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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220.01CCSC803206Firesafetymanagementregulationsforelectricbi2024-09-03發布IDB3206/T1090—2024前言 32規范性引用文件 33術語和定義 34總則 45電動自行車使用人的管理 45.1一般規定 45.2使用 55.3停放 55.4充電 55.5維護保養 56銷售維修售后服務單位的管理 57停放充電場所設置 67.1一般規定 67.2架空層作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 67.3充(換)電柜 67.4充(換)電站 78停放充電場所消防管理 78.1管理主體 78.2日常管理責任 88.3消防設施器材管理 88.4停放充電管理 8參考文獻 DB3206/T1090—2024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隊提出并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隊。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花冰、魏志強、李繼軍、朱德海、季恒葦、曹華、張南燕、薛德沅、李小龍、郭曉丹。本文件為首次發布。8DB3206/T1090—2024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范本文件規定了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總則、電動自行車使用人的管理、銷售維修售后服務單位的管理、停放充電場所設置和停放充電場所消防管理。本文件適用于電動自行車使用人、銷售維修售后服務單位及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管理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相關消防安全管理可參照執行。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17761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25201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T42236.1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第1部分:技術規范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8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1251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5036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規范DB32/T4696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規程DB32/T3904-2020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技術規范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electric-bicyclechargingparkingarea為電動自行車提供停放、充電或同時具備兩種使用功能的場所。注:包括電動自行車停車場和電動自行車庫。3.2電動自行車停車場electricbicycleparkingyard/shed用于電動自行車停放或充電的室外場地或構筑物。3.3電動自行車庫electricbicyclegarage設置在建筑物內用于電動自行車停放或充電的場所。3.4充電設施chargingfacilitiesDB3206/T1090—2024為電動自行車或蓄電池組集中提供電能的相關設施的總稱。注:包括交流充電控制器、充電柜、換電柜和充電插座等。3.5換電柜batteryswapcabinet采用柜體結構,將交流電轉換為直流電,具有為多個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組進行充電,能實現蓄電池組租賃和交換的設備。[來源:GB/T42236.1-2022,3.6]3.6充電柜chargingcabinet采用柜體結構,通過充電控制器,提供多路220V交流電,為多個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組進行充電的設備。[來源:GB/T42236.1-2022,3.7]3.7充(換)電站charging/batteryswapstation由一組或多組充(換)電柜組成,為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進行集中充(換)電的建筑。3.8充電車位chargingparkingspace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場所內設置的具有充電功能的停車位。3.9停放車位parkingspace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場所內設置的不具有充電功能的停車位。4總則4.1應選購符合GB17761規定,獲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4.2電動自行車的使用、充電、維護保養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和相關標準。4.3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宜采取集中停放、集中充電的方式。4.4電動自行車停放和充電應選擇指定的固定區域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臨時停放時,宜選擇空曠場地等相對安全的地點。4.5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時,建設單位應同步規劃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并納入總體方案審核內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具備條件的應按照區域內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空間布局等實際情況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相關審批部門應予以保障,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在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周邊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4.6管理單位宜采用電梯阻入、電池定位、電子圍欄等先進的技術防范措施規范電動自行車停放、充4.7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防火設計和消防管理除應符合本文件外,尚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規定。5電動自行車使用人的管理5.1一般規定5.1.1應熟練掌握電動自行車正確使用、充電方法和使用過程中的火災風險、預防措施,接受管理單位的統一管理,積極參加消防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活動。5.1.2不應隨意拆卸、更換或改裝電動自行車電器部件,不應要求銷售維修售后服務單位為其購置的車輛實施拆除限速器、篡改電池組容量和電壓等違規改裝。DB3206/T1090—202485.1.3電動自行車使用人應遵守電動自行車相關停放、充電安全管理規定,不應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及人員密集場所、居民住宅等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不應使用電梯轎廂運載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5.2使用5.2.1行車前應檢查電源電路、燈光照明電路等工作狀態是否正常。5.2.2在積水路段行駛,水位高度不宜超過電動輪轂軸承座的下沿,防止水位淹沒電機、蓄電池等帶5.2.3電動自行車出現故障報警等信號,應立即停止電動自行車運行。5.3停放5.3.1電動自行車停放時,應關閉電源鎖,斷電停放。5.3.2電動自行車宜停放在專用停放場所,車身周邊不應有可燃物堆放。5.3.3不應將易燃易爆物品等留滯在電動自行車納物箱內。5.3.4電動自行車停放應遠離燃氣設施、變配電設施等安全重點部位。5.3.5電動自行車長時間存放時,應關閉車輛電源開關,存放在陰涼處。5.4充電5.4.1電動自行車應在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的充電場所進行充電。5.4.2電動自行車充電方式、充電時長應遵守產品說明書要求,不應一座多充或者長時間過度充電。5.4.3充電前應檢查充電設施是否處于正常狀態,并關閉電動自行車電源鎖。5.4.4充電期間,充電器宜放置在平穩的支撐物上,不應放在鞍座、尾箱、防寒圍擋等可燃物上。5.4.5充電時不應在蓄電池和充電器上加蓋任何物品。5.4.6不應混用不同品牌、不同種類、不同規格的電池和充電器。5.4.7不應從室內拉接電線進行飛線充電。5.4.8應保持電動自行車周邊通風干燥,不應在高溫高濕、過量油煙、粉塵等不良環境下充電。5.4.9發現指示燈異常、充電器外殼過熱、電池鼓脹等不良現象,應立即停止充電。5.5維護保養5.5.1更換充電器時應選擇與蓄電池型號匹配的合格充電器產品。5.5.2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應送交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處理,或者送交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理,不應隨意丟棄。5.5.3清潔車輛時不應使用蒸汽或高壓水柱沖洗車輛,不應用水流沖洗充電插口、線束接插件及保險絲管等電器部件。5.5.4電動自行車電器組件宜保持干燥,重度泡水的電動自行車,應由專業人員檢測、維修。6銷售、維修、售后服務單位的管理6.1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及配件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6.2不應對出廠后的電動自行車實施下列行為:a)拼裝電動自行車;b)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和蓄電池及充電器等,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及充電器等;c)將回收車輛配件以舊充新再次出售;DB3206/T1090—202486.3提供廢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的單位應建立廢舊蓄電池管理臺賬,并將廢舊鉛蓄電池移交至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統一處理,不應移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應將廢舊鉛蓄電池翻新或二次銷售。6.4更換蓄電池應由專業人員按車輛整車示意圖、電池安裝圖和電氣原理圖進行安裝更換。6.5維修或售后服務活動中,發現電線束、電源軟線或導線破裂、損壞,插頭插座和開關等電氣裝置損壞時,應及時通知使用人并由專業人員進行修理。6.6銷售維修售后服務場所不應設置人員住宿。6.7營業結束后,場所內除需要24h供電的消防設施、智能監控系統外,其他用電設施設備應當斷電。7停放充電場所設置7.1一般規定7.1.1電動自行車庫與其他建(構)筑物、可燃材料堆場、儲罐(區)等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50016、GB50067和GB55037等標準中民用建筑的相關規定。7.1.2廠區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宜布置在生活、辦公等非生產區域,不應設置在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高危區域,不應與甲、乙類廠房、倉庫貼鄰或組合建造。7.1.3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并反饋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7.1.4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配備適用于撲救A、B、C、E類火災的滅火器,宜配備手提式水基型滅火器或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并宜結合滅火救援需要配備滅火毯、快速移車裝置等器材。7.1.5符合DB32/T3904-2020中6.1.3條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停車場,當不需要按照電動自行車庫相關要求執行時,應設置具備無線通訊功能的獨立式火災報警探測器和簡易噴淋系統。7.1.6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內不應設置人員住宿場所,不應存放與車輛充電、停放無關的可燃物、易燃易爆物或設備。7.1.7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設置門禁系統時,應確保斷電后疏散門處于可開啟狀態,或設置緊急開門裝置。7.1.8電動自行車停車場充電區域應設置防風雨棚或采用其它有效的防水措施。7.1.9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全域安裝24h視頻監控系統,有條件的可設置具備火焰識別功能的視頻監控系統,視頻監控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a)圖像應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場所實時顯示;b)攝像頭應覆蓋所有停放充電位置;c)圖像應具備儲存、查詢、回放功能;d)圖像存儲時間應不少于30天。7.1.10對于老舊住宅小區、城中村等受場地、建筑等條件限制難以按本規范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可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替代性的消防安全措施,其設計方案應經專題研究論證后確定。7.2架空層作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7.2.1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設置在建筑架空層時,其防火分區面積不應大于500㎡,并應采用沒有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與建筑的采光通風井、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其他部分進行有效的防火分隔,不應占用、堵塞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公共門廳。7.2.2進行防火分隔時,面向室外的架空區域不得封閉。7.2.3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或安全出口,不應經由架空層設置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通至室外,疏散樓梯間在首層應直通室外。7.3充(換)電柜DB3206/T1090—202487.3.1充(換)電柜應符合GB/T42236.1規定。7.3.2充(換)電柜宜在室外場地獨立設置。不應設置在高溫、易積水和易燃易爆物品等場所,不應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7.3.3充(換)電柜應成組布置,每組充(換)電柜的總倉數不宜大于36個,相鄰充(換)電柜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1m,組與組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6m。7.3.4充(換)電柜與建筑物外墻門、窗、洞口等開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間距不應小于6.0m。當建筑物外墻保溫或裝飾材料燃燒性能等級低于B1級時,電動自行車停車場場地邊界與建筑物外墻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間距不應小于6.0m。7.3.5充(換)電柜應接入運營或管理單位的控制系統,實時上傳充電負載、故障監測、火災報警等信息,運營管理系統應具備遠程干預控制功能。7.4充(換)電站7.4.1充(換)電站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7.4.2充(換)電站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且應滿足GB50016工業建筑耐火等級的相關規定。7.4.3充(換)電站與其他建(構)筑物、可燃材料堆場、儲罐(區)等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50016、GB50067和GB55037等相關標準規定。7.4.4充(換)電站應獨立建造。確有困難的,可與其他建筑合建,不應與甲、乙類工業建筑、文物保護建筑、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等貼鄰或組合建造。7.4.5與其他建筑合建時,應設置在建筑首層直通室外的場所,并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確需設置的門、窗應采用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不應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7.4.6單獨建設的充(換)電站宜為單層建筑,其占地面積不應大于180㎡,防火分區面積不應大于60㎡;與其他建筑合建時,充(換)電站部分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60㎡。7.4.7充(換)電站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30m,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設置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7.4.8單獨建設的充(換)電站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水龍。與其他建筑合建時,當合建建筑不需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的,充(換)電站部分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水龍。7.4.9充(換)電站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排煙設施、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等消防設施,且應符合GB50016、GB50116、GB55036、GB50084、GB51251、GB51309等標準相關要求。7.4.10充(換)電站應配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可燃氣體探測器應根據電池熱失控可能產生的氣體類型進行選型。7.4.11充(換)電站應設置鐵制水桶、鐵鍬、消防手套等應急處置裝備,水桶容積應能確保單個電池被水完全浸沒,且不應小于50L。8停放充電場所消防管理8.1管理主體8.1.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負責管理本單位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應負責其管理服務對象內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單位應負責充電設施的安裝、管理和維護。8.1.2未設物業管理服務的村(居)民區,應明確該居民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體負責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8.1.3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應當確保出租的場所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消防安全責任。屬于多產權建筑的,相關產權人、使用人應當確定或DB3206/T1090—20248者委托統一管理人對消防安全實施統一管理。8.2日常管理責任8.2.1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管理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a)實行消防安全掛牌管理,主動公開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維護人以及相關聯系方式,并及時更新;b)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檢查巡查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定期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加強夜間防火巡查。防火檢查和巡查應如實填寫檢查和巡查記錄,及時消除隱患。發現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的,應當制止并組織清理;對拒不配合的,應當向相關部門報告;c)加強防范常識宣傳和典型火災案例警示教育,引導群眾增強消防安全意識,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電動自行車火災防范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d)針對電池火災事故,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滅火疏散演練。e)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就近位置建設微型消防站,每月至少開展1次訓練,做好火災處置準備工作;f)定期組織相關管理人員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消防設施和器材使用、火災報警、電池火災應急處置方法等。8.2.2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做好充電設施的日常安全維護工作,確保配電、充電、消防等設施完整;及時清理不能提供服務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設施,保證相關設施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應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檢修,檢修作業應由相關專業人員實施。8.3消防設施器材管理8.3.1應定期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且應符合GB25201、DB32/T4696等相關標準規定。8.3.2消防設施器材周邊應有明顯標識,不應遮擋、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8.3.3使用電池供電的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應定期更換電池,其報警信號應反饋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8.3.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宜接入城市消防聯網監測系統。8.3.5消防系統的運行維護應由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與建筑消防設施統一管理,確保系統不間斷正常運行。8.4停放充電管理8.4.1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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