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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省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以及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安部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時健康、自然狀況、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第三條《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統一印制,免費發放,實行一人一證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發放、收取費用。第四條《出生醫學證明》分為三聯,第一聯為正頁,由申領人保存;第二聯為副頁,由公安機關作為出生戶口登記原始憑證永久保存;第三聯為存根頁,由簽發機構永久保存。 第五條XX省內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出生醫學證明委托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及相應工作人員和各級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均應遵守本管理辦法,分別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使用等相關工作。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為在XX省行政區域內出生的新生兒出具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第二章職責分工第七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監督指導,各市(州)、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監督、指導工作。第八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委托同級婦幼保健機構為《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承擔《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性管理工作。各級管理機構應明確本機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申領、發放、信息統計、監督指導、使用培訓、核查鑒別及《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系統的日常運維等事務性管理工作。第九條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基本要求,對轄區內助產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合格后方可確定為《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以下簡稱“簽發機構”)。簽發機構應明確《出生醫學證明》管理部門及負責人,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管理工作。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將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及專用章備案表報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管理機構備案,并將轄區內簽發機構名單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實行動態管理。第十條助產機構負責產婦身份核驗、住院分娩信息管理等工作,確保產婦身份信息真實有效。不得因產婦身份核驗結果未通過或其他理由拒收產婦入院,應保障母嬰安全。第十一條各級管理機構、簽發機構應建立健全《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件管理、人員管理、印章管理、廢證管理、信息管理、檔案管理、信息安全保密等制度,由專人分別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管理、簽發管理和印章(含電子印章)管理,不得使用臨時聘用人員或借調人員從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工作。第十二條各級管理機構、簽發機構負責人是本機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人員應簽署責任承諾書,實行終身追責,相關人員信息應報送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工作人員上崗前應接受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及相關法律法規等培訓。第十三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積極配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加強證件檢查核驗,依法嚴厲打擊偽造、變造、盜竊、騙取《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印章,以及買賣、使用偽假《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發現虛假、不實信息或偽造、變造的《出生醫學證明》,及時依法處理并通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查處理、反饋。各級公安機關依據《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戶口登記,并留存《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第三章證章管理第十四條《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實行逐級申領與發放制度。空白證管理要求如下:(一)各市(州)、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管理機構,依據本地區本年度活產數、證件使用情況及庫存數制定下一年度空白證申領計劃,填寫《母嬰保健法律證件申領計劃表》,并于每年10月15日以前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全省申領計劃上報至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二)各級管理機構按要求每季度向上一級管理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領取申請表》應加蓋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印章。如超計劃申領,應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交申請,經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后方可發放。簽發機構申領空白證時,應提交機構蓋章的《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領取申請表》及申領人有效身份證件,申領人應為簽發機構空白證管理人員。(三)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應建立空白證出入庫登記制度,使用《XX省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出入庫登記簿》進行登記,詳細記錄號段、流向等信息,確保每一份證件能追蹤到最終流向。空白證入庫時至少有2名證件管理人員現場驗收,發現證件損壞、編號有誤或數量不符的,應及時登記,停止使用,并上報同級或上級管理機構。空白證應按編號順序發放,不得跳號。(四)各級管理機構應掌握轄區《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庫存和使用情況,簽發機構出現庫存過多以及簽發資格取消等情況,由管理機構及時收回空白證,按需求調整到本轄區其他簽發機構使用,調出機構、管理機構和調入機構均應做好出入庫登記。(五)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發現《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遺失時,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封鎖現場,做好調查取證,將遺失證件登記為廢證并在所在地公開發行報紙刊登作廢聲明,于2小時內上報至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5個工作日內將遺失情況書面報告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時將遺失證件及編號等情況上報至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六)《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保管場所實行雙人雙鎖管理,房間應配有門鎖、柜鎖、鐵門、鐵窗和保險柜,門口和室內應安裝監控、滅火設備等安全裝置。空白證的運送和保管應由專人負責,存放環境整潔,相對濕度不超過30%,溫度-5~40℃,無腐蝕性氣體,通風良好,防潮、防蟲、防火、防盜等措施齊全。第十五條廢證是指空白證毀損、遺失、逾期未使用或因打印、填寫錯誤作廢未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廢證管理要求如下:(一)各機構應對本機構產生的廢證使用《XX省出生醫學證明廢證登記簿》如實登記廢證編號和作廢原因,在證件三聯上標識作廢。當年申領的空白證必須在下一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畢,剩余證件按廢證處理。(二)各級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要嚴格規范證件使用,減少廢證產生,年廢證率控制在1%以內。(三)管理機構及簽發機構于每年1月31日前將廢證逐級匯總送至省級管理機構,由省級管理機構報請省衛生健康委后集中銷毀,并如實填寫《XX省出生醫學證明廢證銷毀登記簿》。第十六條嚴格執行《出生醫學證明》印章(含電子印章)專人管理制度,實行證章分離、分別專人管理。(一)《出生醫學證明》印章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安部規定的印章規格及式樣統一監制,直徑32mm,印章中的文字字體應與印模式樣的字體一致。簽發機構所在地為縣或縣級市的,橫線下方文字為“縣、市(縣級市)行政區劃名稱”;簽發機構所在地為區的,橫線下方文字為“設區的市行政區劃名稱+區行政區劃名稱”,橫線下方簽發機構名稱應與機構執業許可證名稱一致。印模式樣抄送至同級公安機關,并在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二)出生醫學證明印章包括“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首次簽發和換發使用“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補發使用“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三)《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和存根頁均需加蓋印章,不得蓋騎縫章或其他印章。使用印章應嚴格審核、登記。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四)簽發機構變更名稱或印章發生遺失、損毀等情況,須及時報告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刻制新印章的,按照程序上報備案,并抄送同級公安機關。(五)簽發機構變更名稱、撤并或取消簽發資質的,須在15個工作日內將原印章上交所在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好登記、備案等管理工作;并按照相關程序,對作廢印章統一保存或銷毀。第四章簽發管理第十七條《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類型包括首次簽發、換發和補發。首次簽發、換發、補發時應按編號順序使用,不得跳號,并使用規范的首次簽發、換發、補發登記簿進行登記。各助產機構和簽發機構應在相關場所張貼辦證流程,做好《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的宣傳和告知。第十八條《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內容必須使用《通用規范漢字表》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打印,原則上新生兒應隨父母姓(少數民族新生兒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承和風俗習慣),名字不得使用“生僻字”。新生兒父母一方或雙方為外籍人士的,其父母姓名可填寫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寫中文,新生兒擬在中國內地(大陸)進行出生戶口登記的姓名只可填寫中文。蓋印應使用紅色印泥,按要求在《出生醫學證明》相應區域蓋章。《出生醫學證明》存根頁使用鋼筆(藍黑墨水)或碳素筆簽名,不得涂改。第一節首次簽發第十九條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一次為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有簽發資格的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含機構外送診在助產機構內進行斷臍和胎盤處置的新生兒),一般情況下由該助產機構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無簽發資格的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由助產機構所在地的縣級管理機構負責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轄區內助產機構外出生擬在本省落戶的新生兒,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由擬落戶地縣級管理機構負責簽發。第二十條助產機構運用身份核驗設備對住院產婦身份證信息和人臉信息進行比對核驗,填寫《產婦住院分娩身份核驗記錄表》,由醫務人員和產婦簽字確認后,將核驗記錄表保存在產婦病歷中,通過身份核驗的,方可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發現產婦持虛假身份證件、拒絕進行身份核驗的情形,以及涉嫌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居民身份證、護照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應及時上報轄區公安機關。第二十一條產婦分娩后,由接生人員按要求如實填寫分娩記錄單,由產科相關人員根據分娩記錄單,核實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后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并由產科負責人或護士長審核簽字。分娩信息和首次簽發登記表相關信息應于分娩后24小時內上傳到XX省婦幼健康智慧管理系統,作為《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的重要依據。第二十二條《出生醫學證明》原則上由新生兒母親在新生兒出生1個月內申領,因特殊原因母親無法申領的,可以書面形式委托他人代為申領《出生醫學證明》。超過1個月未申領的,應由新生兒母親在新生兒出生3個月內,到助產機構所在地的縣級管理機構申領,同時提交產婦病歷復印件(包含首頁、分娩記錄、出院記錄、身份核驗記錄表)等。第二十三條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應提供以下材料:(一)《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表。(二)《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三)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四)新生兒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新生兒父母如無法提供結婚證,需要在《出生醫學證明》上填寫新生兒父親信息的,還須提供父親與新生兒的親子鑒定證明。(五)非新生兒母親申領的,需要提供母親簽字的委托書、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第二十四條簽發機構收到申領材料后,查驗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并留存復印件,運用身份核驗設備核驗申領人身份信息,核實產婦入院時身份核驗信息、《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及分娩記錄等信息,確認信息無誤后打印《出生醫學證明》。印章管理人員核實《出生醫學證明》信息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后,在《出生醫學證明》各聯加蓋專用章,簽發人員和領證人在存根頁簽字。第二十五條簽發機構完成首次簽發后,應在《XX省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簿》上填寫相關信息,并將《出生醫學證明》存根頁、首次簽發登記表、申領表、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其他申領材料等整理存檔,永久保存。第二十六條產婦住院分娩時已通過身份核驗的,《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時不得變更新生兒母親信息。住院期間產婦身份信息核驗未通過、拒絕身份核驗、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時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信息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身份信息不一致等情形,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第二十七條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包括以下情形:(一)在家中分娩的。(二)在戶外、公共場所或交通工具上急產分娩的。(三)因急產由“120”接診就近送往醫療機構分娩的,但該機構不具備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四)因急產就近到醫療機構分娩,但該機構不具備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第二十八條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需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由新生兒母親在出生1個月內向擬落戶地縣級管理機構申領,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二)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三)親子關系聲明及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原件。(四)在家中分娩的,應提供輔助分娩有關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和旁證以及產后訪視記錄、新生兒訪視記錄和訪視記錄現場照片等;在戶外、公共場所或交通工具上急產分娩,后續到醫療機構就診的,應提供醫療機構接診記錄及診療病歷等;因急產由“120”接診就近送往醫療機構分娩,但該機構不具備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應提供“120”接診記錄及醫療機構診療病歷等;因急產就近到醫療機構分娩,但該機構不具備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應提供醫療機構診療病歷。第二十九條辦理助產機構外出生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時,管理機構應對申領人身份信息進行核驗,核驗通過方可簽發。第三十條簽發機構辦理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時,如新生兒母親不能提供父親信息,原則上新生兒隨母姓,在父親相關信息的欄目處劃“/”。第三十一條新生兒母親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時未滿18周歲的,應在其監護人陪同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并出具監護人相關證明材料及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第三十二條《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原則上不得變更首次簽發信息。第二節換發第三十三條換發是指簽發機構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換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一)《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情形包括:2014年以前手寫簽發時未使用鋼筆或碳素筆的、未按規范文字填寫或字跡不清、涂改的,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或蓋章不規范的。(二)《出生醫學證明》上新生兒姓名不符合戶口管理部門要求,不能進行出生戶口登記而需變更的情形。(三)因父母原身份證件信息有誤,經公安機關書面證明為同一人信息并已糾正的。(四)《出生醫學證明》破損影響使用的。第三十四條換發應由新生兒父母到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的縣級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申請表。(二)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原《出生醫學證明》僅記載新生兒母親一方信息的,可只提供母親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三)《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四)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頁復印件和首次簽發登記表復印件。無法提供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頁復印件和首次簽發登記表復印件的,應提供醫療機構住院分娩病歷。無法提供本項上述材料的,應提供原證記載新生兒父母與其親子鑒定證明。(五)第三十三條中需公安機關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第三十五條管理機構應對申請人身份信息進行核驗,根據申請人所提供材料,經核對與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頁、首次簽發登記表信息一致,予以換發。當事人提供的原《出生醫學證明》含正、副頁的,可以換發含正、副頁的新證;辦理入戶后申請換發的,只換發正頁。換發后原證由管理機構收回,與換發材料一起存檔,將換發信息在《XX省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登記簿》進行登記。第三十六條2014年1月1日以前按規范手寫簽發的真實證件,若信息無誤,均為有效證件,不予換發《出生醫學證明》。第三節補發第三十七條補發是指管理機構為《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被盜等情形的出生人口重新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補發應由父母向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所在地的縣級管理機構提出補發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二)書面遺失承諾說明。(三)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原《出生醫學證明》僅記載新生兒母親一方信息的,可只提供母親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四)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頁復印件和首次簽發登記表復印件。(五)出生醫療機構住院分娩病歷(含病歷首頁、分娩記錄、出院記錄等)。無法提供住院分娩病歷的,還應提供原證記載新生兒父母與其親子鑒定證明。第三十八條管理機構應對申請人身份信息進行核驗,審核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與原證信息一致后打印《出生醫學證明》,加蓋補發專用章,并將補發信息在《XX省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登記簿》完成登記。第三十九條辦理戶口登記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只補發正頁。辦理戶口登記前遺失的,經管理機構發函調查,公安機關核實后,予以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第五章檔案管理第四十條各級管理和簽發機構為《出生醫學證明》檔案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嚴格落實XX省《出生醫學證明》檔案管理相關規定,負責本機構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與保管,有條件的機構可探索建立電子化《出生醫學證明》檔案,依法提供檔案信息查詢服務。第四十一條各級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每季度首月10日前統計上一季度《出生醫學證明》使用情況,填報《出生醫學證明季度配發表》和《廢證季度統計表》。各級管理機構每年1月31日前統計本轄區上一年度《出生醫學證明》使用情況,填報《出生醫學證明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逐級匯總上報至省級管理機構。第四十二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XX省婦幼健康智慧管理系統安全防護和數據異地備份,確保信息安全完整,保障與國家《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系統的聯通和協同工作,及時、完整地向國家推送管理和簽發數據,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數據共享。第四十三條《出生醫學證明》檔案不得外借,僅限于當場查閱、摘抄和復印,復印的《出生醫學證明》檔案需加蓋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等部門在執法中查閱個人《出生醫學證明》檔案需出具有關協查函;嚴禁涂改、圈劃、批注、污損、偽造、抽換及損毀《出生醫學證明》檔案。第四十四條各級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為新生兒及其父母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密,除規定情形外,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第六章使用管理第四十五條對1996年1月1日后在XX省出生的新生兒,新生兒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該持有《出生醫學證明》等有關材料向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在受理申報戶口登記時,應查驗《出生醫學證明》真偽和填寫規范情況,查驗無誤后拆切、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申報戶口登記的原始憑證,并將《出生醫學證明》正頁交還申報人保存。對不符合簽發條件未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出具《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告知書》,戶口登記機關經調查核實后依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戶口登記。第四十七條申報新生兒戶口登記欲變更新生兒姓名的,由公安機關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后,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姓名作為曾用名。第四十八條公安機關在辦理新生兒戶口登記時應查驗《出生醫學證明》,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不予辦理出生戶口登記。(一)2014年1月1日以后XX省內簽發未用打印機打印的;(二)被涂改的、填寫不清楚的;(三)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四)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五)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六)偽造的《出生醫學證明》;(七)其他原因導致無效的。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發現《出生醫學證明》真偽存疑的,暫不予辦理戶口登記,并將可疑證件發函至當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其管理機構進行真偽鑒定。(一)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其管理機構負責證件載體和證件記載信息的核查,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鑒定書》并于15個工作日內反饋。如本級無法鑒定的可送至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管理機構進行鑒定。(二)《出生醫學證明》為異地機構簽發的,首次接受鑒定申請的機構可將證件復印件發函至證件簽發機構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管理機構,由其對證件所載信息進行查驗,出具《出生醫學證明信息核查表》。(三)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其管理機構發現偽造、虛假證件時,應將證件復印件和真偽鑒定書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并逐級報送至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備案。第五十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加強協作配合,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長效機制,協商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共同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第七章監督管理第五十一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定期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簽發機構和助產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對在身份核驗、證章管理和證件簽發過程中有違法或違規情形的機構,應取消其簽發資格。取消簽發資格的機構,應及時停用信息系統中的管理賬號,由所屬縣級管理機構收回其《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及專用章,已簽發的資料檔案按規定移交縣級管理機構。第五十二條《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的機構和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予以問責處罰。(一)因運輸、存儲、管理不善導致《出生醫學證明》損毀、遺失、被盜,不配合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案件調查或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的;(二)私自調劑或交換使用《出生醫學證明》,或將《出生醫學證明》給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批準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機構使用的;(三)空白《出生醫學證明》遺失未按規定上報的;(四)違規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五)廢證率超過1%的;(六)擅自變更《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的。第五十三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配合公安機關查處和嚴厲打擊涉及《出生醫學證明》的違法犯罪活動。對偽造、變造、買賣出生醫學證明和簽發專用章以及買賣、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附則第五十四條各市、州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依據本管理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本管理辦法由XX省衛生健康委員會、XX省公安廳聯合解釋。第五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基本要求2.《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及印章備案表3.《出生醫學證明》終身責任制承諾書4.母嬰保健法律證件申領計劃表5.《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領取申請表6.申領經辦人證明7.XX省《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出入庫登記簿8.《出生醫學證明》季度配發表9.《出生醫學證明》廢證季度統計表10.《出生醫學證明》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11.XX省《出生醫學證明》廢證登記簿12.XX省《出生醫學證明》廢證銷毀登記簿13.《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鑒定書14.《出生醫學證明》信息核查表15.XX省《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簿、換發登記簿、補發登記簿16.產婦住院分娩身份核驗記錄表17.《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18.《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表19.親子關系聲明20.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授權委托書21.關于未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聲明22.《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申請表23.《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24.《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聲明25.出生登記情況協查函26.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告知書

附件1《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基本要求一、機構資質(一)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經批準設有產科。二、人員配備(二)至少配備3名專(兼)職工作人員,分別負責空白證件管理、證件簽發和印章管理,能夠落實“證”“章”分離制度,專兼職人員非臨時聘用或借調人員。(三)年分娩量1500例以上的簽發機構應明確至少1人專門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工作。三、設施設備(四)擁有相對獨立的簽發場所,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五)配備簽發專用電腦、雙顯示屏、打印機等相關設備。(六)設有門鎖、柜鎖、鐵門、鐵欄窗和保險柜,防潮、防蟲、防火、防盜措施齊全。空白證件和專用章分別存放在專用保險柜。(七)配備電子監控設備,實現對《出生醫學證明》證章存放、簽發等重要場所監控全覆蓋,每日可24小時全程監控,監控記錄可保存6個月以上。(八)配備人證核驗設備,在產婦入院待產時、證件簽發時,可針對產婦、證件申請人通過刷臉比對等方式進行身份核驗。四、規章制度(九)建立《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件管理、人員管理、印章管理、廢證管理、信息管理、檔案管理、信息安全保密等制度。五、信息化要求(十)具有醫療機構院內信息系統。(十一)具備應用人臉識別技術開展人證核驗以及記錄產婦和證件申請人身份核驗信息、開展核驗工作人員身份信息等功能,并能實時傳輸身份核驗信息與核驗結果至省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系統。六、分娩量標準原則上簽發機構年分娩量應達到100人以上。

附件2《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及印章備案表組織機構名稱(蓋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是否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是□否□法人代表分管領導姓名職務聯系電話證件申領人姓名聯系電話公民身份號碼簽發人姓名聯系電話公民身份號碼印章管理人姓名聯系電話公民身份號碼印章啟用時間印章終止時間《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式樣:《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式樣:

附件3《出生醫學證明》終身責任制承諾書《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證明新生兒出生狀況和血親關系、具有法律效力的醫學證明文書,對保護新生兒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本人承諾在《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過程中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并終身承擔相應責任。1.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出生醫學證明》相關管理規定。2.秉持守法、敬業、誠信的職業精神,盡職盡責完成《出生醫學證明》各項管理和簽發工作。3.拒絕和抵制利用職務之便盜取、轉賣、簽發虛假內容的《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承擔相應行XX法律責任。4.對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息應予保密。本承諾書一式三份,一份由承諾人本人留存,一份由承諾人所在機構備案,一份由承諾人所在機構所屬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存檔。承諾人:機構蓋章:日期:

附件4母嬰保健法律證件申領計劃表單位(蓋章):年度: 證件種類年度計劃(套)第一季度計劃(套)第二季度計劃(套)第三季度計劃(套)第四季度計劃(套)《出生醫學證明》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注:《出生醫學證明》的數量單位為“張”,其他證件數量單位均為“套”。負責人:填表人:聯系電話: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5《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領取申請表申請單位(單位公章)負責人(手寫簽名)申請日期申請單位上批領取時間申請單位上批領取數量結余數量本次申請數量領取人(手寫簽名)領取人電話領取人公民身份號碼《出生醫學證明》號段出庫經辦人(手寫簽名)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管理機構)意見簽字:年月日

附件6申領經辦人證明委托單位:經辦人(被委托人):聯系電話(手機):(委托)辦理事項:經辦人(被委托人)身份證件復印件粘貼處委托單位(蓋章):日期:年月日

附件7XX省《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出入庫登記簿年 第頁日期入庫量出庫量庫存量起始編號終止編號來源/去向申領人簽名經辦人簽名審核人簽名

附件8《出生醫學證明》季度配發表年第季度市(州)填報單位名稱(蓋章):上季度申領數(1)上季度使用情況本季度申領前庫存數(17)上季度醫療保健機構內活產數(18)本季度申領數(19)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簽發數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簽發數廢證數合計(16)當年出生首次簽發數(2)既往年度出生的首次簽發數(3)換發數(4)補發數(5)小計(6)首次簽發數(7)換發數(8)補發數(9)小計(10)因打印或填寫錯誤數(11)遺失數(12)損毀數(13)其他原因數(14)小計(15)注:①本統計表的《出生醫學證明》數量單位均為“張”;②本季度申領前庫存數,應為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庫存數的和;③表中邏輯關系:(6)=(2)+(3)+(4)+(5);(10)=(7)+(8)+(9);(15)=(11)+(12)+(13)+(14);(16)=(6)+(10)+(15)。負責人: 填表人: : 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9《出生醫學證明》廢證季度統計表年第季度市(州)填報單位名稱(蓋章):序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簽發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辦人單位負責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10《出生醫學證明》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單位名稱(蓋章):報表年度:上一年度庫存數當年領證數當年使用情況當年底庫存數當年機構內活產數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簽發數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簽發數廢證數合計首次簽發數換發數補發數小計家庭接生員接生的簽發數其他情況的簽發數小計因打印或填寫錯誤數遺失數其他原因數小計男女性別不明合計(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注:1、本統計表《出生醫學證明》的數量單位為“張”。2、表中邏輯關系:(6)=(3)+(4)+(5);(9)=(7)+(8);(13)=(10)+(11)+(12);(14)=(6)+(9)+(13);(15)=(1)+(2)-(14);(19)=(16)+(17)+(18)負責人: 填表人: : 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11XX省《出生醫學證明》廢證登記簿年 第頁序號日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廢證原因經辦人簽名審核人簽名打印錯誤遺失損毀其他

附件12XX省《出生醫學證明》廢證銷毀登記簿年 第頁序號登記日期上繳單位份數出生證編號銷毀日期經辦人簽名審核人簽名

附件13《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鑒定書(鑒定機構使用)新生兒姓名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簽發機構名稱申請鑒定單位名稱申請鑒定日期經辦人簽字負責人簽字真偽鑒XX果載體鑒XX果:信息核實結果:結論:真□假□鑒定機構(蓋章):鑒XX期:年月日注:載體鑒XX果和信息核實結果一項為假,結論為假。

附件14《出生醫學證明》信息核查表:貴單位關于編號的《出生醫學證明》協查函已收悉,現將相關核查信息反饋如下:□未查到相關信息(無需填寫信息表)。□查到相關信息(需要填寫信息表)。兒童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點接生機構住院號母親姓名證件號碼父親姓名證件號碼《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簽發日期核查人:分管領導:核查單位(公章):核查日期:年月日

附件15-1XX省《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簿年 第頁序號領證日期母親姓名新生兒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證編號申領方式領證人身份號碼領證人身份核驗領證人簽名簽發人簽名蓋章人簽名

附件15-2XX省《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登記簿年 第頁序號領證日期母親姓名新生兒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原證編號新證編號換發原因領證人身份號碼領證人身份核驗領證人簽名經辦人簽名蓋章人簽名

附件15-3XX省《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登記簿年 第頁序號領證日期母親姓名新生兒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原證編號新證編號補發原因領證人身份號碼領證人身份核驗領證人簽名經辦人簽名蓋章人簽名

附件16產婦住院分娩身份核驗記錄表入院基本信息產婦姓名公民身份號碼證件類別居民身份證港X臺通行證港X臺居民居住證護照其他病區住院病歷號入院時間身份核驗結果核驗時間年月日時分人臉核驗結果核驗通過核驗未通過拒絕核驗產婦簽署意見核驗人員簽署意見簽字(摁手印):年月日簽字:年月日備注注:1.所有住院分娩產婦均應進行身份核驗,填寫核驗記錄表,相關信息填寫完整,由產婦和核驗人員簽署意見后,存放于病歷中。2.經人臉識別設備核驗的,如實填寫人臉核驗結果。3.港X臺居民及外籍人士,由至少兩名工作人員查看有效身份證件,核實后填寫身份核驗記錄表。4.人臉識別未通過者、身份證遺失等情況,由至少兩名工作人員對產婦進行人工核驗,在備注欄中填寫產婦身份核驗未通過或不提供本人身份證件的有關情況,標明設備核驗實際結果值、人工核驗途徑和核驗結果等。附件17-1《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助產機構內分娩)分娩信息產婦姓名住院病歷號產婦人證核驗結果新生兒性別出生時間年月日時分出生孕周周出生體重克出生身長厘米出生地點XX省市縣(區)醫療機構名稱以上內容由接生人員核對正確無誤后簽字確認。接生人員簽字:年月日新生兒父母相關信息母親信息姓名年齡國籍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證件類別公民身份號碼父親信息姓名年齡國籍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證件類別公民身份號碼以上內容由新生兒母親提供,請父母雙方核對正確無誤后簽字確認,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首簽表一經發放,相關信息原則上不應變更。新生兒父母親簽字(摁手印):日期:年月日填表人:審核人:日期:注:1.本表中的分娩信息由系統自動生成,新生兒父母信息由母親提供,經工作人員核對后在婦幼智慧系統中填報打印,交新生兒父母親核實表中各項信息無誤后簽字確認;首簽登記表由產科負責人或護士長審核簽字后交新生兒母親,并告知《出生醫學證明》申領流程。如表中信息與實際不符,請聯系助產機構工作人員在系統中修訂首簽表信息并重新打印。2.盡量在出院前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申領時需攜帶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非新生兒母親親自辦理的,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委托書和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3.若新生兒父親信息無法提供,應在新生兒父親相應信息欄劃“/”。4.首次簽發登記表經新生兒父母簽字確認后,不得變更。

附件17-2《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助產機構外分娩)嬰兒姓名、出生信息及其父母相關信息嬰兒姓名(申請落戶用的XX)新生兒性別出生時間年月日時分出生孕周周出生體重克出生身長厘米出生地點XX省市縣(區)鄉(鎮)村母親信息姓名年齡國籍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證件類別公民身份號碼父親信息姓名年齡國籍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證件類別公民身份號碼領證人需提交的證明材料1.由嬰兒父母親筆簽署的“親子關系聲明”。2.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原件。3.嬰兒父母及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4.機構外簽發情形的佐證材料:。以上內容由領證人填寫和提交,請核對正確無誤后簽字確認,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證件上的各項信息不應變更。領證人簽字:填表日期:年月日注:1.表中各項信息由領證人填寫,所有項目要字跡清楚。若出現涂改,相應內容需由領證人簽字確認。2.申領時需攜帶嬰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非嬰兒父母親自辦理的,還需提供嬰兒父母簽字的委托書和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3.《出生醫學證明》存根、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等材料由辦證人員粘貼在首次簽發登記表背面,與其他材料一起裝訂,永久保存。

附件18《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表新生兒及其父母相關信息新生兒姓名(申請落戶用的XX)新生兒性別出生時間年月日時分出生醫療機構名稱新生兒母親姓名公民身份號碼住址新生兒父親姓名公民身份號碼住址領證人需提供和提交的證明材料1、《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2、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3、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4、住院分娩病歷()5、新生兒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6、其他材料:領證人姓名與新生兒關系身份核驗結果有效身份證件類別公民身份號碼以上內容由領證人填寫,請核對正確無誤后簽字確認,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證件上的各項信息原則上不應變更。領證人簽字(摁手印):填表日期:年月日簽發人員簽字:簽發日期:年月日

附件19親子關系聲明嬰兒姓名,性別,是(母親姓名)與(父親姓名)親生。母親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父親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嬰兒出生時間:年月日時分出生地點:省市縣鄉(鎮)/街道出生醫院:聲明人承諾以上信息真實有效,如有弄虛作假或隱瞞,由聲明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母親簽名(摁指印):日期:年月日父親簽名(摁指印):日期:年月日

附件20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姓名(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公民身份號碼:聯系電話:受委托人姓名: 性別: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公民身份號碼:聯系電話:委托人于年月日在(新生兒出生地點)分娩,特授權委托(受委托人姓名)申領(新生兒姓名)的《出生醫學證明》。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委托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委托人簽字(摁指印): 年月日受委托人簽字(摁指印):年月日

附件21關于未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聲明(參考樣式)本人(新生兒母親姓名),公民身份號碼:,于年月日在(助產機構)分娩(新生兒姓名),(性別),因故無法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現申請簽發僅包含本人與新生兒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本人承諾以上信息真實有效,如有弄虛作假或隱瞞,由本人承擔一切后果及法律責任。聲明人(母親)簽名(手印):日期:

附件22《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申請表原證編號原簽發機構新生兒姓名新生兒性別新生兒母親姓名有效身份證件類型公民身份號碼申請換發原因原證正、副頁交回情況正頁□正頁和副頁□領證人需提供和提交的證明材料1、新生兒父母的書面申請()2、新生兒父母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3、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4、原簽發材料()5、其他材料:領證人姓名與新生兒關系身份核驗結果有效身份證件類別公民身份號碼以上內容由領證人填寫和提交,請核對正確無誤后簽字確認,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領證人簽字(摁手印):填表日期:年月日簽發人員簽字:簽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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