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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1《安全生產法》宣貫目錄01修正背景及歷程02修訂具體內容03主要內容解讀修正背景及歷程01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1日實施。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實施。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實施。新《安全生產法》修正背景及歷程2019年12月20日上午10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第三次記者會。明年計劃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選舉法、國旗法、國徽法、著作權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動物防疫法、安全生產法,審議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監察官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鄉村振興促進法、社會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新《安全生產法》修正背景及歷程2019年6月,應急管理部黨組成員、副部長尚勇帶隊前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我部近期立法修法工作進行溝通匯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主持會議。會上,尚勇介紹了應急管理部成立以來法治建設工作情況,并就《刑法》修改主要考慮、修改背景和修改建議,《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等立法修法工作進展情況等進行了溝通匯報……新《安全生產法》修正背景及歷程沈春耀表示,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強調要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堅持底線思維,強化風險意識,應急管理部肩負著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職責使命,成立以來在推動應急管理事業法治化工作中取得重要進展,有力地維護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高度重視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相關立法修法工作,《安全生產法》修改和《刑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計劃,法工委相關對口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與應急管理部法制部門溝通,密切配合,其他相關立法修法工作要與時俱進,注重運用法治思維解決突出問題,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熱點,堅持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新《安全生產法》修正背景及歷程2020年11月2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完善失信約束制度、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措施,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支撐;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新《安全生產法》修正背景及歷程2020年12月21日上午10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記者會舉行,全國人大法工委新聞發言人、立法規劃室主任任岳仲明介紹,修改《安全生產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等已被列入2021年預安排的重點立法工作日程。新《安全生產法》修正背景及歷程新《安全生產法》修正背景及歷程2021年1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聽取應急管理部黨委書記、副部長黃明所作的關于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的說明。黃明說,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2009年和2014年進行了兩次修正,對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新發展階段、新發展理念、新發展格局對安全生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對安全生產法進行修改完善。黃明說,草案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黃明說,草案進一步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中國人大網2021年1月30日消息,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注明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新《安全生產法》修正背景及歷程2021年6月10日最新消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1年6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產法》修正背景及歷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完善失信約束制度、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措施,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支撐;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2020年12月21日上午10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記者會舉行,全國人大法工委新聞發言人、立法規劃室主任任岳仲明介紹,修改《安全生產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等已被列入2021年預安排的重點立法工作日程。2021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并公開征求意見。2021年6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全國人大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產法》修正背景及歷程修正具體內容02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鞍踩a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倍⒌谒臈l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捌脚_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比?、將第五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彼?、將第八條改為兩條,作為第八條、第九條,修改為:“第八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案骷壢嗣裾畱敿訌姲踩a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翱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按照安全風險管控要求,進行產業規劃和空間布局,并對位置相鄰、行業相近、業態相似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暗诰艞l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班l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五、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皣鴦赵航煌ㄟ\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皯惫芾聿块T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绷?、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統籌提出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計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對外通報和授權批準發布工作。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逼?、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卑?、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九、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吧a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十、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弊ⅲ号c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銜接十一、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笔?、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翱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弊ⅲ猴L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是法定任務十三、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范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弊ⅲ郝毠ば睦頎顟B的關注十四、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十五、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笔?、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治有關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笔摺⒌谖迨臈l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笔?、將第六十九條改為第七十二條,修改為:“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資質條件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俺袚踩u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不得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笔?、將第七十條改為第七十三條,修改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網絡舉報平臺,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需要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的,轉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事項,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核查處理?!倍⒌谄呤粭l改為第七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導致重大事故,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公益訴訟。”注:公益訴訟,企業未來的壓力二十一、將第七十五條改為第七十八條,修改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采取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并向社會公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的及時歸集、共享、應用和公開,對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罰決定后七個工作日內在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系統予以公開曝光,強化對違法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誠信水平。”注:個人違法、企業違法、社會誠信二十二、將第七十六條改為第七十九條,修改為:“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并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統一協調指揮;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皣鴦赵簯惫芾聿块T牽頭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地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通過推行網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監管和監測預警,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倍?、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八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二十四、將第八十三條改為第八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痹黾右豢睿鳛榈谌睿骸柏撠熓鹿收{查處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后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對不履行職責導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沒有落實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二十五、將第八十九條改為第九十二條,修改為:“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皩τ星翱钸`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倍⒌诰攀粭l改為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倍?、將第九十二條改為第九十五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倍?、將第九十三條改為第九十六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倍拧⒌诰攀臈l改為第九十七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比⒌诰攀鍡l改為第九十八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比弧⒌诰攀鶙l改為第九十九條,增加兩項,作為第四項、第八項:“(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八)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注:與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銜接三十二、將第九十八條改為第一百零一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比?、將第九十九條改為第一百零二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比?、將第一百條改為第一百零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以上施工單位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比濉⒌谝话倭闼臈l改為第一百零七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落實崗位安全責任,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零九條:“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比?、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一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比?、將第一百零八條改為第一百一十三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二)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三)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四)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比?、將第一百零九條改為第一百一十四條,修改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鞍l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弊ⅲ禾幜P額度增加,最高一個億處罰四十、將第一百一十條改為第一百一十五條,修改為:“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其中,根據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應當給予民航、鐵路、電力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行政處罰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處罰。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決定。”注:增加了政府部門間的聯動,犯一家事,多家出動四十一、將第一百一十三條改為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標準和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弊ⅲ褐卮笪kU源與重大事故隱患未來是政府關注的焦點四十二、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一)將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第一百零六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第三十一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第四十條中的“吊裝”修改為“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二)將第十四條中的“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修改為“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三)將第十九條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修改為“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注:強調了全員。(四)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中的“道路運輸單位”修改為“運輸單位”,“儲存”修改為“儲存、裝卸”;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儲存”修改為“儲存、裝卸”。(五)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中的“鎖閉、封堵”修改為“占用、鎖閉、封堵”,“出口”修改為“出口、疏散通道”。注:占用、疏散通道(六)將第六十四條中的“監督執法”修改為“行政執法”。(七)刪去第六十八條中的“行政”。(八)將第八十四條中的“第八十七條”修改為“第九十條”。(九)刪去第九十六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中的“可以”。注:以前是可罰可不罰,未來直接處罰本決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正內容解讀03解讀一:強化新時代安全發展理念、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第三條修改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苯庾x二:明確安全生產監督機構、配備專職執法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四、主要修正內容解讀四、主要修正內容解讀解讀三:順應機構改革,及時調整管理部門第九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解讀四:規范制定國家標準、鼓勵單位從嚴自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統籌提出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計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對外通報和授權批準發布工作。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苯庾x五:強調主要負責人責任落實,并提高處罰力度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苯庾x六:管技術必須管安全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在主要負責人授權范圍內負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四、主要修正內容解讀解讀七:明確適用行業范圍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苯庾x八:加強重大隱患管理力度、提高信息化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吧a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四、主要修正內容解讀解讀九:推行建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睂⒌谖迨龡l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治有關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苯庾x十:生命至上、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和救治措施意識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治有關人員?!耙蛏a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四、主要修正內容解讀四、主要修正內容解讀解讀十一:嚴禁租借資質、弄虛作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舉報機制將第六十九條改為第七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服務公開制度,不得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睂⒌谄呤畻l改為第七十一條,修改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需要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的,轉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吧婕叭藛T死亡的舉報事項,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核查處理?!苯庾x十二:將第七十五條改為第七十六條,修改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至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采取加大執法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并向社會公示。將第七十六條改為第七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地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通過推行網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監管和監測預警,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苯踩a違法行為信息庫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解讀十三:明確應急預案制定范圍和編訂職責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班l、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等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苯庾x十四:完善事故調查和處理辦法將第八十三條改為第八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建議。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后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對不履行職責導致沒有落實事故整改措施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主要修正內容解讀四、主要修正內容解讀解讀十五:明確應急預案制定范圍和編訂職責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班l、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等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苯庾x十六:將第八十三條改為第八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建議。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痹黾右豢?作為第三款:“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后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對不履行職責導致沒有落實事故整改措施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蓖晟剖鹿收{查和處理辦法,細化事故調查組成員及各部門職責解讀十七: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將受更嚴厲處罰將第八十九條改為第九十條,修改為:“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睂⒌诰攀粭l改為第九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睂⒌诰攀l改為第九十三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四、主要修正內容解讀解讀十九:首次提到雙重機制: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將第一百一十三條改為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標準和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苯庾x十八: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將受更嚴厲處罰將第九十三條改為第九十四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睂⒌谝话倭闼臈l改為第一百零五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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