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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章法的功能與作用

(一)法的功能

1.法的功能法的功能即法內在具有的作功能力或者功用與效能。法的功能的定義本身就決定了其具有內在性、應然性、有益性的特點。

2.法的功能的特點(1)法的功能具有內在性的特點。(2)法的功能具有應然性的特點。(3)法的功能具有有益性的特點。

(二)法的功能與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法在社會中所產生的各種影響的總稱。它是外在的、實然的、中性的,并不確定的。2.法功能與法的作用的區別(1)法的功能與法的作用,有“內在”與“外在”的區別。(2)法的功能與法的作用,有“應然”與“實然”的區別。(3)法的功能與法的作用,有“有益性”與“中性”的區別。(4)法的功能與法的作用,有“恒量”與“變量”的區別。

(三)

法的規范功能

1.指引功能(1)法的指引功能是指法所具有的,能夠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一個既定的模式,從而引導人們在法所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社會活動的功用和效能。(2)指引功能是法的功能中最首要的功能。(3)法的指引功能的實現:主要是通過授權性規范、禁止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三種規范形式實現的。與之相應的指引形式分別為授權性指引、禁止性指引和義務性指引。(4)從法的指引功能的接受主體來看,其指引方式有個別指引和一般指引。2.評價功能(1)法的評價功能是指法所具有的,能夠衡量、評價人們行為的法律意義的功用和效能。(2)法的評價客體是一定的行為。行為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法的評價客體是行為,也就意味著它不對人們的思想進行評價。(3)法的評價的標準是合法與不合法、違法與不違法。(4)作為行為評價標準的有法律,也有道德、紀律、規章等,他們是可以同時適用的。不能用法律評價取代道德評價、紀律評價,也不能用道德評價、紀律評價代替法律評價。3.預測功能(1)定義法的預測功能是指根據法對人們某種行為的肯定或否定的評價及其必然導致的法律后果,人們可以預先估計到自己行為的結果,從而決定自己行為的取舍和方向的一種功用和效能。

(2)意義①法的預測功能對于法的遵守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②法的預測功能對于法的適用具有重要的意義。③法的預測功能在法律服務中也有極其重要的作用。4.強制功能(1)定義法的強制功能是指法以國家強制力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實現的功用和效能。(2)意義沒有強制功能,法的指引功能就會降低,評價功能就會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義,預測功能的作用就會被懷疑,教育功能的效用也會受到嚴重的影響。

(3)法的強制的內容①法的強制的主體是國家、社會成員與社會組織。②國家是強制的主動主體,社會成員和社會組織是被動主體。③法的強制手段,即是國家強制力,包括警察、法庭、監獄等。

④法的強制的內容,在于保障法律權利的充分享有和法律義務的正確履行。⑤強制的目的在于實現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即實現法律,確保法律的應有權威,維護社會正義,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5.教育功能(1)定義法的教育功能是指法所具有的,通過其規定和實施,影響人們的思想,培養和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引導人們依法行為的功用和效能。

(2)法的教育功能的實現,主要的方式有三種:①法律規定的客觀存在,通過人們對法律的知悉、了解和學習,發揮法的教育功能;

②通過法律對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制裁,使違法犯罪者和一般社會成員受到教育,在自己以后的行為和社會活動中自覺服從法律,依法辦事;③通過法律對各種先進人物、模范行為的嘉獎與鼓勵,為人們樹立良好的法律上的行為楷模,發揮法的教育功能。(四)

法的社會作用

1.法的經濟作用(1)確認經濟制度經濟制度對于法律有基礎作用,法律對于經濟制度也有反作用。這種反作用的首要表現,就是法律確認經濟制度,將經濟制度法律化。

(2)調整經濟關系經濟關系是社會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關系中具有特別的地位。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中就包括法律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法律通過自己的規范,將經濟關系納入自己調整的范圍。調整經濟關系,是法律的重要作用。(3)促進經濟發展經濟發展是一個社會和國家得以穩定的保證,是一個社會和國家發展的最主要的內容之一,也是其其他方面得到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因此,法律在促進經濟發展上始終具有重要的意義。2.法的政治作用(1)法確認國家制度,是國家制度存續的保障(2)法組織國家機構,是國家機構運行的根據(3)法確立社會民主,是社會民主存在的保證(4)法調整對外關系,是國家主權獨立的保障3.法的文化作用(1)促進科技文化事業進步。(2)促進思想道德建設發展:●法律可以確認思想道德的重要地位、基本原則和根本內容。●法律可以通過自己的規定和實施培養、強化、修正社會的思想道德觀念。4.法的社會公共事務作用法律的社會公共事務作用,在任何有法律的社會都是存在的。不同的法律的社會公共事務作用只有或多或少的區別,而無有無的差異。一般地說,先進的法律與反動的法律相比較,其社會公共事務作用在范圍上要廣泛得多,在程度上要強得多。(五)正確認識法的功能與作用

1.法的功能、作用與法律無用論(1)在法律社會中,法是最基本的社會規范之一。一旦缺乏法或者法不健全,都可能使社會陷入混亂和無序之中。

(2)法律無用論是一種否定法律功能和法律正向作用的錯誤法律意識。它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①完全否認法的功能和作用,甚至視法律為束縛手腳的繩索,主張人治,反對法制與法治;用政治、紀律、道德,甚至某個人的教導代替法律。②不完全否定法律的功用和效能,但對法律采取實用主義態度,當法律對其有利,則作為其工具或者手段用之;當法律對其不利,則無視法律的存在。(3)法律無用論的思想根源有二:①專制主義思想;②無政府主義思想。2.法律萬能論(1)法律并非無所不能,法的功能與作用是存在著一定局限性的:①法只是人類一定歷史時期的產物,它必然受制于人類認識發展的水平和社會發展的階段。②法律只是社會規范之一種,它的功能與作用也只能局限在其自己的范圍內。

(2)法律萬能論就是在法的功能與作用認識上的錯誤觀念。它認為法律無所不能,這種認識過分夸大了法律的功能和作用。第六章法與其他社會現象

(一)法與經濟

1.法與經濟基礎(1)法與經濟基礎的關系上,經濟基礎決定法,法反作用于經濟基礎。(2)經濟基礎對法的決定作用①經濟基礎決定法的產生、發展和消亡。②經濟基礎決定法的性質和內容。有什么性質的經濟基礎,就有什么性質的法。

(3)正確理解經濟基礎對法的決定作用必須注意的幾個問題:①經濟基礎對法的決定作用是從根本的意義上說的,并非每一具體的法律內容都有其相應的經濟基礎。②經濟基礎對法的決定作用不是自發實現的,而是通過人們有意識的活動才實現的。③經濟基礎并非法的惟一決定性因素,對法發生影響甚至在某種條件下起決定作用的因素還有國家制度、歷史傳統、民族習慣、政治觀點、哲學觀點和宗教觀點等。(4)法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法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主要表現在:①確認、鞏固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經濟基礎。②限制、削弱和掃除不利于統治階級的經濟基礎。

2.法與生產力(1)生產力的定義生產力是人類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是由勞動者、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三個要素構成的一個復雜系統。法律等各種上層建筑最終都是由生產力的發展狀況所決定的,當然,它們也要能動地反作用于自己的生產力。(2)生產力對法的決定作用生產力對法的決定作用有兩種形式:①生產力對法的間接作用。②生產力對法的直接作用。

●一國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往往直接決定著該國法律的發展水平。●生產力的發展變化可以直接導致法律發生變化。(3)法對生產力的反作用法對生產力的反作用可以通過經濟基礎的中介,也可以不通過經濟基礎的中介。因此,它同樣有間接作用和直接作用之分。①法對生產力的間接作用。這種作用是通過法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來實現的。②法對生產力的直接作用。法律可以通過某些規定直接反作用于社會生產力,由于這種作用與經濟基礎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所以,它可以存在于不同的社會形態之中。3.法與經濟運行方式(1)經濟運行方式就是指經濟體制。當今世界有兩種經濟運行方式:①計劃經濟;②市場經濟。(2)市場經濟對法律有著內在的、本能的、強烈的需求。這樣,法律在經濟運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必然大大增強。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3)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拋棄過去那種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計劃經濟法律制度,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這種新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①確認市場主體資格的法律制度。②充分尊重和保護財產權的法律制度。③維護合同自由的法律制度。④宏觀調控法律制度。⑤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二)法與政治

1.政治對法的作用政治對法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法律在內容上反映著統治階級的政治要求。(2)法律始終服務于統治階級的政治。(3)政治的發展變化直接導致法律的發展變化。

2.法對政治的制約作用在不同性質的社會里,法律對政治的作用完全不同。在民主社會里,法律對統治階級的政治起著制約作用。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政治斗爭原則上必須在法律范圍內進行。政治斗爭,無論是不同階級之間的斗爭,還是同一階級內部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斗爭,原則上都必須嚴格控制在法律的范圍之內。(2)政治權力的劃分和行使必須有法律依據。為了防止政治權力的異化,避免權力濫用和權力腐敗,必須加強對權力的法律制約。(3)各政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三)法與科學技術

1.科學技術對法的影響科學技術對法的影響是全方位的,涉及到法律的內容、法律的運行機制、法律觀念和法學研究方法等各個方面。具體而言,這些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科學技術的發展大大地豐富和完善了法律的內容。①科學技術的發展,拓寬了人類的活動領域,由此而產生了許多新的社會關系,對這些社會關系進行法律調整就形成了新的法律部門。②科學技術的發展,引起了人們對科學技術成果的創造、使用、轉讓和保護等方面問題的關注,涉及科學技術領域的法律、法規日漸增多。③科學技術的發展,改變了人類的行為方式和原有的社會關系,以致法律的內容不得不作出相應的調整。(2)科學技術的發展深刻地影響了法律的運行機制。①從立法上看,席卷全球的新技術革命浪潮,直接影響到世界各國的立法工作,導致立法體制和立法工作方式發生變化。②從法的適用上看,新的科學技術成果有助于提高執法和司法工作質量。

(3)科學技術的發展向傳統法律觀念和法律思想提出了新的挑戰。(4)科學技術的發展使法學研究方法取得了根本性的突破。2.法對科學技術的作用法對科學技術的作用同樣是全方位的,涉及到科學技術活動的組織和管理、科學技術發展的推動和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使用和推廣、科學技術負面效應的抵制和防范等諸多方面。這些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法對科學技術活動有組織和管理作用。(2)法對科學技術發展有推動和促進作用。(3)法對科學技術成果的使用和推廣有保證和促進作用。(4)法對科學技術發展所產生的負面效應有抵制和防范作用。第七章

法與其他社會規范

(一)法與道德的一般關系

1.道德的定義道德是關于人們思想和行為的善與惡、美與丑、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私等觀念、原則、規范和標準的總和。它是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內容和形式都來源于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

2.法與道德(1)每一社會的法律與該社會占主導地位的道德之間都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它們在內容上互相滲透,在功能上相輔相成,共同發揮著調整社會關系和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2)在西方法哲學界,有關法律和道德的關系問題,是一個長期爭論不休的熱點問題。

(3)我國法理學界在分析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時,一般先把道德分為統治階級的道德和被統治階級的道德,認為法律與統治階級的道德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它們互相影響,互相作用,而法律與被統治階級的道德則是根本對立的。(二)法與道德的異同

1.法與道德的相同之處每一社會的法律與該社會占主導地位的道德是建立在相同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現象,其總體精神和主要內容大體相同。二者都是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2.法與道德的主要區別(1)產生的社會條件不同。法律的產生晚于道德。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隨著原始氏族制度的解體和私有制與階級的出現而產生的。道德則是人類早期文明的表現,它的產生是與人類社會的形成同步的。(2)形成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是人們通過“自覺”的方式創制的。道德則是人們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自發”地形成的。

(3)表現形式不同。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具有明確的內容,因此,它通常表現為憲法、法律、法規、條例等規范性法律文件。道德則沒有特定的表現形式,其內容一般存在于人們的社會意識之中,并通過人們的言論和行為表現出來。(4)調整的范圍不同。法律和道德都以社會關系作為調整對象,但是,一般而言,道德的調整范圍要比法律廣泛得多。法律只調整那些對建立正常社會秩序具有比較重要意義的社會關系,而道德幾乎涉及到社會關系的各個領域和各個方面。(5)作用的側重點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為。盡管道德也要涉及和管束人的行為,但它一般是通過影響人的思想進而引導或控制人的行為的。(6)實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在實施上具有國家強制性,它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后盾。道德在實施上也有一定的強制性,但沒有國家強制性,它主要靠社會輿論和內心信念等力量來獲得實施。

(三)法與道德的相互作用

1.道德對法的作用(1)道德對法律的創制具有指導作用。(2)道德對法律的實施具有保障作用。(3)道德對法律的漏洞具有彌補作用。

2.法對道德的作用(1)通過立法,賦予道德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以法律強制力。(2)通過法律實施活動,可以弘揚一定的道德原則和道德觀念。(四)法與習俗的一般關系

1.法與習俗的一般關系(1)習俗是人們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共同信守的習慣和風俗。世界各國各民族因其生產條件、歷史背景、文化傳統、社會和自然環境的不同,各有不同的習俗。(2)習俗和法律一樣,都是社會規范和社會調整手段,都擔負著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但是,在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習俗和法律在社會調整系統中所占的地位有所不同。(3)不同的習俗與法律的聯系是不一樣的,社交禮節領域的習俗一般與法律無關,而重要社會事務領域的習俗則與法律有著密切的聯系。(五)法與習俗的異同

1.法律與習俗的相同之處法律與習俗都屬于上層建筑現象,在形式上都表現為社會規范,都是人們進行社會調控的手段。2.法律與習俗的不同之處(1)產生的社會條件不同。(2)形成的方式不同。(3)體現的意志不同。(4)穩定程度不同。(5)實施的方式不同。

(六)法與習俗的相互作用

1.習俗對法的作用(1)習俗是法律的重要淵源之一,習俗經國家機關認可,賦予其法律效力,便上升為法律,即習慣法。(2)習俗對法律的實施有重要影響。在法律實施過程中,不同的習俗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合理的、合法的習俗推動人們選擇合法行為方式,從而有利于法律的順利實施;反之,不合理的、不合法的習俗則推動人們選擇違法行為方式,從而阻礙著法律的有效實施。

2.法對習俗的作用(1)法律對合理的、合法的習俗有確認和保障作用。合理的、合法的習俗往往會受到國家機關的認可,從而獲得法律效力。(2)法律對不合理、不合法的習俗有否認和抵制作用。國家可以運用法律手段,同各種社會陋習進行斗爭。習俗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行為的慣性和必然性,法律也往往對它無可奈何。

(七)法與宗教規范

1.宗教規范宗教泛指信奉并崇拜超自然神靈的社會意識形態。宗教規范是由一定的宗教團體制定的或者在一定的宗教活動中自發形成的適用于宗教團體內部的行為規則。它通常規定宗教信仰的基本原則、宗教組織的結構、神職人員和一般教徒在宗教生活中的權利和義務、違反教規行為的懲罰措施等。

2.法與宗教法律與宗教規范的關系相當復雜,在不同類型的社會里,有著不同的表現形式。(1)奴隸制社會、封建制社會及當代極少數國家實行政教合一制度,宗教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占據中心地位。在這些國家,法律與宗教規范互相滲透,融合在一起。宗教規范是法律的淵源之一,甚至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淵源之一。(2)資本主義社會一般實行政教分離制度,但這種分離往往不夠徹底,宗教對國家政治生活依然有一定的影響。在多數資本主義國家,法律與宗教規范存在著一定的聯系。(3)社會主義社會實行徹底的政教分離原則,禁止宗教干預國家政治生活。這樣,法律與宗教規范之間就不存在內在的聯系了。(八)法與宗教規范的異同

1.法律與宗教規范的相同之處法律和宗教規范都屬于上層建筑現象,都是用來實現社會控制的規范體系。在古代社會,二者往往是合為一體的,當時,大量的社會規范既可以被看成是法律規范,也可以被看作是宗教規范。歐洲文藝復興運動以后,法律規范和宗教規范才分離為兩個獨立的規范體系。

2.法律與宗教的區別(1)產生的社會條件不同。宗教規范產生于原始社會后期。法律是隨著生產力發展到一定水平,在原始社會逐步解體的過程中才產生的。(2)創制的主體不同。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宗教規范被視為神意的體現,有的是由宗教組織或宗教領袖假托神的名義制定的,有的是在長期的宗教生活中自發形成的。(3)調整的范圍不同。法律的調整范圍要比宗教規范廣泛。法律要調整政治、經濟、文化、婚姻家庭等各個領域重要的社會關系;而宗教規范主要調整與宗教組織和宗教活動有關的社會關系。當然,在政教合一的情況下,宗教規范也會涉及部分世俗的社會關系,但其涉及面畢竟沒有法律廣泛。(4)適用的對象不同。法律具有普遍適用性,對一國的全體居民都有約束力。宗教規范原則上只適用于宗教徒,只有在極個別的情況下,才適用于全體居民。

(5)規范的內容不同。法律通過規定明確的權利和義務來調整人們的行為,其內容既有權利性規定,也有義務性規定。而宗教規范在內容上大多是義務性規定,強調人對神的服從義務,相對于神來說,人是沒有什么權利可言的。(6)實施的方式不同。法律的實施固然也要靠人們的自愿,但它始終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宗教規范的實施主要依靠教徒的內心信仰,并輔之以一定的外部強制。

(九)法與宗教規范的相互作用

1.宗教規范對法的作用(1)宗教規范對立法的作用。在許多國家,宗教規范所包含的價值觀念和主要內容,往往被立法所吸收,從而對立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2)宗教規范對司法的作用。在政教合一國家,教會掌握著一定的司法權,宗教規范成為司法的依據。此外,宗教規范所宣揚的某些思想觀念往往也對司法活動產生直接的影響。(3)宗教規范對守法的作用。許多宗教規范都提倡人們要有忍讓、博愛、與人為善的精神,這客觀上有利于引導人們棄惡從善,不為損害他人和社會的行為,從而提高了人們的守法自覺性。不過,有的宗教規范也對人們的守法習性有不良影響。

2.法對宗教規范的作用(1)法律對宗教規范的保障作用。(2)法律對宗教規范的抑制作用。(十)法與政策的一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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