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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通用航空法律制度課前回顧1.航空器的分類及其概念?國家航空器是指用于軍隊、海關和警察部門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執行軍事、海關、警察飛行任務外的航空器;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公共航空運輸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動;

無人航空器是指由動力驅動、不搭載操作人員的一種空中飛行器。2.我國航空器國籍登記的內容?(1)民用航空器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2)民用航空器制造人名稱;(3)民用航空器型號;(4)民用航空器出廠序號;(5)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名稱及其地址;(6)民用航空器占有人名稱及其地址;(7)民用航空器登記日期;(8)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簽發人姓名。3.民用航空器登記管理的原則?所有權登記原則、只許有一個國籍原則、聯合經營原則。4.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分類及定義?

初始適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前,適航部門根據各類適航標準對航空器的設計、制造所進行的管理。

持續適航管理:航空器滿足初始適航管理要求,取得適航證并投入運營后,為保持它在設計制造時的基本安全標準或適航水平所進行的管理。一

通用航空

通用航空是指除軍事、警務、海關緝私飛行和公共航空運輸飛行以外的航空活動。

包括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和建筑業的作業飛行以及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教育訓練、文化體育等方面的飛行活動。二、通用航空法規制度的組成通用航空法規制度的組成一部國家法律三十多部民航規章兩部行政法規十幾部作業標準一部國家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兩部行政法規:一部為國務院在1986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暫行規定》2014年修訂一部為國務院和中央軍委于2003年5月1日頒布實施的《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三十多部通航規章目前民航局頒布的針對通用航空的各類規章有三十多部:如《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通用航空企業審批管理規定》等,涉及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范圍和要求、資質審定和審批程序、從業人員資質管理與認證、運行標準、飛行管理、安全保衛等領域。2013年11月18日頒布了《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審批與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是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中國民用航空局共同起草和發布的,并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是目前有關通用航空最新的規章。十幾部通航作業標準另外還有十幾部作業標準:《通用航空設施設備》、《飛機噴灑設備性能技術指標》、《民用航空地面等級事故》等,這些都規定了通用航空部分作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是實施通用航空監督、執法、處罰等的重要依據。二、通用航空管理法規制度定義:通用航空從業的法定條件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通用航空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條件:有符合飛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有必要的依法取得執照的航空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限于企業法人。1.通用航空從業的法定條件:2.從事通用航空活動應遵守的規定:組織實施作業飛行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飛行安全、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防止對環境、居民、作物或者牲畜等造成損害;應當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通用航空企業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應當與用戶訂立書面合同,但是緊急情況下的救護或者救災飛行除外。

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備案。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3通用航空的管理制度4管理分類從管理角度分類1.經營性:只有企業法人,才能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2.非經營性:不對外營業,不收取報酬管理制度從經營性質分類1.準則制準則制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法人均可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只需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2.審批制審批制是指具備法定條件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有關企業法人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取得主管機關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并持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之后,方可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3.通用航空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申請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根據飛行活動要求,需要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應當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提出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申請。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內容臨時飛行空域的水平范圍、高度;飛入和飛出臨時飛行空域的方法;使用臨時飛行空域的時間;飛行活動的性質;其他有關事項。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批準權限

在機場區域內劃設的空域,由負責該機場飛行管制的部門批準;超出機場區域在飛行管制分區內劃設的空域,由負責該分區飛行管制的部門批準。

批準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部門,應當將劃設的臨時飛行空域,報上一級飛行管制部門備案,并通報有關單位。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申請與批準時限

申請時限是指: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申請所需要的時間,一般應當在擬使用臨時飛行空域7個工作日前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提出;

批準時限是指:負責批準該臨時飛行空域的飛行管制部門最遲給予批準批復的時間,一般情況應當在擬使用臨時飛行空域3個工作日前做出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臨時飛行空域使用期限

申請空域的使用時間,一般情況下是根據通用航空飛行的性質和需要確定,通常不得超過12個月。因飛行任務的要求,需要延長臨時飛行空域使用期限的,應當報經批準該臨時飛行空域的飛行管制部門同意。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完成后,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其申請劃設的臨時飛行空域即行撤銷。4.通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空中交通管制包括:監督航空器嚴格按照批準的計劃飛行,維護飛行秩序,禁止未經批準的航空器擅自飛行;禁止未經批準的航空器飛入空中禁區、臨時空中禁區或者飛出、飛入國境;防止航空器與航空器、航空器與地面障礙物相撞;防止地面對空兵器或者對空裝置誤射航空器。

我國的空中交通管制,受國務院、中央軍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的領導,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統一組織實施,各有關飛行管制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交通管制主要是通過飛行計劃申請、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必須提交的有效批準文件、飛行計劃申請的批準、飛行計劃的申請與批準時限等

來進行空中交通管制。1)飛行計劃申請

飛行計劃申請是指: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實施飛行前,應當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飛行計劃申請,按照批準權限,經批準后方可實施。飛行計劃申請應當包括:飛行單位;飛行任務性質;機長(飛行員)姓名、代號(呼號)和空勤組人數;航空器型別和架數;通信聯絡方法和二次雷達應答機代碼;起飛、降落機場和備降機場;預計飛行開始、結束時間;飛行氣象條件;航線、飛行高度和飛行范圍;其他特殊保障需求等內容。2)必須提交的有效批準文件

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單位、個人飛出或者飛入我國領空的(公務飛行除外),進入空中禁區或者國(邊)界線至我方一側10km之間地帶上空飛行的,進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攝影活動的,超出領海(海岸)線飛行的,外國航空器或者外國人使用我國航空器在我國境內進行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都必須在提出飛行計劃申請時,提交有效的任務批準文件。否則,不能從事通用航空活動。3)飛行計劃申請的批準

指從事通用航空活動所使用機場飛行空域、航路、航線等計劃,必須報送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批準或者由當地飛行管制部門報經上級飛行管制部門批準。沒有得到批準的任何飛行計劃都屬于“黑飛”。4)飛行計劃的申請與批準時限

飛行計劃是航空器飛行的具體時間安排,該安排必須提前進行申請并且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后,才能實施。而提出與批復必須在一定的時限內完成,以使飛行活動合法有序進行。4)飛行計劃的申請與批準時限有如下規定一般情況下,飛行計劃申請應當在擬飛行前1天15時前提出;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飛行前1天21時前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對于執行緊急救護、搶險救災、人工影響天氣或者其他緊急任務的,可以提出臨時飛行計劃申請。臨時飛行計劃申請最遲應當在擬飛行1小時前提出;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起飛時刻15分鐘前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對于在劃設的臨時飛行空域內實施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飛行計劃,可以在申請劃設臨時飛行空域時一并提出15天以內的短期飛行計劃申請,不再逐日申請;但是每日飛行開始前和結束后,應當及時報告飛行管制部門。對于使用臨時航線轉場飛行的,其飛行計劃申請應當在擬飛行2天前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飛行前1天18時前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同時按照規定通報有關單位。5.通用航空飛行保障的有關現定1)通信、導航、雷達、氣象、航行情報和其他飛行保障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密切協同,統籌兼顧,合理安排,提高飛行空域和時間的利用率,保障通用航空飛行順利實施。2)通信、導航、雷達、氣象、航行情報和其他飛行保障部門對于緊急救護、搶險救災、人工影響天氣等突發性任務的飛行,應當優先安排。3)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組織各類飛行活動,應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嚴格按照批準的飛行計劃組織實施,并按照要求報告飛行動態。4)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與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建立可靠的通信聯絡。在劃設的臨時飛行空域內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時,應當保持空地聯絡暢通。5)在臨時飛行空域內進行通用航空飛行活動,通常由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負責組織實施,并對安全負責。5.通用航空飛行保障的有關現定6)飛行管制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或者協議,為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7)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需要使用軍用機場的,應當將使用軍用機場的申請和飛行計劃申請一并向有關部隊司令機關提出,由有關部隊司令機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8)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航空器轉場飛行,需要使用軍用或者民用機場的,由該機場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或者協議提供保障;使用軍民合用機場的,由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與機場有關部門協商確定保障事宜。9)在臨時機場或者起降點飛行的組織指揮,通常由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負責。10)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民用航空器能否起飛、著陸和飛行,由機長(飛行員)根據適航標準和氣象條件等最終確定,并對此決定負責。6.升、放氣球的規定—《升放氣球管理辦法》包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不包括熱氣球、系留式觀光氣球等載人氣球。其中,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是指無動力驅動、無人操縱、輕于空氣、總質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氣物體;系留氣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體上、直徑大于1.8米或者體積容量大于3.2立方米、輕于空氣的充氣物體。未取得《升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不得從事升放氣球活動。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應當在擬升放2天前持規定的批準文件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升放申請;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升放1天前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6.升放和系留氣球的規定升放氣球以不影響飛行安全為第一要務。1)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不得影響飛行安全。所謂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是指無動力驅動、無人操縱、輕于空氣、總質量大于4kg自由飄移的充氣物體。2)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的分類、識別標志和升放條件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3)進行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必須經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4)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應當在擬升放2天前持規定的批準文件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升放申請;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升放1天前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6.升放和系留氣球的規定5)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的申請內容包括:①升放的單位、個人和聯系方法;②氣球的類型、數量、用途和識別標志;③升放地點和計劃回收區;④預計升放和回收(結束)的時間;⑤預計飄移方向、上升的速度和最大高度。6)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應當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并及時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報告升放動態;取消升放時,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飛行管制部門。7)升放系留氣球,應當確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釋放。系留氣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m,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離50m范圍內建筑物頂部的除外。系留氣球升放的高度超過地面50m的,必須加裝快速放氣裝置,并設置識別標志。6.升放和系留氣球的規定8)升放的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中發生下列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情況時,升放單位、個人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和當地氣象主管機構。①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非正常運行的;②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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