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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住建部《建設工程施工協議》修改內容對照與解讀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示范文本)》(GF)(簡稱“協議文本”)。與《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示范文本)》(GF——0201)(簡稱“協議文本”)相比,協議文本關鍵針對“缺點責任“與”質量確保金”兩項內容進行了修改,具體修改見附件《住建部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示范文本)修改對照表》。一、相關“缺點責任”修改(一)相關“缺點責任期起算時間“修改相關缺點責任期起算時間,協議文本做了以下方面修改:1、缺點責任期起算時間由“實際完工日期起”,修改為“從工程經過完工驗收之日起”。2、增加要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無法按協議約定時限進行完工驗收,缺點責任期從實際經過完工驗收之日起計算”。3、將“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無法按協議約定時限進行完工驗收,缺點責任期自承包人提交完工驗收申請匯報之日起開始計算”,修改為“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無法按協議約定時限進行完工驗收,在承包人提交完工驗收匯報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點責任期”。實際上,將此種情況下缺點責任期起算時間向后推了90天。(二)相關缺點責任具體內容修改相關缺點責任具體內容,協議文本做了以下修改:1、協議文本增加了相關“缺點責任具體內容”描述,即第15.2.2項要求,“缺點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缺點,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負擔判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負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協議約定從確保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確保金額,發包人可按協議約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維修并負擔對應費用后,不免去對工程損失賠償責任。”2、協議文本明確缺點責任期包含延長部分最長不能超出24個月。3、協議文本增加以下內容,“由她人原因造成缺點,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負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確保金中扣除費用?!倍⑾嚓P質量確保金修改相關質量確保金,協議文本在第15.3款【質量確保金】、第15.3.2目和第15.3.3目進行了一下修改:1、協議文本增加要求,“在工程項目完工前,承包人已經提供履約擔保,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確保金?!奔绰募s擔保和質量確保金不能同時使用。2、協議文本將質量確保金額度從“不得超出結算協議價格5%”,修改為“不得超出工程價款結算總額3%”,減輕了承包人負擔。3、協議文本明確了假如發包人扣留是質量確保金,則“發包人在退還質量確保金同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4、協議文本增加了退還承包人質量確保金程序,即:“缺點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推行協議約定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申請返還確保金。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確保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根據協議約定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該根據約定將確保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發包人應該在核實后14天內將確保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依法負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確保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回復,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回復,視同認可承包人返還確保金申請。發包人和承包人對確保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按本協議第20條約定爭議和糾紛處理程序處理?!比?、協議文本修改內容對承包人和發包人影響1、相關“缺點責任期起算時間“修改總體上加重了承包人責任,實際上延長了承包人負擔缺點責任期限,對此承包人應該尤其注意。2、相關質量確保金要求,則整體上減輕了承包人義務和責任,所以該部分修改對于承包人較為有利,業主對此應該尤其注意。3、相關缺點責任具體內容修改,只是細化和明確了原來不明確內容,能夠避免因了解不一致產生分歧,并沒有顯著加重哪一方當事人義務,對于當事人雙方都有好處。

附件:住建部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示范文本)修改對照表住建部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示范文本)修改對照表序號示范協議示范協議(下劃線部分為修改部分)《通用協議條款》11.

通常約定1.1詞語定義與解釋1.1.4

日期和期限1.1.4.4

缺點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根據協議約定負擔缺點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確保金期限,自工程實際完工日期起計算。1.通常約定1.1詞語定義與解釋1.1.4

日期和期限1.1.4.4

缺點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根據協議約定負擔缺點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確保金(已繳納履約確保金除外)期限,自工程實際完工日期起計算。210.

變更10.9計日工需要采取計日工方法,經發包人同意后,由監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計價方法實施對應工作,其價款按列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計日工計價項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對應計日工單價,根據合理成本與利潤組成標準,由協議當事人根據第4.4款〔約定或確定〕確定變更工作單價。10.

變更10.9計日工需要采取計日工方法,經發包人同意后,由監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計價方法實施對應工作,其價款按列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計日工計價項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對應計日工單價,根據合理成本與利潤組成標準,由協議當事人根據第4.4款〔約定或確定〕確定計日工單價。314.

完工結算14.1

完工結算申請除專用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28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完工結算申請單,并提交完整結算資料,相關完工結算申請單資料清單和份數等要求由協議當事人在專用協議條款中約定。除專用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完工結算申請單應包含以下內容:(1)完工結算協議價格;(2)發包人已支付承包人款項;(3)應扣留質量確保金;(4)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協議價款。14.

完工結算14.1

完工結算申請除專用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28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完工結算申請單,并提交完整結算資料,相關完工結算申請單資料清單和份數等要求由協議當事人在專用協議條款中約定。除專用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完工結算申請單應包含以下內容:(1)完工結算協議價格;(2)發包人已支付承包人款項;(3)應扣留質量確保金。已繳納履約確保金或提供其她工程質量擔保方法除外;(4)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協議價款。415.

缺點責任與保修15.2

缺點責任期15.2.1

缺點責任期自實際完工日期起計算,協議當事人應在專用協議條款約定缺點責任期具體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出24個月。單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該單位工程缺點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無法按協議約定時限進行完工驗收,缺點責任期自承包人提交完工驗收申請匯報之日起開始計算;發包人未經完工驗收私自使用工程,缺點責任期自工程轉移占有之日起開始計算。

15.

缺點責任與保修15.2

缺點責任期15.2.1

缺點責任期從工程經過完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協議當事人應在專用協議條款約定缺點責任期具體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出24個月。單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該單位工程缺點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無法按協議約定時限進行完工驗收,缺點責任期從實際經過完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無法按協議約定時限進行完工驗收,在承包人提交完工驗收匯報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點責任期;發包人未經完工驗收私自使用工程,缺點責任期自工程轉移占有之日起開始計算。515.

缺點責任與保修15.2

缺點責任期15.2.2

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缺點或損壞致使工程、單位工程或某項關鍵設備不能按原定目使用,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延長缺點責任期,并應在原缺點責任期屆滿前發出延長通知,但缺點責任期最長不能超出24個月。15.

缺點責任與保修15.2

缺點責任期15.2.2缺點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缺點,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負擔判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負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協議約定從確保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確保金額,發包人可按協議約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維修并負擔對應費用后,不免去對工程損失賠償責任。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延長缺點責任期,并應在原缺點責任期屆滿前發出延長通知。但缺點責任期(含延長部分)最長不能超出24個月。由她人原因造成缺點,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負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確保金中扣除費用。615.

缺點責任與保修15.3

質量確保金經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扣留質量確保金,應在專用協議條款中給予明確。15.

缺點責任與保修15.3

質量確保金經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扣留質量確保金,應在專用協議條款中給予明確。在工程項目完工前,承包人已經提供履約擔保,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確保金。715.

缺點責任與保修15.3

質量確保金15.3.2

質量確保金扣留質量確保金扣留有以下三種方法:(1)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質量確保金計算基數不包含預付款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金額;(2)工程完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確保金;(3)雙方約定其她扣留方法。除專用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質量確保金扣留標準上采取上述第(1)種方法。發包人累計扣留質量確保金不得超出結算協議價格5%,如承包人在發包人簽發完工付款證書后28天內提交質量確保金保函,發包人應同時退還扣留作為質量確保金工程價款。

15.

缺點責任與保修15.3

質量確保金15.3.2

質量確保金扣留質量確保金扣留有以下三種方法:(1)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質量確保金計算基數不包含預付款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金額;(2)工程完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確保金;(3)雙方約定其她扣留方法。除專用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質量確保金扣留標準上采取上述第(1)種方法。發包人累計扣留質量確保金不得超出工程價款結算總額3%。如承包人在發包人簽發完工付款證書后28天內提交質量確保金保函,發包人應同時退還扣留作為質量確保金工程價款;保函金額不得超出工程價款結算總額3%。發包人在退還質量確保金同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815.

缺點責任與保修15.3

質量確保金15.3.3

質量確保金退還發包人應按14.4款〔最終止清〕約定退還質量確保金。15.

缺點責任與保修15.3

質量確保金15.3.3

質量確保金退還(此條完全修改)缺點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推行協議約定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申請返還確保金。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確保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根據協議約定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該根據約定將確保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發包人應該在核實后14天內將確保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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