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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章中國反傾銷立法進程

第一節

中國反傾銷立法概況

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主要內容第三節

與《反傾銷條例》配套的規章第一節

中國反傾銷立法概況一、中國反傾銷法律制度的建立1、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并于同年7月1日生效。該法第30條明文規定:“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方式進口,并由此對國內已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性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時,國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威脅或者阻礙。”第32條規定:“當發生上述情況時,國務院規定的有關部門應依法做出調查,并做出處理。”這是我國第一次在法律中對反傾銷做出明確規定。第一節

中國反傾銷立法概況2、1995年,國家經貿委成立后建立了反傾銷辦公室。中國第一次出現明確以“反傾銷”命名的職能部門。3、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以下簡稱《1997年條例》)。第一節

中國反傾銷立法概況4、國家經貿委根據《對外貿易法》和《1997年條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產業損害裁定聽證規則》。至此,中國反傾銷法律制度基本確立。《1997年條例》以《反傾銷協議》為參考,借鑒了有關西方國家的立法經驗,對反傾銷實體法和程序法都作了規定,具有一定的先進性和科學性。然而,該條例也存在明顯的缺陷:實體法規定過于抽象,程序法問題不少,沒有規定司法審查制度等。第一節

中國反傾銷立法概況5、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頒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2002年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六章59條,比《1997年條例》具有長足的進步,較為詳盡,并且與《反傾銷協議》更趨一致。該條例將反補貼問題從《1997年條例》中分離出去,單獨立法,更具專門化,科學化;對一些術語的界定更為嚴密,盡可能直接采用《反傾銷協議》中的用語;重點在于對程序的完善,建立了反傾銷的司法審查制度;注重對反傾銷規則的合理使用,體現了WTO對本國經濟適度保護原則;注意結合本國的國情和實際情況,強化對特定地區產業的保護。第一節

中國反傾銷立法概況6、2004年4月6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外貿法》專門增設了“對外貿易調查”一章,共3條,規定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可以依法對七類事項進行調查,以避免他國實行貿易保護主義,有效應對和處理各種貿易摩擦;新設立了“對外貿易救濟”一章,共11條,主要增加了“第三國”的因素對我國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國家可以采取救濟措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規避措施等。第一節

中國反傾銷立法概況7、2004年4月15日,國務院頒布新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2004年條例》),自2004年6月1日起實行。第一節

中國反傾銷立法概況

中國現行反傾銷立法包括三個層次:1法律1條例12規則3規定一是2004年7月1日實施的《對外貿易法》;二是《2004年條例》;三是由原外經貿部根據《2002年條例》制定的《關于反傾銷產品范圍調查程序的暫行規則》等12個規則,以及相關的三個規定。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2004年條例》的框架《2004年條例》共有六章59條。第一章總則(1--2)第二章傾銷與損害(3--12)第三章反傾銷調查(13--27)第四章反傾銷措施(28--47)該章分為三節:第一節臨時反傾銷措施(28--30)第二節價格承諾(31--36)第三節反傾銷稅(37--47)第五章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期限與復審(49--52)第六章附則(53--59)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主要內容

二、《2004年條例》對《2002年條例》的主要修訂1、統一反傾銷案件的調查機關。《2004年條例》體現了國家行政機構職能的變化,反傾銷調查由過去原外經貿部和經貿委負責統一為由商務部負責。二、《2004年條例》對《2002年條例》的主要修訂

2、增加了“征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的規定。所謂反傾銷案中的“公共利益”,是指在傾銷認定、損害標準以及采取反傾銷措施時,不能只考慮受到損害的國內產業的利益,還要考慮或重視公眾的利益,尤其消費者和用戶的利益,應當運用成本效益分析法考察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和市場競爭的得失。第33條第1款、第37條對公共利益予以明確規定,這一修改使我國反傾銷立法前進了一步。二、《2004年條例》對《2002年條例》的主要修訂

3、增加了有利于追溯征稅的措施。《2004年條例》第44條增加了一款作為第二款: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反傾銷稅時,可以對有關進口產品采取進口登記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傾銷稅。修訂后的條款使追溯征稅更具可操作性,對初裁前的突襲進口更具威懾力。二、《2004年條例》對《2002年條例》的主要修訂

4、某些文字的修改,使條款更嚴謹,準確第34條第1款規定:“應出口經營者請求,商務部應當對傾銷和損害繼續進行調查”,將原來的“可以”修改為“應當”;第34條第2款規定:“作出傾銷和損害的肯定裁定的,價格承諾繼續有效”,將原來的“或者”修改為“和”;將第28條、第29條、第45條中原來的“現金保證金”修改為“保證金”等。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主要內容三、《2004年條例》的主要內容(一)總則的有關規定(二)傾銷與損害1、傾銷2、損害3、負責調查傾銷與損害的機關(三)反傾銷調查1、立案程序2、調查程序3、裁定程序三、《2004年條例》的主要內容(四)反傾銷措施1、臨時反傾銷措施,是指在初步裁決確認存在傾銷和損害的事實后,主管當局為防止在調查期間國內產業繼續受到損害所采取的臨時性反傾銷措施,主要有征收臨時反傾銷稅、保證金、保函等。2、價格承諾,是指進口方主管當局與出口商之間達成協議,由出口商承諾主動提高產品的出口價格,以消除傾銷產業損害,主管當局相應地中止或終止案件調查。3、反傾銷稅,是主管當局于反傾銷終裁后,在正常關稅以外,對傾銷產品征收的一種特殊關稅,其稅率不得超過所裁定的傾銷幅度。三、《2004年條例》的主要內容(五)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期限與復審1、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期限2、復審的程序(六)司法審查、反規避措施和反歧視措施1、司法審查2、反規避措施3、反歧視措施第三節

與《反傾銷條例》配套的規章

中國現行反傾銷立法包括三個層次:1法律1條例12規則3規定。12規則為由原外經貿部根據《2002年條例》制定的:1、《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2、《關于反傾銷產品范圍調查程序的暫行規則》;3、《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暫行規則》;4、《反傾銷問卷調查暫行規則》;第三節

與《反傾銷條例》配套的規章

5、《反傾銷退稅暫行規則》;6、《反傾銷價格承諾暫行規則》;7、《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8、《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9、《反傾銷調查實地核查暫行規則》;10、《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11、《反傾銷調查公開信息查閱暫行規則》;12、《反傾銷調查抽樣暫行規則》。第三節

與《反傾銷條例》配套的規章

3規定為:1、由原外經貿部制定的《出口產品反傾銷應訴規定》;2、由商務部制定的《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3、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節完善中國反傾銷立法之建議一、《2004年條例》的不足1、立法層次較低。《2004年條例》僅是對《2002年條例》作了一些修改,并沒有將其上升為由人大或其常委會頒布的法律,仍是由國務院以條例形式頒布的行政法規,權威性不足,效力較低。一、《2004年條例》的不足2、實體法有些規定過于簡單、抽象和模糊。主要表現在:“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的規定不全面,對損害的確定認定不夠明確,公共利益條款太原則,反規避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等等。一、《2004年條例》的不足

3、程序法有關規定還不夠明確,缺乏透明度。具體表現在:反傾銷調查制度有關概念不明確,缺少代表第三國的反傾銷行動的規定,司法審查制度與WTO《反傾銷協議》要求有差距,等等。第四節完善中國反傾銷立法之建議二、完善中國反傾銷立法之建議(一)提高立法層次,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法》。建議在《2004年條例》的基礎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一部《反傾銷法》;國務院根據《反傾銷法》,另行頒布內容比較具體,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反傾銷條例》;各主管反傾銷事務的主管部門制定更具操作技術性的實施細則。二、完善中國反傾銷立法之建議(二)充分認識反傾銷的貿易保護作用,堅持貿易保護和公平競爭兼顧的立法指導思想。我國反傾銷立法應當在WTO規則允許的框架下堅持貿易保護與公平競爭兼顧的指導思想,而不能一味只為維護公平競爭。應當清楚,貿易保護與公平競爭并不是絕對對立的,公平競爭所帶來的健康競爭環境有利于一國貿易的發展;而貿易保護能抵消國內產業的某些劣勢,可使一國產業公平地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二、完善中國反傾銷立法之建議(三)完善傾銷的確定規定。首先,應借鑒《反傾銷協議》和國外經驗,以排除法確定“正常貿易過程”,并規定“非正常貿易過程”中正常價值的確定方法。其次,進一步明確規定確定出口價格的方式。再次,借鑒《反傾銷協議》,詳細規定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比較的方法。二、完善中國反傾銷立法之建議(四)完善損害的確定規定。建議借鑒《反傾銷協議》和國外反傾銷法的經驗,把《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中的有關審查因素適當補充到法律法規中去。從貿易保護與公平競爭兼顧的指導思想出發,建議按照國際通行做法采用“原因之一”標準,在有關條款中加以明確。二、完善中國反傾銷立法之建議(五)強化“公共利益”條款。歐盟384/96號《反傾銷條例》將為了共同體的利益,對傾銷產品進行干預是必要的作為征收反傾銷稅的三個必要條件之一。建議按照《反傾銷協議》的精神,參照內容相對完善的歐盟公共利益條款,細化我國反傾銷法中有關公共利益原則的規定,或者盡快出臺反傾銷條例的實施細則,對公共利益條款作出具體規定。二、完善中國反傾銷立法之建議(六)增強反規避措施的可操作性。所謂反傾銷規避,是指一國商品被進口國征收反傾銷稅后,出口商通過采用進口國組裝、第三國組裝、輕微改變產品、后期改進產品等方法和手段,達到減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傾銷稅目的行為。

反規避措施是為了防止被實施反傾銷的產品進口商將其產品分解或改頭換面或采取其他措施繼續向進口國出口,而將正在生效的反傾銷措施擴大適用于傾銷產品的零部件或改裝后的產品的措施。我國完全有必要完善反規避法律制度,對規避行為做出具體判斷標準,明確對規避行為應采取的具體措施,以增強實際操作性。二、完善中國反傾銷立法之建議(七)進一步完善反傾銷調查制度。有些相關的概念需要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應當對主管機關自行立案調查的情形規定具體化。建議采用概括性與列舉式相結合的方式對其加以規定。宜增加代表第三國的反傾銷行動的規定。具體內容可以參照《反傾銷協議》第14條的規定。二、完善中國反傾銷立法之建議(八)進一步完善司法審查制度。確立司法審查為唯一終局效力的地位。建議刪除《2004年條例》第53條中“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規定。設立專門法院管轄反傾銷案件。可以在北京設立專門的國際貿易法院,由其受理一審反傾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國際貿易法庭負責二審。這樣既可以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又能夠提高司法效率。問題與思考1.《反傾銷條例》在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時,應審查哪些方面?2.《反傾銷條例》規定在什么情況下可溯及征收反傾銷稅?3.《反傾銷條例》規定在什么情況下可終止反傾銷調查?4.什么是價格承諾?5、談談你對完善中國反傾銷立法的建議。6、試述反傾銷中的“公共利益”問題。9、春去春又回,新桃換舊符。在那桃花盛開的地方,在這醉人芬芳的季節,愿你生活像春天一樣陽光,心情像桃花一樣美麗,日子像桃子一樣甜蜜。4月-254月-25Tuesday,April22,202510、人的志向通常和他們的能力成正比例。16:00:3716:00:3716:004/22/20254:00:37PM11、夫學須志也,才須學也,非學無以廣才,非志無以成學。4月-2516:00:3716:00Apr-2522-Apr-2512、越是無能的人,越喜歡挑剔別人的錯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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