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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刑法概說第一節刑法的概念與性質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刑罰的法律。
狹義的刑法是指刑法典。
廣義的刑法除刑法典之外,還包括刑法修正案、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二、刑法的性質(一)刑法的階級性質
我國刑法是社會主義類型的刑法,它是建立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保衛社會主義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當前及長遠的利益,因而與剝削階級國家刑法具有本質區別。(二)刑法的法律性質1.刑法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而其他法律則規定一般違法行為及其法律后果。2.一般部門法只是調整和保護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而刑法所調整和保護的社會關系相當廣泛。3.一般部門法對一般違法行為適用的強制方法的嚴厲程度輕于刑法所規定的刑罰。4.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其他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保護的合法權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調整和保護。第二節刑法的根據與任務一、刑法的根據
《刑法》第1條規定: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一)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據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在國家法律體系中處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憲法是我國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據。(二)刑法制定的實踐根據我們制定刑法應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系統地進行調查研究。二、刑法的任務1.保衛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這是我國刑法的首要任務。2.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這是我國刑法的主要任務之一。3.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4.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第三節刑法的體系與解釋一、刑法的體系
廣義的刑法體系,是指刑法的各種淵源及其社會關系。
狹義的刑法體系,是指刑法典的組成和結構。我國刑法典由兩編組成,第一編總則,第二編分則,此外還有一條附則。編之下,又根據法律規范的性質和內容有次序地劃分為章、節、條、款、項等層次,從而構成一個科學的統一整體。(一)編
編是刑法典的第一級單位。我國刑法將總則和分則列為兩編,附則不另立一編,但性質上與總則、分則并列。(二)章編下是章,章是總則和分則兩編之下的單位。刑法總則和分則各自獨立設章。我國刑法總則分設5章,刑法分則分設10章。(三)節
章下是節,節是章根據需要而下設的單位,反映章內部的有機聯系。(四)條
章(節)下是條,條是表達刑法規范的基本單位,也是刑法典的基本組成單位。(五)款
條下是款,款是設于某些條文之下的單位。(六)項
條與款下有項,項是某些條或款之下設立的單位。二、刑法的解釋
刑法的解釋就是對刑法規范含義的闡明。刑法的解釋主要有兩種分類:
①按照解釋的效力,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學理解釋;②按照解釋的方法,分為文理解釋和論理解釋,其中論理解釋又可分為當然解釋、擴張解釋和限制解釋。(一)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學理解釋1.立法解釋。
立法解釋就是由最高立法機關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刑法的含義所作的解釋。2.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就是由最高司法機關對刑法的含義所作的解釋。3.學理解釋。
學理解釋,就是國家宣傳機關、社會組織、教學科研單位或者專家學者從學理上對刑法含義所作的解釋。(二)文理解釋和論理解釋1.文理解釋。
文理解釋,就是對法律條文的字義,包括單詞、概念、術語,從文理上所作的解釋。2.論理解釋。
論理解釋,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聯系有關情況,從邏輯上所作的解釋。論理解釋又可分為:①當然解釋,是指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規范的目的、事物的屬性和形式邏輯,將該事項當然包含在該規范適用范圍之內的解釋;②擴張解釋,是指根據立法原意對刑法條文作超過字面意思的解釋;③限制解釋,是指根據立法原意對刑法條文作狹于字面意思的解釋。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則一、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則,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貫穿于刑法始終的,必須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準則。1.刑法的基本原則必須是刑法所獨有的,反映刑法所固有的本質屬性的原則。2.刑法的基本原則必須是貫穿全部刑法的原則,對全部刑法規范都有指導意義。3.刑法的基本原則必須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普遍準則。第一節刑法基本原則概述二、刑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在修改刑法過程中,經過反復研究,確立了三個刑法基本原則,即《刑法》第3條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第4條規定的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第5條規定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第二節罪刑法定原則一、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
《刑法》第3條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其基本含義是:什么是犯罪,哪些行為是犯罪,各種犯罪構成條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種,各個刑種如何適用,以及各種具體犯罪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規定。對于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要求可概括為三個方面:1.法定性。2.合理性。3.明確性。二、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刑法中的體現1.刑法取消了類推制度。2.刑法實現了犯罪和刑罰的法定化。3.刑罰在溯及力問題上重申了從舊兼從輕原則。4.在具體犯罪的罪狀以及法定刑的設置方面,對大量的犯罪盡量使用敘明罪狀,在犯罪的處罰規定上,注重量刑情節的具體化,增強了法條的可操作性,使罪刑法定原則落到實處。5.在分則罪名方面,我國刑法作了相當詳備的規定。三、罪刑法定原則的司法適用
當前,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罪刑法定原則的運用,應注意以下幾點:1.立法機關制定刑法修正案時,必須以罪刑法定原則為指導。2.必須嚴格依照刑法規定定罪處刑。3.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依法進行刑法解釋。第三節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一、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含義《刑法》第4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具體要求是:對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予以平等地保護。二、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具體體現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三個方面:(一)定罪上一律平等
任何人犯罪,無論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對待,適用相同的定罪標準。(二)量刑上一律平等
對任何犯罪不允許在法律規定的刑罰標準以外搞法外處刑。(三)行刑上一律平等
我國刑法對刑罰的執行方法都作了規定,必須依法行刑,不允許隨意行刑。三、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司法適用
根據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要求,結合我國刑事司法實踐,司法機關在落實這一原則時,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問題:1.提高認識,增強法制觀念。2.全面改革司法管理體制,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刑事司法權。3.加強刑事司法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第四節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一、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
《刑法》第5條明文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基本含義是: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根據犯罪的輕重和負刑事責任的大小決定應受刑罰處罰的輕重,重罪重罰、輕罪輕罰;一罪一罰、數罪并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反對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畸重畸輕、罰不當罪的現象。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立法體現(一)確立了科學的刑罰體系,規定了輕重不同的刑罰種類從性質上區分,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資格刑;從程度上劃定,有重刑也有輕刑;從種類上區分,有主刑和附加刑。(二)規定了區別對待的處罰原則
我國刑法總則根據各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險性的大小,規定了輕重有別的處罰原則。(三)設置了輕重不同的法定刑
我國刑法分則不僅根據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個犯罪體系,而且還為各種具體犯罪規定了可以分割、能夠伸縮、幅度較大的法定刑。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司法適用
司法機關在貫徹這一原則時,應當特別注意處理好以下問題:(一)糾正重定罪輕量刑的錯誤傾向,把量刑與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定罪不準,量刑就不可能準確。(二)糾正重刑主義的錯誤傾向,樹立公平的執法觀念
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要求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罰當其罪,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分子犯罪行為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三)糾正不同法院量刑輕重懸殊的現象,實現執法中的平衡和協調統一(四)糾正不正之風,實現司法公正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定罪量刑公正,罰當其罪,要求司法人員清正廉潔,公正無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按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定罪量刑,不能搞不正之風,不能徇私舞弊。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圍第一節刑法的空間效力一、刑法的空間效力的概念和原則
刑法的空間效力解決刑事管轄權的范圍問題,涉及國家主權和國與國之間的刑事管轄權關系問題,歷來為各國刑法理論所重視,并且都在刑法中規定了適用范圍,我國刑法亦不例外。(一)屬地原則
屬地原則是以地域為界限適用刑法。(二)屬人原則
屬人原則是以人的國籍為界限適用刑法。(三)保護原則
保護原則,也稱自衛原則,是以保護本國利益為界限適用刑法。(四)普遍管轄原則
普遍管轄原則是以保護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為界限,適用刑法。(五)折衷原則
折衷原則是以屬地原則為基礎,以其他原則為補充適用刑法。二、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權
刑法對國內犯的基本原則是屬地管轄原則,即一個國家對發生在本國領域內的犯罪人,不管行為人是誰,都適用本國刑法。(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含義1.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空間區域。2.作為屬地管轄原則補充原則的是旗國主義,即掛有本國國旗的船舶或者航空器,不管其航行或停放在何處,對在船舶與航空器內的犯罪,都適用旗國的刑法。
(二)“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含義《刑法》第6條第1款中的“法律有特別規定”包括以下幾類情況:1.不適用中國刑法(廣義刑法)的情況。2.不適用《刑法》及其他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的情況。3.不適用《刑法》的情況。4.不適用刑法的部分條文的情況。三、我國刑法的屬人管轄權
《刑法》第7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四、我國刑法的保護管轄權
以保護管轄原則為根據適用我國刑法的,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①所犯之罪必須侵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的利益;②所犯之罪按我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③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處罰。五、我國刑法的普遍管轄權
適用普遍管轄原則應受到一定限制:①適用該原則的犯罪必須是危害人類社會共同利益的犯罪;②管轄國應是有關條約的締約國或參加國;③管轄國的國內刑法也規定該行為是犯罪;④犯罪人出現在管轄國的領域內。六、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
我國《刑法》第10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節刑法的時間效力一、刑法的時間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失效的時間以及對刑法生效前的行為是否適用,即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二、刑法的生效時間與失效時間刑法生效時間通常有兩種情況:①從公布之日起生效,單行刑法通常采用這種方式。②公布之后經過一段時間再生效,如現行刑法典于1997年3月14日通過并公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的失效時間,即法律終止效力的時間,通常要由立法機關作出決定。我國刑法的失效時間,主要有兩種情況:①由國家立法機關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終止或者廢止。②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類內容的舊法,或者由于原來特殊的立法條件已經消失,舊法自行廢止。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對它生效前未經審判、判決未確定或未裁定的行為是否具有追溯適用效力,如果具有適用效力,則是有溯及力,否則就是沒有溯及力。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不利于行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許有利于行為人的溯及既往。(一)刑法溯及力的原則對刑法的溯及力問題,各國采用的原則有所不同。概括起來,大致包括以下幾種原則:1.從舊原則。2.從新原則。3.從新兼從輕原則。4.從舊兼從輕原則。(二)我國刑法關于溯及力的法律規定我國刑法關于溯及力問題采用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刑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第12條第2款規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對于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施行前這段時間內發生的行為,應按以下不同情況分別處理:(1)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而修訂后的刑法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即修訂后的刑法沒有溯及力。(2)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但修訂后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就應當適用修訂后的刑法,即修訂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3)當時的法律和修訂后的刑法都認為是犯罪,并且按照修訂后的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即修訂后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修訂后的刑法處刑較輕的,則應適用修訂后的刑法,即修訂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第四章犯罪和犯罪構成第一節犯罪概述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概念是對犯罪基本特征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對古今中外甚至未來一定時期的犯罪進行歸納而得出的范疇認識。對至今以來的犯罪概念認識方式做一歸納,可以發現主要有三種認識方式:1.犯罪的形式概念。2.犯罪的實質概念。3.犯罪的混合概念。二、犯罪的特征(一)社會危害性
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即《刑法》第13條所列舉的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集體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權益的侵犯性。1.并非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一個行為只有嚴重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才可能構成犯罪。2.社會危害性的內部結構是主客觀的統一。3.社會危害性是相對穩定性與變動性的辯證統一。4.社會危害性是客觀性和可知性的統一。(二)刑事違法性
刑事違法性,是指行為違反了一定的刑法規范,刑事違法性的內容包括了廣義的刑法,即包括刑法典、單行的刑事法律(刑事特別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規范。(三)應受刑罰處罰性
應受刑罰處罰性,是指犯罪行為是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三、犯罪的分類(一)理論上的分類1.以法定刑為標準對犯罪的劃分:重罪與輕罪。2.以是否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為標準對犯罪的劃分:自然犯與法定犯。(二)法定的分類1.國事犯罪與非國事犯罪。國事犯罪,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非國事犯罪也稱為普通犯罪,是指除國事犯罪以外的犯罪。2.身份犯與非身份犯。
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要件或者刑罰加重、減輕的法定事由的犯罪,稱之為身份犯。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要件因而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此時的身份稱為構成身份。不真正身份犯:特殊身份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的犯罪,此時的身份稱為加減身份。身份犯以外的犯罪則是非身份犯。3.親告罪與非親告罪。親告罪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我國主要有: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告訴才處理的犯罪,由刑法明文規定,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均屬于非親告罪。4.基本犯、加重犯與減輕犯。
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減輕情節的犯罪。
加重犯,是指以刑法分則條文的基本犯為基礎規定了加重情節與較重法定刑的犯罪。結果加重犯:實施了基本犯罪因發生嚴重結果而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情節加重犯:實施了基本犯罪因具有其他嚴重情節而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
減輕犯,是指刑法分則條文以基本犯為基礎規定了減輕情節與較輕法定刑的犯罪。第二節犯罪構成概述一、犯罪構成的概念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犯罪構成犯罪概念聯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構成的基礎,犯罪構成是犯罪概念的具體化。
區別回答的問題犯罪是怎樣成立的?它的成立需要具備哪些法定條件?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屬性?功能分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限的具體標準從總體上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為:
犯罪構成,就是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二、犯罪構成的分類(一)基本的犯罪構成和修正的犯罪構成
根據犯罪構成的形態方面的特點: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
基本的犯罪構成,是指符合刑法條文關于某種犯罪的完成形態規定的犯罪構成。
修正的犯罪構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構成為標準,根據故意犯罪在行為發展階段可能出現的預備、中止、未遂等不同的表現形態,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具體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況下,對基本犯罪構成中個別要件的具體要求作相應的修改或者變更后形成的犯罪構成。(二)標準的犯罪構成和派生的犯罪構成根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方面的特點:犯罪構成分為標準的犯罪構成與派生的犯罪構成。
標準的犯罪構成,又稱獨立的犯罪構成,是指符合刑法分則條文對具有標準的社會危害程度所規定的犯罪構成。
派生的犯罪構成,是指在標準犯罪構成的基礎上,根據刑法分則條文在標準犯罪構成個別方面的特別規定而形成的犯罪構成。(三)簡單的犯罪構成和復雜的犯罪構成根據犯罪構成的內部對構成要件狀況的不同要求:簡單的犯罪構成和復雜的犯罪構成。
簡單的犯罪構成,又稱單純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條文規定的犯罪構成的諸要件均屬于單一的犯罪構成。
復雜的犯罪構成,又稱混合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條文規定的犯罪構成的諸要件并非均屬單一的犯罪構成。(四)敘述的犯罪構成和空白的犯罪構成
根據犯罪構成成立依據的不同法律根據:敘述的犯罪構成和空白的犯罪構成。
敘述的犯罪構成,是指犯罪構成的成立直接依據刑法分則條文對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敘述。
空白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犯罪構成要件必須援引其他法律規定。三、犯罪的構成要件
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的社會關系。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犯罪主體,是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為的自然人。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有罪過(包括故意和過失)。犯罪構成與犯罪構成要件1.犯罪構成要件,是指決定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實特征。2.犯罪構成由一系列主客觀要件所組成,其中的“要件”就是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犯罪構成要件)。3.犯罪構成不是各個要件的簡單相加,而是各個要件的有機統一;各個要件按照犯罪構成的要求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協調一致,形成一個整體。第五章犯罪客體第一節犯罪客體概述
犯罪客體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之一。犯罪客體的主要特征是:
①犯罪客體是一種社會關系。②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③犯罪客體是被犯罪行為侵犯的社會關系。
我國刑法在一些法律條文中直接對犯罪客體作了明確規定。然而,我國刑法在大多數條文中,是采取其他一些方式來表示犯罪客體的:①有些條文通過一定的物質表現來指明犯罪客體;②有些條文通過指出被侵犯的社會關系的主體來表明犯罪客體;③有些條文通過指出對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違反來說明犯罪客體;④有些條文通過對某種危害行為的描述來表明犯罪客體。第二節犯罪客體的種類
刑法理論上將犯罪客體劃分為三類或三個層次:一般客體、同類客體、直接客體。一、犯罪的一般客體
犯罪的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制度下社會關系的整體。
二、犯罪的同類客體
犯罪的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行為所共同侵害的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劃分犯罪的同類客體,是根據犯罪行為侵害的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不同進行的科學分類。作為同一類客體的社會關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質。三、犯罪的直接客體
犯罪的直接客體,是指某一種犯罪行為所直接侵害的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某種具體的社會關系。犯罪的直接客體是決定犯罪性質的最重要因素。
為研究和應用方便,理論上可以也有必要對犯罪的直接客體作進一步分類。(一)簡單客體與復雜客體分類標準:客體的單復性
簡單客體,又稱單一客體,是指某一種犯罪只是直接侵害一種具體社會關系。例如,盜竊罪只危害公私財物所有權,傷害罪只侵害他人健康權。
復雜客體,是指一種犯罪行為同時侵害的客體包括兩種以上的具體社會關系。例如搶劫罪,不僅直接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也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二)物質性犯罪客體與非物質性犯罪客體分類標準:具體犯罪侵害的社會關系是否為物質性的
對物質性犯罪客體侵害的標志是產生物質性的損害或威脅,可能成為物質性犯罪客體的社會關系如經濟關系、財產關系以及人的生命、健康權利等;對非物質性犯罪客體侵害的標志是不具有直接的物質損害的形式,可能成為非物質性犯罪客體的社會關系如政治制度、社會秩序、人格、名譽等。
第三節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一、犯罪對象的概念、特征與基本含義
犯罪對象,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作用的客觀存在的具體人或者具體物。特征:客觀實在性和可知性。犯罪對象的客觀實在性表現為它一經犯罪行為作用,就成為客觀的存在,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犯罪對象的可知性,表現為盡管其紛繁復雜,但是可以被人們所認識。犯罪對象的基本含義是:①犯罪對象是具體的人或物。②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二、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主要聯系與區別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聯系在于:
作為犯罪對象的具體物是具體社會關系的物質表現;作為犯罪對象的具體人是具體社會關系的主體或參加者。犯罪分子的行為作用于犯罪對象,就是通過犯罪對象即具體物或者具體人來侵害一定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在于:1.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犯罪對象則未必。2.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而犯罪對象則僅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會使犯罪客體受到危害,而犯罪對象則不一定受到損害。4.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基礎,犯罪對象則不是。5.犯罪客體是生命權、財產權、公共安全等憑借人的思維才能認識的觀念上的東西,犯罪對象是具體的人或物,因此可以憑借人的感覺器官來感知,二者之間存在具體與抽象的差別。第六章犯罪客觀方面第一節犯罪客觀方面概述一、犯罪客觀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侵害的客觀外在事實特征。犯罪客觀方面是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件。研究犯罪的客觀方面,對正確定罪與量刑有著重要意義:1.犯罪客觀方面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依據。2.犯罪客觀方面是區分此罪與彼罪以及犯罪完成與未完成形態的重要界限。3.犯罪客觀方面是認定和分析犯罪主觀方面的重要根據。4.犯罪客觀方面是量刑的重要根據。二、犯罪客觀方面的特征犯罪客觀方面具有如下幾個特征:1.犯罪客觀方面為刑法規定而具有法定性。2.犯罪客觀方面以客觀事實特征為內容。3.犯罪客觀方面是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有所侵犯的客觀事實特征。三、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也可稱為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或犯罪客觀要件,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觀方面所必須具備的條件。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和犯罪客觀方面的聯系與區別:
聯系: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是犯罪客觀方面這一范疇下的一個下位概念。區別:犯罪客觀方面是就刑法分則中各種犯罪成立均必須具備某些客觀事實特征而概括出來的一個范疇,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之一;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則是相對具體的,是指刑法分則中某種犯罪成立在客觀方面應當具備的客觀要素。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具體表現為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對象。其中,危害行為是一切犯罪在客觀方面都必須具備的要件,也是犯罪客觀方面唯一的一個為一切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件;危害結果是大多數犯罪成立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的要件;特定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以及對象,則是某些犯罪成立而在犯罪客觀方面必須具備的要件。
第二節危害行為
我國《刑法》第13條明確指出,犯罪是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行為,是我國刑法中犯罪客觀方面首要的因素,是一切犯罪構成在客觀方面都必須具備的要件。沒有危害行為就沒有犯罪構成,自然也無刑事責任可言。我國刑法中的危害行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作為犯罪客觀要件的危害行為,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第一,危害行為在客觀上是人的身體動靜。這是危害行為的外在特征,亦稱危害行為的有體性特征。第二,危害行為在主觀上是由行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體動靜。支配身體動靜的意志或意識活動,是危害行為的內在特征,也稱為危害行為的有意性特征。第三,危害行為在法律上是對社會有危害的身體動靜。身體動靜的社會危害性,是危害行為的價值評價特征,也稱為危害行為的社會性特征。
刑法理論上將形形色色的危害社會行為歸納為兩種基本表現形式:一、作為
作為,是指行為人以身體活動實施的違反禁止性規范的危害行為。我國刑法中規定的絕大多數犯罪,都可以由作為實施,而且有許多只能以作為形式實施。作為是危害行為的基本形式之一,它自然具有危害行為的三個基本特征。
如果從行為人是單以身體動作作用于犯罪對象還是利用一定的工具來實現犯罪意圖上看,作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實施方式:1.利用自己身體實施的行為。這是作為的常見形式之一。2.利用物質性工具實施的作為。這也是作為最常見的實施方式。3.利用自然力實施的作為。自然力是指水火雷電等自然現象。4.利用動物實施的作為。只要行為人以身體活動驅使動物,就是利用動物實施的作為。5.利用他人實施的作為。二、不作為
不作為,就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為。此外,成立不作為在客觀方面應當具備如下三個條件:
1、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作為的特定法律義務,這是構成不作為的前提條件。
2、其次,行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義務,這是不作為成立的重要條件。
3、行為人沒有履行作為的特定法律義務,這是不作為成立的關鍵條件。
從犯罪構成的角度看,我國刑法中的由不作為的行為形式實現的犯罪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刑法明文規定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在刑法上被稱為純正(真正)不作為犯,如遺棄罪等;一種是既可以由作為實現,也可以由不作為實現的犯罪,在刑法上被稱為不純正(真正)不作為犯,如故意殺人罪、決水罪等。
作為義務的根據(來源或種類)包括以下幾種: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不僅僅指刑法明文規定的義務,而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一切行為規范的總和,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條例、規章等。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具有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業務的人負有某種特定的義務。
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上能夠產生一定權利義務的行為。4.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指由于行為人的某種行為使刑法所保護的某種社會關系處于危險狀態時,行為人負有的排除危險或防止危險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如果行為人不履行這種義務,就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的危害行為。
不作為方式成立犯罪除了存在特定的義務以外,還須注意行為人的不作為應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屬性,是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的基礎。
第三節危害結果
所謂廣義的危害結果,是指由行為人的危害行為所引起的一切對社會的損害事實,它包括危害行為的直接結果和間接結果,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和不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所謂狹義的危害結果,是指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通常也就是對直接客體所造成的損害事實。狹義的危害結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據之一。廣義的危害結果在理論上有兩種分類:1.直接結果和間接結果。
直接結果,是指由危害行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實,它與危害行為之間不存在獨立的另一現象作為中介。
間接結果,是指由危害行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實,它與危害行為之間存在獨立的另一現象作為聯系中介。2.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和非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
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成立某種具體犯罪既遂必須具備的危害結果。
非構成要件的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引起的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大小的危害結果。
從司法實踐中定罪的實際需要出發,在狹義的危害結果中,應當進一步把有形的、可以具體測量確定的危害結果,同無形的、不能具體測量確定的危害結果加以區別。
有形的、可以具體測量確定的危害結果并非是一切犯罪都必備的要件,但是這種危害結果的有無和大小,對認定有關的犯罪和量刑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在認定中必須注意查明。根據我國刑法對物質性危害結果的幾種規定,危害結果在不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表現為以下幾點:①以是否出現直接客體的物質性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②以是否出現嚴重的物質性危害結果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③以有發生某種特定的物質性嚴重后果的危險性作為犯罪既遂或構成犯罪的標準。④以物質性危害結果的輕重作為適用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標準。第四節危害行為與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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