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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桂平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

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

(2020版)

目錄

桂平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行政審批事項清單...........1

桂平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公共服務事項清單(1.社會保險

服務事項)........................................10

桂平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公共服務事項清單(2.就業創業

服務事項)........................................118

桂平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公共服務事項清單(3.人事人才

服務事項)........................................156

桂平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公共服務事項清單(4.勞動關系

服務事項)........................................172

桂平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公共服務事項清單(5淇他服務

事項)180

行主項1.2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審批

政子項1.2.1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籌設同意

審二級子項無

批辦理層級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舉辦實施以職業技

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1、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

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

門備案。第五十三條: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

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第五十四條: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

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

批機關核準。第五十五條: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

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令第399號)第三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

強對民辦學校的日常監督……。第三十三條:民辦學校終止的,由審批機關

收回辦學許可證,通知登記機關,并予以公告。

行主項1.2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審批

政子項1.2.2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正式設立審批

審二級子項無

批辦理層級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舉辦實施以職業技

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1、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

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

門備案。第五十三條: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

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第五十四條: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

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

批機關核準。第五十五條: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

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令第399號)第三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

強對民辦學校的日常監督……。第三十三條:民辦學校終止的,由審批機關

收回辦學許可證,通知登記機關,并予以公告。

行主項1.2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審批

政子項1.2.3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分立、合并、變更審批

審二級子項無

批辦理層級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舉辦實施以職業技

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1、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

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

門備案。第五十三條: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

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第五十四條: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

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

批機關核準。第五十五條: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

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令第399號)第三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

強對民辦學校的日常監督……。第三十三條:民辦學校終止的,由審批機關

收回辦學許可證,通知登記機關,并予以公告。

行主項1.2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審批

政子項1.2.4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終止審批

審二級子項無

批辦理層級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舉辦實施以職業技

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1、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

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

門備案。第五十三條: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

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第五十四條: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

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

批機關核準。第五十五條: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

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令第399號)第三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

強對民辦學校的日常監督……。第三十三條:民辦學校終止的,由審批機關

收回辦學許可證,通知登記機關,并予以公告。

行主項1.5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政子項1.5.1從事職業中介活動審批

審二級子項無

批辦理層級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未經依法

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2.《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

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

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3.《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2001年10月9日勞動

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4號公布根據2015年4月30

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

年12月3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三條第二款設立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到企業住所地國家工商行政

管理總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登記注冊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4.《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2003年9月4日人事部、

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號公布根據2005年5月24日《人事

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修改〈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

行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5年4月3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9年12月31日《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七條申請設立外商

投資人才中介機構,應當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

部門審批。

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在

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實施方案〉的通知》(人

社廳發(2019)103號)三、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審批層級:自由貿易試驗

區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行主項1.6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

政子項無

審二級子項無

批辦理層級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第三

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

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2.《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6

號)第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

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

休息辦法。

行主項1.7勞務派遣經營許可

政子項1.7.1勞務派遣經營、變更、延續、注銷許可

審二級子項無

批辦理層級市、縣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第

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

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

務派遣業務。

公主項1.1企業社會保險登記

共子項1.1.1企業社會保險登記

服二級子項無

務辦理層級自治區、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

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

記......。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七條:繳費單

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3.《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

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

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

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4.《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11號)第七條:用人單

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時,登記部門為其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

革實施方案出臺后,按實施方案規定申報繳納。

5.《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桂編[2015]205

號)第二條第八款: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負責經辦中區直單位社會保險和職業

年金登記、繳費基數審核、基金征繳、賬戶管理和關系轉移接續等工作,管理社會保險和

職業年金權益記錄。

6.《關于調整我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桂人社發(2015}69號)經自治區人

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15年10月1日起,調整我區現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一、關于行

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

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見

附件)。二、關于行業差別費率及其檔次確定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

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按照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全區工傷

保險行業基準費率,一類至八類行業的工傷保險費率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

的0.2%、0.4%、0.7%、0.9%、1.1%、1.3%、1.6%、1.9%。三、關于用人單位費率的確定

與浮動用人單位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

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其工傷保險費率,并可依據上述因素變化情況,每一

至三年確定其在所屬行業不同費率檔次間是否浮動。

公主項1.1企業社會保險登記

共子項1.1.2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登記

服二級子項無

務辦理層級自治區、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

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

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

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

保險……。

3.《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二條:中華

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

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4.《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

(2015〕2號)二、改革的范圍。本決定適用于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

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5.《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三、準確把握《決定》的有關

政策(一)關于參保范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根

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

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于目前劃分為

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

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

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6.《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32號)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社

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登記……。

公主項1.1企業社會保險登記

共子項1.1.3工程建設項目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

服二級子項無

務辦理層級市、縣

設定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條:……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

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2.《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

號)一、完善符合建筑業特點的工傷保險參保政策,大力擴展建筑企業工

傷保險參保覆蓋面。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針對建筑行業的特

點,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

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

加工傷保險……。

3.《關于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

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3號)五、著力提高經辦服務質量和管

理水平。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是適應流動用工特點做出的政策創新。各地人

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為參保工程建設項目及標段和工傷職工提供更加優

質便捷的人性化服務,積極探索優化適合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登記、繳

費、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等服務流程……。

公主項1.1企業社會保險登記

共子項1.1.4參保單位注銷

服二級子項無

務辦理層級自治區、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

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

九條: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

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

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3.《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32號)第十條:參保單位因發生撤銷、解散、合并、改

制、成建制轉出等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

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公主項1.1企業社會保險登記

共子項1.1.5職工參保登記

服二級子項無

務辦理層級自治區、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

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

(2015〕2號)二、改革的范圍。本決定適用于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

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3.《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

障部令第20號)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

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4.《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三、準確把握《決定》的有關政

策(一)關于參保范圍。……要根據《決定》要求,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

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

5.《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32號)第十三條:社保經辦機構為參保單位核發《社會

保險登記證》后,參保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人員參保登記手續……。

公主項1.1企業社會保險登記

共子項1.1.6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

服二級子項無

務辦理層級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

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

貼相結合。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

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

2.《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

[2014)8號)三、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

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

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3.《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

23號)第六條: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需攜帶戶口簿

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

料原件和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參保申請……。

公主項1.2社會保險參保信息維護

共子項1.2.1單位(項目)基本信息變更

服二級子項無

務辦理層級自治區、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

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

九條: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

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

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3.《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

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

傷保險變更登記。

4.《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32號)第九條:參保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

責人)、機構類型、組織機構代碼、主管部門、隸屬關系、開戶銀行賬號、參

加險種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社會保險其他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在登記

事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5.《關于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

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3號)四、進一步加強督查和定期通報工

作……并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鐵路和民航部門的

數據共享。

公主項1.2社會保險參保信息維護

共子項1.2.2個人基本信息變更

服二級子項無

務辦理層級自治區、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

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

九條: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

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

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3.《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

23號)第十條:參保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繳費

檔次、銀行賬號、特殊參保群體類型、性別、民族、居住地址、聯系電話、

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內容之一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及時攜

帶身份證及相關證件、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到村(居)委會申請辦理變更登

記手續……。

4.《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32號)第十四條:參保人員登記信息發生變化時,參保單

位應當在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人員信息變更登記業務……。

公主項1.2社會保險參保信息維護

共子項1.2.3養老保險待遇發放賬戶維護申請

服二級子項無

務辦理層級自治區、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

(2015〕2號)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3.《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

23號)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應攜帶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等材

料,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4.《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32號)第二十七條: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員建立個

人賬戶,用于記錄個人繳費及利息等社會保險權益。個人賬戶包括個人基本

信息、繳費信息和支付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內容。

公主項1.2社會保險參保信息維護

共子項1.2.4工傷保險待遇發放賬戶維護申請

服二級子項無

務辦理層級自治區、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

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2.《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三十條:職

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11號)第八

十條:……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墊付的工傷醫療費可通過簽訂代發協議的商

業銀行進行支付;在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發生的費用可通過與工傷協議機構網

上審核后進行直接結算并支付。第一二五條:經辦機構通過信息溝通機制獲

取的各類信息,可作為社會保險登記、工傷保險費征繳、工傷待遇審核與社

會保險稽核的信息比對依據。

公主項1.2社會保險參保信息維護

共子項1.2.5失業保險待遇發放賬戶維護申請

服二級子項無

務辦理層級自治區、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

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

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

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失業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負責失業人

員的登記、調查、統計;(二)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三)按

照規定核定失業保險待遇,開具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

補助金的單證;(四)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五)為

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六)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3.《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8號)第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

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公主項1.3社會保險繳費申報

共子項1.3.1繳費人員增減申報

服二級子項1.3.1.1減員申報

務辦理層級自治區、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

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59號)第六

條: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

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

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

險經辦機構)征收。

3.《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

障部令第20號)第四條:……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后,其

余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4.《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32號)第十四條:參保人員登記信息發生變化時,參保單

位應當在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人員信息變更登記業務……。

公主項1.3社會保險繳費申報

共子項1.3.1繳費人員增減申報

服二級子項L3.L2增員申報

務辦理層級自治區、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

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59號)第六

條: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

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

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

險經辦機構)征收。

3.《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

障部令第20號)第四條:……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后,其

余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4.《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32號)第十四條:參保人員登記信息發生變化時,參保單

位應當在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人員信息變更登記業務……。

公主項1.3社會保險繳費申報

共子項1.3.1繳費人員增減申報

服二級子項131.3參保人員管理單位變更

務辦理層級自治區、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

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59號)第六

條: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

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

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

險經辦機構)征收。

3.《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

障部令第20號)第四條:……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后,其

余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4.《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32號)第十四條:參保人員登記信息發生變化時,參保單

位應當在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人員信息變更登記業務……。

公主項1.3社會保險繳費申報

共子項1.3.2社會保險繳費申報與變更

服二級子項無

務辦理層級自治區、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

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

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3.《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

〔2015〕2號)十一、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水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

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和支

付等工作……。

4.《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

障部令第20號)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

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后,其余月

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第五條:

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

5.《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

23號)第十二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實行銀行預存代扣制,縣社保

機構委托合作金融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費扣繳業務。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

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縣社保機構結合本地實際確定集中繳費期,根據

參保人員選定的繳費檔次進行保費收繳……。

6.《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人社部發12015)32號)。第十六條:參保單位應每年統計上年度本單位及

參保人員的工資總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

資總額申報表》。新設立的單位及新進工作人員的單位,應在辦理社會保險登

記或申報人員變更的同時,一并申報工作人員起薪當月的工資。第十九條:

因參保單位申報或根據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門的相關文書和

意見,需變更繳費基數。

公主項1.3社會保險繳費申報

共子項1.3.3社會保險費延繳申請

服二級子項無

務辦理層級自治區、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

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

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2.《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

141號)第二條:高級專家離休退休年齡,一般應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對其

中少數高級專家,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

經下述機關批準,其離休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

3.《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32號)第二十五條:參保單位因不可抗力無力繳納養老

保險費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暫緩繳

納一定期限的養老保險費,期限不超過1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

期后,參保單位必須全額補繳欠繳的養老保險費。

公主項1.3社會保險繳費申報

共子項1.3.4社會保險費斷繳補繳申報

服二級子項無

務辦理層級自治區、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不繳納或者未足

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0

2.《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查明欠繳事

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

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

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一)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

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二)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三)

申報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

(2014〕8號)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

已年滿60周歲……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

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4.《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

23號)第十五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

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規定逐年繳費,并可補繳至滿15

年……對于沒有按規定逐年繳費的,可補繳中斷年度的繳費部分,但不享受

相應的繳費補貼。

5.《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32號)第三十二條:社保經辦機構對中斷繳費的個人賬

戶應進行封存,中斷繳費期間按規定計息……。

6.《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進

一步規范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規[2018)

2號)第一條: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凡符合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

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存在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

老保險費的,應依法進行補繳。

公主項1.3社會保險繳費申報

共子項1.3.5社會保險費欠費補繳申報

服二級子項無

務辦理層級自治區、市、縣

設定依據:

1.《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完善和落

實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桂勞社發[2007]212號)第

三條第二款第三項: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干部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

后自謀職業或沒有實現自謀職業的,均可以靈活就業人員方式參加企業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自謀職業的,同級財政按其繳費的50%

給予補助;沒有實現自謀職業的,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費

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補繳滿15年,其所需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同

級財政給予補助。

2《.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貫徹桂勞社發[2007]

212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根據《關于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

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28號)規定精神,對安置在企業

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參加過為抵御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

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地方的軍事

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人員(簡稱參戰退役人員)和參加過核試驗的

軍隊退役人員,可參照桂勞社發[2007]212號文件規定執行。

公主項1.3社會保險繳費申報

共子項1.3.6部分退役人員養老保險補貼申報

服二級子項無

務辦理層級自治區、市、縣

設定依據:

1.《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完善和落

實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桂勞社發[2007]212號)第

三條第二款第三項: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干部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

后自謀職業或沒有實現自謀職業的,均可以靈活就業人員方式參加企業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自謀職業的,同級財政按其繳費的50%

給予補助;沒有實現自謀職業的,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費

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補繳滿15年,其所需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同

級財政給予補助。

2《.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貫徹桂勞社發[2007]

212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根據《關于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

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28號)規定精神,對安置在企業

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參加過為抵御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

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地方的軍事

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人員(簡稱參戰退役人員)和參加過核試驗的

軍隊退役人員,可參照桂勞社發[2007]212號文件規定執行。

公主項1.4社會保險費繳納

共子項1.4.1社會保險費繳納

服二級子項無

務辦理層級自治區、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

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國務院令第259號公布,2019

年3月24日修改)第六條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

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

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

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公主項1.5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記錄查詢

共子項1.5.1單位參保證明查詢打印

服二級子項無

務辦理層級自治區、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

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第

七十四條:……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

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

2.《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

保障部令第14號)第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

位開放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程序,界定可供查詢的內容,通過社會保

險經辦機構網點、自助終端或者電話、網站等方式提供查詢服務。

3.《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

23號)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可到縣社保機構、鄉鎮(街道)事務所打印《城

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明細表》。社保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

員個人權益記錄單內容告知本人……。

4.《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32號)第九十二條:社保經辦機構應向參保單位及參保

人員開放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程序,界定可供查詢的內容……。

公主項1.5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記錄查詢

共子項1.5.2個人權益記錄查詢打印

服二級子項無

務辦理層級自治區、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

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第

七十四條:……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

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

2.《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

保障部令第14號)第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

位開放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程序,界定可供查詢的內容,通過社會保

險經辦機構網點、自助終端或者電話、網站等方式提供查詢服務。

3.《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

23號)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可到縣社保機構、鄉鎮(街道)事務所打印《城

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明細表》。社保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

員個人權益記錄單內容告知本人……。

4.《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32號)第九十二條:社保經辦機構應向參保單位及參保

人員開放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程序,界定可供查詢的內容……。

公主項1.6養老保險服務

共子項1.6.1職工正常退休(職)申請

服二級子項無

務辦理層級自治區、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七條: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

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3.《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

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國務

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

事業單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

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4.《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

(2015)2號)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本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

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5.《關于對勞社廳函(2001)44號補充說明的函》(勞社廳函(2003)315

號)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被判處拘役及以上刑罰或勞動

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待

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6.《關于認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6)41號)

全文。

7.《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32號)第三十七條:參保人員符合退休條件的,參保單

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退休人員待遇核定……。

8.《關于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

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5)14號)全文。

9.《關于同意中央駐桂廣西企業、自治區屬企業社會保險工作由自治區社

會保險機構管理的批復》(桂政辦函〔1995〕118號):同意中央駐桂廣西企業、

自治區屬企業(不含國務院規定實行行業統籌的企業)社會保險工作由自治

區社會保險機構管理。

10.《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規范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

本養老金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1)95號)第一條第一款:從

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且

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實行退

體審批,由有關用人單位代為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

以靈活就業人員或個體工商戶身份參保的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

基本養老金...

11.《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完善城鎮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勞社發(2003〕1號)第四條:對于

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市(地級市,下同)、地級勞動保障部門勞動能力鑒定

機構認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經退休公示后,由市、地勞動保障部門批

準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職工,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

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

的,按自治區人民政府桂政發(1997)101號文件規定一次性支付其養老保險

待遇。

公主項1.6養老保險服務

共子項1.6.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領

服二級子項無

務辦理層級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

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

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2.《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

(2014〕8號)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

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

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3.《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

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第三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

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

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

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4.《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

23號)第五章待遇支付。

公主項1.6養老保險服務

共子項1.6.3職工提前退休(退職)申請

服二級子項無

務辦理層級自治區、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

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國務

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二)從事井下、高空、

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

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o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

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四、堅

決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一)對提前退休的情況進行清

查處理……。(二)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三)嚴格按國

家規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員的待遇……。

4.《關于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3)120號)

全文。

5.《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

知》(勞社部發(1999)8號)全文。

6.《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32號)第三十七條:參保人員符合退休條件的,參保單

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退休人員待遇核定……。

7.《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

(2018)73號)全文。

8.《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規范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

養老金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1]95號)第一條第二款:從事特

殊工種工作的參保人員退休核準和按國家現行政策規定辦理政策性提前退休

審批手續的參保人員,其退休核準和退休審批,仍按國家和自治區現行有關

規定執行……。

公主項1.6養老保險服務

共子項1.6.4暫停養老保險待遇申請

服二級子項無

務辦理層級自治區、市、縣

設定依據:

1.《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

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國務

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第五條: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

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

法》第二條: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O

2.《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

[2001)44號)全文。

3.《關于對勞社廳函(2001)44號補充說明的函》(勞社廳函(2003)315

號)全文。

4.《關于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人

社廳函(2010)159號)全文。

5.《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

23號)第三十一條: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服刑的,縣社保機構停

止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第三十二條:……村(居)協辦員應于每月

初將上月死亡人員名單通過鄉鎮(街道)事務所上報至縣社保機構。縣社保

機構對死亡人員進行暫停發放處理……。

6.《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32號)第四十九條:社保經辦機構應通過資格認證工作,

不斷完善退休人員信息管理,對發生變更的及時予以調整并根據資格認證結

果進行如下處理:……(二)退休人員在規定期限內未認證的,社保經辦機

構應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重新通過資格認證后,從次月恢復發放

并補發暫停發放月份的基本養老金。(三)退休人員失蹤、被判刑、死亡等不

符合領取資格的,社保經辦機構應暫停或終止發放基本養老金,對多發的養

老金應予以追回。

公主項1.6養老保險服務

共子項1.6.5恢復養老保險待遇申請

服二級子項無

務辦理層級自治區、市、縣

設定依據:

1.《關于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險字(1990)1

號)全文。

2.《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

[2001)44號)全文。

3.《關于對勞社廳函[2001)44號補充說明的函》(勞社廳函(2003)315

號)全文。

4.《關于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人

社廳函(2010)159號)全文。

5.《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

23號)第三十一條:……待服刑期滿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領取申請,社保機

構于其服刑期滿后的次月為其繼續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

補發。

6.《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32號)第四十九條:社保經辦機構應通過資格認證工作,

不斷完善退休人員信息管理,對發生變更的及時予以調整并根據資格認證結

果進行如下處理:……(二)退休人員在規定期限內未認證的,社保經辦機

構應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重新通過資格認證后,從次月恢復發放

并補發暫停發放月份的基本養老金……。

公主項1.6養老保險服務

共子項1.6.6個人賬戶一次性待遇申領

服二級子項無

務辦理層級自治區、市、縣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

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

額可以繼承。

2.《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

38號)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本決定實施后到達退休年齡但繳

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

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3.《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

(2014)8號)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二)個人賬戶養老金。……

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4《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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