為節能評價值(對應得
分為5分),則該條最終得分為5分。
(5)上述情況之外的特殊情況可特殊處理。此類特殊情況,如已在本標準條
文、條文說明或本細則中明示的,應遵照執行。對某些標準條文、條文說明、本
細則的補充說明均未明示的特定情況,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定。
3.2.4綠色建筑評價的分值設定應符合表3.2.4的規定。
表3.2.4綠色建筑評價分值
評價指標評分現滿分值根離與創新
控制項
安全健康生活資源環境加分項
基礎分值
耐久舒適便利節約宜居清分值
的評價分值40010010070200100100
評價分值400100100100200100100
注:預評價時,本標準第6.2.10、6.2.11、6.2.12、6.2.13、9.2.8
條不得分。
本次修訂的綠色建筑評價分值與本標準2014年版變化較大。控制項基礎分
值的獲得條件是滿足本標準所有控制項的要求。對于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5類
指標同等重要,所以未因建筑類型不同而劃分制訂不同各評價指標評分項總分
值。本次修訂,將綠色建筑的評價指標體系評分項分值進行了調整。“資源節約”
指標包含了節地、節能、節水、節材的相關內容,故該指標的總分值高于其他指
標。“提高與創新”為加分項,鼓勵綠色建筑性能提升和技術創新。
“生活便利”指標中“物業管理”小節是建筑項目投入運行后的技術要求,
因此,相比綠色建筑的評價,預評價時“生活便利”指標的滿分值有所降低
本條規定的評價指標評分項滿分值、提高與創新加分項滿分值均為最高可能
的分值。綠色建筑評價應在建筑工程竣工后進行,對于剛剛竣工后即評價的建筑,
部分與運行有關的條文仍無法得分。
Q=(Qo+Q,4-Q2+Q5+QA)/10(3.2.5)
Q一一控制項基礎分值,當滿足所有控制項的要求時取400分;
0
Q~Q,一—分別為評價指標體系5類指標(安全耐久、健康舒適、
5
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評分項得分;
Q——提高與創新加分項得分。
A
本條對綠色建筑評價中的總得分的計算方法作出了規定。參評建筑的總得分
由控制項基礎分值、評分項得分和提高與創新項得分三部分組成,總得分滿分為
110分。控制項基礎分值的獲得條件是滿足本標準所有控制項的要求,提高與創
新項得分應按本標準第9章的相關要求確定。計算分值Q的最終結果,按四舍五
入取整。
3.2.6綠色建筑劃分應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4個等級。
【說明】
本標準2014年版規定綠色建筑的等級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3個等級,
本次修訂,在2014年版規定的星級基礎上,增加了“基本級”。
目前我國多個省市已將綠色建筑一星級甚至二星級作為綠色建筑施工圖審
查的技術要求,這種模式有力推進了綠色建筑發展,在未來一段時間還會繼續推
行實施。國家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作為劃分綠色建筑性能等
級的評價工具,既要體現其性能評定、技術引領的行業地位,又要兼顧其推廣普
及綠色建筑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本次修訂中新增了“基本級”,擴大綠色建筑
的覆蓋面。基本級的設置,考慮了我國綠色建筑地域發展的不平衡性及與正在編
制的全文強制國家規范相適應,也考慮了與國際接軌,便于國際交流。
3.2.7當滿足全部控制項要求時,綠色建筑等級應為基本級
【說明】
控制項是綠色建筑的必要條件,當建筑項目滿足本標準全部控制項的要求
時,綠色建筑的等級即達到基本級。
3.2.8綠色建筑星級等級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3個等級的綠色建筑均應滿足本標準全部控制項
的要求,且每類指標的評分項得分不應小于其評分項滿分值的30%;
2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3個等級的綠色建筑均應進行全裝修,全裝修工
程質量、選用材料及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當總得分分別達到60分、70分、85分且應滿足表3.2.8的要求時,綠
色建筑等級分別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
星級二型級三星級
圍護結構熱工性徙的提網護結構提高
闈力、結構提高10%.闈護結構提島20%.
高比例.或:建筑供曖空調5%?成負荷降
或負荷降低10%成負荷降低15%
倒荷降低比例低5%
產塞和塞冷地區住宅建
5%10%20%
笈外曲傳熱系數降低比例
沖水器具川水效率等級3級2級
率外與臥室之間、分
室外與臥室之間、分
戶墻(楨板)網御臥空
戶培(樓板)兩臥室
之阿的空氣出隔聲性能
之間的空氣詢■聲性能
住宅建筑隔聲性能—以及臥室樓板的Mt擊內
以及臥室接板的懂擊聲
M聲性能達到低陽標痛
隔聲性能達到高耍求標
崖依和詞要求標準取值
準限俏
的平均值
一兄級二足級三星級
室內主要空K污集物濃
10%20%
度降低比例
符合國家現行相關節能設計標準的妮定.且外腐洞口與外前本體的
外窗氣佬性能
結合部位應嚴密
注:1圍護結構熱工性能的提高基準、嚴寒和寒冷地區住宅建筑外窗傳熱系
數降低基準均為國家現行相關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要求。
2住宅建筑隔聲性能對應的標準為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o
3室內主要空氣污染物包括氨、甲醛、苯、總揮發性有機物、氨、可吸入顆粒物
等,其濃度降低基準為現行國家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的有關
要求。
當對綠色建筑進行星級評價時,首先應該滿足本標準規定的全部控制項要
求,同時規定了每類評價指標的最低得分要求,以實現綠色建筑的性能均衡。按
本標準第3.2.5條的規定計算綠色建筑總得分,當總得分分別達到60分、70
分、85分且滿足本條第1、2款及表3.2.8的要求時,綠色建筑等級分別為一
星級、二星級、三星級。
為提升各星級綠色建筑性能和品質,本條對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
筑在能耗、節水、隔聲、室內空氣質量、外窗氣密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技術要
求。
對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筑提出了全裝修的交付要求。對于住宅建
筑,宜提供菜單式的全裝修方案,每個裝修方案均應提供可供選擇的不同檔次、
風格的材料和設備菜單,促進標準化和個性化的協調,滿足消費者個性化需要。
本標準術語中,對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全裝修范圍進行了界定。為保證全裝修
的質量,避免二次裝修,住宅建筑的套內及公共區域全裝修應滿足現行行業標準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設計規范》JGJ367、《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
范》JGJ/T304及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GB50210
的相關要求。公共建筑的公共區域全裝修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裝飾裝修工
程質量驗收標準》GB50210的相關要求。全裝修所選用的材料和產品,如瓷磚、
衛生器具、板材等,應為質量合格產品,滿足相應產品標準的質量要求。此外,
全裝修所選用的材料和產品,應結合當地的品牌認可和消費習慣,最大程度避免
二次裝修。評價方法為:預評價查閱裝修施工圖(深度要求滿足現行行業標準《房
屋建筑室內裝飾裝修制圖標準》JGJ/T244);評價查閱裝修竣工圖、裝修驗收
報告、實景照片等
對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筑的建筑能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體包
括圍護結構熱工性能的提高或建筑供暖空調負荷的降低、嚴寒和寒冷地區住宅建
筑外窗傳熱系數的降低。具體計算方法,由本標準第7.2.4條規定。
對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筑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提出了要求,相關用水器具
的用水效率標準及評價方法,由本標準第7.2.10條規定。
對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筑(住宅建筑)的隔聲性能提出了要求。國家標準《民
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2010第4章規定了住宅建筑聲環境的相關限值,
但對室外與臥室之間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未作規定。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
司函《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開展〈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局部修訂工
作的函》(建標標函[2018]176號)的要求,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
GB50118-2010正在局部修訂,本次修訂將增加住宅建筑室外與臥室之間空氣聲
隔聲性能的指標要求,還將對住宅建筑聲環境性能指標進行提升。在國家標準《民
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2010局部修訂尚未實施前,二星級綠色建筑的
室外與臥室之間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按(D+C)235dB進行評價,三星級綠色建
筑的室外與臥室之間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按(D+C)240dB進行評價,其余指標
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價。在
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2010局部修訂完成且實施后,本
條應按照修訂后的住宅建筑室外與臥室之間、分戶墻或分戶樓板兩側臥室之間的
空氣聲隔聲性能,以及臥室樓板的撞擊聲隔聲性能的相關要求進行評價。室外與
臥室之間空氣聲隔聲性能,預評價時通過外窗和外墻的隔聲性能,按組合隔聲量
的理論進行預測,并提供分析報告,■評價時,應提供室外與臥室之間空氣聲隔聲
性能檢測報告。其余指標的評價方法,由本標準第5.1.4、5.2.7條規定。
對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筑室內主要的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進行了
規定。具體評價方法,由本標準第5.1.1條規定。
對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筑的外窗氣密性能及外窗安裝施工質量提
出了要求。外窗的氣密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26、《夏熱冬冷地區居
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134、《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75、
《溫和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475等的規定。在外窗安裝施工過程中,
應嚴格按照相關工法和相關驗收標準要求進行,外窗四周的密封應完整、連續,
并應形成封閉的密封結構,保證外窗洞口與外窗本體的結合部位嚴密;外窗的現
場氣密性能檢測與合格判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共建筑節能檢測標準》JGJ
/T177或《居住建筑節能檢測標準》JGJ/T132的規定。評價方法為:預評價
查閱外窗氣密性能設計文件、外窗氣密性能檢測報告;評價查閱外窗氣密性能設
計文件、外窗氣密性能檢測報告、外窗氣密性能現場檢測報告。
4安全耐久
4.1控制項
4.1.1場地應避開滑坡、泥石流等地質危險地段,易發生洪澇地區應有可靠的
防洪澇基礎設施;場地應無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危險源的威脅,應無電磁輻射、
含氨土壤的危害。
建筑場地與各類危險源的距離應滿足相應危險源的安全防護距離等控制要
求,對場地中不利地段或潛在危險源應采取必要的避讓、防護或控制、治理等措
施,對場地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應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進行無害化處理,確保
符合各項安全標準。
《防洪標準》GB50201-2014
3.0.2各類防護對象的防洪標準應根據經濟、社會、政治、環境等因素對防洪
安全的要求,統籌協調局部與整體、近期與長遠及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關
系,通過綜合分析論證確定。有條件時,宜進行不同防洪標準所可能減免的洪災
經濟損失與所需的防洪費用的對比分析。
《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GB/T50805-2012
1.0.3城市防洪工程建設,應以所在江河流域防洪規劃、區域防洪規劃、城市
總體規劃和城市防洪規劃為依據,全面規劃、統籌兼顧,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
相結合,綜合治理。
1.0.3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抗、避、救相結合”的方針,
根據城市的抗震防災需要,以人為本,平災結合、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統籌規
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
3.0.2(2)與危險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險源的距離,必須滿足有關安全規
定。
《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第5章規定的電磁環境豁免范圍:
從電磁場環境保護管理角度,下列產生電場、電磁場的設施(設備)可免予管理:
一一100kV以下電壓等級的交流輸變電設施。
——向沒有屏蔽空間發射0.1MHz~300GHz電磁場的,其等效輻射功
率小于表2所列數值的設施(設備)o
表2可豁免設施(設備)的等效輻射功率
“率電圖(MHz)等效必射功率(W)
0.1-3300
>3-300000100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10(2013年版)
4.1.1新建、擴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設計前,應進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區域土
壤中氫濃度或土壤表面氧析出率調查,并提交相應的調查報告。未進行過區域
土壤中氨濃度或土壤表面氫析出率測定的,應進行建筑場地土壤中氨濃度或土
壤氨析出率測定,并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
不同的危險源對應的安全距離不同,如當擬建建筑場地存在火災危險源的廠
房或倉庫時,應根據廠房或倉庫的災危險性類別,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
火規范》GB50016確定對應的防火間距;擬建建筑離危險品經營場所安全距離
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技術基本要求》GB182650對擬
建場地曾經是危險化學品生產場地或者受化學品污染的場地,應進行專項安全治
理。
本條適用于各類民用建筑的預評價、評價。
預評價與評價均為:查閱項目區位圖、場地地形圖、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地
質災害多發區需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應包含場地穩定性及場地工程建
設適應性評定內容),可能涉及污染源、電磁輻射、土壤氮污染等需提供相關檢
測報告(根據《中國土壤氨概況》的相關劃分,對于整體處于土壤氨含量低背景、
中背景區域,且工程場地所在地點不存在地質斷裂構造的項目,可不提供土壤氨
濃度檢測報告)。重點核查相關污染源、危險源的安全避讓防護距離或治理措施
的合理性,項目防洪工程設計是否滿足所在地防洪標準要求,項目是否符合城市
抗震防災的有關要求。
4.1.2建筑結構應滿足承載力和建筑使用功能要求。建筑外墻、屋面、門窗、
幕墻及外保溫等圍護結構應滿足安全、耐久和防護的要求。
本條第1句主要是對建筑結構的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計算和正常使用極限狀
態驗算。結構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ls《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要求,結合
建筑物及場地條件,對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進行結構極限狀態驗算,并在
結構設計文件的結構設計總說明中明確規定場地條件、設計荷載、設計使用年限、
材料及構件性能要求,裂縫、變形限值等要求。
根據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18,對耐久性
極限狀態的定義包括三個方面:①影響承載能力和正常使用的材料性能劣化;②
影響耐久性能的裂縫、變形、缺口、外觀、材料削弱等;③影響耐久性能的其他
特定狀態。
對可能出現的地基不均勻沉降、超載使用及使用環境影響導致的耐久性問
題,包括結構構件裂縫、鋼材(筋)銹蝕、混凝土剝落、化學離子腐蝕導致結構材
料劣化等進行管理,使結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不因材料的劣化而影響建筑安全與
正常使用。
本條第2句主要是對建筑圍護結構。建筑外墻、屋面、門窗、幕墻及外保溫
等圍護結構應滿足安全、耐久和防護的要求。圍護結構應與建筑主體結構連接可
靠,經過結構驗算確定能適應主體結構在多遇地震及各種荷載工況下的承載力與
變形要求。設計圖中應有完整的外圍護結構設計大樣,明確材料、構件、部品及
連接與構造做法,門窗、幕墻的性能參數等要求。
建筑設計時,圍護結構構件及其連接應按前述建筑結構相關國家標準要求進
行極限狀態設計,同時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幕墻、門窗通用技術條件》
GB/T31433.《建筑外墻防水工程技術規程》JGJ/T235、《外墻外保溫工程
技術標準》JGJ144、《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50345、《建筑幕墻》GB/T21086、
《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建筑玻璃點支承裝置》JG/T138、《吊
掛式玻璃幕墻用吊夾》JG/T139、《金屬與石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33、
《塑料門窗工程技術規程》JGJ103、《鋁合金門窗工程技術規范》JGJ214等
的規定。后期運營過程中,應定期對圍護結構進行檢查、維護與管理,必要時更
換處理。
圍護結構往往與主體結構不同壽命,其安全與耐久很容易被忽視,圍護結構
的損壞及圍護結構與主體結構的連接破壞更直接影響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且容易
導致高空墜物。建筑圍護結構防水對于建筑美觀、耐久性能、正常使用功能和壽
命都有重要影響。例如:門窗與主體結構的連接不足,使門窗與圍護墻體之間變
形過大導致滲水甚至門窗墜落。
對于門窗、幕墻,應滿足《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2019的防護
要求:
6.11.6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窗扇的開啟形式應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維修、清洗;
2公共走道的窗扇開啟時不得影響人員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高度
不應低于2.0m;
3公共建筑臨空外窗的窗臺距樓面凈高不得低于0.8m,否則應設置
防護設施,防護設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應低于0.8m;
4居住建筑臨空外窗的窗臺距樓面凈高不得低于0.9m,否則應設置
防護設施,防護設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應低于0.9m;
5當防火墻上必須開設窗洞口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
規范》GB50016執行。
6.11.7當凸窗窗臺高度低于或者等于0.45m時,其防護高度從窗臺面起算不
應低于0.9m;當凸窗窗臺高度高于0.45m時,其防護高度從臺面起算不應低
于0.6m0
【具體評價方式】
本條適用于各類民用建筑的預評價、評價。
預評價查閱建筑設計圖、結構設計圖(含總說明)、主體與圍護結構計算書以
及設計參數等設計文件。
評價查閱預評價涉及內容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外墻、屋面、門窗、幕墻、
外保溫等分部分項竣工文件,還查閱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及對應的主要結構用材料
或者構件、部件的檢測報告,特別是幕墻氣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風壓性能和平
面內變形性能檢測報告。投入使用的項目,尚應查閱建筑結構與圍護結構后期運
營管理制度及定期查驗記錄與維修記錄等。
4.1.3外遮陽、太陽能設施、空調室外機位、外墻花池等外部設施應與建筑主
體結構統一設計、施工,并應具備安裝、檢修與維護條件。
【條文說明擴展】
外部設施應相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遮陽工程技術規范》JGJ237、《民
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50364、《民用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應
用技術規范》JGJ203等的規定,且外部設施的結構構件及其與主體結構的連接
也應按本標準第4.1.2條要求驗算,滿足三種極限狀態要求,并滿足國家現行
標準規定的室外環境下的構件連接與構造要求。
外部設施需要定期檢修和維護,因此在建筑設計時應考慮后期檢修和維護條
件,如設計檢修通道、馬道和吊籃固定端等。當與主體結構不同時施工時,應設
預埋件,并在設計文件中明確預埋件的檢測驗證參數及要求,確保其安全性與耐
久性。例如,新建或改建建筑設計時預留與主體結構連接牢固的空調外機安裝位
置,并與擬定的機型大小匹配,同時預留操作空間,保障安裝、檢修、維護人員
安全。
本條適用于各類民用建筑的預評價、評價。
預評價查閱涉及外部設施的設計說明、計算書與結構設計大樣圖等設計文
件。
評價查閱預評價涉及內容的竣工文件,還根據設計圖要求查閱檢修和維護條
件、相關檢測檢驗報告。投入使用的項目,尚應查閱外部設施相關管理與維修記
錄。
4.1.4建筑內部的非結構構件、設備及附屬設施等應連接牢固并能適應主體結
構變形。
建筑內部的非結構構件包括非承重墻體,附著于樓面和屋面結構的構件,裝
飾構件和部件,固定于樓面的大型儲物架、移動式檔案密集柜等。設備指建筑中
為建筑使用功能服務的附屬機械、電氣構件、部件和系統,主要包括電梯、照明
和應急電源、通信設備、管道系統、供暖和空氣調節系統、煙火監測和消防系統、
公用天線等。附屬設施包括整體衛生間、固定在墻體上的櫥柜、儲物柜等等。
建筑內部非結構構件、設備及附屬設施等應滿足建筑使用安全,與主體結構
之間的連接滿足承載力驗算及國家相關規范規定的構造要求。例如,內填充墻高
厚比應滿足穩定性計算要求;樓屋面下機電設備的吊桿及連接滿足吊掛設備的承
載力要求;墻上固定吊柜與墻體連接可靠,連接錨栓滿足吊柜預期極限承載能力
的要求;電梯與主體結構連接可靠,并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1非結構構件適應主體結構的變形。對非結構構件的填充墻,應適應主體結
構梁、柱受力變形及不同材料之間因溫度膨脹系數不同而產生的變形,需要采取
相應的構造要求。如填充墻墻高超過一定高度與長度即設腰梁及構造柱,與結構
柱之間設拉結筋,?對非結構構件的裝配式內墻條板,在樓面與梁(板)底連接處設
金屬限位連接卡,墻板之間設子母槽等;對非結構構件的移動式檔案密集柜,樓
面需要足夠的剛度,避免移動檔案柜脫軌等。
2設備及附屬設施適應主體結構變形。設備、設施等應采用機械固定、焊接、
預埋等牢固性構件連接方式或一體化建造方式與建筑主體結構可靠連接,變形協
調,防止由于個別構件破壞引起連續性破壞或倒塌,或者因建筑主體變形過大而
影響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應注意以膨脹螺栓、捆綁、支架等連接或安裝方式均
不能視為一體化措施。例如,固定的設備及附屬設施不能直接橫跨主體結構的變
形縫;電梯豎向井道在主體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基本風壓及常遇地震作用下,
能正常運行。
近年因裝飾裝修脫落導致人員傷亡事故屢見不鮮,如吊鏈或連接件銹蝕導致
吊燈掉落、吊頂脫落等。故要求在運營過程中進行定期檢查、維修與管理。
【具體評價方式】
本條適用于各類民用建筑的預評價、評價。
預評價查閱結構設計總說明、各連接件、配件、預埋件的材料及力學性能要
求等、關鍵連接構件計算書、連接節點大樣圖等設計文件,設備及附屬設施的布
置圖及設計說明。
評價查閱預評價涉及內容的竣工文件,還查閱材料決算清單、產品說明書、
主要構件連接能力等檢測報告。投入使用的項目,尚應查閱運營管理與維修記錄。
4.1.5建筑外門窗必須安裝牢固,其抗風壓性能和水密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
關標準的規定。
門窗的氣密性能已經在本標準中第3.2.8條作了規定。門窗抗風壓性能和
水密性能,應滿足現行行業標準《塑料門窗工程技術規程》JGJ103、《鋁合金
門窗工程技術規范》JGJ214等的規定。
在滿足本標準第4.1.2條的前提下,本條重點強調建筑外門窗各構件的連
接設計及安裝施工應牢固。門窗設計時,各構件及連接應具有足夠的剛度、承載
能力和一定的變位能力,且要求施工安裝牢固,否則容易因抗風壓變形過大導致
水密性不足,引起滲水,也可能因連接失效導致窗扇脫落等問題。在門窗安裝施
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設計要求、門窗施工工法和相關驗收標準要求進行施工,
門窗構件之間連接及門窗四周的與圍護結構的連接要可靠、密封應完整、連續,
確保外門窗本體及其與洞口的結合部位嚴密。
建設單位應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外門窗氣密、水密、
抗風壓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GB/T7106進行外門窗水密及抗風壓性能見證抽
樣檢測,并提供檢測報告;最低抽樣原則是在各種門窗規格中,取性能最不利一
組三個窗(或門)進行實驗室檢測驗證。當對門窗工程質量有懷疑時,可建議建設
單位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按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外窗氣密、水密、抗風壓性能現
場檢測方法》JG/T211進行現場抗風壓性能及水密性能檢測驗證。
【具體評價方式】
本條適用于各類民用建筑的預評價、評價。
預評價可結合本標準第4.1.2條進行,查閱門窗的設計文件,包括計算書、
連接及構造大樣做法等,門窗的抗風壓性能、水密性能和氣密性能的參數要求。
評價查閱預評價涉及內容的竣工文件,還查閱施工工法說明文件,門窗的抗
風壓性能、水密性能和氣密性能檢測報告等;現場巡查,有懷疑時,可要求建設
單位委托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對門窗性能進行現場檢測,檢測數量不少于1組3
個;投入運營之后,尚應查閱相關運營管理制度及定期查驗記錄與維修記錄等。
4.1.6衛生間、浴室的地面應設置防水層,墻面、頂棚應設置防潮層。
【條文說明擴展】
行業標準《住宅室內防水工程技術規范》JGJ298-2013對防水材料、防水
設計、防水施工、質量驗收均有詳細規定。
《住宅室內防水工程技術規范》JGJ298-2013
5.2.1衛生間、浴室的樓、地面應設置防水層,墻面、頂棚應設置防潮層,
門口應有阻止積水外溢的措施。
6.13.3廁所、浴室、盥洗室等受水或非腐蝕性液體經常浸濕的樓地面應采取
防水、防滑的構造措施,并設排水坡坡向地漏。有防水要求的樓地面應低于相鄰
樓地面15.0mm。經常有水流淌的樓地面應設置防水層,宜設門檻等擋水設施,
且應有排水措施,其樓地面應采用不吸水、易沖洗、防滑的面層材料,并應設置
防水隔離層。
5.3.1廚房、衛生間、盥洗室、浴室、游泳池、水療室等與相鄰房間的隔墻、
頂棚應采取防潮或防水措施。
5.3.2廚房、衛生間、盥洗室、浴室、游泳池、水療室等與其下層房間的樓板
應采取防水措施。
本條適用于各類民用建筑的預評價、評價。
預評價查閱相關建筑設計總說明、防水和防潮措施及技術參數要求說明。
評價查閱預評價涉及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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