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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附件2關于《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根據部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測繪司會同法規司研究起草了《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2016年,原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印發了《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辦法(試行)》(國測法發〔2016〕4號,以下簡稱4號文),建立并實行了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以下簡稱基準站)建設備案制度,國省兩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依據4號文開展了基準站建設備案工作,對于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促進衛星導航產業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技術進步,基準站建設和服務走向規模化、市場化,4號文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要求,亟需進行全面修改并上升立法層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管理提出新要求。2017年7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施行,其中,第九條規定“國家設立和采用全國統一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和重力基準”,第十二條規定“……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提供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第十三條規定“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規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應當建立數據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規范和指導”,并對建設基準站不備案、無資質測繪、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等行為的處罰措施進行了明確規定。4號文在基準站統籌建設、測繪基準溯源、建設服務監管和違規處罰措施等方面與《測繪法》未進行有效銜接,且4號文屬于規范性文件,法律位階較低,亟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以及新修訂的《測繪法》有關規定,結合管理實踐對其進行全面修改并以部門規章形式公布實施。現行基準站建設備案辦法已不適應實踐需求。現行基準站建設備案制度在基準站管理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包括:一是基準站建設備案原則不夠明確,管理約束力不強;備案人填報備案信息內容較多,部分信息在建設前不能確定。二是管理范圍不夠清晰,對于近年來出現的只建數據中心不建設基準站等新模式,難以做到有效覆蓋。三是缺少基準站服務測繪基準溯源的相關內容,無法保障各類測繪活動的測繪基準一致性。四是缺少事前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存在“建前備案不充分、建后監管不到位”的問題。為適應管理實踐,亟需對4號文建立的基準站建設備案和監管制度進行調整完善。二、起草過程《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列入部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測繪司在總結實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并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辦法(征求意見稿)》。《辦法》起草工作于2022年初啟動,分為四個階段。(一)前期準備階段。組織開展《辦法》的適應性研究,通過向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調研函,匯總梳理了基準站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以及各地對4號文的修訂建議和規范基準站管理的工作意見。(二)研究起草階段。組織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等單位的相關人員組成了《辦法》起草工作組。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研討,廣泛聽取各地及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并與相關單位的管理和技術人員進行交流,了解有關地方主要做法、推進情況和問題,根據《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4號文進行了修訂,形成《辦法(初稿)》。(三)咨詢修改階段。《辦法(初稿)》形成后,開展了多輪次征求意見。2022年4-5月,第一輪向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部相關派出機構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征求意見;2022年8-9月,通過實地調研、召開研討會的方式,第二輪向8家國內從事基準站建設和服務的主要企業征求意見;2022年11-12月,第三輪向各省基準站管理和技術人員廣泛征求意見;2023年2-8月,在北京、陜西、江蘇開展實地調研,與相關行政管理人員、業內知名專家以及企事業單位從業人員進行了專題座談和研討;2023年10-11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定向征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中央企業、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部派出機構、相關司局和直屬單位等84家單位的意見,根據各方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四)升格完善階段。2024年1-2月,提請法規司進行合法性審核。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并通過合法性審核和公平競爭審查。2024年4-7月,按照王廣華部長要求,將《辦法》由規范性文件升格為部門規章,名稱由原來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辦法》修改為《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管理辦法》,并進行了優化完善。7月25日-8月1日,向全國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部有關直屬單位、派出機構征求意見建議,并根據相關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三、主要內容《辦法》共22條,主要對建設原則、分類管理、測繪資質、安全要求、違規處理等進行了的明確規定,主要內容如下。(一)明確了基準站先備案、再建設的原則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指出“建設和運營國家數據基礎設施,促進數據共享”。基準站是重要的國家空間地理基礎設施,生產導航定位數據等產品。《測繪法》設立基準站建設備案的目的是掌握建設服務情況、促進資源共享、保障國家地理信息安全,避免各地各單位無序建設基準站和資源浪費。為此,基準站建設和服務應當堅持統籌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第四條),基準站及其數據中心實行先備案、再建設(第九條),備案人應當在基準站開工建設20個工作日前,通過備案管理系統向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有利于全面掌握基準站建設情況,推動已有站點進行數據共享利用,避免重復建設。(二)明確了基準站按測繪基準服務和其他社會服務進行分類管理建立和管理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是自然資源部的重要職責,《測繪法》明確要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要會同其他部門“建立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提供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基準站建設和服務與測繪基準密切相關,基準站提供高精度位置服務必須保障其測繪基準起算溯源的一致性。為此,《辦法》中按照測繪基準服務和其他社會服務對基準站進行分類管理,明確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提供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服務,其他單位和社會機構只能提供其他社會服務,并應當以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為起算依據(第六條)。(三)強化了基準站監督管理并明確了違規處罰措施基準站涉及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必須要采取措施進行監督管理。《測繪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規范和指導”,為此,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基準站的監督管理,采取書面審查、隨機抽查、實地核查等方式,對備案信息一致性、標準要求符合性、數據安全、非法建設等進行監督管理(第十七條),并依據《測繪法》《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情形給出明確的處罰措施(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將違法違規行為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第二十一條),著力解決建前備案不充分、建后監管不到位、測繪基準起算不規范的問題,形成基準站管理閉環。(四)明確或優化的其他事項一是明確了基準站和數據中心的關系。《測繪法》規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是指對衛星導航信號進行長期連續觀測,并通過通信設施將觀測數據實時或者定時傳送至數據中心的地面固定觀測站”,但未對數據中心的定義以及與基準站的關系進行規定。為此,《辦法》對其進行了細化,給出了基準站數據中心的定義,并明確基準站數據中心是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組成部分(第二條)。這樣有利于將近年來出現的“不建基準站、只建數據中心”的模式納入管理范圍,使之走向正軌,進而可促進基準站數據和產品的共享利用。二是明確了基準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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