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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施工準備階段
1.1建設程序
1.1.1項目基本建設程序應完備,并及時辦理開工備案及質量監督
手續。
1.1.2項目具備開工條件時,施工項目部應向監理、建設單位申請
開工。
1.2項目管理體系
1.2.1一般規定
1.2.1.1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建設活動應符合《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
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4號)有關要求。
1.2.1.2建設、總承包、施工、監理單位應組建(現場)項目部。
1.2.1.3各項目部應按照本指南“制度建設標準化”有關規定建立
健全質量、安全、環保等相關制度,并匯編成冊。
1.2.2質量安全目標
1.2.2.1開工初期,參建各方應確定質量安全目標,目標應量化、
合理、可操作。同時應設立相應的考核指標并檢查落實。
1.2.3項目部組織機構設置
1.2.3.1一般要求
(1)項目部組織機構的建立應遵循下列原則:
①組織機構科學合理;
②有明確的管理目標和責任制度;
③建設單位以外的項目部機構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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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項目部人員應相對穩定,并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履行
變更手續。
(2)項目部組織機構應確定項目管理相關的職責、權限和應承
擔的風險。
(3)項目部管理層管理層應按項目管理目標對項目進行協調和
綜合管理。
(4)管理層的項目管理活動應滿足以下要求:
①制定并落實項目管理制度;
②實施計劃管理,保證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
③對項目部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考核和服務。
1.2.3.2建設單位組織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設單位應明確項目建設分管領導,成立本單位項目安全
生產領導小組,設置質量和安全管理部門。
(2)建設單位及其項目部人員資格、現場管理人員數量及管理
能力應符合規定。
項目主要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具有與建設項目相適應的管理
經驗,至少在2個類似的水運建設項目的工程、技術、計劃等關鍵崗
位擔任過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還應當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或
者相應的技術能力。
項目管理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應當滿足該項目管理需要。工程
技術、質量、安全和財務等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經
驗,以及相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相應的技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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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設單位應組織各參建單位組成項目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4)建設單位不具備上述項目建設管理能力的,應當委托符合
要求的代建單位進行項目建設管理。
1.2.3.3監理項目部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滿足合同和《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范》等要求。
(2)各崗位人員任職資格和人數應滿足《福建省交通質監局關
于規范水運工程監理項目部人員配置管理意見(試行)的通知》(閩
交質監〔2012〕200號)等有關規定,職責、權限應明確。
(3)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1.2.3.4施工項目部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滿足合同和施工要求,設立的職能部門與工作崗位應滿足
工程施工需要。
(2)各崗位人員任職資格應符合要求,職責、權限應明確。
(3)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1.2.4質量安全責任
1.2.4.1建設單位質量責任應符合(不限于)下列規定。
(1)建設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管
理,及時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2)建設單位應根據水運工程項目的特點和技術要求,選擇具
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
(3)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建立健
全質量保證體系,建立質量管理制度,落實質量崗位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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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設單位應向相關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
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應真實、準確、齊全。
(5)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以各種名義迫使或變相迫使承包方
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科學確定并嚴格執行合理的建設工期,不應
隨意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
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6)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
設備的,建設單位應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
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
筑構配件和設備。
(7)鼓勵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新技術應用,推進項目管
理信息化、標準化建設,積極組織創建“品質工程”、“平安工程”。
(8)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
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
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按規定辦理工程檔案驗收手續。
1.2.4.2建設單位安全責任應符合(不限于)下列規定。
(1)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水運工程
建設管理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2)建設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相關工程
技術標準的要求,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簽訂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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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責任書。
(3)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
設強制性標準,不應對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
安全評價、材料供應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
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
(4)建設單位在編制水運工程招標文件時,應依法對施工單位
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情況、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
確要求,并單列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安全生產費用應滿足規定。
(5)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
取和使用有關要求,按規定及時支付安全費用。
(6)建設單位應按規定開展港口工程施工總體風險評估。
(7)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結合工程實際編制本項目平安工
地建設計劃和目標,建立平安工地建設、考核、獎懲等制度,將平安
工地建設情況納入合同履約管理;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應組織施工開
展自查自糾和自我評價,組織監理單位開展監督檢查,每半年對施工、
監理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設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8)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體
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對施
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組織施工現場日常檢查、隱患排查,
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作出處理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9)建設單位應確保工程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
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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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設單位應針對工程項目特點組織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
預案,定期組織救援演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
案,組織力量搶救,保護好事故現場,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2.4.3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責任應符合(不限于)下列規定。
(1)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有關技術規
范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2)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應真實、準
確,滿足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
(3)設計單位應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
件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
備,應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應符合國家規
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
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5)設計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全過程的質
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設計文件編制、復核、審核、會簽和批準制度;
嚴格履行工作程序,堅持按程序辦事;明確各級質量責任,實行質量
終身負責制。
(6)設計單位應以工程質量、安全、耐久性為核心,強化工程
全壽命周期設計和精細化設計,并從設計源頭推廣性能可靠、先進適
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限制影響工程質量安全的落
后工藝工法和設施設備的應用;以推進模塊化建設為方向,統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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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的可操作性和維護的便捷性,積極在工程設計中采用易于工廠化
生產、裝配化施工的結構或構件,促進結構或構件設計標準化和通用
化。
(7)設計單位應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
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1.2.4.4勘察、設計單位安全責任應符合(不限于)下列規定。
(1)勘察單位應對勘察結論負責,設計單位應對其設計負責。
(2)勘察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進行勘
察,重視地質環境對安全生產的影響,提交的勘察文件應真實、準確,
滿足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對可能引發水運工程安全生產隱患的
地質災害提出防治建議。
(3)設計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
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4)設計單位應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
安全的不良地質、技術復雜、工程重點部位和環節,應在設計文件中
注明,并提出施工指導意見。
(5)在工程所在區域地質災害嚴重或工程建設活動可能引發地
質災害時,設計單位應結合建設單位的要求、勘察單位的建議,詳細
編制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6)設計單位應就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建設、施工、監理
單位作出詳細說明;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工程和
特殊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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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7)設計單位應對施工過程中發現工程設計不能滿足施工作業
安全條件的設計方案及時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變更設計圖
紙。
1.2.4.5監理單位質量責任應符合(不限于)下列規定。
(1)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2)監理單位應及時建立現場機構,健全工程監理質量保證體
系,配備必要的設備,確保對工程進行有效監控。
(3)監理現場應配備相應的檢測、通訊、交通工具等設備,設
有經資質認定合格的獨立試驗室。監理應按規定進行獨立抽檢,抽檢
方法、頻率應滿足要求。
(4)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行業
規范、設計文件、合同約定等對施工質量、進度、費用和施工承包合
同執行情況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5)監理單位應當按要求嚴格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技
術方案、工程開工報告等。
(6)監理單位的人員不得向施工單位介紹施工隊伍、建筑材料
和儀器設備,謀取不正當利益。
1.2.4.6監理單位安全責任應符合(不限于)下列規定。
(1)監理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
標準、監理規范及監理服務合同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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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監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審查核驗制
度、檢查驗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定期召開工地例會,針對薄弱環
節,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
(3)監理單位應建立健全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總
監理工程師及安全監理人員需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后方可上崗。
(4)監理單位應根據專項風險評估報告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工
程開工報告中的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安
全專項施工方案,同時還應審查施工安全總體;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
分項工程,應編制專項監理細則,明確安全監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
點以及對施工安全措施的檢查方案。
(5)監理單位應建立安全監理責任制,落實安全監理責任,監
督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重點監管施工的關鍵部
位、關鍵環節、關鍵工序;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及時督促施工單位
整改,必要時可以下達停工指令,并向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
(6)監理單位應及時、真實、完整地做好安全監理記錄,填報
安全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
(7)監理單位應按規定開展平安工地建設,編制工作方案,將
平安工地建設作為安全監理的主要內容。
(8)監理單位應參加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按規定
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事故情況,配合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1.2.4.7施工單位質量責任應符合(不限于)下列規定。
(1)施工單位在工程施工準備期、施工期、缺陷責任期內應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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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建立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建立質量管理制度,落實質量崗位責任
制,并對其施工的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2)施工單位應依據有關水運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
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規定,按照設計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藝要求組
織施工。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
施工圖有差錯的,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3)施工單位應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
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半成品和設備進行質量檢驗,檢驗應書面記錄、
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加強施工過程
中的自檢、互檢和交接檢工作,嚴格執行工程報驗程序,每道工序應
自檢合格,并報監理認可后,方能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對隱蔽工程,
質檢人員應現場全過程監控,簽認原始記錄。
(5)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
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直至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文件的
要求。
(6)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
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1.2.4.8施工單位安全責任應符合(不限于)下列規定。
(1)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
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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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
安全檢查記錄。
(2)施工單位應將安全生產費用專款專用,應用于施工安全防
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
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3)施工單位應按規定組織開展施工安全專項風險評估,并貫
穿整個施工過程。
(4)施工單位為平安工地建設的實施主體,工程開工前,應結
合工程實際和具體工程內容編制本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設方案。工程實
施過程中,應及時開展自查自糾和自我評價,改進安全管理中的薄弱
環節。
(5)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沿線各交叉口、施工起重
機械、拌和場、臨時用電設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
以及孔洞口、基坑邊沿、腳手架、碼頭邊沿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
安全警示標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施工單位應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
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
工單位應做好現場防護和值守。
(6)施工單位應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建立檔案,并確定
專人管理;安全技術資料內容準確真實、項目齊全、手續完備。
(7)施工單位應為施工現場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意
外傷害保險費。
(8)施工單位應針對本工程項目施工特點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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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預案,經本單位安全和技術部門審查,技術負責人審核確認、監理
工程師批準后實施,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應立即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啟動事故應急預案,
組織力量搶救,保護好事故現場。
1.2.4.9安全生產責任書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設單位應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參
建單位每年簽訂一次安全生產責任書。
(2)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根據內部各崗位職責簽訂年度安
全生產責任書。
1.2.4.10質量責任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設單位在項目辦理監督手續時,按要求向項目質量監督
機構報備建設、施工、監理、設計、檢測等單位的《水運工程質量責
任登記表》。
(2)相關人員變更后,應及時進行質量責任登記和報備。
1.3施工安全風險辨識和風險評估
1.3.1一般規定
1.3.1.1建設項目應根據要求開展施工安全風險辨識和風險評估
工作。
1.3.1.2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規模、特點、同類項目建設管理經驗
及風險初步預判情況等確定是否開展施工總體風險評估。對擬開展總
體風險評估的,應在施工圖設計完成后、項目招投標前完成(最遲不
應晚于項目開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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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施工單位應在開工前開展風險辨識、評價和分級。
1.3.1.4施工安全專項風險評估貫穿整個施工過程,分為施工前專
項風險評估、施工過程專項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預期效果評價。對規
模大、技術含量高或采用四新技術的工程項目應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評
估。
1.3.2風險辨識
1.3.2.1風險辨識、分析與估測應符合《港口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
估指南》(沿海碼頭、護岸及防波堤分冊)等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
1.3.2.2施工單位應根據確定的風險等級,制定相應的施工安全技
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告知從業人員。
1.3.2.3根據風險辨識情況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
練。
1.3.3施工安全風險評估
1.3.3.1施工單位應根據風險評估結論,完善施工組織設計和危險
性較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制訂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對項目施工過
程實施預警預控。
1.3.3.2施工安全風險評估應遵循動態管理的原則,當工程設計方
案、施工方案、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施工隊伍等發生重大變化時,
應重新進行施工過程專項風險評估。
1.3.3.3工程開工后,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安全風險控制措施的
落實情況開展檢查,對施工中存在的重大隱患應及時提出整改措施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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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施工安全專項風險評估工作費用應在項目安全生產費用
中列支。
1.3.3.5應急預案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項目部應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編制應
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2)項目部應根據致險因素及環境因素辨識、評價(評估)結
果,編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②本地區、本項目、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③本地區、本項目、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評估)情況;
④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⑤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⑥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項目、本單位的應急
工作需要;
⑦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⑧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3)項目部應針對危險場所區域和存在重大隱患的施工現場,
如火工品庫、氧氣、乙炔瓶庫、發電房及資料檔案室等,編制現場處
置方案。
1.3.3.6應急準備應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
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
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查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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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項目部應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建立預警機制,做到
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1.3.3.8應急響應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事故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盡快將事故情況報告給上級
和有關部門。
1.4技術準備
1.4.1建設單位
1.4.1.1建設單位應確保工程開工條件完備,工程項目前期基本建
設程序完整、手續辦理齊全。
1.4.1.2建設單位應健全項目管理機構和制度,制定質量安全管理
目標、制度和措施。
1.4.1.3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召開設計交底及圖紙會審。
1.4.1.4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開展測量控制點的
移交工作,包括現場控制點和書面資料的移交。
1.4.1.5施工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和相關的
安全防護條件,并組織勘察、設計和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文件
的安全技術交底。
1.4.1.6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監理單位辦理工地試驗室認定手
續,并將認定結果及時報備質量監督機構。
1.4.1.7建設單位應收集和整理工程各階段形成的文件,并進行立
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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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設計單位
1.4.2.1參加設計交底會,及時對設計文件進行修改完善。
1.4.2.2設計單位應按照合同要求派駐設計代表,提供有關設計服
務。
1.4.3施工單位
1.4.3.1組織人員對施工圖紙進行審閱,形成書面意見,并參加設
計交底會。
1.4.3.2根據項目特點和設計圖紙,收集和配備相適應的施工技術
規范及工程質量檢驗標準等,建立工作依據文件目錄清單,并及時更
新。
1.4.3.3建立工程技術內業資料管理檔案,明確各項記錄表式,設
立檔案室,并建立內業資料總目錄。
1.4.3.4完成工程相關圖紙、資料交接,形成交接記錄。
1.4.3.5完成控制點和基線的移交與復核,建立施工測量控制網,
施工放樣手續齊全。
1.4.3.6施工組織設計
(1)項目開工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經公司(合同單位或其
授權單位)審核批準后報送監理、建設單位審批。
(2)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應選用較成熟的工藝方法和
先進的工藝技術、設備、材料,嚴禁使用已淘汰的工藝。
1.4.3.7進行單位、分部、分項工程的劃分,經監理、建設單位批
準后報項目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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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根據《福建省公路水運工程工地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
建立工地試驗室,報送監理、建設單位審查認定。
1.4.3.9人員、設備等生產要素應投入到位。
1.4.4監理單位
1.4.4.1工程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主持編制監理規劃,經監理
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報送建設單位備案。
1.4.4.2由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根據監理規劃編寫相應專業的監理
實施細則,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實施,報送建設單位備案。
1.4.4.3應根據合同文件的要求并結合工程項目的實際,制定各類
記錄、報表、圖式。
1.4.4.4組織對施工項目部進行監理工作交底;組織監理內部工作
交底。
1.4.4.5工程項目開工前,應主持(或參加由建設單位主持)召開
第一次工地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
1.4.4.6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測量控制點的移交工作,并做好控制
點和基線復核工作。
1.4.4.7參加設計交底會,并提出書面意見。
1.4.4.8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提出審查意見,并經
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認。
1.4.4.9審核施工項目部的質量安全保證體系。
1.4.4.10對分包單位進行審查。
1.4.4.11根據《福建省公路水運工程工地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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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地試驗室,報送建設單位審查認定;審查施工單位工地試驗室。
1.4.4.12審查工程開工報審表及相關資料,具備開工條件時,由
總監理工程師簽發開工令,并報建設單位。
1.4.4.13設立檔案室,建立監理臺賬目錄,及時匯總整理歸檔資
料。
1.5施工現場布置
1.5.1一般規定
1.5.1.1大型水運工程項目辦公區、生活區、預制場、鋼筋加工
場、拌合站宜按照工廠化管理要求進行規劃建設,并應符合安全使用
有關要求,其他水運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
1.5.1.2場站建設、場內道路、材料存放及加工場地、標識標牌
應符合本指南“工地建設標準化和安全防護標準化”的相關規定。
1.5.2大臨設施
1.5.2.1臨時碼頭、施工平臺、棧橋、臨時圍堰等大臨設施應符
合下列規定。
(1)應編制專項設計方案,并附計算書和施工圖紙,報送監理
單位審核批準后實施。
(2)在施工過程應進行檢驗和隱蔽驗收,并形成記錄;建成后
經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使用過程應定期進行沉降位移觀測和檢查。
(4)安全防護應符合本指南“安全防護標準化”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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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階段
2.1一般規定
2.1.1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準備工作
2.1.1.1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已審批,手續齊全。
2.1.1.2完成質量安全技術交底。
2.1.1.3原材料、構配件按要求完成進場驗收且合格,報驗手續完
整。
2.1.1.4作業人員已按計劃進場,報驗手續完整。
2.1.1.5施工機械設備已按計劃進場,報驗手續完整。
2.1.2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安全條件審查
2.1.2.1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單位在申請分部分項工程開工時,應向監理部報送分
部分項工程開工報告,報告中應含有對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生產條件
自查情況的書面材料。書面材料包含《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安全生產
條件申請檢查表》(見表2.1-1)和表格附件欄中要求的相關資料。
自查情況應經項目部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技術負責人檢查合格,
項目負責人簽字后報審。
(2)安全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
產條件進行核查。分部分項工程滿足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及相關要
求,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開工。
2.1.2.2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負責人,制定相應的安全
19
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對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
管線等,進行安全風險論證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3)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明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開工
前應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
程師簽字審批。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附安
全驗算結果,并應組織專家對單獨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4)應將有關施工安全技術要求逐級向各職能部門、施工作業
班組、一線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向作業人員書面告知操作規
程和應急措施,并做好交底記錄。
(5)針對工程特點制訂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6)特種作業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所有從業人
員應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7)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等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
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勞動
防護用品。
(8)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用電管理人員應符合要求。
(9)施工機械設備通過進場驗收;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
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并將登記
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施工機械設備應明確安全管理責任
人,操作人員、維修保養人等,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
(10)明確相關過程的安全檢查記錄。
20
表2.1-1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申請檢查表
承包單位:合同號:
監理單位:編號:
開工項目:
樁號(部位):
申請開工日期:
計劃完工日期:
安全生產條件自查情況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負責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致監理工程師:
上述分部分項工程已具備開工安全生產條件,申請檢查。
承包人:日期:年月日
1、安全保障體系、管理人員名單及其安全職責等;
2、風險評估情況及防范措施;
3、危險性較大工程專項安全施工方案;
附4、一線工人的數量,及安全交底、危險告知和安全培訓情況;
5、現場施工臨時用電情況和用電責任人;
件6、施工機械設備的驗收情況和相關責任人;
7、現場的安全標志牌和防護措施情況;
8、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配備到位情況;
9、相關過程的安全檢查記錄表。
監理意見:結論:
專業監理工程師:
日期:年月日
駐地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
安全監理工程師: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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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履約管理
2.2.1主要人員
2.2.1.1應按合同約定指派項目主要人員,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崗
履職。施工、監理等單位更換人員應事先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及時辦
理變更手續。
2.2.1.2主要人員發生變更,其執業資格等級、資歷條件等應滿足
合同要求。
2.2.1.3施工、監理等單位主要人員短期離開施工場地,應事先征
得監理、建設單位同意,辦理請假手續,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
2.2.1.4建設單位應依據合同對施工、監理主要人員實施日常監督
管理,定期對施工、監理等單位主要人員到崗率和履行崗位職責情況
進行檢查和考核。
2.2.2主要船機設備
2.2.2.1進出場前應報送監理單位審批。
2.2.2.2進場的主要船機、設備的規格、數量應符合合同約定,且
滿足施工進度要求。
2.2.3設計變更
2.2.3.1建設單位應建立設計變更制度,加強設計變更管理。
2.2.3.2設計變更應能夠滿足工程質量、結構安全及原設計功能要
求,不降低工程標準。
2.2.3.3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設計變更程序。
2.2.3.4在施工中出現設計圖紙有誤或地質條件與設計要求出入
22
較大或其他嚴重不合理設計時,監理單位應組織相關單位在3天內提
出處理意見。施工單位應在取得(經審查批準)修改圖紙后,按監理
工程師指令組織施工。
2.2.3.5建立項目施工設計圖紙及設計變更圖紙的管理臺賬,更新
有效圖紙目錄。
2.2.3.6要根據設計變更圖紙及時組織技術人員調整修訂原有施
工方案,重大的設計變更應修訂原有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
并按照規定報批程序重新審批。
2.3分包管理
2.3.1勞務分包
2.3.1.1施工單位應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監理機構負責
監督制度的落實。
2.3.1.2施工單位應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
勞務分包單位。
2.3.1.3勞務分包單位確定后,施工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雙方應依
法在勞務分包隊伍進場施工前簽訂正式的勞務分包合同。
2.3.1.4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后,應報建設單位備案。
2.3.1.5監理單位負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勞務分包單位的資質、勞
務分包合同及作業人員崗位證書進行審查。
2.3.1.6勞務分包單位從事勞務分包作業時,應設立項目管理機
構,配備勞務負責人及技術負責人,履行管理義務,并接受施工單位
(承包單位)的現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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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7施工單位(承包單位)的職責應包含以下內容。
(1)負責對勞務分包單位進行現場管理和質量、安全監控。
(2)嚴格履行勞務分包合同,按合同約定及時結算勞務分包費
用。
(3)督促勞務分包單位做好勞務人員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
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保障現場勞務人員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4)依法為勞務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總承
包單位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勞務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5)負責勞務人員上崗前的技術、安全等方面的培訓工作。
2.3.2專業分包
2.3.2.1專業分包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2.3.2.2施工單位所選專業分包單位應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專業分
包合同簽訂后,應報建設單位備案。
2.3.2.3施工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建
立健全項目分包管理制度,對分包的合同簽訂與履行、進度管理、質
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活動進行管理。
2.3.2.4監理單位按照合同約定,負責對所監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
活動的管理,及時發現并制止承包人的違法分包行為,并通知建設單
位。
2.3.2.5分包人應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承包或分包工程的施工
活動實施管理。項目管理機構應具有與承包或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
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管理人員。
24
2.4教育和培訓、技術交底
2.4.1培訓教育
2.4.1.1參建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地方、行業及企業對員工安全
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適時組織員工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工
作,從業人員應按規定持有效的資格證書上崗。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
訓考核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4.1.2安全教育培訓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安全教育培訓
有“三類人員”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培訓、進場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
育、班前(崗前)安全教育等形式。
2.4.1.3安全教育培訓應有計劃地分級、分崗位、分工種實施,教
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2.4.1.4新工人進場應進行公司級、項目部級、崗位(班組)級三
級安全教育。
2.4.1.5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
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2.4.1.6新進人員和作業人員進入新的施工現場或者轉入新的崗
位前,應進行安全生產培訓。
2.4.2安全技術交底
2.4.2.1設計交底應包含下列程序和內容。
(1)工程開工前,設計單位應向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進行施
工圖設計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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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設計單位應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
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交底意見。
(3)對于采用的“四新技術”、特殊工藝要求、特殊性結構、特
殊構造的工程項目,設計單位應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
和預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4)針對施工過程中由于設計原因造成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
進行設計方案的修改和完善,滿足施工安全作業要求。
2.4.2.2施工交底應包含下列程序和內容。
(1)安全技術交底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并履行書面交底簽字手
續,不得代簽。
(2)安全技術交底應具體、明確、及時、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的規定。
(3)施工單位應加強對安全技術交底工作的檢查和督促整改。
2.4.2.3班組交底應包含下列程序和內容。
(1)施工技術人員應向施工作業班組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
交底。
(2)班(組)長(工區施工負責人)每天應根據當天作業的施
工要求、作業環境等分部位、分工種向工人進行工(班)前安全技術
交底。
(3)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參與班(組)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并監督實施;施工單位項目部內設的質量、安全管理部門等應督促施
工班(組)做好班(組)的交底工作。
26
(4)新進場工人在上崗操作前,應對其進行本工種的安全技術
操作規程的交底。操作內容或作業場地變化時應重新進行安全技術交
底。
(5)施工班組安全技術交底應突出以下內容:
①告知施工過程中的作業風險特點、重大致險因素及致險因
素;
②針對風險點和重大致險因素的預防措施;
③作業過程中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④特殊工序的操作方法和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標準要求;
⑤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采取的自救方法、緊急避險和緊急
救援措施等。
2.4.3施工監理交底
2.4.3.1監理機構在第一次工地會議后、下達開工令前應向施工單
位進行施工監理交底,并貫徹監理規劃內容;施工監理交底應由總監
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主持。
2.4.3.2施工監理交底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等;
(2)監理規劃;
(3)監理工作內容和有關報表的填報要求;
(4)監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4.4施工技術交底
2.4.4.1工程開工前,或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技術交底書,并及
27
時向有關施工人員交底。施工技術交底的簽字手續應完備。關鍵的工
序和部位、重要的分項工程應召開專門的技術交底會。
2.4.4.2各項技術交底記錄應編號歸檔作為工程技術檔案資料的
一部分。
2.4.4.3項目部施工技術交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以施工組織設計、工程設計文件、
施工合同、設備說明書等為主要內容,對項目部職能部門、主要技術
管理人員、分包單位有關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2)分項工程技術管理人員以專業(分項)施工組織設計、工
程設計文件、施工合同、設備說明書、作業指導書及上級交底相關內
容等為主要內容對班組管理人員、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2.5質量安全檢查
2.5.1一般規定
2.5.1.1質量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均應制定相應的質量檢查制度,明
確檢查的周期(時機)、內容、方法等,并應符合本指南“管理制度
標準化”有關要求。
(2)現場質量檢查的類型和內容應包括:
①開工前檢查,主要檢查是否具備開工條件、是否夠保持連
續正常施工以及能否保證工程質量;
②工序交接檢查,對于重要的工序或對工程質量有重大影響
的工序,應嚴格執行三檢制度,即自檢、互檢、專檢;未經監理工程
28
師檢查合格,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③隱蔽工程應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隱蔽覆蓋、掩蓋;
④停工后復工檢查,對因節假日、臺風汛期等客觀因素停工
后擬復工的,應經監理檢查認可后方能復工;
⑤分項、分部工程完工后的檢查,應經檢查驗收合格,并簽
署驗收記錄后,才能進行下一分項、分部工程的施工;
⑥成品保護的檢查,檢查成品有無保護措施以及保護措施是
否有效可靠。
(3)施工現場檢查、反饋、復查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建設、監理、施工單位按照檢查計劃、工作規則,對比標
準規范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對施工現場檢查存在的問題形成書面意
見;
②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檢查存在的問題在規定的時限內進
行整改,保留整改過程的書面和影像資料,形成書面整改報告;必要
時,監理單位應對整改過程進行旁站;
③檢查單位對施工單位的整改報告進行審查并對現場整改結
果進行復查;若整改不到位,繼續要求改進直至符合要求。
29
檢查
發現問題,提出意見
整
改
不
施工單位整改并反饋到
位
復查
圖2.5.1-1施工現場檢查、反饋、復查流程
2.5.1.2安全檢查應符合以下要求。
(1)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均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檢查制度,明
確檢查的周期(時機)、內容、標準和方法等,并符合本指南“管理
制度標準化”有關要求。
(2)工程參建單位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符合《公路水
運工程建設重大事故隱患清單管理制度》、《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
建設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按規定建立安
全隱患排查治理數據庫,及時上報。
2.5.2質量檢查
2.5.2.1建設單位質量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參加重要的隱蔽工程及分部分項工程驗收檢查,如基槽開
挖、地基與基礎、樁基工程、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等。
30
(2)檢查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的質量行為。
(3)對自身及其他參建單位相關質量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形成整改閉合資料。
2.5.2.2勘察、設計單位質量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根據工程進展,檢查工程實體與設計的一致性、重要施工
工藝與設計要求的符合性、地質情況與勘查結果的吻合性。
(2)參加基槽開挖、樁基分項工程和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
部工程等重要的分項分部驗收檢查。
(3)參加試樁、強夯等典型施工總結會并根據結果對原設計文
件中的參數進行調整、確認。
2.5.2.3施工單位質量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項目負責人應組織相關管理人員進行日常檢查,并形成檢
查記錄。
(2)施工技術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
開展適時巡查,及時糾偏,確保過程質量,并形成檢查記錄。
(3)班組之間在工序完成后,由班組長組織開展自檢、互檢、
交接檢,并做好相關手續,確保工序質量。
(4)對自查、被查發現的質量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5)工程檢查、檢驗資料應按相關標準的規定隨工程施工進度
同步形成,并在完善相關手續后及時收集和整理歸檔。
2.5.2.4監理單位質量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根據所承擔監理任務和監理服務合同的要求,健全工程監
31
理質量保證體系,開展質量檢查、抽查巡視、旁站等工作。
(2)監理日志、巡視、旁站等記錄資料應及時、真實、齊全。
(3)對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對原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進行檢查。
(5)監理工程師采用巡視和旁站的方式對項目進行日常質量檢
查:
①施工單位是否按工程設計文件、工程建設標準和批準的施
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施工;
②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特別是施工質量管理人員是否到位;
③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進行旁站,如關鍵部位和結
構混凝土澆筑、倒濾層、沉樁、灌注樁、強夯、排水板、主要構件及
設備安裝等施工過程。
(6)組織隱蔽工程、分項和分部工程驗收。
(7)對監理指令中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對自身及施
工單位相關質量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形成整改工閉合資料。
2.5.3安全檢查
2.5.3.1建設單位安全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報送
的保證安全施工措施等資料的完整性進行檢查。
(2)定期由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牽頭組織檢查。
(3)參與過程施工安全檢查,按照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對施工
單位、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活動進行檢查。
32
(4)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5)對自身及其他參建單位相關安全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形成整改閉合資料。
(6)貫徹執行有關部門布置的安全專項工作,組織制定工作方
案并執行,同時檢查落實情況。
2.5.3.2設計單位安全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施工過程中,現場設計代表應參與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檢查。
2.5.3.3施工單位安全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由項目負責人牽頭,定期組織全面檢查。
(2)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天應開展安全檢查。
(3)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按計劃開展專項檢查。
(4)施工安全特殊時間段應進行專項檢查,提前布置安全事項。
(5)項目部應組織排查安全事故隱患。
(6)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應及時整理歸檔。
2.5.3.4監理單位安全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由總監定期組織全面檢查。
(2)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及停工后復工的工程應對安全生產
條件進行審查,施工過程中應檢查落實。
(3)施工安全特殊時間段應進行專項檢查。
(4)總監對重要工序、典型施工現場進行巡視,掌握現場安全
動態,及時發現和處理較重大的安全事故隱患。
(5)安全監理工程師應每天對現場重點作業進行安全檢查,督
33
促施工單位自查。
(6)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每天進行安全巡檢,危險性較大
的工程作業應進行旁站監理。
(7)監理部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工程存在安全施工隱患時,
應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時簽發工程暫停令,
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整改后,應及時進行復查。
2.6質量控制
2.6.1材料及構配件
2.6.1.1根據項目、生產進度編制材料及構配件采購計劃,采購計
劃中注明應復檢的原材料的質量檢驗標準(代號)。
2.6.1.2材料及構配件進入施工現場后,應及時進行進貨驗證,查
驗品種、規格、數量、外觀,收集并查閱質量合格文件資料;如發現
問題應予以記錄,并及時與供貨方聯系解決;當有復試要求時,應及
時進行取樣復試,進行狀態標識,建立材料進場臺賬(表2.6-1),
驗收結果記錄后報監理工程師審批備案。監理單位應按規范做好平行
檢驗。
2.6.1.3進場檢驗資料不齊或對其質量有懷疑時,應單獨存放,待
資料齊全和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2.6.1.4進場檢驗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并清退出場。建立不合格
材料匯總表(表2.6-2)。
34
表2.6-1材料進場臺賬
工程名稱:施工單位:
類別抽樣復驗單
序號進場日期進場批量質量證明編號備注
(品種、規格、型號、等級)編號
匯總單位:審核:制表:年月日
表2.6-2不合格材料匯總表
工程名稱:施工單位:
類別不合格進場進場質量證明抽樣復驗單
序號處置情況
(品種、規格、型號、等級)描述日期批量編號編號
匯總單位:審核:制表:年月日
2.6.1.5工程中所使用的各種構件,應具有廠家批號和出廠合格
證。鋼筋混凝土和預應力鋼筋混凝土構件,均應按規定的方法進行抽
樣檢驗。
2.6.1.6應安排專人管理材料、構配件并建立材料管理臺帳,進行
收、發、儲、運等環節的管理,避免混料和將不合格的材料使用到工
程上。
2.6.1.7嚴格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圖的要求進行材料堆放,不得隨意
堆放。檢驗與未檢驗材料應標明分開存放,進場材料應有明確的標識。
2.6.1.8做好各類材料及構配件的保管、保養工作,定期檢查、做
好記錄。
2.6.2首件工程認可(典型施工)
35
2.6.2.1采用“四新”技術的分項工程、具有特殊要求或是施工重
點和難點的分項工程以及危險性較大和數量較大的分項工程等均應
執行首件工程認可制。
2.6.2.2在分項工程中選擇第一次施工段作為首件工程,制定作業
指導書或施工工藝方案,進行策劃、修正、實施、驗證總結,成熟后
進行推廣實施。
2.6.2.3首件工程開工前,監理單位應進行首件工程認可制告知,
施工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技術員根據審批的施工方案及技術
交底的內容分別對參與首件工程的人員、材料、機械設備、施工環境
等逐一確認,滿足要求后方可批準開工,并全程監控。首件工程施工
過程中,測量、試驗和質檢人員要進行全過程檢測,記錄有關數據并
及時反饋。監理單位及時對首件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和驗收。
2.6.2.4施工單位應及時對首件施工過程存在的問題進行驗證研
究、改進,確定合適施工方法,并記錄現場改進過程和方法。監理單
位督促施工單位完成首件施工總結。
2.6.2.5合格首件工程應形成首件工程(典型)施工報告,其施工
方案經整理完善,重新進行技術交底后,進行推廣實施,在施工過程
中按照執行。首件施工主要組織步驟如圖2.6.2-1。
36
圖2.6.2-1首件施工主要組織步驟
2.6.3工序交接
2.6.3.1上道工序施工結束后,應進行自檢,并提交“工序交接單”。
下道工序在收到上道“工序交接單”后,應進行互檢,互檢滿足要求,
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工序交接單應手續齊全,并編號保管,如表
2.6-3。
表2.6-3工序交接單
編號:
單位工程名稱分部工程名稱
分項工程名稱工程部位
交接內容、數量及質量評述:
交件人:施工員年月日
交接內容、數量及質量評述:
接件人:施工員年月日
交接內容、數量及質量評述:
交件人:施工員年月日
交接內容、數量及質量評述:
接件人:施工員年月日
......
質檢員驗收意見:
簽名:年月日
2.6.3.2對主要結構構件安裝就位、預應力鋼筋張拉、孔道壓漿
等關鍵工序、重大缺陷修補等應留存影像資料。
2.6.4隱蔽驗收
2.6.4.1隱蔽工程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應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
37
收,并形成驗收資料。
2.6.4.2基底、基槽、樁基礎等隱蔽工程驗收,建設、勘察、設計
單位相關負責人員和相關檢測單位負責人應參加。
2.6.4.3隱蔽工程驗收合格,并簽署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后,方可進
行下道程序施工。
2.6.4.4重要部位的隱蔽工程驗收應留影像資料,如沉箱內壁、空
心梁板內壁、持力層土樣、樁檢等取樣后應用記號筆寫明驗收部位后,
拍照保存,并納入質保資料,如圖2.6.4-1~3所示。
圖2.6.4-1基槽土質取樣圖2.6.4-2樁檢取樣
圖2.6.4-3沉箱內壁照片
2.6.4.5按合同等規定,若建設、監理單位有懷疑時可剝揭檢驗,
或鑿除鉆孔檢查。
2.6.4.6隱蔽驗收時應及時提供試驗報告等相關質量文件。
2.6.4.7隱蔽驗收記錄表填寫內容表述清晰、詳細,相關原材料使
用的可追溯性強,有關驗收結論明確、簽字有效。
38
2.6.5中間驗收
2.6.5.1檢驗批及分項工程的質量應由施工單位分項工程技術負
責人組織檢驗,自檢合格后報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組織施工
單位質檢員等進行檢驗確認。
2.6.5.2分部工程的質量應由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檢驗,
自檢合格后報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
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檢驗與確認。其中,地基與基礎等重要分部
工程檢驗時,勘察、設計單位應參加相關項目的檢驗。
2.6.5.3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均應符合質量合格的規定,所含檢
驗批的質量檢驗記錄完整。
2.6.5.4分部工程所含分項工程均應符合質量合格的規定,質量控
制資料完整,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設備安裝等分部工程有關安全、
功能的檢驗和抽樣檢測結果應符合有關規定。
2.6.5.5當分項工程及檢驗批和分部工程的質量不符合質量合格
標準要求時,應按規定進行處理。通過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滿足安全使
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不得通過驗收。
2.6.6施工測量
2.6.6.1開工前,項目部應編制測量專項施工組織設計,辦理審批
手續。測量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可按分項施工方案編制,也可在項目總
施工組織設計中設置測量施工組織設計的專門章節。
2.6.6.2項目部應建立測量儀器管理制度和測量儀器管理臺帳。使
用的測量儀器應具備有效的檢定合格證書。根據具體使用情況,要對
39
儀器的技術指標進行常規性的檢驗校正,并做好記錄。
2.6.6.3項目部在啟用起始控制點前須對其作必要的檢測,并做好
檢測記錄,在確認點位精度符合要求后才能使用。
2.6.6.4施工測量前,應收集與工程有關的測量資料,并應對原有
控制點進行復核。
2.6.6.5施工控制網(點)應結合現場實際,按設計及規范的要求
進行布點和測設,編寫《首級施工控制網(點)測設技術報告》。
2.6.6.6《首級施工控制網(點)測設技術報告》應包括布網(點)
說明、觀測方法、所用儀器校準情況、計算方法、計算成果及原始記
錄(實測資料)等內容。
2.6.6.7首級施工控制網(點)的測設結果應在項目部自檢合格后按
要求填寫驗收記錄表,報公司技術質量部門組織驗收。首級施工控制
網(點)的測設的成果應報監理審核批準。
2.6.6.8首級及加密施工控制網(點)應定期復測(6個月一次),
并作好記錄,對復測發現點位有位移時,應及時恢復、修正,并履行
相關的驗收手續,同時對地基不穩定區域應提高測量頻率。
2.6.6.9日常施工放樣工作應嚴格按規范、設計、測量施工方案等
相關要求進行。
2.6.6.10項目技術負責人根據不同施工階段的測量技術要求,對
測量班組進行專項技術交底。
2.6.6.11沉樁定位計算需使用不同的計算方法進行三級復核,三
級復核分別為:班組、施工員、質量員,項目技術負責人抽查計算不
40
少于總數的10%。
2.6.6.12建筑物、構筑物主軸線放樣數據;大型構件(如沉井、
沉箱、大跨度梁等)的安裝數據及其他重要數據的計算應有校核手段,
編制相應的計算說明(書),報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批。
2.6.6.13外業放樣工作、測量工作應按要求作好記錄,填寫相應
的記錄表格。各種測量記錄應按要求填寫,不得涂改,簽字手續齊全。
2.6.6.14凡要求在施工過程中進行變形測量的項目應認真編寫變
形測量方案,并納入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測量部分。
2.6.6.15變形測量方案應包括:工作點及觀測點的布設,觀測方
案設計,觀測精度及觀測周期的確定、數據分析處理方法等內容。
2.6.6.16變形測量數據應認真記錄并繪制相應的圖表(必要時運
用數理統計方法)對變形進行分析處理,按時提交分析報告,數據分
析處理方法應能真實直觀地反映已有的變形情況。
2.6.7監控量測
2.6.7.1水運工程監測工作應納入監理管理范圍。
2.6.7.2從事水運工程堤岸和地基基礎監測業務的單位需同時具
備以下條件:
(1)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并頒發的水運工程試驗
檢測機構相關等級證書,批準的檢測項目(參數)須包含相應的監測
項目(參數)。
(2)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計量認證證
書(CMA證書),批準的檢測項目(參數)須包含相應的監測項目
41
(參數)。
2.6.7.3監測項目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和監測結果審核人應持有交
通運輸部門頒發(認定)的地基與基礎專業檢測工程師資格證書,或
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中心頒發的水運結構與地基專業試驗檢測師證
書。現場其他監測人員須持有交通運輸部門頒發(認定)的地基與基
礎專業檢測員(或檢測工程師)資格證書,或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中
心頒發的水運結構與地基專業助理試驗檢測師(或試驗檢測師)證書。
2.6.7.4監控量測儀器設備狀況、精度等級應滿足規范和設計要
求。現場觀測的測量設備經檢定合格,測量設備的日常檢校記錄齊全,
測量設備處于正常的運行狀態。
項目部應建立測量儀器管理制度,作好測量儀器管理臺帳。
2.6.7.5各相關單位應重視堤岸和地基基礎監測工作,規范監測過
程管理。
(1)監測工作開始前,建設單位應及時向項目質量監督機構報
備以下材料:監測合同(副本)、監測單位能力等級證書(影印件)、
人員資格證書(影印件,含審核人、項目負責人、現場負責人、現場
其他監測人員)、經監理單位審批、設計確認的監測方案(副本及復
印件)。
(2)建設單位應建立監測管理制度,明確施工過程中監測數據
報送單位、報送及接受程序、報送格式及監測點的埋設、驗收、保護、
補設要求等。
(3)監測工作應實施全過程監理管理。
42
(4)施工單位應積極配合監測工作,提供監測所需資料、數據
等。
(5)變形觀測點埋設規范(不應有漏埋或被破壞的情況)。現
場數據采集方法規范,觀測精度要能滿足相應的規范要求。應加強監
測點及監測元器件的保護,發現測點損壞的應及時通知監測單位。對
于失效的測點,監測單位應立即進行補設,補設費用原則上由測點損
壞責任方承擔,建設單位應協調解決。
2.6.7.6監測報告
(1)監測報表分為日、周、月報表、階段性小結報告、監測項
目總結報告等,各類報表和報告均應采用規范格式(詳見《福建省交
通質監局關于規范全省水運工程堤岸與地基基礎監測管理的通知》
(閩交質監〔2015〕188號)。
(2)日、周、月報表應由監測單位的監測人員和現場負責人簽
名確認,并加蓋監測單位或其授權設立并經監理、建設單位批準的監
測項目部的印章;階段性監測小結報告、監測項目總結報告應由現場
監測人員、現場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審核人員和批準人員簽名確認,
并加蓋監測單位印章及騎縫章。
(3)日報表應在當日監測工作結束時立即提交;周報表應在每
周五或工地周例會前一日提交;月報表應在每月最后一天或月例會前
一日提交;階段性監測小結報告應按工程的具體情況和要求分階段提
交,且階段時間間隔不宜超過3個月;監測項目總結報告應在監測主
體工作全部結束后的1個月內提交。日、周、月報表及階段性監測小
43
結報告和監測項目總結報告均應由監測單位同時提交施工、監理、建
設單位。
(4)若監測過程中發現超過規定控制標準的情況或可預計將發
生超過規定控制標準的情況,監測單位應第一時間報告施工、監理、
建設單位,并按規定及時補報書面報表或報告,如圖2.6.7-1所示。
施工施工監測反饋分析預測變形量采取技術措施
與基準值比較調整施工參數
是否
是否安全
圖2.6.7-1監測信息管理流程圖
2.6.8工地試驗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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